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2_)139号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4-111089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20:1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2_)139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渝人发(202_)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㈨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㈩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㈠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㈡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㈢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㈣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㈠ 警告处分满半年; ㈡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㈢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㈣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㈠ 由本人提出申请;

㈡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㈢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㈣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要求

1、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2、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岗位绩效考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日常考评、考评和请销假制度。

3、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争当好公仆,争创新业绩。

4、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规定和机关效能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因公出差,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日常考勤制度

1、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日按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下班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规定扣发本人和代签人当日的考勤奖。

2、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局综合股负责监管。

3、坚持佩卡亮牌上岗,中途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应向本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在回岗当天内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向综合股报告或由股室负责人及时转告。

4、分管领导组织综合股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对无故早退、旷工的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册,视情扣发考勤奖。

三、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到岗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交接好日常工作。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报局综合股备案方可给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证明为准。请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以上程序审批。

2、工作人员休假,按闽[84]97号和闽委综[91]39号文件执行。工作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每年休假5天,满10年到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休假原则上不能跨使用,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享受休假期间仍可享受法定

节假日待遇)。各股室(单位)年初提出工作人员休假计划,交局综合股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审批。

四、考勤奖惩办法

1、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2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5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勤奖。

2、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超过6天(含6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3、旷工一天的,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超过5 天以上(含5天),扣发年终奖金的50%。

4、工作人员旷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须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办法: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四项工资总和除以22天;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

5、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不列为缺勤统计。

6、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机关形象,如发现互相包庇弄虚作假现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制度追究股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7、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当月考勤综合统计工作,当月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墙公布,并将考评结果送局财务室兑现考评奖。

6、每月考评情况列入机关岗位目标绩效考评进行综合评比。

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量化管理和科学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依法行政,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十八项要素,即德包括政治态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廉洁自律、法纪观念5要素;能包括业务学习、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开拓创新能力5要素;勤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吃苦精神、服从分配4要素;绩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计划总结4要素。

三、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考评按季进行。

1、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按绩效考评表规定的标准对机关人员逐个进行评分,个人考评得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计算。

2、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评结果。

四、考评时间

考评人员于季后3日内完成,将考评表交局效能办。

五、考评结果应用

1、绩效考评结果存入工作人员个人考绩档案袋,并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岗位交流、任免使用、调整级别工资、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真正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2、考评等次与奖金相挂钩,每5分为一个档次。

3、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 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称职(合格);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4、考核“优秀人员”从绩效考评优秀的工作人员中评出,优秀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5、对于考评综合分为60~69分的暂缓确定等次的人员,给予告诫,暂缓确认等次时间为3个月,暂缓发放年

度考核奖。暂缓确定等次期满后经督查(考评)组考核,有明显改进的,上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并补发考核奖;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取消考核奖。

6、对考评综合分低于60分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考核奖,实行待岗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直至予以免职或辞退。

7、考核综合分60分以上,但季绩考评中有低于60分的参照第5项执行。

第三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要求

1、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2、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岗位绩效考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日常考评、考评和请销假制度。

3、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争当好公仆,争创新业绩。

4、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规定和机关效能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因公出差,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日常考勤制度

1、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日按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下班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规定扣发本人和代签人当日的考勤奖。

2、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局综合股负责监管。

3、坚持佩卡亮牌上岗,中途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应向本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在回岗当天内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向综合股报告或由股室负责人及时转告。

4、分管领导组织综合股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对无故早退、旷工的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册,视情扣发考勤奖。

三、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到岗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交接好日常工作。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报局综合股备案方可给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证明为准。请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以上程序审批。

2、工作人员休假,按闽[84]97号和闽委综[91]39号文件执行。工作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每年休假5天,满10年到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休假原则上不能跨使用,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享受休假期间仍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各股室(单位)年初提出工作人员休假计划,交局综合股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审批。

四、考勤奖惩办法

1、每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2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者,扣当月考勤奖的50%;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勤奖。

2、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超过6天(含6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3、旷工一天的,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超过5 天以上(含5天),扣发年终奖金的50%。

4、工作人员旷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须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办法: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四项工资总和除以22天;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

5、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不列为缺勤统计。

6、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机关形象,如发现互相包庇弄虚作假现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制度追究股室(单位)负责人责任。

7、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当月考勤综合统计工作,当月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墙公布,并将考评结果送局财务室兑现考评奖。

6、每月考评情况列入机关岗位目标绩效考评进行综合评比。

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量化管理和科学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依法行政,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十八项要素,即德包括政治态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廉洁自律、法纪观念5要素;能包括业务学习、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开拓创新能力5要素;勤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吃苦精神、服从分配4要素;绩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计划总结4要素。

三、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考评按季进行。

1、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按绩效考评表规定的标准对机关人员逐个进行评分,个人考评得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数计算。

2、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评结果。

四、考评时间

考评人员于季后3日内完成,将考评表交局效能办。

五、考评结果应用

1、绩效考评结果存入工作人员个人考绩档案袋,并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岗位交流、任免使用、调整级别工资、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真正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

2、考评等次与奖金相挂钩,每5分为一个档次。

3、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 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称职(合格);60~69分暂缓确定等次;5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4、考核“优秀人员”从绩效考评优秀的工作人员中评出,优秀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5、对于考评综合分为60~69分的暂缓确定等次的人员,给予告诫,暂缓确认等次时间为3个月,暂缓发放考核奖。暂缓确定等次期满后经督查(考评)组考核,有明显改进的,上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并补发考核奖;没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取消考核奖。

6、对考评综合分低于60分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发考核奖,实行待岗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直至予以免职或辞退。

7、考核综合分60分以上,但季绩考评中有低于60分的参照第5项执行。

第四篇: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渝青发[202_] 47 号

渝青发[202_]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2_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2_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2_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2_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2_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2_级23 班学生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2_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梁平中学高202_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2_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2_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2_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2_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2_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2_级本科1 班学生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2_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2_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2_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2_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2_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2_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2_)13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