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市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综述
天津市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综述
穆金生 杨月年 高春生 朱庆忠 赵连印
(天津市粮食局 300041)
摘要 几年来,天津市粮食局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做好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在诸多工作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进行地方储备粮承储库资格认定,规范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管理行为,实现地方储备粮承储库资格认定的法制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标准,促使承储企业加大仓储设施投入,改善仓储条件。对老仓房进行结构改造,提高其密闭隔热性能;对散存仓全部安装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设备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几年来,承储企业还自筹资金近两亿元,新建了60余万吨仓容的高大平房仓。为保证承储库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实行保化人员持证上岗、以查带训、强化对储备粮管理人员奖励考核,同时,地方储备粮承储库与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校企联合,开展订单式教育,培养保管员后备力量。在储粮管理方面,散存粮和包存粮都有不同的规范,库房统一标牌、记载统一帐卡、人员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全市所有保管员粮情汇报“一口清”并用语规范,在粮食保管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储备粮技术规程,储粮科学保粮率达90%以上,做到不用药或少用药,延缓粮食陈化,环境卫生达到“手摸无土、口吹无尘”,实现了储粮管理规范化。大力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构建了以“双低”储藏、压盖密闭储藏、气控储藏、低温储藏和机械通风降温降水等各种方法兼备的科学保粮体系,同时针对粮食安全储藏中的难点广泛进行了科学保粮实验研究,几年来,有多项科研成果通过市级鉴定,获得各种奖项,推广应用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对粮食检化验设备技术条件进行改善,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按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标准提升承储库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管理规范化。
天津市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探索、创新实践,为保证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关键词 地方储备粮 规范化 管理
随着储备粮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发展的进程中,天津市粮食局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锐意改革、完善制度、狠抓管理、克服困难、积极开拓,储备粮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实施资格准入,组织仓房建设,推进储粮设施规范化
为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改善地方储备粮的储粮环境,促进承储库加强仓储设施建设,在1999年底我们开始着手《天津市市级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 穆金生,天津市粮食局副局长,天津粮油学会储藏分会理事长,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300041。行)》和《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讨论、修改,并于202_年3月27日发布实施,从政策、法规上为着力规范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管理提供了保证。在对地方储备粮承储库进行资格认定时,我们将其分为三类承储库,第一类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初审后,报市粮食局审核;第二类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审核;第三类由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负责审核。这三类承储库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较好的仓储设施。在粮食储存上,作为第一类承储库有效仓容量必须在1万吨以上,不能有露天储存,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不从事粮食加工任务且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经过筛选,从190个库站中择优选出19个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仓库环境良好、储粮设施完善、库容量较大的仓储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库,使地方储备粮在承储的仓储环境条件上得到保障。承储库确定后,我们引导各承储库加大仓储设施改造,一是将老仓房的普通门窗改造成密闭隔热保温门窗;二是对不能散存的苏式仓进行墙体改造和升高,变成散存仓,提高仓容量;三是对群组大中型立筒仓下人口安装密封塑钢仓盖,在粮面安装密封管槽;四是对散存仓增设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设备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同时各承储库还纷纷筹措资金建设高大平房仓,几年来,全市19个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自筹资金近两亿元,总计新增仓容60余万吨。
通过努力,我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储粮条件有了明显改善。老仓房储粮性能得到提高;大中型立筒仓按筒群设置了供周转使用的高气密熏蒸仓;拔地而起的高大平房仓成为承储地方储备粮的主导仓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计算机粮情检测等储粮新技术得到广反应用。此外各承储库依照卫生、安全、环保要求和粮食出、入库作业需要,在仓储环境改造上,对仓库布局、装卸粮场地、货场、道路等均做了全面的规划,做到了仓内外白化、库区美化、仓储作业机械化、生活办公区园林化,为储存地方储备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施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管理规范化
为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做到承储库人员管理规范化,市粮食局领导下决心对全市粮食保管、化验等工作人员提出全面培训持证上岗的工作目标。202_年结合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掌握最新陈化粮鉴定方法及品质判定规则,连续举办了三期“粮食检测”化验员培训班,共有基层粮库、站检验人员、挂牌储备库及区、县粮管局管理人员103人参加了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了上岗证书。202_年初,针对高大平房仓的使用和储粮新技术的推广,组织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筛选培训教材、编制《天津市粮食保管员培训教学大纲》,市粮食局明确要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组织保管人员进行不少于100课时的集中学习和辅导,全市先后进行集中重点培训和整体答疑,经过集中培训、单位辅导、自己复习,整体强化了保管员业务知识的学习,营造了学习业务知识、传授业务技能的良好氛围。12月27日全市在武清区第一中学设16个考场组织了统一考试,包括中央储备粮管理公 司驻津单位有关人员在内,共555人参加了考试,其中533人一次性顺利通过,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
在人员规范化管理上,我们不仅要求所有保管员、化验员持证上岗,而且要求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储粮情况要底数清楚,粮情汇报要准确、流利、规范,做到“一口清”,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汇报规范用语。所有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牌、明示岗位姓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过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承储单位干部职工,士气倍增,热情高涨,态度积极,上下形成合力,干群相互团结,形成了良好工作氛围,对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地方储备粮管理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上岗培训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的起点,规范保管人员的行为是在形式上有了好的开端。为了在人员规范化管理上取得进一步的效果,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起提高承储库人员素质、保持人员管理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以查带训制度,即在市粮食局组织的每年三次粮食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保化人员进行现场业务知识考核纳入检查内容,每次20个题,由参加检查的专家组成员对承储库边检查边考核边培训。二是在各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人员奖励考核制度。全市19个承储库均制定实施了粮食保管员岗位职责奖励考核评分办法。三是建立后备保管队伍培训制度,与大中专院校联手,委托培养后备储备粮管理人才。202_年,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根据企业需要,恢复了停办十余年的粮食储检专业,开展订单式教育,根据与地方储备粮承储库所签的定向培养协议,首批招收学生33名,毕业后将全部充实到粮食保管第一线。3 实施制度配套,严细粮库管理,推进储粮管理规范化
202_年市粮食局组织大家到中谷集团天津武清直属库、中谷集团大连直属库参观学习,并起草、下发了《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库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和若干配套规定,从承储库中心任务、基本条件、库容库貌、储粮管理、制度管理、粮食出入库管理、品种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全市储备粮帐、卡、牌、表和保管员汇报内容、行为规范、岗位职责进行了统一,从而在储备粮规范化管理上有了标准。
经过努力,我市的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所有地方储备粮承储库做到了库房统一标牌、记载统一帐卡、人员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全市所有保管员粮情汇报“一口清”并用语规范。散存仓房储粮,配齐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害虫防治系统,储粮高度严格控制在安全储粮线下,粮面平整,走道平直,宽度一致,对采用塑料薄膜密闭的粮面,要求密封严密,塑料薄膜干净平整;包存仓房储粮,仓房地面设有红色或白色的垛底角线,粮垛之间、粮垛与墙壁之间按有关规定留有一定宽度的安全检查通道,能够进行必要的机械作业和粮情检查,垛高不超22层包,梯型垛在16层高收进半个包,垛顶与仓顶之间要能站人检查粮情,仓内粮垛一律为平顶垛,垛型整齐,见角、见线、见面,垛上无杂粮、散抛粮、破包,垛顶 无杂物、器材,漂包码放整齐,全垛能清点包数。在粮食保管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储备粮技术规程,储粮科学保粮率达90%以上,做到不用药或少用药,延缓粮食陈化,环境卫生达到“手摸无土、口吹无尘”。4 实施科学保粮,开展储藏研究,推进保粮技术规范化
不断提高粮食仓储科技水平是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向高层次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仓储设施的日益改善为科学保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了良好基础。多年来,我们坚持大力推广应用科学保粮新技术,在储粮方法上已经构建了以“双低”储藏、压盖密闭、气控储藏、低药缓释﹑低温储藏和机械通风等各种方法兼备的科学保粮体系。在技术的使用上,立足安全、有效、经济、无污染的原则进行综合使用,在保证储粮安全的前提下不仅减少了药剂的使用量,有效延缓了粮食品质劣变,降低了污染,而且节约了大量的保管费用。按全市每年100万吨科学保粮计算,可节约费用450万元以上。
我市的粮食仓储人员在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科学保粮方法的同时,针对本地区粮食储藏特点和在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广泛进行科学保粮试验研究,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高大平房仓磷化氢低药量环流熏蒸试验 高大平房仓磷化氢低药缓释储粮害虫防治试验 高水分玉米密闭保温机械通风降水试验 天津地区仓库昆虫种群调查及防治要点 天津地区储粮害虫防治现状与方向 不同仓型的机械通风技术应用研究 磷化氢多种熏蒸技术的应用 天津地区粮食四散技术应用研究 高大平房仓控温储粮技术应用研究 大型彩板保温仓控温储粮技术研究
所进行的各种储粮新技术试验,更加推动了全市科学保粮技术的发展。如《高水分玉米密闭保温机械通风降水实验》解决水分超过23%以上、堆高超过3米的高水分玉米机械通风降水至安全水分和不增加破损子粒的问题,并且比人工晾晒降低成本68%,效率提高2倍以上。《高大平房仓磷化氢低药缓释储粮害虫防治实验》用操作简单、费用低廉、无需复杂设备的方法解决了高大平房仓害虫防治问题,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科学保粮试验项目中,有的在国际会议上发表,受到国内外专家的好评,有的成果还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质量管理,改善设备条件,推进粮食检化验规范化
202_年7月,天津市粮油质检中心转由市粮食局直属管理,几年来,为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工作,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市局下大力量改善其整体状况,资产总值已从百万元跃升为今天的510万元,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监督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变化状况,在承储单位加强和完善自身检化验工作的基础上,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了粮油品质集中强制检验的新规定,安排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半年检验一次全部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在检测数据的处理上,将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编入天津市粮油质量信息数据库,并经万维“津粮网”及时提供给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同时,将检验数据汇总后提供给承储单位,指导其安全储粮和储粮技术的综合运用。经过几年的运行,规范化的粮食检化验工作使粮油质量管理得到了加强,也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提供了保证。6 实施制度建设,加强基础管理,推进企业管理规范化
着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全面提高整体素质,按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标准提升承储库企业管理水平,是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我市首先从规范粮食仓储基础管理入手,对工作登统表册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统一:一是原始单据,如粮情报表;二是汇总帐卡,如储备粮实物台帐等;三是定期报表,如月报、年报表等,对这些登统表册制定了严格的登统规定,作到项目齐全,口径一致,全面反映,及时传递。其次是作好信息管理,建立了天津市粮油信息中心,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和有关的公司建立粮油监测站,对有关的仓储、科技、经营等信息及时的收集、整理、分析、积累、使用、发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其三指导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并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列入粮食安全检查工作内容。现在,19个大型承储库的企业管理制度已建立并汇编成册,有5个承储库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为企业管理走向科学化、标准化创造了条件。
通过建设和改善储粮设施,提高人员素质,严细粮库储粮管理,开展科学保粮,强化储备粮质量管理,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天津市的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上探索、创新、实践,为保证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篇:202_年省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2_年省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
情况汇报
我库占地近100亩,现有储粮仓房14栋,总仓容6.6万吨,另有铁路中转站一个,是一家以粮食收储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现有在职人员56人,保管、检验专业人员17人,库存粮食23000吨,其中省储粮8000吨,品种为早籼稻谷,分别存放在4个仓廒。
202_年以来,我库以省储备粮管理工作会议重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省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的文件精神,在省、市粮食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库职工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围绕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工作目标,狠抓粮食购销轮换和仓储工作,积极推进,科技储粮新技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健全制度,管理规范
我库在认真学习《省储粮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后,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一套仓储规范化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仓储制度及操作规程、粮食出入库管理、质量管理、储粮帐卡簿填写、仓储日常管理、设备器材管理、库容库貌管理、安全生产等九大方面,在工作上定职定责,实施目标管理,年终考评,奖
优罚劣,末位淘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提高了员工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领导重视,仓储优先
库领导始终把储粮工作放在首位,在人员资金安排上处处优先,仓储保防人员安置到位,人手充足,技术充分,开展业务工作的资金和仓储保管费用也是优先供应,并对保防人员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储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为了实现“库存真实、质量优良、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储粮管理目标,从粮食收购入库开始,便紧把质量关,由于收粮难,轮换任务重,收购的粮食质量参差不齐,质量检查设置了两道关口,一道是检验室整车抽样,一道是仓门口的逐包检查,收购季节正是酷暑期,保管员在仓门口一身汗,一脸灰,逐包过目入库,把霉粮、芽粮、发热粮挡在了仓门口,使入库粮食基本符合要求。
为了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储备粮管理要求,我库严格遵守《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储粮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积极应用现代化、科学化的保粮方法,规范性地开展仓储工作:一是做好仓储基础工作,坚持仓外卫生天天清扫,仓内保持清洁整齐,确保库区内干净美观;二是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粮食品质览定,掌握粮食品质变化趋势。三是严格执行“一、三、七、十五”粮情检测制度,检查粮情,做好粮情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到雨雪天气,保管员及时进仓,做到雨前查漏、雨中接漏、雨后清理,保证储粮安全。四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搞好防虫防鼠的基础工作,定期清理防虫线和检查防鼠网的完好度,把虫鼠的危害降至最低,确保粮食安全储存。五是规范管理,做到省级储备粮“定仓、定责、定人”保管,仓外规范挂牌,仓内帐、卡、簿齐全,填写准确,及时核对,确保储粮数量真实、帐实相符。六是储粮机械设备专仓专放,专人管理,摆放整齐,统一编号,定期保养维护,出入有登记、保存有帐本。七是加强储粮药品管理,制定药品库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明确用药去向,确保使用安全。八是进一步完善化验室建设,适时购进更换检验设备,提高检测精度。
四、拓宽购销渠道,完成轮换任务
近年来,粮价上涨趋势明显,收购形势严峻,为了在粮食收购中取得稳定粮源,库领导充分发挥了我库人多地广、设备齐全的主体优势,积极拓广收购渠道、组织人马、远奔江西、湖北,近走衡阳、双峰,广泛联系、四处布点,实行坐库收购与流动收购相结合,合同收购与临时收购相补充的灵活收购方式,掌握了粮食收购主动权。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搞好优质服务,建立明确规范的服务方式,同时利用我库收购场地广、机械设备全,有装卸速度快的优势,有条件进行连续、大批量的收购。吸引了很多规模较大的送粮回头客商,同他们建立了固定的业务关系。同时,库领导在收购资金筹措上也先行一步,通过与银行协商联系,保证了资金及时到,在市粮食局支持下,征得了市交管部门对粮食运送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放行,极大地提高了粮食收购进度,全库干部职工也不分日夜、不惧酷热、连续作战,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顺利完成了3808吨的早灿稻收购,圆满完成了今年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
五、改善仓储条件,推进科学储粮
仓储设施是做好仓储工作的基础条件。近几年,我库加大仓储设施的资金投入,添置了三台输送机,并对所有储粮的老式仓仓顶都进行了彻底改造,门窗也作了密封改进,通风系统重新布设,较好地保证了仓库的密闭性能,大力推广机械通风、降温降水技术,利用冬季低温的有利时机,将粮温普遍降到10°以下,实现了“低温储粮,绿色储粮”。
一年以来,我库在省级储备粮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确保储粮安全,但与兄弟库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继续发扬“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精神,把省储粮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篇: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46 号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_年9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 2 — 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与运作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计划将实物足额充实到位。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
— 3 — 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增加本级储备粮数量。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确认的地方储备粮存储数量、入库价格等拨付有关财政补贴。
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及有关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5 —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责。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该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单独设立地方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负责该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同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轮换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应当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 7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优先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市、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 8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其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由省财政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其价格和结算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 9 — 全状况;
(二)了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对地方储备粮的信贷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
— 10 — 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的;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
— 11 —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法制 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750份
第四篇:202_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方案
202_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轮换工作,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粮食轮换政策与规定,认真落实粮食质量标准,及时做好轮换工作,确保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小麦管得好、调得动、销得出、用得上。根据本局《202_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常粮监检[202_]8号),决定开展对202_的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特制订有关监管工作方案。
二、检查依据
开展对地方储备粮轮入监管的主要检查依据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检查对象
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储备粮(小麦)实际承储企业。不包括地方储备粮成品粮小麦粉的承储企业。
四、检查内容
经对照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202_轮进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小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落实了小麦的轮换,有无超过轮换周期现象;
(二)地方储备粮小麦轮入的数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规定数量的小麦轮换任务;
(三)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质量情况。收购或入库的小麦是否开展了质量检验;收购或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小麦,是否是当年期(202_年)生产收获的新粮,有无划转陈粮(其他年份小麦)库存;粮食质量等级是否符合国家小麦标准(《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2_)中等及以上的要求;水分是否符合本地区安全储藏要求;
(四)地方储备粮小麦的储存情况。轮换入库的小麦是否都储存在受托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内,有无储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仓库内的情形或使用露天囤(垛)储存的情形;地方储备粮小麦储存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市级储备粮是否落实了单独存放、单独建账,有无其他储存不规范情形和其他影响粮食安全储存行为的情形;
(五)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存储企业是否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并悬挂“库存粮油货位卡”等要求;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粮食流通统计台帐,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
(六)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和防火安全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的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分管购销储备、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同志带队,由局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由监督检查处、购销储备处、产业发展处以及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有关执法、检验人员共同组成。专项检查采用分工协作的方法开展对粮食轮换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粮食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轮入小麦的数量与质量和等级情况、检查粮食储存规范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对202_轮换入库的小麦的质量、数量、储存、安全作出结论。
六、质量抽样与检验
(一)样品数量
根据轮入小麦的储存情况和本局《关于印发〈202_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次将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扦样与送样”之“以不超过202_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2_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的要求,对202_年轮换入库的小麦落实抽样工作。
(二)检验项目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小麦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和铅、镉等重金属指标;对施药熏蒸过且已超过安全间隔期的,应对整个检验单位进行代表性扦样,施用何种熏蒸剂,则检验何种熏蒸剂,并对所抽验的样品作出储存品质检验和等级判定。
(三)抽样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本局监督检查专项费用列支。抽样检验结果作为监督检查处理的依据,因涉密,不公开。
(四)检验争议的处理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或承储企业对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处理。
七、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时间初定202_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根据地方储备小麦轮入进度情况确定。
八、粮食数量检查、验证方法
本次对地方储备粮小麦数量的专项检查,采用《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之“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中明确的测量计算方法,通过计算被查粮仓粮食检查计算数和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率情况来验证账实相符情况。
九、检查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发现的涉及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方面的问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限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储存的小麦存在卫生安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局报告。
十、档案管理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材料、方案、检查记录、处理意见、鉴定报告以及有关图片资料,由局监督检查处按照《市粮食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处理后,交局办公室存档。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是提高地方政府应急保供、调控粮食市场能力的重要环节,各被检查单位应切实提高认识,以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及管理工作。
(二)规范行为
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活动,对不执行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的执法人员将按照《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三)落实保密义务
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和储存库点属于保密数据,不得泄露。在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传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第五篇:新疆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府令133号 202_-9-23
经202_年7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地方储备粮。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 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订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订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实施。
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拟订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批准。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地方储备粮合理布
局、集中管理、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定承储企业;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确定后,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
(三)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四)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擅自将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调出另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足额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自治区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核定。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条 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送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拟订动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紧急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
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动用以及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的,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自治区粮食、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对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处理的;
(三)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差价、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