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016年度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目录
专题一 科普专题..........................................................................1 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4 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题.................................................9 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专题........................................................14 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专题........................................................16
专题一 科普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1、科普活动(1)重大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重点支持2016年科技活动周系列重大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开幕式、2016年全省科普讲解大赛、第五届全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技下乡活动、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以及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包括健康科普行动、农村基层科普行动、水环境科技宣传系列活动等。
申报条件: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主题明确、形式新颖,受众广泛,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主题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主导的,省级科普基地、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开展的示范性科普活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科普讲座、论坛、技术咨询与培训、竞赛、会展等主题活动,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向选题:
①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健康养生、环境保护与节能、食品安全与健康、核安全、婴幼儿养育、青少年教育等系列科普活动。
②面向我省贫困地区,结合科技脱贫有关举措,开展农村 卫生知识宣传、多发病和高发病防控、民俗文化保护与宣传、农业实用技术普及与培训等系列科普活动。
申报条件:优先支持纳入2016年市州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有关特色主题活动,要求有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有专业技术团队。
2、科普能力建设(1)省级科普基地建设
申报重点:支持省级科普基地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宣传培训等。
申报条件:主要面向省科技厅认定的“湖南省科普基地”,重点支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
(2)科普作品
申报重点:支持反映科学发现、科学传播、科学史、博物、科学探险、科学文化类的原创科普图书和(微)视频,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通俗易懂,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的科普作品。
申报条件:科普图书必须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目标,优先支持与出版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科普(微)视频必须有明确的主题或创意,优先支持与传媒机构尤其是新媒体联合申报的项目。
3、科普传播与科普基础性工作
申报重点:支持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众传媒通过联合举办专栏、开设科普节目、制作专题片或其他方式,进行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关注度。开展科普资源调研和科普产业发展研究、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等工作。申报条件:申报科普传播项目的单位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创意策划科普宣传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科普专项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的目标任务;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实施期限
科普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县市区加快支柱特色产业领域的成果转移转化。
2、申报条件
(1)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高度重视;(2)拥有国家及省级科技园区、基地、产业集群;(3)产业优势突出,属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4)产业链和产业创新链初具雏形,产学研协同基础好;(5)产业领域拥有若干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6)产业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择优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15个左右,实施期限3年,统筹安排园区、基地、平台、项目、人才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省市派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县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岗的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 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2)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3)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对当地产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
(三)农业“星创天地”建设
1、申报重点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湖南省“星创天地”试点建设,支持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新农村研究院)、农业骨干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等为载体,立足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和农业资源禀赋,提供融科技创新、技术集成、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
2、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要立足我省农业产业或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骨干企业等实施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施主体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确立首席专家制度,落实 责任。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星创天地”建设,要有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条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能够为农业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平台体系。
(3)具有良好的专家团队基础。“星创天地”,要有协同创新意识强的科技特派员团队或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组成的涉及科技、教育、市场营销和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和创新性企业的技术骨干队伍。
3、实施期限及支持方式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申报重点
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发展方向明确,成长性好,通过引导和支持能较快建设成为符合科技部相关认定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申报条件
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中注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3、资助额度
对孵化器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补贴,补贴范围为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发 生的场地使用费、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的投资费用。
单个项目按照孵化器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基本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申请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围绕评价指标重点总结2015年开展的工作,3000~5000字);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
1、支持重点:围绕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等,具体详见各项目、课题。
2、申报条件:方向一、二、三、四、六优先支持在51个贫困县增设种植基地的省内外企业,方向五支持为湖南境内中药材拓展销售市场的各类企业,项目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与专家支撑相结合形式进行申报。2016年重点支持农民以资金和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的企业。(六个申报方向详见附件)
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范围:2016年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按属地化原则推荐申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和县域科技园区基地申报,以县市区本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推荐。每个市州推荐的县市区总数不超过2个。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三年规划。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按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注重质量。各地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产业导向,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富民强县有支撑作用,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2、明确目标。各地要深入基层摸清项目现有基础和实施现状,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设计,做到项目总体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可分年度考核。
3、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县市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申报重点和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加强服务和后补助等形式,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2、申报条件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重点选择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5)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湖南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良好。
同时,凡是当年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在60-70的企业,当年自动转入省高企培育库。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库企业按逐年降低的方式每年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5-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3年期满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动出库。后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费用及研发费用等。
4、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申报重点
围绕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在储能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北斗导航、智能电网等领域,支持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带动全产业、全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整体提升。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已进入产业化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
(3)项目成长性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研发投入过1000万元;
(5)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开拓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方式,每个项目事前立项后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2-3年验收后后补 助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项目的产业化贷款贴息和研发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直接在“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书。
(三)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登记,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等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服务协议,按协议履行费用支付,并于2016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和挂牌相关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股改工商登记变更等证明材料;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众创空间指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征,集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等功能。2016年湖南省众创空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两类项目。
1、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
2、综合性众创空间: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支持。补贴范围为众创空间上一年度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臵厂房、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的 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众创空间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和团队的投资费用。
专业化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性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至众创空间依托单位。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项目
一、申报类别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
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
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技术转移培训服务绩效补助。
二、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技术输出方):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输出方),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形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湘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和进行转移转化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技术受让方):重点支持我省企业(技术受让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省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结合经认定登记后,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效(形成的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给予适当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技术承接方可向技术转让方索要)及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服务点,综合考虑其2015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总数量及 有转化需求的成果征集数量等,给予绩效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服务点,以其2015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份数、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及相比2014年度登记份数和实现技术交易额的增长幅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全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工作绩效,给予绩效补助。
科技成果评价服务:针对我省获批的国家一期、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以试点机构2015年度按标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总数量、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项目和奖励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库、技术交易、产品推广、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采纳应用情况为基础指标,综合考虑其全年试点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重点支持我省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含创新驿站)促成境内外科技成果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服务活动。机构须与科技成果卖方或买方签署委托协议、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中介合同。综合考虑其2015年度促成的经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以及开展线上线下各类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活动成效,择优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培训服务:重点支持我省经认定的专业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2015年度开展非营利性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等,根据其年度培训场次、人数、成效等,给予适当后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 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上一年度本机构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评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跟踪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申请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与技术供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中介合同。(3)促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请技术转移培训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会务材料(培训手册、签到表等)、培训成效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各补助类别申报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规范的服务程序,健全的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服务业绩和工作绩效佐证材料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有造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限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2、上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统一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及资金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
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不得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
其他类在综合考虑服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分档的原 则进行补助,给予单个服务机构的年度补助总资金不超过80万元。附件: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中药材全产业链项目支持方向
方向
一、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着眼中药材产业长远发展,实施中药材种质资源创新与种苗繁育等应用基础研究,为持续脱贫提供源头种质保障。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特色中药材品质性状与调控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创新中药材基因组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选择有重大市场前景的湖南特色中药材品种生产上重要的生物学问题,解析产量、品质等复杂性状的遗传基础,深入开展重要品质性状全基因组关联分析;应用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克隆主要中药材外观品质、药效品质、加工品质和健康功能品质等性状的基因及调控元件,明确其对品质性状的遗传贡献,解析其功能及调控网络,阐明品质性状形成的分子基础,发掘10个以上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品质性状基因,并应用于育种;应用转录组、表观组、蛋白质组和代谢组学等方法,阐明生物碱类、多糖类、黄酮类和挥发油类等品质成分生物合成关键路径,解析品质形成这一重要生物学过程的调控网络;根据遗传多样性分析和种质资源评价,探讨栽培环境因素对中药材有效品质含量的影响,结合人工调控方法,研究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的品质调控规律,从50多种湖南省地方种植的 中药材资源中筛选10种示范药材,形成10套基于品种选择、适宜栽培环境与田间管理的协助调控技术。
考核目标:构建3~5种中药材基因组精细图;挖掘10个品质性状关键基因,阐明3个活性成分重要生源合成途径;探索10种示范药材基于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三个方面的品质形成的调控技术;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获得发明专利20项;帮助贫困山区种植药材既保证品质,又能提高产量赢得市场,为持续脱贫提供技术保障与可持续发展,并为整个专项其他项目研究提供基础与技术支持。
项目2.特色中药材高品质高产量新品种选育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急需的特色大宗中药材为主要对象进行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评价,筛选特色育种资源,建立相应的种质资源圃;重点关注药用植物的定向育种研究,育种途径包括系统育种、杂交育种、多倍体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以及现代生物技术育种等。开展品种特征特性研究: 包括种子、植物、药材等三者的特征性状,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适应推广区域等;开展品种鉴定研究: 包括物种鉴定、药材性状鉴定、药材化学成分特征鉴定(主要参考《中国药典》或部、省、地方标准),主要化学成分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和 DNA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开展抗性分析: 包括抗病、虫性,如抗当地主要病害、虫害的程度,依各药材主要的病虫害种类而定; 开展抗逆性研究,如抗主要逆境环境的程度,依在产区推广可能遇到的主要逆境环境确定。
考核指标:完成50种湖南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收集和活体标本库建设,做到省内每县1份,省外分布地域每地级市至少1份;筛选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地方品种纯系和导入系100 份,创新50份目标性状突出且综合性状较好的优异种质,适应推广栽培的新种质资源5-8种,定向选育新品种3-5种并每种推广栽培面积10000亩,申请专利10项,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10项。
项目3.中药材生物转化与代谢工程研究
研究内容:从我省特色中药材中选择确切功效成分基于组织培养、悬浮培养、器官培养、新型植物生物反应器、内生菌与组织共培养等技术高效率获得目标产物;克隆活性成分合成途径中关键功能基因并构建工程菌进行生物转化;筛选高产细胞株和利用生物转化生产活性更好的药物;利用工程菌或生物反应器对与活性成分生源关系相近或结构类似的成分或低活性成分进行生物转化;探索有价值中药材的发酵加工生产技术,阐明其发酵代谢机制并开发中药发酵产品;构建药材低成本组培及生物反应器技术方法体系。
考核指标:开发中药材发酵产品技术2项,通过组织细胞悬浮培养或微生物代谢工程实现生物制造,获得不少于2个有成药性价值的天然产物;创新3个菌类药材菌种提高品质与产量,申请或获得专利15项以上。
项目4.特色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特色中药材为主要对象,开展种子育苗、扦插或分株等营养繁殖育苗、组培快繁、无毒苗生产、种质退化与复壮等中药材种苗繁殖技术研究,建设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我省中药材栽培提供优质种子种苗,推动我省中药材种业的良种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考核指标:突破5种左右中药材脱毒及组培快繁技术;建立10种左右中药材种子或营养繁殖育苗技术;在武陵山片区 和罗霄山片区建设优质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示范和优质中药材种苗供应基地50个,每个基地优质种苗生产与年供应优质种苗能力达到20万株以上;申请专利5项,制定有关规范或标准10项以上。
方向
二、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
申报要求:湖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牵头申报,涉及中药材原料的企业、种植合作社、高校或科研单位参与实施。课题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地方政府和省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不低于80%直接用于补助解决贫困人口参与本专项所需土地租金和种苗、化肥、设备实施等,并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省扶贫办按预算分别与课题承担单位协议列支,并接受对应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采用公司(中成药、饮片、提取物生产企业或中药材营销企业等)+技术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企业等)+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等合作形式,形成产-销直接对接体,在质量安全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减少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充分保护生产环境,实现安全化生产,实行专项内对接销售的订单农业方式,实现精准扶贫,在质量保障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推广规范化种植100万亩,技术与种植精准到户,对接种植合作社、企业及流通市场,使不少于21万人精准脱贫。
项目5.特色中药材连作障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开展湘产中药材品种引起连作障碍的因素研究,包括土壤性质改变、土壤生物群落组成变化、微量元素的释放与缺乏、土壤肥力变化与营养平衡、化感物质释放与累积、病虫害等因素对中药材连作的影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 范化、可持续的种植关键技术。对引起中药材连作障碍的化感物质危害,解析缺素机理,了解不同药材与土壤、微生物、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分析土壤中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变化和微生物的变化以及病虫害的残留、迁徙规律,摸清不同药材产生连作障碍的主要原因,形成克服连作障碍的关键技术。通过采用水-旱轮作制、耕-休交替制、与修复物种轮作、清除病虫害栖居或寄居条件、天然屏障隔离、土壤变性改良、元素补充、土壤理化性质修复、土壤有益生物群落恢复等方法,建立相应的解决连作障碍的方案和措施,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和种植模式,开展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推广和应用。
考核指标:阐明5种大宗湘产药材的连作障碍因素机理,获得至少3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模化种植关键技术,形成3种规模化种植模式,发布至少5种中药材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50个。培养专业技术骨干1500人,培训农户15000人次,编写、印发专业技术资料2万册。扶贫推广20万亩,脱贫4万人。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5件,制定技术标准5项。
项目6.花果药材营养及生殖生长调控技术与扶贫示范 研究内容:以湖南规模化种植的或有发展潜力的大宗花果类药材如枳壳(实)、山/金银花、吴茱萸、栀子、山苍子等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其生物学特性,摸清其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的发育生长规律,通过整形修剪、理想株型培育、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手段,调控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使亩产量提高20%以上。总结出花果类药材种植共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类型花果类药材(木本、灌木、藤本、草本)规范化种植技术规程(SOP),涵盖种子种苗繁育、理想株型 修整、合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采收加工等,并利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中药材的栽培,从而形成一套在湖南省内可重复、可操作、简单易行的花果类中药材种植技术,以使中药材的质量达到安全、有效、稳定、可控。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考核指标:单个花果类药材品种核心种植面积不少于2000亩,推广示范不少于5000亩,帮助不少于2万人脱贫;通过技术的实施,使药材的亩产量与对照相比,增产20%以上;开展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实用技术;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3件,制定技术标准15项;在贫困重点县合计推广示范10万亩,帮助脱贫2万人。
项目7.农用中药材标准制订与规范化种植示范与推广 研究内容:选择我省适宜用于畜牧、兽医用药材,建立畜牧、兽医用药材标准;研究栽培技术,建立规范化种植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积极发掘高蛋白的饲用植物(草)资源,并实现养殖推广,建设饲用植物与兽医用药材规范化种植推广基地。培育和开发兼具观赏和药用价值的中药材品种,如灵芝、芍药、牡丹、玫瑰、月季、金银花、菊花、辛夷、射干、百合、麦冬、紫苏、银杏、厚朴等中药材园艺品种,创新探索中药材盆景造型与盆栽技术,开发居室药用园艺中药材产品。将中药材应用于现代生态、休闲、景观、养生农业基地,拓展基地功能,依据休闲养生对环境的要求,建立以具有观赏价值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园艺景观创意示范基地并推广。
考核指标:制定10种饲用植物或兽医用药材的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和建立5个饲用植物新标准,并争取列入国家饲用资源目录,建设基地20个,在贫困重点县推广示范10 万亩。开发20个居室园艺中药材产品和盆栽技术,示范推广5个中药材园艺景观基地,制定居室园艺中药材技术标准10个。直接扶贫2万人,申请或获得专利5项以上,发表论文15篇。
项目8.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推广
研究内容:开展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的研究、包括种植密度、施肥试验、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最佳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技术等各生产环节;制订湖南省特色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产地初加工标准操作规程。根据各县市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药材生产的历史和群众基础,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开展适宜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基地的规划布局,实施规范化种植,对种植合作社的技术员和生产人员以及农户进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技术培训。开展湖南省特色野生中药材和珍稀濒危适产中药材品种的野生变家种技术研究并制定规范化人工种植技术规程,提高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水平与效益,推广林下或林间药材种植的林、药结合模式,实现植被保护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生态和产业并重。
考核指标:制定并发布不少于50个湖南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并发布5-10个大宗野生中药材或珍稀濒危道地中药材野生变人工规范化种植或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药材基地100个以上(每个扶贫县2个),野生人工抚育基地5个,林、药结合模式5个。培训基地技术员和生产人员5000人次,农户10万人次,编撰技术资料10万册。推广种植面积总计60万亩,脱贫15万人。 方向
三、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新版GMP认证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资质,上年度的饮片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课题11可由植物提取物企业或组织承担,申报的中药材品种中应有90%以上涉及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针对扶贫脱贫目标,应详细说明扶贫的方法、途径及措施,并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信息,将扶贫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镇、村、合作社和种植贫困户。必须对接项目二协议解决贫困户种植的60万亩中药材销售。
项目9.饮片炮制技术及标准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省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资源,开展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包括炮制辅料)规范化研究与饮片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的可控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及饮片的质量标准;开展不同规格中药饮片炮制品的对比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的分级标准;开展湘产药材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开展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技术及标准的培训研究。
考核指标:完成我省贫困地区50种特色中药材的饮片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包括分级标准)的研究;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的配方颗工艺及质量标准的研究;建成中药饮片规范化炮制加工示范生产线3条;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炮制加工的产地初加工方法与标准的研究;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的40万亩药材的销售。培育产值过亿的饮片企业3~5家;3年实现我省中药饮片企业销售产值达30亿元 以上,收购对接贫困地区中药材4亿元以上。
项目10.鲜药材产地初加工、仓储及饮片一体化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本省贫困地区特色中药材的药用特点展开鲜药材产地初加工方式及选取10味大宗药材进行饮片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开展鲜药材最佳采收集期、采后适宜的干燥方法及仓储方法研究,建立药材等级的质量标准;选取10味大宗鲜药材,展开趁鲜炮制加工成饮片、或配方颗粒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建立标准的操作规范、产品加工优化工艺及质量标准;开展加工产品贮存方法和包装材料的研究,建立加工产品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并建立可溯源的鲜药材初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中药用药安全有效。支持有规模的种植企业或合作社集中建设规范药材干燥及仓储基地50个,补偿有一定规模的贫困种植户建设产地初加工小型晒坪或干燥设施1000个,鼓励中成药或饮片加工企业、大健康企业在贫困地区完成建设趁鲜一体化加工生产示范基地3~5个,并制定标准操作技术规范。
考核指标:建立50种药材初加工技术或工艺标准,明确其对中药材等级、药用质量影响;制订出50种中药材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确定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建立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鲜药材产地初加工和饮片一体化加工基地30~50个,其中在贫困地区设点建厂的5个,操作规范并具有示范性;建立适用于农户要求的干燥方式3~5种,形成湖南贫困地区50种大宗中药材可靠的初加工技术与饮片一体化加工质量保障体系,协议解决项目二相关课题15万亩的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建成饮片一体化加工的示范基地5个。项目11.植物提取物产品开发及标准体系构建与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并有一定产量的植物,如山/金银花、绿茶、博落回、五倍子、虎杖、枳实、橙皮、杜仲、红豆杉、厚朴、藤茶、甜茶、罗汉果、生姜、千层塔、栀子、银杏等针对国际市场基于湘产药材开发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提取物产品,充分利用超临界萃取、动态逆流提取工艺色谱等现代化技术提升提取物工艺水平并完善产品标准,生产出高品质的植物提取物,应用于药品、保健品、食品、化妆品、饲料等领域或者出口外销。依据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结合品质成分完成饲用植物提取物功能评价;完成植物提取物(包括饲用)标准化体系构建。
考核指标:开发10种源于湘产中药材的植物提取物工艺及产品,建立其质量标准,实现单品种销售超过2000万元;制定20个饲用植物提取物(或粉)产品标准并完成其功能评价和验证;构饲用植物(粉及提取物)标准生产体系;协议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5万亩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
项目12.饮片及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装备开发
研究内容:研究3-5种特色含挥发油类成分中药材,3-5种含大量多糖成分中药材,3-5种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3-5种易褐变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的工艺技术,作为初加工的装备设计参数。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可移动式小型中药材产地干燥设备,产地干燥设备采用模块设计,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方便移动,可适用多种中药材的产地烘干;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研发多种中药材采收后产地初加工装备。以满足传统的捡选、清
洗、切片、蒸、煮、烫、撞、揉搓、剥皮、发汗、保鲜和储藏等加工的需求。同时,开发相适应的机械化设备,建立自动化炮制生产线,使每个过程都能严格按照国家药典的药材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作业,确保最终中药饮片的质量。
考核指标:完成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易褐变等中药材5-8种的产地加工工艺参数研究及其装备参数设计,申请专利5项以上。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移动式小型中药材烘干设备(每天加工干药材能力不低于1吨)。能满足多种中药材产地烘干的要求,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移动方便;建立10个以上的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多种中药材品种采收后进行产地加工装备;研发根、茎、叶、花、果实等不同需求生产饮片的炮制过程所需的机械化设备,产业化生产线可供小型移动干燥设备年产超过1000台。
方向
四、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由相关具实力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13.功能成分发现及有效组分提制工艺研究与成药性评价
研究内容:立足我省贫困山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原始创新,加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衔接融合,筛选并挖掘新的活性成分(群),对潜在活性成分结构进行修饰和功能评价,优化活性成分提制工艺,对活性成分成药性进行评价,建立活性成分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旨在逐步实现新技术、新产品与企业的无逢转移,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度开发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考核指标:发现新成分500个,完成50个成分动物活性评价,完成5个活性成分功能机制的研究和结构修饰;完成5个活性成分提取纯化工艺研究,并完善其已有工艺;对5个活性成分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进行评价,研究其药物开发的潜能;确定5个中药有效部位候选药物,5个具有一类创新药物开发前景的候选药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0篇以上,申请发明专利30项以上。建立湘产药材活性成分筛选提制工艺研究体系平台的搭建,为提升中药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研究水平和研发效率,为培育可持续中药材需求市场提供科学保障。
项目14.中成药、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等健康产品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贫困山区主产黄精、猴头菌、龙脑樟、茯苓、湘莲等湘产特色中药资源为载体,围绕产品的提质和产业链延伸的核心问题,强化应用研究与产品产业的无缝对接,重点突破我省中药资源下游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候选药物、新药、保健品、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大健康产品的研发;同时选择我省优势中成药品种,链接湘产中药资源,强化二次研发,培育大品种,实现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成湖南省中药材市场,为中药材持久扶贫提供种植市场保
障。
考核指标:完成5个候选药物评价,获得2个天然药物或中药新药的临床批件;研究3个湘产中药大品种材的药效物质基础,并对其进行二次开发;获批食品加工助剂或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20个,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产品30余个,培育3个以上大品种;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20万亩贫困户种植中药材的销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形成湘产中药材健康大产业;完成2个五类中药新药或天然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申请或获授权相关发明专利20项;实现3个以上单品种上10亿。
项目15: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及产品开发与推广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有实际需求的中药材及饲用植物为主要对象,开展不少于5个活性成分(群)其活性成分的提取工艺与质量标准研究并进行营养和风味品质评价及“整肠、抗炎、促生长”的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研究;深入开展活性成分调节胃肠道微生物和抗炎的作用机制研究,阐明植物功能成分--肠道微生物--宿主机体抗病及抗炎三者之间的关联作用机理,明确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开发中兽药或药物饲料添加剂替代产品,其相关产品形成良好销售,带动下游种植。
考核指标:开发出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的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共 5-8个,其中2类中兽药产品1-2个,产品的销售额达到2亿。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药材5万亩的销售。申请专利 5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0篇以上。
方向
五、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 申报要求:由中药材专业市场、信息技术企业、中药电商等相关企业牵头申报。
项目16.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分析精准决策服务研究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库分析精准决策服务,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整合湖南省中药材信息资源库,全方面整合中药材资源信息;研究开展精准扶贫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支持决策层制定精准扶贫政策;研究如何用多技术、多终端形式展示扶贫信息,保证精准扶贫信息公开透明化;制订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估算扶贫效果。
考核指标:整合中药材资源资源库1个;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一套;利用4种以上终端技术展示扶贫信息;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1套;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项目17.湖南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如何构建一个面向全省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建集精准扶贫、公益服务和运营服务一体的全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实时发布和展示中药材的资源分布、种植品种、种植规模与产量、价格、企业需求和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对中药材产供销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提供行业市场信息精准预测;研究与开发多应用系统异构数据集成技术;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精准扶贫供给侧模式的B2B电商系统;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需求侧模式的产供销信息自动匹配撮合技术;联合中药材销售市场、中
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户进行精准扶贫综合信息服务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
考核指标:行业综合信息发布、产品展示、精准市场信息撮合、市场信息精准预测和网络营销(以B2B为主)等多系统集成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1套;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行性运营和示范推广方案1套;联合5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设基层服务站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项目18.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究并开发湖南省中药材质量安全可溯源平台,整合中药材种植、收购、流通、仓储、加工生产和供应各环节的质量溯源信息,确保中药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透明公开;研究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物流仓储精准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精细化种植质量溯源技术;研究制订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标准规范;联合中药材企业、中药材现代物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基层服务站点建设,进行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以点带面扩大服务覆盖面。
考核指标:中药材全产业链质量溯源平台1个;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溯源系统1套,溯源系统1套,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相关标准规范2套;联合2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示范推广。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方向
六、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 申报要求:由中药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9: 研究内容:选择5~10个湘产特色中药材品种,要求综合利用产业市场前景显著;围绕种质创新、栽培技术、饮片或植物提取物、大健康产品开发围绕产业链,布臵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产品创制的创新链,实现产业化示范。
考核指标:创建5~10个湘产标志性药材,培育5~10个新品种,制定5个药材的栽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获得5~10项资源及基础性研究成果,开发10~20个新产品,构建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建设特色中药材综合利用开发的5~10个示范企业。建设5~10万亩规范化药材种植基地,直接脱贫5万人。申请或获得10~20项发明专利和应用专利技术,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培育建设5个中药材GAP种植基地。
第二篇: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领会《规定》精神,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为什么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后补助和现有科技计划及专项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现有财政支持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中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专项。
2.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
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助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据后补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二、关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即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必须实施后补助。由于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下,单位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因此,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4.为何设立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后补助最典型的资助方式,充分体现了后补助管理“先实施,后拨款”的特点:单位在国家目标指引下,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研发工作;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即按照约定的金额补助,未完成任务目标,则没有补助,单位需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模式旨在通过后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需求与国家目标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同时,面向结果的补助,可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有效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5.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项目设置和组织方面有什么特点?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后补助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充分的自主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设置课题,企业可根据项目任务目标,自主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并确定合作单位。在项目组织方面,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发工作,科技部不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
6.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预算申报及预算评估方面与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发布指南时不设定经费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应真实反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评估也是对项目整体预算进行评估。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还需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以便对单位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7.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为何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及财务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立项环节,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考虑到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后补助资金仅是对单位投入的补助,且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单位需为完成项目目标承担相应风险,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管理作用,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技术验收后,即可按照原备案的预算给予后补助资助。这更有利于激发承担单位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单位在实际投入时厉行节约,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优的成果。
8.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验收环节与目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突出结果导向,项目通过验收才能获得补助经费,故项目验收是实施后补助的关键环节。因项目成果主要面向工程化、产业化,《规定》突出强调了对相关技术指标、性能的定量化考核,并引入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力求用客观数据验证结果,以保证验收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9.如何理解“拟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自主申报,体现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紧密融合,项目经费应由企业和国家财政共同投入,财政补助起补充和引导作用。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不可申诉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的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将后补助的补助额度定义为50%内。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
10.允许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如何考虑的?
同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为鼓励单位积极开展研发,可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但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委托承担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11.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时为什么“不得延期”?
多家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项目任务书将约定统一的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选择最优成果单位进行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果个别单位延期验收,将导致各单位执行期不一致,无法保证验收的公平性,因此将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一律不予延期。
三、关于奖励性后补助
12.奖励性后补助与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的区别是什么?
奖励性后补助主要为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的相关原创成果,如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两者在支持方向、面向的对象上均有所不同。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13.为何设立奖励性后补助?
区别于事先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无事先立项程序,实施机制更加灵活;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目的性强。通过奖励性后补助,能够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解决突发性、应急性重大问题的能力。同时,奖励性后补助对单位原创技术成果进行补助,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4.“研发记录完备”如何界定?
单位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时,为证实该技术成果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要求应具备完整的研发记录,做到“痕迹管理”,研发记录可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如实验记录、测试记录或内部成果登记等,由于记录形式多样,《规定》对记录的方式不做具体要求,单位可通过内部研发管理制度进行明确。
15.“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如何理解?
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生产、研发平台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若该技术成果在研发阶段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则符合申报条件。
16.奖励性后补助的奖励额度如何确定?
鉴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的问题类型不同,成果贡献也不相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奖励额度,因此《规定》提出,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17.为什么奖励性后补助强调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
奖励性后补助旨在鼓励对于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如未实际应用的,将收回奖励经费。收回奖励经费的程序按照科技部现有的经费回缴程序执行。
四、关于共享服务后补助
18.共享服务后补助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取得绩效,并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科技部将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机制。
19.共享服务后补助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为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设立共享服务后补助。符合条件的平台取得服务绩效后,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平台提高服务绩效,支撑创新主体实现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的平台发展工作重点在于整合资源,扩大开放,提高服务能力。因此《规定》提出对平台建设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20.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经费拨付有哪些要求?
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申报单位的平台运行服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经费。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地方)下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
五、其他
21.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后补助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单位以国家目标为导向,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或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因此,《规定》对于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赋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除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运行服务外,其他两种方式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2.后补助资金财务处理和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后补助项目财务、会计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补助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后补助项目申报时应在实施周期哪个阶段?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周期内的要求有所区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将明确规定成果的取得时间,对签订任务书时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求即可;奖励性后补助是对于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技术成果的项目给予的补助。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解读.doc
第三篇: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 2
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立项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预算备案。科技部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财政部备案。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签订任务书。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验收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 4
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7
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 8
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 9
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实施补助。科技部、财政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 10
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计划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投标项目条件
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其目标内容明确、有具体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均可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年限为3~5年;
2、已纳入全省十五科技规划的重点项目;
3、有3家以上(含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基本程序
l、各专项计划部门根据科技规划和计划申报情况,提出招标项目,报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后,筛选出本招标待选项目;
2、招标待选项目经厅重大项目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3、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各专项计划部门编制招标指南和相关文件,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协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投标邀请书;
4、各专项计划部门协同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工作,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厅党组审定。
三、招标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两种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招标公告。对确定的招标项目,由科技厅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其内容为: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招标方式;
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其他有关要求。
(三)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6、进度时间要求;
7、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9、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文件证明;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综合评审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投标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二)投标文件
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向投标方提供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综述,研究方案内容及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任务分解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
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
7、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8、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
9、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方式;
10、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l、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文件份数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送至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备案。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
由省科技厅主持,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并在指定机构监督下公开开标,宣布有效的投标书和投标方。
(二)评标
1、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7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出席评标。同时,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5)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3、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内容包括:
(1)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
(2)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三)定标
1、由省科技厅或科技中介组织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由省科技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省科技厅与中标方签订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按省科技厅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
六、附则:
本管理实施方案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