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目审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工作,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贷款决策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下称审议小组)是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市(县)开行贷款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水平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项目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贷款的决策建议并将决策建议报开发银行批准。
第三条 审议小组成员及参加审议会议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审议,不论贷款平台设在市或县区均实行“市带县”模式审议办法,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由7人组成,实行“1+5+1”机制,“1”为分行人员,任合作办副主任,担任审议小组组长,负责主持贷款审议,“5”为市级人员,包括合作办主任、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1”为项目所在区县的县级合作办主任。
第五条 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二)对贷款项目提出贷款决策建议,对审议质量进行评价;(三)对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
1(四)审议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审议小组全面工作及审议会议,并负责及时将会议审议的结论报开发银行审批或核准。审议小组成员根据所辖业务范围独立提出相关意见。
第六条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项目的贷款决策意见负责。第七条 审议路演小组下设独立委员30名,由政府部门专管人员和行业专家等组成,独立委员名单由合作办负责提出,经开发银行审批同意后开展工作。独立委员每年确定一次。每次路演会议由合作办根据回避和专业对口原则随机选取其中7-11名独立委员,参加路演。
第八条 独立委员职责:负责对项目贷款评审报告进行审议,以投票方式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和决策建议,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独立委员的意见将作为审议小组项目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十条 合作办是审议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委员路演会议、审议小组审议会议的组织、会务、记录、整理编发《贷款审议小组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的落实及审议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首先经由独立委员路演会议审议,路演会议由合作办根据评审完成情况及独立委员的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独立委员路演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
第十二条 路演会议议程
(一)点名并记录出勤情况;
(二)评审人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独立委员提问质疑;
(四)评审人员集中回答问题;
(五)独立委员对项目提出决策建议,在《安康市贷款项目路演会议独立委员投票单》写出相应理由(包括项目优势、缺陷、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
(六)独立委员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路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可提交由常设委员组成的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应通过开会方式进行审议。审议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组长的提议下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议小组成员接到审查材料后,应于会议召开前认真阅研材料,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文件的准备:
评审人员应在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纸质评审报告(数量应满足独立委员及审议小组常设委员审议需要),并准备电子文档。评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附件齐全,包括:评审报告、相关摘要表、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常设委员审议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设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常设委员数的三分之二。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根据评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常设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同部门同级人员参加并代其投票。
第十七条 审议会议程序:
(一)依据对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人员汇报提交审议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背景、借款法人状况、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信用结构状况、贷款风险度量和贡献度分析、评审谈判和“三师”意见、评审结论等。
(二)审议小组常设委员提问、讨论,评审人员回答问题。(三)主持人总结提出建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四)审议小组常设委员填写审议小组会议《安康市贷款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署名意见单》。
第十八条 审议小组会议审议要点
3(一)评审报告是否按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评审手册)要求编写,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二)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县域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落实、建设条件及贷款以外的资本金能否落实。
(三)开发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点,评审设计的信用结构能否覆盖贷款风险,具体措施实现的可能性。
(四)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五)评审建议贷款方案和条件能否支撑开发银行贷款决策。
(六)对项目路演质量进行评价,对项目评审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路演会议及审议小组审议会议均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设同意、谢绝和复议,不能弃权,若参加投票人数中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所议事项即获通过。未通过的项目以谢绝或复议两种判定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评审质量、路演质量的认定以审议小组常设委员评价意见单多数计。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议小组审议会议谢绝的项目,一年内不再安排审议,评审人员负责退还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复议的项目,评审人员要按照审议会议的要求,完善评审报告,落实相关条件,完成复议报告后再提交审议小组复议。
第四章
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议小组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办将起草的《贷款审议小组审议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报组长或专职副主任审批后,与《贷款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署名意见单》、《贷款审议表决情况汇总表》、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要将每次审议会议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五章 审议小组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议小组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议决策的地方基层组织,也是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每年对审议小组审议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做出暂停或取消评审和审议权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议小组组长作为开行贷款项目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审议的程序、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最终的审议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贷款决策意见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向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审议小组负责独立委员、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加强对评审质量的把关,对切实不适合从事评审工作的或因评审时对风险未能进行认真分析,评审报告数据偏差很大,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开行资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有权建议取消评审人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报开发银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安康市评议委员库名单
(20人)
为做好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议工作,确定下列人员为市合作办审议会常设委员,根据入库人员职务变动进行调整。
胡凯庆
市发改委主任、合作办主任 马晓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继方
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 李增祥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孟
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合作办副主任 周仕成市财政局局长、合作办副主任
周汉林
市资金管理局局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总经理 唐志宏
市建设局副局长、中建公司总经理
吴
襄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 李春庆
安康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开发公司总经理 李建飞
汉滨区发展计划局长 邓邦才
旬阳县发展计划局长 黄治竣
白河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
悦
平利县发展计划局长 陈
康
镇坪县发展计划局长 张永斌
岚皋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升康
石泉县发展计划局长 伍卫国
汉阴县发展计划局长 叶庆春
宁陕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继和
紫阳县发展计划局长
安康市路演委员库名单
(30人)
为做好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路演审议工作,确定下列人员为市合作办路演独立委员,根据贷款项目评审专业要求和入库人员工作岗位变动进行调整。
史文欧
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 王拥军
市发改委投资科科长 康
华
市发改委基础项目科科长 江
华
市发改委社会事业科科长 刘
华
市发改委农经科科长
朱和平
市发改委金融合作管理科科长 陈晓东
市发改委项目管理科副科长
郑
芳
市发改委金融合作管理科副主任科员 杨振成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李
婷
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王昭侠
市生产资金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李质斌 龚家政 周显华 王向刚 王光华 邹
敏 黄璐斌 丁义昌 方昌斌 周本哲 凌均跃 纪宏军 杨
光 杨立刚 陈继国 廖和安 钟
强
市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
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市建设局副总工
市交通局规划科科长
市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市监察局科长
市审计局基建科科长 汉滨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旬阳县建设局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 白河县发展计划局干部
平利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镇坪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岚皋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汉阴县发展计划局干部 石泉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陈代峰
宁陕县发展计划局纪检组长 张春江
紫阳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第二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性贷款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2_〕81号 【发布日期】202_-06-28 【生效日期】202_-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性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_〕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经202_年省政府第66次、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搭建省级信用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性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公司法》和省级综合信用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改组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作为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搭建的省级综合信用平台,负责工业、农业、能源、铁路、旅游、高科技、文教卫生等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实施工作。省交通厅为省级公路信用平台,继续负责公路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省政府对省级信用平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保证贷款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偿贷专项补贴资金并指导各市州和相关项目单位建立偿债机制。“政府补贴受益权”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省财政厅为“政府补贴受益权”的质押登记部门。
三、成立甘肃省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冯健身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勤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马学思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文卿、省财政厅副厅长建民、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林维邦、省交通厅副厅长辛平、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副行长徐元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具体负责全省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的日常工作,张勤和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自治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202_〕20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以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须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城乡公司法人代表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兼任。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对借款合同的执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和偿还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安排开行贷款的项目及建设计划;
(三)审议并衔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
(四)审议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用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县政
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研究财政偿债基金还款资金安排及偿债专户管理问题;
(六)组织对项目建设计划、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执行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县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监察、审计报告;
(七)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土地储备整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依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办法》规定,依法加快土地的征用、收回、收购和置换,不断充实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城乡公司受县政府的委托,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出让计划,负责对全县储备土地开发性整理。在待储备的土地形成建设条件用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十条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补偿土地收购、开发整理及上交国家税费后的收益,全部划归县城乡公司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县城乡公司统一管理,用于偿还开行贷款,以确保贷款本息按期偿还。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凡申请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工程的预(概)算必须经县政府和开行海南省分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凡申请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一律采用代建制,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全部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有实力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县城乡公司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招投标过程应邀请开行参加,并将结果报开行海南省分行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代建单位要依照代建合同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各项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能范围积极协助代建单位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开展及完成。第十四条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县城乡公司应及时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相关材料,并按月将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先由县城乡公司全面检查,并取得县建设局颁发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再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建设局、县监察局、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正式验收,县监察局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城乡公司初审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并提请县审计局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备案后,县城乡公司根据批准的利用开行贷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与开行海南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确定用款计划,签订提款协议。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由县城乡公司与开行海南省分行签订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质押登记部门为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第十九条县城乡公司应按照开行的要求,在开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或开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和一般结算户及偿债资金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县城乡公司必须加强开行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
核算体系,并按国家和开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贷款资金通过开行或开行指定的银行柜台前移系统支付,凡使用开行贷款的单位(包括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需在开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并接受其监督。同时项目代建单位要及时向县城乡公司报送月度用款计划,每月向县城乡公司上报工程进度表。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金拨付时,须按照国家和开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利用开行贷款季度(或月份)计划、项目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供贷合同等)等用款依据,最后由县城乡公司报核实拨付。
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审计合格才能申请下一提款计划。
每个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作为工程结算及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县城乡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与施工方或供货方未签订合同的用款;
(三)超过工程进度的用款。
第二十四条县城乡公司必须按项目建立开行贷款资金支出台帐,确保开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县城乡公司要建立建设情况及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贷款偿还机制
第二十六条按照县政府承诺,偿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出让收益、开行建设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及行政性收费专户收入、项目经营转让收益、项目自身收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还款。由县财政补贴还款的,应建立政府补贴还款机制,须将当年偿债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贷款按时偿还,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建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对开行建设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及行政性收费专户收入等土地收益以外的还贷资金开设专户进行收集。县城乡公司根据开行的要求,在开行海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偿债资金专户进行质押,以接受开行海南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应按月将所归集的还贷资金划入县城乡公司的“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具体要求为偿债资金专户平均余额应大于当季还本付息额的12%,如余额不足,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补足,以满足偿还开行贷款本息需求。“偿债资金专户”账户内资金在保证当期开行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付的条件下可以正常调度和使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定期向县人大报告项目建设和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偿还情况,并接受县人大的监督;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由县审计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定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txt2008太不正常了,一切都不正常!在这个关键时刻,中国男足挺身而出,向全世界证明:中国男足还是正常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_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概念)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融资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重大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和文、教、卫等领域建设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运作机制)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平台接受成都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是成都市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使用的规划和协调;负责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项目;
(二)负责起草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办法;
(三)负责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第五条(融资平台)
目前,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和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是我市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若今后与开行合作中需要增加融资平台,应报开行认可后,报市政府批准。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发展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初审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五)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政策性贷款执行情况;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开行信贷政策;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
(五)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八)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开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据此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贷款发放)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按开行规定开立“贷转存”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同时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协议,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资金划至项目单位开立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结算账户或开行四川省分行委托的其他银行帐户上。
开行四川省分行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利息支付)
政策性贷款利息按四川省政府与开行协议利率执行,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加收利息。贷款发放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始计息,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因借款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十一条(还款来源)
(一)对于经营性项目,由经营性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补贴等。
(二)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主要由项目单位收入偿还,项目单位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贷款偿还)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要在开行四川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季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按时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开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开行四川省分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统一偿还给开行四川省分行。
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况)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四川省分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项目单位,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商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提前收回的资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四)项目单位按照借贷关系按季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五)贷款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送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六)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资、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政策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策性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四川省分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开行四川省分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资金使用、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总投资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四川省分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有关区(市)县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业务概述:
国家开发银行与上海市科委合作共同再上海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申请条件:
在上海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等等。具体办法参照市科委的技术创新基金办法。
通过平台公司向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当年年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并进过年检的《贷款卡》; 3.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创办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4.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各项信用记录良好; 5.借款用途主要为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6.在必要时能按照平台公司的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7.能接受并配合双方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的监督; 8.双方认可的其它条件。申请所需材料: 借款申请书,主要包括:
1.借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主营业务、法人代表、历史变迁、主要关联企业及业务往来。
2.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原因、用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等(如果借款用于所设立的项目,还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包括主要产品或服务、各产品销售比重、毛利率、主要合作方、发展前景、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4.借款单位管理情况,包括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数、员工学历结构及主要的规章制度。5.必要时借款单位能提供的担保盒饭担保条件。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贷款规模、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规模:202_年国家开发银行安排人民币资金共1亿元、以后根据信用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另行安排。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运作模式: 借款主体:
上海市科委指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借款主体统借统还。开行发放给借款主体的贷款通过代理经办的商业银行发放给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责任:
贷款由借款主体指定的、国家开发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信用建设: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凡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加入信用促 进会。信用促进会属民间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发展促进会会员,建立上海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资料系统。
风险控制:
1、风险警戒线
当借款主体不良贷款率达到(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5%时,开发银行将暂停贷款审批和发放,并要求借款主体整改。
2、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借款主体须在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风险准备金帐户,用以弥补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
借款企业所需承担的费用:
担保费:借款企业需按年向担保公司支付贷款余额2%左右的担保费。风险准备金:所有借款企业,需向借款主体提交2%-3%的风险准备金。
补贴政策:科技部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给予最高2年内借款的部分利息补贴。
所以,借款企业实际所承担的费用,将不会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业务流程:
1、项目受理及贷款初审
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应向借款主体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借款主体所需的所有资料
借款主体(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项目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送担保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企业或要求其完善申报材料。
上述工作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担保机构审查
担保机构收到借款主体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其内部的有关担保审查程序对项目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上述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项目调研、评估及提交项目分析报告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借款主体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调研、评估,最后完成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并收集齐全相关材料。
项目评估及提交分析报告工作在保证人同意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组织评议小组贷款评审
借款主体完成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及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组织评议小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评议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审议。在评议会后2日内,根据评议结果,向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提出评议小组对贷款的评审意见。
5、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
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相关申请材料、评议小组评审意见、担保机构和信用促进会意见后,由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讨论,最终决定是否提交开发银行审批,并形成会议决议。
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查会议在收到上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召开。
6、贷款项目报批
借款主体向开行提交打包借款申请书,附专项贷款委员会决议和项目所有资料,送开发银行审批。开行的审批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合同签订
借款项目经开行审查通过后,由开行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借款主体根据项目情况与代理经办行签订委托合同。代理经办行在接到借款主体指令后,根据委托合同分别与各借款企业签订委托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借款保证合同。
8、贷款发放
开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主体出具委托合同后,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借款主体;借款主体根据委托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按委托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分别拨付给用款企业。
9、贷款本息回收
还款资金由借款主体和代理经办行负责催收。各企业应在本息到期日的前二天足额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存放在代理经办行,并于贷款到期日当天上午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划入借款主体在代理经办行的结算户。经办行将各企业还款资金归集到借款主体后,由借款主体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10、项目跟踪管理
项目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主体负责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开发银行应定期了解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做好风险防范。
代理经办银行须监督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及时上报借款主体和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