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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4-77666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23:18: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并 联 审 批 工 作 规 则

1、咨询指导。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格,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2、申报收件。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向综合窗口申报,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宿迁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材料收件通知书》。

3、审批流程。

(1)综合窗口依申请将申请材料的基本信息录入并联审批系统,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收件编号,并流转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4个部门,同时将书式申请材料分送至工商部门审批。

(2)工商部门根据综合窗口录入的基本信息和递送的书式申请材料填写《并联审批窗口“三证合一”材料交接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申请材料补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核准登记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或者并联审批窗口,并说明原因,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质监部门根据综合窗口录入的基本信息和扫描上传的材料附件通过工商受理核准后的处理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国税、地税部门根据综合窗口录入的基本信息和扫描上传的材料附件通过工商、质监受理核准后的处理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规则。

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综合窗口颁发。

申请人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查询办件完结或接到综合窗口通知后,凭《宿迁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材料收件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证照,对《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企业设立“三证合一”备案表》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综合窗口将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建立《并联审批办理信息档案》,将各部门办理情况记入档案,并抄送市政务中心。

第二篇:并联审批须知

附件4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

上海涵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实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是本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效

率的一项服务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

二、材料提交

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申请的,应当知悉《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

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认真阅读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的全部内容,据此

向工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流程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内资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

头部门。工商部门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与相关

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同步进行审查或者预审。申请材

料需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直接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需

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在收到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

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相

关文书。

四、提前服务

为了方便申请人,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对于专业性强、审批要件

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选址定点等基础工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根据工商

部门登记场所公示的办事指南,与提供提前服务的审批部门进行预约获得

咨询或者场地勘察等提前服务。

本次登记申请中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为: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申请人已经知晓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办理流程、相关行政审批

事项的申办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内容,现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

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

所提交的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并联审批流程图法律依据

并联审批流程图法律法规依据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四、特殊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第四条: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分析专篇(方案)。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十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三、建筑施工排污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得废水、污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规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规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十四、排污许可证(工业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得废水、污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规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规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十五、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十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发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一)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

(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篇:论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论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资讯技术的发达,民众对政府服务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要求我们的政府不仅是一个规范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同时也应该是一个高效的政府,由此并联审批制度呼之欲出。成都市“一站式到一窗式”并联审批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获得了公众与专家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并联审批 制度 改革

2007年7月,成都率先在全国推行并联审批,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这次并联审批制度的推行从一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定义为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而从试运行效果来看也获得了公众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一、并联审批的涵义及步骤

所谓并联审批,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并联审批管理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涉及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并联审批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给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受到审批中心抄告的事项后,对审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的结果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和反馈,受理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

并联审批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单个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二是阶段式并联审批,既多个审批事项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可以合并到同一阶段,各审批单位并行交叉作业,前置审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后置审批单位,后置审批单位的审查工作最迟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

监控测评。

二、并联审批的优势与不足

通过目前试运行效果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并联审批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大大节约了申办人的时间

由于采用并联的方式,各流程同步进行,无需受上一流程的限制,因此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如以娱乐行业为申办为例,在过去,整个流程办理完结最长需要54个工作日,有的在一个部门的一项审批就需要20个工作日,大大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而通过并联审批再造后的流程只需7个工作日就可完结。

第二,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

并联审批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意见,审批部门为了按时反馈,必须在接到并联审批中心传输的并联审批的信息后,立即主动与申办人联系,变被动的坐等申办人上门的工作方式为主动的找申办人,将服务前移,有利于改变政府形象,增强政府部门服务意识。

第三,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由于采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渠道为技术手段,吸纳了所有的前置审批部门,不再需要每个部门抽调专人到专用地点进行办公,亦不需成立除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专门机构,不需重建办公场所和购置其他硬件设备,节约了人力、财力、和物力,且通过网络的文件收发,大

大的减少了公文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转时间,具有范围广、节奏快、保密性好、效率高的特点。

第四,有利于构筑透明政府,便于公众监督

并联审批制度规定各审批部门需将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需具备的法定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行政审批有关的详细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办证大厅公布等方式发布给社会公众,使申请人通过便捷的方式获取信息。

当然,在这次成都推行的并联试运行审批中由于经验不足加上缺乏可供借鉴的案例,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以下不足:

1.试运行中未考虑行政审批层级不统一的问题

此次试运行中涉及的部门包括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10多个部门,但前置项目的审批部门层级各不相同,有的在市行政部门审批,如卫生许可、治安许可等;有的是省级行政部门审批,如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审批等;有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如出国留学中介、认证机构审批等,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审批层级的不同,将极大的制约并联审批制度发挥其提高审批效率的作用,难以满足并联审批制度的时限要求。

2.并联审批的网络和组织制度有待健全

现阶段来说不仅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太少,而且服务对象仅限与企业法人,把大量分布广泛,经营分散,最需要加入并联审批的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此外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往往各行其政,相互扯皮,影响了审批效率的提高。

3.登记后的监督管理滞后

实施并联审批制度要求相应的后继管理必须跟上,但实际操作上却出现比较严重的登记管理脱节现象。如在工商局的审批中有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并未领取许可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与营业执照中相关经营项目的有效期不一致,对此,工商部门主要依靠年检时检查前置许可证来进行监督管理,但企业领照后与年检时仍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这段时间的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

三、完善并联审批制度的建议

针对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我们应逐步采取系列旨在规范和完善并联审批制度的举措,使该项制度实施的范围再延伸,内容再拓展,运作再规范,效率再提高。

1.统一行政审批部门的事权划分,细化审批条件

建议市政府统一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事权划分方案,特别是上下级之间和垂直管理部门与非垂直管理部门之间,避免交叉审批,便于更好的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并联审批的条件,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能够仔细对照审批条件细则,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标准,再决定是否申请,节约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的时间。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健全审批网络

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前置审批网站,努力扩大并联审批网络,此外要充分发挥并联审批的网络效应,把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服务对象中来,使其能最大限度的为最广大的公众服务。

3.加强内外监督管理

一是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在颁发许可证照后,应结合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并联企业许可证的检查,对未及时领取前置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办理注销登记,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是成立立体监督网络对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查处群众

对驻厅工作人员的投诉,通过民主测评、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魏郑池,吴才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初探[J].改革探索,2002,3.[2]章一超,张锡炯.推行并联审批,构建高效的证照审批体系[J].工商行政管理,2002:46.

第五篇:园区并联行政审批

一、园区并联行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大型旅游设施及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七)工业投资项目;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并联行政审批投资项目的申报,由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参加联合审批会议建议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经确定为并联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三、确定为并联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四、确定为并联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即向各部门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五、确定为并联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

事项3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的审批事项30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15天内完成。

六、并联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七、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八、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

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九、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牵头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建项目)

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技改项目)

市发改委、市工能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牵头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

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十、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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