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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含5篇)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14-75221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6 13:46: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客运运价

五、铁路客运运价

(一)客运运价

194、客运运价规则所指的客运运价包括哪些内容?

客运运价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标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195、全部客运运输费用由哪几部分构成?

客运运价与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196、国家铁路的旅客标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谁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197、特殊区段是否可实行特殊运价?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198、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什么为计算单位?

国家铁路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199、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除另有规定者外,《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二)运价里程

200、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什么为计算依据?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201、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怎样接算?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

202、通过轮渡时应怎样计算里程?

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203、旅客票价里程按什么计算?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204、行李运价里程按什么计算?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

205、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怎么办?

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206、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怎样办理?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207、包裹运价里程怎么计算?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208、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是多少?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三)旅客票价

209、旅客票价包括几部分?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票价: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210、旅客票价是以什么为依据确定的?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施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四)行李、包裹运价

211、行李运价率怎样计算?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每100千克千米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千米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212、包裹运价率以什么为基数?

包裹运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种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213、行李、包裹运价怎样计算里程?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千克,即得千克为单位的运价基数。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千克的运价基数基数推算。

214、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多少?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元。

215、行李、包裹按什么计算运价?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

216、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什么为单位?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千克为单位,不足5千克按5千克计算。

217、旅客托运的行李如何计价?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千克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千克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千克),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218、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怎样计价?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219、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怎么计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介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声明价格的1%计算。

(五)特定运价

220、什么是特定运价?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

221、特定运价包括哪些方面?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222、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应交付多少定金?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223、包车按什么标准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每辆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借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借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不同列车等级时,按首次挂运(工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224、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怎样核收租车费?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225、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什么标准核收挂运费?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226、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怎样核收行驶费?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227、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怎样计算客运运价?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应分别按各段里程计算客运运价,加总核收。国家铁路涉及几个地段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下表所列比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六)客运杂费

228、什么是客运杂费?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229、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谁制定?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30、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怎么办?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231、怎样收取包裹到达通知费?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232、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怎么办?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见),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233、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怎样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234、包车时,包车人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时怎样核收包车停留费?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硬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235、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和使用费怎么收费?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236、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怎样核收服务费?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15%核收。

237、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怎样核收欠编费?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238、包用的车辆、自备车辆产生空驶时怎样核收空驶费?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239、怎样计算包车变更的费用?

(1)包用单位在妈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a.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b.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c.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d.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小时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非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第二篇:铁路货物运价改革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思考

我国铁路运价运价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运价体系,是在国家的管制下制定和调整的。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货运运价作为计划经济的价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形成机制以及运价管理体制必须适应计划经济的内在要求。1990年我国颁布的铁路法明确规定了铁路货物的运价率是由铁道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货运杂费由铁道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得国家计委同意后规定。铁路货运运价的计划经济特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一段时期内为我国铁路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的价格体系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深化,以计划经济为背景制订出的运价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必然是冲突的、不相适应的。我国铁路现行运价模式

我国现行铁路运价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而延续下来的,是一种政府定价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下一步运价模式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要对其进行改革,首先要对铁路运价的现行模式做出准确的判断。而要完整判断一个产业所施行的价格模式是怎样的,一般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谁来定价,即是由政府定价、企业定价还是混合定价;第二,怎样定价,即基本价格的定价模型采用哪种形式;第三,价格规制采用哪种激励方式。

1.1 关于谁来定价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实行国家直接所有、直接经营、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计划管理体制,铁路与国家之间主要不是经济关系而是行政隶属关系。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铁道部既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同时又以一个大型国内企业的身份向国家承包经营,全路实行统一运价。铁路运价从制定到调整的一系列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政府,定价及价格管理权统归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路局和集团公司)均无定价权,只是价格的具体执行者。在1998年,国务院才开始向铁道部下放了部分定价权,对回空方向运输以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及与高速公路已形成平行竞争路段的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但是,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指导价”对于定价权的放松是相当有限的。首先,基准价仍然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规制,完全由政府制定价格,即使作为政府部门的铁道部也是没有定价权的;其次,对于可以浮动的部分,政府指导的价格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范围。因此,可以判定,我国铁路运价仍属于政府定价,但已经逐步向混合定价方向改进。

1.2 关于怎样定价的问题

从具体实践看,我国铁路经历了一系列调价的过程,所以目前的运价水平又是每一次调价逐步累加起来的补丁价格,每次调价的方法多是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来计算需要调价的多少。从这种调价方式也可以进一步确认,我国铁路的定价方式主要采用的是以成本为导向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

1.3 关于运价规制问题

我国铁路客运运价实行的是以典型的成本加成为主、以局部性的价格幅度管理为辅的规制方式。其中成本加成主要考虑了预算平衡,以弥补运营成本、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保本微利目标。而价格幅度管理主要考虑了调节供求关系,即通过浮动机制缓解客运生产能力在时间上或区段上的不均衡分布所造成的瓶颈效应;我国铁路货运运价规制与客运稍有不同,主要是因为其运价包括运营价格和铁路建设基金两部分,其中运营价格规制与客运相似,而铁路建设基金部分是对货主强制性收取的。另外,除了对货运运营价格实施成本加成规制和对铁路货主实施铁路建设基金规制外,铁路货运运价出于不同的目的还包含多种其他费用形式。如为了解决新建铁路还贷问题实行的新路新价,为公平运费、合理分流实行的新路新价均摊,为解决电气化铁路电价纠纷对经电气化铁路运输的货物加收电力附加费,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制定集装箱运价政策等等。对铁路运价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2.1 公益性问题。虽然铁路运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 决定了其公益性在今后仍将存在, 但更应重视其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所具有的经济性, 要重视其自身的投入产出规律。特别是随着铁路运输体制的改革, 铁路运输部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铁路运输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与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加以区分,建议对于大宗商品如煤炭、石油、棉花、粮食等实行公益性运输,由国家补贴,其余货物统一按照市场规律收取费用。

2.2 宏观调控功能问题。当铁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且铁路运输货物以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为主时期, 铁路运价对加工业产品价格以至整个物价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政府部门通过铁路运价调控物价以至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十分突出。但目前, 随着其他运输方式的快速发展,以及因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的铁路货物构成的多样化, 使通过铁路运价调控物价的作用已大大减弱,也就是说铁路的现有运价规则对于宏观调控方面的考虑已经落伍,和市场严重脱节。

2.3 垄断问题。铁路运输的垄断性, 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但随着我国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 铁路运输的市场垄断地位已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对此,需要从不同运输方式间竞争规律进行具体分析。虽然不同运输方式各有其技术、经济上的特点, 但并不排斥其相互之间的竞争。运输方式之间之所以会发生竞争,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各种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的功能总体上具有同一性,都是实现旅客和货物的空间位移的改变。二是由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运价水平和时效性方面)决定的市场适用范围。实践已证明, 目前铁路运输的垄断领域主要在大部分长途低附加值货物运输和长途旅客运输领域。在短途客货运输领域, 铁路运输本身不存在优势。在中途客货运输领域, 已受到公路运输的强大冲击。即使在长途旅客运输市场, 也受到航空运输的部分冲击。在长途货物运输市场, 特别是在高附加值货物的长途运输中, 也受到高速公路运输的部分冲击。因此, 必须面对变化了的情况, 对铁路运价进行适当改革, 促进各运输方式间比价关系的合理化, 以充分发挥运价在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运价很大的一部分是由成本构成的,铁路行业垄断,铁路总公司一家独大,导致铁路运输成本居高不下,生产效率也很低下,参考国外同行经验,例如日本、美国铁路运营,适当放开铁路行业准入门槛,在货运行业引入民间资本,打破垄断,不仅将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降低成本,更可以为铁路运输行业注入资金,注入活力、促进铁路运输发展。铁路货物运价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要以市场确定一切。作为反映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是瞬息万变的,而铁路的货运运价完全是政府定价,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以固定的运价对待灵话的市场造成了应得的收入得不到,本应属于铁路的货源流失等等。

现行的铁路货运运价体系包含了铁路基本运价(用于正常的运营支出)、建设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铁路的专项建设)、电气化附加费(用于电气化区段电费补偿)、中转作业费(用于货车运行途中在编组站改编作业时的补偿)、货运杂费(用于使用或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补偿)、新线运价和各种代收款等,这些费用均要在收费凭证中罗列出来,用于不同项目的清算。其结果是既增加了计算运输费用的复杂化,又使货主主观感到收费不透明。一般的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不能正确判断各种收费是否合理,又使其在托运货物之前无法准确预见从始发站至终点站的整个运输费用,只有在领取货物时才知道。

现行的运价体系使得各铁路运输企业不能直接以市场为导向,向市场会接取得自己的收入,而是通过二次分配以清算的办法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处收入、重清算,也造成了一定的局部下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运价下浮。这些指导为思想最终会使铁道部不能满足各运输企业的清算(按照事先的清算价格),到了年底只有再进行清算调整。

具体表现如下:

3.1 铁路运价管理权限集中,体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在运价管理机制方面,运价限制过死是目前影响铁路货运营销的突出问题。铁路提供市场销售的是运输能力,这些能力只有被客户使用时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无论是空车方向还是重车方向,凡是没有利用的运输能力都是一种浪费。对于竞争比较激烈的线路方向上,只要还有“未被利用的能力”都应实行灵活的运价手段,以便争取运量,充分利用铁路能力,增加运输收入,降低运输成本。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而目前铁路运价的定价权限仍高度集中在国务院,使铁路在市场面前总处于被动、不适应的局面。在管理体制上,铁路的运输生产和运价管理相分离,生产和销售过程相脱节,不能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运输生产和运价。

3.2 运价下浮政策执行不灵活、不规范

近年来,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可在规定的货运价格水平下进行运价下浮。但在实际执行中,灵活性仍不高,由基层站段了解到货源情况,逐级上报到铁路局或铁道部,再由铁道部或铁路局给予批复,一上一下,手续多,周期长;由于目前乱收费现象并未根本消除,铁路与货主之间还有多道环节,运价下浮的优惠有时未能落实到真正的货主身上。

3.3铁路成本和收入分配管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影响了运价体制的改革

一方面,铁路的成本没有真实反映铁路运输生产的实际消耗,不能提供不同种类和质量运输产品的成本,无法随产品质量、功能的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另一方面,运输收入的分配仍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未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利益原则,吃大锅饭问题未根本解决。

3.4 运价政策与市场脱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铁路货物运价多次微调,但就基本运价仍然略高于水运、远低于公路,应该说铁路运价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不合理的运价政策、不科学的运价体系和不灵活的运价管理机制,限制、削弱和湮没了这一优势。

3.4.1目前我国铁路根据货物品类进行运价分类,将运输的货物分为9个运价号。除按照轴公里计费的9号运价外,其他不同运价号的货物其运价率相差较大,导致铁路1—4号整车货物的运价与公路相比要低得多,7—8号整车货物的运价与公路相比又高得多。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铁路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是将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高运价率货物的运输市场拱手让给了公路,另一方面是铁路在低运价率货物的运输中收入过少。公路运价平均每吨货物为0.5元,铁路运价平均每吨货物仅0.0747元。造成铁路在低运价货物运输中付出多收入少,降低了盈利水平。

由于价格因素,铁路在外贸、家电等运输市场份额不断丢失,零担、集装箱、汽车等品类的运输不能形成应有的规模。目前,除了煤炭、矿石、粮食等需要大运力和运到时限要求不高的散堆装普通货物,以及公路不够发达的方向外,铁路运价已基本不占优势。

3.4.2 在运价政策方面,铁路基本运价中未包含建设投资的回报。从货主负担的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看,铁路运价由基本运价、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特定加价运费、特定线路运价和各项杂费及延伸服务费构成。这些基本运费以外的收费已达到或超过基本运费的水平,因此,铁路在运输市场中实际是以2倍于基本运价的价格参与竞争,使铁路的运价优势尽失。

3.4.3在运价体系方面,计费重量、计费径路等规定又提高了运价的实际水平。货车中转、加固材料等多达20余种费用,影响了铁路运价的透明度,加上过于频繁的价格调整,使得客户产生了“公路让、水运降、铁路涨”的现象。

3.4.4 建设基金占运费比重过大,削弱了运价的杠杆作用。以运价形式表现的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铁路的扩大再生产,目前已占运价总水平的45%左右。这种把运价分成两个部分,把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人为分开并割断联系的做法,在市场经济多种运输方式竞争的形势下,不仅造成铁路投资体制与经营体制的脱节,资金投资效益不高,实质上也占用了正常的价格空间,削弱、扭曲了价格对市场的灵敏反应和调节作用。

3.4.5 价外收费挤占了价格空间。由于铁路现行管理体制下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增加收费环节,收取价外费用,挤占了正常的运价空间,使铁路在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造成了运输收入的流失。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4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 必要性

4.1.1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改革的需要。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一个巨大的飞跃。铁路所面临的千家万户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运作。要讲服务,讲服务的差别化;要讲价格,讲价格的总水平、透明度。与铁路处于同一服务领域的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在市场化方向上已经走了很远,他们有灵活的价格机制和良好的服务。铁路内部的网运分离改革方案也要求货运运价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

4.1.2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开放的需要。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铁路要向外资开放,外资要享受国民待遇。这就必须要建立竞争运价,必须要打破政府定价的框架。

4.1.3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发展的需要。铁路需要发展,需要投入,而国家又没有太多的资本投入,只能向民营开放。民营运作必须要放开价格的政府管制。

4.2 可行性

4.2.1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首先要解决铁路是不是垄断行业的问题。铁路部门的路网具有自然垄断性。2个城市之间修1条铁路、1 家铁路公司来经营肯定比修多条铁路、多家铁路公司来经营经济得多。但作为铁路部门组成部分的客运和货运下具备自然垄断性。既然这一块不具备自然垄断性,就应该进行中场化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的改革。就自然垄断性来讲出并非完全排除竞争。由于我国铁路的自然垄断性,长期处于政府的管制中,但它的确受到了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等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也迫使铁路部门产生了铁路货运运价下浮的办法。由于整套运价体制不是以市场化设计的,也就不可能执行得太好。但它毕竞为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改革开了先河。

4.2.2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必须要提到铁路运输体制问题。在现行的政企合一的铁道部和非真正企业的铁路局、分局体制下,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确实艰难。但运输价格和价格体系的变化是体制变化的前奏,价格是市场的反映,市场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促使体制发生变化。体制的变化在更大程度上要促使价格体系的变化。在体制变化之前,不可能对货运运价完全市场化,但至少在局部是可以做到的。我国铁路货运价格改革的建议

5.1 适应市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并存,进一步下放运价浮动权

5.1.1 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应适当放松对铁路运价的管制,根据运输市场的不同竞争状况实行不同定价,如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磷矿石、农机等实行政府定价,对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货物如煤炭、石油、棉花、木材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轻浮、高附加值等竞争激烈的货物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辅之以多经脱钩、业务集中办理、成本清晰、清算科学等改革,逐步将定价权下放给运输企业,使铁路运输企业不断适应并进入市场竞争。

5.1.2 按照建立灵活价格机制的目标,充分利用运价浮动政策,使价格管理更灵活、更适应市场变化。为此,各铁路局管内的运价浮动应由各局自主决定,跨局运输也应实现方向别、品类别的部分浮动,以更有效吸引货源。

5.2 压缩合并费目,简化计算程序

5.2.1 选择适当的时机,在财务清算的配套改革基础上,将现有的运价号由现在整车9个、零担4个减少到整车5个、零担3个左右。铁路货运收费项目繁多、手续繁杂,而且缺乏透明度。为了方便客户,必须对此进行简化,使运价表现形式简单明了。例如可将电力附加费和新路均摊运费合并进入运价;大力减少杂费项目,使杂费项目不超过20项。

5.2.2 “一口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作法,目前我国公路、水运也普遍采用。铁道部现已确定在集装箱运输中推行“一口价”,然后积极创造条件,向整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由“站到站”运输向“门到门”运输发展,逐步在所有货物运输中推行。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5.2.3 改革指定径路计费办法,增加计费的透明度。按指定径路收取费用,不利于铁路货运的市场竞争。因此要按最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指定径路进行调整,尽量避免因径路调整增加客户负担。在路网性干线实行同一运价,不搞分段计费。取消绕路运输计费的方法,在实际货物运输时可根据需要按绕路办理,但在运费计算上均按最短径路处理。对实行分段计费的线路价格在全路公开,使货主发送货物时能简单明了地计算全部费用。随着运输能力增加,逐步减少货物运输指定径路,努力实现铁路运输成本最低、客户负担最小的目标。

5.2.4 恢复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后,要进一步规范临管运价和其他加价(包括电力加价、煤炭加价等)。特殊运价的存在不利于扩展货源和充分利用新建铁路能力,就路网线路而言,这还与公平、合理、简化的计费原则相抵触。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更多的临管新线、路网特定区段取消特价收费,纳入均摊办法范围,以简化计费程序,减少因径路不同而运费负担存在差别产生的问题。

5.2.5 改革规章,使计费方法更趋合理。规章中部分杂费计算方法相互抵触,不易掌握。例如:长大货物车使用费、中技费同属杂费范畴,但里程掌握不一致。另外,一些杂费的收取完全可以合并到运费中。

5.2.6运价应向基本运价与区域运价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基本运价指正常的运输价格;区域运价指地区差或资源性的价格,即公路不发达地区或本地区此货物资源比较紧缺甚至没有时,可采用适当提高运费的办法来实现,但是这部分运费必须采用到达运费的方式执行,否则又给运费的计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区域运价是铁路运输企业在计费改革中孕育的新运价模式,其制定的原则是既要补偿运营成本、满足还贷和积累发展基金的需要,又要兼顾地方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合理比价。

5.3 降低建设基金在运价中的比重

以后在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建设基金挤占的运价空间。同时随客货分帐核算,应考虑客运分担一定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核定客车线路使用费时,加入一定比例的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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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适应市场的需要,采用多样化的运价模式

5.4.1 季节运价。各铁路局应根据吸引范围内货源的季节性特点,采取不同的运价策略,既充分利用铁路能力,保证均衡运输,也使铁路运输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5.4.2 多车运价和限制区段上浮运价。多车运价适用于5车以上、25车以下的运量,其依据是多车运输的改编成本低。对于大宗稳定客户,例如矿产品、煤炭客户,可实行多车运价。对流向限制口的货源提高运价,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限制口的紧张状况,同时也可避免不良路风问题的发生。

5.4.3 优质优价。即目前比照客车开行的“五定班列”,定点、定价、定线、定发到时间。建议此类列车不但要长期开行下去,而且要根据货源情况加开临时“五定班列”列车。这样有利于营销工作的开展和长期货源的稳定。同时当某一区段或线路货源不足时,可调整运行线路,保证“五定班列”的长期发展。

5.4.4 浮动运价。首先,建议浮动运价的审批权限采用逐级负责的原则,铁道部总体控制,各铁路局依运输成本的高低灵活掌握;再者,对于运价向上浮动部分要同合同运价、季节运价、车种运价等紧密结合起来,同时为激励运价的上浮,上级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明确超额收缴部分的返还政策。

5.4.5 合同运价。分长期合同、方案合同、短期合同等运价形式,合同运价也可称为商讨运价(与月计划、日计划区分开),既然是商讨运价就必须给基层一定的浮动权限,这一点很重要,为稳定这部分货源可用收取定金等方式来实现,待合同兑现后返还货主,否则按违约收缴。

5.4.6 车种运价。考虑到目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变化,货主从货物安全上考虑,大多首选棚车运输煤炭货物,建议有关部门探索增加车种运价模式,即适当增收棚车使用费或降低敞车使用费率等方法,鼓励货主使用敞车运输。

5.5月编计划和日常计划实行不同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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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月编计划是编制技术计划的基础,月编计划不准确,造成技术计划失真,给铁路日常工作组织带来很大困难。为改变这种状况,可适当降低月编计划运价,以提高月编计划和技术计划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利用铁路运能。

6结束语

总之,铁路货运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和企业效益最大化,应借鉴国外铁路运价策略,加快运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灵活的运价体系。其主要策略是:以国家统一运价为基础,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掌握一定的运价浮动权,并实行多种形式的运输价格,包括新路新价、特殊运价、优质优价、区域运价、季节浮动价、合同运价、限制口加价等,形成新的铁路货运价格管理体系。

第三篇:铁路货物运价改革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

众所周知,我国铁路运价运价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运价体系,是在国家的管制下制定和调整的。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货运运价作为计划经济的价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形成机制以及运价管理体制必须适应计划经济的内在要求。1990年我国颁布的铁路法明确规定了铁路货物的运价率是由铁道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货运杂费由铁道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得国家计委同意后规定。铁路货运运价的计划经济特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一段时期内为我国铁路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的价格体系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深化,以计划经济为背景制订出的运价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必然是冲突的、不相适应的。(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0 制定运价的基础

运价,是运输业产品的销售价格,是运输业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运输价值由3 部分组成:转移的物化劳动的价值或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V);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价值(M).前两部分(C + V)的货币表现就是运输成本,第3 部分的货币表现就是盈利,包括利润和税金.由于运输价值难以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运输价值主要部分货币表现的运输成本, 就是制定运价的基础和主要经济依据.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挪威、瑞典等欧洲国家早在1962 年起就建立了以运输成本为依据的运价制度。1 我国铁路现行运价模式

我国现行铁路运价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而延续下来的,是一种政府定价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下一步运价模式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要对其进行改革,首先要对铁路运价的现行模式做出准确的判断。而要完整判断一个产业所施行的价格模式是怎样的,一般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谁来定价,即是由政府定价、企业定价还是混合定价;第二,怎样定价,即基本价格的定价模型采用哪种形式;第三,价格规制采用哪种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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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谁来定价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实行国家直接所有、直接经营、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计划管理体制,铁路与国家之间主要不是经济关系而是行政隶属关系。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铁道部既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同时又以一个大型国内企业的身份向国家承包经营,全路实行统一运价。铁路运价从制定到调整的一系列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政府,定价及价格管理权统归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路局和集团公司)均无定价权,只是价格的具体执行者。在1998年,国务院才开始向铁道部下放了部分定价权,对回空方向运输以及与高速公路已形成平行竞争路段的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但是,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指导价”对于定价权的放松是相当有限的。首先,基准价仍然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规制,完全由政府制定价格,即使作为政府部门的铁道部也是没有定价权的;其次,对于可以浮动的部分,政府指导的价格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范围。因此,可以判定,我国铁路运价仍属于政府定价,但已经逐步向混合定价方向改进。

1.2 关于怎样定价的问题

从具体实践看,我国铁路经历了一系列调价的过程,所以目前的运价水平又是每一次调价逐步累加起来的补丁价格,每次调价的方法多是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来计算需要调价的多少。从这种调价方式也可以进一步确认,我国铁路的定价方式主要采用的是以成本为导向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

1.3 关于运价规制问题

我国铁路客运运价实行的是以典型的成本加成为主、以局部性的价格幅度管理为辅的规制方式。其中成本加成主要考虑了预算平衡,以弥补运营成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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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再生产的保本微利目标。而价格幅度管理主要考虑了调节供求关系,即通过浮动机制缓解客运生产能力在时间上或区段上的不均衡分布所造成的瓶颈效应;我国铁路货运运价规制与客运稍有不同,主要是因为其运价包括运营价格和铁路建设基金两部分,其中运营价格规制与客运相似,而铁路建设基金部分是对货主强制性收取的。另外,除了对货运运营价格实施成本加成规制和对铁路货主实施铁路建设基金规制外,铁路货运运价出于不同的目的还包含多种其他费用形式。如为了解决新建铁路还贷问题实行的新路新价,为公平运费、合理分流实行的新路新价均摊,为解决电气化铁路电价纠纷对经电气化铁路运输的货物加收电力附加费,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制定集装箱运价政策等等。对铁路运价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2.1 公益性问题。虽然铁路运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 决定了其公益性在今后仍将存在, 但更应重视其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所具有的经济性, 要重视其自身的投入产出规律。特别是随着铁路运输体制的改革, 铁路运输部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铁路运输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与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加以区分。

2.2 宏观调控功能问题。当铁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且铁路运输货物以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为主时期, 铁路运价对加工业产品价格以至整个物价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政府部门通过铁路运价调控物价以至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十分突出。但目前, 随着其他运输方式的快速发展,以及因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的铁路货物构成的多样化, 使通过铁路运价调控物价的作用已大大减弱。

2.3 垄断问题。铁路运输的垄断性, 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但随着我国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 铁路运输的市场垄断地位已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对此,需要从不同运输方式间竞争规律进行具体分析。虽然不同运输方式各有其技术、经济上的特点, 但并不排斥其相互之间的竞争。运输方式之间之所以会发生竞争,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各种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的功能总体上具有同一性,都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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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和货物的空间位移的改变。二是由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运价水平和时效性方面)决定的市场适用范围。实践已证明, 目前铁路运输的垄断领域主要在大部分长途低附加值货物运输和长途旅客运输领域。在短途客货运输领域, 铁路运输本身不存在优势。在中途客货运输领域, 已受到公路运输的强大冲击。即使在长途旅客运输市场, 也受到航空运输的部分冲击。在长途货物运输市场, 特别是在高附加值货物的长途运输中, 也受到高速公路运输的部分冲击。因此, 必须面对变化了的情况, 对铁路运价进行适当改革, 促进各运输方式间比价关系的合理化, 以充分发挥运价在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铁路货物运价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要以市场确定一切。作为反映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是瞬息万变的,而铁路的货运运价完全是政府定价,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以固定的运价对待灵话的市场造成了应得的收入得不到,本应属于铁路的货源流失等等。

现行的铁路货运运价体系包含了铁路基本运价(用于正常的运营支出)、建设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铁路的专项建设)、电气化附加费(用于电气化区段电费补偿)、中转作业费(用于货车运行途中在编组站改编作业时的补偿)、货运杂费(用于使用或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补偿)、新线运价和各种代收款等,这些费用均要在收费凭证中罗列出来,用于不同项目的清算。其结果是既增加了计算运输费用的复杂化,又使货主主观感到收费不透明。一般的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不能正确判断各种收费是否合理,又使其在托运货物之前无法准确预见从始发站至终点站的整个运输费用,只有在领取货物时才知道。

现行的运价体系使得各铁路运输企业不能直接以市场为导向,向市场会接取得自己的收入,而是通过二次分配以清算的办法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处收入、重清算,也造成了一定的局部下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运价下浮。这些指导为思想最终会使铁道部不能满足各运输企业的清算(按照事先的清算价格),到了年底只有再进行清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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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如下:

3.1 铁路运价管理权限集中,体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在运价管理机制方面,运价限制过死是目前影响铁路货运营销的突出问题。铁路提供市场销售的是运输能力,这些能力只有被客户使用时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无论是空车方向还是重车方向,凡是没有利用的运输能力都是一种浪费。对于竞争比较激烈的线路方向上,只要还有“未被利用的能力”都应实行灵活的运价手段,以便争取运量,充分利用铁路能力,增加运输收入,降低运输成本。而目前铁路运价的定价权限仍高度集中在国务院,使铁路在市场面前总处于被动、不适应的局面。在管理体制上,铁路的运输生产和运价管理相分离,生产和销售过程相脱节,不能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运输生产和运价。

3.2 运价下浮政策执行不灵活、不规范

近年来,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可在规定的货运价格水平下进行运价下浮。但在实际执行中,灵活性仍不高,由基层站段了解到货源情况,逐级上报到铁路局或铁道部,再由铁道部或铁路局给予批复,一上一下,手续多,周期长;由于目前乱收费现象并未根本消除,铁路与货主之间还有多道环节,运价下浮的优惠有时未能落实到真正的货主身上。

3.3铁路成本和收入分配管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影响了运价体制的改革

一方面,铁路的成本没有真实反映铁路运输生产的实际消耗,不能提供不同种类和质量运输产品的成本,无法随产品质量、功能的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另一方面,运输收入的分配仍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未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利益原则,吃大锅饭问题未根本解决。

3.4 运价政策与市场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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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铁路货物运价多次微调,但就基本运价仍然略高于水运、远低于公路,应该说铁路运价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不合理的运价政策、不科学的运价体系和不灵活的运价管理机制,限制、削弱和湮没了这一优势。

3.4.1目前我国铁路根据货物品类进行运价分类,将运输的货物分为9个运价号。除按照轴公里计费的9号运价外,其他不同运价号的货物其运价率相差较大,导致铁路1—4号整车货物的运价与公路相比要低得多,7—8号整车货物的运价与公路相比又高得多。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铁路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是将高运价率货物的运输市场拱手让给了公路,另一方面是铁路在低运价率货物的运输中收入过少。公路运价平均每吨货物为0.5元,铁路运价平均每吨货物仅0.0747元。造成铁路在低运价货物运输中付出多收入少,降低了盈利水平。

由于价格因素,铁路在外贸、家电等运输市场份额不断丢失,零担、集装箱、汽车等品类的运输不能形成应有的规模。目前,除了煤炭、矿石、粮食等需要大运力和运到时限要求不高的散堆装普通货物,以及公路不够发达的方向外,铁路运价已基本不占优势。

3.4.2 在运价政策方面,铁路基本运价中未包含建设投资的回报。从货主负担的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看,铁路运价由基本运价、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特定加价运费、特定线路运价和各项杂费及延伸服务费构成。这些基本运费以外的收费已达到或超过基本运费的水平,因此,铁路在运输市场中实际是以2倍于基本运价的价格参与竞争,使铁路的运价优势尽失。

3.4.3在运价体系方面,计费重量、计费径路等规定又提高了运价的实际水平。货车中转、加固材料等多达20余种费用,影响了铁路运价的透明度,加上过于频繁的价格调整,使得客户产生了“公路让、水运降、铁路涨”的现象。

3.4.4 建设基金占运费比重过大,削弱了运价的杠杆作用。以运价形式表现的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铁路的扩大再生产,目前已占运价总水平的45%左右。这种把运价分成两个部分,把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人为分开并割断联系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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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市场经济多种运输方式竞争的形势下,不仅造成铁路投资体制与经营体制的脱节,资金投资效益不高,实质上也占用了正常的价格空间,削弱、扭曲了价格对市场的灵敏反应和调节作用。

3.4.5 价外收费挤占了价格空间。由于铁路现行管理体制下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增加收费环节,收取价外费用,挤占了正常的运价空间,使铁路在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造成了运输收入的流失。

4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 必要性

4.1.1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改革的需要。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一个巨大的飞跃。铁路所面临的千家万户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运作。要讲服务,讲服务的差别化;要讲价格,讲价格的总水平、透明度。与铁路处于同一服务领域的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在市场化方向上已经走了很远,他们有灵活的价格机制和良好的服务。铁路内部的网运分离改革方案也要求货运运价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

4.1.2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开放的需要。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铁路要向外资开放,外资要享受国民待遇。这就必须要建立竞争运价,必须要打破政府定价的框架。

4.1.3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是发展的需要。铁路需要发展,需要投入,而国家又没有太多的资本投入,只能向民营开放。民营运作必须要放开价格的政府管制。

4.2 可行性

4.2.1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首先要解决铁路是不是垄断行业的问题。铁路部门的路网具有自然垄断性。2个城市之间修1条铁路、1 家铁路公司来经营肯定比修多条铁路、多家铁路公司来经营经济得多。但作为铁路部门组成部分的客运和货运下具备自然垄断性。既然这一块不具备自然垄断性,就应该进行中场化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的改革。就自然垄断性来讲出并非完全排除竞争。由于我国铁路的自然垄断性,长期处于政府的管制中,但它的确受到了公路运输、水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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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等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也迫使铁路部门产生了铁路货运运价下浮的办法。由于整套运价体制不是以市场化设计的,也就不可能执行得太好。但它毕竞为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改革开了先河。

4.2.2 铁路货运运价市场化必须要提到铁路运输体制问题。在现行的政企合一的铁道部和非真正企业的铁路局、分局体制下,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确实艰难。但运输价格和价格体系的变化是体制变化的前奏,价格是市场的反映,市场促使体制发生变化。体制的变化在更大程度上要促使价格体系的变化。在体制变化之前,不可能对货运运价完全市场化,但至少在局部是可以做到的。我国铁路货运价格改革的建议

5.1 适应市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并存,进一步下放运价浮动权

5.1.1 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应适当放松对铁路运价的管制,根据运输市场的不同竞争状况实行不同定价,如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磷矿石、农机等实行政府定价,对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货物如煤炭、石油、棉花、木材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轻浮、高附加值等竞争激烈的货物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辅之以多经脱钩、业务集中办理、成本清晰、清算科学等改革,逐步将定价权下放给运输企业,使铁路运输企业不断适应并进入市场竞争。

5.1.2 按照建立灵活价格机制的目标,充分利用运价浮动政策,使价格管理更灵活、更适应市场变化。为此,各铁路局管内的运价浮动应由各局自主决定,跨局运输也应实现方向别、品类别的部分浮动,以更有效吸引货源。

5.2 压缩合并费目,简化计算程序

5.2.1 选择适当的时机,在财务清算的配套改革基础上,将现有的运价号由现在整车9个、零担4个减少到整车5个、零担3个左右。铁路货运收费项目繁多、手续繁杂,而且缺乏透明度。为了方便客户,必须对此进行简化,使运价表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现形式简单明了。例如可将电力附加费和新路均摊运费合并进入运价;大力减少杂费项目,使杂费项目不超过20项。

5.2.2 “一口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作法,目前我国公路、水运也普遍采用。铁道部现已确定在集装箱运输中推行“一口价”,然后积极创造条件,向整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由“站到站”运输向“门到门”运输发展,逐步在所有货物运输中推行。

5.2.3 改革指定径路计费办法,增加计费的透明度。按指定径路收取费用,不利于铁路货运的市场竞争。因此要按最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指定径路进行调整,尽量避免因径路调整增加客户负担。在路网性干线实行同一运价,不搞分段计费。取消绕路运输计费的方法,在实际货物运输时可根据需要按绕路办理,但在运费计算上均按最短径路处理。对实行分段计费的线路价格在全路公开,使货主发送货物时能简单明了地计算全部费用。随着运输能力增加,逐步减少货物运输指定径路,努力实现铁路运输成本最低、客户负担最小的目标。

5.2.4 恢复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后,要进一步规范临管运价和其他加价(包括电力加价、煤炭加价等)。特殊运价的存在不利于扩展货源和充分利用新建铁路能力,就路网线路而言,这还与公平、合理、简化的计费原则相抵触。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更多的临管新线、路网特定区段取消特价收费,纳入均摊办法范围,以简化计费程序,减少因径路不同而运费负担存在差别产生的问题。

5.2.5 改革规章,使计费方法更趋合理。规章中部分杂费计算方法相互抵触,不易掌握。例如:长大货物车使用费、中技费同属杂费范畴,但里程掌握不一致。另外,一些杂费的收取完全可以合并到运费中。

5.2.6运价应向基本运价与区域运价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基本运价指正常的运输价格;区域运价指地区差或资源性的价格,即公路不发达地区或本地区此货物资源比较紧缺甚至没有时,可采用适当提高运费的办法来实现,但是这部分运费必须采用到达运费的方式执行,否则又给运费的计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区域运价是铁路运输企业在计费改革中孕育的新运价模式,其制定的原则是既要补偿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运营成本、满足还贷和积累发展基金的需要,又要兼顾地方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合理比价。

5.3 降低建设基金在运价中的比重

以后在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建设基金挤占的运价空间。同时随客货分帐核算,应考虑客运分担一定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核定客车线路使用费时,加入一定比例的建设基金。5.4 适应市场的需要,采用多样化的运价模式

5.4.1 季节运价。各铁路局应根据吸引范围内货源的季节性特点,采取不同的运价策略,既充分利用铁路能力,保证均衡运输,也使铁路运输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5.4.2 多车运价和限制区段上浮运价。多车运价适用于5车以上、25车以下的运量,其依据是多车运输的改编成本低。对于大宗稳定客户,例如矿产品、煤炭客户,可实行多车运价。对流向限制口的货源提高运价,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限制口的紧张状况,同时也可避免不良路风问题的发生。

5.4.3 优质优价。即目前比照客车开行的“五定班列”,定点、定价、定线、定发到时间。建议此类列车不但要长期开行下去,而且要根据货源情况加开临时“五定班列”列车。这样有利于营销工作的开展和长期货源的稳定。同时当某一区段或线路货源不足时,可调整运行线路,保证“五定班列”的长期发展。

5.4.4 浮动运价。首先,建议浮动运价的审批权限采用逐级负责的原则,铁道部总体控制,各铁路局依运输成本的高低灵活掌握;再者,对于运价向上浮动部分要同合同运价、季节运价、车种运价等紧密结合起来,同时为激励运价的上浮,上级部门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明确超额收缴部分的返还政策。

5.4.5 合同运价。分长期合同、方案合同、短期合同等运价形式,合同运价也可称为商讨运价(与月计划、日计划区分开),既然是商讨运价就必须给基层

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第七组)

一定的浮动权限,这一点很重要,为稳定这部分货源可用收取定金等方式来实现,待合同兑现后返还货主,否则按违约收缴。

5.4.6 车种运价。考虑到目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变化,货主从货物安全上考虑,大多首选棚车运输煤炭货物,建议有关部门探索增加车种运价模式,即适当增收棚车使用费或降低敞车使用费率等方法,鼓励货主使用敞车运输。

5.5月编计划和日常计划实行不同运价

由于月编计划是编制技术计划的基础,月编计划不准确,造成技术计划失真,给铁路日常工作组织带来很大困难。为改变这种状况,可适当降低月编计划运价,以提高月编计划和技术计划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利用铁路运能。

6结束语

总之,铁路货运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和企业效益最大化,应借鉴国外铁路运价策略,加快运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灵活的运价体系。其主要策略是:以国家统一运价为基础,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掌握一定的运价浮动权,并实行多种形式的运输价格,包括新路新价、特殊运价、优质优价、区域运价、季节浮动价、合同运价、限制口加价等,形成新的铁路货运价格管理体系。

第四篇:铁路客运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间我已经参加工作近一个半月了,作为一名进入一个全新工作环境的新员工来说,虽然在前期的面试准备中,已经对铁路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但还是对全新的环境充满新鲜感,然而一切的紧张情绪都在车站领导、同事的贴心关怀下烟消云散了。不仅如此,依托着集团公司“师傅”带“学徒”的合理科学且人性化的学徒制度,我在这过去的一个半月里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下面对这一个月的工作进行初步总结:

一、初入车站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一切事情都应该要有个好开头,工作也是如此,在来车站前我就做好了思想准备,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工作我都要细心完成,戒骄戒躁,任务重,要不气不馁,工作轻,要沉稳细心,不将知识和眼界局限于小处,要勤学多干,尽自己所能尽快掌握工作中所必需的工作技能。

刚到车站我被安排跟着师傅先熟悉环境,都说在学校学习做人,在社会学习做事,生活中处处有学习,工作中更是如此,在此期间,我越来越懂得谦逊,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世界之大有许多是我从未接触过、从未感受过得,在这个期间我的心态渐渐的有了很大的转变,曾经因为成功考取工作的自满情绪早已经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对一切工作内容、知识、技能的敬畏和求知。曾经的“只要跟紧师傅就行”的念头也早已离我远去,经过对工作的重新认识,我深刻体会到了“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这句话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在车站工作的所有领导同事都是我学习的榜样,向曾冰副站长学习对待情绪急躁的旅客时的耐心与尊重,向罗雅杰副站长学习在工作时的细心与精致,还有太多太多,车站的每个同事都像一座宝库一样蕴含着超丰富的知识与经验等待我的发现与挖掘。

二、售票厅的“生活”

熟悉了环境之后,副站长安排我先去售票厅学习售票,售票厅作为车站接触旅客的第一道阵线,十分关键。在保证自身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仅要急旅客所急,更要细致耐心地保证不能忙中出错。这就需要我们要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刚进入票房的我免不了会有紧张的情绪,但是在陈东和张晓勇两位前辈的帮助下我稳住了阵脚,两位同事为我详细的讲解了整个售票流程并且手把手的教我买票和退票改签等流程,当我在前辈的“保护”下独立的完成了第一次售票后,看着旅客们拿着票满意地转身离去的背景,我心中泛起了那种可以被称之为“成就感”的幸福滋味!曾经我以为这就只是一份职业,一份只要我努力做好就可以了的职业。。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每当我看到旅客焦急的脸上露出了轻松的笑容;每当我看到束手无策的游客感激的说出了那一句谢谢;每当我看到那些舒心的在我的帮助下办完了一系列手续;我便会不自觉的感到自豪,感到愉快。这一切都是因为在工作中我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体现!

爱因斯坦说过: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而一个人要对一件事全力以赴,那他必须要有责任心,心中有责,做事才能负责,才能竭尽全力。而只要做事者竭尽全力,再难的事情也有解决的办法,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嘛。在我看来车站是整体铁路的门面,是大部分旅客认识铁路最直观的的印象,这其中售票厅更要做好,售票员更要有责任感,才能更好的为铁路为自己创造利益。

这一个多月以来,我收获了许多多,我学会了怎样去与旅客交流,我学会了怎样与同事相处,我也学会了怎样在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价值。因为我明白了,我工作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这一个多月以来,我也有很多的不足,我仍然不能让所有的旅客满意,我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做好了每一件事,我仍然有很多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可是我觉得,人生中还有那么长那么长的路,我们需要的,是不断地发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然后不断地去完善自己,使自己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安泽宇

2018年11月20日

第五篇: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9]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价下浮条件 第三章 运价下浮的审批 第四章 运价下浮计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吸引货源,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增运增收,加强货物运价下浮的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总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价下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成本,为争取运量、增加收益而降低单位产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运价下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下浮后的运价应高于运输成本(参考“点到点成本”系统数据进行测算)。

2.必须禁止价外收费并免收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运价下浮:

1.下列指定品类的货物:

-------------------------------------

|品类代码| 货 物 品 类 ||

品类代码 | 货 物 品 类

|----|---------||-------|-----------|

| 01 |

||

13

|化肥及农药

|----|---------||-------|-----------|

| 02 |

||

14

|盐

|----|---------||-------|-----------|

| 03 |

||

|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

|----|---------||

1570 |

| 07 |

磷 矿 石

||

|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

| 12 |

||1599204|黄磷

-------------------------------------

2.按军运计费的货物。

3.零担货物。

4.通过运输紧张区段(以月度运输计划规定为准)和到达运输限制去向(暂

定成都、昆明局)的货物(不含进出口国际集装箱运输)。第二章 运价下浮条件

第五条 轻浮货物采用整车运输时,运价可按下表幅度下浮。本办法所称轻浮

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公斤的成件包装货物和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拖

斗车。

----------------------

| 运 价 号 |最大下浮幅度(%)

|-------|------------|

5、6

35

|-------|------------|

7、8

50

----------------------

第六条 在空车方向顺路装运轻浮货物以外的整车货物,符合新增运量条件的,新增运量部分可按下表规定下浮。空车方向按月度技术计划确定。

-----------------------------------

| 运 价 号 |

新增运量(车/月)|

最大下浮幅度(%)|

|-------|------------|------------|

50

10

|-------|------------|------------|

3、4

40

15

|-------|------------|------------|

5、6

20

25

|-------|------------|------------|

7、8

10

40

-----------------------------------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回空方向顺路装运货物时,可按集装箱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下浮,但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该品类货物按整车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跨局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铁道部每季度公布(2000年一季度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见附件2)。管内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各局自定。

在集装箱港站、深圳北站发出或到达和经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换装进出口的国际集装箱(指海运的自备箱),经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换装进出口和经深圳北与香港铁路交接的中国铁路集装箱,其运价可下浮20%。

第八条 托运人包租货运五定班列列车或车位,时间在半年以上,列车开行密度每周不少于两列,分品类包租的,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下浮幅度基础上再增加5%的优惠幅度;不分品类包租的,整车货物最低按4号运价计算,集装箱最低每车按2个20英尺箱运价优惠10%计算。

第九条 五定班列的快运费,可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快运费额度内下浮。

关联法规:

第三章 运价下浮的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货运营销部门和货运价格管理部门应全面调查核实货源,在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货物运价下浮方案应包括:发站、发货单位、品名、到站、运价里程、现行铁路所收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他运输方式同比口径价格、现行铁路运量、运价下浮后可增加运量、建议降低幅度、执行下浮起止时间、其它情况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需要运价下浮的,铁路局进行成本、收入、效益测算比较后,在第一章规定的原则和第二章规定的最大下浮幅度内研究确定运价下浮具体幅度,由铁路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发批准文电。特殊情况下,需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进行下浮的,铁路局另行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二条 运价下浮实行批准号制度。批准号格式为×局货优价AABBB号,AA为年份,BBB为顺序号,顺序使用。

运价下浮不跨执行。

第十三条 铁路局发出的运价下浮文电,应送到达局,并连同方案报铁道部备案。到达局应将运价下浮文电及时通知到站。铁道部对铁路局不符合规定的文电,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章 运价下浮计算

第十四条 整车货物运价下浮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办法和计费条件,只对费用下浮,下浮项目包括:运费、铁路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发站实际发生的装卸费、专用货车使用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自备集装箱管理费、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八项杂费。其中,铁路建设基金和电气化附加费与运价同幅度下浮,运价的下浮幅度不高于杂费的下浮幅度,但当运价下浮幅度超过20%时,装卸费按20%幅度下浮。

集装箱运价下浮时,集装箱“一口价”的各项目均按同比例下浮。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同一种货物同时符合两种下浮条件的,只能适用其中一种下浮率。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和按一箱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下浮条件的,按其中下浮后运价高的计算。

第十六条 货物运价下浮的运费计算公式为:

下浮后的费用=∑〔单项标准费用×(1-下浮幅度)〕

印花税按下浮后的费用计算。

第十七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在铁路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填记“×局货优价××号,运价下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下浮运价的货物运输,原则上应与托运人签定运量协议。协议运量应保证下浮后的总收入大于按原运价和原运量计算的总收入。执行中,如达不到协议运量,补收正常运费与下浮运价的差额,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协议运量的,取消该项运价下浮。

运价下浮执行中遇限制去向、空车方向、空箱方向发生调整,如运价下浮的执行符合运量协议,则继续执行,如未完成运量协议,则终止。第十九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发送局应按批准号建立统计台帐,对运价下浮货物的发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收入监督。各发送局应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统计台帐(包括跨局的和管内的)汇总报部(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不办理变更到站,若发生变更,则在新到站补收全程正常运费与已收运费的差额,不再执行原运价下浮。

第二十一条 运价下浮必须保证全路利益最大化,不允许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相邻局间共有货源,不得攀比降价,各铁路局要严格掌握,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效益不好或造成无序竞争的,铁道部有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运价下浮原则、超越权限擅自下浮运价减收的,对在执行下浮运价的同时仍在价外收费或不免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的,对将下浮部分转化为小团体利益的,要按标准运价与下浮运价的差额向收费单位追缴运杂费,并按《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对造成运价浮动不规范的责任单位,停止其所有执行的运价下浮项目,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铁路局货物运价下浮汇总上报格式

____年__月

-----------------------------------------------

|序|批 准|发|到|品|下浮幅 |执行|

发送量(吨)

| 原运费 | 现运费 |备|

| |

| | | |

|-----------|

| |

|号| 号 |站|站|名|度(%)|期限|原有|批准|本月|累计|(元/吨)|(元/吨)|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计|

| | | |

| |

-----------------------------------------------

注:1.表中原有发送量指未下浮前每月平均运量。

2.运费含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等运费之外的 所

有费用。

3.备注栏内除填记需说明的情况外,还应注明该项运价下浮为管内或跨局。

附件二

2000年一季度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

-----------------------------------------------------------

往|

| |

| |

| | | | |

|沈|

|南|广 |柳 |成|兰|乌|昆|

|发

| |

| |

| | | | |

|---|-----|-|-----|-----|-----|-----|-----|-|--|--|-|-|-|-|

| 哈 |

|×|

×

|1|× |× |×|×|×|×|

|---|-----|-|-----|-----|-----|-----|-----|-|--|--|-|-|-|-|

| 沈 |10,20|-|10,20|10,20|10,20|10,20|10,20|×|20|× |×|×|×|×|

|---|-----|-|-----|-----|-----|-----|-----|-|--|--|-|-|-|-|

| 京 |

×

|×|

×

×

×

×

|×|× |× |×|×|×|×|

|---|-----|-|-----|-----|-----|-----|-----|-|--|--|-|-|-|-|

| 呼 |

×

|×|

|1|× |× |×|×|×|×|

|---|-----|-|-----|-----|-----|-----|-----|-|--|--|-|-|-|-|

| 郑 |

×

|×|

×

×

×

×

|×|× |× |×|×|×|×|

|---|-----|-|-----|-----|-----|-----|-----|-|--|--|-|-|-|-|

| 济 |

×

|×|

×

×

×

×

|×|× |× |×|×|×|×|

|---|-----|-|-----|-----|-----|-----|-----|-|--|--|-|-|-|-|

| 上 |

×

|×|

×

×

×

×

|×|× |× |×|×|×|×|

|---|-----|-|-----|-----|-----|-----|-----|-|--|--|-|-|-|-|

| 南 |

×

|×|

20 |

×

20 |

20 |

20 |-|20|20|×|×|×|×|

|---|-----|-|-----|-----|-----|-----|-----|-|--|--|-|-|-|-|

| 广 |

×

|×|

×

×

×

×

×

|×|- |× |×|×|×|×|

|---|-----|-|-----|-----|-----|-----|-----|-|--|--|-|-|-|-|

| 柳 |

×

|×|

×

×

×

×

×

|×|× |- |×|×|×|×|

|---|-----|-|-----|-----|-----|-----|-----|-|--|--|-|-|-|-|

| 成 |10,20|×|10,20|10,20|10,20|10,20|10,20|×|20|20|-|×|×|×|

|---|-----|-|-----|-----|-----|-----|-----|-|--|--|-|-|-|-|

| | 1,|

| 1,| 1,| 1,| |

| | | | |

| 兰 |10,20|×|

|10,20|

|1|20|20|×|-|×|×|

| |10,20|

|10,20|10,20|10,20| |

| | | | |

|---|-----|-|-----|-----|-----|-----|-----|-|--|--|-|-|-|-|

| | 1,|

| 1,| 1,| 1,| |

| | | | |

| 乌 |10,20|×|

|10,20|

|1|20|20|×|×|-|×|

| |10,20|

|10,20|10,20|10,20| |

| | | | |

|---|-----|-|-----|-----|-----|-----|-----|-|--|--|-|-|-|-|

| 昆 |

×

|×|

×

×

×

|1|× |× |×|×|×|-|

-----------------------------------------------------------

注:表中1为1吨箱,10为10吨箱,20为20英尺箱,所填数字表示为该箱型的空箱方向,×为无空箱方向,-为管内自定

铁路客运运价(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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