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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军之我见(推荐5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4-109977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1 19:10: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从严治军之我见

从严治军之我见

严格行政管理对部队建设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在新时期里如何严格行政管理是每个带兵人所必须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广大官兵在部队的具体实践中已对“严是爱,松是害”形成了共识。要想提高连队建设的整体水平和广大官兵的全面素质,增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落实江泽民五句话的总要求,依据《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依法严格行政管理。严格行政管理关键还是要突出个“严”字。现在我就如何依法严格行政管理谈一谈的自己几点看法:

一、严要有据

严格行政管理不能盲目的“严”,必须要严之有理严之有据,缺少法规这个严格行政管理,就会变成空抓空喊,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缺乏应有的生命力,不但对部队建设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阻碍了部队正规建设,影响了部队的正常生活。

具体来说“严要有据”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在部队管理中以条令条例为抓部队管部队的依据,杜绝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的随意性,不搞迁就照顾。应该说每个单位都有老干部老病号,总希望自己能跳出条令条例这个圈子,比如早出操、晚点名等一日生活制度能不参加就不参加,这势必同落实条令条例的全员性和严肃性发生冲突。所以必须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的意识,保持日常工作的正规有序。

“严要有据”还要从自身严起。抓行政管理的干部自己要积极做好表率,这样腰杆才会硬,才能增强落实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在一些零散人员和个别人的管理上要敢于较真,对发生问题的人员要依照条令条例加大查处力度,防止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不搞下不为例,调动官兵的服从条令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要有常

严格行政管理是一件苦事也是一件累事,但它的的确确渗透到了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当前有些单位在抓严格管理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上面抓的紧时就抓一抓,上面不强调时就松一松,部队管理时紧时松,从严治军在一些单位大打折扣。

大家都知道,在外场机务中队,内务卫生的标准和保持一直是一个大难题,不能不抓,但又往往因为飞行等特殊情况而抓了又丢,为此今年中队支委的共同研究决定采用每周一查,每月一总结,张榜公布,挂流动红旗的方法,这个活动一展开,就有官兵开始吹冷风,说在机务中队搞这样的事不塓一时心血来潮,坚持不了多久的,针对这种流言和观望,中队抽调干部,战士成立了内务检查监督小组,克服了不少困难,连续坚持开展了三个月以后,官兵们认识到了支委这个活动的强大决心,流言不攻自破了,官兵们在中队的坚持,官兵们的日常比较的气氛中渐渐提高了内务的标准,也保持的很好,使这个活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中队的内务建设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

“严要有常”就是要落实“两个经常性工作”中的经常性管理和经常性教育。“严”格为管理部队贵在坚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是严格部队管理的大敌。经常性管理要从点滴入手,重在持久养成。经常性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加强教育,培养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注重经常性的预测分析、经常性的检查,增强官兵自我管理能力和慎独能力。针对发生问题的苗头和倾向,加强经常性的教育。

三、严要有爱

年青战士年龄大都在20岁左右,文化层次不高,心理不成熟,自理、自立、自控能力比较差,有的还是单亲家庭,而且大多是独生子,当兵前都是家里宠着护着,没有集体生活的经历,面对部队的严格管理,有些人心里很苦闷、彷徨,不知道如何去适应,产生恋家情绪,并经常借着过生日的机会几个人聚在一起喝酒,这样既破费,又经常发生违纪的问题,严重的无法适应部队生活,易和战友发生矛盾冲突,有的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导致精神分裂症。

针对这种现象,经支委讨论决定,中队开展了一个生日宴的活动,就是借每个月第三周周五的加餐的机会,把当月过生日的同志集合在一个大桌子上,中队食堂为他们炒几个小菜,加个餐,这样既体现了中队对他们的关心,也使大家在集体的关心与参与中渐渐体会到集体活动的融洽与浓浓的爱意,增强了官兵的团结,也为中队行政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部队是个大家庭,“严要有爱”就是要让官兵脱离小家庭的温暖来体会部队大家庭的温暖。爱兵要特别注意尊重官兵的人格和尊严,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的疾苦,还要“一碗水端平”防止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作为一名管理干部首先必须作为官兵兄长,让官兵在严中体会兄长爱,使其真正明白严的内涵是对个人成长进步的关爱,才不至于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当官兵在个人成长、家庭困难、个人婚恋问题遇到困难时,一定要以过来人的姿态主动的靠上去,积极引导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相结合。教育官兵互爱互敬,遇事互礼互让,在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真正做到严中有爱,爱中有严。

四、严要有情

当前有人错误的认为严格管理就是要简单粗暴让官兵惟命是从,布臵工作也是简单的发号施令,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日久天长势必拉开官兵之间的距离,领导干部和官兵之间没有起码的战友情,就更谈不上连队干部与战士们之间的“五同”了,更不要讲“四个知道一个跟上”。

“严要有情”就是要在干部和官兵之间建立深厚的感情,在严格管理部队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首先做到在思想上相依。在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激发官兵的事业心和荣誉感。不要摆出“官不大,架子不小”的样子,使官兵对你敬而远之,久而久之助长了“干部难亲近,还是老乡亲的”不良风气。第二、情理要相融。抓管理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情味,处理事情公道正派合情合理。第三、心灵要想通。以战友之情和兄长之义,去换取战士的心。第四、个性要相知。古人说“士为知己者死”,一个“知”字力重千斤,知道官兵在干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严才有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严要有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和正在引起人们思想观念的碰撞和裂变,对官兵的思想道德和人生价值观念带来了影响,官兵思想变化的频率加快,社会上腐朽思想文化和“酒绿灯红“对官兵的思想影响更直接,无形对部队的行政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单纯的严格管理势必跟不上新形势。因此严格行政管理要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和办法,围绕各项规章制度在形式上的大胆创新,使之严而有效。

“严要有新”正是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新时期的给“严”赋予新的内涵新的生命力,这要求行管干部提高理论知识素养,运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分析认识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积极探索新路子、新办法;要提高带兵育人的能力,努力把基层管理工作搞扎实。

第二篇:“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我见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我见

在新形势下军事变革大背景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当代革命军人的一种共识。通过本周的学习,我对我军正规化建设、科学发展,有了一些认识。作为一名即将进入岗位的准干部,我感到贯彻条令、从严治军与我息息相关。下面就来粗浅谈谈认识:

第一,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依法从严治军,条令条例是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根本依据。只有按照条令法规抓落实,做到严之有据,才能确保部队各项工作真正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从严治军并不是盲目的“严”,更不是随心所欲的严”,而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强调从严治军,就是强调以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为依据规范部队的行动,强调依法制定工作规划、依法开展教育训练、依法进行工作指导、依法加强部队管理。依据条令规范的“从严”,才是严之有理、严之有据的真正从严治军。

第二,干部要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战士在接受管理的过程中,不但要看你怎么说,更要看你怎么做,看你是否能为人师表、能否给部属做好样子。干部模范作用好,战士就会听话服管。反之,干部说一套,做一套,道理讲得再好,战士也会反感。时下有的干部光说不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战士很有意见。因此,从严治军,带兵干部必须带头遵章守纪,不搞特殊化,凡是要求战士做的自己首先做好;凡是要求战士不做的,首先自己不做,用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部属。

第三,着力提高素质。从严治军有赖于官兵素质的提高,管理者能力素质不高,瞎严乱严,方向就偏了,效果自然不会好。要做到依法从严、科学管理,就必须提高管理者的能力素质。一方面要强化新条令的学习贯彻,切实掌握新内涵、新要求,另一方面要扎扎实实搞好从严治军集训,一层抓一层,通过集训进一步学条令、理思路、听辅导、搞交流,全面提高管理者的能力素质。

第四,根本在于提高战斗力。依法从严治军,不只是为了安全防事故,更重要的是为了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不只是注重形式上的整齐划一,更是为了提高部队建设的质量效益。因此,我们在落实从严治军方针的过程中,应该把形式与内容、目标与过程、动机与效果很好地统一起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基础、管长远、重实效上来。如果把从严治军单纯看成防事故保安全的一种手段、一项工作,那就有失偏颇,就会导致部队走入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的消极保安全之中,部队建设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

习主席强调的强军目标,落实到实践中时,表现出的就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行为准则依条令、单位建设尊规律,将“法”牢记于心、外化于行,真真做到“严”己、“严”标准,强军梦还会遥远吗?

第三篇:从严治军

从严治军,不容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事和法外之人。要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依法治军,成败系于从严治官从严治权

“军无法不立”。一个现代化、正规化的军队,必然是实现依法治军、高度法治化的军队。实现我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必然要求实行依法治军。

走过78年的历程,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项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实行依法治军则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一个显著标志。多年来,军队各部门坚持依法治军原则,军事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军的全面建设和军事变革的顺利进行。

1990年第一次明确规定依法治军的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事法制建设与国家的法制建设一起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我军在依法治军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树立了我军发展史上一个又一个里程碑:1990年,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施行的《内务条令》首次规定:“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这是我军军事法规第一次明确规定依法治军的原则。

1991年,中央军委制定的“八五”期间军队建设规划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这一方针的明确提出符合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是我军治军思想划时代飞跃。

1997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防法》诞生。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国防法是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把依法治军方针上升为国家意志,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确定下来,使依法治军方针得到国家基本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这对保证依法治军方针的长期贯彻执行,加强我军的法制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实践表明,依法治军已成为治军的基本手段,是我军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显著标志。

重大举措推进依法治军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军方针,中央军委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

1988年,中央军委决定成立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全军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军委总部和各军兵种也增设专门人员负责军事法制工作。军事法制机构的设立,为依法治军创造了机制条件,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2年,我军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培养军队法律人才的教育机构——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培养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层次的军事法律专门人才,为依法治军提供了人才保障。

1994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全军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依法治军的任务、步骤和措施,有力促进了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

1989年以来,中央军委每年都编制下发立法计划;1992年以来,中央军委每五年还编制下发中央军委五年立法规划,保证了军事立法有序推进,军事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03年,中央军委颁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2004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和武警部队对现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编印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供全军将士学习、宣传。依法治军成绩斐然

全军认真贯彻依法治军的要求,把依法治军方针落实到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经过多年的努力,军队各项建设已经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军事立法步伐加快,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适应军队改革需要、规范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依法治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效地加强了军队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改革。

——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稳步推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文职人员条例》等法规的制定,为调整改革军队组织人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支持。

——保障军队后勤领域改革不断深入。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为稳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制定了数十项法规制度,《军队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军队预算执行审计规定》、《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接连出台,初步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并加快了《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

——保障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近年来,中央军委先后颁布了《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并与国务院公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完善了武器装备法规建设,加速了国防科技创新,促使新装备快速形成战斗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军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

立法的完善,推动军事执法成效更加明显。全军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依法办事,不断加大军事执法力度,依法治军水平不断提高,依法治军能力不断增强,保证了依法治军方针落到实处。

军事斗争准备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中心内容。以《司令部条例》、《军事训练条例》以及新一代作战条例为主体的军事法规,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国防动员是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础,事关国家安全,涉及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有组织、高效率的战争动员,必须有权威性、操作性强的动员法做保障,依法规范社会各方面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已经生效施行,《国防动员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在抓紧研究起草。

在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我军也坚持贯彻依法治军方针,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对外军事合作关系。在军事人员交流与培训、军事技术合作、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军品贸易、军控与裁军、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等多个领域,分别制定了相关军事法律、法规,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军事条约或协议,并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军的良好形象

落实依法治军,必须坚持依法与从严相统一,真正搞清维护法纪严肃性的内涵,做到严明纪律要严在法内、严之有据、严之有度,进而使部队建设沿着健康向上的轨道发展。

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就要确立严在法内的思想。法律法规不但约束着人的行为,也维护着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法规的根本所在。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降格”执法,损伤法纪的严肃性,也不能“越格”执法,侵犯被约束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牢固树立从严要严在法内的思想观念。

“法严则人思善,治弛则人生恶”,强调的是依法从严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片面理解依法与从严的辩证关系,过分突出从严,认为只要能把部队管住,什么办法都可以用,什么措施都可以采取。如面对上级下发的规定,个别单位会在规定之外再搞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理由表面上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上级规定,更严格地管理部队,但这种在法规之外层层加码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法规的威信。也有的基层连队对违纪的战士,不是依据条令条例作出处理,而是在条令之外对其进行惩罚,如罚站岗、罚出公差,更有甚者罚款。既侵占了战士切身利益,又不利于部队建设。依法治军必须正确处理好严与法的关系,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依法严格,依得准确,严之有据,严之有度。

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就要解决护短遮丑的问题。当前,有的部队出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封锁消息、捂着盖着,想方设法不让上级领导知道,直到实在捂不住了,瞒不下去了,再研究怎样上报,在上报过程中能把问题虚化的虚化,能缩水的缩水。这么做无非就是为了单位的名声,个人眼前的利益。还有的因为出问题的是同乡、身边人等等,拉不下脸,不敢较真碰硬,不能依法处理。凡此种种,使法律法规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得到体现,既不利于犯错误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也起不到警示作用。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关键在领导,要主动做到对事不对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防止以情乱法,以情废法,以情枉法。要坚持实事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克服功利思想,摆脱名缰利锁的束缚,敢于担当,敢于正视问题。只有如此,法规法纪的严肃性才能得到有效维护,部队建设才能纳入法治轨道,正规化建设才有可靠的保证。

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就要盯住失之于软的问题。当前,执纪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是治军不严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其原因一是要求不严,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使严格要求成为一句空话;二是管理不严,把管理措施落实在文件上、文字上,对干部缺乏约束性;三是监督不严,下级监督不了,上级监督不上,群众不敢监督,其实质就是监督不到位。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要严格执行各项法纪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落实各项管理、监督机制,始终做到坚持从严执纪,狠刹歪风;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问题就会越积越多,积重难返。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立军之本、强军之魂,是我军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最根本的政治优势,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所在、灵魂所系。

实现强军目标,要充分发挥法治信仰对强军兴军的“护航”作用,依法确立和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军的高度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铸牢党指挥枪的思想根基、理论根基和制度根基,确保我军在任何情况下都永远忠诚于党、信仰坚定、军魂永固。

法治既是信仰也是武器,是抵御西方“政治转基因工程”的利剑。军队是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坚强柱石,法律是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武器。当今世界,在文化交流交融交锋、价值观念多样多元并存的大背景下,西方部分势力利用其网络优势和话语霸权,极力鼓吹宣扬“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一些人则对此类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恶意炒作缺乏政治警觉和法律防范意识,有的甚至盲目崇拜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和建军治军模式等。有鉴于此,应清醒认识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长期性,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千方百计把军队从党的旗帜下拉出去的险恶用心。面对那些处心积虑对我军官兵实施“拔根去魂”的“颜色革命”和“政治转基因工程”,必须高举法治利剑,运用法律武器破解形形色色的政治陷阱,打好法理较量这场看似不见硝烟的硬仗。

治军方式是治军理念、制度设计、体制机制、思维方式等的总和,依法治军是治军方式、治军法规、治军铁律的科学化体系化法制化。深刻领会习主席关于“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的重要思想,必须推进“三个根本性转变”向纵深突破。

依法行政,在转变治军方式上求突破。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是许多领导干部驾轻就熟的传统工作方法,习惯于搞“红头不如黑头,黑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这种单纯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其弊端是长官意志、言大于法,其危害是“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以权压法。尤其是那些缺乏科学论证、法律依据的“发号施令”“鸡毛令箭满天飞”,往往因违反规律、违背科学、脱离实际而导致部队建设发展遭受挫折。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就应坚决依法纠治和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承诺、拍屁股走人”等现象,依法重点纠治“守着规矩不作为、抛开规矩乱作为”的坏毛病,着力增强党委依法决策、领导依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基层的能力水平,真正使依法行政蔚然成风。

依法履职,在转变运转方式上求突破。法规制度是历史的科学总结,是治军经验教训的宝贵结晶。“千条土规矩,不如一条好法规”,由于受领导个人眼界视野、实践阅历、思维水平等方面缺陷所限,许多看似管用的经验做法实际上往往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尤其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计算和必不可少的数据支撑,“土经验、土规矩、土办法”往往缺乏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持久生命力。实现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应彻底打破靠习惯靠经验开展工作的僵化模式,树立法规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坚持依靠法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做到“钢纪铁律皆依法制定、千规万矩都于法有据”,使部队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科学运转。

刚性执法,在转变推动方式上求突破。条令条例集中了全军的智慧,条令条例中的每一条、每一例都来之不易。当前,个别领导经常感叹抓工作落实难,推动工作创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习惯于那种“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老旧套路,工作热衷于铺摊子、造声势、争彩头,习惯于搞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导致工作开展“一阵风”。那些经不起检验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之所以成为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烂尾工程”,其原因之一就是不依客观规律和实际办事。而条令条例是对实践和规律的科学总结与反映,理应成为工作的良师益友。实践证明,只有依法严格按条令条例办事,抓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创新才有持之以恒的法规依据和内在动力。实现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各级党委和领导机关必须强化执法主体意识,自觉带头守法,把执行力度和落实力度由弹性要求转变到刚性执法上来,靠执法如山的刚性规范完善工作推动方式,使尊法崇法敬法、学法用法守法成为工作常态,成为领导干部高度自觉的良好工作习惯。

推进强军兴军伟大实践,要求各级党委既要善于从政治上把关定向、掌舵领航,又要善于在法治上保证战斗力标准的落实,用法治手段提高军队实战化训练水平。

提高部队战斗力是军队的永恒话题,也是我军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履行军队新使命的根本保证。在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大背景下,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本质是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应用并逐步形成战斗力的生动实践活动,要坚持越是信息化、越要法治化,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落实战斗力标准,推进我军信息化作战能力生成。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依法规范和构建具有中国军事特色的联合作战法规体系,坚持依法促进联合作战。使军事法规、作战条令条例跟上信息作战实际,着力提高法治对军队战斗力的贡献率,提升法治对强军兴军的贡献率。

应坚持以法治力量解决问题积弊,把整治“五多”作为推进依法治军的立信之本,真正把部队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释放出更多的战斗力。依法铲除“五多”病根,要用战斗力铁标尺纯正思想动机,用硬招实招彻底挤干各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杂质”和“水分”;依法拆除“五多”温床,利用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契机,按照能打胜仗要求精简优化组织结构,解决“每个领导都想出政绩、每个部门都想搞活动”的老毛病;依法深化细化量化工作,让规矩明晰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做到会议限次数、文电限字数、讲话限时数、活动限回数、检查限频数;依法健全完善机制,通过完善依法规划计划机制、大项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联合审查批准机制,对各级各部门的权限进行统一规范,实现一个平台协调工作,一个口子下达命令,一个声音部署任务,防止部队工作出现不必要的忙乱。尤其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解决“五多”问题,真心帮助基层减负,善于做减法,通过电子网络减少纸质文电,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避免层层召开会议,通过视频抽查减少突击检查等,使部队始终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生活秩序,不受人为干扰。

依法治军这个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88年。1988年12月27日,中央军委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运用思想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军队的松散乱现象。”1990年修订的《内务条令》规定:“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首次将依法治军写入军事法规。1991年中央军委提出:“全军要继续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此后,依法治军作为我军建设的重要方针,在指导军队建设的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涵义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关于依法治军的涵义,《军语》作了如下界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军队,进行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是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党关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主张、治军的成功经验等,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推进军队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界定是:“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活动。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军队战斗力。”

依法治军的涵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法治军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第二,依法治军的基本目标:保障和促进国防和军队全面建设。第三,依法治军的主要任务: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教育和督促全军官兵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军事法治理论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依法治军的具体涵义,随着时代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而不断丰富发展。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就是要深入贯彻习主席依法治军重要思想,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战略转型的时代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在全军形成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局面,坚持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运转、官兵依法行动,实现军队领导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法治化,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篇: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授课目的:

理解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论述 授课提纲:

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概述。

二、军队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政策的历史沿革。

三、习主席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论述。授课时长:12分钟 授课内容:

经习近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决定》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加强军队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总结为四个方面:就是要用统一的行为准则来规范全军的行动,切实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就是要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使军队建设各个方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赏罚分明,人人尽职尽责,事事按制度办事;就是要用法制来确定军队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保证军队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历史沿革:1949年9月随着《共同纲领》的通过,军队最高统帅作出了依法建军的战略决策;1955年随着兵役法的通过,我国军事法制体系开始建立,依法治军的步伐逐步加快;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国家法制建设全面从新启动,依法治军也踏上了新的征程;1981年国家制定了第一步军事刑法,1985年建立法律服务体系;1986年首次开展全军普法;1987开展军事法学研究;1988年完善军事立法体制;1990年签发《内务条令》首次出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表述。1997年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出现了“依法治军”的提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置于强军之基的战略位置,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遵循。

一、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加强改进军事立法工作,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军事法规体系支撑(习主席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指出国家发展、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规划了宏伟蓝图,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军事立法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强军目标的实现,聚焦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好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着力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主席多次指出,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习主席明确要求:“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利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利正确行使”)。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强化军事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军事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运行(习主席所指出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围绕保障广大官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征求意见建议制度、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建立健全检举监督人权益保护制度)。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加强军事法治教育,培养部队官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治军是施行国家法律的过程。广大官兵只有具有较高的军事法治意识和素养,才能深刻认识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地位,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坚决与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只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达到较高的水平,才能实现习主席要求的“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五篇:浅谈“从严治军”

从严治军,这是军委江主席反复强调的一个问题。近期以来,我直属队各级党委和支部结合防“非典”实行“封闭式管理”狠抓这一方针的贯彻落实,使部队治军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驰的现象大大减少,部队建设出现了少有的好势头。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即使“封闭式管理”也不能彻底解决事故案件的发生,我认为,贯彻从严治军,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使实劲、求实效。

一、坚持教化为先,攻心为上,强化以理治军依法从严治军不仅靠禁令,更要靠理喻。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没有灵魂的管理;没有管理的教育,是没有规矩的教育。”贯彻条令条例,落实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纪律,预防事故案件等等,都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去“导之以觉悟——约其心,齐之以纪律——束其行。”因此,上至单位最高领导,下至列兵,人人都要成为教育的对象,毫不例外地接受教育的熏陶。要针对官兵是非、荣耻、美丑观念模糊,精武、奉献、吃苦、进取意识淡化的现象,深化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切实帮助官兵解决好为谁当兵、为谁工作、怎样做人的问题,清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划清是非、荣辱、美丑界限,自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一个政治上坚定清醒,思想上纯洁无邪,道德情操高尚的革命者;要抓住日常生活中发生在官兵身边的典型人物事件,开展现身说法,组织遵守守法的典型作报告,让转化好的违纪战士谈经验教训,通过正面谈经验,反面谈教训,触动官兵的心灵,震撼官兵的神经,从中悟出做合格军人的真谛;要针对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转换和部队训练、执行急险重等任务的特点,预先采取措施,导之以理,尤其是对军队的性质、宗旨、光荣传统、爱国主义、集体英雄主义、军人的职责、义务、条令条例、法纪等等,要不厌其烦的经常讲,一千次一万次的反复讲,弱化松懈心理,强化战斗队观念,使其具备谨慎独立的自觉性。,二、坚持以条令条例为依据,强化以法治军军委领导同志说,所谓封半式,就是依法从严管理,按条令条例管理,就是规范化管理。一句话,部队越现代化,越要实行正规化管理,越要按条令条例办事。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条令条例方面还缺乏应有的力度,有法不依,违章不纠,执法不严,赏罚不明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土政策”、“土规定”及靠歪招怪理带兵的“谬论”还没有彻底根除,这是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条令条例是治军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军队的基本法规,是军人的行为准则,它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依据条令条例管理部队,才能实现军委江主席在军委扩大会广义上提出军队要以崭新的面貌跨入21世纪的要求。当前应注重从两方面下功夫:第一,强化条令条例教育,增强法规意识。通过教育,让“国无法不立,军无法不治“的道理深入人心,使大家懂得:无论是干部还是战士都要用条令条例规范言行,不得有“例外”;部队的各行各业,执行各项任务都必须贯彻条令条例,不得有“特殊”;在时间中必须持之恒,贯穿始中,不得有“间歇”。全体官兵都要树立“条令条令条条是令”,“违背条令就是违法”观念。要采取学、讲、演、背、考、赛等方法学习条令,从面使人人领会基本精神,熟悉基本内容,熟记有关章节,从一点一滴严格、一兵一卒塑造、一朝一夕养成中,增强依据条令条例管理的自觉性。第二,坚决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条令条例珍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具有统一全军的意志和行动,把千军万马凝聚成钢铁般整体的巨大作用。因此,从领导机关到基层连队,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士兵,都必须置于条令条例的制约控制和规范之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不空设”、“法不虚立”,谁违反了条令条例,就惩处谁,决不搞“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三、坚持精武为本,训管一致,强化以训治军从严治军内容广泛,环节从多,但最基本的一条,就要严格训练,寓治于训,以训促治。“将不骑射,兵不操戈”就必然形成松垮、拖拉、疲沓的作风。从实践出发,千锤百炼,以训治军,首先要强化爱武尚武的意识。要帮助官兵认清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的,而军事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基本实践活动。从而认识军事训练的价值,自觉爱武尚武,积极投身军事训练。二要开展习武精武竞赛,调动起千军万马搞训练的积极性,让争当技术能手、神炮手、神枪手、优秀“四会”教练员的热潮,在部队中形成泱泱大势。三要树立以法治训的思想,认真按照新大纲、条令、教令、教范、教程施训,从难从实战出发,不偏训,不粗训、不漏训,不降低训练标准,不减少训练时间,不跳跃训练环节,切实保证训练“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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