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满足森林防火工作的需求,保证森林防火信息迅速畅通,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特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值班人员时间。护林防火值班要固定专人,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要做到值班一分钟,负责六十秒。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及时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每日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情况及天气情况。林业站要区、乡防火办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值班人员每天下午向乡防火办汇报防火情况。若漏报、迟报给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交接班手续不齐、交接不清发生问题,由移交人负责。
五、值班人员要做到上情下达及时,下情上传迅速,保证防火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扑火安全手册
一、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及儿童。
二、扑火人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人员须熟练掌握灰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灭火弹、扑火机等用具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六、密切注意观察火场的天气变化,尤其是注意事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事段得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人员不得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峡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头脑清晰,积极设法进行自救。扑灭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救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一、接到火灾火情报告,林业和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及时报上一级防火机构。
二、严守纪律,听从指挥,任何人不得撤离火场,不得擅自行动,对延误扑火时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森林火灾延烧范围大,本地扑救力量和物资不足时,立即向上级和吡邻地区救援。
四、做好集中人力、机械、食品、伤病员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火情统计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全面检查火灾现场,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验收,方可撤回。
六、及时写出火灾发生总结报告,上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巡山查林制度
一、管护人员对管护区范围和资源本底清楚,做到林情、山情、社情熟悉。
二、管护人员每月巡山查林不得少于20天,并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巡山查林记录,记载详情,真实可信。处理意见
合理正确。
三、管护人员要登门串户宣传记录,并签字盖章。
四、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由林业站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场领导签字。
五、林业站每月督查时认真检查巡山查林记录,并由场领导在巡山晒林记录本上签注检查意见。
六、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上报林业站审核验收,并整理存档。
七、巡山查林的奖惩办法参照林业站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书执行。
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学习工作制度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认真刻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素质,提高办事效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认真执行扑火队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断学习先进技术,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扑火技能。
四、熟练掌握扑火工具性能与操作方法。
五、定期训练、切实掌握灭火方法和灭火技能。
六、值班人员及时认真做好火情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
报情况。
七、实事求是,正确、科学的建立火情档案。
八、发生火灾,必须迅速出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
九、做好总结,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森林防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护设施设备,保证实施设备完好无损。
二、对入库的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妥善保存,并登记造册。
三、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调试维修及防腐防锈工作,保证设施设备不发生故障,达到应急扑火需要并按照如数完好出库。
四、不得随意出借,使用森林消防设施设备,否则造成丢失,损坏者按照造价赔偿,影响到扑灭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设施设备要分类储存,按序摆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迅速及时的发放,用毕后按照入库。
第二篇: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戒严期,坚持领导带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及火情报告,迅速准确地进行上传下达,下情上传,不得贻误时间。
三、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做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事情,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加强日常的防火值班、值宿,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领导和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饮酒、打麻将。并按时碰头交接,清点通讯器材和备品,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森林火灾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发生火灾时值班员问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作好记录,立即报告给防火领导,并随时掌握火势情况。
二、防火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时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三、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人员根据扑火预案,提出扑火方案,并带队到扑火现场指挥扑救,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四、林火扑灭后,要做好善后处理,防止死灰复燃,组织派出所和有关科室人员搞好调查,查清火因,依法惩治肇事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了望员职责
一、了望观测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业务,精心爱护设备,努力提高观测了望报警的水平。
二、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执勤,不准漏报谎报火情,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为守台了望时间,特殊情况延续了望。
三、熟悉掌握了望观测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林相、道路、火险、区域,掌握识图、用图基础知识和爱护使用望远镜、通讯电台、交通工具。
四、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掌握火险等级,按规定时间通讯联络,及时准确保证电台通话畅通,做好专机专用,不准干拢他台。
五、发现火情时:
1、严密观察,发现起火点。
2、测报起火点的方位角和位置。
3、保证通讯的良好状态。
4、与有关人员密切协作。
5、向主台(县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传递火情及其他有关情况。
6、通过观察烟火的变化,分析火情,通报火情。
7、当林火被控制扑灭后,要严密监视有否复燃的迹象。
六、了望值班时严禁饮酒,不准搞副业,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其他活动,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森林火险观测及报告制度
一、火险观测了望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坚持上塔了望,延长在塔上的时间。
二、火险观测了望人员要加强了望,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要测报好起火点的方位角和地理位置。
三、火险观测了望人员发现火情之后,要严密观察烟火的变化,及时通报火情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当林火控制扑灭后,要严密观察是否有复燃的现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森林防火护林员职责森林防火护林员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积极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责任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维修制度
一、防火期之前必须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证齐全完好。
二、对设施设备的使用应该谁用谁保管的原则,完好率达到95%以上,利用率达到100%。
三、各种扑火工具规定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保养、严禁挪作他用。
森林防火领导值班制度
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强化森林防火调度指挥,在森林防火期内,领导轮流坐台值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每日必须有一名副场级以上领导担任,负责全天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二、值班领导不准离岗,因事外出可由其它领导代值或向防火办值班人员说明去向,便于及时联系。
三、值班领导要熟悉和掌握全市森林防火动态和防火设施,扑火预案,兵力部署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各项指令。
四、值班领导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并坚持每天签到制度。
五、值班领导对防火工作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防范,一旦发生火灾,要当机立断,就近动员,坐台指挥。
第三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青磁窑乡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严格执行防火值班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全乡森林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有一名领导带班,负责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带班领导做好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值班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安全值班。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时限要求坚守岗位,不允许脱岗、空岗或随意替岗。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要定时或不定时调度,抽查各值班点人员在位及安全工作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纪录要求详实、规范,字迹工整。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通报值班情况,并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带班领导要督察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根据安全情况调度安排当日安全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各类通讯器材和联络方法,熟悉辖区内的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及防火力量的配置情况,掌握防火预案并具备根据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七、值班人员负责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值班室内聚餐、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禁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值班室电话系安全专用电话,禁止无关人员随意使用。
八、凡在上岗期间,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空岗、脱岗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报警、出警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酿成损失的加重处罚,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国有林场(苗圃)要设立护林防火值班室,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并要按日记载天气情况。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严禁交接班手续不齐,留有空档。
五、值班人员要做好上下工作之间的协调,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定期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要立即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报告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报告火情要力求时间、地点、火势准确,在林火尚未完全扑灭前,要随时逐级报告,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扑救方案提供依据。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将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逐级统计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火情,不得大火小报。
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纠正制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纠正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使用统一制定的罚没单据而收缴罚没款物的。
6、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有错误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10、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包庇违法行为的。
11、擅自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时,要立即予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内容执法监督部门认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适当或不合法,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监督部门。
四、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正确对待。认真审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查清事实,作出维持、纠正或变更决定。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纠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等现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县林业局是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以林业局的名义实施林政处罚,向林业局负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支付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适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主动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首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法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要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注定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的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违反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止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截留、私分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5、打击报复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查不改正的。
八、受委托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给予执法人员行政处分,必须依法报有关部门决定或备案。
十、对承担错案及过错及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一、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林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督促林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林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胜任林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同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三、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自觉为推进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林政执法人要熟练掌握《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胜任森林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工作能力。
五、各林场(苗圃)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把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摆上议事日程,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对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六、林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法规要达到12部以上,并有学习笔记。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林政处罚案件公开、公正,做到罚当其过,防止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除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属于护林站等基层工作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保护站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罚意见,经委托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三、属于派出所或者委托的执法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派出所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理意见,经执法管理部门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四、凡给予当事人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林政案件,由委托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经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五、案情复杂的林政案件的讨论同前款规定。
六、集体讨论要认真做好讨论笔录,经参加人员签字后立卷归档,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林政执法人员廉洁守则
依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不畏难手软。
二、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遵纪守法、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执法犯法。
五、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索贿受贿,不偏袒,不包庇,不说情走后门,不办人情案。
六、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天保工程执行能力建设,做到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罚“四到位”
二、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天保工程意义、护林防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树管理,对确需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严格野生动物管理,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巡山查林制度,熟知“三情”,做到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规范填写巡山查林记录,有月巡护报告。
六、强化林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林,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七、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分析报告符合实际,内容详实。
八、加强护林防火综合治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九、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综合治理。
十、严格执行天保资金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扑火安全守则
一、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不准参加扑火工作。
二、扑火队员必须经过扑火安全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扑火机具和工具。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以队、班、组形式执行任务,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扑火转用服装和扑火机具,灭火机不准漏油,护网和被带完好。
六、密切注意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午后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情况,不可进入危险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头脑清醒,设法自救,扑救地下火时,首先要查清火场范围,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修整,火场指挥部和扑火队要配置卫生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
第五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保证森林防火信息迅速畅通,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特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值班人员时间。护林防火值班室要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机关电话发生漏接、电话呼叫转移或手续移交不清者一次扣 罚当事人 20 元,当即交财务,超一月内不交者,在年底按 100 元/次由财务扣交,每次类推。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要做到值班一分钟,负责六十秒。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值班和电话记录,及时汇报辖区护林防火情况,每日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及天气情况。各护林站要向 场防火办汇报辖区护林防火情况,场值班人员每天下午向县防火办汇报防火情 况,若漏报、迟报给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 值班室,交接班手续不齐,交接不清发生问题,由移交人负责。
五、值班人员要做到上情下达及时,下情上传迅速,保证防火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立即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扑火安全守则
一、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
二、扑火人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须熟练掌握灰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灭火弹、扑火 机等用具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六、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注意事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 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得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峡窄草塘 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 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扑救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 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救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一、接到火灾火情报告,林业和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 救,并及时报一级防火机构。
二、严守纪律,听从指挥,任何人不得撤离火场,不得擅自行动,对延误码 扑火时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森林火灾延烧范围大,本地扑救力量和物资不足时,立即向上级和毗邻 地区救援。
四、做好集中人力、器械、食品、伤病员的应准备工作以及火情等统计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全面检查火灾现场,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经当人民 政府或森林防指挥部验收,方可撤回。
六、及时写出火灾发生总结报告,上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巡山查林制度
一、管护人员对管护区范围和资源本底清楚,做到林情、山情、社情熟悉。
二、管护人员每月巡山查林不得少于 20 天,并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巡山查林 记录,记载详细,真实可信,处理意见合理正确。
三、管护人员要登门串户宣传记录,并签名盖章。
四、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由护林站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场领导签字。
五、保护站每月督查时认真检查巡山查林记录,并由场领导在巡山晒林记录本上 签注检查意见。
六、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上报保护站领导审核验收,并整理存档。
七、巡山查林的奖惩办法参照保护站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书执行。
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学习工作制度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认真刻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素 质,提高办事效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认真执行扑火队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断学习先进技术、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扑火技能。
四、熟练掌握扑火工具性能与操作方法。
五、定期训练、切实掌握灭火方法和灭火技能。
六、值班人员及时认真作好火情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
七、实事求是,正确、科学地建立火情档案。
八、发生火实,必须迅速出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
九、做好总结,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森林消防设施、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 护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二、对入库的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妥善保存,并 登记造册。
三、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调试维修及防腐防锈工作,保证设 施设备不发生故障,达到应急扑火需要并按照如数完好出库。
四、不提随意出借,使用森林消防设施设备,否则造成丢失,损坏者照价赔 偿,影响到扑火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设施设备要分类储存,按序摆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迅速及时的发 放,用毕后按照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