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职能之思考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为进一步适应人民调解面对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_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并且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应该说,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法律地位,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南开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现状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责任。长期以来,南开区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机制、网络、形式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着力维护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总体呈现“四化”。
一是调解组织网络化。近年来,南开区司法局从面向全社会、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充实了工作力量,逐步建立了以区人民调解领导小组为龙头,以 街道调委会为核心,以社区调委会为骨干,以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以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辐射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在全区形成了调解资源全覆盖的网络格局。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5个(其中包括1个区级调委会,12个街道调委会,165个社区调委会,14个局公司调委会,1个物业纠纷调委会,1个诉前联合调委会和1个重点工程(地铁二号线)联合调委会)。另外,还于08年7月份,在新南马路五金城设立了新南马路五金城人民调解室,作为全市第一家在专业性卖场设立的调解室,成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向行业性方向发展的有力实践。目前,全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共7969人。街道、社区调委会基本达到了“五有、六统一”的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是纠纷排查常态化。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开展重大节庆、重点时段、重要会议、重点单位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从近两年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来看,每年调处的民间矛盾纠纷都在202_余件,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防止各类民间矛盾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50余件,制止群体性上访50余件,基本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较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本区,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是调处方式多样化。按照“调得动,联得起”的要求,充分发挥 “三调联动”的能动作用,不断探索警司联调、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重大纠纷化解水平。在调解过程中,创新举措,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调处方式,例如协同区人民法院创建了全市首家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合调解机制,为群众提供了便 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成立了区级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减少了物业纠纷的产生,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在调解中的作用,以社区法律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基层法律服务所、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等为平台,深入社区为广大居民群众明理释法,答疑解惑,协助化解矛盾。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以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局域网”,逐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四是业务运行规范化。南开区早在1999年便在全市创新提出并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四大机制”(人民调解法律确认机制、民间纠纷突发性案件快捷反应机制、重大活动和社会纠纷多发期集中排查机制、围绕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建立的社会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和“八项制度”(基层工作管理督查通报制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审核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居民户卡登记制度、司法局内、外部调解联动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社情报告登记制度、司法行政基层管理辖区责任制、人民调解工作交、移、办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制度),把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形成的经验和作法进行了全面科学地总结归纳,得到了司法部基层工作司领导的充分肯定。几年来,全区建立了人民调解排查制度、登记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归档管理制度,统一了人民调解的纠纷受理、调解前的准备、实施调解、达成协议、文书归档等工作流程,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202_年,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制定下发了《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更好 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同时,在健全网络、充实调解人员的基础上,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之成为业务精通的调解能手,在调解队伍中培养了以刘方为代表的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典型。
二、《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02_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之年。糅合法、理、情有机统一的人民调解将在该法律的有力支撑下,由民间行为走上社会管理创新的前台,发挥维系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如何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 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任务。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准确把握、切实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因此,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大力加强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居民(村民)楼院调解小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包括积极探索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医患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等领域建设专业化调委会,以及时有效化 解相关领域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出现,矛盾类型不同,领域不同,其组织形式就不能千篇一律,因此,调解组织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是“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组织形式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首先,法律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规定调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其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一是要改善调解队伍结构。有必要立足人民调解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特征,在全区范围内采取选任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调整、充实、壮大调解队伍,改善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要将一些熟悉社情、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解决问题能力强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促使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另外,随着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深入广泛地参与专业性、行业性强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处,这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新要求。包括需要建立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均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选择部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试行准入制,提高准入门槛,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注重从法院、司法、公安、卫生、劳动、仲裁、保险、律师等退休干部队伍中选聘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或具有全日制大学相关专业的学历,以大大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另外,还可以继续全面推进街道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律师结对工作,以律师带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
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规范化的角度看,只能劝劝架,不会笔录取证、不能 独立制作调解协议,且不能掌握现代化的办公技术的人民调解员,已经不可能再适应人民调解新的工作要求。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工作目标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围绕调解员行为规范、素质提升开展针对性、多元化的教育培训。通过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一是采取专业培训、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专、兼职调解人员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二是组织人民调解人员到人民法院旁听民事纠纷典型案件的庭审,通过庭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领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三是聘请法院审判员对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主任进行集中授课,就如何剖析纠纷、调解纠纷进行详尽讲解。
三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争先创优。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评选活动和全区政法综治队伍争创活动,积极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在维护和谐稳定中争先创优”活动,不断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基层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要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坚持遵循平等、自愿、不剥夺诉权的基本原则和调解不收费的工作 制度,依法规范调解,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使自身组织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另外,街道司法所是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贴近基层、网络健全、组织严密、工作便利,是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要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及相关考核实施办法,以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载体,对人民调解的调解范围、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开展。另外,要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进而加强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1、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2、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特别是那些比较疑难的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等;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合理程序予以纠正。
二是要认真把握三项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 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要在工作中,指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既要强调合法,也要强调合情合理,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拥有比诉讼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让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更加合情合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要经常性地认真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去解决。要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所在,组织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定期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针对部分地区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不深,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不强等现象,转变观念,由坐等调解变为下去主动调解,深入到群众中,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解决民生问题,将调解工作与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起来,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法,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要加强宣传和统计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纳入“法律六进”活动之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对《人民调 解法》的学习,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法》指导实践工作。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调解业务开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调整、巩固、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开展情况,做好调解矛盾数量、类型等业务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加强基层制度建设,进一步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形式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指导全区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群众监督等基本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的考核奖惩制度、评先评优制度,加大对调解人员公正廉洁的考核权重,以此有效激励其廉洁执法。同时,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完善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进一步规范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移送等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等文书格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严密性。
二是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调解资源。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调解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内部“多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模式。要不断地挖掘内部潜力,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行政内部以人民调解为主,律师、法律援助各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共同参与配合的“多位一体”的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格局。开展业务中,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纠纷诉讼案件时,要把调解程序前置,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此次《人民调解法》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首先,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其次,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说,以上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再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继续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互联网”,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动人民调解在启动、实施中和达成协议后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民调解的调处能力。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实行各涉案单位共同调解、联合调解方式进行调处。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调处会议,明确各人民调解成员单位的职责,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
另外,近年来,南开区加快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的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联调联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各街道普遍建立了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发挥综治齐抓共管的优势,整合基层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资源,在物理位置上实现一体化办公,做到工作上分工不分家,业务上一专多能。
(五)加强基层保障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 民调解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大特色。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从法律层面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财政保障力度跟不上调解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这一难题。一是落实基本经费保障。努力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这三项经费落实到位。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工作量、调解质量和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因素,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补贴兑现形式,统筹安排和发放补助、补贴经费。协调推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实现政府购买调解组织服务的常态化,使经费保障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相适应。二是落实设立单位支持经费。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抚恤和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总之,《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上访,建设“和谐平安南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既是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运用社会力量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方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抓住《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全面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真正把《人民调解法》学习好、宣传好、运用好、执行好,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为建设特色突出、实力雄厚、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
XXX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汇报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汇报我县《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2_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县人大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局针对当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更加多元化的现状,将《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结合,明确了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发展方向,以培育、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为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以此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深化人民调解内涵,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构建大调解格局。目前,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1360人,202_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群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我县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培训学习,积极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每年由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基层司法员、人民调解员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县司法局把《人民调解法》列为了“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纳入“法律六进”活动。把宣传《人民调解法》的活动与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营造氛围。几年来,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40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600余人次,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三是注重以案说法。我县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在调解纠纷时,注重把握机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事议法,使调解工作发挥了双重效能,起到了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既促进了团结、止讼息争,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四是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中,贯穿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2_年元月,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县司法局局长等任副主任的 XX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中心调解庭,由县司法局局长任庭长;各乡镇均相应成立了由政法书记任主任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县共建立了1个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94个村级调解委员会,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骨干,各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各村级人民调解委会和专、兼职调解员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初步成形,基本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全方位、多层次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人民调解法》颁布之初,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水平普遍偏低,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近年来县政府狠抓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每年都举办1-2期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通过培训使许多基层人民调解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通过近几年的培训使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大幅提升,在全县打造了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真正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调解员队伍,为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县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从案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开庭调解制作调解文书等程序都进行了规范。我县还推出领导干部带案、包案、办案制度。一是建立了领导干部带案制度。我县出台了《XX县关于加强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三类纠纷实行领导带案处理:县委、政府转办、交办的重要矛盾纠纷案件和信访问题;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市司法局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带案领导在人民调解人员承办案件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人民调解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督促人民调解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及时办理;帮助人民调解人员做好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参与带领案件的调解,及时提出合理性建议;案件办结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人民调解人员办案质量出具初步意见。二是建立了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在活动中采取领导干部包案的办法,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在摸排的基础上,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方案,包化解处理”的要求,将纠纷案件分包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限期带领调解小组化解处理。三是建立了领导干 部办案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亲自办案,至少包案化解一起不稳定隐患和涉法涉诉重点案件,在调解实践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调处工作应急调处机制,联调联动机制,努力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五)加强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我县始终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影响稳定的社会“热点”、工作“难点”、问题“焦点”,组织开展排查调处,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民间纠纷以及产业结构、山林水事等引发的纠纷作为重点,加大调解力度,努力解决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和管理,规范各项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89名,无一脱管、漏管现象出现。做到了社区矫正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管理措施明确,成效明显。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各项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 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经费由县级财政配备,由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难以将调解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经费从202_的2万元增长到202_的22.2万元,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经费压力,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仍显不足。二是人民调解员数量有余、素质不足。普遍存在思想认识高低不平,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较低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场所硬件设施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经过多年努力,部分乡镇调委会已基本建立了独立的调解室,但村级调委会均无独立的调解室和必要的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难度大,导致调解工作的规范性不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格式以及相关管理还不够规范。四是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存在认识误区。矛盾纠纷发生后,由于依法打击力度不够,涉事群众往往都是将矛盾纠纷升级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从而引起各级领导加以重视,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误解,甚至对调解人员进行人身和语言攻击,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依法调解的道路上遇到重重阻力。
三、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1、增加人民调解经费的预算,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 补”方案。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将基层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加强调解组织工作阵地建设,让人民群众出现纠纷或诉求后,投诉有门。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2、加强基层调解专职人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机制。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3、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加强多部门联合调解显得尤为必要。由司法所牵头,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各站所负责人员,针对涉及的纠纷,涉案单位或部门要主动介入,这样既可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又增加了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防 止进一步升级,有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的建设,让治安纠纷或刑事案的民事部分在诉前得到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大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新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加强法律宣传。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努力在社会上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员社会地位。同时特别要加大典型案例的影响力宣传,加强对无理诉求和闹访的打击力度,做到“以案说法”,扭转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工作模式。
第三篇: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人民调解
1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运作。就像政府组织法律援助
机构给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样。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还必须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有登记备案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还是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都必须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是对人民调解员负有资格确认职责。无论是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负有检查监督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是否能够规范运行,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五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人民调解员上岗后,是否能够规范开展工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六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负有管理使用职责。政府拨付的人民调解经费(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
门监督。
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
在行业市场培育成熟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提供政策指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人民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首先要把好调委会设立关。对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做好登记备案。村(居)调委会由司法所登记,乡镇(街道)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前对调委会的设立条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监督落实。其次要监督调委会规范开展工作。要对人民调委会是否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是否实现“六统一”、是否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第三,要考核好工作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类型,并按照工作成效落实奖惩。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为。要把好人民调解员准入关。做好上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强化调解行为监管和行风管理。对人民调解员是否依法、依规调解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投诉,定期组织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守纪意识。四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积极协调
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落实到位。督促设立调委会的组织不断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当的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是教练员而不是运动员,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行业监管责任。
第四篇:滁州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总结
滁州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开展
“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总结
自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滁州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大力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为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为《人民调解法》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滁州市司法局于202_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二是运用多种宣传形式,使《人民调解法》内容真正深入人心。滁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滁州市司法局联合举办了首届“小岗杯”农民法律知识电视竞赛,将《人民调解法》有关内容融入竞赛之中,加强对法律条款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内容的认识。各县(市、区)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学习考试,使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 1 员、人民调解员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以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为平台,提高《人民调解法》社会知晓率。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以“12.4”法制宣传日、“农民工维权法制宣传月”和“法律援助在身边”等宣传活动为平台,组织开展大规模的《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采取播放影像资料、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运用典型调解案例广泛宣传我市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化解纷争、热情为民的先进事迹,促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环境。
二、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推进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落实相关条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3月底,市综治委召开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会议,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2 内容,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9月,由市综治委牵头,市司法局配合,具有现场会性质的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在天长市召开。市综治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司法局、市直11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县(市、区)综治办负责人、司法局分管局长共计40人参加了会议。天长市以政府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天长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相关部门在处臵医患纠纷中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进一步落实。凤阳县今年为全县239个村(居)配备了27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统一聘用和管理,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实现专职调解员在村(居)全覆盖,确保村(居)调解委员会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干事、有经费办事”;明光市制定《基层人民调解工作1:1奖励人民调解员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调解案件,在市司法局“以案定补”的基础上,乡镇政府也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济奖励,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安县独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维护了当事双方合法权益,成为全市首例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
三是基层人民调解网络健全完善。建立完善县(区)、镇、村(居)三级调解网络,筑好基层社会的第一道防线。抓住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有利时机,按照 3 《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和“五有六统一”的工作要求,针对今年基层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整人员结构,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并积极争取每个调委会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设立调解庭或调解室,同时完善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三级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摸清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对本地的重点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以及对本地的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上访专业户等特殊群体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着眼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大练兵”和人民调解“四千四万”活动期间,共调处纠纷案件25000多件,防止和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案件53件,涉及660人;防止和避免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0件29人次,防止和避免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11件。明光、凤阳等地司法所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处理了多起因儿童溺水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委会今年以来调处重大医患纠纷8起,将患方赔偿数额由260多万经调解,降至20多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紧紧围绕深化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促使活动扎实开展。为保障活动的 4 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政治处、办公室、基层科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层科,负责整个活动的部署、检查、总结等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通过召开会议,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的活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统筹部署,积极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活动开展期间及时互通活动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督查指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活动各阶段工作。把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与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调解技能比赛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通过制定完善《人民调解法》相关配套制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司法部、省厅、市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规范文书格式,完善调解纠纷登记和统计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创新争优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利用电子屏 5 幕、广播、墙报、悬挂横额等方式进行宣传,使这次活动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认可。同时,广泛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典型事迹和调解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严格考核评选,加强人民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考核文件要求,市局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人员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组分别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对考核对象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并以考核评选活动为契机,在各县(市、区)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倡导恪尽职守、乐于奉献、锲而不舍、促进和谐的人民调解工作职业精神。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秀、纪律严明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加强人民调解基础保障,创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市直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6个,涉及医患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赔偿等领域以及教育、物业管理、道路运输等行业;全市有90多家企业在本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涉及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等矛盾先行进行调处。天长市秦栏镇、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民企”活动,选择当地兴业集团、天富集团等十家产值超亿元的民营企业建立了10家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是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专家库,制定案件回避工作制度。为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性,滁州市直和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邀请本地两所以上大型医院的各专业类别的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调解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医学依据。为确保调处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调解专家库实行案件回避制度,如纠纷在其中一家医院发生,则该医院的专家不能参与案件的咨询工作,缓解了医患双方对立情绪,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争取专项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各县(市、区)以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天长市政府今年拨付20万元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凤阳县政府拨款10万元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四是扩大联防联调范围,维护接边地区和谐稳定。今年,滁州与江苏接边的“来六”边界调委会、“苏皖冶山地区”联合调委会经过整合,由南京、扬州、滁州三地的来安、天长、仪征、六合四个县(市、区)成立“宁滁扬”边界联合调委会,进一步加强苏皖接边地区的人民调解合作与沟通,构建和谐稳定发展边界。
五、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7 一些基层领导认识存在片面和不够深入的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有些基层领导把人民调解单单理解成为司法局、法院等部门的事,没有从社会大格局的高度看待这一工作。正是因为这些观点,导致这些单位思想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在工作推进上进度缓慢、裹足不前,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是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一些基层调解组织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对《人民调解法》有关条款贯彻落实不力,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三是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市、区)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
四是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除天长、凤阳外,各县财政保 8 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经费较少,表彰经费基本没有。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六、人民调解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基层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党委政府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转变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本部门职能割裂开来的错误观念,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要求统筹、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工作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二是改善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根据实际需求,调解员队伍要向专业化、年轻化方向发展,加强专职调解员后备力量的培养。将一些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人员以及一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及时调整充实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另外还针对性地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调解人员,改善调解队伍结构,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在加强法律专业培训的同时,扩展培训内容,注重学习调解技巧、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安排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庭审、调解、观摩法院开庭等形式,提高业务 9 能力;选拔部分优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陪审员,通过参与法院的庭审全过程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四是建立一个规范性体制,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发展。通过建立规范性体制,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传统调委会的区别。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成立部门,明确要求建立时的经费来源、场地设施、人员状况等情况;规范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范围、调解案卷、工作制度等,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不适用于开展调解或其它原因工作不宜公开的部门,可以考虑暂缓建立或整合资源,确保成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中心切实发挥好作用。
第五篇: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正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科学理论和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立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作出指示,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进行指引,对人民调解工作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具体而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土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同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