第一篇:商会章程[002]
***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企业和***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两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有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鄂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1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省***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3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4—6名(如分管地产开发,金融,印刷,产品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6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某月某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商会 年 月 日 8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商会章程样板
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交纳会费 202_ 元
7、会员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商会章程(草案)
永嘉县总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永嘉县总商会(英文名称:Yongji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4ce,英语缩写:YGCC)。第二条 本会是永嘉县区域内工商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永嘉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 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温籍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工商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 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方能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与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这是小编提供的商会章程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7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
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四十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
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
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_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