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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4-77665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23:1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是指省联社及各农村商业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音像、实物及其他特殊介质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秘会议类档案(收发文件、会议文件材料);纪检监察类档案(纪检监察活动记录、案件查处卷宗、来信来访处理材料);审计稽核(或风险管理)类档案;财务业务类档案(信贷档案、会计档案、银行卡档案、统计报表等);科技类档案(计算机系统及机房建设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人事教育类档案(员工招聘辞退材料、工资审核材料、劳动保险材料、教育培训、考察考核材料);党务及群团事物类档案;行政事务类档案(招投标及大宗采购材料、基建档案、车辆档案、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材料)。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和执行的公文、合同文本、资信证明、会计簿册、声像资料、电子数据、重要会议记录

等。

第三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联社办公室是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归档工作;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省联社对本机关职能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农村商业银行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省联社和各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设立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接收和集中管理日常工作。综合档案室由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综合档案室应配有至少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有条件的,可配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省联社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各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 省联社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对使用和形成的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除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和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音像材料和实物材料等。

(二)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本单位档案,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各项工作服务。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销毁。按规定做好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对各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七条 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颁布的命令、决定、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

(四)本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批复、指示;

(五)本单位党委会议、股东(社员)大会、董(理)

事会议、行(社)务会议、行长(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纪要;

(六)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大事记、年鉴、简报、展览照片、有关声像材料。各种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实物;

(七)各种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重要音像材料;

(八)本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底稿等;

(九)稽核审计和监察工作形成的重要材料,包括工作底稿、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检查(调查)报告、报表等;

(十)统计报表汇总和分析材料;信贷业务档案;

(十一)财务报表、凭证、账簿、财务移交凭证和清册等会计档案;

(十二)机关党、团、工、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材料;

(十三)固定资产购建中规划、设计、造价、竣工验收、房屋土地权证等文件材料;招投标文件材料;重要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技术资料等科技资料;

(十四)重大案件的相关材料;

(十五)主办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六)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形成的记录、信函、摘要单、处理报告等;

(十七)干部任免、调配,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休在内的各类人事、劳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十九)与外国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正本、副本),有关领导同志外事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及声像材料,互赠礼品清单等;

(二十)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制发的非农村商业银行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件材料;

(二十一)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等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二)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材料;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会议讨论或未经领导审阅的各种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性文件、负责人修改稿除外);

4.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来信及

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5.为工作参考从各方面收集的各种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同级或非隶属单位送来仅作参阅、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下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抄送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转发本联社的通知、规定、办法等抄报文件。

第九条 省联社机关各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各农村商业银行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验收,合格的予以接收集中保管;不合格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重新整理和归档。审计中心、督导组将上年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份移交省联社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信贷、财务、稽核、监保部门的业务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份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省联社管理的干部和机关员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人力资源部按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省联社根据需要,可以将各农村商业银行保管的重要档案调至省联社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架柜。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和器具。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调整温湿度,严禁烟火和电磁辐射等。同时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三)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复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去湿机、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五)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定期检查维护。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相关部室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销毁。

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在归档总目录上予以注销,并要执行两人签字和两人监销制度。

第十二条 需永久保存的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20年,经过整理、鉴定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信息化。库存档案目录实行信

息化检索;省联社档案内容逐步实行全息化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借阅

1.档案借阅人员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2.借阅人员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划杠、圈、点等,严禁涂改和撕页,应保持档案原貌和整洁。

3.所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无关人员阅读。4.借阅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确需借出的,必须事先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5.调阅带有密级文件档案应在档案室阅文。如需要摘录或借出,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6.借阅党委或省联社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或经其指派的省联社领导签字批准,并只限在档案室阅文。

7.借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查无误后,在《借阅档案登记簿》上注销并签字;如发现归还的档案中有缺页、缺卷现象,应立即要求借阅人弥补;如有遗失,应由借阅人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档案的复制

1.普通档案应在档案室复制。

2.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制。特殊情况需复制的,机密级(含)以下档案,需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复制绝密

级档案需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3.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

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

(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

(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五条 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

第八条 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

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条 全系统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系统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臵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

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行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联社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反洗钱工作;

(二)审批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

(三)对全系统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

(四)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系统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

(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系统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六)指导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七)组织和开展全系统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第十四条 省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负责协助制定本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系统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其中,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

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 农商银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

(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

(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农商银行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臵、内控制度的建设、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农商银行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

(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

(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

(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研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

(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

(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

(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各农商银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

(三)协助评估本业务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

(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

(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

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各农商银行细化。

第二十一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

(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报告员变更后,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应成立以支行负责人为组长、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为副组长、柜员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机构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

(二)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上级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辅导;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及时、准确完成反洗钱系统内各项数据的补录和上报工作;

(五)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和上报工作,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定期向上级行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八)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设反洗钱报告员,由委派会计(或指定专人)兼任,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柜员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监督柜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法定义务;

(二)按照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反洗钱系统的相关数据;

(三)对于异常交易要进行分析、核实、甄别,确认可疑后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

(四)负责对柜员反洗钱知识进行培训和辅导;

(五)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和上级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上级行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是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负责登记、分析、编辑、补正本人承办和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在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登记制度,认真审核、登记、留存客户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三)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协助反洗钱报告员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上报工作;

(五)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基础,协助本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七)认真落实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 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农商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助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协助调查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九条 农商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合法证件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盖章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的,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 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二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对现场调查人员所做的情况说明,应当仔细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查点清楚,并要求调查人员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本行留存,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农商银行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算起,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冻结的,农商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银行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第三十八条 协助调查结束调查后,农商银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第四章 违规举报

第三十九条 凡涉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举报范围: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知情不报的;

(三)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四)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六)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举报人均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全系统进行举报。农商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官方网站网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单位、个人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行业(职业)、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清楚描述涉嫌洗钱基本事实、现状以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四十二条 农商银行应指定反洗钱违规举报受理部门,设臵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同时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四十三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汇报,不得丢失、泄密或拖延搁臵。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四十四条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应至少指派两名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四十五条 举报受理后,经初步分析认为较有价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同时安排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相关材料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的调阅需取得受理部门和调阅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

第五章 涉恐资产冻结

第四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农商银行应当进一步细化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四十九条 各农商银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对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应当采取冻结措施。第五十条 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各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对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 各农商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五十六条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的,各农商银行应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第五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农商银行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审查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凭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

第五十九条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各农商银行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各农商银行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六十条 各农商银行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宣传培训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时间及对象:省联社每年举行至少一次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联社相关部门、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和反洗钱报告员;各农商银行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本行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总部行领导、反洗钱主管部门成员及反洗钱报告员、各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如遇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调整,新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的推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求随时举行培训班。

第六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基本状况和形势;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五)反洗钱新形势、新制度与操作实务;

(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要求和技巧;

(七)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八)客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方法和技巧;

(九)洗钱类型分析;

(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与自评估方法;

(十一)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与防范;

(十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十三)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十四)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

(十五)反洗钱工作的其它相关内容。第六十三条 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农商银行内训师进行集中培训;

(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三)结合会计辅导深入网点进行巡回培训;

(四)举办演讲比赛、辩论赛、征文等方式。

第六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自身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宣传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介绍典型洗钱案例和识别洗钱陷阱的要点;

(二)揭露洗钱活动目的、特征和对社会的危害;

(三)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法律法规;

(五)宣传金融机构和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六)宣传“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的三不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

第六十五条 宣传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电子屏幕播放宣传动画和宣传标语;

(二)张贴反洗钱宣传海报;

(三)制作反洗钱宣传展板;

(四)发放反洗钱宣传折页(或宣传品);

(五)开展集中户外宣传日活动;

(六)设立反洗钱业务咨询台;

(七)开辟反洗钱宣传专栏;

(八)举办反洗钱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

(九)利用短信、微信平台或内部网站开展宣传。

(十)结合新产品或新业务推广活动开展反洗钱宣传;

(十一)利用属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全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各农商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反洗钱工作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

(三)反洗钱工作中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

(四)反洗钱工作中尚未公布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

(五)反洗钱业务系统中使用的通讯保密技术和手段,涉及保密的反洗钱信息数据的存储以及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六)反洗钱涉外工作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七)系统内下发的反洗钱密级文件和其他金融机构交流报告及反映的情况;

(八)反洗钱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等;

(九)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十)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农商银行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一)人民银行在对各农商银行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二)各农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三)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四)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五)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秘密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全系统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全系统反洗钱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全系统不得违反规定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确需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六十九条 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全系统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七十条 向本机构外提供带密级的文件和资料时,营业机构需请示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省联社和农商银行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涉密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全系统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存放,传递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存有涉密文件的磁盘应及时处理、注意保管,绝密文件在清稿后应立即删除。发生泄密事件须立即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全系统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自主管理和审计

第七十四条 各农商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七)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八)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九)洗钱风险自评估情况;

(十)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一)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第七十六条 各农商银行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第七十五条范围,每年至少对相关部门及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审计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第七十七条 各农商银行审计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稽核情况向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营业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出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七十八条 各农商银行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反洗钱是全系统全员性义务,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

第七十九条 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履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各农商银行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行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行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各农商银行在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第八十条 各农商银行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应对其他人员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全系统为强化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应根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农商银行要从严考核,责任到人,处罚到位,并把责任追究情况纳入本行的综合考评范畴。

第八十三条 各农商银行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

第八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均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皖农信联办„2015‟169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八十五条 为全面评价全系统反洗钱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省联社制定了对各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各农商银行也应制定考核指标,对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以省联社及外部检查结果、农商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和向省联社报送资料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年终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

第八十七条 考核的项目及权重:基础管理10%,报告质量40%,宣传培训10%;自主管理与审计20%,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10%,信息报送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100分)

本项指标考核实行各农商银行自主报备与内外部检查结果相结合,未报备视同没有,本项不得分。

1.制度完善情况,包括制度完备性、修订及时性、报备自觉性(20分),未建立相关制度本项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或修订不及时酌情扣1至10分。

2.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20分);

各级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报告员、分支机构、柜员及客户经理等)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得20分,否则酌情扣1至10分。

3.指导辖内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4.指导辖内开展客户风险评级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5.指导辖内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20分);

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

(二)报告质量(100分)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性(50分)。

(1)各项交易数据信息补录完成情况(20分)。大额交易补录应于交易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可疑交易补录应于系统抓取交易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错误回执应于回执反馈后的当天完成补录以及回执案例的上报和审批工作。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补录未按时完成情况及错误回执未及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2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可疑交易案例分析处理完成情况(30分)。可疑交易案例应于系统抓取可疑案例后6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可疑案例未按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3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可疑案例分析报告质量情况(基本分50分)

(1)各农商银行要加强对网点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技能的培训,指导网点报告员认真分析上报可疑案例,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和审批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案例(40分)。

省联社每年对各农商银行已上报的可疑案例进行考核,对上报的可疑案例存在分析内容简单、无实质分析内容、与报告所列交易信息反映的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以及同一客户短期内重复报送可疑案例情形的,一笔扣2分;对“可疑行为分析”填写详细、分析合理到位、确属可疑案例的,一笔加1分;上报的重点可疑案例被当地人行确认的一笔加5分;上报的可疑案例被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确认为案件或得到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表彰的,一次加20分。

(2)各农商银行每年应上报的可疑案例,无充分的理由排除而未上报的,每少1例扣1分,扣完为止(同一客户重复报送的不算)(10分)。

(三)宣传培训(100分)

1.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30分)

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的,此项不得分。宣传形式和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的,酌情扣10分至20分。

2.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70分)

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此项不得分。培训范围、内容、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自身反洗钱履职要求的,酌情扣10至40分。

(四)自主管理和审计(100分)

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此项不得分;未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本项不得分(该省联社安排进行洗钱风险自评估时考核,未安排此项指标不考核)。

2.内部审计和检查项目设臵不符合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导向,不涉及反洗钱最新监管要求的,酌情扣5至20分;

3.内部审计和检查不全面,存在明显遗漏项目的,酌情扣5至20分;

4.审计和检查形式化,风险排查不深入,审计内容未予以清晰留痕的,酌情扣5至20分;

5.审计检查的问题未予以有效整改的,酌情扣5至20分;

6.未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或未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酌情扣5至20分; 7.未按要求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酌情扣5至20分;

8.研发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和渠道,未进行洗钱风险评估的,酌情扣5至20分。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100分)

1.未建立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未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的此项不得分; 2.对高风险业务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存在以下不满足反洗钱监管或自身履职要求的(酌情扣10至70分)。

(1)高风险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或风险评估标准操作性较差的;

(2)业务条线没有充分参与高风险业务防范措施的制度设计和评估控制的;(3)对高风险产品与服务采取的防控措施不能有效应对洗钱风险的。

(六)信息报送(100分)

1.接受监管部门反洗钱检查情况(基本分20分)。各农商银行自收到监管部门检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有关检查结果情况,并于接到监管部门检查意见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2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在人行反洗钱检查中被罚款的,扣10分。

2.人行非现场监管评级情况(基本分20分)。各农商银行应于人行下发非现场监管评级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2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级为A级的,加20分,评级为B级的,得基本分,评级为C级的,扣10分。

3.接受省联社审计中心反洗钱检查情况(10分)

各农商银行自收到省联社审计中心下发的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联社。未报告的扣1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

4.内部审计情况(10分)。各农商银行审计稽核部门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审计情况,未报送视同未进行内部审计,本指标及本条第(四)项指标不得分,报送不及时酌情扣1至10分;

5.宣传、培训情况(20分)各农商银行每次举行反洗培训、宣传,结束后均应及时向省联社报送反洗钱培训、宣传的相关资料,未报送的视同本没有进行宣传、培训,报送资料不及时、完整的酌情扣1至10分。

6.基础管理(10分)各农商银行建立的反洗钱制度、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及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及报告员变动情况;修订制度及新增制度情况;人员变动,新增、修订制度应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未报送考核时视同没有,本指标及本条第(一)项指标不得分,报送不及时的酌情扣1至10分。

7.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及针对性措施(10分),未报送视同没有本指标及本条第(五)项指标不得分。

8.没有明确报送时间要求的资料,随报告一并报送。

第八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在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应由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八十九条 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农商银行的综合考评指标中,各农商银行应当把省联社的考核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综合考评中。

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夯实统计数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档案是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机构)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制度及要求、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等。统计档案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及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 统计档案管理包括统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保密。

第二章 统计档案保管制度

第五条 统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机构应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原则上统计填制岗)负责管理统计档案,各机构负责人负责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对外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人行数据大集中报表等统计档案的集中管理。第七条 统计档案存放需做到专夹专柜,专人管理,做好保密和安全措施,非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第八条 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等工作。

— 1 — 严禁在档案存放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做好统计资料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统计档案需按照时间序列进行整理,便于对比管理。

第十条 坚持统计档案管理的连续性原则,根据资料的变更调整,动态更新存储。

第十一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工作,做到目录与档案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制作并填制《统计资料交接清单》,做到第三方监交、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和丢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统计档案的,需事先填写《统计资料查、借阅申请单》,查阅统计档案时,需填写《统计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各机构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总行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由统计管理归口部门报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方可。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

第十六条 借出档案要及时归还,不得转借或擅自复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或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严禁在借阅纸质版统计资料中涂改、增删、— 2 — 剪裁或撕换,严禁擅自修改、删减、增加电子版统计资料数据。

第十八条 查、借阅统计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所查阅的统计档案进行保密,并确保统计资料的整洁和齐全。

第四章 统计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统计档案保密管理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统计保密工作制度》相关要求执行。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档案保密相关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保守统计机密,统计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向外泄露,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条 查、借阅统计档案资料需要履行查、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纸质版统计档案、拷贝电子版统计档案或携带档案出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逐级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总行相关部门应要求所有统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定统计岗位脱密期为1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系指向行长、副行长、分支机构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董事会。

第四条

本行行长、支行行长、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受权人代表人,代表本行、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五条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第六条 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权人代表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六)授权期限;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受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人申请特别授权。第十五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人应向授权人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十六条 授权书一式三份,由授权人、受权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受权人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非融资类保函审批权限;

(七)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八)中间业务权限;

(三)受权权限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支行行长及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权人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人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行长、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的受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稽核监督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人执行授权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受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处 罚

第五篇: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81号(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 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第三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工作的 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支行(部)会计主管负责本行(部)会计 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统一上缴总行事后监督中心)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各种分户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低值易耗品管理账、附注账簿、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类:月度、季度、财务会

计报表(报告)),包括各种报表、余额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各种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 管、销毁)清册、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计算机运行日志、客户挂失申请书、联行查询、查复书等。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 会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总行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六条 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分类组卷。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保管期限//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即先将同一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二)整理与装订。

1.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每日营业终了,各柜员按照柜员流水号顺序整理传票,打印凭证号码,同时登记《柜员传票整理封面》,注明机构代码和日期,加盖经办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印章,由会计主管汇总填制《事后监督资料交接登记表》》,隔日上缴总行操作风险控制中心,操作风险控制中心在扫描结束后塑封归档。

2.会计账簿的整理与装订。总账按月份科目顺序整理装订,活页分户账分科目、账号按年整理装订。账页过多可分册整理装

订。各种登记簿应分类别、科目按年整理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照销账日期按月或按季整理装订。在中间更换或结清账页,应按照账号顺序分科目妥善保管,待终了统一整理装订。整理 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并登记封面,注明名称、、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3.会计报表的整理与装订。日计表、余额表、每日流水按月整理装订,月计表、季报表、(半)年报按年整理装订,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登记封面,注明名称、、保管期限、档案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签章。

(三)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四)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各支行(部)应建立档案室,会计主管是会计档案管理员,对本支行(部)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各支行(部)档案室应具备“五防”、“五无”的标准。即: 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火患、无虫蛀、无霉 烂、无鼠咬、无失窃。总行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支行(部)档案室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会计档案管理登记簿。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5 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 1 月 1 日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总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至少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 存款人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该账户销户后10年,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修改后5 年。

第十条

分理处会计档案纳入管辖支行(部)整理装订保管,不单独设库保管。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应按照档案规定保管期限对会计档案分类管理,逐项编号、登记,并及时入库(柜)保管,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会计主管要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支行(部)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 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由总行协调处理。支行(部)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支行(部)保管。支行(部)关闭、撤销,会计档案由总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支行(部)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经总

行财务会计部门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应由经办人员清点,总行稽核部门负责核对,双方负责人、监交人签章后进行。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调(查)阅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会计档案丢失或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经支行(部)会计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由会计主管到网点查阅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调(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文件),经支行(部)行长(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

调(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涂改、圈划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支行(部)会计主管应对调(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专门保管,以备查考,并做好相关的查阅记录。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六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销毁会计档案的支行(部)会计主管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销毁会计档案的支行、部(室),行长或部门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对销毁会计档案进行清查、核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请总行

行长室审批(销毁清册作为附件);

(五)总行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安全保卫部共同派人到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六)总行统一集中销毁会计档案,财务会计部编制销毁清册,并上报省联社。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注明要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时间、档案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对会计凭证及附件要详细抄列凭证记载主要事项;总行采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注明保存介质的档案编号、名称等内容。

支行(部)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对销毁用磁盘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会同科技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定期修复,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分类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财务会计报表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申请书、登记簿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销账案存记录

9.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的清册

6.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的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7.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流水账、余额表 3.不定期报表

4.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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