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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思考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4-37788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2:42:04 来源:网络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及

对策建议思考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一、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院执行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执行难是指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执行难”不仅造成了当事人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严厉措施,2019年6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力破执行难问题。其中主要任务包括:把解决执行难纳入各地依法治省(区、市)指标体系。

二、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有因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还有因为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另外一类执行难案件情况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可以称之为“执行不能”。当前,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主要针对第一类案件问题,对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不能”类案件,要求法院必须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不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这类案件中涉民生的,法院主要通过司法救济等渠道逐步予以解决,但对非民生类案件,只能由权利人自行承担权益损失的风险,不能纳入“执行难”类案件而要求法院必须执行到位。且此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法院在打“法律白条”,法院已判明是非,权益不能实现是市场固有风险的延续,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并非法院的原因所致。

“基本解决执行难”开展期间,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外部形成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各有关部门联动参与”的执行工作局面,在内部形成了“举全院之力、举全员之力”破解执行难的执行工作模式,以精准施策、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作风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XX年至XX年,XX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X件,执结X件,结案率X%,执行到位标的X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X%。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X件,结案X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X%;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X件,终本结案470件,终结本次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合格率X%,无执行信访案件。通过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得到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明显改善。

三、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成因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民众崇法尚法思想仍未形成,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守法和诚信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诚信观念缺失,逃债、赖债思想严重,虽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却住着他人名下的好房,开着他人名下的豪车,公然对抗执行。同时,由于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愿配合支持当事人及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法院调查困难。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总认为产生了纠纷可由法院解决,法院应负责把钱收到,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执行,是选择交易对象不慎所致,亦或后来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对于这种“客观不能”的案件,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二)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成。

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失信行为惩戒不足,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及恶意违约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很多“老赖”能够将这边的公司欠债关门走人,那边却新设门面堂皇经营。对欠债的“老赖”没有形成全社会协同制裁的机制。近年最高法院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惩戒失信行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还只是针对贷款、乘机效果明显,其余惩戒范围还较窄。

(三)执行立法有待健全和修改。

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一个主要原因。酝酿多年的“执行法”至今没有出台,现在执行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虽然进行了有关修改,但还是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的需要,这些规定有的无操作规则,有的制裁太轻。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时,没有规定如何采取措施。法院即使采取了拘留措施当事人也不在乎,认为法院只有15天的拘留权力,过了15天还是照样出来。法律规定盗窃1000元钱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执行人欠款100万也只能最多拘留15天,根本给不了被执行人任何心里威慑力。

(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因社会的发展呈逐年攀升之势,特别在管辖案件标的额新调整后,大量案件下沉到基层。就XX法院而言,全院总人数与三年前相比几乎无变化,但案件已增至一倍还多。XX年,我院执行局包括法警在内只有X名正式在岗干警,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仅仅2人,须承担900余件案件的执行。且以前收到执行款后,装订好纸质卷宗工作即算完成,现在不但要有纸质卷宗,还要完成内网报结录入、全国执行网信息录入、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卷宗制作、法律文书上网等工作,执行法官的工作量远不止增加两倍,多方原因形成的绝对工作量增加,致使执行力量明显不足。

(五)执行信息化手段不足。

随着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大,个人财产状况复杂,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能力增强,执行工作对信息化手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根据现有的执行信息化手段,本人所在基层法院可用的办法是可以利用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但仅限于查询部分机构的部分财产,地方协助单位机构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联网查询,导致查询手段和范围受到限制,网络查控机制的建设表现滞后,不能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可限制其乘机、乘火车软卧、贷款及办信用卡等。这几种功能对执行案件有很大帮助,但现实中这几种方法使用起来受诸多限制。

四、提升执行工作采取措施

当前,解决执行难正处于量变转换为质变的窗口期、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机遇期。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始终保持执行力度不减、执行效率不降、执行质效提升,持续提高执行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我们必须确定目标,乘势而进,坚持标本兼治,边治标边治本,以强力治标推动有效治本,全力抓好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力求从长远上、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加大执行社会宣传。

积极争取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等部门的支持,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法治“六进”、曝光失信行为等活动,持续开展有力度、上规模、大声势的执行社会宣传,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有利社会环境。着力强化对终本案件以及执行不能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对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着力宣传好广大执行干警辛苦付出、无私奉献的生动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温度和力度,向社会传递执行工作正能量。继续加大对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罪的宣传力度,XX年以来,在电视台曝光失信行为3批次90余人,XX县政府网曝光1批22人,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诚信意识,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更科学、规范、完善的执行信息化体制。

目前,XX县法院已经建启动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但对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公积金,目前还没有全国联网,还需要执行法官去到房产登记机关去调查了解,而且当执行法官送去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也是不能及时的反馈给执行法官,这也为执行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此项问题,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汇报,通过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方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县政法各部门、行政执法各部门加强执行协作,努力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启“互联网+执行”新模式,通过开通“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加强网络查控能力。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作用,实现执行查控、指挥、网拍、执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统一完成。

(三)加大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力度。

对于拒不履行和逃避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加大对其的惩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四)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

每年定期开展追索劳动报酬、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并构建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从而能有效遏制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同时,强化执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关注、矛盾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会诊”和现场执行,监督执行活动,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针对XX县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合理配置执行资源,优化办案模式,提高执行效率,将执行力量根据案件类别、工作性质分成三个的执行小组和一个内勤组,分别由员额法官、法警、书记员组成,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为执行局辅助执行人员1名,增加6名新招录聘用人员,全部充实到执行队伍,使执行庭现有人员达21人。同时加大执行经费、装备的投入力度。执行警务用车、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摄像机、数码相机及警械器具等必要装备,全部配备齐全,做到办案有车辆、取证有设备、处置有警具,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物质保障。

(六)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

对于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行为,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等,应该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努力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执行案件中来,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被执行人信息、房产和车辆等财产,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通过特邀人民执行员、综治网格员提供信息情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精准查找和控制,让“老赖”无处可藏,让“老赖”的财产现出原形。

(七)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对于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XX县法院本着化解社会矛盾、救济解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把握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据统计,XX年以来,已经为X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X万元,近期拟对X名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救助金额X万元,有效缓解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彰显和弘扬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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