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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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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政法发[2010]97号 【发布日期】2010-02-11 【生效日期】2010-0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内各单位领导之间团结协调,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作为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的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能够切实担负起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二)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紧密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精神力量,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健全的本行业各类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扎实有效,组织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明显改善。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其中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车、船、港、站、场、厅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四)服务规范有序。行业内全面推广服务行业规范化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个服务人员。行业内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港、站、场、厅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五)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践行“三个服务”。按照行业特点、职业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全行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得到落实,向社会公布了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行业风气端正。行业内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窗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行业内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无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行业风尚。行业内各单位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民主评议和专业部门测评中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属实情况控制在3‰以下。

(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争做模范文明职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文明礼仪伴我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参与和支持送温暖、社会捐助、扶残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基础牢固,有切实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国级、部级或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八)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成效。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企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强。

(九)综合效益显著增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每年的目标责任完成综合分值保持在90分以上,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先进群体或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服务品牌。

(十)已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副省级以上文明行业荣誉称号,行业内第一级单位已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下属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5%以上的单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45%以上的单位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65%以上的单位获得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档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doc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政法发[2010]97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印发 表彰 规定 通知

抄 送: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第三篇: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年***市交通运输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我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之年,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是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巩固交通运输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全市交通运输建设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保证,按照上级组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现制定2011年***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市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以珠三角文明城市群建设为新起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为核心,广泛开展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学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全省交通运输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立足“三个服务”,以“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为***市交通运输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

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3、开展“增强社会责任感、做现代文明公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感恩、责任、公益”为主题,以各种道德实践为载体,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机关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在运输企业开展“做人民满意服务员”活动,提高窗口行业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司乘人员服务水平提升。

(二)以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程度、职工文明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从而提高行业“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强大精神动力。为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构建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在打牢共同思想基础上抓教育。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二是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在提升行业软实力上抓落实。组织实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期开展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开展“党旗飘扬我成长”主题教育。结合“七一”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系列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进一步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好、交通建设好的时代主旋律。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引导干部职工逐步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观念,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5、深入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建设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推行“规范化服务承诺制”服务,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努力营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的良好交通环境,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以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和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做文明有礼的交通人”主题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文明礼仪知识。

6、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对文明交通行动计

6一步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创先争优”评比表彰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创建成果,激励广大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文明服务的自觉性,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行业形象,积极做好推荐、审核、评选工作。

5、组织开展道德文明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围绕做好感动***人物评选工作,大力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设立10个文明示范点和10名文明服务标兵,不断加大对道德文明模范的宣传力度,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交通人的文明素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重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要求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抓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二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当中,实现三个文明一体化管理;三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文明创建理念、内容、机制上的不断创新。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要制定文明创建工作安排或方案,创建目标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得当,工作责任要落实;二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抓、主抓部门

第四篇:关于表彰2006至2007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

关于表彰2006至2007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交体法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中央交通企业:

近两年来,全国交通行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好“三个服务”,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大职工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行业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展示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学树创”活动、不断推进交通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交通部决定,授予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29个单位全国交通文明行业称号;授予河北省邯郸市交通局等125个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称号;授予首发集团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等158个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称号;授予申利剑等158位同志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称号;授予安卫兵等37位同志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动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国交通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以“学树创”活动为载体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拓创新,拼搏奉献,不断提高做好“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6年至2007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个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至2007全国交通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全国交通文明行业(29个)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山西省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辽宁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交通局 江苏省交通厅 安徽省滁州市交通局 福建省龙岩市交通局 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 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山东省烟台市交通局 湖北省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川省绵阳市交通局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规费征稽局 陕西省铜川市交通局 甘肃省交通厅

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新疆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新疆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海事)局 中远(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深圳海事局

二、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125个)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机关)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交通局(机关)河北省邢台市运管处(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公路处(机关)河北省承德市运输管理处(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运输管理处(机关)中波轮船股份公司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旅游事业部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机关)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机关)重庆市交委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大渡口区交通局(机关)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山西交通技师学院

山西省运城市交通局(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运输管理局(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辽宁省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大连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 辽宁省大连交通征稽局(机关)吉林省辽源市客运总站

吉林省吉林市运输管理处(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交通局(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交通局(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交通局(机关)黑龙江省航道局(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交通局(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机关)江苏省徐州市淮西公路客运站 江苏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 江苏省常州市运输管理处 江苏省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公路局(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局(机关)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交通局(机关)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交通局(机关)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福建省宁德市交通局(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交通局(机关)

江西省吉安市公路局泰和分局(机关)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机关)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厅(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交通局(机关)山东省泰安市交通局(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交通局(机关)

河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 河南省商丘市交通局(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交通局(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局(机关)

湖北省武汉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机关)湖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交通局(机关)

湖南省湘潭市港口航务管理处(机关)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关)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交通局(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交通局(机关)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白沙征稽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管理局(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机关)四川省国道318线甘孜境段改造工程指挥部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遵义市交通局(机关)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机关)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机关)云南省玉溪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机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青藏公路管理分局(机关)西藏自治区征稽局拉萨征稽处(机关)陕西省交通厅(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交通局(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交通局(机关)甘肃省张掖公路分局(机关)甘肃省甘南公路总段工程处(机关)甘肃省金昌交通征稽处(机关)青海省玉树公路总段(机关)青海省西宁汽车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吴忠分局(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机关)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局(机关)

新疆自治区交通厅交通建设管理局奎屯管理处(机关)新疆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库尔勒公路总段(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旅客运输公司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机关)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机关)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关)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长江海事局(机关)长江航道局(机关)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机关)山东海事局(机关)天津海事局(机关)黄骅海事局(机关)连云港海事局(机关)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船队 交通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 中国船级社(机关)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大连海事大学(机关)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交通部海事局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三、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158个)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客运公司 首发集团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 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西站客运站 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

天津市蓟县交通局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沧州市交通局沧乐线收费站 河北省沧州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局106国道冀州收费站 河北省承德市承赤东线收费处 河北省京秦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 河北省京秦高速公路管理处山海关收费站 河北省张家口汽车站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八大队 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重庆市合川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江南收费站 重庆冠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七路队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三大队 山西省公路局祁州分局雁门关道班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公司侯马收费站 山西省稷山交通征费稽查所 山西省运管局政务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汽车站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辽宁省大连湾新港客运站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南收费站 辽宁省城际客运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桃仙管理处桃仙收费站 吉林省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

吉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舒兰稽征所 吉林省四平市运输管理处 吉林省高管局营城子收费站

黑龙江省宁安市金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公路客运总站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江苏省南京中央门长途汽车站 江苏省苏州南门汽车客运站

江苏省南通市运输管理处道路运政服务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大厅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地方海事处马浪岗海事所 江苏省兴化市航道管理站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镇管理处南京收费站 江苏省连云港新浦汽车总站 江苏省绍伯船闸管理所

浙江省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96520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浙江省舟山港海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山客运站 浙江省丽水市公路客运西站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闽主线收费所 浙江省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安徽省宣城市公路局宣铜路宣南收费站

安徽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汽车客运站 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田家庵汽车站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庙交通管理站 福建省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福建省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福州征管所 福建省厦门松柏长途汽车站 江西省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赣州管理处黄金管理所 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梨温高速公路公司鹰潭西收费站 江西省萍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运管处窗口 山东省德州市交通局交通稽查支队 山东省聊城汽车总站

山东省日照港岚山港务公司女子叉车班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濮阳收费站 河南省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总公司长途汽车中心站

湖北省宜昌交运集团长途汽车客运站

湖北省荆州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缴费中心 湖北省京珠高速管理处武汉西管理所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港航海事所 湖北省武汉市木兰收费站

湖南省长沙市海事局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站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湖南省宁远县交通规费征稽所 湖南省岳阳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收费所 湖南省泸溪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罗湖汽车客运站 广东省梅州市交通局(机关)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粤北收费站 海南省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机关)海南省琼中县交通管理总站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三亚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五洲交通公司德胜收费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证大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德集团南宁凤之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琅东客运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漓江游船公司桂林1号游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管理处安吉收费站 四川省达州市航务管理局(机关)

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管理处成都收费站 四川成都昭觉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交通厅二郎山隧道管理处

贵州省贵阳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贵阳处阳关征费站 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安龙收费站 贵州省黔南州公路运输管理处 贵州省交通厅普安征费稽查所

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昭通大队 云南省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理汽车客运站

云南省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天达二号”客船 云南省曲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曲靖收费站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西藏自治区安顺汽车站务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拉萨交通运输管理处 陕西省西安交通政务大厅

陕西省高速集团西宝分公司宝鸡收费站 陕西省交通集团绕城分公司西高新收费站 陕西省西安汽车站

甘肃省兰州中川机场高速公路管理所 甘肃省甘南公路总段王格尔塘养管站 青海省格尔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青海省湟源公路总段湟源路政大队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朝阳收费站 青海省乌兰汽车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银川收费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城郊养护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石嘴山分局大武口征稽所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汽车站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新疆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客运中心

新疆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卡子湾管理处地窝堡收费站 新疆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海事)局伊犁征稽处霍尔果斯征稽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路政稽查分队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民河轮 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印度项目部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远大湖轮 中海客轮有限公司棒棰岛轮 中海客轮有限公司葫芦岛轮 长江航运集团神州轮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元门江北加油站 中港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新海龙”轮 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物流操作部 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 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 重庆奉节海事处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浦口派出所 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长江南京航道局南京航道处 “海巡31”船 青岛前湾海事处

营口海事局营口港区海事处 防城港海事局 海口新海海事处 宁波北仑海事处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南海救111”轮 交通部烟台打捞局救捞工程处 交通部广州打捞局第一船队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建造处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结构计算部 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

四、全国交通行业文明职工标兵(158个)

申利剑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张卫斌 北京市政路桥控股公司路桥集团鑫旺公司分公司经理

刘志建 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孔祥瑞 天津港煤码头公司孔祥瑞操作队队长、党支部书记

吴倍倍 天津市滨海(塘沽)客运总站客运服务员 赵希望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西青分局施工处机械操作手 侯智敏 河北省铁路局局长、党委书记

敦彦玲(女)河北省石家庄市运管处纪检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

刘凤丽(女)河北省宣大管理处阳原收费站收费员 李 欣 河北省京沪管理处吴桥终点收费站收费班长 曹启民 上海市轮渡有限公司东门轮渡站轮机长 钟 峰 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处政务中心主任 毕桂平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陆红兵 交通部上海打捞局拖轮船队船长 郭小红(女)重庆市大足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黄春燕(女)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乘务员

彭永益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李三峡 重庆海事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雷红锋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党工部部长 刘玉柱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正星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所长 朱 飚 山西省晋中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张建忠 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祁县公路管理段东观道班班长

刘凤林(女)内蒙古自治区内高路公司呼和分公司呼和浩特收费所所长兼党支部书记

姚永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路管理局乌赛养路工区主任

王 红(女)辽宁省大连港集团客运总公司服务员 张秋山 辽宁省葫芦岛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 许江丽(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绥中管理处万家收费站收费员

李玉亭 辽宁省朝阳市交通局局长

王大平(女)吉林省辽源市客运总站值班站长 王世忠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主任兼路政处处长

金时德 吉林省延吉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徐 斌(女)吉林省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公路客运总站站务员

苑玉江 吉林省吉林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关永久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 扬 黑龙江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正科级科员 卢 萍(女)江苏省镇江江天集团公路客运中心站务员 李 瑞(女)江苏省南京长途汽车总站副站长 陆国平江苏省无锡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孙淑芹(女)江苏省宿迁市运输管理处信访员 袁士永 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直属航道管理站航政员

吴建林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城郊港航管理处三塔港航管理站副站长

楼建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车辆通行征费管理所班长 郭 超 浙江省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车长

徐小军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金艳婷(女)浙江省宁波市汽车客运服务中心宁波南站“3561”服务班班长

巩光跃 安徽省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三改道班道工

杨守忠 安徽省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李咀孜道班班长

倪春燕(女)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全椒管理处吴庄收费所收费员

陈保国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科长

高平安徽省地方海事局马鞍山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科长

张玉麟 福建省福州市出租车公司驾驶员 姚晓锁 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人教科科长 陈增亮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闽浙征管所所长 王清全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闽粤征管所征费班长 颜忠甲 福建省宁德市交通局人教科科长

熊文清 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梨温高速公路公司玉山管理处玉山收费站收费班长

何家良 江西省吉安市公路局永新分局大沙养路队队长 万志群 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南昌分局航道段010号道政船船长

王迪明 江西省吉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万采平江西省泰井高速公路井冈山管理所收费员 皮进军 青岛港大港公司装卸二队副队长

凌建华 山东省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王青云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公路管理局养路工 姚福林 山东省济南市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处处长 郭 勇 山东省济宁市公路局日东高速公路济宁管理处嘉祥收费站二中队中队长

陈玉矿 山东省莱芜市鹏翔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许 勇 河南省新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 崔志安 河南省荥阳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 陈刚毅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党委副书记

蒋雪峰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副科长

王长山 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公路段下坪公路养护管理站站长

王 静(女)湖北省武汉市公交集团公司第五营运公司驾驶员

王书凤(女)湖北省宜昌市康龙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王智彦 湖南省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衡东养护所所长 曾珊山 湖南省常德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王武仁 湖南省湘潭县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 梁四星 湖南省新邵县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 刘介民 湖南省益阳市公路航道管理处主任 戴益新 湖南省新化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副站长

肖婉华(女)广东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 关振佑 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收费班副班长

李明惠(女)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处长、高教研究所所长

胡海霞(女)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花分公司收费班班长

谢 明 海南省文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强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海口市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常春敏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海口分公司第一客运公司商务车分队长

刘志强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客渡公司市场部值班主任

袁杏云(女)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管理处坛洛收费站收费员

邓家邦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局普合养护站站长 李 翔(女)四川省成都华联商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

何泽金 四川省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盐亭公司行政科科长

曹 健 四川省万源市公路养护管理一段一碗水道班班长

刘素榕(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交通稽查征费所所长 钟玲玲(女)贵州省都匀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新寨征费站征费员

高平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道班班长

陈恩萍(女)贵州省交通厅安顺征费稽查处直属所副所长

冉永志 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 王 珏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挥长 高 丽(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长 卢云生 云南省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曲靖高快汽车客运站驾驶员

黄建伟 云南省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高快客运公司驾驶员

大米玛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汽车客运公司驾驶员 卫 星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拉萨运输总公司天海商业区职工

税小芳(女)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交通局洛隆公路养护段十道班班长

向红军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交通局察隅公路养护段四道班班长

扎西尼玛(女)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夏曲公路段职工 陈俊丽(女)陕西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处处长 师 炜(女)陕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曹永军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处处长

妥文山 青海省湟源公路段机修班班长

宋爱萍(女)青海省西宁市公交二分公司驾驶员 马登海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客车驾驶员

王银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银川分局局长

王洪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局质量安全处副处长 吴 瑛(女)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汽车站客运科副科长

刘 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养护工人 多力贡•加尼 新疆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喀什公路总段红其拉甫养护站站长

吕进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旅客运输公司总经理 张永立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体车间主任 丁经国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船长

常争鸣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政委 张道余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安监部副总经理 张菊敏 上海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专务经理

李明昌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玉元 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客轮船长

王亚明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街道经营部副主任 于 萍(女)长航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电焊工 李云龙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22015轮船长 孙党人 长航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远洋船长 王前进 长航长江船舶设计院副院长、总工程师 王德玉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司机 程明峰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船舶部“四航奋进号”船长

张长青 中交公路一局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薛光雄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李继民 漳州海达航运有限公司船长 姚泽炎 长江引航中心南通引航站引航员

王春平(女)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检测中心主任 陈国仿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通航工程技术中心总工 刘渝峰 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所长 陈 维(女)上海海事局外高桥海事处监督员 周秀高 黑龙江海事局佳木斯海事局同江海事处处长 陈建安 福建海事局办公室主任 黄灿明 广东海事局广州航标处航标工 姜 新 南通海事局监督员

孙国民 天津海事局大连航标处旅顺航标管理站站长 胡宣春 台州海事局椒江海事处海巡艇船长 计红雷 交通部上海打捞局华威公司高级轮机长 陆 伟 交通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直升机绞车手 邹本波 交通部北海救助局救助船队救助船长 戚 明 交通部烟台打捞局救捞工程处处长

张 静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船队船舶二管轮兼政委 包晓亮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高级工程师 程远忠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朱剑飞 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一兵 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航道研究室主任 王小勇 大连海事大学办公室副主任

李 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王福兰(女)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海上业务处副处长

五、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37个)安卫兵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 井文起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 郝建平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 齐树平河北省交通厅文明办主任

张连官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部党委书记 余昌平(女)重庆市交委党委副书记 周世俊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工部部长 李玉亭 辽宁省朝阳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于彦华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 王成路 黑龙江省大齐公路管理处党委书记 杨国忠 江苏省交通厅质监站党支部书记、站长 刘少青 江苏省南京市交通局党委书记

余瑞青(女)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长途汽车中心站瑞青班班长

汤耀目 福建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李国峰 江西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胡 斌 山东省交通厅政治工作处处长、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阮治川 湖北省交通厅文明办主任

张德寅 湖南省张家界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处长

毛志坚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总经理 罗华芝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 管彦华 贵州省水城公路管理局铺渣海收费站站长 索朗卓嘎(女)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交通局扎朗养护段支部书记、段长

韩进辉 青海省玉树公路总段总段长兼党委副书记 夏卫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体改法规处副处长 赵 松 新疆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蒋文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路政稽查分队副队长 陈雪良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党工部综合信息室主任

严妙群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 徐挺惠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党委书记

杨力强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工会主席

胡利民 长江航务管理局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蒋群英 深圳海事局党组工作部主任 王康武 交通部上海打捞局港作船队队长 谭好修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总经理

高 进 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王昭翮 大连海事大学党委书记

侯海强 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主题词:交通 精神文明 表彰 决定

--------------------抄 送:中央文明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

--------------------交通部办公厅

2008年2月22日印发--------------------

第五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草稿)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2011~2015年)

(征求意见稿)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一年一月

前言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行业发展软实力得到极大提升,为完成交通“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形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关键期。为全面做好2011~2015年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完成全市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根据《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巴彦淖尔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第一章 “十一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时期,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市委、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这个中心,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为载体,以持续提高交通运输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在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我局在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和“全区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基础上,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军区授予了“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是我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今年,我局又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文明行业”(全市只评出一家)。目前,系统创建成省部级文明单位7个,省部级文明服务示范窗口2个,市级文明行业1个,市级文明单位14个,市级文明标兵单位3个,县级文明单位31个。同时,涌现出 “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满贵、边慧琴等一大批先进代表,成为行业内外学习的典范。近年来,全系统有7名同 志被评为国家、自治区级劳动模范。

二、积累的经验

五年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

只有紧紧围绕交通运输改革发展这个中心,为做好“三个服务”提供动力和保障,才能使精神文明建设找准定位、促进发展、推动工作;

只有关注民生,把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融入行业文明建设,才能赢得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只有从基层单位、基础管理、基本素质抓起,以广大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才能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热情和创造力,筑牢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群众基础;

只有牢牢把握时代发展的新方向、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干部职工的新需求,不断创新载体,才能使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增强活力;

只有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合力,才能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持续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行业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需要进一步深化对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二是需要进一步增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性、广泛性;三是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效性、服务性。

第二章 “十二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形成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关键期。近期,局党组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38亿元,努力为巴彦淖尔“富民强市”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交通运输保障。落实这个总体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需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共同思想基础,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践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需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激发和释放干事创业活力,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只有更加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才能确保既定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十二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先进、树新风、建体系、创一流”活动为载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深化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二、主要原则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始终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重要地位;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靠职工。充分发挥广大交通干部职工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典型引路。充分发挥先进群体的示范导向作用; 坚持重在基层。夯实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不断创新。大力增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具有鲜明特点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三、总体目标

交通运输职工文明素质明显增强,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社会评价满意度明显提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更加充满活力,交通文化品牌更加凸现社会影响力,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更加完善。全市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区交通行业前列,走在全市各行业前列。到2015年,争取创建 个自治区文明行业、个文明单位或文明示范窗口;全系统所有科级以上独立单位全部建成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㈠加强交通文化建设,努力增强行业软实力

一是建立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具有交通特色的和谐文化。“十一五”期间我们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实践,提出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努力开拓,少说多做、低调实干,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团结协作、互助关爱”的巴彦淖尔交通人精神,我们要汲取这些宝贵财富的丰富营养,汇聚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智慧,及时总结提炼具有地区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巴彦淖 尔交通精神,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学习展示、交流研讨、倡导实践等活动。要重点弘扬创新精神,在全行业形成崇尚创新、鼓励创新的鲜明导向。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要着力推进基层单位图书室、活动房等文化设施建设,精心组织交通职工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培养摄影、书法、美术、文学等方面的交通文艺人才,形成一批文艺爱好者团体,鼓励职工创作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

㈡健全交通诚信体系,大力提高行业信誉度

一是着力提升交通部门的公信力。要广泛开展诚信机关、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公务员行为。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控自由裁量权,大力推行阳光工程,严防趋利执法、随意执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进一步完善交通诚信机制。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承诺制、公示制、首问负责制、信息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公布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行业的知情度。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交通从业单位信用评估机制和信用征询系统。

㈢加强科学理论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行业 在学习内容方面,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行业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养,努力在全行业形成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的良好氛围。

在学习方式上,着力拓宽学习渠道,创新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同时,充分发挥交通系统党校的教育资源和主阵地作用,开展全面的素质教育和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精心打造服务品牌

一是不断丰富服务品牌的内涵。要突出人文内涵建设,制订差异化、人性化服务标准,推行承诺服务、跟踪服务等,形成统一、规范、和谐的标准化服务体系,并落实在交通服务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在“巴运情”等现有知名品牌的基础上,推动引导交通建设、养护管理、道路运输等各个领域涌现出更多新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交通服务品牌。

二是不断提升服务品牌的美誉度。要善于发挥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的宣传作用,精心策划、彰显特色,扩大服务品牌的宣传效果。要善于利用社会大型活动等有利时机,开展服务品牌的推介和展示活动,进一步宣传交通服务品牌的公益性、便利性。要善于借助通俗的语 言、直观的形象、有形的服务,让交通服务品牌深入百姓、赢得口碑。

三是积极推进交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交通内外网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96155交通运输服务热线,加快推进联网咨询热线、物流诚信平台、智能公交、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建设,努力构建起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联网互通平台,使之成为交通系统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出行的窗口。

㈤加强行业风气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一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按照市委总体安排部署,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确保为完成中心任务、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行风政风建设、推进廉洁从政、建设学习型组织等方面提供精神动力。

二是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使公共服务更透明、更阳光、更高效;切实加强交通服务窗口建设,不断改善窗口单位的服务条件,完善岗位行为规范和考核机制,逐步实现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坚决纠正粗暴执法、随意执法、以纠代罚、乱收乱罚等违规违纪现象。坚持不懈地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严防公路“三乱”反弹,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同时,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监管制度,完善纪检监察派驻、质量责任人档案和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等制度。

㈥拓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 一是深入开展“学树建创”活动。“学树建创”活动是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学树创”活动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主题活动,我们要把“学树建创”活动做为“十二五”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努力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在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规范服务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技创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在交通行政机关,以增强公仆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为核心,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公仆”活动;在交通执法部门以公正、严明、廉洁、文明为主要标准,开展“执法为民、服务亲民”创建活动;在运输服务行业,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开展“优质服务在窗口、诚信建设看交通”创建活动。

二是不断提升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水平。继续强化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创建工作,积极参与有关方面组织的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各种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学树建创”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

第四章 “十二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任务同步下达、考核同步实施、奖惩同步兑现。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要管全局、抓大事、作示范,真正做到亲自部署重要任务、协调落实重大举措、着力解决重点问题,为交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是广泛动员,全面部署。要在全系统干部职工中广泛动员,让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深入人心,做到人人皆知,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打牢思想基础。要教育干部职工真正把自己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进一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以实际行动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教育职工,吸引职工,使精神文明建设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人人参与、层层创建的生动局面。

三是完善机制,确保投入。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社 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比表彰和奖惩制度。完善典型培育机制,选拔、培养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根据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切实保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是不断创新,增强活力。积极开展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丰富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内容、新机制、新载体。要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继续深入开展巾帼建功、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形成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工程。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团结鼓劲的方针,加强对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报道,加大对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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