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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7-52408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20:3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作者: 许昌市中级法院 刘铁良 姚永丽发布时间:2011-07-05 1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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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网讯许昌中院紧密结合全市法院实际,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并及时制定出台了实施细

则,从源头上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及时下发通知、网上发布、召开部门会等方式,组织全市两级

法院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学习讨论《若干规定》,熟知具体内容,增强遵守制度、贯彻制

度、维护制度的自觉性,在工作中自觉约束自己行为。

二是制定实施细则。许昌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法院工

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立案前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

或者其他关系人干扰办案的情形,细化为24条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办案法官根据情况填

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发生违纪违法的现象,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评之中。

三是深入对照查摆。全市各级法院干警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若干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

他关系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

行为。同时,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印制和发放了《人民法院涉廉事项报告单》,对于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送交的涉廉事项报告,及时存入廉政档案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整改,举一反三,规范行为。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开展的“五除”专项活动进行不定期明查

暗访、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

促其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

对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法院网络公布《若干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案件当事

人的监督。

第二篇: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作者: 许昌市中级法院 刘铁良 姚永丽

发布时间:2011-07-05 16: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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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网讯

许昌中院紧密结合全市法院实际,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并及时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从源头上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及时下发通知、网上发布、召开部门会等方式,组织全市两级法院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学习讨论《若干规定》,熟知具体内容,增强遵守制度、贯彻制度、维护制度的自觉性,在工作中自觉约束自己行为。

二是制定实施细则。许昌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立案前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干扰办案的情形,细化为24条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办案法官根据情况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发生违纪违法的现象,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评之中。

三是深入对照查摆。全市各级法院干警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若干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同时,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印制和发放了《人民法院涉廉事项报告单》,对于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送交的涉廉事项报告,及时存入廉政档案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规范行为。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开展的“五除”专项活动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法院网络公布《若干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篇:最高法出台规定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最高法出台规定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

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会找各种关系牵线搭桥、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干扰。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代理人等,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法院内部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将对其提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如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

《规定》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等关系人,同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增加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

《规定》增加了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规范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也不得签批任何意见。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涉案材料后,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指导性意见记录在案

为了防止少数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利益,《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严格惩戒措施

为了保证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分别提出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惩戒措施,对违反规定并同时涉嫌犯罪的法院内部人员,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是针对少数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主要方式,《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是为了一些解决法院内部人员通过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对办案法官或办案部门施加影响的问题,《规定》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规定》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四是为了防止发生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说情后利用审判管理权违法干扰办案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五是为了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2 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如何保证《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任何一项制度若不能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纸空文。为了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在《规定》中设立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地方法院还将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在此,我们也希望社会公众和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领导干部及办案法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随时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这个文件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等关系人,同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同时,规定增加了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规定还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也不得签批任何意见。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涉案材料后,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为了防止少数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利益,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第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2011-11-17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律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共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处理;<二)涉及巳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纳,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七条 案件承办入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说明。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闻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反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康政档案备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中院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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