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范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4-112520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1 17:20: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济银发(202_)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票据交换管理,确保分行辖区内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根据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所组织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票据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内参加人民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参加票据交换。第四条

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

票据交换所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重要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区支行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票据交换的组织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查确定参加交换银行的资格,处理、协调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是辖内票据交换的主管部门。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票据交换的帐务处理及会计部门授权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票据交换所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应当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设立票据交换所,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票据交换所。

区域性票据交换所的设立,由参加该区域交换的人民银行按照方便交换,提高效率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

票据交换所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以下事项:

(一)经会计部门批准,公布票据交换业务种类。

(二)具体办理交换银行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改变,以及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三)负责公布票据交换及退票时间。

(四)负责对交换银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章的处罚。

(五)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六)当地人民银行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票据交换所的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经人民银行与各交换银行协商一致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由票据交换所定期向参加交换的银行收取。

第十一条

票据交换所应本着有利于提高票据抵用率的原则合理安排交换场次,除法定休息日外,交换场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区域性交换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换场次。

票据交换所和参加交换的银行应当将票据交换的时间、收票截止时间、票据收妥抵用时间等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遇有特殊情况,如年终决算日、电脑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可以调整交换场次和时间,但票据交换所应当及时通知各交换银行。

经批准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参加票据交换所所有场次的交换。

第十二条

票据交换岗位设臵应当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票据清算员不得兼做票据交换帐务处理工作。

票据交换所应当配备专职票据清算员,负责主持票据交换工作。票据清算员不得从事帐务处理业务。票据清算员要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票据交换所从属于营业机构的,要分清职责,单独设立票据清算员岗。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操作人员和帐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三条

票据交换所应当热情为交换银行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票据交换场所的管理,制定票据交换所工作纪律及票据交换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各交换银行通报。

第三章

票据交换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法人许可证,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内部管理务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交换银行要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票据交换的差额。

(四)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负责本行处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五)自愿遵守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的各项制度规定,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人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

第十五条

办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交换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组织性、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

(二)遵守会计

一、票据法规,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

(三)能自觉遵守票据交换所的各项规定。

(四)本行正式职工。

交换银行选派的交换人员经人民银行审查考核后,发给《上岗证书 》,持证上岗。

交换银行选派的交换人员要定期轮换。

第十六条

交换银行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银行,因业务需要参加票据交换的,应认真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后,由管辖行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二)申请交换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培训交换人员。学习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熟练掌握计算机、磁介质、磁码打印机等使用方法。

2填报《票据交换员上岗申领表》,办理交换员上岗证。3.落实票据传递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经审核合格的,发给交换代号、票据交换专用章,正式通知参加票据交换并公告。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结算凭证,均可以提出交换。

第+九条

票据交换可以采取手工、清分机、磁介质、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各交换银行不论有无票据提出交换或退票,必须按规定时间派交换员准时到达交换所出席交换。

第二十一条

各交换银行对其所收其他交换银行的票据负一切责任。不参加交换的银行,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受托银行应于事先经票据交换所核准,并应代负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

票据交换设臵以下单证:

(一)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

(二)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以上两种凭证由提出行按提人行清分,逐笔填写。汇总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提交提人行。

(三)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用于计算交换银行提出、提人的借方、贷方票据总金额的凭证,由交换银行根据提出、提人的汇总表填写或由计算机打印。计算表一式叁份,按交换银行编制,由其凭以清算资金。

(四)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由票据交换所按清算行编制或由计算机打印,用于清算票据交换的借差或贷差金额。

采取网络传递票据信息的,应设臵电子清算借方凭证和电子清算贷方凭证。电子清算借方凭证一式两联,由提人行根据网络提入的借方票据信息打印,用来代替原始票据进行资金清算;电子清算贷方凭证一式两联,由提人行根据网络提人的贷方票据信息打印,用来代替原始票据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使用磁介质或网络通讯方式传递信息,以及采用清分机清分票据的,交换行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与原始纸凭证内容一致。

使用磁介质方式交换票据信息的,交换银行提交的磁盘在送达票据交换所之前,必须做病毒检查。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应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银行保管使用,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加盖于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及交换票据上。交换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该印章应冠以地名(或行号)及交换号。

(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 票据交换所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网络方式交换票据信息的,交换银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可以免盖。

上述印章应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颁发,并作为重要业务印章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第二+五条

各交换银行应采取措施,以保障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全过程的安全。

第二节

提出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交换银行应按会计结算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防止计数有错、收付款人帐号户名不符或其他有缺陷的票据提出交换。

第二十七条

各交换银行对需提出的票据,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交换。如交换员迟到,则不得提出票据(提出退票除外),但提入票据仍应照常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原始借贷方凭证、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及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必须坚持换入复核,做到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与所附原始票据借、贷方金额相符。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交由交换员提出交换。

提出票据汇总表及交换票据欠缺票据交换专用章的,提入于不得受理。使用磁介质交换票据信息的,数据要采取加密措施。提出行提供的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及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数据必须与其送交票据交换所的磁介质数据一致。

实行网络交换票据信息的,提出行提供的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及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数据必须与其网上传递的数据相一致。

实行清分机交换票据的,各交换银行应将提出的票据在规定位臵打印磁码,同时打印提出卡和批控卡,按照顺序将票据排列并清除票据上所有的钉、针等金属物后,装人交换袋封锁送票据交换所进行清分。

实行磁介质和网络方式交换票据的,在进行原始纸凭证的交换后,应按照前款的规定核对数据。

第三节

提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各交换银行交换员对提入的票据应当场核对:是否属本行票据;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及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交换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加计提入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金额,与所附票据交换借方汇总表及票据交换贷方汇总表合计数一致;提入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上的金额一致;轧出的本场交换贷差或借差金额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余额一致。如有不符,按票据交换差错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有提出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应及时向票据交换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行磁介质和网络方式交换票据的,各交换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本行票据,并与有关数据核对相符。

实行票据清分机清分票据的,各交换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到票据交换所取回本行的提入票据,并按规定核对。

第四节

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票据交换所清算员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数据核对一致后,进行清算,轧平当场帐务,并提供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

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人民银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帐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清算员名章。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清算资金,采取轧差净额结算方式。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以清算交换差额。

第三十四条

各交换银行必须在清算账户中留足准备金,保证资金清算,严禁发生透支。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抵用时间。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没有交换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如有退票,应在下一场交换清算规定时间及时提出。采取网络交换票据的,贷方票据应实时处理,借方票据本着加速周转的原则尽量缩短抵用时间。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对本身提出、提入的票据应在暂收(付)款科目中设待转户核算,并坚持定期核对。

第五节 差错与退票处理

第三+七条

票据交换差错处理。

(一)交换所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与本行核对有误时,以交换所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为准,差额通过暂收(付)“票据交换差错待查户”核算,俟查明原因后冲正。

(二)如有借方汇总表、贷方汇总表与所附票据金额不符时,以借方汇总表、贷方汇总表为准,将差额转入分行辖内往来科目“票据交换差错待转户”核算,俟查明原因后冲正。

(三)对提入的凭证不是本行的,提入行应在下退回提出行。

(四)各交换银行对与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暂收(付)款科目账户,应坚持经常核对,及时查清。日常错帐应做到隔场清,月终应做到帐户无余额。

与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暂收(付)款科目账户的帐务处理,须经会计主管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换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本办法所规定的交换票据。交换银行的交换员对他行提出的票据擅自拒收,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提入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入票据,应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填制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

(一)非本行票据。

(二)未经出票人签章。

(三)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四)更改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或出票日期。

(五)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

(六)已逾付款提示期。

(七)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

(八)字迹经擦改。

(九)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十)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十一)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

(十二)已经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十三)伪造或变造票据。

(十四)账号户名不符或无此账户。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退票的。

第四十条

提出交换的结算凭证没有前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的,应填制三联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将一联退票理由书交票据交换所留存。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交换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违反本办法或票据所交换所其他规定事项,影响票据交换正常进行,损害他行或客户资金利益的,人民银行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违约金处罚。

(四)暂时停止交换。

(五)取消交换资格。

前款

(四)、(五)项的处罚,应报请行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各交换银行的交换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票据交换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人民银行催促拒不撤换,或不经人民银行同意随意更换交换人员的,人民银行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银行参加交换一周,直至取消交换资格。

第四十三条

交换员不遵守票据交换纪律,误场、脱场一次的,给予通报。对屡次误场、脱场的,暂停交换资格。

第四+四条

对他行提入的票据无理退票的,按票面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七的罚款。屡次无理退票的,暂停交换资格。

第四十五条

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或者提出虚构的借方票据套取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处以万分之七的罚款,并视情况取消交换资格。

第四十六条

送达票据交换所的磁介质带有病毒影响交换所正常工作的,给予通报,两次以上的,暂停交换。

第四十七条 实行清分机交换票据的,提出票据内有铁质等物件影响交换,损害清分机的,由该提出行承担修理费用并给予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交换资格。

第四十八条

提入非本行票据不及时退票,自行销毁、丢弃的,给予通报,造成损失的,由提人行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暂停交换。

第四十九条

交换银行因资金不足不能清算借记差额的按不足部分对其处以5%的罚款,并必须于当日补足资金。当日不能补足的,自次日起停止交换,直至其补足资金为止。

第五十条

交换银行提出的票据因下列原因被退票的,票据交换所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约定,对提出交换的银行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出票人签章。

(二)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三)更改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或出票日期。

(四)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

(五)已逾付款提示期。

(六)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

(七)字迹经擦改。

(八)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九)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十)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前款应处违约金的数额由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一条

人民银行对票据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票据丢失、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票据交换: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准人条件的。

(二)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五、四十七条的规定取消资格的。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自愿退出的。

对退出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当撤销其交换号,收缴“票据交换专用章”,并通告各交换银行。

第五十三条

人民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

实行磁介质、网络方式、票据清分机交换票据信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辖内情况,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分行备案。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可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有关同城清算的立项、程序的开发、试运行,以及与其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等,应当事先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

各行开发的同城清算程序,应与银行帐户管理数据库连接。票据交换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第五十六条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系统内票据交换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票据交换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票据交换管理,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以下同)内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票据交换可以采取手工、清分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广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票据交换业务,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

第六条票据交换组织机构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资金清算银行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工作。资金清算银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清算交换差额的银行。第二章加入、退出与变更 第一节加入

第八条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完善内控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票据交换业务人员应接受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银行应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报告文件,包括业务需求、内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情况;

(二)《加入(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格式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五)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需要加入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上

(一)、(二)、(三)和

(五)项相关材料。银行应将票递员相关资料向票据交换机构报备。第十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银行,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发放交换行号和票据交换章。第二节退出

第十一条银行因机构撤并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提出退出票据交换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提前20个工作日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交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文件,并附《加入(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退出票据交换业务的,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撤销该银行的交换行号。

第十四条银行退出票据交换业务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票据交换章作锉角处理后交回人民银行。第三节变更 第十五条银行因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在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出变更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格式二);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名称、地址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六条需要变更交换场次的银行,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提出变更报告,并附《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申请表》。

第十七条经审查同意变更的,由人民银行通知其他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提出与提入

第十八条银行应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审查完毕后,银行应填写交换提出代收清单(格式三)、交换提出代付清单(格式四),专人送达票据交换组织。

第十九条银行对每场交换提入的票据应进行审核,发现有误时,应及时联系相关的银行、票据交换组织、出票人。

第二十条银行如发现提入票据有变造、伪造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二节退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入票据,银行应当场填制退票理由书(附式七),并在下一场次办理实物退票:

(一)非本银行票据;

(二)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三)票据应记载的事项不全;

(四)远期支票或已逾提示付款期;

(五)出票人已销户;

(六)收款人名称更改或漏填;

(七)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八)背书无效或背书不连续;

(九)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而又转让的票据;

(十)已经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或法院通知止付;

(十一)伪造或变造票据;

(十二)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十三)账户余额不足;

(十四)银行有效印章不全或有误;

(十五)使用粘单的票据,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六)出票日期及票面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十七)支票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九)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二十)书写不符合规定;

(二十一)其他应予退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正确填写退票理由书,并在退票理由书的第二、三联加盖票据交换章。凡退票理由填制“其它应予退票的情形”的,银行必须在该栏注明具体的退票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银行提出退票时,应按照票据交换机构的规定,采用网上退票或手工退票方式办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退票的,应及时与原提出银行协调解决。第三节清算

第二十五条票据交换业务采取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清算。第二十六条票据交换机构对银行提出和提入票据进行轧差,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提供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格式八)及相关报表或电子数据信息。第二十七条各资金清算银行应在清算账户中留足资金,保证资金清算。第二十八条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通过网上退票形式的,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第四节差错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发现交换的票据金额与收到票据交换机构提供的报表不符,以票据交换机构的报表为准,待查明原因后改正。

资金清算银行发现本行数据与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提供的票据交换差额资金清算凭证核对有误时,应以人民银行的凭证为准,待查明原因后冲正。第三十条票据交换过程中发生遗失票证情形的,发现方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票据交换机构和持票人等。

遗失票证所涉及的有关银行、票据交换组织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五节印章

第三十一条票据交换应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票据交换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冠以行名、交换号及日期,由银行保管使用。加盖于同城行处往来代付凭证汇总表、同城行处往来代收凭证汇总表、交换提出代收清单、交换提出代付清单、交换提入代收清单、交换提入代付清单、交换票据凭证及退票理由书上。

银行因票据交换章损坏等原因须重新刻制的,应由其资金清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新的票据交换章启用之时,旧的票据交换章同时作废。作废的旧票据交换章应于作废之日锉角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资金清算凭证和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上。

(三)业务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提交他行的贷方凭证上应加盖业务公章。

(四)票据交换组织票据专用章: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票据交换组织需要手工调整相关报表、轧差等交换资料时应加盖“票据交换所票据专用章”。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票据交换机构和银行应制定票据交换应急处置预案。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情形的,票据交换机构或银行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

(二)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处置原则;

(四)评估与报告;

(五)救治措施与流程;

(六)其他。

资金清算银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应向人民银行报备。第三十三条银行出现临时停止营业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组织票据交换的人民银行和票据交换机构,并不得提出票据。对已提入的票据,正常受理或由其资金清算行代为受理。票据交换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他银行不再提出该银行票据,并对已经提出尚未清分的票证按原路径退回。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加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票据交换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保证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未按时送达的,不得提出,由其自行采取补救解决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必须受理提入票据。第三十五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票据,不得截留积压,影响客户资金周转。

第三十六条银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本银行提入票据,并与有关数据核对的,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银行或票据交换机构因自身业务差错,导致其他银行损失或耽误资金周转的,应按结算制度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票据交换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致使提出或提入票据中断,相关单位均有义务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九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或变更票据交换业务的,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第四十条对提入的他行票据无理退票的,经由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核实后,给予警告处理。屡次无理退票的,暂停办理该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第四十一条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或者提出虚构的借方票据套取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提入他行票据不及时退票,自行销毁、丢弃票据,造成损失的,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暂停其票据交换业务,并由提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银行如有其他违反票据交换法律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影响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进行,损害其他银行或客户利益的,监督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人民银行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停止提出交换。

(四)取消参加票据交换业务。

(五)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资金清算银行因资金不足,不能清算借记差额,须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清算账户实施借记控制或余额控制等限制措施。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资金清算银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系统内票据交换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交换的其他记账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 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 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票据清算中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 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2.确定并公布票据交换的场次、场结时间、日终时间和收票截止时间; 以上如有时间调整的,票据清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3.负责对交换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规的处分,具体组织对交换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5.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票据清算中心的运行运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和使用同城清算系统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票据清算中心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内控制制度要求,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员与票据清算员不得由一人兼容。

票据清算员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操作人员和账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第十三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严格管理,确保票据凭证传递的安全,采取措施为交换行提供优质服务。

票据清算中心要对交换行建立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票据传递及时、安全,资金清算准确无风险,同城清算系统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交换行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许可办理结算业务; 2.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管辖行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差额; 4.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履行票据交换职责;

5.自愿遵守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严格执行支付结算规则,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

3.能自觉遵守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定。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需经票据清算中心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 各管辖行派到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清分票据为系统审核员。系统审核员需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县域内票据交换的系统审核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第十八条 交换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1),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由管辖行行文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该银行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申请表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需向票据清算中心出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原件。

交换行为管辖行的,需确定系统审核员,填写“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员上岗申请表”(附表2)。

2.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查看相关银行机构的准备情况。

银行机构驻在县域内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票据交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3.经审核合格的,票据清算中心确定其交换代号,发放票据交换专用章,发布公告,开办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管辖行申请文件明确该机构可以签发银行本票的,票据交换中心为该机构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交换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由管辖行向票据清算中心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交换行填写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上有关事项变更的,填写“票据交 换申请表”,由管辖行行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申请表为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 交换行撤销的或机构未撤销欲退出同城清算系统的,由管辖行向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报告,并交回票据交换专用章,签发银行本票的交换行交回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 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提出行录入票据交换信息,提入行根据发送的信息和传递的票据办理业务。场结或日终时由票据清算中心打印差额清算凭证送营业部门记账。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管辖行或代理行要富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提入、提出清单、差额凭证及其他报表由同城清算系统打印。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1.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行保管使用,加盖于提出的票据上。系统审核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2.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票据清算中心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各管辖行和交换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不需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以上印章由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交换行应遵循结算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避免提出无效票据。第二十七条 提出票据业务必须换人复核,并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规定加锁封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审核员负责清分票据,根据提入行打印的提入清单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按提入行加锁封包。

第二十九条 提入行收到票据后,应核对以下事项:是否本行票据;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提入清单与提入票据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票据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账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和清算员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记账的联次要及时送到营业部门,各管辖行记账的联次于次场交各管辖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清算系统方式下的贷记业务应实时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比照贷记业务处理,支票等借记业务实行隔场抵用。如有退票,应在次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

第五章 差错与退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差错处理

各管辖行要认真核对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利用网上对账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本行打印的差额清算凭证与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记载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现问题的管辖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营业室报告,并与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核对账务,查明原因。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核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入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入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

1.非本行票据; 2.未经出票人签章;

3.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不正确或未填写密码的; 5.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或更改的; 6.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 7.已逾付款提示期; 8.字迹擦改;

9.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10.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11.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 12.已经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13.伪造或变造票据; 14.账号或户名不符; 15.出现空头的;

16.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退票的。

第六章 空头支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支票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产生空头的,以及出票人因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提入行要填写空头支票报告书,并提供支票复印件,余额不足的,提供付款时出票人的账户余额表,印鉴不符的,提供出票人的预留印鉴复印件。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义务的交换行为空头支票报告行,报告行要在报告书和余额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交换行按属地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空头支票报告行最晚应于次场交换时将空头支票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报送至日照市票据交换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综合营业部。

第三十七条 支票出现空头或印鉴不符现象的,提入行不得以其他理由退票,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提入行和提出行要配合票据中心的调查,按要求提供余额表资料等并作出说明。

第七章 票据交换纪律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交换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 交换行要严格落实票据传递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传递人员到达时,应封好交换包或做好准备,随时可以将票据封存交换包。

票据交换包内有票据或资料的,必须加锁。钥匙由系统审核员和交换行业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四十一条 系统审核员要准时到达票据清算中心。

第四十二条 各交换行要及时签到,场结时要及时对账,日终时及时签退。第四十三条 系统审核员发现收到票据少于提入清单记载票据的,要与提出行系统审核员核实,确认后登记缺票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提入行要对提入的票据负责,不得自行涂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票据无效。

第四十五条 退票行不得在规定的退票理由之外随意退票。

禁止使用其他原因作为退票理由,如确有需要的,退票行要做出说明交票据清算中心,必要时提供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以作证明。第四十六条 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的匡算、调度工作,确保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的存款足以清算借记差额。

第四十七条 提入行要认真审核提出的票据,确保提入行正确、票据有效等,提出票据被提入行以正当理由退票,且该项因素提出行应能审核的,提出行承担票据审核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换行在票据交换过程中出现违规的,票据清算中心予以考核记录,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节严重的全辖通报。

第四十九条 交换行违规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研究决定可以暂停或正式停止相关银行机构的票据交换资格。

第五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接受客户和银行机构的投诉,如有投诉,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制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由于银行的客户收款付款不可避免且大量产生跨行交易,银行将客户跨行对外付款凭证、跨行对外收款凭证按各家银行进行分类及汇总,然后到人民银行的票据交换中心分发给各家银行,同时你也接受各家银行给你银行的凭证,也是包括你银行的开户客户的付款或收款,然后计算一下你这家银行总的付出多少资金、收到多少资金,如扎差是收到资金,你银行在人民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增加,如扎差是付出资金,你银行在人民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减少。

回到你银行后,将你收到其他行的凭证进行记帐,如客户收款,在其帐户中增加存款,如客户付款,在其帐户中减少存款。

我在中信银行做交换工作,给你大致说一下吧(每个行的票据交换都是一样的)首先分为代收和代付,代收大致包括信汇、进帐单、税单等(付款人为本行的客户);代付大致包括支票、汇票等(收款人为本行客户)。这些票据要统一提到人行票据交换所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发放到各个银行。票据交换分为两个场次:上午十点左右的那场叫“早场”,也叫“二场”,记住不是一场;晚上五点左右的那场叫“晚场”,也叫“一场”。我不知道你还想知道什么,再补充我还会再帮你解答的~ 我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概况如何?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和异地清算。

(1)同城清算

①同城票据交换。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讲行清算。

2)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有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当时清算的办法。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在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行处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②资金清算。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票据交换所核对轧平当天(或场)的票据交换业务后,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

1)全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

2)差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③同城票据的微机清算。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2)异地清算

在我国,异地清算业是同现行的联行往来制度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联行转汇清算业务中的基本做法是:

①各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②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商业银行跨系统和本系统联行划转。

③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暂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仍由各商业银行联行划付。④商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留足备付金,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商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不得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透支。

⑤商业银行办理转汇时,汇划金额一般不得转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可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但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3)电子联行业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是指经总行核准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账务往来,电联行采用“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对,每日平,存欠反映”的做法。其中,星形结构,是指清算中心分布全国各地,纵向往来,是指各分中心受理的联行汇划业务,直接发送总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横向关系‘随发随收,是指及时发送或转发联行信息,收到后及时反馈,当时核对,是指发报分中心与总中心,总中心与收报分中心的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每日结平,是指每日营业终了,发报分中心和收报分中心与总中心核对当日电子联行审察无误后结平,存欠反映,是指总中

心对转收、转发的电子联行账务,每日核对后以上存、借用反映存欠关系。举个例子吧~~

你开一家公司A,在工行开户,我开一家公司B,在建行开户,现在我要付款给你

我公司拿转帐支票到建行去,建行从公司B的帐户下帐,进帐单通过当天的同城交换提出,通过清算中心提到工行,工行收到进帐单就直接给你的A公司上帐

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研究202_年04月04日 星期三 下午 02:03编者按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同一城市内或同一经济区域内各银行机构办理的跨行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业务。同城清算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的研究,对建设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体系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结算处的同志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制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一、同城票据交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组织和管理,一直以各市、县级人民银行为主,总、分行对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较少,造成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在组织形式、系统模式、技术手段、收费形式上有很大差异。各地做法的不统一,给加强同城票据交换的风险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将不利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长远发展。

(一)体系运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城票据交换体制不规范。有的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有的是会员制的结算中心,各地做法不一。票据交换所体制不明,导致其管理和营运等行为不合法、不合规。二是同城交换系统不统一。各地同城交换系统大多为自主开发,系统开发缺乏前瞻性、综合性,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成本的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相对规范和集中统一,而人民银行的同城清算系统技术标准不一,导致商业银行按不同的标准提供不同的接口数据,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技术规范难度和管理成本。

(二)票据交换问题

一是没有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章,容易造成票据交换所的地位不够权威,在业务、交换网点和内部管理中约束能力不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与管理的效应较低。二是财务收支不规范。目前票据交换所只能向参加交换机构收取管理费和象征性的业务收费等行业性质的收费,对真正的服务大众——企业和个人,却得不到向其收费的依据,无法获得应得的合法收益。收费来源的枯竭,一方面使交换所的日常管理和系统的维护工作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交换所急需的升级改造工作也始终受到经费短缺的困扰。

(三)同城清算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

目前,对空头支票的处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无资格实施对空头支票的处罚。202_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空头支票的处罚办法》(讨论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基层人民银行怕麻烦,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的问题,容易使空头支票的处罚流于形式,甚至造成事实上的不处罚。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致使 企业空头支票的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支票的信誉度和支票的正常使用。(四)同城票据交换的风险问题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包括票据交换所工作人员和票据交换参与者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业务资金安全风险。

2.系统风险。各地同城交换系统大多为自主开发,各行其是,系统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3.法律风险。主要指票据交换所相关管理制度、参加票据交换系统准入标准以及票据交换所参与者必须遵守的有关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的法律风险。如电子印鉴、支付密码、影像的支票信息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

4.技术风险。采用电子同城进行票据交换,如果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通信系统存在故障,有时会严重影响票据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转。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换格式、安全传输标准、信息加密方法,票据交换所一旦突破了区域的限制,必然会给网络化方式运作的同城清算系统带来技术风险。

5.制度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范围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制度滞后或制度不健全,从而产生清算风险。

二、同城票据交换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一)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

从同城票据交换工作的实际操作来看,我们认为票据交换所宜采取会员制、非法人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实行独立核算。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人民银行加强对票据交换所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各会员行间的沟通协调,尤其在重大决策前进行集体讨论,有利于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便于运作,可以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利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发展。若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与运营都由人民银行负责,会导致行政色彩较浓,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协调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同时,人民银行本身作为一个交换网点参加同城交换,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也无法形成一个公平的管理机制。采用非法人事业单位形式,使之在业务管理上仍对人民银行负责,可以与人民银行履行清算管理的职能相符。

(二)关于支票的使用问题

1.使用范围。支票以其携带安全、支付便捷等优点,受到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普遍欢迎。目前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同时,相对于汇票来说,支票具有使用人自行签发、金额可授权补记等特点,若将支票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可大大方便企事业单位在异地的采购和公务活动,减少现金的流通,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异地结算渠道。在目前异地结算方式汇票、汇兑、信用卡等已基本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情况下,支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国,应是一个锦上添花的选择。但要真正实现支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还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尤其是信用观念的转变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认为,支票使用范围的扩大,应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分地域、分阶段逐步实施。目前可以先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使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的增加,可由不同的票据交换区自行协调决定相互受理支票,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全国使用。

2.支票结算效率提高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提高支票结算的效率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实现支票查询系统的建设,收款人可以根据付款人的授权通过电话等技术手段实现账户查询、冻结功能,提高支票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同城交换系统与各商业银行对公系统的联网,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空头支票审核的问题。三是票据交换所与征信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可及时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从而减少利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四是加快制度建设,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支票的截留及影像技术的应用问题

在现行方式下,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票截留有利于降低票据传递的成本,缩短票据的抵用时间,提高结算效率;也有利于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建立和发展,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对支票进行截留。影像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给支票截留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也给我国的支票截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这些都为我国逐步实现支票截留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利用支付密码和电子影像技术已经初步实现了票据的截留。但与美国“支票截留”仍存在较大差距。由于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电子信息,并没有票据法律上的效力,若产生票据纠纷,银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进行相应修改,赋予“支票截留”中的电子提示以与纸质提示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中央银行应出台有关的制度和管理规定,对“支票截留”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出台有关原始票据的保管、查阅和电子影像的图像采集、存储和票据图像传输、查询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支票的截留应在支票具备较为有效的防伪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电子影像技术对支票进行票据图像采集、存储和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票据图像传输、查询,作为票据截留的辅助手段。(四)关于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发展方向问题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性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之间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大大增强,经济交往频繁,导致彼此间的异地支付结算往来也越来越密切。区域性票据交换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票据业务的发展,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覆盖面;二是有利于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开通了不同地区间借记业务,为随机性商品交易提供支付信用保证,进一步丰富支付结算工具。随着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支票流通逐步扩大,能够解决异地采购携带现金不便的问题,区域票据交换系统将为区域票据流通提供重要渠道。因此,从长远看,人民银行为更好地做好支付清算服务工作,加快客户资金周转速度,营造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建立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对这些本应异地结算的资金进行快速同城清算,应是未来票据交换发展的一个方向。建立区域性的票据交换中心,我们认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区域间、城市间的经济交往密切、经济关联度大,中小城市对大城市的经济依赖度强;二是社会信用基础较好,支票等支付工具的信誉度较高;三是交通较为便利,每天应保证参加两场交换或建立快捷的退票机制;四是要达到一定的结算业务量。若符合以上条件将有利于区域间经济金融的融合和发展,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覆盖面,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否则,银行运行成本较高,得不偿失。

(五)关于票据清分机的使用问题

票据清分系统具有票据处理速度快、容量大、效率高的特点,适合于大量票据集中清分和清算的需要。票据清分机的使用,缩短了票据处理的时间,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清分的准确性,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但同时,使用票据清分系统的成本高、价格贵、维护困难、维修费高,必须有相当大的票据处理量才能降低单位票据的处理成本。在目前各地纷纷建立起实时电子清算网络,票据截留已纳入议事日程的情况下,从投资成本和效益的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票据清分系统,在一些业务量大的省会城市推广较为合适。(六)关于同城票据交换的收费政策

我们认为,对同城票据交换进行收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否则,由人民银行负担同城票据交换的各项费用支出,既加重了人民银行自身的财务负担,也导致缺乏对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进行必要的技术更新改造、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同城票据交换的健康发展。而对同城票据交换收费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应取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如果将同城票据交换所作为人民银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则同城票据交换作为人民银行履行央行支付清算职能的一项内容,理应从各级人行经费支出,因而对同城票据交换收取费用就很难争取和制定政策。若将同城票据交换所建成由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会员制机构,可以向各会员机构收取一定的费用。向各会员机构的收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各金融机构支付的会员费,收费标准可由总行统一规定,亦可由各中心支行自行决定;另外一部分是按同城清算笔数向金融机构收费,这部分收费标准建议由总行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统一的收费政策,使收费合法合理;而收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国家给出指导价格,然后根据各地实际采用的交换方式、业务量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同时,要考虑重新制定各项结算业务收费的标准,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现状提高结算业务的工本费、手续费和邮电费的价格(目前,支票、汇票、本票业务的手续费太低),以减轻商业银行的负担。

三、加快我国同城交换发展的建议

(一)抓紧研究确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

同城票据交换是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系统全面运行后由于无法处理支票等纸凭证不能截留的借记业务,暂不能完全取代同城清算系统。据调查,同城借记业务约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量的60%,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票据交换的业务量较大,采用手工交换的方式难以为继,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城清算的电子化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尤为必要。因此,制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研究确定。一是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票据清分的业务量在3万张以上的,可仍采用清分机模式;二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及部分县(市)采用联网方式;三是在一些欠发达的市和县采取磁介质方式,业务量较少的仍可采用手工方式。同时,对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业 务规则、运作方式、安全管理等作统一规范。

(二)制定统一的同城清算制度,加强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

要控制同城票据交换中存在的风险,应加强对票据交换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议应由总行或分行开发、推广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统一的同城清算制度应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的组织体制;二是规范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业务种类、票据交换的规则、业务处理手续、资金清算方式;三是制定统一的同城票据信息交换格式及信息安全的技术规范;四是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无理退票、扰乱清算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是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财务制度;六是明确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统一领导、协调和规划。

(三)进一步理顺同城交换系统与支付系统的关系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部建成后,虽然能够处理同城的支付业务,但无法完全取代。因此,建议总行要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发展出发,研究确定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我们认为,支付系统与目前各地运行的同城交换系统相比较,从成本效益上考虑,同城交换系统仍具有收费低、清算速度快的优势,同城交换系统(清算系统)应与支付系统并行,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同城支付业务的路径。同时,人民银行总、分行要通过加强对现有的同城清算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同城清算的服务水平和同城清算的效率。(四)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提高同城清算效率

随着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建立和发展,票据交换的范围的不断扩大,票据交换业务量的大幅增加,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技术,提高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一是积极推动影像技术在票据交换中的作用,借鉴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的一些做法,实施票据截留。二是充分发挥支付密码的作用,使支付密码不仅起到防伪的功能,还要利用支付密码实施对支票的身份论证查询、票据资金的圈存直至票据资金的实时扣划。三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研究,票据法律制度要适应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防范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制度风险和技术风险。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提高支票的效率

目前,支票使用中存在销货方以“款项到账后再发货”或利用支票进行诈骗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支票的正常使用。为确保支票的支付、流通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支票能够恢复其应有的信誉度,应加强对支票使用的管理。一是提高票据的防伪技术,使犯罪分子难以利用票据实施诈骗,或提高犯罪的难度或成本;二是加强票据法规的宣传,普及票据业务知识,提高票据的认知度;三是完善票据法规,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惩罚力度。建议人总行抓紧研究具体的处罚办法,合理制定处罚的操作流程,减化操作手续,明确各方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五篇:关于票据交换接送车有关费用的申请报告

关于票据交换接送车有关费用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根据组织的安排,自二00九年九月起,达坂城区 所属四个网点以及天山区化肥厂一个网点的票据交换由我 个人车辆接送。虽然这项工作很辛苦、但工作中我从未松弛,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尽我的能力,每天按时、按点将各个 网点发生的票据完好无损的接送。此车每天往返里程约280 公里,耗油量平均150元,往返过路费30元,每月按22个 工作日计算,每月往返里程6160公里,正常费用约3960.00 元,同时车辆每月保养维护、维修所需费用1200元,保险、车船税、通行费每月600元。所以每月就该车开支在5760元左右。加之配偶无业、家有八十高龄父亲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家里经济负担就更重了。为了今后更好地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望组织和领导考虑我实际困难、能否适当增加上述费用,请领导解决为盼!

申请人:巴合提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