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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4-78077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2 23:53: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

主管

司考三卷题库司考三卷真题司考三卷考点司考备考辅导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时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有权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篇:司法考试三卷复习方法【全面整理】

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方法司法考试卷一内容繁杂、记忆的内容多,不容易得高分。然而,对于考生而言,要想通过司考,必须考好第一卷。如果卷一达到110分以上,通过司考基本上成定局。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约6分和外国法制史约4分)的命题、拼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晓耕老师。法制史命题特点是用一些小典故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考查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中国法制史考察的对象往往是“第一”,而外国法制史考查的是对世界影响比较大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备考法制史要在研读历年真题的基础上通读教材,尽可找出没有考查过的内容。

宪法学(22分左右)的拼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老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老师。宪法学的试题难度不高,但考的比较细,经常会在考生不太注意的地方命题,而且容易与时事政治联系在一起出题。宪法学属于好学难考的学科,建议考生重点复习宪法学教材理论知识的第一、二章和最后一章,同时重点记忆宪法、选举法、立法法等法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2009年考查分值达到25分之高,2010年仍然保持25分左右。2010年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增加了“三个统一”,考生要特别注意大纲要求:根据“三个至上”和“三个统一”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舒国滢,从近几年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和应用化。通过案例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法理学卷一的分值一般是25分左右。复习时考生要通读教材至少5遍以上,特别是法的本体论部分,更需要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

国际私法(约15分)和国际经济法(17分左右)的命题老师一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老师和黄进校长。国际私法的考点比较集中,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考过,2011年复习时,大家一定要研习历年真题。

国际公法(约12分)的拼题老师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秦晓程老师。近几年国际公法的命题是把基本理论知识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以小案例形式考查。

国际经济法部分考生需要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等内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等内容相对简单,只要认真研读该部分的法条和教材,得分是比较容易的。法律职业道德(约10分)的命题及拼题老师一般是王进喜、陈宜以及张晓维律师。法律职业道德看似非常容易,但是考试的时候很多考生往往得不到多少分。该部分教材和法条比较多,司考实践证明,即使考生用力复习,也不一定能做对题目。建议考生把律师法和法官职业道德法条看一下,其他内容到考试时凭借感觉做题就可以了。经济法(45分左右)的命题和拼题老师是北京大学的刘凯湘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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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要考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条,其中劳动法部分达到6分左右。复习时,依法条为依据,要特别关注没有考查过的法条。司法考试卷二复习方法

第二卷考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卷二的命题近些年有重理论化的趋势,而且考查的难度逐年加大,卷二考生得到100分以上很不容易。为了考出100分以上的分数,建议考生可以通过提高诉讼法的分数提高第二卷的分数。

对于刑法的复习策略,可以说刑法部分的考点仍然是传统的考点,大家复习时要以历年真题作为复习的依据,把握重者恒重的原则,对真题涉及的各个知识点予以逐个击破。同时对于新增的司法解释大家也要引起注意。

刑事诉讼法近几年考试的重点是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同时注意考查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刑事诉讼法2011年的考点还会集中在历年的常规考点,考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教材理论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注意新增的司法解释。

行政法比较抽象,难以理解,是很多考生都很头疼的学科。行政法的命题特点同法理学几乎一样,将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考生要重点复习行政法的法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这部分内容,是比较容易得分的考点。

司法考试卷三复习方法

2010年第三卷命题趋势同样是偏重理论化、实践化和前沿化。民法部分考点很多,难度较大,传统的考点依然是2011年民法的复习的重点内容。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考生要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三个角度予以把握。《侵权责任法》是今年民法的一个热点考区。

2011年商法大纲基本上没有变动,商法的重点比较明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仍是是考试的重点。预计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的考察分值将与2010年保持一致。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是广大考生比较容易得分学科,最近两年的试题比较注意对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予以考察,考生只要熟读民事诉讼法部分的重点法条、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得高分并不难。

第四卷主要从题型的角度加以考虑,主要有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简答题仍然有可能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案例分析题考生一定要分析准确,结合理论知识和法条进行阐述,注意不要出现原则性的错误。论述题恰恰是考生容易得分的部分,要注意法言法语,立论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考生要拟一个吸引人的好标题,写好每一段的开头句和结尾句,卷面保持整洁,达到考试要求的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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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1)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只设1-2 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另外,对于公司的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更强制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对两者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至于 哪个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因此,D项正确。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 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因此,B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 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因此,D项错误。

3.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与抽回股本的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困难,且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这样继续下去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 外,股东甲已经持有公司15%的表决权,超过了法定的10%的标准,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A项正确。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给出的情况不满足法定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项错误。

4.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项规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来约定。即本案中合资合同中约定采用英文文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 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是通过合资合同来约定的。因此,C项中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的约定 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因此,D项中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合法的。

6.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

《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 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 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项正确。

《破产法》第69条第项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 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 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正确。《破产法》第33条第项规定,债务 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 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正确。

《破产 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 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 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

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 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 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书人,戊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与丁某行使追索权。因此,AB项正确。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在背书 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其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C项错误。

另外,丙银行是付款人,在戊提示付款时丙银行已经拒绝了戊的付款请求,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属于被追索人员的范围。因此,D项错误。

8.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据此可知,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改变。因此,A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可知,《证券法》禁止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但是没有禁止证券公司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因此,B项中的行为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不应选。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据此可知,为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的行为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因此,C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据此可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因此,D项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应选。

9.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

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A项正确。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而可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B项错误。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可知,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不需要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就具有。因此,C项错误。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在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应该适用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即适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即可。因此,D项错误。10.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 行合伙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C正 确,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 正确答案是BC.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

第四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2)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答案

1.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 系,所以A是错误的。《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2.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答案:ABCD 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 体。”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AB是正确的。CD为投保人对财产性质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是正确的。这里着重说一下D中的重复保险问题。《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 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选项D所述情形是重复保险的 行为,重复保险的行为并不违反保险利益原则。

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 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说法成立,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 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但A项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产只是参照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适用,不是直接适用破产法。

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A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 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此,正确答案为选项A、C.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只要把法条记得 牢固了,本题很容易得出正确答案。

5.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A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本题甲乙丙只能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题没有说明乙为有限合伙人,所以一般情况下乙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B 的说法是错误的。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 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普 通合伙人的利润应该共同分配、风险应该共同负担,而有限合伙人利润可以不共同分配,但是对风险,合伙企业法第69条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第60条有限合伙企 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的负担,应该适用 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C的说法本身也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项;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 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 议约定“.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答案:CD 解析:这里首先要提醒一下,本题属于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应该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这跟《企业破产法》的清算不同。《公司法》第 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由此,CD是正确的,应该选;《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 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A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B是错误的,不能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D.7.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 答案:A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 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 人的除外。”由此,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 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李某和保险公司没有另外的约定,保险法也没有另外的 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 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本题中,因为小李是李某的家庭成员,其也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 故,所以保险公司不得对小李进行代位追偿。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8.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 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 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照该条规定,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影响其股东地位,选项A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本题中,因为公 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其他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甲,因为没有交纳出资,所以其应 该在自己应该交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而且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 题中,因为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所以按照一般的原则分配利润,即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为甲没有实缴的出资比例,所以其无利润可以分配,B的说 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9.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B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公司 分立的决定应该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本题中,A的说法是错误的,B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公司法》第181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分别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所以本题中,庐阳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分立,无需进行清算,C的说 法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1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 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ABD是正确的。至于C,破产清算应该由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不能自行决议,自行清算。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

第五篇: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2)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事由来说,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A、B、C项分别属于事例中、、中的情况,D项中应该是“省级”而非是“县级”。因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D项不属于。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考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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