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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5篇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4-110483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18:50: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

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

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

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屠宰加工和检疫现场有禁止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和有关规定。

4、屠宰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发现一类传染病及烈性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上报,封锁现场,采取必要的扑灭措施。

四、经营、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场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工作区与办公区分开。

(二)建立健全的货物进出查验登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消毒、人员岗位责任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岗位,有专职兽医卫生管理人员,人员须经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兽医卫生上岗证。

(四)进、出库动物产品须经卫生人员查验、索证、台帐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出库。卫生人员要做好检疫证明等的存档工作,及时汇总按时上报报表。(五)定期自查库内的动物卫生工作,做好堆垛、挂牌工作,做到帐、货、卡及检疫证明相符。严格按照冷藏动物产品的行业标准规定,检查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注意产品保存安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对动物斥品和废弃物有集中处理的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

(七)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经常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八)卫生管理要求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保持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除虫灭鼠工作。

第二篇: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肉联厂及现有肉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肉联厂可参照执行,地入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肉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班屠宰量(头)近五年平均风速m/s<22~4>4

<2000700m500m400m

≧2000800m600m500m

3.2本标准规定肉联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武汉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俊铭、邵强、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

第三篇:屠宰场防疫制度

屠宰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年。

七、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证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防疫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

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厂)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八、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2年。

四、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场(厂)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等基本信息,生猪屠宰场(厂)还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

三、场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厂)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场(厂)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场方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应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场方应当妥善保存驻场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申报受理单》、《准宰通知书》、《隔离观察通知书》、《急宰通知书》、《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确认单》等检疫监管执法文书。

五、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第四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核 表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格式为: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如:京密03001。市级编号格式为: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

2.“单位(个人)名称”由申办单位(个人)如实填写。

3.“场所类别”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个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后划“√”,可以多选。

4.“提交材料”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的不同需要提交不同材料。

◎10类场所都必须提交材料1、2、3、6。

◎属于第1、2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4。

◎属于第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5。

◎属于第2、4、5、7、8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7。◎属于第9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8、10。

◎属于第1、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9。

5.“地址”一栏填写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

6.“类别”一栏设有两个选择项,属于第一次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批的,在初次后划“√”,属于《动物防疫合格证》到期,申请延长的,在延长后划“√”,属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变更后划“√”。

7.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8.“审核意见”、“审定意见”、“发证日期”、“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等项目,由审核机关填写。

9.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规则

市级编号格式:京+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号。如:京动防(合)字第(03001)号

区(县)编号格式: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四位编码)号。如:京密动防(合)字第(030001)号。

10.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办单位(个人)和审核单位各保存一份。

11.《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二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第五篇:最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县**村***专业合作社 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我场成立于***年,位于***县**镇**村*组。自***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牲猪养殖安全。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选址布局合理科学

1、场址选择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有隔离设施。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工作有镇兽医站为场提供相应服务。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场区内设有消毒器械1台、有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2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80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沼气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饲养管理制度、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使用饲料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四、相关人员符合要求

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聘有镇兽医站技术人.员1人,有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饲养员1人,并且经过培训后上岗,经体检合格并持有健康证,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上述是我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自查情况,经过自查发现我场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需进一步完善,但自我认为基本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现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报,望请主管部门及时给予现场审核。

***合作社

二O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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