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职能职责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2、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负责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负责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6、负责群众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
7、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8、负责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
10、承办局上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资中县环境监测站职能职责
1、对本县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6、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8、建设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9、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10、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11、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12、承办局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劳动监察大队职能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职能职责
大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受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负责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制作处理决定书
6、送达
第三篇:宣汉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宣汉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经县编委、环境保护局批准,我执法大队主要职能有14项。(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负责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4)负责对河流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6)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7)自然生态保护监察;(8)农业生态环境监察;(9)承担县局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投诉处理;(10)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11)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运行维护;(12)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13)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管工作。(14)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一是对辖区企业进行了日常巡查。二是进行了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巡查。四是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五是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污费的收取。六是对投诉及信访件进行了及时处理。七是对柳池工业园区企业进行了重点监管。八是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检查。
二、部门概况
宣汉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本年收入合计352.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2.03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本年支出合计352.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8.28万元,占90.41%;项目支出33.75万元,占9.5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52.0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18万元,增加0.34%。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2.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 政拨款增加1.18万元,增加0.3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3.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3.39万元,占80.50%;教育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80万元,占9.60%;医疗卫生支出14.56万元,占4.14%;住房保障支出20.28万元,占5.76%;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49.64万元;污染减排支出33.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8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5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2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节能环保支出(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污染减排(项): 支出决算为285.3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新增工资部分、2016年县目标考核奖等。
2.教育(类)***(款)***(项): 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
3.科学技术(类)***(款)***(项): 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
4.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款)***(项): 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33.80 万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14.56万元,完成预算100%。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20.28万元,完成预算100%。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8.2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5.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43.2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02万元,完成预算10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2万元,占1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次,出国(境)0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主要用于…。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相关事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 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7批次,298人次,共计支出1.02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了0.96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20万元,比2016年增加18.44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局共有车辆0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篇: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 3 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治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 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15(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 17 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 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19(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1(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第五篇:公安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1公安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法规、规章授权或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全县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负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县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负责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
九、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十一、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2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负责领导全队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全队各项工作和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作出安排部署和具体决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本县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要求,负责完成环境监察任务和排污费征收计划。
四、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查排污费收支预、决算和各项计划的编制与审报,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和各类专项执法行动。
六、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和农业生态保护环境监察工作。
八、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
九、负责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环境监察方面的宣传活动。
十一、负责抓好全队干部、职工的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完成主管局和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3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协助大队长管理各项工作,在大队长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家主持工作时,代行大队长职权。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情况。
四、负责抓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审核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对环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七、负责处理大队日常事务,组织完成中心工作。
八、负责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做好大队各室组、中队间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完成主管局和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职责
一、传达大队长的工作指示和意见,组织并督促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文电处理和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督促办理环境信访和污染纠纷,起草拟定以大队名义发出的各种文稿、文件和机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环境监察宣传、政务公开和各类信息的采编、报送工作。
四、编制排污费收支预、决算和各项计划的申报,负责大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项资金的预算、使用、编写经费报表,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管好银行账,搞好现金收支。
五、负责办理优化经济各项手续,加强票证管理,做好票证的领用核销工作,搞好财产管理,健全各种账目,做好账、卡、物三相符。
六、负责大队人事、劳资、“共青妇”、人员培训、职称评聘等各项内务工作和全面性统计材料及报表的制定与上报。
七、负责大队车辆、环境监察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购置和管理。
八、负责大队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污染源档案建立和相关后勤工作。
九、负责处理大队机关内的突发事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大队各项决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意见。
二、全面负责办公室工作,拟定办公室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办公室各项工作,贯彻和落实大队长办公会意见。
三、负责文电、档案、工资、人事、人员培训及各类保险手续工作的督促落实。
四、主持草拟以大队名义发出的各类请示、报告和报送各类计划、方案、办法、总结等各项公文和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
五、抓好财务管理,监督执行财务制度,审定各种上报的财务、统计数据。
六、负责抓好共青团、青年女工的组织建设,理顺工作关系,调动广大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的热情。
七、负责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及全队岗位业务制度建设,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安排组织,负责抓好信息传递和工作动态反馈。
八、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6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具体负责大队文件、材料打印、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工作。负责大队会议记录工作。
三、具体负责办理优化经济各项手续。
四、具体负责大队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污染源档案建立和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五、具体负责全队干部职工的考勤汇总统计工作。
五、具体负责科室内务工作,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服从调配,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7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项工作具体要求按《会计法》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二、努力做好会计工作,搞好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做到报账、算账、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
三、认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及时考核资金使用情况,对不合理的收支有权不予管理。
四、定期对会计帐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大队预算和决算工作。
五、管理好会计档案,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做到装订有序,存放整齐,防丢失。
六、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七、参与本单位编制经济计划、签订经济合同的有关决定,汇报有关财务开支等问题,当好领导在财务方面的参谋。
8出纳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业务学习,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二、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报账单据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结账清楚。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收付工作,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转帐、结算和现金存款业务,及时与银行对账、与会计对账,确保资金安全。管理银行现金账及各种有价债券,负责各种现金收入,支出的结算,及时登账。严格现金管理,做到“五不”,即不挪用,不擅自外借,不白条抵现,不代人领款,不开空白支票,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严格报账手续,报账凭证要进行“五看”,即一看是否发票正本;二是否两印章齐全(税务、财务);三是否货款相符;四验收;五审批。手续完备,方可报账。
五、管理好有关印章、银行支票等。建立健全各类账目,现金支付应手续完备。
六、负责材料账的登记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驾驶操作技能,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安全观念,加强工作责任性,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车辆认真检查,精心维护,勤保养,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对车辆机件小修,一保与故障排除,在尽可能情况下,支持自己修理,做到不带故障出车,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三、支持岗位,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接到出国任务后,按时出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集中精力,严守规则,支持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团结同志,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五、坚决遵守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节约汽油,节约经费开支。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监察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力度,改善环境质量。
二、负责全县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斗湖堤城区建筑施工和夹竹园镇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负责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现场处罚工作。
六、负责污染事故与纠纷和环保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负责主持执法监察科全面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负责制订科室现场执法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斗湖堤城区建筑施工噪声和夹竹园镇排污费 征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五、负责组织大队行政案件的综合调查,并作出现场处罚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污染纠纷和环保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和执法文书制发工作。
八、负责抓好科室执法人员法制学习,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整体执法水平。
九、负责科室的征费、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科室清洁卫生的值日安排和内务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现场执法巡查和跟踪管理工作,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并予以现场处理。
三、具体负责污染纠纷和环保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四、具体负责所辖范围排污费的征收和处罚款项的收缴工作。
五、负责了解调查所辖范围污染源情况,并作好监察记录。
六、具体负责科室内务工作,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服从调配,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一中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延伸征管范围,加大征管力度。
二、负责斗湖堤城区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排污费征收和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三、负责斗湖堤城区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四、负责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五、负责所辖范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六、负责协助查处所辖范围环保违法行为和污染纠纷及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一中队中队长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负责制订本中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所辖范围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有关污染源情况和污染动态。
五、负责抓好所辖范围内环保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中队票据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抓好本中队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整体素质。
八、负责组织本中队清洁卫生值日安排和内务工作。
九、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一中队监察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负责斗湖堤城区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的日常监督跟踪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三、具体负责所辖范围排污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
四、负责了解所辖范围污染源状况并进行统计上报。
五、具体负责本中队内务工作,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服从调配,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二中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餐饮服务行业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加大油烟净化治理力度,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负责斗湖堤城区餐饮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斗湖堤城区餐馆服务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
四、负责对餐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五、负责餐饮服务行业污染源数据的准确、完整、真实上报。
六、负责协助查处餐饮服务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纠纷及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二中队中队长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关于餐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中队全面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负责制订本中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餐饮服务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所辖范围污染源情况和污染动态平衡。负责督促餐饮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
五、负责抓好所辖范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环保宣传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项目行业油烟治理净化推广,推行油烟排放达标工作。
六、负责本中队票据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抓好本中队工作人员日常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整体素质。
八、负责组织本中队清洁卫生值日安排和内务工作。
九、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二中队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督跟踪管理工作,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三、具体负责餐饮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和催缴工作。
四、负责了解所辖餐饮服务行业污染排放情况并及时反馈。
五、具体负责本中队内务工作,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服从调配,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队工会各项工作部署的协调、督察和服务工作。
二、承担大队工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收集和反映全队工会工作及职工队伍的状况与动态。
四、负责大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四、做好工会统计工作,负责职工信访接待工作。
10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5、要严格环境执法,现场执法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为环境违法者通风报信。
6、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现场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征收排污费要公开收费、处罚的依据,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
7、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肃财务纪律,严格财务手续,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开支。
二、财务开支实行审签一支笔,执行以下程序:
1、经手人签字后,由批准此项开支的大队领导签字;
2、到会计处查验票据是否合理、能否入账报销;
3、送大队长审核签字,到出纳处报账。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与库存相符。
四、各种补助、劳保以及福利性津贴的发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乱发滥补。
五、严格控制借支,不得私借挪用公款。
六、透明财务管理,每月由财务人员向大队会务汇报一次收支情况,每半年由财务人员报大队长财务报表一份。
12信访工作职责
一、做好信访接待、登记、传递、自办、转办、督办、协办、年终总结、报表、立卷归档等工作。
二、根据信访件性质,向有关科室或单位移送检举、控告和申诉件。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察辖区内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和落实。对上级领导批示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按领导指示协调有关科室或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四、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信息,督促有关科室写出分析材料,并向领导汇报。
五、总结信访工作经验,综合分析边区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进推动和加强信访工作的具体措施。
13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信访制度、信访岗位责任体系。
二、负责日常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拆阅、来信来访的登记工作。
三、承办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对重要信件及时送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及时将群众的来信来访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和科室办理。
五、负责对信访案件进行督察、督办,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由办理部门答复来信、来访人。
六、负责信访案件的归档、统计工作。
14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一、全队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有事必须请假,请假必须销假,作息时间按县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作考勤和请销假及上班签到制度每月月底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签字汇总后,交财务人员按季在工资中兑现,会议考勤及加班考勤同时纳入考勤制度中。
三、办公室负责考勤表的制发、监督、汇总,考勤情况交大队长签字后,方可扣发。
四、实行请销假审批登记制度。凡因病、事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履行请假登记。请假一般由本人出具请假条,时间在两天内,报分管副大队长审批同意。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大队长审批,个人请假三天以上需报大队长审批同意,方为有效,否则视同旷工。
五、实行每日上班签到制度。全队工作人员上班必须准时进行签到,不得代签,无故不签到者,视同旷工。
六、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迟到一次扣工资5元,一月内累计迟到15次以上的,取消全年考勤奖,全年累计30次以上,待岗一年处理。旷工一天扣工资30元,一月内旷工累计在5天以上(含5天),取消全年考勤奖。全年累计旷工在10天以上,待岗一年处理,待岗期间,发200元生活费。全年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
七、因病、事假请假一天的扣当月工资6元,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5天以上(含5天),扣当月考勤奖;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10天以上(含10天),扣30%工资;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20天以上(含20天),扣全月工资,发300元基本生活费(因公病假除外)。
八、加班由大队长或分管副大队长统一安排进行,参照日常工作考勤制度。
九、对越权批假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分管副大队长的责任,并按实际天数,对当事人和分管副大队长按旷工处以两倍的罚款。
15会议制度
本大队行政会议设大队长办公会议、队务办公会议、全员工作会议。
一、大队长办公会议
大队长办公会议是大队长、副大队长研究处理本队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和研究贯彻实施办法;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研究决定本队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机关建设及奖惩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宜。会议由大队长或大队长委托的副大队长主持。
大队长办公会议一月举行一次。
二、队务办公会议
队务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和精神,总结部署、交流经验、本队日常工作和短期临时工作的协调和商议,对现场执法和管理中突发性问题的处理等。会议由大队长或分管副大队长主持,有关队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
三、全员工作会议
全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指示、政策和决定,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和规程,讨论通过本队重大决定和规章制度,并形成决议,公布本队有关会议决定,总结部署全队工作,表彰先进,报告有关工作落实与执行情况。会议由大队长或大队长指定的副大队长主持。全员工作会议一般每周五召开一次,一季度内必须召开一次。
四、会议要求
1、各种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通知,会议一般应提前拟定,并通知到人,会务工作由大队办公室负责。
2、会议前有关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开无准备之会,不得议而不决。
3、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
4、各种会议视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不得无故拖延。
16小车管理制度
一、大队小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按照先内后外、先远后近的原则,由分管大队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和处理需用车者应提前二十四小时申报。
二、实行出车通知单制度,建立用车登记簿,司机凭单出车。出车通知单必须明确出车人、事由、性质、路线、时间、公里、油耗等。
三、出车通知单由办公室专人制发,经分管大队长核定油耗并签字后,方可出车,并同时进行用车登记和考勤。司机出车补助一律凭考勤表和出车单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无出车、维修等任务时,司机人员视同办公室值班人员上班考勤。
四、司机人员如无正常手续出车,每天(次)交小车维护费50元,如果是上班时间视旷工处理,私自出车如造成其它后果一律自负。
五、本队公务用车在公安县境内凭加油IC卡加油,如无特殊情况,不报销加油票据。局机关调车由局自负油费及相关费用(指过路、桥费等)。外单位借车除油费和相关费用自理外,另每天(次)加收租车费50元。本机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病、丧、婚、嫁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情况下,可以出车,油费及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六、小车维修实行预决算制度。汽车大修由司机编制维修预算,经大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大队长审定后进行了;小修由司机向分管大队长申报维修计划,经大队长批准后再实施;小车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检查修理,需报大队长或分管大队长同意,其维修费单据有坐车人签字证明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小车维修质量由司机负责,保修期内出现返修,大队不负担维修费。
七、对司机实行全年安全保养奖,全年不出事故,车况保养良好,每月奖50元,年终一并发放。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扣一个月安全奖,发生重大事故扣发全年安全奖,并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和受损情况扣发司机工资(按车辆维修和赔偿、处罚金额的60%扣除)。司机要保持车容整洁干净、车况保养良好、出车及时归库。
17清洁卫生制度
一、各科室必须保证办公室干净卫生,窗明几净,科室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办公室打扫和办公室、门、窗的擦洗。
二、对机关走廊、楼梯、厕所及一楼场地等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实行科室值周负责制。
三、值周科室必须在上班前完成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大队长办公室清洁卫生。
五、违反上述规定,科室办公室不清洁,在值周过程中未进行清洁卫生,发现一次扣除责任科室的年终奖40元,并扣除科室负责人年终津贴10元。
18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