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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7-47206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14:5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聚焦“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文章标题:聚焦“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9月在我国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围绕“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对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法律、法治与法院等22个专题进行研讨。日前,22个专题研讨会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参会代表踊跃提交论文,目前已收到中方论文70多篇,外方论文30余篇。

此次大会研讨的专题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充分考虑与会代表对专题的关注度。本届法律大会共有国内外1500余位代表参与,他们分别来自于法学理论界、法律教育界、法院、检察院、律师行业等法律实务界,以及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大众传媒、金融投资、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等社会各界,为了体现专题研讨的高质量和保证本届大会取得成效,这些专题有的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的是有关学科的热点问题;二是选题的广泛性。研讨内容涵盖了法律领域的众多学科以及与法律有关的交叉学科,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人权及WTO规则等;三是研讨会主席和发言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2个专题的发言人大约有110多位,他们当中既有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著名法学专家,又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官员、政府官员、新闻记者、经贸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人士。届时,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在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专题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亚洲、欧洲、美洲、非洲、澳洲等有关国家的首席大法官或院长,也将对有关专题发表见解。

据悉,本届世界法律大会将要讨论的22个专题具体为:

1、法律、法治与法院;

2、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3、司法与传媒;

4、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5、国际刑法;

6、国际恐怖主义;

7、知识产权法;

8、不动产与财产法;

9、家庭法;

10、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

11、证券法:股票交易的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2、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作用;

13、联合国的地位、作用与改革;

1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15、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

16、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业;

17、海事海商法;

18、国际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

19、人权:世界和平与发展;20、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

21、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

22、法律与技术:网络安全和医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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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聚焦“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9月在我国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围绕“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对反~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法律、法治与法院等22个专题进行研讨。日前,22个专题研讨会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参会代表踊跃提交论文,目前已收到中方论文70多篇,外方论文30余篇。此次大会研讨的专题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充分考虑与会代表对专题的关注度。本届法律大会共有国内外1500余位代表参与,他们分别来自于法学理论界、法律教育界、法院、检察院、律师行业等法律实务界,以及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大众传媒、金融投资、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等社会各界,为了体现专题研讨的高质量和保证本届大会取得成效,这些专题有的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的是有关学科的热点问题;二是选题的广泛性。研讨内容涵盖了法律领域的众多学科以及与法律有关的交叉学科,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及WTO规则等;三是研讨会主席和发言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2个专题的发言人大约有110多位,他们当中既有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著名法学专家,又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官员、政府官员、新闻记者、经贸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人士。届时,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在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专题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亚洲、欧洲、美洲、非洲、澳洲等有关国家的首席大法官或院长,也将对有关专题发表见解。据悉,本届世界法律大会将要讨论的22个专题具体为:

1、法律、法治与法院;

2、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3、司法与传媒;

4、反~的国际合作;

5、国际刑法;

6、国际恐怖主义;

7、知识产权法;

8、不动产与财产法;

9、家庭法;

10、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

11、证券法:股票交易的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2、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作用;

13、联合国的地位、作用与改革;

1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15、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

16、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业;

17、海事海商法;

18、国际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

19、~:世界和平与发展;20、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

21、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

22、法律与技术:网络安全和医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

第三篇: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意义十分深远。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一)关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现象,为维~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

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和~。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加强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既是保障~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当前应当对急需的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应当说,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上需要进一步强化。

第四篇: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文章标题: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意义

十分深远。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

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

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关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

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人权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

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当前应当对急需的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应当说,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上需要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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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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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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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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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平目标的实现。[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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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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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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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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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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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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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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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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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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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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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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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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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13]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方面的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妥协解决,但方法论方面的重大分歧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

聚焦“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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