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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5-107295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1 01:4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鳗鱼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原料鳗养殖、药物和饲料使用及加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鳗鱼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鳗鱼产品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保证出口前的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暂时不具备有关检测能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包括采样送检),既要促进产品的出口,又要确保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养鳗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养鳗场进行监督检查,以监督、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业、渔业管理部门和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鳗场")建立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养鳗业的药物和饲料的使用情况;并向养鳗场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养鳗场的监督管理

(一)养鳗场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出口加工用鳗鱼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二)申请备案的养鳗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附件1)的规定;

(三)养鳗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交有关材料(附件2);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鳗场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件3)。符合条件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备案,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证书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4)

(五)备案证自颁发之曰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出口鳗鱼产品的养鳗场须在期满前3个月接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六)备案的养鳗场迁址或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

(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要求对养鳗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在《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监管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附件6)中记录,且保存2年;监督管理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督管理的频率,包括了解和掌握药物和饲料使用情况,并在出塘(池)时随机抽样检测有关药物残留(每次抽样量不得少于5条鳗鱼/塘或池)。

(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并实施鳗鱼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

(九)养鳗场供出口加工用鳗鱼时必须如实填写《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证明书》(以下简称供货证明)(附件7),并持供货证明和监管手册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签字并加盖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证明核销专用章(印章模式见附件8),出口鳗鱼产品报检时必须随附供货证明。

(十)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养鳗场的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十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鳗场实行年度审核管理制度。养鳗场备案证实行专场专号专用,不得转让和变相转让。

(十二)养鳗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吊销其出口备案证:

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或转让和变相转让出口备案证的;

3.发生重大鳗鱼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4.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三、出口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出口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实施的出口卫生注册管理制度。

(一)原料管理。

1.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2.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与养鳗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养鳗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把好原料收购关。

3.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活鳗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养鳗场核查、原料活鳗的收购计划、检测验收等内容。

4.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监督员,接规定对养鳗场卫生、药物和饲料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控,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5.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应将年度鳗鱼收购计划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6.出口鳗鱼加工企业须对拟收购的活鳗进行重金属、药残等项目的预检,合格后方可收购;监督活鳗捕捞、吊水、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7.进厂活鳗必须附有经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货证明。进厂活鳗必须分场分塘(池)吊水,同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药残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加工生产.

(二)生产批次管理(按照水产品标识追溯管理规定执行)。

l.生产加工必须以塘(池)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塘(池)的鳗鱼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生产批次必须清楚标识,从原料活鳗到成品,批次号必须保持一致。

2.批次号必须体现生产日期、养殖场编号、塘号等。如:030808-001-XXX003,即表示03年8月8日生产的第00l批,原料来自代号为XXX养殖场第003号塘(池)。

3.成品运输包装箱上须打印批次号。预包装产品其标签除应符合进口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打印产品批次号。

4.按产品批次号做好产品入出库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品名、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数量和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三)出口加工企业检测要求。

l.出口加工企业应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批次保留足够成品样品以备复查,留样时间不得少于样品保质期。

(四)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3.出口加工企业报检时须提供经销商、出口烤鳗企业和养鳗场3方的产品召回承诺书。

(五)违规处罚。

1.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吊销出口卫生注册证:

(1)经核实,连续两次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预警的。

(2)收购死鳗、病鳗及药残超标鳗用于加工出口的。

2.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该企业暂停出口报检,进行整顿。

(1)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2)出口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3)产品原料来源不清,用药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加工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活鳆管理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6)出口加工企业产品召回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四、检验检疫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鳗鱼加工企业的生产监督和签证工作。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养鳗场及加工注册企业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及养鳗场的考核备案工作。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地区)有关出口鳗鱼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在对出口生产企事业的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输入国(地区)的要求和总局的有关警示通报加强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注意做好对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指导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鳗鱼产品合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输入国(地区)要求出具单证,证书上必须注明生产批次号。

(五)凡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同时抄送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有关出口企业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I网站http://www.teniu.cc),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和出口养鳗场。

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以下情况时须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并抄报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1.各注册鳗鱼加工厂在收购鳗鱼时发现药残、重金属等超标情况时,应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上报。

2.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养鳗场和出口鳗鱼加工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职药残及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问题时;

3.发现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和养鳗场存在严重违规现象时,需暂停其出口或出口供货资格,直至吊销其出口备案资格或卫生注册资格。

附件1: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10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5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

二、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BG11607-89)。

三、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四、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五、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六、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

七、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附件《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八、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九、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鳗鱼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

十、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有不同的人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出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

(五)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2_年第235号、第278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出口鳗鱼养殖禁用兽药品种目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2:

养殖场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申请书》(附件9)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吊水池和包装场等)。

五、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八、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份、批准号、生产企业。

九、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十、生产、卫生防疫、药物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篇: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附件: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1)。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并开展出栏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用药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

(五)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备案饲养场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要与家禽饲养场签订饲养合同,明确饲养场应达到的要求。

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一)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每个备案饲养场必须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饲养期内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应完善兽医管理体系,设立不同层次的兽医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兽医的指导、监督。

(三)饲养场在每一批肉禽进场后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个饲养周期内饲养人员不得出场,除检验检疫人员、畜牧兽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禽舍。饲养人员要有专用的舍外更衣室及休息间。

(四)在同一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不同品种禽类及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五)饲养场不得从场外购入包括兽药、垫料等可能影响肉禽生长条件的任何物质。

(六)出口加工注册企业饲养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资料。

(七)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禽流感、过去3个月内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新城疫及其他烈性传染病(进口国或地区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饲养场的日常管理:

1.建立规范的饲养日志,饲养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饲养过程中的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药物停药期、病死禽处理等情况。饲养日志必须每日如实详细填写,不得补记,专职兽医对饲养日志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字。

2.具有健全的家禽卫生防疫制度,建立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每天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病死禽隔离、剖解、送检记录、处理意见、送检结果报告单和最后诊断结果、处理措施)和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须由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统一供应,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动物饲料的规定,不含任何违禁药物。

4.每批禽出栏后,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饲养场内的饲料、兽药、消毒药等应统一登记数量、进行封存并统一消毒;下一批禽进场时应核对有无来源不明的饲料、兽药和消毒液等。

5.饲养场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定期进行的疫病监测及残留物质监控。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栏前的疫情、用药情况的检测、调查和评估。

6.用药管理:用药采用兽医处方制度,不使用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宰前14天不得使用任何药物,宰前30天不得使用新城疫活疫苗,严禁使用禽流感疫苗。饲养的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任何药物。

(九)饲养方式:

1.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饲养场条件采用适当的饲养方式,达到既有利于肉禽生长,又能有效防止球虫病、沙门氏菌病及其他细菌病、霉菌病及禽类疫病的目的。

2.严格空舍时间,每批家禽出栏后空舍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要做到同一饲养场内所有禽舍全进全出,出栏后和进新一批禽苗前要彻底清洗、消毒棚舍(棚顶、地面、墙壁)及周围环境,整个空舍期间要进行3次以上防疫消毒处理,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3.备案饲养场饲养量应在5000只以上。符合其他备案条件而饲养量暂达不到5000只的饲养场,其生产的肉禽原则上只能用于加工熟制禽肉出口;申请用于生产冰鲜、冷冻禽肉出口,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严格考核同意后方准出口。

三、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注册企业实施官方兽医驻厂监督制度。对加工全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在屠宰加工出口禽肉前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派出驻厂兽医后方可开始屠宰加工。驻厂兽医应做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卫生标志的加贴及产品的加工存放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加工厂的生产条件及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要求,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非经驻厂兽医监督之下生产的禽肉,不得出口。

(三)严格执行专厂专号专用制度,不同注册编号的企业或加工车间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放、混用,严禁非注册企业生产的禽肉以注册企业名义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出口资格,直至吊销注册登记。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对加工注册企业实验室的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考核和评估(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每年至少一次)。

(五)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导和监督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切实保证自身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同时要加强人员和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人为因素造成产品的有毒有害污染。要求企业做好各项记录和标记,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六)禽肉出口加工注册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料用于加工复出口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进口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货证相符,并按复出口输入国的要求对国外原料进行病原、残留检测。

(七)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全面掌握出口加工注册企业产品进出库情况,并通过审核企业进出库和监装记录、核对库存等方式对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监装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八)生产加工熟制禽肉产品出口的,其原料应来自于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熟制加工所用的调品料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四、检验检疫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非相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肉禽加工企业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签证工作。所有专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饲养场及加工注册企业兽医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饲养场的考核备案工作。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进口国(地区)关于肉禽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禽肉合格。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所有供屠宰禽的禽流感和新城疫的检疫和监测(对饲养场的疫情调查、抽样检测、宰前观察、宰后检验等),检疫程序见附2.凡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高、中毒力新城疫病毒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上报,检出疫情的备案饲养场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自问题发现之日起,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活禽不得用于出口加工。

凡违规用药用料或被官方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备案饲养场应暂停出口。

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督促有关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立即召回已经发出的尚未通关的同类产品。

附1:

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必须是由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直接管理下,并达到“五统一”(即由出口肉禽生产加工注册企业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要求的饲养场。

2.出口肉禽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3.场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4.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等。

5.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6.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他禽类动物。

7.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粪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9.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日常卫生管理、消毒程序、免疫程序、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禽处理、粪便垫料处理、疫情报告等)、饲养用药管理制度(饲料、水和药物使用),同时做好饲料、免疫、用药、消毒、人员及车辆进出、死亡和淘汰等情况的有关记录。

10.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禽的饲养、卫生防疫管理,并需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有效培训的资格,持证上岗。

11.与肉禽饲养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参照食品加工人员)后方可上岗工作。

附2:

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检疫程序(试行)

一、检疫对象

用于生产加工出口禽肉的饲养群(鸡、火鸡、鹌鹑、鸭、鹅等禽类)。

二、检疫频率

(一)每个出口鸡、火鸡、鹌鹑等禽类饲养群在饲养周期内至少在出栏前1周检疫1次,出栏前对备案饲养场的疫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每个出口鸭、鹅等水禽类饲养群在屠宰前3~5天检疫1次,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再检疫1次。

三、采样

(一)样品:

对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作为一个样品,或鸡静脉血,如有病死禽,应重点采集病死禽样品,有关保存和运送方法按照OIE的规定进行。

(二)采样量:

每个饲养群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不少于30个样品;鸡血样品应不少于120个样品;鸭、鹅等水禽类在屠宰加工过程中还需在每个生产加工日随机采取30只个体的肾脏样品。

(三)采样方法:

1.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采集方法

咽喉拭子的采集:将灭菌的干棉拭子插入口腔至咽的后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将拭子拔出,将棉拭子的样品端放入盛有灭菌的2ml 0.01mol/LpH7.2 PBS(内含青霉素10000iu/ml,链霉素10000iu/ml)管内。

泄殖腔拭子的采集:将灭菌的干棉拭子插入肛门并旋转,使粪便沾在棉拭子上。将泄殖腔棉拭子的样品端放入上述盛有咽喉拭子的管内,做好标记。

2.鸡血样采集方法

无菌采集静脉血2ml,放灭菌管中,做好标记。

3.肾脏样品的采集

在生产线上随机采取30只个体的肾脏样品,每个肾脏样品放在一个小塑料采样袋内,做好标记。

四、检测方法

1.荧光RT-PCR法;或

2.鸡胚病毒分离法(按照OIE规定的方法进行);或

3.血清学方法(HI,ELISA):只适用于禽流感检。

第三篇: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附录八,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附录九)一式三份,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确认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附录十)进行。

第十七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见附录十一。

附录清单

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附录三: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附录四: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附录五: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六: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附录八: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附录九: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附录十:《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录十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附录一

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

(一)小家电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8414511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84145120。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84145120。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84145130 功率≤129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84145199。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84145199。90 功率≤125瓦其他未列名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2 13 14 16 17 18 19 84213910 84221100 84248910 85091000 85093000 85094000 85098000 8510100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家用型洗碟机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真空吸尘器

厨房废物处理器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电动剃须刀 *** 地板打蜡机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85161000 电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等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85163300 电热干手器85164000 电熨斗85165000 微波炉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40 电钞锅 33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 按摩器具

(二)其他电器产品

序号 编码 商品名称 指定实验室

8450111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

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

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8450112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 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42 43 44 45 84501900 85199300 85203300 8520399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853669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附录二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地区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US$

总 计

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

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

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三

型式试验抽样单元划分原则

一.小家电产品型式抽样原则

1.确定产品大类

出口小家电产品一般可分为三类: 电动器具、电热器具及电动和电热组合器具。在抽样之前,先将产品分属归类。

2.确定产品系列

产品的大类确定后,在大类中确定系列,然后在系列中确定抽样的规格和基本号。在一个大类中(如:电动器具类),产品可以按一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产品组成一个系列,但在该系列中会有各个不同输入功率的产品规格,或功能不同的产品规格。如果一个系列中有四个及四个以下规格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一个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如果一个系中有五个及五个以上规格的产品,则至少抽取两个以上的基本型号/规格的样品。

电压不相同的产品规格应分别抽样。如:220V 与110V。220-240V 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100-130V电压的产品可为一个系列。

比如: 电熨斗属于电热器具类,但该产品中有蒸汽式和干式两种不同的结构,因此可以分为两个系列。一个系列有300、500、750、1000 和1500W五个规格,为此型式试验样品可以确定为两个规格。从最有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判定出发,可确定1500W和750W两个规格作为试验样品。

3. 抽取样品

每个基本型号/规格应抽取三台样品。

二、洗衣机按以下原则划分单元

(一)波轮式

1、套缸

(1)加热水

(2)冷水

(3)烘干

(4)不带烘干

2、双缸

3、单缸

(二)滚筒式

1、上开盖

(1)加热水

(2)冷水

(3)烘干(4)不带烘干

2、前置式

(1)加热水

(2)冷水

(3)烘干

(4)不带烘干

(三)搅拌式

(1)加热水

(2)冷水

(3)烘干

(4)不带烘干

(四)其它

(1)住宅区、洗衣房用

(2)组合式

(3)嵌装式

容量相同的为同一单元。

三、插头插座的单元划分原则

1、防水、防触电等级相同

2、结构、使用、安装方式相同

3、软线连接方式相同

4、端子类型相同

5、相同电压、电流等级组成一个系列,选取系列中最恶劣的作为试验样品。

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四、收录音机的单元划分原则

1、电压频率等级相同为一单元。

2、按功率等级划分:15W以下的为一单元;15—80W每相差10W为一单元;80W以上每相差30W为一单元。

3、结构相同的为一单元。

4、遥控的和非遥控的为不同单元。

五、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在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电器结构或相同电压的规格组成的系列中选择最大输入功率的产品作为试验样品;

(2)使用相同光源;

(3)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4)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5)同一生产厂生产;

(6)相同的安装面材料;

(7)相同的控制装置。

2、以上任意一项不同,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

附录四

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管理编号:

送达检测实验室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型号规格

封样日期 生产单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送检检验检疫机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备 注

附录五

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日期:__________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 备注 1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工作原理图、电路图 电路印制板图、部件配置图整机安全认证证书、报告产品安全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表三)8 安全件认证证书合同、技术协议

生产企业人员:____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__________ 附录六

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

元器件技术清单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标 认证情况 备 注

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同一安全件可申报选用不同制造厂的元器件,送检样品所安装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1、通用安全件: 开关、插头、电源线、电动机、印刷线路板、程序控制器、接线端子、变压器、电容器、继电器、热断路器、熔断器、热熔断体等

2、家电产品安全件:电磁阀、温控器、限温器、发热元件等

3、灯具产品安全件: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灯头、灯座、调光器等

4、收录音机安全件:光电耦合器等

材料技术清单

序号 部件名称 材 料 制造厂 温度特性 认证情况 备注

外壳

印刷线路板

绕组绝缘

其他绝缘材料

注:未注明的关键安全件由制造厂自行填写。

生产企业人员:_____________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___________

附录七

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企业名称: 日期:__________

1.整机样品数量: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备 注

2.安全件数量:

序号 元件名称 数量(只/每种)备 注

熔断器10 热熔断体10 铭牌3 开关3 电动机3

电子线路板3 程序控制器3 电磁阀3 电容器3

温控器3

限温器3

热断路器3

定时器3

发热元件3

变压器3

光电耦合器3

光源3

镇流器3

注:按产品实际情况对上述元器件进行封样。

生产企业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机构:

生产厂名:

生产厂址:

商 标:

试验依据:

附加情况:

报告编号:

结 论: 上述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予以确认。

有 效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日 期: 签发人:

盖 章:

附录九

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编号:

样机构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

试验依据

不符合项

签发人: 盖章:

日 期:

备注:

1.申请人重新送样/资料时,本通知随样品一起返回到:

2.送样/资料地址: 电话: 传真:

附录十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给出了型式试验合格后的电器产品在出口抽批检验中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

1、与本作业指导书配套使用的作业记录为《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验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由各局自行制定,但关键项目不可缺少,并报总局备案)。

2、对每一检验批,认真核查产品名称及其规格型号是否与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涵盖的一致。

3、对确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抽样数量按GB2828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1确定。

4、按型式试验报告有关产品描述及产品照片,核查产品主要部件及其结构,如防触电保护,外部电源线及其连接,内部布线,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并且重点核查型式试验中曾出现的不合格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改进。

5、按型式试验报告所列关键元器件,核查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制造商、所用材料及其认证情况)是否发生更改。

6、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附表所列基本安全项目检测。

7、结果判断:不允许出现基本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如果发现电气参数、产品结构、关键安全件、所用材料或其它更改将不利于产品的安全时,应立即封样送型式试验实验室,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安全测试,同时,该批产品按型式试验合格前的要求实施常规检验。

第四篇:四川出口轻纺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分析报告

四川出口轻纺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四川轻纺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以纺织、服装、鞋类、箱包、家具等为主的轻纺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据海关统计,202_年5大类轻纺产品出口26亿美元,202_年增长到32亿美元,202_年出口近47亿美元。四川轻纺产品出口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成本增长和质量不稳定也成为进一步扩大出口的制约因素。

一、目前四川出口轻纺产业特点

以纺织、服装、鞋类、箱包、家具等为主的5大类轻纺产品是我省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增多,轻纺产业聚集效应明显,产品出口大幅增长,成为推动四川外贸发展、促进劳动力就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一)承接产业转移初见成效。随着我省承接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四川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吸引了沿海轻纺企业纷纷到四川投资设厂。截至目前,共有近20家出口轻纺企业落户四川。乐山金威利鞋业、尚志(四川)鞋业、成都天地福鞋业、成都万事康服装、南充嘉美印染等代表性企业转移落户四川,加上沿海订单的大量转移带动了相关产业迅速发展。最为典型的是鞋类产业转移和订单转移给我省鞋类出口带来的大幅增长和产业的快速发展。202_年我省鞋类出口不足1亿美元,202_年达4.2亿美元,202_年达6.6亿美元,202_年达7.5亿美元。市场从传统的以俄罗斯为主向欧美市场转移,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也逐年提高,成都女鞋已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产品之一。

(二)产业聚集效应初步凸现。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四川女鞋、儿童服装、真蜡染布和丝绸家纺用品等出口轻纺产品特色突出、产业链相对完整,产业聚集效应日趋显现。成都市打造以“一都两园”为主的中国女鞋之都,在金花、簇桥一带聚集了上百家鞋类出口企业和大量配套的鞋材、制鞋设备厂,在崇州鞋业工业园聚集了近30家鞋类生产企业。服装生产方面,在金堂聚集了20多家服装生产企业,在彭州服装工业园聚集了30多家服装生产企业,在新都龙桥一带也聚集了大量服装生产加工点。此外,在绵阳三台、遂宁一线也形成了纺织、印染、服装加工一条龙的产业带。轻纺出口企业产业聚集减少了上下游企业的原料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了集群内企业的协作效率,促进了新工艺、新技术在企业之间的迅速传播,推动了轻纺特色出口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据统计,上述聚集区企业的出口量占相关产业出口量的80%以上,其中聚集区的龙头企业出口量占50%以上。

(三)自主品牌出口有所突破。长期以来我省轻纺产品出口企业受基础条件差、管理落后、研发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自主品牌出口量小,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严重不足。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不少企业纷纷意识到以自主品牌出口有利于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省一部分企业在实现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积累后开始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成都艾民儿皮制品有限公司以SHEME女式品牌鞋大量出口俄罗斯和德国,南充伊格尔纺织服装公司以伊格尔品牌丝绸床上用品出口俄罗斯和美国。此外,真蜡染布和一些女式皮鞋均以自主品牌成功开拓非洲市场。据统计,202_年真蜡染布自主品牌出口已达6000多万美元,鞋类出口近4万双,同比增长7倍多。这些出口企业以创立自主品牌为契机加速提升企业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增加出口规模,使四川轻纺产品出口不仅有量的扩张,更有质的提升。

二、目前影响四川轻纺产品出口的不利因素

(一)成本增长给四川轻纺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压力。从总体上讲,近年来四川轻纺产品出口增幅较大,发展势头良好。但受多种因素影响,202_年下半年开始出口轻纺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产品出口和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

1.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202_年9月以来国内外轻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棉花价格一路飙升,从年初的14000元/吨涨至11月初的30000元/吨以上,涨幅达1倍多,同时棉纱、面料齐涨,导致产业链下游的印染、服装行业难以为继。我省出口鞋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皮料和毛料也大幅上涨,中等质量的猪皮涨幅达40%,羊皮涨幅达20%。以我省大量出口的女士真皮单鞋为例,皮料上涨导致成本普遍增加了近20元,与广州、温州鞋比较缺乏价格优势。

2.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出口轻纺产品的合约均在1个季度前签订,结汇时间往往在1个季度以上,而202_年以来1个季度以上人民币的升值往往达到了2—3%。按100万美元1票计算,汇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每票在20万元人民币左右。即使是签约时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本应由客户承担的汇率损失也往往因要长期合作而实际成为共同买单者。

3.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受物价上涨、用工紧缺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给以劳动密集型为代表的轻纺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以鞋类企业为例,正常生产月份,202_年员工平均月工资仅有1400—1500元,202_年普遍达到202_元以上,增幅达25%左右,与沿海工资水平相差无几。尽管如此,202_年绝大部分服装、鞋类企业仍然招工不足,80%以上的企业仅有202_年70%左右的员工,员工稳定率仅50—60%。“民工荒”的现象在我省出口轻纺行业已逐渐显现,在成都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4.国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越来越苛刻。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将绝大部分轻纺产品列入消费品,与食品一样制定了苛刻的条件。近年来美国制定了以《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为代表的5部法规,欧盟有关限制鞋类及纺织服装的法规多达20项指令,而且在指标内容和具体标准上全面高于我国相关标准。日本也制定了《有害物质管理法》和《绿色消费及环保》规定。我国出口鞋类的重要市场俄罗斯近年来也以灰色清关、产品质量不高、非法入境等理由和借口对我出口轻纺产品加以打击和限制。仅202_年因不符合其相关指令要求而销毁、召回的我国鞋类产品案例就达100多起,企业蒙受严重损失。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措施让不少企业不得不大量使用国外进口原材料,导致成本增加。此外,202_年12月欧盟决定将针对中国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再延长15个月,202_年阿根廷宣布延长反倾销调查期限,加拿大也对中国产防水鞋作出反倾销复审终裁,巴西也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每双13.85美元的反倾销税。国外的限制性措施给轻纺产品出口带来了重重障碍。

5.社保、环保和物流成本压力越来越大。202_年以来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大部分轻纺企业的农民工流动性大,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主动放弃交纳社保,导致不少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出口服装企业的水洗、印染行业的排污、鞋类行业的除尘等均涉及一般环保内容。由于我省出口轻纺企业基础条件差,不能完全达到相关要求,许多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此外由于汽、柴油涨价,运输成本增长导致企业物流成本增加,因故赶不上船期而发生空运,一个高柜集装箱运至美国港口空运费即达20万元。

(二)质量下滑使四川轻纺产品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据统计,目前我省有实际出口业绩的进出口轻纺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200余家。202_年四川检验检疫局实施法定检验1.7万多批,货值8亿多美元,同比增长近40%。在出口数量增长的同时我省出口轻纺产品整体质量有较大下降,经四川检验检疫局抽查检验、型式试验和监督管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项目不合格出口轻纺产品近100批次,同比增长了1倍多。我省出口轻纺产品不合格的主要为:印染布和服装色牢度不合格,纺织品成分标识错误,服装绳带安全不合格,纺织、服装和鞋类偶氮、甲醛含量超标,鞋类扣件重金属含量超标,鞋类防滑性能不合格,后跟连接强度不达标,干燥剂、防霉片富马酸二甲酯超标等。据分析,产品质量下滑主要有5方面原因:一是202_年各项成本增长较大,外销价格不同步,部分企业不得不使用低价原材料,导致品质下降。二是企业招工困难,流动性大,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培训不足,导致生产加工质量无法保证。三是企业普遍外发加工,监管跟不上,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四是一些长期从事俄罗斯边贸的企业转做欧盟市场,品质意识、研发水平、管理能力差距较大,导致质量达不到欧盟市场更高的要求。五是部分企业接单量大。质量要求高,时间紧,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达不到要求,导致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进口国标准。

产品质量大幅下滑使轻纺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形势更加严峻。出口轻纺企业面临着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国际信誉,保住既有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的艰巨任务。由于金融危机和美元、欧元贬值影响,欧美市场购买力下降,俄罗斯市场亟待复苏,四川出口轻纺产品必须加快提升产品附加值,主动实施市场转型,重点开拓非洲、中东、中亚、日本等新兴市场,增加出口国家和地区,变被动为主动。

三、进一步扩大四川轻纺产品出口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扶持。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技改、研发、出口增长等资金政策扶持。二是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加快企业资金流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工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社保等情况的调研,针对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用好用足减免检验检疫费政策;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使企业享受更多的进口国关税优惠;加大力度实施以风险分析、分类管理和关键点监控为主的检验监管新模式,帮助企业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推行电子化监管和区域化管理,减少企业通关成本,提高通关速度。

(二)建议行业协会加强协调促进企业自律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加强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低价竞争、争抢工人、互挖管理和研发人员等有损行业形象的恶性行为。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和主要进口商联系和交流,研究、了解、追踪国内外市场情况的变化。开展有关贸易问题的对策研究,条件成熟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预防进口国和地区对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扩大出口创造公正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建议出口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提升产品竞争力。

1.着重解决质量下滑问题。一是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该从自身长远利益着眼,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真正从生产加工源头确保出口轻纺产品质量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自检自控体系。企业要舍得投入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加大对自检自控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力度,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自身检测能力、生产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三是进一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在目

前市场压力剧增的情况下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自主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南充伊格尔服装、成都旭耀鞋业、艾民儿鞋业,仙美妮鞋业、精王木业等企业均靠加大研发力度、提升产品附加值大量占领市场。

2.有效规避成本上升的风险。一是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我省出口轻纺产品的企业大多由手工作坊发展而来,现已发展到流水线规模化生产,应及时转变观念,大力引进现代化企业管理人才,加强企业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二是企业应适时把握原材料价格规律,及时存储原辅材料,规避物价上涨压力。企业可根据国内外冬季大屠宰时节皮革皮料等原辅料价格处于低谷时大量采购主要原辅材料。如进口牛皮在202_年初仅为2.2美元/平方英尺,而年底已涨至2.5美元/平方英尺,一双单鞋即可节约成本约20元人民币。

3.加强多方沟通合作,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出口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销售商的合作,确保原材料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共同削减利润点,共渡难关,确保市场份额。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应注重实施短平快的贸易方式,大单改小单,长单改短单,灵活机动,确保再生产秩序。充分利用汇率锁定手段,降低人民币升值风险。积极跟踪了解国外市场情况的变化,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的不同需要适时组织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走差异化市场发展之路,进一步扩大新兴市场。

第五篇: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

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

通用知识

1、法律和法规对入境机电产品报检有哪些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入境机电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哪些入境机电产品需要报检?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

(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

(四)入境的机电产品带有木质包装的。

3、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如何?

入境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通关后实施检验检疫,即:收货人或代理人首先在卸货口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收货人或代理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报检应该提供哪些单证:

(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

(二)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旧机电备案、电池产品备案等管理的机电产品报检还需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入境机电产品如果未使用木质包装,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5、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责任?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报检或者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开拆检疫物包装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合同知识

6、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合同主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贸易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详细、具体、完整,合同文字的严谨、明确,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及时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前提。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商务合同主要应该高度关注:

一、要关注合同主体的资格。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就绝对不能取得经济合同主体的资格。

二、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部门规章是否有特定的要求,否则合同失去有效性和可行性。

三、要关注合同的严谨性。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对心中有数。重要合同要组织外贸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共同参与。

7、合同主要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采用世界通用的名称,不能用简语方言,而且是具体的名称,而不是笼统的叫法。例如:合同上设备名称如笼统为纺纱设备等就不符合国际贸易原则。技术资料和备件等要有详细的清单。

(二)品质、规格:买卖合同品质规格涉及双方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的具体品质规格,如只列明“上好品质”、“优良品质”,说明不了具体品质和规格,这些概念不易解释,也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三)产地:合同中应订明商品的制造国别(产地),列明生产商(制造厂家)。

(四)价格:合同中不仅订明商品的单价和总价,更应该订明价格方式,如FOB 价(离岸价)、CIF 价(到岸价)等。

(五)包装:合同中应订明包装方式和要求,如是木质包装应订明进行除害处理并加贴IPPC标识。

(六)索赔条款:进口机电设备合同中应该订明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

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这一般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生产因素所造成的各种缺陷,在使用中才能被发现,并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赔偿或部分赔偿的期限。

(七)验收条款:进口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签订进口合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验收条件、方法、标准、验收材料等全面、具体和合理地订明。

8、合同中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全套技术图纸资料;

(二)零件、备件目录;

(三)合同约定的设备质量证明书;

(四)对非标准设备应提供精度数据和测试方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等。

木质包装检疫

9、进口设备木质包装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未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2_年第11号六条规定: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示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擅自使用。

进口机电产品的验收

10、进口机电产品验收工作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到货前的准备工作—联系和索取有关单证资料—办理报检和报关手续—港口、车站、机场等卸货地点查验到货情况—对残损货物检验处理—开箱检验—对外索赔处理(数量条款)--安装调试—运转试验—投料考核—签署备忘录—出具证书—对外索赔处理(品质条款)--交工投产。

11、进口单位在进口机电产品到货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根据进口机电产品的特点和检验验收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做好如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验收管理领导组织;

(二)制定必要的验收管理文件;

(三)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翻译;

(四)联系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等。

12、怎样做好引进设备的四个同步? 进口单位对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在事先应考虑做到四个同步,以便在进口设备到货时及时开展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保证及时交工投产,提高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个同步的要求是:

(一)进口设备与基建土建同步;

(二)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同步;

(三)进口设备和人员培训同步;

(四)进口设备和生产原料、材料同步。

13、进口机电产品验收内容或项目有哪些?

进口机电产品验收的内容或项目主要为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

14、怎样正确掌握进口机电产品的验收依据?

执行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必须正确掌握检验依据。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进口机电产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二)贸易合同约定按照某项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应按照该标准验收。合同中约定质量、包装、数量、重量条款和抽样、检验方法的,按照约定进行检验。

(三)贸易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时,一般按照生产国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生产国标准,可按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

(四)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商务记录等都是进口商品有关质量、数量、残损等验收的重要依据,可以参照。

15、入境机电产品和木质包装报检后,应该注意什么?

入境机电产品和木质包装报检后,应及时和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联系,告知到货和开箱日期和地点,同时做好卸货和开箱准备。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和遗弃木质包装。

16、进口单位自行开箱验收中,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停止卸货和开箱,保持现场,并立即和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到场检验。

(二)对已经拆下或取出的所有内外包装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散失,拍好现场照片,以供检验检疫人员判断。

17、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有效期怎样掌握?

掌握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有效期,包含二个含义,一是索赔有效期,有关到货的外观质量、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数量和残损等,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完成验收并提出;二是质量保证期,有关材质、精度、性能、效能等需要经过使用、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可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起始日期的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18、怎样进行索赔?

索赔应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办法。一般索赔对象可分为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船方、航空、铁路、邮局)、保险人和装卸人四个方面,可通过外贸公司向(外贸合同买方)有关责任人索赔。

(一)品质、规格、性能、效能等不贸易合同规定,重量、数量短少,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属于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以及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人责任的,一般凭检验机构的证书对外索赔。

(二)残损短少属于运输方责任的,短卸数可凭运输方在理货溢缺单上向承运人索赔,残损商品一般还需要检验机构出证索赔。

(三)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责任的,可向保险公司报请查勘,凭查勘报告办理索赔,如保险公司对外有分保而需要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可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证。

19、对外索赔一般可提哪些具体要求?

对外提出索赔时,应根据到货质量和残损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一般可以要求如下几种方式:

(一)补发短缺部分;(二)退换错装错发部分;(三)全部换货或整机、整件换货或部分换货;(四)货损贬值。

3C认证知识

20、什么是“3C认证”?

“3C认证”即“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颁布强制性指令等方式,对一些涉及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产品,由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的评价活动,通常,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法规性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2_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21、列入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有哪些?

可以查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 详细情况可以查阅浙江检验检疫局外网(http://www.teniu.cc/portal/)/办事指南/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栏目。

31、申请进口旧机电备案时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备案的时间务必在进口旧机电装运前;

(二)申请备案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准确、真实、统一、完整;

(三)申请备案提供的资料除照片外必须全部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32、擅自进口未经备案或未按要求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旧机电产品将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通信地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检验鉴定监管处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电办公室

临海办事处

仙居现场办

杭州万塘路252号

计量大厦

电话 0571-89955092

(强制性认证)电话 0571-89955190

(旧机电备案)台州市中心大道 369号

电话 0576-88686293

(除临海、仙居以外的进口机电产

品)

0576-88686266

电话 0576-85135399

0576-85135087 电话 0576-87797056

0576-87797058

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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