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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改制国企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4-99820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1:3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改制国企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

浅谈改制国企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直接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组织如何在企业改革中围绕大局,开拓创新,突出维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工会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一、工会组织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动员和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支持企业改革

企业的改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都要经历阵痛。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的资本改革中,势必会产生经济的裂变和组织的优化组合,随之而来的企业变动更是巨大的。因此,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主动配合党委和行政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1、讲形势,讲改革,讲发展,帮助职工解疑释惑。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老大难问题,面对企业改革,大部分职工会持积极参与态度,但也有少部分职工怀疑观望,这无疑会对企业的改革工作产生消极影响。在国企改革的关键时期,工会组织要站在改革的前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组织职工学习政策,引导职工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高度认识企业改革,振奋精神,积极投身到企业改 1

革中去。

2、加大改革宣传力度,更新职工的思想观念。为使广大职工自觉地投入到企业的改革工作中,保证新体制的顺利运行,工会组织要组织好广大职工学习现代企业制度及企业在改革中的有关新知识,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网站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引导职工正确看待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对待企业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

3、营造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氛围,引导职工为国企改革发展献计献策。职工群众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广大职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企业的建设出过力,流过汗,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在改革进程中,工会组织有责任积极宣传和大力弘扬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通过选树一线职工先进典型、劳模人物的感人事迹,充分展示当代工人阶级与时俱进的时代风采,营造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氛围。

二、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主管理工作

开展民主管理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在职工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改革后,工会的民主管理工作也必须同时得到改善和加强。

1、充分利用职代会载体,发挥职工在企业各项改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企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每一项改革措施,2

每一套方案,凡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劳动保护、养老、医疗)等具体改革方案都需要征求职工意见,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会议通过后再付诸实施。

2、推动职工监事发挥职能作用。在实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制的公司制改革后,要在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以职工监事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参与制度。工会要积极协调,为职工监事做好服务工作,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职工之间架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努力为职工监事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机会,使职工监事具备参政议政的基本能力。

3、继续深入推行企业政务公开,落实职工知情权,促进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具体实践中,我公司把企业政务公开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公司党委在调整领导班子过程中,把调整情况通过职代会向职工代表进行公开,吸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把企业经营情况、干部聘用、工资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公开的“难点”,通过公开发现问题,化解矛盾,消除隔阂,稳定情绪,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维护职能,强化“维权”工作,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变得 3

日益复杂。特别是国企改制后,企业处于改革与发展时期,工会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突出和重要。

1、坚定信心,履行职责,树立职工贴心人和“娘家人”的良好形象。

首先,工会干部要在职工维权问题上做到“两个维护”的统一,即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其次,要让职工信赖工会组织。职工加入工会,是为了寻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靠和保障,如果工会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代表职工的利益,职工就不会把工会看成是自己的组织,就会失去对工会组织的信任和希望,工会组织失信于职工,那将是一个徒有其名的工会。其三,工会干部要在职工维权问题上坚定信心,尽职尽责,真正当好职工的“娘家人”。如在公司签定落实集体合同工作中,通过平等协商,做到公平公正;关心职工身体生活状况,将职工体检常态化,规定每一年进行一次体检;职工监事也坚持为职工说话办事,不当“摆设”和“陪衬”。

2、抓住“维权”中的重点工作。

国有企业企业改革改制后,企业工会在“维权”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1)依法建立参与机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方针、政策的制定。(2)建立和完善与行政部门的平等协商制度,签订落实集体合同,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预防工作。(4)依法建 4

立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制度。(5)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注意维护职工的政治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6)切实发挥职工监事作用。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后,在企业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会要找准位置,在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利益关系调整创新诸多方面发挥好工会组织自身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热情,组织职工参与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职工的巨大创造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_]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

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www.teniu.cc 202_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2_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2_]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2_-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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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时期基层工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

新时期基层工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会主席 ***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基层的工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只有做到全心全意面向职工,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本,时时刻刻做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困难的知情者,基层工会工作才能凝聚人心、勃发生机,促进单位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市环卫处作为一个只有70人的小型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建设,在全处职工100%加入工会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使工会组织在单位内部切实有效地发挥了联系群众、促进和谐、维护权益、助推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实行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特点之一。基层工会组织应首先从进一步深化单位民主管理入手,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同时以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为重点,不断拓展民主管理的范围,深化民主管理的层次,切实体现职工在单位中的主人翁作用。召开职代会前,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专门就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及权力、民主管理、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维权等方面进行专题讲课,使广大职工代表对自身作用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加强职工代表参政议政 的能力。对于职代会提案,工会要认真对待,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职工代表,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有效地促进单位的民主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近年来,**市环卫处不断建立和完善起了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内容丰富、职权落实的全体职工(会员)大会工作制度,并依照《工会法》严格规范操作,充分发挥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出台每一项重大决策前都要召开职工大会通过,而且每次职工大会从会议审议的事项到提案征集以及提案落实,工会都非常重视,确保了职工大会质量。同时在职工大会上还坚持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对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民主测评,使他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赢得职工信赖,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群众路线观念,对促进干部管理,提高干部自身工作能力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二、调动职工的参与意识

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把单位的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统一起来作为落脚点,始终把握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中心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单位发展积极开展工作,才能有效地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务公开作为单位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对于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加强民主管理,体现民主决策,坚持重大决策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及时 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原则,通过“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单位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薪酬改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信息和政策,让职工代表清楚地了解单位的各项工作进展,保证广大职工重大决策前的知情权、决策中的自主权和决策后的监督权,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使广大职工感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加深职工心中单位是家、岗位是根、敬业是魂、奉献是本的单位情结。**市环卫处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单位政务公开的宣传,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合力,并不断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方面进行了创新与深化。建立健全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政务公开内容、领导责任和监督保障等有关内容。

三、提高人才意识

人才是单位发展的原动力,而人才储备的薄厚则成为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作为基层的工会组织,更应该重视广大职工这一巨大的人才基地,面向职工不拘一格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单位助我成才,我为单位奉献”的良性循环。要鼓励职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立足本职,以争当岗位能手为主线,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并在岗位练兵活动中引入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同时把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作为提 升活力、促进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市环卫处工会积极加大经费投入,组织职工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观看电教片,组织主题实践活动,并结合行业特点,广泛开展了“比技能、比贡献”岗位大练兵活动,在职工中广泛掀起了敬业、乐业、勤业、精业热潮,较好地提高了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职能技能。

四、突出履行好工会的维权职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既为工会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法律保障,也使工会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是新时期的客观要求,我们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不断加强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依法维护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来,**市环卫处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全体职工均签订、续签了内容规范、全面的劳动合同。以制度为保障,目前未出现一起劳动合同争议事件。

五、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不是一项普通的工会业务关系,而是 一项严肃的政治斗争,它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的巩固。能否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关系到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会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关系到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会工作,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就一定能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篇: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问卷表

工会工作情况调查问卷

各位同仁:

大家好!

了更好地推进工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会与员工的联系,拟定本工会工作情况调查问卷,希望听取您对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敬请您客观评价并认真填写,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

所在部门:

职级:○高管○中层

入司时间:○1年以下 ○1-2年

○普通员工 ○2年以上

二、调查问题(每题可选1项,也可选多项,请您在选定的序号上画“√”)

1.您知道目前工会的成员是谁吗?

○知道 ○不清楚

2.您知道您所在部门谁是工会成员吗?

○知道 ○不清楚

3.您认为近年来的工会工作状况是:

○工作有活力 ○能密切联系员工,为员工说话办事

○工作一般化,影响力不大 ○不清楚。

4.您认为工会作用发挥如何:

○有重要作用 ○能发挥一定作用

○作用不大 ○没有作用

○不清楚

5.您对工会工作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还可以 ○不满意

○很不满意

6.下列工会工作中,您认为最应重视的是哪两项:

□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开展劳动竞赛

□给困难员工送温暖 □开展员工文体活动

□推动员工培训学习□不清楚

7.您所了解的工会在哪两项工作上最有成效:

□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开展劳动竞赛

□给困难员工送温暖 □开展员工文体活动

□推动员工培训学习□不清楚

8.您所接触的工会成员在工作中的态度是:

○认真努力 ○能尽职尽责

○表现一般 ○不了解

9.您认为目前工会与员工的关系:

○密切相关 ○关系一般

○联系很少 ○无所谓

○不清楚

10.您所接触的工会成员对待员工:

○重视并且关心 ○平等,和气,耐心

○态度一般

○不了解

11.您如果有困难最希望谁出面帮助:

□部门领导

□政府部门

12.您认为工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工作上办法不多

□经费不足

三、您对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冷淡 □工会 □其他 □工作条件差 □缺少各方面的支持

第五篇:国企改制程序

国企改制基本程序

第一步: 成立改制领导小组 第二步:提出改制申请 第三步: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第四步: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第五步: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第六步:资产评估

第七步: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步:新企业设立登记

一、成立改制工作组

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二、提出改制申请

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

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

2、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臵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

3、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

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

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

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六、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2、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臵方案及安臵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八、办理新公司注册的相关手续

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臵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臵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工作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范围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二)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臵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五)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臵的,一并发表意见;

(六)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七)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一——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1、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3)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2、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1)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 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审计、评估报告;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 外汇登记证;  海关登记证明;

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3)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4)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5)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6)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臵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

(7)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及权利的完整;  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 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 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8)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  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9)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0)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2)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5、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二——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臵方案》

1、编制《改制方案》

(1)律师编制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

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 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 改制的基本原则;  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 资产及债务处臵;  职工安臵;

 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 股权设臵及法人治理结构;  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 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3)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权设臵的,根据是否处于国家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国有控股、参股还是退出时,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资源性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的主业部分,国有经济应继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进行股权重组时,国有股至少应占到相对控股地位;

根据规模大小决定应当采取整体改制还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辅业改制后的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5%,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在听取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拟出资各方和改制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股权重组方案。

(4)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臵”的,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改制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债权债务处臵方案;

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对或保留意见,应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重点指出或有负债及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5)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将现金补偿转为股权补偿,律师应注意下列事项:

选择股权补偿必须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条件强迫职工选择;

职工入股采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若人数众多,应建议采取信托方式将职工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开,强化分红权,淡化表决权,通过受托人实现表决权的集中。

2、编制《职工安臵方案》

(1)律师应帮助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立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机制,妥善安臵职工。(2)律师应防止有关各方借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利益的不法行为出现。同时律师也应谨慎处理改制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协助企业和各级政府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3)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与重组过程中,应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4)律师在接受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委托后,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建议委托人听取工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5)律师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编制有关改制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的相关要求,排除各种干扰,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6)律师应首先了解企业对改制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据此寻找尽职调查的重点:

律师应当了解企业改制后是否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如转让方在改制或重组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律师对有关职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了解拖欠工资、医药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将采取何种转让方式进行重组。如以资产转让方式,并且转让后将涉及职工重新安臵或分流的,律师应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辅资产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准备如何解决遗留的职工问题。如改制企业职工的富裕人员较多,一些问题在采取下岗和再就业政策过程中尚未得到解决,律师在进行调查时,应着重了解企业过去制定的下岗分流方案以及与职工签订的下岗、内退以及退养等协议的内容;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臵职工。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臵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臵费用。

(7)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改制企业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改制企业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8)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 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 不在岗(包括下岗、内退、退养、劳务、培训、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 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 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 职工与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 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 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9)律师对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

(10)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臵方案。职工安臵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制定职工安臵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臵意见;

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 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11)对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臵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助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臵方案。律师在起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臵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作为附件,和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12)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臵方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臵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说明。

(13)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对职工安臵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律师应对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包括:

 经济补偿标准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 经济补偿方式是否有合法依据;  职工身份臵换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14)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方案时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职工权益。

(15)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经济补偿方式时,除非改制企业确有困难,应首先考虑现金即时兑现方式。如果必须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以双方自愿协商,特别是职工一方自愿接受为前提。

(16)在改制企业中,下列弱势群体,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安臵方案中予以考虑其实际困难和安臵方式:

 内部退养人员;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  下岗人员;

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 职工遗属;  征地农民工,等等。

(三)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三——报批备案

1、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 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2)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3)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臵的,其职工安臵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6)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7)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需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6)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7)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当一次付清。

3、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律师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金融部门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臵协议,或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确认书。

(2)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面协议或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

4、律师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有权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5、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2)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3)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四)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四-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1)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

(2)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企业法人股应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3)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律师介入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使交易各方在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臵; 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

(4)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委托方选择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交易所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

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2、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1)律师可以协助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 《产权转让申请书》;

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 涉及职工安臵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 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4)挂牌期间,律师可以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委托,协助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以及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5)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与对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评审或其他竞价程序。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组织或参加竞价程序。

(6)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7)交易价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8)律师可以代理交易的一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代理完成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3、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具体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申请或参加产权交易前,依据法律、公司章程及3号令的规定应当完成的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3)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臵方案;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  产权交割事项;

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臵方案。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受让方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律师应当建议改制企业必须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1、律师除可以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臵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土地处臵方案、债权债务处臵方案以及用于安臵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相关方案。

2、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诺或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2)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

(3)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

3、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有四项主要内容:培养股份制意识,同时要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控股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改制辅导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座谈讨论等形式,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帮助职工培养股份制意识是指实现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财务意识、风险意识四种意识的合一。公司治理文化是一种分权制衡为核心的和谐发展文化。制度创新以后,要用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文化取代领导被领导的传统国有企业文化。

(六)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六-工商登记

1、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企业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

2、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律师协助设立公司办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律师可以协助新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登记注册与变更有关手续。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新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税务、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手续。

三、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依法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二)律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产权界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3、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职工安臵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非经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同意不得将《法律意见书》用于企业改制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作为改制企业出资人或改制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批改制方案或者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的配套文件使用。

(五)律师不得在未经尽职调查和核实、查证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内容的情况下,仅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书面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2、律师声明的事项;

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

4、律师针对改制方案具体内容的合法性意见。(按照方案涉及的事项,如改制主体、《改制方案》设计制作者的主体、《改制方案》批复者的主体资格和改制的实施程序以及资产处臵、人员安臵等逐项发表意见);

5、律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整体性结论意见;

6、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律师认为需要保留的意见及其依据)。

(七)律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八)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和冲突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九)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如虽已勤勉尽责但仍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或者已经明确向改制企业出资人或改制企业表示不同观点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浅谈改制国企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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