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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栗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简介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4-102021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23:04: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丘栗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简介

商丘栗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机构简介

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审核批准成立的商丘栗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114023),是我县一家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本所的成立旨在发展我县法医学司法鉴定事业,并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本所共有工作人员9人,其中有中高级职称、获得国家鉴定人资质认可的各项专业鉴定人员6名,鉴定人工作人员3人。本所专家队伍过硬,医资力量雄厚,技术力量完善,鉴定所依托综合医院夏邑县第二人民(公疗)医院,拥有一流专业设备。

服务宗旨

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严谨求实、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的宗旨,严守规章制度、执业纪律,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公正。我们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本所在鉴定工作中坚持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热诚、认真为委托人服务,遵循中立性与服务性相结合的方针,自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职尽责、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始终遵循合法性、客观性、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而贡献力量。

主要开展业务

我所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主要范围包括:伤残等级鉴定。

收费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700元(含照相费,不含辅助检查费用)

法定代表人:刘家民

业务负责人:陈贵民 *** 地址:夏邑县第二人民(公疗)医院综合楼二楼 联系电话:0370-3027095 Email:licheng1sfj@163.com

第二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1、工伤鉴定(未参加社保);

2、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3、意外事故伤残鉴定;

4、后续医疗费评估;

5、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6、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等。

沙井人民医院门诊二楼

工伤、交通伤残鉴定诊室

第三篇:法医司法鉴定

法医司法鉴定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是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需求建立起来的并经辽宁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注册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司法鉴定。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国医科大学,由法医学院实行全面管理,下设法医病理学鉴定室、法医物证学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室、法医人类学鉴定室、法医化学鉴定室。本“中心”是由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法医鉴定资质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硕士学位占法医鉴定人员总数80%,是一支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的队伍。

中心服务宗旨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以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为基础,结合武汉大学各学院、系的相关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组建而成。于202_年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合法登记(许可证号:420007013),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和法医毒物分析。本所现有具有法医鉴定执业资格证的人员12名,其他辅助人员10名。其中,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人),副教授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鉴定人4人,聘请中国法医学会临床法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秦启生教授(已退休)为技术顾问。

武汉大学法医学系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共鉴定案件达到3万余件。案件涉及武汉市、湖北盛全国、甚至国际案件的鉴定(曾受法国司-法-部委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近三年来,年均鉴定案件在二千件左右。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所通过了乙醇检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损伤程度鉴定、亲子鉴定和死亡原因能力认证。

现有解剖室、检验室、切片室、科研实验室、办公室、门诊接待室、打印室、档案室等三十余间。有切片机、自动脱水机、气相色谱仪、DNA测序仪、pCR扩增仪等大型专用仪器20余台。与此同时,武汉大学三所附属医院的所有医疗设备均可以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服务。本所具有机动车辆三台,可以保障出现尝调查、出诊和出庭的需要。

本所鉴定人员中,主编或参编法医学专著、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一百余篇(SCI收录论文10篇),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20余项,获得国家级、教育部、湖北省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10余项。

法医病理学方面,本鉴定所是湖北省卫生厅和武汉市卫生局指定医疗纠纷尸体解剖机构。为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提供鉴定服务5千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死亡和冠心病猝死等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参与编写全国统编教材“机械性损伤”一章的编写,‘机械性损伤’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内容。举办全国性的法医病理培训班5期。

临床法医学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达到2万余件,涉及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新旧损伤的鉴别鉴定、损伤方式鉴定等所有临床法医学的内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和口腔医学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我所所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都是湖北省医学会和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成员,年参加鉴定案件达一百余人次。受湖北省司法厅委托,曾举办过二期临床法医学基础知识培训班,培养学员一百余人。

法医物证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五百余件,主要涉及亲子鉴定和血型鉴定等内容。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和中南医院均能从事亲子鉴定工作。

法医毒物化验主要鉴定酒精浓度、常见毒物的定性和定量测定。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我鉴定所充分发挥知名高校中高素质人才聚集、精密仪器多的优势,为湖北省乃至全国各界提供法医学司法鉴定服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所在全省的龙头作用。不仅做好自身的鉴定工作,还积极组织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全省规范化工作,指导基层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工作。主要承担技术难度比较大,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的鉴定工作。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本所现已在全省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被公认为湖北省内最高权威鉴定机构。

在湖北省司法厅的关怀下,在武汉大学的全力支持下,我们决心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补充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成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 接 案 制 度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第五条 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 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一条 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用。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二、鉴 定 审 批 制 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批准是否受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受理委托。

第二条 按照司法鉴定受理流程登记表中负责人批准的事项,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由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委托事项的鉴定。

第三条 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诊鉴定的;

(四)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司法鉴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二)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七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经鉴定人签字、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生效。

三、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三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第二条 出庭人员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第三条 出庭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第四条 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离庭。

第五条 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五、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管理专门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鉴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等应使用碳素笔填写。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卷归档

第六条 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鉴定书,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鉴定执业范围分卷立项。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第十条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委托鉴定书;鉴定受理审批表;

(四)接收和返还检(鉴)材清单收据;

(五)鉴定方案;

(六)鉴定小组讨论记录;

(七)鉴定书签发稿;

(八)鉴定书;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鉴定结论信息反馈表;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保管期限排列,编制案卷序号。

第十四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标明档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根据需要保管期限分为:15年、30年、50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

第十六条 本鉴定机构办公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

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办公室负责人报请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

借阅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办公室进行。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六、保 密 制 度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制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

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五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六条 保管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八条 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第九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内容,由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按季度安排布置,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2、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参加上一级别的司法鉴定职称考试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接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

4、参加行业培训。

第四条 本鉴定机构办公室根据学习计划的进度安排,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发各部门,并根据集中授课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授课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 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每周五下午16:00—18:00时,为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无特殊情况,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不得任意挤占。

第六条 本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的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自学情况由本机构组织考核,并将其成绩列入人事考核档案,作为奖惩、晋升、任免的参考。

八、司法鉴定实验室操作规则

第一条 受理程序:

(一)本鉴定所可接受个人、单位、律师及法院委托。

(二)办理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签字、鉴定所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三)采集样本或送检验样本要严格登记编号、低温保存。

第二条 操作原则:

(一)严格按《亲子鉴定标准操作程序》操作。

(二)鉴定必须由二人以上鉴定人共同完成。

(三)实验过程中要详实记录、登记,以备复查、复检。

(四)实验结论需负责人复查无误后并签字方可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条 防止污染措施:

(一)实验室分区:操作分区为采集样本区、样本处理区、PCR反应液制

备区、PCR循环扩增区、PCR产物检测区。

(二)试剂的保存:新购试剂应在保证没有污染的场所分装,-20℃保存。

PCR反应液、样品、PCR产物分开保存,不能在同一冰箱保存。

(三)操作措施:实验时要穿实验服,使用一次性手套、吸头、离心管。

(四)定期擦洗移液枪等专用设备,保持实验台清洁整齐。使用专用废液

容器破坏处理残留DNA。

(五)实验室要保证通风良好。

第四条 本实验室技术指标和标准:

(一)技术方法:以四色荧光标记为主,多联银染为辅。

(一)遗传标记选择:采用Promega公司Powerplex四色荧光标记16个基

因座试剂盒。其他备用FFFL系统荧光标记、YSTR系统 四色荧光标记等三十余个常用STR基因座。

(三)亲子鉴定中亲子关系认定指标:

1、标准三联体鉴定中,非父排除率达99.9998%。

2、二联体鉴定中,非父排除率达99.99%。

3、隔代、同胞或半同胞旁系鉴定,采用YSTR、XSTR、mtDNA测序进行 鉴定。

4、亲子鉴定中排除关系的标准:三个或三个以上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可作排除结论。

5、亲子鉴定实验室标准 国内GA/T15481-2000Idt 国际ISO/IEC17025

九、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

第一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第二条 在规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按规定统一进行编号。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的时间、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单位,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对象的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分析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实行两级审核制度。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由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字,经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后发出。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使用特制封皮。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在拟制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文签发程序,由拟稿、登记编号、打印、部门审核、鉴定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发,每道程序分别签字。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参照司发通[202_]156号文件的规定制作。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鉴定文书有表述错误的;

(三)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2_《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2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

残。

(7)对于涉及精神/智能障碍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3-6个月后进行,且必须经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行精神医学检查和/或物理学检查,伤残等级须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8)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9)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2)工作中受伤人员,如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能应用GB/T16180-202_《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有明确委托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明确要求,签署鉴定协议书后,可以按上述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3)上述两标准中对伤残等级评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前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能力丧失

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按工伤标准的规定,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误工休息时间

1、原则上按照GA/T521-202_《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休息时间。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休息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止。

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GA/T521-202_《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后者是终身需要护理。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1、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2、伤残七级以上瘫痪、精神障碍、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3、其他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

4、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鉴定机构不宜评定具体时间),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其他未列入的损害,只要永久影响生活自理五项之一或以上的,也应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六)残疾辅助器具

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置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二、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

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附表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治疗项目

费用(单位:元)

单侧颅骨修补

双侧颅骨修补

15000-25000

20000-30000

颌骨钢板取出

4500-5500

锁骨钢板取出

4500-6000

椎弓根钉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

6500-7500

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

4000-5000

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

202_-3000

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

1000-1500

掌跖骨钢板取出

3500-4500

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

5000-6000

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

3000-4000

椎体哈氏棒取出

7000-8000

髋臼钢板手术取出

8000-9000

可调外固定架取出

1000-202_

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易致癌处)

400-800/cm、cm2(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300-400/cm2、10000-15000/次、处(面积1%左右)

义齿安装

1000-1500/颗(60岁以上不予更换费用)

义眼安装(义眼台成形术后)

6000-8000/眼

人工关节置换

全髋3-5万、半髋1.5-2.5万/约15年

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

二年内,月300-500

癫痫

二年内,月200-400

植物状态生存

二年内,月1000-1200

尿道扩张

200-300/次,10-12次

精神心理治疗(伤残七级以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

6000-8000

说明:

1、本标准系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对省级三甲医院的颅骨修补、内固定取出等费用,上浮不能超过50%;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3、牙齿脱落评残后,原则上只给于1次义齿治疗费用;超过所评伤残等级标准规定数目的脱落牙齿,可给予2次义齿治疗费用,如牙齿脱落8颗为Ⅹ级残,对多脱落的,可给予2次义齿费用;牙齿费用为单纯义齿安装材料及手术费,不包括相应的对症治疗费,如根管治疗;牙齿脱落3颗以上的,尚需考虑固定牙费用;必须安装种植牙的,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临床专家意见评估。

商丘栗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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