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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法令责任的修改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7-69931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15:01: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环境保护法》法令责任的修改

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陆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令责任部分存在诸多缺陷:在责任主体上注重行政相对人,使得一些重要的环境法令义务主体,如天圆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分受没有到约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在责任形式上依赖行政惩奖,缺累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既没有利于受害人的追偿,也无法对歹意偷排、频频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形成威慑。部分行政惩奖的设计也需改进,如警告的实施圆式没有合理,致使奖奖和警戒的目的没有能实现;奖款额度小,造成违法本钱低,守法本钱下;限期治理法令责任没有够完善,限期治理的过程需要加强监管。在责任追究圆面,主要问题是缺累公姑挥蟹境损害的追偿机制和公众的诉讼监督机制。因此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时需要明确、细化天圆政府和环境资源监管部分的责任,改进没有当的行政惩奖设计,将行政责任与民事、刑事责任追究连接起来,同时增加责任追究主体,付与公民和环保组织对政府、环境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污染者的诉讼监督权,以构建一个更加完整和有效率的环境法令责任体系。

一、明确天圆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分的法令责任。催促其积极履行职责讲座下载网

国家是环境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为环境保护没有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任务,并且主要的环境要素如土天、水体、矿躲、森林、草原等也大多属于国家所有。天圆政府是国家在各天的代办署理人,具体履行环保职能。于是现行《环境保护法≡搏天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规定了各级天圆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背责。但由于没有具体说明背什么责任,以及以什么圆式背责,很多天圆政府并未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受经济和技术水平制约,我国目前上马的很多还是污染较重和破坏生态的项目,经济收展和环境保护的辩论频繁而激烈。而一个天圆的经济收展没有仅关乎官员的政绩,更直接影响天圆的财务收入,乡建、就业、教育、医疗等天圆事务均需财力支持,收展经济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环境资源监管机构作为天圆政府的职能部分,其执法自遇也是可想而知。

天圆政府没有履行环境责任,甚至干涉环境保护,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收展的严重障碍。在2004年的环保专项行动中,收现有18个天圆制定了200多项各种违反环保法令、法规的土政策。[1]一些天圆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放松环境管制,致使许多在其本国是环保先进的著名跨国公司,如雀巢、百事、通用、花王等,无视我国环保法令规定,在我国境内大举排污。[2]近年来,大的污染事件更是频繁收作。[3]这些污染事件大都与天圆政府单杂追求经济利益,环境监管部分没有作为密切相关。与开收者或生产者相比,政府及环境资源监管部分有法没有依更具根本的意义,更需要法令的规范和制约。然而,现行法令对此却缺累监督和矫正手段。[4]只有天圆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分及其背责人的法令责任明冉爆环境政策、目标的实现才会

第二篇: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讲 义

成员:

一、环境污染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环境污染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污染即“公害”,也称“特殊环境污染”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而破坏大气、水、土壤、海洋、安静稳定等自然环境,从而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广义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私害”,指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环境污染行为。也称为“一般的环境污染”,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害与私害的区别

1.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特定与否不同

公害较于私害,受害人是大范围、不特定的人。而且损害的发生也是具有不特定性:损害可能在今天、也可能是明年。加害人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汽车尾气的排放现在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健康质量,但是很难确定相应的加害人。

私害只是发生在具体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在私害的环境污染里,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特定之民事主体且二者的不动产相互毗邻。

2.污染的原因行为不同

公害中的排污行为本身是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必然的“副产品”。当这些活动超过相应的的生态承受范围后,就造成了污染。对于这样的活动我们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在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后选取一个相对平衡的点。于是我们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害里,引起污染的原因行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在超过了相应的对方标准之后,便是一种污染,比如夜晚在家大声开聚会等。影响他人的应予以禁止。

3.规范的法律不同

私害行为主要由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其原因是该种污染行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侵权及妨害行为。

公害中的侵权行为因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及权益,所以民法这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便不能有效的惩治这种行为。所以就有了环境保护法就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归责原则不同

就私害而言,主要适用的过错原则 公害适用无过错原则

其原因是因为私害中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并不难。而公害中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因为不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所以只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5.诉讼的形态不同

私害中主要适用民事诉讼。公害因为受害人较多,主要适用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另一方面,公害行为主要损害公共利益,个人很难有诉讼的动力,于是就需要特定的机构或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宪法》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高立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9部。另外还先后颁布《水法》、《森林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15部。国务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50余项行政法规。截止200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章与地方法规共计660余件。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含义与归责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三处特殊的表现:

1.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污染者只要造成损害,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负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只要因环境污染的环境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污染是因为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责,而应该与第三人一起负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类型

1.大气污染,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污染大气的行为,包括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3条)

2.水污染,即水体因为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及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现象。3.环境噪音污染,即因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主要有:《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41条)

4.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指生产生活中丧失其原有价值,但未丧失其利用价值的固体、半固体或置于容器的气态物品。具体分为①工业物体废物②生活垃圾③危险废物 5.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6.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

(二)判断标准

是否造成污染应该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排污标准但客观上造成人损害,也构成污染环境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不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二、造成损害

污染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可能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对损害的部分进行赔偿。

三、存在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推定

受害者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有相应的因果关系,而应该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虽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至少提出初步的或盖然性的证据,以此建立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和自己的受害行为有着初步的联系。就目前而言,至少要证明被告从事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后果

一、多数人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多个企业各自排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此,《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该条确定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有争议的,但我们认为只是内部责任的分摊问题,不是对外实行按份责任。

二、免责与减责事由(1)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免责事由只有两项: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有多种说法:有免责、也有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污染者不能免责,但是有权对第三人进行追偿。(2)减责事由

因为对环境污染实行的水无过错责任。所以,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扩大具有过失时,才能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3)举证责任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污染者应当证明存在减轻责任或免责的事由。

新环保法主要有五大亮点,一是在环境污染严重时,相关部门将会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并启动应急措施;二是对生态脆弱敏感地区划定生态保护区,严格保护;三是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更多的环保公益组织将可以对破环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将按日累计处罚,不设上限;五是明确了政府的监管义务并规定了对不作为了处罚措施,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新环保法亮点一

环境污染严重时将会发布预警信息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新环保法亮点二

划定生态保护区休养生息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三

更多环保公益组织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新环保法亮点四

按日计罚无上限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课外延伸

新环保法亮点五

政府部门不作为也须受罚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篇:环境保护法

1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阶段:原始阶段;农牧业阶段;现代工业阶段。

2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

3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可持续发展性。

4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5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6环境保护法的作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7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宪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公众参与。

9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贯彻,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证;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1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利于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地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贯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公众参与原则的意义和贯彻: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加强社会监督。1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环境保护费;许可证;限期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概念,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宜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具体性;系统性;特定性。意义,实现环境保护法目的任务的重要保障;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有效手段。

14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的特征意义原则:特征,综合性;整体性;区域性;动态性;约束性。意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原则;坚持依靠环境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原则。1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和意义:特点,预测性;客观性;综合性;强制性。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6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总和你刚和利用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报告书或登记表,由有关部门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7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征收排污费制度概念,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意义,利用经济杠杆调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加排污者治理污染的能力;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概念,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意义,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资源,从而保证其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为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破坏开辟了一条资金渠道;有利于树立公众的生态意识。

18限期治理制度概念和意义。概念: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区域和位于特别保护区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意义: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19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概念,实质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意义,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环境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20环境噪音污染的概念和危害。概念: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危害:影响人们工作和学习,干扰睡眠和休息;危害听觉;引发疾病和其他危害;危害财物。

21固体废物的特点。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具有可转移性

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出突发污染事件外通常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22防止固体废物的原则的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施行三化(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原则;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概念,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法律规定的总称。意义,有利于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产生;有利于提高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2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练习,而不是表面得、偶然的联系;行为者有过错。23行政制裁: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特点:行政制裁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制裁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行政制裁必须严格区分制裁的主体和对象。24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特点: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中得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2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依据、刑事、幅度和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25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26公正、公开原则,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及决定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畸、不隐瞒,做到公平和有透明度。27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和责令停业、关闭。

28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阶段;立案的条件,立案等级的具体内容,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检查工作,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申辩和听证阶段;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程序。做出处罚决定阶段;六种不同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期限3个月,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7日。执行阶段;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60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措施。

29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行政处分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

30行政处分的程序: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

第四篇: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领学人:荣县环保局 罗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0条,比原法增加23条:

1、更新了理念;

2、完善了基本制度;

3、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的义务;

4、加大了处罚力度;

5、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6、为公众参与环境环保提供了法制渠道,彰显国家重点治污的决心,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新时期最有利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主要特点(创新突破)

(一)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

理念创新,此前立法理念依然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二十字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明确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了法律(第29条)轻者:行政责任,重者:追刑责。

(二)实行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 一是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现区域限批,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44条);二是国家在强力推进污染责任险之外,让企业主动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提升企业参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对污染损害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第35条);三是从结果违法上升到行为违法。

(三)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四)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问责、引咎辞职制度)

(五)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影响

(六)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有步骤的改善环境质量等。

(七)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2、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3、公民进行违法举报;

4、社会组织依法参与;

5、新闻媒体进行舆论报道;

6、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增强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1、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封扣押权;

2、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以责令限产权;

3、授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停产整治权;

4、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制定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制度;

5、针对未批新建,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导入治安拘留处罚制度;

6、构成环境犯罪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重了政府、部门环境监管的责任

1、规定了违反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严厉问责制度;

2、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的行政监察制度;

3、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追究制度。

(十)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

1、规定了环境行为犯罪;

2、环境犯罪追究的范围扩大;

3、环境犯罪处罚从严。

(十一)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认真执行环境法律制度

1、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企业的依法管理,应对严厉的强制措施;

3、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应当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减轻企业环境;

4、持证排污;

5、加强企业监测、监控能力,保障不触及行政拘留和环境犯罪的门槛;

6、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污染治理无望的车间工艺和环节,应果断进行调整;

7、加强与环境执法机关沟通,严格执行命令。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7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新建的违法责任;

3、完善了“三同时”制度;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第20条规定: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控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5、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明确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解,最终由企业落实。企业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企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实现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手续,经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能想环境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3条规定:未取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维护国 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限,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区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强化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责任,明确了公民权利和义务

1、改善环境质量。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4、对生活废物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47条规定: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5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

1、改善环境质量。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到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加大财政投入。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环评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5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42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1.公民的环境权利。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为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为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公民的环保义务。一是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第6条第4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二是公民应当绿色消费。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三是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 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1.关于部门的职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第24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这种根据委托行使的职能,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职能。

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有: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第13条);二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5条、第16条);三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第17条);四是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24条);五是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25条);六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53条);七是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故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54条);八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第59-63条)

2.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责任:第6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此外第67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是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二是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三是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四是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五是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六是第54条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从而成为推行绿色信贷的信息基础。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一是第3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二是第4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十一、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59条规定: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二是责令停业、关停。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环境保护法重点

环境保护法重点

老师说的很快,有些没有记清楚,大概是这样,分ABC三卷,考试是其中一卷。A卷

判断:

1、环境保护法只是保护人类(错)目的有两个

2、是独立的(错)还有民事和刑事

3、(错)主体有国家、集体、个人

简答:

1、没有记下来

2、环境保护法为什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3、基本原则:特别注意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

论述: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意义

多选:本质不包括财产性

三同时制度

基本制度

八大公害事件

B卷

简答: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2、水污染防治法防止地表水污染包括哪些

3、我国水土·····法规定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

论述:环境侵权诉讼产生的原因

单选: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权利

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罪

水污染防治规划:按流域区域统一规划

保护区分类:旅游、游泳属于二级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

野生动物禁止出口的问题

多选:环保法立法指导原则

三同时制度

第三题 全选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划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哪些

案例分析:注意噪音污染满足条件两个:超标和扰民,必须同时满足

C卷

判断:(错)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有两个

(错)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受害者仍然需要证明受害的事实等

(错)法学和生态学对环境的研究内容不同

(对)关于污染付费

(对)独立法律部门(从定义,调整对象、方法,目的,体系来分析,不确定这道题是判断还是简答)

简答: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排污权的制度

论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

案例: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其中行政处罚可能是错误的。

有关责任承担问题、要件、理由。(老师告诉:两个厂都要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法令责任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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