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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4-101806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1:0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782—202_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Code Ofstart-up completion Acceptance forpower Transmission DistributionprojectOfllokVandAbov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2_-10-08批准202_-02-01实施

适用范围和总要求

1.1 本规程适用于1lOkV及以上的各类新建送变电工程的启动及竣工验收。规模很小的工程和1lO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外成套设备进口的工程还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启动及竣工验收。

1.2 llOkV及以上送变电建设工程移交生产运行前,必须进行启动和竣工验收。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系统及设备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运行,并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1.3 1lO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启动试运行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送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为依据。工程质量应按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考核。1.4 凡是新(扩、改)建的送变电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否则严禁启动试运。

1.5 经过启动验收合格的送变电工程,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

启动及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2.1.1 1lO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一般由建设项目法人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主持。跨省区工程由工程所在电力集团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主持。跨大区工程、特别重要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由主持单位组织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工作。

2.1.2 启委会一般由投资方、建设项目法人、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和运行、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电网调度、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主要设备的制造厂参加。启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项目法人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组成人员名单。2.1.3 启委会必须在送变电工程投运前根据工作需要尽早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竣工验收移交生产手续为止。2.1.4启委会的职责:

2,1.4.1 组织并批准成立启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启动试运指挥组和工程验收检查组,在启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1.4.2 在启动试运前审查批准启动调试方案,检查启动调试准备工作;审查工程验收检查组的报告,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完成,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交接验收试验是否齐全、合格,安全卫生设施是否同时完成,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协调工程启动外部条件,决定工程启动试运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1.4.3 在启动试运后审核启动调试、试运报告,主持工程移交生产的事宜,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决定工程质量评价等级,签署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和移交生产交接书,决定需要处理的遗留问题(包括内容、要求、负责完成单位和应完成的日期),协调和决定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工程资料移交事宜,部署工程总结、系统调试总结等工作。2.2 启动试运指挥组的组成和职责

2.2.1 启动试运指挥组一般由建设、调度、调试、运行、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调度、调试单位各1名),由启委会任命。2,2.2 启动试运指挥组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启动调试大纲、方案,按照启委会审定的启动和系统调试方案负责工程启动、调试工作;对系统调试和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启动试运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调度组、系统调试组、工程配合组,分别负责调度操作、系统调试测试、提出测试报告,在启动前和启动期间进行工程检查和安全设施装置检查、巡视抢修、现场安全等工作。启动试运指挥组在工作完成后向启动验收委员会 报告,并负责出具调试报告。2.3 程验收检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2.3.1 程验收检查组由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组成。设组长1名,由工程建设单位出任;副组长1名,由运行单位出任,由启委会任命。

2.3,2 32程验收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核查工程质量的预检查报告,组织各专业验收检查,听取各专业验收检查组的验收检查情况汇报,审查验收检查报告,责成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

范要求,是否具备试运行及系统调试条件,核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报告,提出工程质量评价的意见,归口协调并监督工程移交和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工程资料的移交。

2.4参加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4.1 建设项目法人应做好启委会成立之前的准备工作,提供为编制启动调试所需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全面协助启委会做好工程启动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

2.4.2 各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施工规程、导则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要求,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在启动试运行期间做好设备操作监护、配合、巡视检查、事故处理、试验配合和现场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除缺陷和文明环境等工作;提供工程设备安装调试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提供为启动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等,配备参加启动及竣工验收工作的人员和处理故障的手段。

2,4,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启动和系统调试大纲、调试方案,报启委会审查批准,在启动前全面检查启动调试系统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备,启动调试的条件是否具备;负责组织

人员并配备测试手段,完成启动、调试、试运中的调试、测试工作;提出调试报告和调试总结。

2.4.4 生产运行人员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前介入,以便熟悉设备特性,参与编写或修订运行规程。通过参加竣工验收检查和启动、调试和试运行,运行人员应进一步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编写的运行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生产运行单位应在工程启动试运前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运行人员定岗定编、上岗培训,编制运行规程,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配备各种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参与编制调试方案和验收大纲,负责接受调度令并进行各项运行操作,与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处理事故。

2.4.5 设计单位在启动调试期间对出现的问题从设计角度提出解决办法,并配合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如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

执行。

2.4.6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提供全部监理认可的文件。参与竣工验收检查和启动的工作。

2.4.7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参加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对工程总体质量提出评价意见。2,4.8 建设项目法人在工程启动前三个月向电网调度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系统情况,提前两周提供实测参数。

2.4.9 电网调度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法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系统情况,经过计算及时提供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各设备的调度编号和名称;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并审定启动调度方案和系统运行方式,核查工程启动试运的通信、调度自动化、保护、电能测量、安全自动装置的情况;审查、批准工程启动试运申请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调整方案;发布操作命令,负责在整个启动调试和试运行期间的系统安全。

2.4.10 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在启动调试期间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程竣工验收检查

3.1 32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后由启委会工程验收检查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3.2 电力建设监督站按职责对重点监督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评价等级进行核定,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向电力建设质量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检查申请,由电力建设质量中心站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总体质量作出评价意见,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3 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个阶段中加以消缺,消缺之后要重新检查。工程启动之前,启委会要对工程质量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决定,在启动进行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消除,对工程遗留问题启委会还要逐一记录在案,明确限期完成的单位和完成的日期。4 '1-程带电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4.1 由试运指挥组提出的工程启动、系统调试、试运方案已经启委会批准;调试方案已经调度部门批准;工程验收检查组已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确认工程已具备启动带电条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进行检查,已有认可文件。4.2 变电站启动带电必须具备的条件。

4.2.1 变电站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已持证上岗,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调试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4.2.2 生产运行单位已将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好,投人的设备已有调度命名和编号,已向调度部门办理新设备投运申请。

4,2.3 投入系统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全部设备和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火、防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检查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经清除,带电区域已设明显标志。

4.2.4 电器设备的各项试验全部完成且合格,有关记录齐全完整。带电部位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调度自动化、安全自动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均已安装齐全,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验收检查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已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4.2.5 各种测量、计量装置、仪表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校验合格。4.2.6 所用电源、照明、通信、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常使用。

4.2.7 必须的备品备件及工具已备齐。

4,2.8 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具备。4.2.9 消防设施齐全,并经验收合格,能投入使用。4.3 送电线路启动带电必须具备的条件。

4.3.1 承担线路启动试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已配齐并持证上岗,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调试试运方案向参加启动试运人员交底。

4.3.2 线路的杆塔号、相位标志和设计规定的有关防护设施等已经检查验收合格,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4.3.3 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包括两端变电站)已全部拆除。4.3.4 已确认线路上无人登杆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运行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已向沿线发出带电运行通告,并已做好启动试运前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4.3.5 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4.3.6 送电线路带电前的试验(线路绝缘电阻测定、相位核对、线路参数和高频特性测定)已完成。

4.3.7 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及交通工具已按规定配备。4.3.8 线路带电期间的巡视人员已上岗,并已准备好抢修的手段。4.3.9 线路工程的各种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等齐全、合格。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档案、记录及各种工器具、备品备件准备齐全。5 工程的带电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5.1 启委会确认工程已具备带电启动条件后,由启委会下达工程启动带电运行命令。由试运指挥组实施启动和系统调试计划。按批准的调试方案和调度方案进行系统调试直至完成。5.2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5.2.1 启动试运行按照启动试运方案和系统调试大纲进行,系统调试完成后经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4ho对新主变压器进行5次空载冲击合闸试验(如在系统调试时已经进行,则此时不必重复进行)。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宣告结束。

5.2.2 试运行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启动验收委员会决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完成时间。

5.2.3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通知制造厂负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作出记录。5.2.4 试运行过程中,应对各项运行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作出详细记录。由调试指挥组写出试运行报告。5.4 送电线路的启动试运行

5.4.1 系统调试完成后经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4h,并对线路以额

定电压冲击合闸3次(如冲击合闸在系统调试时已做,试运行不必重复进行),线路的启动试运行宣告结束。

5.4.2 试运行完成后,如发现线路存在缺陷和异常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消缺处理,并记录在案。6工程的移交,6.1 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检查后,由启委会决定办理工程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工程在正式移交前,试运行后,由启委会明确由生产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变电站和线路的安全保卫工作即由生产运行单位负责。6.2 工程的移交由启委会办理启动竣工验收证书,按证书的内容,签定启委会鉴定书和移交生产运行交接书,列出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清单,明确移交的工程范围、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清单。6.3 工程资料的移交。

6.3.1 施工单位在试运行后1个月内移交完毕。工程启动带电前需移交的部分应提前移交。施工单位移交的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分发。移交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电缆清册、设备产品资料、合格证、工厂产品试验检验记录、工程材料质量证明及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试验报告、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的全部协议文件等,并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纸(设计单位配合,如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6.3.2 工程监理单位在试运行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全部监理认可文件。6.3.3 系统调试单位在试运行完成后1个月内提供系统调试方案、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6.3.4 设备监造单位提交全部监造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

6.3.5 按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整个工程有关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篇: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

(83)水电基字第4号

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院、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35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年颁发以来,对提高送变电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

1983年1月

第一条 凡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110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 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

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并通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 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三条 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行下放。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局主持,特别重要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包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和验收工作组,一般前者由施工单位、后者由生产单位担任组长。

验收委员会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组成,并于带负荷试运完成移交生产,签订验收鉴定书后结束工作。

第四条 变电站启动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试运指挥组应组织调度、运行、安装以及调试人员,参照规程规范的要求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提出启动试运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启动试运行。

启动试运行前,验收委员会应听取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汇报,认真检查启动试运准备工作情况。

第五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试运行(包括远动和通讯)及检修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生产单位已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好,投入的设备和管道阀门等已有命名和标志编号。

3.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有碍试运的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 经清除。

4.变压器及开关参数应有实测数据,记录齐全(三相变压器零序阻抗在定货时已提出要求并已由厂家测定,安装时可不再测量)。

5.设计规定的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远动与自动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均已装齐、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6.各种测量、计量仪表装置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7.所用电源、照明、通讯、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 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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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8.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验具备使用条件。

9.具备必须的备品及工具。

10.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具备。

第六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1.按照试运方案,主变压器按额定电压冲击合闸5次,满负荷运行24h,如运行正常,试运行即告完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带满负荷时,试运负荷由验收委员会 确定。

调相机参照火电厂启动验收规程办理,试运时间为72h。

2.24h试运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规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完工时间。

3.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通知制造厂负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作出记录。国外设备的缺陷在无制造厂代表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审批后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4.试运行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各项运行数据作出详细记录。5.国外引进设备的启动试运行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时执行本规程。

第七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的条件

在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以前,验收委员会应审查批准试运指挥组编制的试运方案,全面检查线路及其通讯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启动试运行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运及线路维护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线路已有杆塔号,相位等标志,并经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有碍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3.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包括两端变电站)已全部拆除。

4.线路上已保证无人登杆作业,且在安全距离内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并已做好试运前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5.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

6.线路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及交通工具已按设计要求或国家规定配备。

第八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

经检查线路已具备加压试运行条件后,验收委员会在系统调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知试运指挥组进行加压试运行。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按《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下列电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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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试 验: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测定线路常数和高频特性;核定线路相位。

以上三项,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加压试运行前进行。具备条件时,将电压由零值逐渐升高至额定电压:

以线路额定电压冲击合闸3次。如需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由验收委员会根据具体条件作出决定。

2.如线路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即以线路额定电压带负荷试运行,如在24h内正常运行未曾中断,试运行即告完成,线路即交由生产单位管理。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带电条件或需要降压运行时,仍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具备,即办理正式交接验收手续。如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不具备时,可先将线路移交生产单位维护管理,待将来补做试运行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施工单位应在试运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规定的技术资料移交生产单位。需在试运前移交的资料,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提前移交。技术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本工程的一全套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修改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修改较多的,应另行绘制竣工图。

2.交叉跨越部分之检查记录及签订的交叉跨越协议,有关铁路、机场、邮电等各项协议文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线路、变电站及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建筑执照;出线走廊、线路杆塔和保线站的土地、房屋、迁坟伐树等的协议文件及办理赔偿的有关资料等。

此项工作中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的,其资料由生产建设单位整理、经验收委员会审查后自行留用。

3.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出厂证明书等资料及备品配件。原材料及半成品等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查试验记录。

4.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

5.所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线路高频、工频、互感参数,以及变压器测试报告等。

6.调整试验记录。

7.整套试运行记录。

关于设备、材料清册,财务帐册,工程决算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关于验收鉴定书

全部启动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在半个月内编写出验收鉴定书,并附上未完工程及需要处理的事项的清单(包括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完成的单位及完工日期),分送生产、施工、设计及有关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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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第十二条 220kV重要线路、330kV及以上的工程,在投产运行一年后,设计、施工单位应进行回访、写出回访报告,并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参加,对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写总结,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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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

(83)水电基字第 4 号

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院、超高 压输变电公司。

《35kV 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 年颁发以来,对提高送变电 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 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 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1983 年1 月

第一条凡 110kV 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110kV 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

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 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

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基本建设 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并通 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委员会责 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 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规程是否 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生产单位 负责。

第三条 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行下放。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局主持,特别重要 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包 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和验收工作组,一般前者由施工单位、后者由生产单位担任 组长。

验收委员会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组成,并于带负荷试运完成移交生产,签订验收鉴定 书后结束工作。

第四条 变电站启动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试运指挥组应组织调度、运行、安装以及调试人员,参照规程规范的要求 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提出启动试运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启动试 运行。

启动试运行前,验收委员会应听取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汇报,认真检查启动试

运准备工作情况。

第五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试运行(包括远动和通讯)及检修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生产单位已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好,投入 的设备和管道阀门等已有命名和标志编号。

3.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洪工程等均 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 全,有碍试运的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经清除。

4.变压器及开关参数应有实测数据,记录齐全(三相变压器零序阻抗在定货时已提出要 求并已由厂家测定,安装时可不再测量)。

5.设计规定的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远动与自动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均

已装齐、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6.各种测量、计量仪表装置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7.所用电源、照明、通讯、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常投入使 用。

8.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验具备使用条件。

9.具备必须的备品及工具。

10.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具备。

第六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1.按照试运方案,主变压器按额定电压冲击合闸5 次,满负荷运行24h,如运行正常,试运行即告完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带满负荷时,试运负荷由验收委员会确定。调相机参照火电厂启动验收规程办理,试运时间为 72h。

2.24h 试运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对暂 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规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完工时 间。

3.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通知制造厂负 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作出记录。国外设备的缺陷在无制造厂代表 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审批后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4.试运行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各项运行数据作出详细记录。

5.国外引进设备的启动试运行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时执行本规程。

第七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的条件

在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以前,验收委员会应审查批准试运指挥组编制的试运方案,全 面检查线路及其通讯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启动试运行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运及线路维护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 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线路已有杆塔号,相位等标志,并经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有碍安全运 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3.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包括两端变电站)已全部拆除。

4.线路上已保证无人登杆作业,且在安全距离内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并已做好试运前 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5.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

6.线路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及交通工具已按设计要求或国家规定配备。

第八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

经检查线路已具备加压试运行条件后,验收委员会在系统调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知 试运指挥组进行加压试运行。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按《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下列电气试验: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测定线路常数和高频特性;核定线路相位。

以上三项,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加压试运行前进行。具备条件时,将电压由零值逐渐升高 至额定电压:

以线路额定电压冲击合闸3 次。如需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由验收委员会根据具体条件 作出决定。

2.如线路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即以线路额定电压带负荷试运行,如在24h 内正常运行未 曾中断,试运行即告完成,线路即交由生产单位管理。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带电条件或需要降压运行时,仍应在竣工后一

个月内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具备,即办理正式交接验收手续。如验收委员会 认为条件不具备时,可先将线路移交生产单位维护管理,待将来补做试运行后再办理交接手 续。

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施工单位应在试运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规定的技术资料移交生产单位。需在试运前移交的 资料,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提前移交。技术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本工程的一全套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修改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附设计修改通知 单,设计修改较多的,应另行绘制竣工图。

2.交叉跨越部分之检查记录及签订的交叉跨越协议,有关铁路、机场、邮电等各项协议 文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线路、变电站及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建筑执照;出线走廊、线路杆塔 和保线站的土地、房屋、迁坟伐树等的协议文件及办理赔偿的有关资料等。

此项工作中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的,其资料由生产建设单位整理、经验收委员会审 查后自行留用。

3.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出厂证明书等资料及备品配件。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查试验记录。

4.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

5.所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线路高频、工频、互感参数,以及变压器测试报 告等。

6.调整试验记录。

7.整套试运行记录。

关于设备、材料清册,财务帐册,工程决算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关于验收鉴定书

全部启动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在半个月内编写出验收鉴定书,并附上未完工 程及需要处理的事项的清单(包括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完成的单位及完工日期),分送生产、施工、设计及有关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220kV 重要线路、330kV 及以上的工程,在投产运行一年后,设计、施工单

位应进行回访、写出回访报告,并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参加,对运行情况 及存在问题编写总结,以改进工作。__

第四篇: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要点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

(83)水电基字第4号

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 院、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35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年颁发以来,对 提高送变电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 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 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

1983年1月

第一条 凡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 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110kV以下送 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 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

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 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 和经济合理。并通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 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 验收,整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 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 生产单位负责。

第三条 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 行下放。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 局主持,特别重要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 和施工(包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 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和验收工作组,一般前者由施工单位、后者由生产 单位担任组长。

验收委员会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组成,并于带负荷试运完成移交生产,签订 验收鉴定书后结束工作。第四条 变电站启动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试运指挥组应组织调度、运行、安装以及调试人员,参照规程规 范的要求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提出启动试运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批 准方案进行启动试运行。

启动试运行前,验收委员会应听取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汇报,认真检 查启动试运准备工作情况。

第五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试运行(包括远动和通讯)及检修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 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生产单位已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 好,投入的设备和管道阀门等已有命名和标志编号。

3.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 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有碍试运的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 经清除。

4.变压器及开关参数应有实测数据,记录齐全(三相变压器零序阻抗在定货时已 提出要求并已由厂家测定,安装时可不再测量)。

5.设计规定的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远动与自动装置,以及相应的辅 助设施均已装齐、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6.各种测量、计量仪表装置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7.所用电源、照明、通讯、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 常投入使用。

8.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验具备使用条件。

9.具备必须的备品及工具。

10.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具备。

第六条 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1.按照试运方案,主变压器按额定电压冲击合闸5次,满负荷运行24h,如运 行正常,试运行即告完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带满负荷时,试运负荷由验收委员会 确定。

调相机参照火电厂启动验收规程办理,试运时间为72h。

2.24h试运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 况。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规定负责处 理的单位和完工时间。

3.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通知 制造厂负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作出记录。国外设备的缺 陷在无制造厂代表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 局审批后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4.试运行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各项运行数据作出详细记录。

5.国外引进设备的启动试运行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时执行本规 程。

第七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的条件 在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以前,验收委员会应审查批准试运指挥组编制的试运 方案,全面检查线路及其通讯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启动试运行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 条件:

1.试运及线路维护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 挥组已将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线路已有杆塔号,相位等标志,并经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有 碍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3.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包括两端变电站)已全部拆除。

4.线路上已保证无人登杆作业,且在安全距离内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并已做 好试运前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5.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

6.线路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及交通工具已按设计要求或国家规定配 备。

第八条 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

经检查线路已具备加压试运行条件后,验收委员会在系统调度部门的密切配合 下,通知试运指挥组进行加压试运行。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按《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下列电气试 验: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测定线路常数和高频特性;核定线路相位。

以上三项,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加压试运行前进行。具备条件时,将电压由零值 逐渐升高至额定电压:

以线路额定电压冲击合闸3次。如需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由验收委员会根据 具体条件作出决定。

2.如线路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即以线路额定电压带负荷试运行,如在24h内正 常运行未曾中断,试运行即告完成,线路即交由生产单位管理。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带电条件或需要降压运行时,仍应在 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具备,即办理正式交接验收手 续。如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不具备时,可先将线路移交生产单位维护管理,待将来 补做试运行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施工单位应在试运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规定的技术资料移交生产单位。需在试运 前移交的资料,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提前移交。技术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本工程的一全套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修改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附设计修 改通知单,设计修改较多的,应另行绘制竣工图。

2.交叉跨越部分之检查记录及签订的交叉跨越协议,有关铁路、机场、邮电等 各项协议文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线路、变电站及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建筑执照;出 线走廊、线路杆塔和保线站的土地、房屋、迁坟伐树等的协议文件及办理赔偿的有 关资料等。

此项工作中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的,其资料由生产建设单位整理、经验收 委员会审查后自行留用。

3.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出厂证明书等资料及备品配件。原材料及 半成品等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查试验记录。4.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

5.所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线路高频、工频、互感参数,以及变压 器测试报告等。

6.调整试验记录。

7.整套试运行记录。

关于设备、材料清册,财务帐册,工程决算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关于验收鉴定书

全部启动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在半个月内编写出验收鉴定书,并附 上未完工程及需要处理的事项的清单(包括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完成的单位及完 工日期),分送生产、施工、设计及有关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 220kV重要线路、330kV及以上的工程,在投产运行一年后,设计、施工单位应进行回访、写出回访报告,并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参 加,对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写总结,以改进工作。

第五篇: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篇一: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通知

为了适应火电大机组及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需要,加强火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我部将1980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现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建设协调司。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

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总则

1.0.1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在每台机组投产前,必须及时进行启动验收,在本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启动验收是全面检查投产机组以及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经济、迅速、可靠、完整、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具备投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启动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机组效率、结束基本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通过竣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基本建设工作。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或竣工验收,应以上级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各种有关的标准与规程等为依据,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验收。

国外引进项目,尚应按照与国外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有关文件(如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等)或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

1.0.3 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按设计的内容,按电力建设的各项验评标准做到达标和移交水平。

1.0.4 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0.4.1 火电工程的启动验收,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批准,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委员会由业主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投资方、质监、建设、监理、施工、调试、生产、电网调度、设计、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启动验收委员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于办完验收移交手续后结束工作。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召开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决策启动调试中的重要问题和主要方案、协调启动调试的外部条件以及主持启动验收交接工作。

1.0.4.2 启动调试总指挥为机组启动调试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总指挥)。总指挥及若干名副总指挥由业主指定的代表担任,总指挥的工作由分部试运开始一直到试生产结束为止。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成立后,总指挥在启动验收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启动验收委员会主持机组启动调试的常务指挥工作。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主要启动调试方案、措施,主持定期的启动调试协调会议,监督启动调试的质量和进度的完成。

1.0.4.3 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生产准备检查组、验收工作组、办公室,由总指挥直接领导各组(室)。

(1)试运指挥组是现场的启动指挥机构,作为现场值班指挥,对设备及系统的启动或停运发布指令。试运指挥组由调试、建设、施工、生产单位负责人设计总代表、制造厂总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试运指挥组组长由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装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担任。

(2)验收工作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和系统试验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的审查和移交(对建设单位已经签字验收的应认可),并办理设备、材料、备品、专用工具等的清点移交工作。验收工作组的组长由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监督。

(3)生产准备检查组负责检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检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分值配备,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的配备。人员由运行单位和建设单位组成。

(4)办公室负责各组协调、调试管理、文秘、安全、消防、保卫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成。

1.0.5 启动调试及验收的一般程序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0.5.1 启动调试及验收的一般程序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分部试运,整套启动,技术资料备品备件的移交及工程验收书,试生产,竣工验收。

1.0.5.2 安装单位负责分部试运工作和整套启动期间的设备与系统的维护、检修、消缺等工作。负责试生产期间由于安装质量而引起的设备及系统的检修工作。

1.0.5.3 调试单位负责制订整套启动方案和整套启动调试工作。性能试验、考核试验可根据合同进行。

1.0.5.4 生产单位在整个调整试运期间,根据调试要求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负责电厂的运行操作。根据需要和协商,在安装结束至试生产之间,做好设备代保管工作。从试生产期开始,生产单位将接收机组的管理,对机组的运行和维护负责。1.0.5.5 建设单位协助总指挥做好启动调试的全面组织工作。

1.0.5.6 设计院驻现场总代表负责现场的设计修改工作,并根据机组试运情况及时了解和总结机组设计中的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和优化设计。

1.0.5.7 制造厂的代表对其为电厂提供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处理由于制造质量发生的问题,对非责任设备问题积极协助处理。

1.0.5.8 建筑单位负责全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完工程度,水、暖、卫、道、照明、消防等不应影响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并负责试运中的维护消缺工作。

1.0.6 质监中心站和质监站对整套启动前、满负荷试运后和半年试生产等进行质量监督,并作出评价意见。

2、建筑工程验收

2.0.1 在新的工程整套启动前,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委员会应对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验收。

在验收委员会成立前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

2.0.2 建筑工程验收一般包括:

2.0.2.1 检查完工程度,影响整套启动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处理,限期完工,对不影响安全发电的结尾工程项目,明确规定最后竣工日期(最后竣工日期不得超出试生产结束日期)。

2.0.2.2 检查施工单位应提交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程度。

2.0.2.3 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及评定结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2.0.2.4 属于外委工程以及与市政公用单位有关的铁路专用线、码头、厂外公路、上下水、消防、防洪、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工程,在有关单位参加下进行验收。

3、分部试运

3.0.1 安装工作结束,并按调试顺序完成了必要的检查试验后即可开始分部试运。分部试运由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个部分组成。

3.0.2 分部试运是由厂用电受电开始到机组整套启动前为止,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设、调试、生产、设计单位参加,主要辅机设备(例如汽动给水泵、球磨机等),还应有制造厂人员参加。

分部试运的方案和措施,由安装或调试单位提出,经安装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对重要的试运项目还需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后交有关单位执行。

3.0.2.1 单机试运主要是辅机,包括电动机及其电气部分试运,带动机械部分试运和带负荷单系统试运等。

3.0.2.2 单机试运合格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辅机进行分系统带负荷,做程控试验和对整个分系统进行调试,考验工程质量,确定其是否具备参加整套试运条件。

3.0.2.3 如合同规定必须由厂家自行调试的项目,调试和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参加。

3.0.3 系统碱洗、锅炉及其系统的化学清洗和蒸汽冲管是重要的系统试运项目,除必要的临时设施外应尽可能利用正规设备进行。点火前应保证燃烧管理系统和保护系统、火焰监视系统、吹灰系统等调试合格可以投入。取样分析和加药系统也可正常投入。

3.0.4 分部试运及调整试验应由安装及调试单位作出技术记录,各项试验结果将作为整套启动的依据。

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如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须继续运转时,经双方协商,可交由生产单位代行保管并负责运行维护,由施工原因造成的消缺检修工作仍由施工单位承担。设计、设备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完成。

4、整套启动试运

4.0.1 整套启动试运是指由机炉电第一次联合启动试运开始到24小时或7天(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试运合格移交生产运行止,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4.0.2 调试单位提出确保安全启动的方案和措施,报启动验收委员会讨论并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后,交试运指挥组执行。

对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应由调试、安装和生产单位联合制定,报启动验收委员会讨论并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执行。

4.0.3 整套设备的启动调试,由试运指挥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整套启动方案进行。

4.0.4 整套设备启动前,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听取建设、施工、调试和运行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全面检查所有投入整套启动的设备是否已达到安全启动的要求,试运人员是否已经配备齐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就绪,调试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做好。

4.0.5 整套设备的启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个别条款可视实际情况,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分阶段达到)。

4.0.5.1 投入使用的土建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应按设计完成并进行了验收,生产区域的

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经清除。

4.0.5.2 整套启动前,对投入设备和系统及与其有关的辅助设备配套工程均已分部试运(包括调整试验)合格,热机、电气的所有保护装置、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灯光音响信号、事故按钮及联锁装置均已分别试验合格。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自动及程控装置应具备投入条件。

4.0.5.3 调试、运行及检修人员均已分值配齐,运行人员已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整套启动方案和措施报审完毕,并按进度向有关参与试运的人员交底。

4.0.5.4 生产单位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运行工具、仪表等已准备好,投入的设备和管道已有命名和标志。

4.0.5.5 数据采集的控制用计算机(包括事故追忆装置)输入输出点接线经校对准确,系统精度符合设计要求,变送器定值整定完毕,不停电电源、空调、机房空气净化、接地装置和屏蔽设施等均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试运调整合格。

4.0.5.6 具备可靠的厂用电源和保安电源,足够的燃料,化学药品及其他必需的材料备品及工具。

4.0.5.7 有关照明(包括事故照明)、通讯联络设备和按设计要求的防寒、采暖通风设施已安装试验完毕,能正常投入使用。

4.0.5.8 压缩空气系统、补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工业水系统、启动汽源系统、轴承冷却水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水处理系统等按设计要求具备投入条件。

4.0.5.9 试运区域的消防水源必须可靠,消防设施齐全(包括事故排油坑),并经验收试投合格。消防、保卫工作均已落实。

4.0.5.10 除灰系统沉渣池灰库、输灰泵房、输灰沟、输灰管和相应的配套设备及灰场、废水、废油处理设施、电除尘器等均已按设计要求具备投入条件。机组投入后,应符合环保要求。

4.0.5.11 卸煤、输煤、储煤和制粉系统按设计要求具备投入条件。

4.0.5.12 燃油系统的卸油、输油、储油和泵房(或燃气配气站)等的土建和安装工作,按设计要求具备投入条件。

4.0.5.13 制氢设备和供氨系统,以及设有制氯装置的,都应按设计要求具备投入条件。

4.0.5.14 全部参加试运的设备和系统,与运行中或尚在施工中的汽水管道及其他系统已做好必要的隔离。

篇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159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

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电建[1996]159号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将1993年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 工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颁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总 则

1.1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 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 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

1.3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1.4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 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1.5 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

1.6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频机构监频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7 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8 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机组启动试运

2.1 通则

2.1.1 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 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2.1.2 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段。

2.1.3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2.1.4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进行,合格后移交试生产。

2.2 组织分工

2.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一般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制造 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 作,直到办完移交试生产手续为止。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 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江报、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它 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试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试生产的 签字仪式、办理交接手续。

2.2.2 试运指挥部: 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成。设总指挥一名,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指挥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为止。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式方案和措施;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组、综合组、试生产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

2.2.2.1 分部试运组: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及资料的交接等。

2.2.2.2 整套试运组: 一般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设计、监理、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两名,须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实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2.2.2.3 验收检查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 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

2.2.2.4 生产准备组: 一般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有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成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备情况。

2.2.2.5 综合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发布试运信息;核查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

2.2.2.6 试生产组: 一般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设备厂应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试生产阶段的调试,消缺和实施未完项目等。

2.2.3 参与机组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2.3.1 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支指挥部作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参加试运各阶段的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 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

2.2.3.2 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工;配 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式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负责完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 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 施工中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试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等工作。在试生产阶段,仍负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 文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

2.2.3.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 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 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 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 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

2.2.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一般包括 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 定值;参加 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 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 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 作等。

2.2.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2.2.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等。

2.2.3.7 电网调试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检查并网机线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审批机组的并网请 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2.2.3.8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2.2.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3 分部试运阶段

2.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2.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2.3.3 分部试过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按《验标》验收 合格;试行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 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2.3.4 分部试运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配合下完成。分系统试运中 的调试工作一般由调试单位完成。

2.3.5 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2.3.6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2.3.7 分部试支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见附表一)。

2.3.8 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篇三:华东电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汇编

华 东 电 网

火电工程分部试运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华东电业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

l总则................................................................................................................................................3 2编制的依据....................................................................................................................................3 3分部试运的组织及职责................................................................................................................3 4分部试运的计划、措施................................................................................................................4 5分部试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5 6分部试运........................................................................................................................................6 7验收签证........................................................................................................................................6 8附则................................................................................................................................................7 9附表................................................................................................................................................7 附表(1)......................................................................................................................................7 新设备分部试运行前静态检查表编号:...............................................................................7 附表(2)电气、热工保护投入状态确认表......................................................8 附表(3)......................................................................................................................................9 新设备分部试运申请单...........................................................................................................9 设备拉电申请单......................................................................................................10 l总则

1.1为贯彻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加强分部试运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整套启动试运顺利进行,提高机组投产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1.2火电工程的分部试运足电力建设施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电力设备制造、设计和安装质量的动态考核和检验,是机组能否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和顺利投产、迅速形成生产能力的关键工序。

1.3分部试运由厂用电受电开始剑机组整套启动前为止,由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组成。

1.4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电网系统内建设的单机容量l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的分部试运阶段,其它机组可参照执行。

1.5进口机组的分部试运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如合同无规定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2编制的依据

2.1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2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扁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2.3部颁《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2.4部颁《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2.5部颁《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2.6华东电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实施办法(试行)3分部试运的组织及职责

3·1分部试运一般由施工、建设、调试、生产、设计、监理、制造等有关单位参加。

3·2分部试运由试运指挥部下属分部试运组负责,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

分部试运组应设置下属专业组,配置专业人员,以利于开展工作。

3.3分部试运组主要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及提供有关资料,为整套启动试运创造良好条件。

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3.3·1施工单位的职责

3·3·1·1全面负责分部试运的组织工作。

3·3.1·2组织编审机组的分部试运计划、分部试运方案和作业指导书。3·3·1.3组织实施分部试运计划及试运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负责办理分系统试运的委托工作。3·3·1·4负责实施分部试转申请及文件包交接程序.3·3·l·5组织召开日常分部试运会议,协调各专业施工、设计、调试、建设、生产和设备制造厂的试运工作。

3·3·1·6根据试运情况,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分部试运中出现的问题

3.3.1.7负责处理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设备及系统缺陷,按合同完成建殴单位委托的其它原因的消缺工作。

3.3.1.8负责提出并组织调试、生产和建设单位对分部试运项目及其记录进行验收签证。

3.3.1.9组织人员做好分部试运和凋整试验的技术记录,汇总各项试验结果,提出分部试转阶段的报告。

3.3.1.10负责向生产单位办理设备及系统的代保管。

3.3.1.1 1负责现场的安伞、消防、治安保卫卫工作。

3.3.2建设单位的职责

3.3.2.1参加审核分部试运中重要项目的试运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3.3.2.2协助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分部试运的组织工作和设备及系统的代保管工作。

3.3.2.3 负责确认因调试或试运需要对设备和系统保护装置的临时解除或变更。

3.3.2.4负责组织有火单位消除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设备及系统缺陷。

3.3.2.5负责协调制造厂的现场技术服务。

3.3.3设计单位的职责

负责现场的设计修改工作.并根据试运情况,总结设计中的经验教训,以改进和优化设计。

3.3.4调试单位的职责

3.3.4.1参加和指导分部试运。

3.3.4.2负责完成施上单位委托的分系统调试项日的试运工作。

3·5生严单位的职责

3·3·5·l配合试运进度,及时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定值。

3·3·5·2参加并监督分部试运情况,在分部试运中,负责试运设备的操作、监护。

3·3·5·3负责对设备及系统命名、挂牌、绘制运行系统图。

3·3·5·4根据工程需要,对分部试运已经合格并具备代保管条件的设备、系统进行代管,并负责按规程进行维护、操作、监护和事故处理。

3·3.6制造单位的职责

参加分部试运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处理设备缺陷,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调试项目。

3·3·7电网调度部门的职责及时提供归其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4分部试运的计划、措施

4.1分部试运的计划

4·l·1 由分部试运组召集施工、设计、调试、生产、建设、监理、制造等单

位参加的第一次调试工作会议,讨论确定分部试运计划、调试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和调试措施编制计划、明确外委的分部试运项目,并报试运指挥部批准。

4·1·2分部试运期间,施工单位根据总计划,每周编排分部试运计划。一般试运计划调整,由分部试运会议决定,重要分部试运计划调整,报试运指挥部批准。

4.2分部试运的措施

4.2.1分部试运的调试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由该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编制和审批,化学清洗、蒸汽冲管、厂用电受电等重要的分部试运项目需建设单位审核报试运总指挥批准。

4.2.2分部试运措施和方案的修改,需填写修改审批单,并按原审批程序审批。5分部试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1试运现场

5.1.1试运区周围环境应不妨碍分部试运进行,场地基本平整,沟道盖板基本齐全,道路畅通、地面清洁。

5.1.2 试运区的脚手架、梯子、平台、栏杆、护板等符合安全和试验的要求。

5.1.3排水畅通,排污系统可投用。

5.1.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5.1.5分部试运区域照明充足。

5.1.6具有通讯设施、或采取临时通讯措施,保证通讯联络正常。

5.1.7有明显的标志和分界,危险区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5.1.8有必备的防冻措施、防暑降温和防雨措施。

5.2设备及系统

5.2.1分部试运的设备及系统(包括:机务、电气、热工等)安装试验工作已结束,三级验收及质检见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已办理验收签证。

5.2.2土建工作已结束,设备的二次浇灌已完成,混凝土已达设计强度。5·2·3参加试运设备的保护装置应校验合格.并可投用,对因调试或试运需要临时解除或变更的保护装置已经确认。

5·2·4临时没施已完成。

5·2· 5分部试运的设备及系统已命名挂牌和有明显标识。

5·2·6分部试运所需测试仪器、仪表已配备并符合计量管理要求。操作人员已经培训合格。

5·2·7分部试运设备和系统已与非试运行的系统可靠隔离或隔绝。

5.3文件和资料

5·3·1建立单机和分系统试运文件包,其内容一般有:

(1)经批准的试运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2)已完成的设备及系统的静态验收签证或签证汇总表.包括机务、电气、热工。

(3)已会签的新设备分部试运行申请单。

(4)试转范围流程图或系统图。

(5)未完项目清单。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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