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桂林市残疾人可申请办理创业就业补助金政策
桂林市残疾人可申请办理创业就业补助金政策
近日,经营酒吧的雁山区柘木镇残疾人秦春桂拿到了5000元的创业补助金。他感动地说:“感谢政府对我们残疾人的关心,我要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榜样”。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我市今年年初出台《桂林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扶助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桂林市城区户口,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60岁、女16-55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扶助前未就业的城乡残疾人,均可根据《办法》申请创业或就业扶助。
扶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残疾人分散就业培训的补助,根据学习内容的不同,可享受400-1500元的补助;另一类是创业补助,其中,初次创业(正常营业半年以上)可申请202_-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无需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商小贩类经营项目按实际经营成本可申请1000元以下的补助。对残疾人开展家庭规模种养的按养殖规模申请补助。无论是创业还是就业,扶助对象在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申请补助。
据市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残联一直关心、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近年来,关心、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逐步走向规范化。今年已经确认首批扶助对象118人,其中91人获得扶助开展家庭规模种养,27人获得扶助经营项目。目前全市已经发放创业就业补助金45.56万元。想认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创业专家,快来加入“中国创业圈”。
第二篇:残疾人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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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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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探讨
202_-10-22 【字体 :大中小】 【打印】
就业是民生之本,权益之基。目前我国有残疾人8300多万,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残疾人近3200万,其中农村2400万、城镇770万,城镇在业残疾人441万、不在业残疾人329万。扶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有利于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其自身权利并体现其社会价值,使更多残疾人从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在当前国家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新形势下,如何尽快实现残疾人就业由“劳动安置型”向“劳动保障型”转变,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层次和保障水平,成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以劳动福利型为基本特征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救贫济残,保障残疾人生活。城镇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生产自救组织,对于暂时无法就业的给予救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党和政府重视扶持下,全国各类以安排残疾人为主体的福利性生产单位一度发展到2.8万个,同时依托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残疾人组织,帮助盲人、聋哑人参加生产劳动。自1962年到“文革”结束前,残疾人就业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文革”结束后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集中安置为主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得到了恢复。据统计,1979年全国仅有福利企业1106家,安排残疾职工4.82万人;到1989年全国已拥有各类福利企业达4.16万家,安置残疾职工71.9万人。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福利企业增幅达20%,残疾人职工年增近5万人,集中就业成为这一时期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
1982年联合国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达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达到60%,分散在普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93%;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在全社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1992年,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在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试点。这些措施有力地落实了我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并通过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进一步拓展了残疾人就业渠道,丰富了就业形式。“九五”末,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达到331万,其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个体及自愿组织从业占70%。
1988年,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发展“劳动福利型”残疾人事业的论断,其核心就是把就业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解决残疾人问题的关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实现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根本,其具体内涵是政府为主导,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福利工厂为支柱,有组织地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并解决残疾人温饱,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开拓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为主的多元化就业格局,城镇实际在业人数达到440万以上,农村在业残疾人稳定在1700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①建立了政府主导、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机制。先后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4个五年计划和残疾人就业配套实施方案,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计划,《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②就业方式更加多样,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按比例就业覆盖面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职种更加多样;残疾人集中就业由各级政府兴办的福利企业,扩展到各种所有制福利企业和其他福利性的事业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0万猛增到200余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精神、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等辅助性就业进入探索实践阶段。
③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得到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到2.9万名,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94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共有37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近50万(人次)取得各类职业资格。
④培养和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创业人和“能工巧匠”。通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残疾人达百余人,并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摘金夺银为国争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也日益改善。
我国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较大压力和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 ①与社会总体就业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城镇尚有近1/3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未能就业,登记失业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明显,不同残疾类别就业也不平衡。②稳定性差,工资收入水平和劳动保障水平较低。城镇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和保险种类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参保的平均水平。
③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各地普遍存在残疾人不能适应按比例就业岗位要求的情况,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适应市场变化能力也较差。
④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仍亟须改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残疾人仍存在歧视和偏见,就业机会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推进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的思路和建议 “十一五”中后期,特别是以202_年为历史节点,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2_]7号),全国人大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个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19号),为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理论基础。“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特殊的历史性机遇。
“劳动保障型就业”,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支持性措施,通过建立竞争性就业和保护性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来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实施“劳动保障型就业”,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并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主要建议如下。
1、强力推进按比例就业成为“劳动保障型就业”主渠道。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我国法定的一项特殊就业制度,但由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低于使用残疾人的用工成本,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不到城镇残疾人就业总数的1/3,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的用人单位仍占相当数量;近年来作为代偿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数量不断增长,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但却偏离了督促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原意。必须完善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目前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人数最少的领域。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核心是实行岗位预留,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十二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岗位开发、就业申报及公示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刚性约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都采取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和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来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而我国将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仅接近安排1名残疾人的用工成本,造成“交金不安人”用人单位大量出现。鉴于此,应加大奖惩力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提高资金奖励、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对完成安置情况差的单位,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4倍。通过激励机制,使用人单位在“安人”与“交金”之间作出理性选择。
降低残疾人用工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岗位开发。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鉴定标准,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目录,为企业提供岗位支持补贴及服务,如无障碍就业环境(工位)改造补贴、无障碍员工生活设施改造补贴,免费手语辅助服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导盲犬等服务。
2、将公益岗位就业拓展为“劳动保障型就业”新渠道。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难点是长期失业的特困残疾人,需要由政府直接实施就业援助,开发适合这部分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例如202_年1月以援助登记失业残疾人为主题的“全国就业援助月”就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将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明确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作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刚性政策。考虑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特殊困难,具体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本地公益岗位开发总数的30%。
为促进残疾人在公益岗位上稳定就业,应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为其提供额外的岗位补贴,并在规划社区服务网点时,提供岗位预留和租金补贴。残疾人公益岗位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将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纳入公益岗位开发,享受政策优惠。
3、完善鼓励小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202_年开始实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安排比例和人数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单位及残疾人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统一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扩大了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优惠面。但政策实施后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不少地方福利企业大幅减少,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急剧萎缩。究其原因:
①政策规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税收上限较低,对企业缺乏吸引力;
②政策设置了吸纳10名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优惠的人数下限,阻碍了小企业和微小服务业企业的进入;
③精神残疾人仅能在封闭式的工(农)疗机构参加生产劳动,一些福利企业纷纷清退此类残疾人员工。
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适当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将现有固定按就业残疾人人头减免3.5万元/年的税收优惠上限规定,改为原政策中已有的按上一当地平均工资标准6倍的动态上限规定。这既有利于实现税收优惠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用工成本相适应,也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利益空间,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
降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准入门槛,可将10人的下限修改为3-4人,鼓励小型企业、微型服务业企业和社区盲人按摩站点进入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领域。
取消对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政策限制,鼓励康复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实现弹性就业,鼓励托养服务机构、辅助性工厂、工(农)疗机构多安排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4、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工程。从中国残联近期对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来看,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普遍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掌握一技之长,通过创办福利企业、社区服务机构、工艺品作坊,建立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带动残疾人就业,平均1个创业单位带动80-100人实现就业,最多可达上千人。各地都应积极扶持残疾人能人大户自主创业,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对残疾人能人大户和残疾人就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重点给予特惠性贴息贷款扶持,对福利企业合适的产品落实政府优先采购、专产专营等特惠政策,帮助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依托地方各级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整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创业就业政策、扶贫开发项目、康复扶贫贷款、创业指导培训等资源,帮助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带头创业,并通过组织残疾人创业就业合作社、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社区服务及家庭服务连锁机构等带动残疾人就业,同时将落实到人头的小额信贷、小额扶持资金由残联、残协组织采取联合担保、提供信用连保、建立贷款风险基金等方式予以整合,整体投入创业带头人项目,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扶持其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树立残疾人创业典范,广泛宣传残疾人创业能力和特殊比较优势,倡导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予以帮扶。
5、为自主择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提供稳定保障。目前城镇就业残疾人中近50%是个体就业、自主择业和灵活就业,他们的社会保险和救助问题日渐突出,就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对此,应在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分类指导和针对性社保帮扶。可引导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能力和意愿,选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镇职工保险或新农保、新农合等,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城镇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农村非正规就业残疾人,应享受社保接续服务,或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
6、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突出培训促就业工作,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服务效能。
将残疾人培训促就业纳入政府专项就业促进项目,围绕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展个性化培训,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的补贴标准,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加大对中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的“双证”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水平和就业率。
作者:国务院研究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乔尚奎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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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2_]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第四篇:对于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汇总
在如今这个年代,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欢迎阅读!
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今年即将毕业,由于家庭原因,在濒临就业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特此申请此次特困生,望准予。
山东大学是一所有着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背景的高水平大学,受其熏陶,我潜移默化中也从一名不谙世事的农村娃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青年人。身处精英学子之中,每日丝毫不敢有懈怠,兢兢业业,奋发图强。在大学的四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种学校、班级活动,担任班委、学工部干事等,锻炼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与人沟通能力,在学习方面自己也不甘落后,成绩始终保持在年级前50%.而在社会实践方面,我也积极地参加一些公司实习、兼职活动,一方面锻炼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赚取外快补贴生活所用。
然而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大学时光很快就要结束了。在这面临就业的关键时刻,我也主动寻求各种机会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家庭农业歉收、父亲打工受伤、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故此申请特困生,以帮助我尽快找到一份有价值的工作,以发挥自己最大的作用,从而不负所学,为社会尽一份力。思之前后,特作此申请,如获资助,不胜感激。
申请人:___
__学院__级_班
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2
尊敬的社区、县就业局:
我叫__,现年__岁,毕业于__大学,__专业。__年__月毕业后先后赴成都、昆明求职并上班,现由于各方面原因,适逢党和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于是我毅然选择回家乡自主创业。
在亲历亲为的社会实践中,我积累了一定的创业经验和创业思想,于是我选择了个体经营____,可是资金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众多像我一样创业者的制约瓶颈。而我爸妈供完我大学学习已经是负债累累,面对环堵萧墙的家境,他们已是无能为力,于是我向亲戚和朋友筹借了部分资金。资金的困难导致我创业的道路受阻,但我无法放弃用自己的知识和努力来改变现状的想法,国家有中国梦,而我的梦想正是对明天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因为我现在至少还是一个大学生,是一个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青年。带着期待的想法,我写下这篇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书。
结合党和国家的当前政策及自身的实际情况,现特向社区及县就
业局申请该笔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希望社区及县就业局的相关领导能给予考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3
尊敬的老师和领导:
你们好,我来自___班的___。听到学校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活动我很感兴趣,因为我的理想就是通过努力开创出自己的一番事业,更是为家里减轻负担的好途径,父母整日奔波。我想要减轻他们的负担,就从现在开始,赠一份自己的薪水,也许并不多,但对自己来说是一大笔财富,因为创业能让我慢慢的成熟,能让我更清楚的了解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更为以后的工作起到推进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我想依靠自己;早点让自己成熟,所以我想早点锻炼自己的商业能力多积累些社会认识和创业经验。我说这些话不是年轻气盛!而我也明白创业的艰辛;我知道不是说事业就有事业,它需要我去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用独特而具有特色的商业头脑去开创事业,以下是我对创业的.认识,我认为大学生创业首先要认识自己。
我认为创业会让大学生早日的认识社会,我们一直读书而不是读社会,且不说中小学校园的封闭性,就算如今开放的大学也只是半个社会而已,校园里人际关系的简单和书卷香的浪漫问掩饰了现实的残酷,以致天只骄子们一走出校园就被社会的复杂和现实吓了一跳,很难在短的时间内适应这中反差,如果现在就让我们走进社会,慢慢学会承受,正是一个很好的缓冲。创业是人生的一种需要,应该把握好创业的时机,做到有序推进,而不应该急噪冒进,有些客观规律的东西是不可逾越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是一条自我完善的道路。
和工作并进,也许会很忙碌。但3年后我们一定会是这样的一个人:他知识过硬而富于变通,他理想远大而敢于直面人生,他稳重成熟而不失青春活力,那正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向往的,所以我认为大学生创业是很好的,不仅锻炼了大学生也满足了大学生的需要!所以我向各位领导申请让我加入就业创业实践活动。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4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我是某某学校某某学院某某专业的学生某某
我家有四口人,爸爸、奶奶、妹妹和我,自8岁起,父母离异,奶奶年迈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爷爷前几年因恶性肿瘤的折磨而去世,给家庭带来了30多万元的外债。如今,所有的债务,老人的赡养,妹妹的抚养以及我上大学的`费用均由我爸爸一个人承担。我自知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从大一开始,我就参加了学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并一直坚持到现在。
一上大学我就下定决心努力学习,独立自主。做过很多兼职,发过传单,刷过碗。靠点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期间收获的最珍贵的不是钱,而是来之不易的那些经验。
转眼间大四来临了,压力也随之而来,我早晚要真正的踏入社会,也即将拥有一份跟所学专业挂钩的工作,我必须要挑起家庭的重担,于是我打算开始求职的旅程,在求职过程中,我满怀信心,三年的知识熏陶和社会经验也让我在工作中显得不是那么的吃力,但如今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阻碍我前进的脚步。
正式的工作都有一个实习期,必须期满三个月才能转正,实习期间公司不予薪酬。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维系这份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生活的艰难。
作为一名特困家庭出身的大学生,我受到了学校无微不至的关怀,这种关怀使我不断地奋进,不断地努力进取,因为我不想让学校失望,不想让关心我爱护我的家人、老师、和朋友对我失去信心,任何艰难险阻都阻挡不了我奋斗的脚步。现金,学校推行的求职补贴政策使我再次感受到了学校的温暖和关怀。在此,我郑重的提出补贴申请!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坚持自己的梦想,确信自己的目标,坚定自己的信念,从而实现自己的理想。同时我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每一位关心我的领导、老师和同学,感恩家人和朋友。我会充分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不负所学。我要用我的实际行动来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党,回报我身边每一位关心帮助过我的人。
望学校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我一定不会辜负学校对我的期望,更不会让学校失望。恳请学校批准我对求职补贴的申请。
申请人: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5
尊敬的__大学__学院:
我是一名来自__大学__院__级_班的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从__年来到__大学这一充满人性关怀的著名高等学府,作为一名城镇低保贫困家庭出身的大学生,我受到了无微不至的帮助与关怀。大学期间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都让我在大学中的生活显得不那么如想象中困难,我可以安心在大学校园中读书学习,不让父母和自己因为家庭的困苦而忧心我的学业。
四年光阴,恍如隔世,如今,我已是一名大四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以前人们都说,穷人家的孩子,读了书才有出息,先今的我已经开始面临社会激烈的竞争,也即将拥有自己的工作来挑起家庭的重担,得到社会的肯定。但是在求职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现今,四川省针对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出了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我们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们进行求职补贴,在我的求职道路上再助一臂之力,让我再一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注。我以后一定会加倍努力奋斗,从而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回报党、回报所有关心过帮助过我和我家庭的同学、老师、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好心人。
在此,我郑重地向__大学__学院提出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希望得到学院以及学校的批准。我一定不辜负你们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期望,加倍努力,早日成为一个令学校和社会肯定和骄傲的人。
申请人:___
__学院 __级_班 __年_月_日星期_
对于就业创业补助金申请书汇总
第五篇: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3.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5.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6.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7.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8.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9.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