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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14-79828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5 23:26: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

浅谈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

摘要:在国有大中型煤矿中,为了节约外委维修资金和维修时间,保障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和开工率,大都配备有一个专门修复设备和加工零部件的小型机加工厂,一般称之为机修厂。本文通过对影响煤矿机修厂的生产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提高生产能力的办法。关键词:机修厂 提高 生产能力

煤矿机修厂承担着全矿机电设备的一般维修和常用零部件的加工任务,提高煤矿机修厂的生产能力能够显著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节约相关零部件的采购费用。目前煤矿的机修厂普遍存在着生产效率低下,生产能力没有完全释放等问题。

一、造成煤矿机修厂目前生产能力低的主要原因。

1、机修厂生产设备较为落后。在一些老矿,很多煤矿机修厂的生产设备都是上世纪建矿时投入使用的,在经历几十年的以后,这些设备本身都已经大幅度落后于当前的机加工行业水平。再加上超寿命使用和维护不当,很多都处于勉强开工的状态,难以满足连续生产的需求,更别说加工精度的保证了。

2、人员配备无法满足。煤矿机修厂大都属于地面辅助单位,虽然工作量不算小,但在以产煤为主的生产矿井中,机修厂员工的工资一般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就造成新的技术人员不愿意进,老技术人员不愿意留的状态。另外煤矿机修厂在过去的技术传承一般都是通过师徒相传来进行,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以及现代人急功近利思想的广泛存在下,煤矿机修厂中的技术师徒相传体系基本崩溃,新进员工的技术水平短期内很难得到提高,形成真正的生产力。

3、原材料的供应不合理。煤矿机修厂的原材料一般由煤矿企业的材料供应部门统一采购,由于机修厂生产任务所需材料的随机性和不可预见性,所以经常出现由于原料不能及时跟进而影响生产任务推进的情况。原材料供应不合理的另一个体现就是质量不过关。本来是10mm的钢板,实际却只有8.5mm的厚度;本来需要的是硬度较高的工具钢,供应的却是普通硬度钢。在这种情况下,机修厂要么没法开展生产,要么没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4、管理水平较低。虽然现在的大型煤矿都开始逐步采用现代企业的绩效管理模式,但由于煤矿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管理惯性,煤矿机修厂的管理大都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孬一个样。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人员的主管能动性被大为降低,根本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工作效率能力。

形成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低的以上原因,有一部分是煤炭行业长期以来的不良沉淀造成,另一部分是由于煤矿和机修厂的管理者没能用心改变造成的。因此想要提高煤矿机修厂的生产能力,必须从员工观念、领导思想、管理理念等方面来进行研究。

二、针对造成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低的原因,我提出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煤矿企业应加大对机修厂的新设备投入,一台先进的机床不但可以完成现有的工作任务,而且能够完成加工难度较大和精度较高的零部件,长期算下来,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从本质上为企业节约资金。机修厂也应该在现有加工设备的维护和改造上做功夫。一台维护保养良好的机床相比维护不良的机床可以获得更长的使用寿命和保持更高的加工精度。另外对机加工设备的改造可以获得原来设备不具有的功能,提高生产能力,比如通过设计特种夹具,就可以突破原有铣床的加工范围。

2、加大机修厂相关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提高薪酬水平。煤矿机修厂作为煤矿生产环节中的一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人才引进时。不可以忽略相关人才的引进。引进人才可以通过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通过在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聘优秀合格的技工人才,补充新鲜的技术血液;另一方面是通过在煤矿内部进行调动,将一直以来流失的机修人才调动回来,这就需要在薪酬上对这些有工作经验的老技术人才进行倾斜,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工作可以获得等价的收入。在人才补充完善以后,可以让这些有着丰富经验的老技术人员通过师徒帮扶的模式带动新加入的技工人才,最终实现机修厂人才的可持续性。

3、赋予机修厂一部分的材料自主采购权。煤矿的材料部门的采购人才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很多时候搞不明白各类加工材料的类别功能,只能从一些大的方面来进行采购。而实际上,作为煤矿机修常用原料的钢材,就可以从外形、硬度、含碳量等指标分为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在加工特殊需求的零部件时,往往需要的都是不常见的种类,且没有可替代性。煤矿机修厂如果每次接到加工任务后根据材料分析上报计划的话,可能材料采购回来,生产任务已经被耽搁很长时间了。所以煤矿应该赋予机修厂一些特殊材料的自主采购权,让机修厂能够及时用上合适的加工材料,提高生产效率。

4、提高管理水平。最好的设备加最好的员工再加最合适的原材料,没有经过管理来使他们发挥最大的作用,只能是一盘散沙。只有通过管理将这些影响生产力的人和物的因素连接起来,让最能干的员工将最合适的原材料通过最合适的设备将零件最快最好的加工出来,才能最大限度的煤矿机修厂生产力。煤矿机修厂的管理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公平的员工考核办法以及科学的原材料使用办法等来实现。

结语:高效率的煤矿机修厂能够大幅度节约煤矿机电设备的维修费用,提高其开机率,对于煤矿的效益提升有重要的作用。在煤炭行业利润低迷的背景下,作为煤矿机修厂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必要将提高机修厂的生产能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来进行推进。

第二篇: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效益

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效益

高煤公司机修厂设有铆焊、钳工、电修、机修、车工、机加工、托轮维修等班组,共有职工九十九人,管理人员六人,副技术员两人,考核员一人,资料员一人,材料员一人,女工十八人,五十岁以上面临退休的职工十二人,主要负责全矿中、小型设备的检修和加工制作工作。

机修厂全体干部职工在矿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我矿“15222”管理体系和党委“1235”总体工作思路,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这一中心工作,以安全管理为主线,全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进取,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实现了安全生产。但作为基层的管理者我看到机修厂仍存在着技术匮乏、设备普遍老化、职工安全意识差等问题,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不能很好的提高机修厂的经济效益。就我厂而言影响工作效率的原因归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匮乏

机修厂技术人员现在正处于“青黄不接”的状态,比如开关的维修、高精度焊接、应急的加工、电机车的维修等等问题仍是常常困扰着我们。近几年来随开拓的延伸,设备更新换代的快,虽然最近几年也来了不少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也正加强对这些后继人才的培养之中,虽然他们理论水平很高,但书本中学到的东西与实际差别很大,致使极个别人提高较快,仍有很多人需加强培养锻炼。他们正在不断的成长进步,但成长速度远远满足不了我们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力度,“远水解不了近渴”,人员匮乏问题不容忽视。

2、机修厂自身设备老化

我矿机修厂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厂内的多数设备都是那时候引进的,而现代的设备无论是井上还是井下的,技术都较上世纪提高了好多倍,但设备的投资更换周期却没有与技术进步同步,从而导致许多生产设备老化、设备结构落后,许多设备因为老化而出问题,常常使我们因此而窝工,虽然我们也加班加点地生产,但仍无法满足各个区队里的需求,职工对此意见也很大。在主观上存在着重建设、轻养护,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致使养护机械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如工程施工机械。

3、机械化程度低

机修厂内许多技术装备多是上世纪引进的,技术装备落后、系统不完善、配件缺少,加之维修工作机械化水平差,导致修理质量低,而且大大延长了维修各种类型的井下设备所需要的时间;由于缺少辅助作业的小型机械化设备,给工艺设备的保养带来了困难,有时甚至迫使工艺设备停止运转,直到辅助作业结束。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的代表,维修养护工作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减少职工的劳动强度,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成本。

4、考核不合理

在机修厂普遍出现每天都很忙,却老是忙而无功,每天干活很卖力却和时常偷懒的人待遇一样,这样往往会打消干的好的职工的积极性;还有,职工干的工作量拿不到应付的薪酬,每次工资下账时被专业调整走一万多,这样打击了职工的积极性;也有一些职工工作效率不高,究其原因都是时间观念淡薄、心态过于被动,未能有效地运用自己的时间;没有建立健全 科学完善的机械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机械效益单机考核的制度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完全实行,仅仅管理了机械的安全。大多数设备没有专人管理,使用乱,什么时候需要保养,什么时候需要维修,没有人知道,只有用到时才知道没法用了的现象十分普遍,维修养护设备管理办法更是没有。

5、人员待遇低

在机修厂工人的一般工资是2000多元,这样对于双职工的家庭来说还可以,可我厂仍有大部分职工是家里的顶梁柱,若是某一个月工资降低就会直接影响生活水平,带着这样的压力来上班自然会影响工作效率,还有部分技术好的职工干脆另立门户,干起来了自己的生意,若是不及时解决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将会形成技术人员迅速流失的现象。

6、安全隐患多

机修厂虽然是地面单位安全问题不是太突出,但深处煤矿这个特殊的行业,井下的安全问题就把井上的安全问题遮盖住了,实际上,机修厂由于整天与各种各样的机器设备打交道,如:切割机、行车等,材料工具都比较笨重,加之厂内外人员来往复杂,还有多工种在一个厂房里工作,检修空间非常狭窄,行车在厂房里来回穿梭,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这些都是影响机修厂安全生产的隐患,对提高机修厂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往往因为一次的事故,哪怕是很小的事故都会对工人的劳动情绪带来很大的影响,对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打击也很大。

生产工具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之一。机修厂维修设备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我矿生产的能力,因此根据以上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刻不容缓。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解决机械设备配置及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已势在必行。

1、针对机修厂缺乏技术人员的现象,要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多给一些新职工创造机会,提高机械管理人员素质,加强机械操作人员培训。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机械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直接影响着劳动生产力水平。人员配置应该实施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动态管理,形成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在分配制度上,严格按岗、按职、按责、按技、按效、按资综合考核付酬。加强对机械技术管理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懂管理、会经营、熟操作、善保养、能修理。另外我们还适时引进具有现代机械管理经营知识和操作维修技能的人才,充实机械化养护队伍。有计划地对所有生产骨干进行机械技术知识培训,使绝大多数养护工人既会养护工程,更会使用和维护现代常用的机械。此外,还应加大对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大培训力度,适时考虑采取分散学习、集中考核等方法,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形成一种人人学规程、人人学标准、事事用脑子的良好气氛,真真切切抓培训,实实在在提素质。

随着养护机械的不断发展,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日新月异,日趋繁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只有加强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才能适应新设备的要求,才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作为领导者,既要算眼前经济帐,更要算长远帐,一台新设备都是几万元,一旦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损失就是几万元,而技术培训费仅仅是小钱而已。故此,必须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会操作、善保养、能修理、能改造的技术队伍。我们一线人员也要通过实际工作搞一些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以前我们也有许多同志搞过一些小发明、小创造,实践表明成本降低,利用率提高,操 作简单实用,很受一线职工的喜爱。其次,要定编定机,专人专机,确保机械管理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也要培养操作人员能开会修,一专多能,特别是要求每位操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实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和竞争上岗制度,最终使维修养护机械发挥较高的经济效益。

2、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上级部门应该根据机修厂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后,给我厂购置一些急需、高效、机械化程度高的设备,(抛丸除锈机、开关试验台、排沙泵试验台、电机试验台等)从生产大局考虑满足我们的需求;其次,在机械选型时要有前瞻性,力求克服盲目性,同时也要注重机械设备的实用性,避免只求“高、新、全”的作法,我们机修厂在维修养护工作中,需要配置一些小型电动设备,如:电动扳手、小型气割机等,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机械化程度,还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设备的维修时间;采购设备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买”,要采买进设备的同时还要买进技能、买进服务、买进经验,要在购进设备的同时让我们的人多出去学习学习,学习该设备的性能、使用、维护等必备知识,让他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跟这些先进企业学习他们的制度、文化、管理,同时还要保证有优质可靠的售后服务,保证设备使用的长期、稳定、有效。

3、转变观念,强化管理。俗话说得好“管理出效益”。通过转变观念,强化管理,树立新的管理理念,一改过去“大锅饭”的管理模式。首先,要加强机械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完善,操作易行,行之有效的机械管理办法。其次,要加强职工团队意识的锻炼,机修厂本就是一个团队,在这个团队中,只有进行明确的分工,人员间精诚的合作,才能 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在合作中,领导者要承担好分工协调的任务,发挥各人的最大优势,使每个人都能心情愉悦、高效率地工作。而对于团队中的每一个人来讲,要认真对等自己的工作,明白自己在团队中的位置,清楚自己在工作中的环节,与团队中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协助别人完成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日常工作中,也是同样道理,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要确保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处理完全处理好,再考虑协助别人完成其他工作。而同事之前,也要尽自己所能互相帮助,只能自己主动帮助别人,协同别人工作,在自己需要帮助时,才能更好的获得帮助。再次,变“人治”为“法制”。通过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让日常管理不再以某些人的个人意志为主导方向,要通过制度来管人,日常生产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任务分配、设备使用及维护、人员分配、工资分配等都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予以维护,要让每名职工都懂“制”、遵“制”、守“制”,让他们干每一项工作都明明白白,从而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4、引进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人常言:三流的企业靠技术,二流的企业靠管理,一流的企业靠文化。目前我厂虽然距先进很远,但随着我们企业的发展,文化管理是必由之路,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形势,不进则退,进慢亦退,我们必须提前一布,结合公司上下正轰轰烈烈搞的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管理,五全管理,我们通过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厂实际的发展之路。让五全管理成为推动我厂向一流、争一流的助燃剂,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提高他们的责任心、自信 心,使我厂一步步地向一流单位迈进。

古语说: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但在当今这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们必须加大对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引用的同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不断创新,反复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找出制约我厂发展的关键点,通过“修内功”、“卧薪尝胆”,尽快提高我厂的机械化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以推动我矿机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2014年以来,机修厂虽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技术力量薄弱、维修设备的增加、人员结构复杂、除锈抛丸机的使用、锚杆的拉直、材料费的紧张等,但我们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有实现安全生产的信心。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身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还做得不够细致,干部责任心还有待提高,个别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职工培训力度不大等,但我们相信,有矿领导班子和机电运输科的正确领导及机修厂广大干部职工的团结奋斗,我们一定能够继续保持这种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实现机修厂的稳步发展。

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效益

倪继承

第三篇:煤矿机修厂工作汇报

一月份工作汇报如下:

根据我机修厂安排,我带领本班职工,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

厂领导下达的各项检修任务。

1、检修转载机调高千斤十六套,由于原先跑轮的油封是羊毛

毡,极易进水腐蚀,轴承大部锈蚀导致不转,这次我们在轴承端盖上改成骨架油封座,将会使油封效果大大改善,设备寿命大大延长。

2、一米大溜减速机的检修四套,检修前,我组织本班员工详

细学习了解了减速机的结构、性能及检修技术要求。明确每个零件的作用和相互连接关系;懂得装配分清程序和所需工具。零件进行清洗之后,对不能用的齿轮轴承、油封进行更换,对可修复的零件如磨损变细的一轴经补焊、车削后继续使用。调整齿轮间隙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减速机的正常运行。

以上时我元月份的工作汇报,请各位领导审核指正。

第四篇: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关于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煤矿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设计生产能力,或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除其他规定条件外,还应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否则,不予登记。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 核定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七条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

(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四)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煤矿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一)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独立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

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对以下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

(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准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六)发现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五篇: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关于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煤矿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新建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设计生产能力,或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除其他规定条件外,还应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否则,不予登记。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 核定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七条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

(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四)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煤矿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一)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独立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

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对以下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

(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准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六)发现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浅谈如何提高煤矿机修厂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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