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评选办法及标准》
附: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评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房山区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营造奥运氛围,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广泛地激发和调动乡、镇、办事处开展体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新房山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本区所属各乡、镇、办事处。
三、评选原则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是乡、镇、办事处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具有先进性和典型示范作用,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评选。
四、评审机构
建立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评审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农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区体育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的初审工作。
五、申报审批
各申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的单位,依据《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自评,填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乡、镇申报表》,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对申报乡镇进行初审后,报房山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与奖励
被批准的体育健身示范乡、镇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 金3万元或相当于3万元的健身器材。
七、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
1、乡、镇、办事处领导重视体育工作,领导班子每年研究体育工作不少于两次,制定本乡、镇、办事处《十一五期间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体育工作纳入本乡、镇、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3、体育活动经费、设施建设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乡、镇、办事处财政每年用于体育活动经费人均达到1﹒5元以上,设施投资伴随着经济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健全组织
1.建有乡、镇、办事处文体中心、农民体育协会乡镇分会,配有专(兼)职体育干部不少于3人。
2、乡、镇、办事处建有6个以上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3、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达乡、镇、办事处行政村总数的100%。每个站(点)有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
4、建有成人体质测试站,年内完成体质测定人数不低于乡、镇、办事处总人口的2%,建立体质测定跟踪档案及测试分析报告。
(三)场地设施
1、积极兴建体育设施,建有高标准的乡、镇、办事处级集比赛、健身、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健身广场(公园)。2、100%的行政村具备室外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健身场地(公园)并配有健身器材,室内40平方米以上体育活动室。
(四)体育健身活动
1、常年开展小型多样、群众乐于参与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经 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要达到乡镇总人口的58%以上。
2、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运动会,非全运会年份举办单项赛事不少于4 2 项次,参加竞赛活动的村、社区达到100%。
3、按要求参加市、区级各类赛事活动。
4、按时参加市、区体育局组织的会议及各类培训。
(五)档案规范
1、各种有关体育的字头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工作总结、下发的文件、投资影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2、组织各类竞赛活动资料要求有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装订成册,一次活动订一册备查。
3、各类协会及领导小组、运动队名单装订成册。附: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评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房山区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加快群众体育发展步伐,营造奥运氛围,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广泛地激发和调动各单位开展体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新房山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企、事业单位。
三、评选原则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是职工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具有表率和典型示范作用,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评选。
四、评审机构
建立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评审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直机关工委、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的初审工作。
五、申报审批
各申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的单位,依据《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自评,填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单位申报表》,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报房山区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被确定的体育健身示范单位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
六、表彰与奖励
被批准的体育健身示范单位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金 2万元或相当于2万元的健身器材。
七、评选标准
(一)、单位领导重视职工体育工作,每年研究职工体育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单位成立以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参加的职工体育工作领导小组。
(三)、单位有专门部门负责体育工作,配备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专兼职体育干部。
(四)、单位每年保证有体育活动经费预算列支,保障单位体育活动的开展。
(五)、为职工创造体育锻炼所需的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篮球场、乒乓球室或健身房)。
(六)、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积极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每两年组织1次综合性运动会,非综合性运动会年份组织单项赛事不少于4项次,参赛人数达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
(七)、每年组织参加2次以上(含2次)区级或更高一级赛事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八)、为提高职工的体育锻炼意识和科学健身意识,定期组织科学健身讲座、国民体质测试、健身方式指导等活动。
(九)、做好体育工作资料、信息整理归档工作。附:
房山区体育示范校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评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房山区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营造奥运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表彰、奖励在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
二、评选范围
本区所属各中学(含高中校)、中心校。
三、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坚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树立典型”的原则,确实起到先进性和示范性作用。
四、评审机构
房山区体育示范校评审小组由区体育局和区教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房山区体育示范校的评审工作。
五、申报审批
各申报房山区体育示范校的单位,依据《房山区体育示范校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自评,填报《房山区体育示范校申报表》,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后,报房山区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与奖励
被批准的体育示范校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金2万元或相当于2万元的健身器材。
七、评选标准
(一)、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整体办学质量较高。
(二)、学校领导重视体育工作,有专人主管,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有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体育经费有保证。
(四)、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达到规定各项要求,学校体育工作在区内处于先进行列。
(五)、积极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工作,体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不断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在区、市级体育课评比中获奖。
(七)、有本校特色活动项目,并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密切结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田径运动会,二次以上单项比赛。
(八)、积极参加市、区级体育竞赛和活动,取得较好成绩,(九)、积极开展培养和输送体育人才工作,有一定数量二级运动员。
(十)、重视教学研究,在区、市级论文评比中有获奖。附: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评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房山区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推动我区社区体育工作的发展,营造奥运氛围,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广泛地激发和调动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新房山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凡经房山区民政局确定的社区居委会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原则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是社区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具有表率和典型示范作用,评选工作必须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树立典型、保证质量的原则认真评选。
四、评审机构
建立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评审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民政局、体育局、有关乡、镇、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的初审工作。
五、申报审批
各申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的单位,依据《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标准》进行自评,填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申报表》,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对申报社区进行初审后,报房山区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与奖励
被批准的体育健身示范社区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金 2万元或相当于2万元的健身器材。
七、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
1、社区领导重视体育工作,领导班子每年研究体育工作不低于两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体育工作。
3、体育活动经费有保障,每年用于体育活动经费人均达到1元以上,伴随着经济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健全组织
1.社区建有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辅导站,每个站(点)有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
2、社区成立4个以上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3、建立成人体质测试站,年内完成体质测定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的2%,建立体质测定跟踪档案及测试分析报告。
(三)、场地设施
积极兴建体育设施,建有高标准的供居民比赛、健身、休闲、娱乐于一体不底于500平米的健身广场(公园),不底于100平米的室内健身房。
(四)、体育健身活动
1、常年开展小型多样、居民乐于参与的特色体育健身活动,辖区内居民体育人口逐年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要达到社区总人口的60%以上。
2、每两年举办一次社区全运会,非全运会年份举办单项赛事不少于4项次。
3、按要求参加市、区级各类赛事活动。
4、按时参加体育局组织的会议及各类培训。
(五)、档案规范
1、各种有关体育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下发的文件、投资影印件装订成册。
2、组织各类竞赛活动资料要求有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装订成册,一次活动订一册。
3、各类协会及领导小组名单装订成册。附: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评选办法及标准
一、评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房山区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营造奥运氛围,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广泛地激发和调动基层开展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新房山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本区所属各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村
三、评选原则
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是农村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具有先进性和典型示范作用,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评选。
四、评审机构
建立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评审小组,由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农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区体育局、所属乡、镇、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的初审工作。
五、申报审批
各申报房山区全民健身示范村的行政村,依据《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自评,填报《房山区体育健身示范村申报表》,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办事处根据《标准》对申报村进行初审后报体育局,由区评审小组根据《标准》对申报村进行核审后,报房山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与奖励
被批准的体育健身示范村在来年体工会上预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 金2万元或相当于2万元的健身器材。
七、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
1、村党政领导重视体育工作,将体育工作纳入村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2、体育设施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3、每年用于体育活动经费人均达到5元以上。
(二)健全组织
1.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村体育工作领导小组。配有专(兼)职体育干部。工作有计划并能实施。
2、村建有2个以上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3、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并有3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
(三)场地设施
1、积极兴建体育设施,建有室外不底于1000平米高标准的集比赛、健身、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健身广场(公园)。
2、室内不底于40平方米以上体育活动室。
(四)体育健身活动
1、常年开展小型多样、群众乐于参与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要达到村总人口的58%以上。
2、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运动会,非全运会年份举办单项赛事不少于4项次,参加竞赛活动的人数达到村总人口50%。
3、积极参加乡、镇、办事处组织的赛事活动和各类培训。
第二篇:双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_)、《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_)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建筑业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结束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2_〕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_)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禁粘”、“禁实”、“禁现”等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2_元;10万㎡以上3000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标准
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
1、社区领导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3、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方案;
4、保障对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社区建设所需经费;
5、建立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社区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社区听证制度等;
6、在社区建设有反腐倡廉宣传栏、廉洁警示牌、提示牌;建设廉政文化小巷、长廊;廉政文化院落、楼道等廉政文化阵地;
7、有图书室的社区设立廉政图书专柜,做到读书思廉;
8、组建社区文艺宣传队,利用文化广场开展活动,演出廉政文艺节目;
9、经常举办廉政书画比赛、演讲比赛、廉政知识竞赛、廉政歌曲传唱、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等活动;
10、居务公开大台历、公开栏内容全面,更新及时;
11、社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2、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六有”要求进行建设,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3、群众对社区工作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篇:“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标准(范文)
成都市“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构健全。社区两级班子机构健全,成员团结,有办公场地,工作落实到人头,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组织落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办公场地,配备有专(兼)职人员,坚持专人负责,发挥自身作用明显,能保证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有效运转。
3、制度完善。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坚持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现场办公制度、例会制度、“两委”联席会制度和社区民小组会议制度、学习制度、奖惩制度、廉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二、学法用法
4、队伍健全。在社区建立了普法骨干队伍、法律志愿者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民事纠纷调解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建立了法制宣讲小组,有法制宣讲员1至2名;每户培养了一名“法律明白人”。
5、基础扎实。建立了社区法制宣传画廊、广播站、图书室;建立并完善了法制培训学校;建立法律咨询室等。
6、活动丰富。开展了“法进家庭”活动,坚持做到了“法
律条文送到家、学法用法抓到家、守法责任定到家”;积极组织群众性法制文艺和知识竞赛等,积极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全市性的法制宣传活动。
7、学法达标。社区“两委”成员每季度学法不少于1次,组织社区民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社区基层干部在法制培训中受教育面达95%以上。街道干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80小时,社区干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60小时。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受教育面分别达到100%、90%、85%。
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民主选举规范有序。依法选举社区机构负责人和居委会成员,选举程序合法、规范,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9、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对涉及社区民利益或社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务都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无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10、民主管理扎实细致。建立健全社区民自治章程和区规民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内容全面,不得与宪法、法律。社区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治章程、区规民约,无违法、违章、违约行为。健全并落实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社区居民主理财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制度落实。
11、民主监督推进有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至少一次,社区居民会议每年审议社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民主评议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一
次。按照社区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财务公开的7项内容及时公开社区财务,重大社区财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四、依法治理
12、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无超生;搞好公共卫生,有效预防各类疾病发生,未发生甲、乙、丙类传染性疾病,如发现能得到有效控制。
13、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做好优待抚恤、养老、抚幼及助残工作,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重点加强对老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14、维护稳定。建立巡逻联防制度,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对社区基层治安保卫责任的落实。及时调处纠纷,无矛盾激化,无严重打架斗殴事件;有效遏制本社区重大事故和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
16、法律服务。社区聘请法律顾问,有办公场所和工作制度,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社区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社区民提供法律服务便民卡。
17、解决“热难点”问题。要主动关心、了解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群众的就业问题,拆迁和征地的安臵补偿问题,城市新户口的子女入学问题,社区的居民环境问题等热难点问题进行的解决和整治。
第五篇:科普示范社区标准
附件4 河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要求,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以加强科普阵地、设施建设、组织网络建设、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为载体,面向社区、面向基层群众,普及科学技术、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培育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总体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通过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及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创造科普工作良好的环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社区组织,科普组织牵头,社会公众参与的科普工作格局,推动社区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提高城区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力争202_ 年前实现城市居民科学文化素质率先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目标,对全民科学素质的显著提高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创建标准
(一)领导重视
1、将科普工作列入社区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社区领导积极带头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3、制定有科普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科普工作计划、文件、资料管理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4、科普活动经费列入办事处财政预算,人均科普经费0.5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支持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网络健全
1、成立有社区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的科普小组,并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
2、社区内每个大院,都有科普小组或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
3、有一支热爱公益事业、热心科普工作的志愿者队伍(科普宣传员、青少年校外科技辅导员等), 科普志愿者不少于15人。
(三)设施完善
1、建有固定的科普画廊或科普橱窗等宣传设施10米以上。
2、有开展科普教育的科普活动室、科普图书室及科普学校等场所。
3、科普活动场所应配备有科普声像设备(电视机、DVD机、科普知识光盘等)。
(四)成效显著
1、根据居民需要,积极发挥科协组织作用,充分利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社会资源的优势,经常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2、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全年无较大影响的封建迷信、邪教、伪科学活动的发生(此为一项否决项)。
3、科普画廊、科普橱窗的内容每季更新1次(有更换记录)。
4、每年举办提高公众科学素养的大型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
5、每年利用节假日组织青少年开展校外科技活动不少于5次。
6、社区居民科技意识明显增强,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