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202_]第095号沪建安质监《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5篇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7-90127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7:1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第095号沪建安质监《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2_]第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用户使用安全,提高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以下简称排气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排气道进风口处须配有符合《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2_)标准要求的排烟防火阀。

二、排气道生产企业应按设计要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202_)和上海市标准生产排气道。向用户提供合格的排气道及配套供应排烟防火阀、风帽等配件,并附排气道和排烟防火阀质保资料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202_)和上海市标准向有生产资质企业采购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采购合同中应明确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的型号。对进场的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及质保资料和系统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四、监理单位应将排气道及其排烟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及系统安装质量纳入监理工作的范围,核验排气道生产企业资质,核验排气道、排烟防火阀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保证排气道及其排烟防火阀的质量。

五、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加强对排气道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受监住宅工程的施工现场排气道及其配套排烟防火阀质量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六、本市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排气道排烟防火阀安装完毕。未完成安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2_)第154号

沪建安质监[202_]第154号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3、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供应商统一出具。产品质保书应包括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的有关规定内容;

4、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评估证书。

(二)市建材协会应当当场复核全部备案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质量诚信承诺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发放《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质量诚信手册》。

(三)市建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订行业质量诚信行为规范。

市建材协会应当建立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的供应商的质量诚信档案,开展质量诚信评比,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行为,定期评定质量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优良企业。

三、供应商应当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并向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对所供应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负责。

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每两年应当有一次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建设单位应当选用或者督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选用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不得向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

五、设计单位应选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节能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相关技术指标。

六、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要求,采购选用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严格查验相关的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检查建筑节能材料的外观质量和产品标识。

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现场取样,并送经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要求做好建筑节能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记录。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使用单位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和质量检测加强监督,并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节能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八、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九、本市建设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供应商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的行为及其产品质量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连续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材料管理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和执行标准一览表

附件:

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和执行标准一览表

第三篇:太原市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admin来源:发布时间:202_-05-17 11:13:59

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施工安装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住宅工程中,保证排气道安装质量,确保用户使用安全,消除质量隐患,提高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根据住建部的有关要求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字[202_]23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住宅工程中安装排气道质量控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排气道的规格、结构、材质,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产品进场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2_)和国家发改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2_)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核对排气道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的原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应清退出场。同时应对排气道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进行现场抽检,若对排气道的有害物含量、物理力学性能等有怀疑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中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产品质量、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的,坚决进行清退、整改。对安装施工不规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要求返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第四篇:沪建安质监[202_]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2_]第105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

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

容。验收方案有检查小组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验收方案应归入施工总包单位竣工资料内。

(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盖项目章;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包括检测报告)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九)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一)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行的程序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督核查内容,并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第七条 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

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202_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住宅工程实施质量分户验收。附表一:初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二:全装修住宅工程室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三: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附表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 202_ 第107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2_]第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门窗、玻璃质量管理,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本市建筑门窗、玻璃质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型材、玻璃及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对门窗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审查。门窗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深化门窗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二、加强检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评估认可的建筑门窗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检测。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建筑外窗应至少抽取一组(3樘)样品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复验,其中外窗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检测要求见附件2。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至少抽查3樘。

(3)委托建筑门窗产品检测时,应填写本市统一的建筑门窗《检测委托单》(见附件3)。

(4)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门窗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5)检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门窗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2、建筑门窗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由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及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保证书、建筑门窗配件质量保证书。门窗及门窗玻璃的取样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随机抽取试样,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

建筑门窗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的,监理人员应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留取反映现场检测情况的影像资料,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3、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通过能力和行为评估认可,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送样品或现场实体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判定是否满足该工程的设计要求。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出具建筑门窗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4、加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应纳入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上报制度,并对上报检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制作质量管理

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试验室,加强原材料和门窗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的监管,认真检查门窗、玻璃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建筑门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202_]第095号沪建安质监《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