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首先,需要阐述以下什么是法治国家,简单地说,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
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关
于法治国家,其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又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政治统治模式的民主
政治形式,国家权力机构的分工制约关系,服从法律治理的社会控制原则,市场
机制的经济条件以及理性文化基础的文化条件都是法治国家所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治国家的共性问题,我们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的实践,把不同
法治国家的共性化分为形式标志和实体标志,法治国家形式标志由实质标志决
定,实质标志则是由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所决定。但由于各阶段各国社会
经济的,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的法治类型势必会产生点差
异。当前,讨论最多的无非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差异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来看,它应当
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批判和继承,这当中固然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质影响,但不能忽视的是其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时代潮流,更能体香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能够兼顾国家,社会,集体和
个人的利益,更能处理好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关系,更能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等等。但是并不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完美无暇。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问题,更要求我们不断的去改进,不断的去完善。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它应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
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
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
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第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许多
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
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
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
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
现了“断层”和“缺项”。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
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
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
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
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
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
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最后,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第二篇: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会计人员更换过于频繁
在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股份企业,很大一部分报账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书,有的报账员身兼数职,有些单位对报账员一年之内人已更换几次,更有个别单位的报账员岗位由办公室人员轮流担任,造成财务人员思想浮动,不安心财务工作,直接影响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2、部分会计人员学历层次低,专业知识匮乏
部分财务人员没有进行财会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按会计制度建账,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如编制记账凭证无原始单据或单据不全,凭证填制项目不全;经办、复核、验收,审批签章不全;会计科目使用不当;没有内部稽核制度;账簿记录摘要不清;不顺时记账;不结帐、转账;不按规定改错等等。
3、审核不规范,原始资料失真,会计核算基础资料不实
会计核算应以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为依据,而目前,有一些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的需要,对一些不合法的开支,用假发票或原始凭证来处理,再加上单位对凭证审核不严,个别单位还有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金额不符,有虚报冒领现象,明细科目记载不清,财务混乱,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4、没有建立财产物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造成账实长期不符。
有些单位长期不进行财产清查,账实不符现象严重。个别单位部分财产早已报废,而在账面上依旧存在,有的单位购进的某些财产根本不在财产账上如实反映。造成单位财产不实,数据失真。
5、少数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这样,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会计制度设计的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制度
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制度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背离。制定和执行了会计制度,也就贯彻落实了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制度。
二、有利于提供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水平,有效抑制会计工作的混乱局面,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从宏观上看,国家制订计划、出台政策、开展综合平衡工作时需要高度概括的会计资料。这些会计资料是通过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提供的,而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要以各地区、各部门指标的相互可比为前提。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从宏观角度对会计工作提出普遍、共同的要求,通过强制执行,为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从而加强了综合平衡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经济管理水平。
从微观上看,各单位不但要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还应结合自身经济管理的具体情况,自行设计出适用本单位的会计制度,解决个性问题,有一定的针对性。通过贯彻执行,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可靠,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通过会计制度的约束,可以纠正一些会计工作混乱、管理松懈的现象,有效抑制不设账、造假账等种种违法行为。可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三、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会计制度设计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分工、岗位责任制以及业务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从而为会计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促进了会计工作的正常、顺利运行。同时,会计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会计制度设计也规划了会计信息收集、加工、外出报出的程序与方法,形成一个系统,保证了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篇: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2、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
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第五,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4、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1、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①监管目标理念
较为单一。②市场约束理念不足。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③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2、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①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②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③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
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3、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4、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
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同样根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②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激励机制。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及早制定统一、规范、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建立以内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罚执法失当等行为。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部分,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四)加快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及时就区域内的金融动态、风险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互通有无、数据共享,密切监视毗邻地区的金融风险对本区域的可能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人行分支机构应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分支机构的联系、磋商,逐步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以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结合辖区和监管自身实际,尽早开发实用、有效的监管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为辖内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持;尽快实现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强化实时信息联系与数据集成,适时建立起商业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形成较为完整的监控网络,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五)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实施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应当朝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主观性。为此,要制定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逐步形成资格考试、竞争上岗的监管人员选任机制,把好监管人员的“入口关”。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应把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员工,注意好前瞻性、应时性和基础性培训的结合,鼓励员工深造,吸收学历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使得监管人员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加入WTO后金融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四篇: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难以共享
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互联互通程度低。设备和软件存在重复购置,网络设施和传输通道分配不尽合理,内网、专网和外网的隔离方式还不明确,部分单位没有自己的内部局域网和政府网站,没有开发自己的业务应用系统,部门之间网络差距和信息差距较大。缺乏区域性的政务统一基础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政务现行建设和管理体制导致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拥有情况互不熟悉,资金和设备比较分散,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难度增大,形成了网络上的“纵强横弱”和不同程度的“信息孤岛”,资源浪费严重,信息共享程度低,导致整合范围广,整合难度大。
缺乏电子政务发展总体框架和相互关联的部门规划。一些单位和部门过分夸大本部门局域网的特殊性和工作信息的保密性,提出独立建设网络平台、数据中心、容灾中心、安全认证中心等,很少考虑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互操作。部分单位在推进自己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发展定位,也没有与其他相关业务来往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没有和市信息化办协调,各自为政,盲目投资,导致一些资源的重复建设。
电子政务信息网络资源的标准规范尚未统一,条块分割,整合程度差,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造成了信息资源难以共享。
2.办公自动化和应用系统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电子政务应用处于个别政务流程信息化阶段,流程整合和服务创新刚刚起步,政府部门之间协同办公的程度较低。对业务管理系统和网络应用有迫切的需要,但多数政务部门的信息中心独自成功开发具有较高适用性和易用性的业务应用系统的能力有限。
办公自动化、决策支撑、应急指挥、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应用系统的本地特色不足,低水平重复开发严重,缺乏结合本地实际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已建成的大部分应用系统的业务流程相对固化,更新缓慢,软件系统不能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业务流程的变化而变化;有些单位还在使用单机版的应用系统;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一体化程度低,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动系统几乎空白。
3.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大不相同。个别应用系统建设和使用比较好的已经应用网络安全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杀毒软件基本齐备,而有的连基本的防病毒软件都没有安装。大多数没有综合实施CA认证、数据备份、防火墙等三种以上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制订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够强,多数部门的安全应急队伍尚在建设当中。还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机制,整体防护能力不高,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人才缺乏。
4.缺乏电子政务专门人才,机构职能有待强化
专业的电子政务方面的人才缺乏、分散,公务员计算机整体水平偏低。目前,普遍缺乏专业的电子政务方面的人才,尤其是缺少具有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经验的通才。由于待遇相对不高,吸引力有限,人才存量不足,流失严重,远不能满足各部门对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方面的人才的需求。以贵阳市为例,17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直部门中有3家单位没有设立类似信息中心、信息科这样的专职部门,已经设立的信息中心(或类似机构)级别待定或者较低,仅有部分单位拥有自己的专职网络和计算机维护人员,专业的电子政务人才极其匮乏
信息化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尤其在县(区),无专职的信息化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信
息化领导小组,有些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信息人员,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困难。对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对信息化的认识还停留在单一建网站和网络铺设上。这些落后意识和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政务进程与应用。
5.信息资源未能实现共享和共用
部门业务系统的各种数据的格式不同,平台不同,信息交换渠道不畅,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可重复利用度低。
此外,电子政务政策制定、法制建设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电子政务运维的创新机制不足。电子政务建设所需要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尚未形成,资金投入不足。
为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近期内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宣传,突破误区。电子政务是近些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才兴起的一种新的政府治理方式,其概念、内涵和特点尚不为大多数公务员所理解。实际上,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许多人对电子商务还是一知半解,对电子政务就更是一无所知了。因此,当前必须就电子政务与传统的政府治理的差异、电子政务与办公自动化的区别、电子政务对信息产业的引导作用等加强宣传工作,破除各种错误熟悉,使各级领导树立正确观念。
(二)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在国务院建立电子政务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为此,可以推行“总体统筹、分工负责”制。“总体统筹”就是:国务院领导机构对全国政府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统一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及治理办法,对重大工程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就是:各部委、各地方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三)以发展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改革政府治理模式,优化业务工作流程。这是实现政务信息化的前提和基础。实施电子政务工程不能简单地将现有业务、办公、办事程序原封不动地搬上计算机,而是要对传统的工作模式、工作 方法、工作手段进行革新。
(四)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改造政务数据库。这是电子政务工程的要害和难点,必须打破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闭,整合政务信息资源,重视对信息资源的不断开发、更新和维护;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对社会的开放,使之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健全和完善政府专网,加快建设宽带高速政务网络系统。规划、引导国家骨干通信网络和社区宽带网建设,促进无线上网、数字电视与呼叫中心等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加快各地“数字城市”和政务网络系统建设,进一步改造各级政府与上级机关联通的专用通讯网络(政府专网)。
(六)吸引私人部门与非政府机构参与电子政务的建设,确保电子政务顺利发展。在确保政务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合理方式授权企业参与筹资、建设、运营和治理。这样既可
减轻政府部门的预算压力,确保维持政府网站运行的资金来源,企业也可通过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数据的商业再开发而获得利润。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尝试过这种方式并获得成功。建立电子政务 研究、咨询、统计和评估等方面的非政府机构,促进电子政务的改进与提高。
(七)加强电子政务的软环境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网络安全。发展电子政务,立法要先行。立法要从有利于信息技术发展、有利于电子政务开展的角度,解决电子政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务信息的公开、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的合法性等,制定电子政务信息技术规范,并及时修改现有政策法规中与信息技术发展不相适应的成份。
第五篇: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案例【4】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包括:
中国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及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商业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可以看出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已经比较完善,资产总量上较“十一五”其有了较大提高。
但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较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机构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加上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不利于切实强化金融监管和提高中央银行的工作效率。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其自我约束、自主经营的企业属性未能真正体现出来,在统一法人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矛盾与问题。金融监管力度不够,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对少数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市场退出缺乏及时有效的控制手段,社会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地区的金融秩序仍比较混乱。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金融风险也有所加大。是科学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特别是一些个别产品创新的擦边球现象,如各种
各样的支付卡现象,各种各样的支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