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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4-86428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7 23:2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臵.........................4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7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0 第五章 贷款担保..................................13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21 第七章 附则......................................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

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二)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三)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四)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

(五)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六)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七)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九)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

(十)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

(十一)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十二)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三)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四)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

(十五)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

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

(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

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臵。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臵受理岗、信贷员岗。

(二)一级支行设臵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三)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臵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

(四)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一级支行。

1.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

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2.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3.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4.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5.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6.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

7.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

1.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

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2.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3.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4.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5.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

6.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7.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

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臵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三)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三)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

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民间借贷及博彩;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授信金额。

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

效净资产值的50%。

2.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3.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

4.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

(二)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

(三)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二)非额度商务贷款

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

第十六条 利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内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

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

1.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3.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范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四)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臵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1.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

3.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臵相关的费用。

(二)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对于区域位臵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0年(含)。

(三)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

(四)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

1.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

2.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

3.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4.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

6.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

7.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

8.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

9.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 10.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

第二十三条 房产抵押率:

(一)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二)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臵被收回的风险。

(三)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

(五)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1.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闲臵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

6.地方政府规定转让受到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渔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渔船为自然人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捕捞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抵押船舶为远洋渔船还须具备公海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抵押渔船设备先进,应装备导航、避碰、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船舶功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3千瓦(总行特批的除外)或该功率对应的同等吨位,船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三)抵押渔船须购买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且保险金额高于授信金额,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渔船所有人海洋捕捞经验丰富,且不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渔船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

第二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运输船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运输船具有合法营运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

(二)抵押运输船建造工艺先进,优先选择具有自航动力的单

机干货船、审慎选择舶船、拖船等。

(三)抵押运输船须购买商业保险,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抵押运输船船籍港及附近区域存在大宗产品市场或集散地,水运物流前景稳定向好。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运输船舶抵押率不得超过船舶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林地地区集体林权改革到位,林权分割到户到人、林地四至清晰、未存在产权纠纷。

(二)抵押林木为用材林的,林龄原则上应为中龄林至过熟林;抵押林木为经济林,林龄原则上应为初产期至盛产期。

(三)抵押林地价值稳定、林木抗自然风险能力强,林地流转规范。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率不得超过林权评估价值的60%。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商铺租赁权(或称商位租赁权、使用权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铺所在市场须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租赁权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二)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三)市场管理方管理规范,对商户具有较强的约束与管理能

力。

(四)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商铺租赁权价值的50%,贷款到期后剩余租赁权价值要高于贷款本息及处臵成本。

(五)与贷款行开展合作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二)市场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三)市场管理方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裕,市场管理方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2_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倍。

(四)承担保证职责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行须每年开展一次核保工作,以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做特殊说明的担保方式,如抵(质)押物或权利为出租车经营权、车辆、生产设备、海域使用权等,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臵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且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权利价值的50%。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质押物与借款

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等。

(二)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

(三)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公司章程等。

(四)经营状况材料。如经营实体资产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运输物流凭证、纳税凭证、水电费单据、职工工资表、最近季度及近三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

(五)担保相关材料。如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等。

(六)其他贷款材料。如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账户、贷款用途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在接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

后,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关注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经受理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主管复核确认后,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抵押物(若有)及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借款申请人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对贷款资料及调查的真实性负同等责任。

授信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了解核实借款申请人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行业状况、经营前景、内部管理、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等生产经营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实地调查担保信息,重点关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足值性。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须留存抵押物影像信息。

非现场调查包括:综合利用网络及查询工具,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法律诉讼信息,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等信息。

信贷员可利用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核验借款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搜集的各类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等进行重点阐述。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就

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适合的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授信建议复核。经调查满足相应条件的贷款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当将收集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进行复核。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贷款行合作岗将申请资料上报上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上报的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视情况应暂收并要求贷款行补齐或退还贷款行。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逐笔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个人商务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方式。审批人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适合还款的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

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批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人、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如借款申请人授信金额(对于借款申请人配偶也在贷款行获得授信的,则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授信金额合计)超出终审权限,应完成相应流程,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转交上级有权审查审批人完成终审。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符合签约条件的授信业务,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与贷款行签定相应合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贷款流程终止。

贷款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资信、经营及担保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四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应由合作岗落实担保条件后方可生效授信。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额度。合作岗对贷款担保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支用调查。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持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贷款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对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借款

人经营、家庭变动情况,还款能力变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重点对贷款支付方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支付方式真实、合理,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查。非额度商务贷款的贷款支用调查环节可与授信调查环节合并开展,可不再进行单独调查。

第四十七条 放款(支用)审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承担放款审核职责,确保贷款发放流程合法、合规、完整、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据及支用单(额度商务贷款,下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

贷款行会计部门设臵专职的记账岗或上级机构会计人员指定专职人员作为记账岗。贷款发放前,记账岗应认真核对借据及支用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无误后发放贷款。

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额度管理包括额度年检,额度调整、冻结及终止等工作,具体规定以相关产品操作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一)一级支行。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对贷款实时进行手工风险分类调整。同时,还应加强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

每次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是否调整授信金额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

贷款发放后,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贷后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

(一)贷款行需对如下风险信号给予重点关注: 1.借款人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逾期;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4.借款人所属行业或经营实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策不利影响;

5.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6.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或保证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7.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

8.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9.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0.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出现。

(二)出现上述风险信号,贷款行应采取包括调整、冻结、终止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确保我行贷款资产安全。风险信号

消失后,额度商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将额度恢复正常状态。

第五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 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5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五十三条 贷款缩期。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行,须征得贷款行同意。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五十五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按期将应当偿还的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扣收。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做好还款提示工作。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须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由记账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资产保全。个人商务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工作实施方案》(邮银发„202_‟5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贷款的核销。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核销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邮银发„202_‟978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档案管理按照总行另行下发的个

人贷款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业务部备案。如有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总行另行通知。自施行之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2_‟4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

产品定义

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适用对象

18(含18)-65(不含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

1、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具体以当地邮储分支机构规定为准。

2、可实行额度授信方式或单笔授信方式,额度授信方式的在额度范围内可随借随还、反复支用。

贷款期限

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额度支用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单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为5年。

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2、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本金,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

3、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4、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担保

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办理渠道

客户可在当地提供个人商务贷款服务的邮储银行办理或登录网上银行在线申请。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担保条件落实→贷款发放。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4、经营状况材料,如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等;

5、担保相关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6、其他贷款材料。

温馨提示

1、客户是否能通过邮储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邮储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邮储分支机构或者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95580。

第三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2_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02_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1 第三章 审查审批.....................................12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15 第五章 贷后管理.....................................24 第一节 贷后检查...............................24 第二节 风险预警...............................27 第三节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28 第四节 贷款回收...............................37 第六章 附 则.......................................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务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及城镇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商务贷款业务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与单笔授信方式,其中额度授信可分为循环授信和不可循环授信。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商务贷款业务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臵等环节。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第六条 申请受理

贷款受理岗负责商务贷款的日常申请受理工作,须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预审核。对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借款申请人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指导其如实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中列明的申请材料。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补齐。

第七条 受理审核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验证接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要点如下:

1.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申请人年龄、常住地、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本地居民是否提供在本地居住满一年证明材料,受理岗须对借款申请人公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2.经营实体主体资格。经营实体是否在贷款行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

(二)如果发现借款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

1.年龄不符合我行准入要求。

2.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材料不符,且未能提供贷款行接受的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材料。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4.无固定经营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受理岗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则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可退还借款申请人私人资料。

(三)采用非现场申请,即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受理人员需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上述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准备的各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对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

第八条 征信查询。

(一)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在取得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后,由经办支行(或贷款行)有权查询人员在行内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用报告,受理人员判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准入制度具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2_版)》(见邮银发„202_ ‟1062号)的规

定执行。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拥有贷款卡,须由有权查询人员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受理人员对企业征信情况进行判断。查询企业征信前,需获得经营实体的授权,要求被查询企业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第九条 受理审核通过的,应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进行复核。

第十条 调查安排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复核通过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位臵和经营业务所属行业特点、客户经理对不同行业熟悉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及时合理安排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商务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由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指定一人为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另一人作为非管户客户经理协助完成调查等相关工作。管户客户经理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负责主要调查信息的收集、调查报告整理与编写等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准备

客户经理在接到调查任务后,应仔细阅读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对借款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经营实体、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确定现场调查过程中需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的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非现场调查内容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前,可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 //shixin.court.gov.cn/)、地方税务局网站、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等信息查询平台,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并注意做好上述信息与现场调查获取信息的交叉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调查内容

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为例,对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应按照相关产品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现场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1.借款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等情况。

3.家庭主要财产和负债情况。财产包括房产、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经营实体情况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或年报)情况;最近一年纳税情况;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等。

2.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臵、面积、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证明。

3.经营实体主要资产与负债,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房产、汽车、办公设备等;负债包括对银行的短期、长期银行借款,私人借款,应付账款、工资或其他应付款。

4.经营实体对外担保情况。

5.经营实体业务收入情况,如主要销售渠道、年或月销售金额、结算方式、销售记录和能够反应其经营状况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主要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等。

6.生产或经营费用,如采购或生产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日常营业费用、税费等其他的费用。

7.对于公司制企业,还应查阅企业最近季度及近二个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三)贷款用途信息。应根据经营实体的现有经营规模、应收应付状况、以往的资金进出状况,以及经营周期特点等,了解借款申请人的真实借款资金用途。

(四)抵押物信息。客户经理应当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并与抵押人及其共有人面谈,同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抵押物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抵押物存在的真实性,产权是否明晰,抵押人主体资格

是否合规、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2.抵押物是否属于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物当前状况。了解抵押物当前是否用于自住、闲臵或出租。若已经出租,则须由抵押人出具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需取得承租人书面形式的《承租人承诺函》。

4.抵押物现状是否与产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一致,不一致的,应了解不一致的原因及核实是否能办理抵押登记。

5.若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为评估机构出具,则核实出具机构是否为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客户经理通过当地抵押物价格水平判断估价的合理性,对抵押物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要予以特别说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1.对于征信报告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特别是对于多次连续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逾期贷款应引起重点关注,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详细材料,如他行还款存折原件或打印的还款明细,核对借款申请人逾期原因解释是否合理。

2.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对外担保信息,则需要了解担保 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对象、金额、期限以及原因等,并应当分析其代偿的可能性。

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工作单位、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查询记录和个人声明等,对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调查询问,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予合理解释。

(六)其他重要信息

1.若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没有房产,则需要重点关注其在本地的经营历史,以及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了解其在本地经营的稳定性。

2.在了解借款申请人实际信用状况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商业伙伴、雇员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考察借款申请人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3.如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其他股东、合伙人等相关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逃废债记录的,在经过相关人授权的情况下,需查询相关人人行征信记录,以便进一步核实。查询相关人信息前,应要求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4.现场调查通常须取得以下影像资料:经营实体大门、借款申请人、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等,并及时做好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注意事项

(一)现场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到借款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若借款申请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或抵押物非同一地址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于因当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评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可能面临的不合法、不可持续经营的风险。

(三)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细节,包括借款申请人如何处理业务经营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对待客户、雇员、供货商的态度,以及家庭责任感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借款申请人不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属于我行严禁发放贷款的对象、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或存在骗贷嫌疑等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停止调查,对于调查拒绝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应在结束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 调查结果应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类可采信的经营记录作为判断其经营情况的主要依据,如:银行账单流水、销售记录或合同、进货或生产记录、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及各类缴费凭证等。

第十八条 风险评价

现场调查完成后,客户经理应根据现场调查所获取的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判断业务

风险并提出授信建议。风险评价过程中,应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选择编写《个人商务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报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业客户)》(以下统称“调查报告”),并按照《关于启用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专家评分卡的通知》(信贷函„202_‟44号)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记录瑕疵等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重要信息的描述应当详实,并附加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只能由一个符合制度要求的,对该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如果该经营实体出具《企业保证函》,可以将该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如果该企业不出具《企业保证函》,则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同时仍要求该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

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其他股东(不含借款人股东)签署,且签署《企业保证函》的其他股东持股份额合计应超过公司剩余股份(即剔除掉借款申请人份额的股份部分)的50%;对于合伙企业,《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企业保证函》,按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三)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担保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实体整体考虑计算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四)调查报告的结论中应就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情况给出明确调查建议,并对潜在的风险应进行分析,给出结论性建议。

(五)调查报告应由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撰写,非管户客户经理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与核实,双方在纸质调查报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调查复核

现场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经理应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由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贷款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要点如下: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二)借款申请人及所经营实体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制度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及经营实体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业务制

度规定。

(四)抵押物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五)客户经理调查过程、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复核无误后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须在《个人商务贷款上报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上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批资料上报

经复核满足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支行须按照《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申请资料整理归类后上报有权审查审批机构。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受理

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提交资料后,应及时做好交接登记,填写《审查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审查审批中心内部规定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

审查岗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经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审核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资信是否良好。

(三)判断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是否合法、持续、稳定,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四)判断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复核调查报告中相应数据,判断客户经理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规定。

(六)审核影像资料,判断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现场调查。

(七)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八)审查岗认为其他需要审查的要点。第二十四条 电话核实

审查过程中,审查岗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核实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资产负债信息、收入支出、现金流、还款意愿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岗应填写《个人商务贷款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及建议。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于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申请资格不符合业务规定的

额度(或贷款)申请,须退回贷款行或要求贷款行补齐,贷款行应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拒贷处理或补充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申请,审查岗须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表提交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

审批人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须关注的审批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申请人是否有良好、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能力是否匹配申请额度。

(五)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六)借款用途、授信额度金额、期限等是否合理。

(七)调查人、审查人是否履行相应职责,给出的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第二十八条 审批完成后,审批人员须在审批意见表上就是否授信、授信额度金额、额度支用期(或贷款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越本级机构审批权限的,由审查审批中心审核资料完整、合规后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无需逐级审批后转报)。

第三十条 分行审查审批中心须在收到贷款行上报审批资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查审批工作。对审查审批中心退回或拒绝的贷款申请,须向贷款行递交或传真审批退回通知,明确退回或拒绝原因。对退回或拒绝的贷款,贷款行可重新组织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查审批,但针对同一借款申请人在90天内最多可以重新提交一次,若仍没通过,则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审批。

对于审查审批通过的贷款,则应向贷款行发送书面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明确审批金额、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和需要落实的条件等。贷款行应根据审查审批中心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终审意见为续议的,贷款行应尽快补齐审批决策需要的材料,调查清楚有关问题,认真完善授信建议后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如无特殊情况,一笔业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新补充的授信材料、新了解的有关事实、完善后的授信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签约条件落实

贷款行收到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对于审批通过的,若无签约前提条件,则直接进入合同准备环节;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

要求客户落实签约前提条件,落实后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审核,由小企业主管岗填写《个人商务贷款签约条件落实情况审核表》。

对于未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待签约借款申请人,应告知其在合同签署前,在我行网点开立用于放款和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 合同准备

贷款行客户经理在合同签订前应准备好相关合同,并填写合同中除签字部分外的其他关键要素。合同要求填写规范、标准、字迹清晰。在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前,客户经理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向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告知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核

小企业主管岗应对合同的关键要素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一)审核合同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晰。

(二)审核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最终审批意见相符。

(三)合同一式多份的,应仔细审核多份合同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客户签约

各类合同文本须经合同相对人,包括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共有人当场签字(是否加按手印由各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酌情考虑后自行规定,下同)后,管户客户经理、受理人员(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共同见证合同签署环节,留存合同相

对人合同签署过程影像,并将面签影像资料整理至专用U盘。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移交贷款行合同签批人(小企业主管岗或行长。

对于抵押物共有人(含隐性共有人)不能当场签署抵押合同的,我行可以接受其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委托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 我行签约

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由贷款行合同签批人签字或签章。贷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即可将相应合同直接交给合同相对人。

第三十六条 贷款行对审批通过至合同签署期间,借款人资信情况、经营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如发现重大异常,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三十七条 担保条件落实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根据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应的抵押材料。

在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建立《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用于登记借款人及抵押人、授信额度金额、期限、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申请登记日期、他项权证领证日期、抵押权利到期日(若有)等相关信息。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由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抵押人(采用委托办理的除外)持相应材料亲自到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当场出具抵押物他项权证的,应由国土或房

管部门出具“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客户经理必须对回执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作业监督岗凭“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亲自到国土或房管部门领取他项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可先在国土或房管部门查询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产权情况(查册),经查实无误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其他担保条件的落实,应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进行。第三十八条 授信额度生效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在领取抵押物他项权证后,应仔细核对他项权证的各项要素是否与抵押合同相符,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以及抵押权利到期日等。确认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将他项权证提交客户经理复核。复核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客户经理一同在他项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日期。他项权证原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会计部门保管,他项权证复印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管户客户经理进行他项权证系统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录入完成后该复印件由客户经理放入贷款业务档案保管。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须对担保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额度正式生效。

未经总行许可,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前预先生效授信额度。

第三十九条 抵押凭证保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原件,须与业务档案分开,专门单独保

管,他项权证的入库、保管、出库、查阅依照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担保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是否收回贷款行保管,由贷款行视当地银行通行做法,确定是否有必要收回。若收回我行保管,贷款行应向抵押人出具《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四十条 借款支用申请与受理

对于已生效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在额度支用期内,申请支用。

(一)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贷款,除管户客户经理外,经办支行(或贷款行)应指定受理岗(非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可非专职)双人进行支用受理、面签,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和《个人贷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管户客户经理与受理岗应分别在支用单与借据上签字。

(二)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可不强制客户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可由管户客户经理、受理岗到客户所在地双人受理(可与支用调查环节合并进行)、进行面签,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支用单,不得在借款人处预留空白借款支用单、借据,不得接受借款人预签借款支用单、借据。

经办支行受理岗应留存本人、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在合同签署及支用环节的影像资料,并将面签影像资料整理至专用U盘。

第四十一条 借款支用申请材料审核

受理岗或管户客户经理,应确保支用单上的合同编号、授信额度金额、额度期限、本次支用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账户等信息填写准确,确保本次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均在已签订的额度合同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借款支用调查

调查方式可采取现场调查或非现场调查。调查结束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内支用调查表》(以下简称“支用调查表”),并提交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

借款支用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根据借款人贷款支用历史与还款历史判断借款人贷款支用与还款是否异常。

(二)根据借款人本笔贷款资金的贷款用途,了解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总体资金需求与自有资金比例,合理确定借款人本笔贷款的支用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和期限。

(三)了解借款人家庭变化情况,重点关注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四)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如经营场所、经营主业、股权结构等。

(五)了解抵押物变化情况,如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查封、面

临拆迁等。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采取现场调查方式: 1.1年以内借款人累计逾期超过3次以上(含3次)。2.借款人额度内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日距离本次支用日超过6个月。

3.额度生效后6个月未支用贷款。

4.距上次额度年检或贷后检查超过6个月。5.借款人存在其他影响我行贷款安全不利情况。上述情况管户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并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对于借款人到经办支行申请支用的,现场调查可由管户客户经理单人进行。

第四十三条 借款支用审批

支用调查完成后,应将支用调查表连同借款支用单一并提交审批岗审批。一级分行可根据二级分行风险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情况、贷款支用效率需求制定支用审批流程,可采取报二级分行审批中心集中审批、二级分行派驻审批人审批方式。

审批人应对借款支用单关键信息进行审核,查看借款支用单相关要素信息是否填写规范、整齐;还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记录、资金用途、经营周转特点及支用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对本次借款支用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给出明确审批意见,并在借款支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支付方式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经营结算方式以及交易

对象情况,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其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行同意后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一)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且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贷款,借款人须委托我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于符合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也应尽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二)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

件,对于受托支付交易对象的账户为借款人他行同名账户的,应拒绝借款人的支用申请。

第四十七条 贷款发放审核

(一)贷款行放款审核岗收到贷款发放材料后,最迟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工作。

(二)审核材料包括:借款支用单或单笔借款合同、支用调查表、借据。

(三)审核要点包括:

1.确认贷款发放材料是否填写完整,需要借款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在借款人填写信息部分(除日期信息外)是否有空白,贷款行审查岗是否已签署明确支用审查意见。

2.确认贷款发放材料是否有涂改; 3.确认贷款发放条件是否已落实(若有);

4.确认贷款发放是否符合我行审批通过的贷款用途; 5.确认贷款发放材料中借款人的借款币种及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放款账户、受托支付账户及金额(若有)、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是否一致;

上述信息中,如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则退回该笔业务,结束放款审核。

(四)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借据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放款审核岗应在个人信贷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书》,并将《放款通知书》、《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若有)、《个人贷款借据》提交会计部门放款岗进行放款操作。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必须对其管户的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报告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审核。对于授信(或贷款,下同)余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报上级行贷后管理岗审核。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贷后管理岗应对贷后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贷后管理岗审核后应提交业务主管岗复核。其中,授信余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5%;授信余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10%;授信余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30%。

审核或复核后,认为检查不全面的,应退回管户客户经理要求重新检查。审核或复核同意的,应签署同意意见并结束流程。

贷后检查包括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贷后日常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检查。

第五十条 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完成首次跟踪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一次支用借款的新客户,应采取现场检查形式),发起首次跟踪检查,通过调查客户账户资金划付、调阅支付凭证、信贷资金流向分析及审核有关合同附件等方法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信贷资金划转至他行同名账户的,管户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转至他行后的银行对账单、资金转出凭证等。管户客户经理应在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首次跟踪检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贷后日常检查

贷后日常检查是指授信发放后,管户客户经理按规定要求和频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应在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并将检查中收集的相关资料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

贷后日常检查重点包括:客户经营环境的检查,履约合作情况的检查,经营、财务、对外担保、投资、担保物情况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等,贷后日常检查均以自然年为基础确定检查频次。

(一)对于风险分类为关注类或关注类以下或在已开展的贷后检查、业务检查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二)对于授信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非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对于授信余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季

度进行一次非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三)对于授信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对于授信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

对于采用“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固定周期结息、任意还本”还款方式的贷款,需进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由管户客户经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的方式开展,依据检查结果填写《个人商务贷款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表》。

检查重点包括:了解、落实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资金来源、预计还款时间等信息,并对潜在风险客户实施应急预案,启动客户退出程序;对正常还款的客户,维护好客我关系,做好续贷工作,防止客户流失。

(一)贷款本金到期前一个月

对于贷款余额在200万以下(含2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电话提示客户,强调到期正常还款对其征信信息的影响;对于贷款余额在200万以上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上门拜访客户,强调到期正常还款对其征信信息的影响,检查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结合前期贷后检查情况、客户还款记录等,确定其还款资金能否到位。

(二)贷款本金到期前三天

电话通知客户,进行还款提示,要求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及时存入还款资金,并根据还款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潜在逾期、不良客户,准备实施应急预案。

(三)贷款本金到期当天

及时查询客户账户,根据还款资金到位情况,最终认定潜在期、不良客户,开始实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风险处臵措施。

第二节 风险预警

第五十三条 风险预警工作分为系统自动预警、人工风险预警和解除预警三部分。其中,系统自动预警为信贷系统根据业务逾期情况或其他预警信号自动发出的预警提示。

第五十四条 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发起

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通过贷后检查、日常管理、公开信息等渠道,发现已经或可能对我行小企业信贷资产安全带来风险的信号后,应立即将所掌握的预警信号详细内容提交小企业主管岗进行初步核实,发起风险预警,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行小企业金融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应及时向本级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该预警信号。

第五十五条 人工预警解除发起

管户客户经理经过实地调查发现预警信号不存在,或经过风险处臵,预警客户情况好转、按标准不属于预警范围时,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制《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客户预警解除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预警解除申请审批表”),写明预警历史情况和解除预警的原因,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发起解除预警申请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行小企业金融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应向本级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该预警信号解除申请。

第三节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

第五十六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是指由客户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要求,经我行内部流程审批,对原信贷条件或信贷要素进行变更的行为。变更旨在实现对于已无法退回、撤销的业务阶段性结果进行的更改,包括审批决议、合同、借据等。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包括额度调整、金额调整、利率调整、还款方式调整、期限调整、担保调整、还款方式变更、账户变更等。

第五十七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的分类

(一)根据变更发起的时间阶段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审批决议变更:审批通过后,合同签约前,需要变更的审批决议相应内容,包括签约条件、放款条件、贷款产品要素等。

2.合同要素变更:针对合同签约后,没有结清前,对合同要素的变更,包括贷款产品要素、担保信息等。

3.借据要素变更:针对贷款发放后,对单个借据信息的变更,包括利率信息、还款方式等。

(二)根据变更的风险程度及内部管理需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业务风险增加,其中,“变化”是指能够使业务预期资产质量等级下降的变化,主要包括:签约条件更改、放款条件更改、增加额度(贷款)金额、额度冻结、解冻结、终止、延长授信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变更、担保修改或减少、展期等;

2.二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或业务风险增加较小,主要包括:放款方式变更、利率调减、利率调整方式变更、缩期、放款账户变更等;

3.三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较小变化或业务风险不增加,主要包括签约条件新增、放款条件新增、、额度注销、减少额度金额、利率调增、担保新增等。

第五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一类变更。一类变更的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按照原业务申报流程办理,并上报至原审批行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等级不得低于原审批方式。

(二)二类变更。二类变更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按照原业务申报流程办理,并报二级分行业务主管岗审核。

(三)三类变更。三类变更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报送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

第五十九条 关于额度调整的相关要求

额度调整包括授信额度调增、额度调减、额度冻结、额度解冻结、额度终止、额度注销、额度年检。

(一)额度调增

当借款人出现有利于提高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可考虑对借款人原先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调增(应由客户提出申请并存在实际需求)。

(二)额度调减

在额度合同支用期内,若发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明显恶化、抵押物价值下降等情况时,须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进行调低。如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可恢复原有额度。

(三)额度冻结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须对借款人的额度进行冻结,暂停额度内的贷款发放: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我行借款本息。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以上(含90天)逾期且未归还,或信用

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且未归还。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5.拒绝或不配合我行对其经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6.抵押物出现损毁、权属争议等情况,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7.借款人或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8.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额度解冻结

与额度冻结相对应,如果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额度进行解冻结:

1.借款人归还我行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借款人归还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逾期欠款或逾期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贷款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我行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5.抵押物得到修复、恢复其原值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行的抵押物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6.借款人及其所经营实体的法律纠纷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7.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额度终止

若在额度支用期内,如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收回,并终止其额度。

1.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90天)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的情形。

2.借款人在人行征信报告显示有严重违约记录,被我行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借款人不配合我行对其经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经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形。

4.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银行债务等行为。5.经调查核实,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6.抵押物损毁且借款人不能提供价值同等抵押物,或抵押物权属发生对贷款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且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得到改善。

7.额度冻结后,借款人的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8.额度生效后两年未支用贷款。

9.贷款行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六)额度注销

借款人额度支用期自然到期且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提前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后,可向贷款行申请解除额度合同手续。借款人须向贷款行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经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合同解除协议》。

额度注销后,贷款行应将抵押物退还抵押人。办理抵押物释放手续时,客户经理应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查询借款人所有贷款是否已全部结清,报小企业主管岗批准,小企业主管岗审批同意的,管户客户经理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内完成抵押物释放操作,并通知借款人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解抵押手续,恢复抵押物的正常状况。

若借款人额度内有已发放、但尚未还清的贷款,不得注销额度,直至所有贷款已归还。

(七)额度年检 1.年检要求

额度年检查主要内容为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状况,额度年检后形成《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年检报告》,提交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额度年检应具体检查借款人是否满足额度冻结、额度终止的条件,并重估抵押物。

抵押物重估原则上采取内部评估,重点关注抵押人情况、押品实物状态、权属关系、市场环境等影响押品价值的因素变化。若抵押物价值明显下降,高于我行规定的最高适用抵押率时,而借款人又无法增加我行认可的抵押物,需要将授信额度金额调整至符合我行业务规定的抵押率水平。若抵押物发生毁损,应冻结或终止额度,同时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

2.额度年检时间

年检频率为一年一次,年检可每年定期集中开展,也可根据

授信额度生效时间分散开展,分散年检须在授信额度生效后一年内及时开展。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统一要求。如规定每年固定日集中开展,生效时间不足半年的可免于年检。额度年检过程中,最近一次人行征信查询时间距离年检时间短于半年的,可以免于查询人行征信。

第六十条 额度内各贷款适用交叉违约制度,借款人在我行任何一笔贷款出现不良时,视为该借款人在该额度内所有贷款发生违约,贷款行有权立即采用保全措施;如果该额度同时对应多个抵押物的,贷款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任一项抵押物。

第六十一条 关于贷款展期的相关要求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3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

(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35

贷款期限在1-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十二条 关于贷款贷款缩期的相关要求

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六十三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根据变更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流程。多个信贷条件或要素同时变化时,可一并处理,并按照类别较高的变更的流程执行。

对于审批决议变更,审批通过后,应按正常的合同签署流程进行签约,并进行后续的发放。

对于合同要素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签署相应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后续的发放将以新签署的合同为准。对于借据要素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签署相应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六十四条 对于借款人申请的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行申请。客户经理需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四节 贷款回收

第六十五条 贷款回收分为正常回收、提前回收、逾期催收等。

第六十六条 正常回收

对于借款人贷款正常到期回收的,管户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回收情况填制《信贷业务结清凭证》(一式三联,客户联、业务联、会计联)或通过系统打印结清证明,客户联转交客户,业务联归入信贷档案,会计联交放款岗。

第六十七条 提前回收

贷款提前回收分为客户提前还款和我行提前收回两种。

(一)客户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需要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提前还款/结清申请表》,经管户客户经理复核后,由放款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对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客户经理应按剩余期限、还款方式不变的方式,重新打印还款计划表。

(二)我行提前收回

对于借款人出现我行需要提前收回的情形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发起提前收回贷款申请,填制《提前收回贷款申请审批表》,写明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原因后,连同相关业务合同、凭证和说明材料提交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复核,最后提交本级行行长(或其受权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应将相

关资料提交放款岗进行审核并操作;放款岗操作完成后,应将信息反馈经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提交借款人及担保人,做好提前收回准备工作。

第六十八条 抵(质)押物出库

对于以抵(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在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提前结清、逾期结清和部分结清)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写《抵(质)押物凭证出库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出库原因,明确责任人,注明归还时间,连同信贷业务结清凭证交由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审批。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确认拟出库抵(质)押品是否与已结清的信贷业务相对应。审批通过的,在《抵(质)押物凭证出库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申请返回给客户经理。

作业监督岗依据出库审查审批表,从暂存库取出抵(质)押品凭证或凭证包,交申请人、申请部门或机构。

第六十九条 贷款行贷后管理岗与管户客户经理应每日查看贷款台账,了解当前贷款逾期情况,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整个催收流程必须形成“一户一册”的《个人贷款逾期催收记录》台账,记录催收的全过程,每采取一次催收行动就应记录一次,内容包括贷款现状、逾期原因、查询了解的信息、催收措施和效果、下一步行动方案等。

催收台账至少每周向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报送一次,催收台账和相关材料,应当定期归入个人贷款档案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根据逾期期限不同,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对于逾期7天内(含7天)的贷款,由管户客户经理进行催收;超过7天的贷款,由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协助管户客户经理一起催收。逾期催收流程规定如下:

(一)30天(含30天)以内逾期催收

1.贷款逾期1-7天(含7天)内,至少每天进行1次电话催收,提醒借款人还款,且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的上门实地催收。

2.贷款逾期8-30天(含30天)内,继续进行实地催收,频率为至少每周一次,了解逾期原因,判断贷款风险,督促其按时还款。

(二)31天至90天(含90天)的逾期催收

1.贷款逾期31天至60天(含60天),增加电话催收的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提醒抵押人或借款人家庭成员。除正常的催收措施外,催收人员还应上门向借款人送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于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采用挂号信发出书面催收通知或公告催收。

2.贷款逾期61天至90天(含90天),可发出催收律师函,同时将催收函(催收律师函即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抄送抵押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或其他收函人签收。催收人员应通过谈话观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提出处理意见。

(三)90天以上的逾期催收

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或虽未超过90天,但已发现重大风险的贷款,应及时开展资产保全工作。

第七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已出现违约或其他重大风险,但尚未移交至资产保全部的业务,资产保全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主动要求提前介入,提供专业支撑。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小企业金融部也可以主动要求保全部门提前介入:

1.借款人已明显丧失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的贷款; 2.借款人或担保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等涉及刑事诉讼的贷款;

3.借款人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等可能形成风险案件的贷款; 4.有明显证据表明借款人涉及民间借贷、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贷款。

小企业金融部与资产保全部可针对不同情况, 对借款人采取包括提前扣款、要求提前还款、提前执行担保物、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发送律师函,预先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

对于符合相关移交标准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取了正常催收手段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移交给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由其采取法律清收(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抵押物拍卖、破产清算等)、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继续清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未来可能涉及的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流程操作调整的,将另行规定;商业模式开发、综合金融服务、特色支行等项目进

行流程操作调整的,将另行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下发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邮银发„202_‟160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书

借款申请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支行: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为:

,家住,现任职,我因从事 建设投资,资金紧缺,特向贵单位申请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元),贷款期限为五年,此笔贷款拟由 两位担保人作贷款担保(,男,身份证号为,工作单位为 ;,男,身份证号为,工作单位为),用我个人全部收入作为该笔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保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本息还清,若不守诚信出现违约,财产共有人同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特此申请,请贵单位给予办理借款支持。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业务介绍 业务概览

如果客户有将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境外汇入外币款转换成人民币的需求时,可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结汇业务。业务特色

服务网点遍布全国,为客户提供方便的结汇服务

提供现钞结汇、账户结汇、境外汇入汇款结汇等多种方式的结汇服务 持外汇卡办理可享受积分

政策指引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含)。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超过总额的,经常项下的结汇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境内个人结汇超过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捐赠款: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结汇超过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办理流程

1.客户填写“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申请书需按要求逐项准确填写。境外汇入汇款直接结汇时,客户填写的“收汇申请书”中包含“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的相关信息,无须再单独填写“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2.客户将填妥的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外币交网点柜员。3.柜员审核客户结汇额度使用情况,总额内的结汇,审核身份证件无误后即可办理;超过总额的结汇,客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

4.客户确认结汇信息,并在相关结汇单据上签字。

5.柜员将客户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及结汇所得人民币等退交客户。

温馨提示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只办理美元结汇业务,欧元、港币、英镑、日元多币种结汇业务即将推出。

2.办理业务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3.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授权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总额的结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授权书。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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