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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5篇模版]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7-55630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8:20: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

内容摘要:

当前,经济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极化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陌生。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思想认知以及各式各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背后,法学教育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各国之间这种教育体制的交锋却时刻没有停息。抱残守缺、闭门造车者终将难以幸存,于是在法学教育的横向比较间,一条忐忑、充满挑战的改革之路摆在了我们面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体制 精英模式 通识教育 理论教育 职业教育 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宗旨

法学是治国之学、是强国之学、是正义之学、是权利之学。因而没有人也不应当有人忽视法学的存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也需要无数理性的社会成员去维持,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法学教育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注定了她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知识霸权的时代,教育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社会发展的中间力量,而人才的培养促使着各高校“超负荷”运转。那么在法律学人共同体的队伍日渐壮大的今天,当前法学教育体制下孕育出来的法律学人是否真的能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呢?有多少人在扮演着维护法律、追求法律价值的角色呢?又有多少人在这场世界性的人才战役中幸存下来,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呢?或许我们能够从以下数据中寻求答案。

各国法律家人数的比较

单位:人

国名 人数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例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

1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总体看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模式”,因为能够真正进入司法部门、国家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凤毛麟角。诚然,法律工作需要很强的职业性素质,它需要从大量的候选者中选拔出类拔萃的佼佼者来从事这项谨慎、严密而又极有份量的职业。那么,那些成千上万的落选者又将何去何从呢?迫于现实、迫于这种近乎苛求的筛选制度,他们成了实验品,成了精英们的垫背,他们所获取的法学技能却无法得到充分的施展并将永远的沉睡,他们不得不在别的领域另辟蹊径。也许他们唯一能够感到自豪的便是他们心中有法,他们是法律忠实的信徒,仅此而已,难道这便是学习法学的初衷吗?如果真的仅仅是为了一种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那么法学院大可取消并附属于各个院系,或许其普及效果更加明显。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在覆盖各相关领域的复合型法学教育体制的构建下,培养具有公正价值评断和较强的法律及相关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还应当给予受教育者充分的实现其培养目的及人身价值的机会。

就我国来说,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与这一构想相去甚远,而其症结便在于体制上的“千疮百孔”。或许我们应该先与世界上部分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科学合理的元素并权衡在我国条件的可行性,进而填补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漏洞。

一、美国:独树一帜的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科学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到处都充满着创造力以及相当的学术自由的国度,法学教育必然在承袭的过程中朝着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

美国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学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学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若想要成为法学院的一员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闪现出创造力的火花。

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有185所。这些学院大部分附属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这里择其常见几种做一介绍: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就其实质来说,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但由于其在美国是以其它专业的学士学位为入学条件,且筛选条件十分严格,(如参加LSAT考试,一般院校要求分数在160分以上)故称其为博士也无可厚非。J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在职兼读需4年。其中第一年的基础课程最难,虽然每周课时只有十几小时,但课程门类繁多且每次上课学生都必须花两三个小时做课前准备,此外,学生还要在课余花大量的时间完成教授所布置的作业、阅览资料及分析案例。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而到了第三年则大部分为选修课。完成了三年的课程后,通常还要看看自己是否修满了80个学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学分,其学位将不被ABA所接受,并无法参加律师考试。由于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因而JD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在美国人看来,JD的毕业生是美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受益者,因而它就成为了大多数州律师考试的资格证,并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LLM,(Master of Law),法学硕士,分为General和Specialized两种,其以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为主,其与JD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LLM要求申请人具备法学学位。此外LLM的课程安排比JD轻松许多,学制为一年,学习期间从9月至第二年的5月。只需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且大多不需要写论文即可毕业。毕业后可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MSL,(Master of Studies in Law),不要求法学背景,课程安排与JD相似。

SJ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学博士,申请该学位需完成LLM。SJD的修业时间一般没有年限要求。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性质上看属于职业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学发起以来,已形成一套完整而极具特色的本科后教育体制。由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国享有极高的地位且待遇菲薄,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吸引力,其严格的筛选条件也保证了其生源的质量。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而事实上美国法学院也确实是美国精英的汇集地。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教育体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授课内容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年均有变动。

在考试制度方面,美国的考试基本上是匿名的,期末考前要去学校领一组号码并将其填于试卷上,而考生就凭借其号码来领取其成绩,这样有助于教授公正的评分。而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各自出题,不像我国每年统一举行司法考试,且难度各不相同(以纽约州和加州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二、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至今已培育出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但毫无疑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没有人会否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若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一种供没有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予那些无法学本科背景,但旨在调和相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学位。LLM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授课方式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其评分根据论文和平日的考试决定。

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或许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要是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以及只授予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的区别在上文已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律职业行为指引》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定期对每个大学、每个专业进行排名和评定。在报纸媒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定期提供一些数据指标,如

学生,他们将如何定位自己在大学阶段的基础学习呢?同样法学院所确定的法学教育重点是以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学生为主要教育对象呢,还是以在民间企业就职、并非想做法律家的学生为教育对象?正如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所说:“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 而日本学者铃木贤似也有着类似的看法,“日本大学教育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 事实上,当前在司法考试牵制下的日本法学教育体制使得大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造成了严重的脱节,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都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此外,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制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学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 在另一方面,既存在本科的法学部也存在有培养法曹的本科研究生院这种事态,将从根本上威胁法科研究生院吸收多样性人才的理

想。保存现有法学部的同时开设法科研究生院的这种制度设计十分危险。同时,学生写作能力及口头辩论能力的耽怠也对日本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难题。

然而,随着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提出,日本以美国法学院为模本,开始了将法学教育与选拔、培养法律职业家 有机结合的改革。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研究生学院的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赋予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其学制一般为3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可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此外,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

总体看来,参照美国法学院设计的法科研究生院构想确实使日本当前法学教育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补,它将广泛的理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之间很好的衔接了起来。

五、中国法学教育的探索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一样相对落后,其教学宗旨、体制建构以及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在其发展的初创时

期,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最为直接。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里,除了一开始受苏联影响外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状态。从1978年以来开始对外开放,但还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

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容乐观。对此,诸多学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我国本科教育是建立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专业教育,培养的是目标是专门人才。” 有人称我国的教育“只强调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 其“培养出来的人才只有‘一技之长’,但却难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此外“过弱的文化陶冶,过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 也是我国教育的症结。武汉大学教授李龙在2000年批评:“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 中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症结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本科阶段便将法学细化为若干专业,过早的进行法学方向性专门学习。在我国有许多法学院将法学划分为多至几十种分支专业,在大一阶段便要求学生进行定向选择,或者在后期通过平台课的方式进行分流。且不说对于初次接触专业性极强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学生的承受能力,这种法学过早分流的教学模式对于学生对法学系统化的学习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并且难以构建一种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结构,对于以后的学习也非常不利。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其它课程的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也有助于触类旁通,能够将法学各科目知识有机的统一起来。如学习经济法就需要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知识相辅助。第二,对法学过于专注,而孤立了其它与法律有着重要联系的学科,如: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犯罪学以及

心理学等等。第三,专于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视了法律职业性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师主要以对法律本质认知以及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介绍为主,较少涉及案例教学,而学生往往注重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而在如何运用和操作方面一无所获。此外,课程安排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理论性学科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的空间便十分狭小。同时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也相当有限。第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通过率范围的紧缩,形成了只有法学顶尖水平的专业性人员方可拿到“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精英型选拔体制。据统计,2002年的通过率为7.74%,2003年为10.18%,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需求量大大提高。1999年我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为6232302件,我国的律师数

为111433人,其中一半为专职律师,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专职律师参与计算,每一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出庭案件约112件,即每月办理出庭案件9件。这些还不包括工作量数倍于此的非讼业务。此外,还有民间调解案件5188600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由不甚明了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人员来完成。而以我们现在每年8万左右的法学本科生和约2千研究生的规模是难以满足的。因为这些数量不仅要满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要。第五,缺乏创造力。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民族缺乏独创能力,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教育在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然而,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的角色,他们很少对课本或教师的观点发生质疑,只是知道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将教师的所言所语尽数记下,而教师也上课也多以课前准备的讲稿为蓝本,其授课方式仅为将讲稿“朗诵”一遍,有的甚至没有跳出课本的框架。此外,在学习期间的考试制度上,多半是授课教师自行出题,故而可以先将考试范围告知学生,更有甚者给出一定范围的题目,考试题目便蕴涵其中。在这种考试制度下,学生不在注重对题目范围外的知识点进行复习和掌握,他们只会极端的背诵教师的点题范围,有的甚至只是将题目答案死记硬背,而根本不去在意对知识点的理解。因此,便造成了很多学生平时不去听课,仅凭考试前几天连夜借其他同学笔记来背诵即可在考试中获得高分。这种比赛记忆力的考试所得出的分数是不可信的,对学生同样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样一种“满堂灌”、缺乏发散性思维训练的教学方法和不合理的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的缺失。

近年来,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教育部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然而,素质教育涵盖范围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应建立在学校对学生的侧重素质培养的教育计划统筹建构之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教育宗旨在于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法治社会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不再专属于政治高层与社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成为各法学院的主要认务。因此,只有在通识教育、大众教育的基础上,并使其时间加以延长,再进行精英教学的引导,方可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相应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提升,在体制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并充分实现学生对法学学习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取消本科阶段法学之下的专业划分,使法学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三,通过与法学相关的其它领域课程,丰富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学生对今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四。其五,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法律诊所课,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并可以比赛的形式出现;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第七,教学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不妨采取写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开始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

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的论文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论文写作表达能力而且培养了创造科研的水平,并迫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查找资料而锻炼了进行相关课题的主动学习的能力。

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之路的探索应从教育体制上寻找切口,进而解决其它相关联的社会机构、政策以及教师、学生的问题。其中,塑造具有创新型法律辨证思维和诸多相关知识积淀并有较强职业性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始终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还应借鉴别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特点来完善体制及其发展方向上的缺漏,这样才能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时俱

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李龙:《论法学的品格》[A]

《法律文化》[J],1998年,第10期

廖元豪:《美国法律学制简介》[A]

葛文伟:《法学院学生的申请迷局——JD还是LLM》,《海外求学》[J]第50 页

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韩赤风:《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2款、第3款,《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A]

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述要》,《比较法研究》[J]1997年第4期

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J]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A]

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J]2000年第4 期,第61页

【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A]

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法律广场》[J]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

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J]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

【日】能见善久:《日本法律教育改革计划》[A]

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A]

叶澜:《试论当代中国教育价值取向之偏差》,《教育研究》[J]第8期

张俊洪:《回顾与检讨——新中国四次教育改革论纲》[A]

文相辅:《文化素质教育应确立全人教育理念》,《高等教育研究》[J]2002年第1期

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A]

黄建武:《中国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A]

潘懋元、谢作挧:《试论从精英到大众高考教育的过渡阶段》,《高等教育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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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

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学科,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就是在现代教育和教育立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律、法规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一级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指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西方国家随之便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理论研究

(1)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的黑克尔出版了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一书,概述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2)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3)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立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定衣服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4.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5.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分析比较、调查研究、案例研究、系统研究

6.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1)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2)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3)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4)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7.教育行政的含义:(1)之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 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8.依法治教: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遗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实质在“依”。9.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进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第二章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1.法的产生经历了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发展到文法的渐进过程。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期。因此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分三个阶段:习惯法、成文法早期、成文法体系化大量的初等义务教育立法解开了国外教育成文法的序幕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教育法制化阶段目前以科技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国外教育法的功能两类:一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即规范功能(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二是社会政治功能

2.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制建设严责:社会主义、机会均等、权利义务相

一、程序法治、责任教育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广义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狭义指学校教育,即根据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的人的活动

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指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与教育有关的条款。下一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就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教育关系。这些关系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特征:(1)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2)国家主导性(3)政策导向性(4)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受国家意志主导、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没有教育关系,就没有法律关系)4.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其中最主要的有受教育者、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1)教育行政执法、司法保护(2)教育诉讼程序保护 5.教育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2)非制定法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是行政法部门的一个分支 6.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原则:实事求是、民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一般程序:(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4)公布法律 2.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方式有三种:遵守、执行、适用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遵守的条件:可遵守性、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3.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和督导。

4.论述:教育法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关系

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与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实现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在于运用教育法律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法的实施使书面的教育法得意在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和落实。同样,教育法的监督是教育法制定和实施的保障。缺乏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的制定将会流于形式,教育法的实施将会失去约束。为了实现依法治教,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缺一不可。三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由违法主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旅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根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3.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是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权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实现方式:一视司法救济,即诉讼方式二是行政救济,主要指行政申诉、复议和补偿等形式,三是其他方式,主要通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被称为教育基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系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法》的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2)规范性和导向性(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3.《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从根本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提高全民族将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4.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5.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总方向: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目标: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途径:与生产劳动相结合6.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进行理想、道德、激励、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7.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机会均等(2)公共性(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宗教相分离)(3)终身化(4)民主性(7)少数民族教育(8)选择教学语言(普通话和规范字)

8.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其他教育制度

9.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九条,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国家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加强管理的方针。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10.教师是旅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素质的使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人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1.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1)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这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法、权利、义务、依法治教)(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1)深入持久开展有关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2)依法治教,严格执法3)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的领导。

1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校和有观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顶,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配出流血等方面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教育法》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人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作了特别规定,以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13.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3)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申诉和起诉的权利(5)其他法定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15.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费为辅的体制。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诠释

1.《高等教育法》指出: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可分为: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极爱有血、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共11个学科门类授予。4.《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设立符合的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盈利为目的5.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房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圈(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与使用权

6.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工厂当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旅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7.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全(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全(7)课外活动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旅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响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

1.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国籍、品德、学历、业务、认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的待遇:工资、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

教师职业道德

第九章 教师职业道德综述

1.道表示道路,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或道理,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便称为德,两字合用始于荀子《劝学》篇

2.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谓吃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马克思主义认为,到的是一种社会意识,它植根于经济关系中。(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2)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道德的内容(3)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道德的变化(4)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和道德的共同性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4.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1)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3)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5.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人类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1)道德把我的主要对象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道德把握世界的主要手段是进行道德评价(3)道德把我世界的目的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6.原始社会的道德(1)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是原始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 7.奴隶社会的道德:维护或反对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绝对屈从的对立和斗争,是奴隶制社会道德最基本的内容

8.封建社会的道德: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地主阶级道德最基本的社会内容

9.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核心,也是它最基本的原则 10.职业,就是人们由于特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11.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执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1)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2)职业道德在表达方式上,更加具体、灵活、多样(3)调节范围上,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4)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成熟性

12.职业道德产生比一般社会道德要晚,它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条件:(1)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是历史条件(2)人们从事的各种职业活动,是实践基础,认识依赖于实践。1)在原始社会萌芽2)奴隶社会形成3)封建社会发展4)资本主义社会大发展

13.(1)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经济基础(3)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

14.奴隶社会官学的教师都是由统治阶级的官吏兼任的我国民间私学的教师,始发于春秋战国,盛于两汉与唐宋。春秋战国时期最大的私学是儒墨两大学派创立的。我国师范教育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张骞创办了通州师范学院,这是我国第一所私办得喝独立的师范学院。15.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1)传承和发展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2)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3)促进人类的自我完善 16.论述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1)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

(2)是完成教师历史使命,培养和个学生的需要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 17.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1)示范性1)向师性心理决定的2)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3)劳动手段决定的(2)复杂性(3)创造性(4)周期性 18.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1)意识的自觉性(2)行为的示范性(3)结果的深远性

19.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1)对学生的教育作用(2)对教育过程的调节作用(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4)对教师的激励作用

20.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第十章 教师职业导则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在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起到定向作用、指导作用、评判作用

2.人道主义的发源地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它最初是针对封建等级制度、经院哲学及宗教神学对人的身心的无情禁锢而提出来的。人道主义发展到今天,主要是指一种道德原则,基本含义是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确定个体的地理价值,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全,报账人的自由,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

3.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内容: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人格尊严的权利)、关心人(对人关爱、同情)、爱护人(爱护人的生命、财产、人生安全和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

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就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对教育活动的一切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1)尊重每一个学生(2)关心每一个学生(3)学会尊重、学会爱人(4)把教育人道主义原则贯彻到其他一切人际关系的处理中。

5.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所谓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又要自觉的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三种错误倾向”(分家论、自发论、代替论)总之补课分割,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6.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1)及绕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2)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3)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之中(4)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5)形成全员育人局面(6)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理论 1.师生关系的特点:(1)关系上的特殊性(2)角色上的差异性(3)人格上的平等性(4)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 2.师爱的教育意义:(1)师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2)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1)全面了解学生(2)热爱所有学生(3)严格要

求学生(严而有爱、严而有格、严而有方、严而有恒)

3.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是教师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 严谨治学的具体要求:(1)树立优良学风(2)刻苦钻研业务(3)强化教育能力(4)处理好教学和治学的关系

4.未来教师的职责表现:(1)学生学习的指导者(2)未来的设计者(3)智力资源的开发者教师能力主要包括:智力、专业能力和创造力三个方面的能力 5.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育劳动的特定要求 6.风度仪表方面的要求:(在服饰上,做到整洁高雅、神态上,做到愉快亲切、言谈上,谦逊文雅、举止上,文中端庄、处理事上,做到真诚热情)

7.热爱学生、教学相长,是指教师对学生持有超出一般轻易的崇高感情,深切的关怀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并和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严谨治学、博学多才就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要不断提高学文化修养,不断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精深广博的专业知识的其他知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指教师用自己的行为学生的行为准则,成为可学习的表率,可笑发的榜样。第十二章教师道德规范范畴

1.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无私的对社会、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推翻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2.教师职业义务的特点(1)履行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自愿选择的结果。(2)处于道德义务选择的行为,教师不企求相应的报酬(3)道德义务必须附中行动才具有现实意义

3.良心是一种道德意识现象,是社会存在的反应,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良心就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而职业良心,就是职业劳动者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职业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职业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学校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4.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选择作用、监督作用、评价作用增强时着手方面:(1)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2)具有高尚的师德品质(3)要有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

5.荣誉是社会对人们履行义务后的赞扬和肯定,以及个人因此产生的尊严和自豪感教师职业荣誉,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道德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和自豪感

6.教师职业幸福就是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基于对幸福的正确认识,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想法、实现自身和谐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自我愉悦的生存状态。特点:(1)精神性(2)关系性(3)集体性 7.教师职业公正的作用:(1)有助于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形成(2)有利于教师威信的提高(3)有利于学生积极性的发挥(4)有利于学生道德成长(5)有利于社会公正实现

第十三章 教师道德修养

1.教师道德修养是指教师为了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教师道德原则、规范、范畴的要求,在道德方面所进行的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活动,一级经过锻炼、改造而形成的教师道德品质和达到的师德境界。实质:(1)到的必然性和个人道德选择能力之间的矛盾、(2)一定社会或借机的道德品质与他个社会或借机的道德品质的矛盾(3)到的理性与情欲的矛盾 2.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1)人性是后天形成的(2)人性善恶是具体的、历史的(3)人性善恶是具有可变性 3.教师道德修养的必要性:(1)社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要求(2)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3)道德品质的后天形成和可变性的特点,要求教师进行道德修养可能性:(1)每一个教师都有道德修养的主观能力(2)社会或阶级为教师进行道德修养提供了条件(3)人性的后天性和可塑性是道德修养的先决条件方法:(1)理论学习的方法1)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2)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3)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政府的方针、政策4)学习优秀教师的思想和事迹(2)实践锻炼的方法1)增强教师道德修养的主动性2)把认识变为行动3)磨练道德意志(3)慎独的方法(是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谨慎遵守道德原则)1)是教师道德修养的标准和方法2)是崇高境界 4.教师道德内化的意义:(1)完成教师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升华(2)实现了教师道德的规范作用(3)达到了培养新一代教师的道德目的内化的三个阶段:(1)服从阶段(2)同化阶段(3)内在阶段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价值判断和取舍的过程。

5.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原则: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精神价值原则 6.教师道德品质,是指以教师为职业的道德主体所特有的行为习惯和行为特征,是教师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和一贯表现。构成要素: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习惯教师道德情感是以爱为基本特征的

第三篇: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

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

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

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

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

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 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

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

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1 2 下一页

第四篇: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

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

动性的特色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 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目前,在一些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中特别是青年教师中,普遍存在专业功底不足、精力投入不够、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我院在总结二十多年培养师资的经验与教训,我院应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外,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学院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

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为了节约和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应允许优秀骨干教师跨校任课。对于一些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鼓励年轻的助教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或司法实践,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办案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部门法学的专职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尤其需要丰富新兴领域中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专科法学人才是法学专科教育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符合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要求的需要。因此建立应用型专科法学人才职业化开放式培养模式势在必行,该校二十年来进行应用型职业化法学人才教育教学改革的同时对制定的教学计划、师资结构、教学实践等方面都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以此来重新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职业化开放式教育培养模式,使其真正担负起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用之才。然而,本专业二十多年来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有益探索,这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希望能得到专家、学者或同仁的首肯,以激励我们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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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探索应用型的法学教育、教学实践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

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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