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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读书笔记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7-50733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21:0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理读书笔记

赵敏

2010200557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行为的准则。这两个概念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却没有公认的清晰定义。法律和道德确实有一定的区别,不容混淆。但也有密切的联系,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手段。

第一章“两种道德”着重指出道德可分为愿望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duty)。相对来说,愿望的道德是道德的上限,而义务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愿望的道德要求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恰当的行为,追求成为完美的人。如果一个人遵从愿望的道德,社会将赞扬他甚至授予荣誉。义务的道德要求人遵守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如果一个人违反义务的道德,社会将谴责并疏远他。法律更接近义务的道德,通过国家强制力,排除最严重的非道德行为,使人们能正常地生活。但是愿望的道德不同于法律,因为法律不能迫使人达到间接对法律产生影响,因为它的目的与法律的最终要追求的一样,是要让人类最大限度地实现生命的价值。

第二章“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关于造法的寓言作为开端,列举造法失败的八种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应被称作一套法律体系。没有法律,每项问题都具体处理;不将法律公开;法律溯及既往;法律晦涩难懂;法律相互矛盾;频繁修改法律;无法使法律被实际执行。人们没有任何理由或道德义务去遵守这样失败的法律。与这八种情况对应的是人们应该致力于追求的法律的八种卓越品

质。知道法律应当具有那些品质是很容易的,但要让法律体现这些品质,立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意图,还要有精湛的技艺。

然而,在一部法律中,这八种品质不可能同时完美实现。举例来说,让法律容易为大众理解只有牺牲掉法律体系的整体系统性,这样不融贯的法律体系将导致司法上的反复无常和难以预测。而新法与旧法矛盾时,通常适用新法,这又会导致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立法者必须寻求这八项要求的平衡,认真细致地思考要按照怎样的优先顺序实现它们。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阐述前两章的分析同各法学流派的不同。关于法律是否具有内在道德的问题,实证法学派的菲利克斯·索姆洛认为溯及既往的法律可被谴责,却没有违背法律本身的一般性前提。而J.C.格雷认为关于法律采取一般规则形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意义。自然法学派也不会特别关注法律的道德性要求,只在某些方面有过论述。总之,人们通常以随意的方式处理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认为它是显而易见无须解释的。实际上法律内在道德的各种原则是复杂而微妙,甚至难以适用的。

关于法的定义,富勒认为法是让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的事业,即法是一项活动,法律体系是一种有目标的持续努力的产物。大多数法律理论认为法律的独特标志之一是国家暴力的使用。但暴力是法律为了实现目的必须做的事,同法律本身完全不同,是否使用暴力并不能改变立法和执法面对的基本问题。另外,某些法律理论认为存在一套正式的命令的层级体系,这种体系结构在组织和引导着法律。比如英

国的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有权制订或废除任何法律。这使得议会可以合法地解散自己,并且不给后续的议会任何途径成立。显然,实际上议会这类组织本身就是法律活动的产物。

随后,富勒强调了几个容易被人们常识否定的观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都是不完全地存在着,就像其它复杂的人类事业一样。多套规则同一人群的法律的确存在,比如一个美国学生同时受制于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校规。法律和道德不是黑白分明的,二者之间存在重叠地带。富勒认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是否成功取决于从事法律的人们的能力和良知。正是因为它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才呈现出结构的恒定性。

第四章“法律的实体目标”阐明法律的内在道德对法律实体目标的限制。法律的内在道德同等有效地服务于不同的实体目标,但这并不等于说任何实体目标都可以合法地被法律的内在道德接受。法律和保持法律完整有效的必要性已经被历史证明,历史也昭示将法律等同于单纯的正当性社会力量的观点是空洞而极具危险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即对法律的道德性的坚持是法律有效实践的基本条件。

合法性与司法有某些相同的品质。根据已知的规则来行动是司法的前提,法律秩序应该将指导其行动的规则公之于众。这种观点的深层原因是,人如果被迫表明自身行动的原则,他会更加尽职尽责。

第二篇:法理读书笔记

学号:201402210287

姓名:贾晓娟

关于《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的读书笔记

一、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

德沃金在该书中的对两种理论作出了批评:第一、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它是关于一个法律命题真实性的必须和充分条件的理论,即认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这些规则是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所制定的这一事实,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第二、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如何行事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机构应当服务于一般福利,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这些事边沁哲学的内容。另一方面,德沃金对假定的这两种理论的相互独立性的认知也做了批判。在建设性部分,德沃金强调了自由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个人人权的观念,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中都无它的一席之地,当法律职业者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他们会综合使用三个特殊的技巧:一是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炼出法律原则;二是分析复杂的事实情况,从事实的分析中准确的总结出基本事实;三是用战术词汇思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使他们能够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

作者表达了对英美法理学的不满,提出了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的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作者对哈特给

予较高评价,认为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哈特对不正常精神状态下的犯罪的辩护提出了很具有普遍性的论证,这些论点一个与广泛的道德传统相结合,构成了一些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所极力主张的是,政府必须尊重和尊严对待其公民,这种尊重与尊严也是社会成员之间所要求的,德沃金反对当前自由主义者以工具主义的语言来表达,哈特所持持有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者应该通过强调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限制的作用,而不是引证法律互相冲突的目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它应该致力于植根于我们传统的法律原则,并用其支持这样的要求,即社会无权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审判一个人,不管社会大多数人受益与否,一个被指控的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自由的,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

二、两种规则模式

对于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者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这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它是一种不充分的法律概念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一是,法律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的标准检验。二是,当法律不足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施一项法律权利。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区分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他认为:一条规则具有约束力,一是因为它被接受了,二是因为它们是有

效的。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他提出一个事实,在法律争论场合,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发挥作用的标准,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同呢?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规则在适用是,是以完全有效或者无效的方式,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是,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是,必须考虑这一原则,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第一个差别带来第二个差别,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当各个原则相互交叉时,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而当两条规则冲突时,则只能是其中一条有效。当然原则和规则有时候不是很清楚的,有时,一条规则和一条原则能够起同样的作用,而它们之间的差别几乎只是形式问题,像合理的,过失,不公平,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词汇经常具有这样的功能,这些词汇中的每一个都是的载有这种词汇的规则本身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条规则之外的各种原则和政策,而且,正是这种方式使得这条规则本身更像一条原则,但是这并没有把这条规则完全变成一条原则,因为虽然这些词汇的界限很细微,但它仍然限制着这条规则所依赖的其他原则和政策的种类。原则的发现,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我们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律,必须遵守,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外的,法律实证主义为后者提供证明,认为,当一个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把原则包括在内 的时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去裁决,这一自由裁量相当于一件新的立法。要驳倒该观点,必须分析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在根据特定权威设定的标准而作出的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德沃金非常形象的比喻到,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存在,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判断的,不受监督的,第三种是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因此,以自欧元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是错误的,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所谓的承认规则的学说,哈特区分了承认规则,认为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法律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的意识,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因此,首先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的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因为承认规则是一种相当固定的主要规则,前者很难归入后者,第二点,原则也不是习惯法,习惯法是因为其被接受而有效,而非其符合承认规则,最后也需要抛弃实证主义的第三个基本观点,只有规则设定义务的观点,义务可以由法律原则设定,只要支持这样一项义务的理由比反对的理由来的强大,法律义务就存在。

第一章中德沃金指出,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最为整体的社区或社会的决定,具体的、制度上的

权利,用以反对一个具体机构所做的一项决定,在这里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此处,德沃金提出了另外一种概念理论,说明个人如何享有由明确的决定或实践所创造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循时,个人对于具体的审判决定扔可能享有权利。他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随后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基础,通过对罗尔斯的有说服力的,有影响的正义理论的分析,凭我们对正义的直觉可以推测,人们不仅具有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即是对平等权的独特观念,德沃金将之称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本书关于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获得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抽象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经济权利将如何追溯到那一抽象的权利。

三、疑难案件与宪法案件

第四章与第八章论述了守法的规范理论,在此,我德沃金研究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由立法而享有的权利引起了争议。本章并未讨论任何特定的个人权利,而只是讨论了承认个人享有与他们的法律权利不同,而且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的某些立法权利的后果。它符合任何政治理论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即将权利置于首要位置,它提供了在不能肯定人们实际上享有什么权利和该权利有争议的条件下的守法理论。

第九章与第六章人们收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相关系,阐明如何平等的观念解释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对平等观念的这种运用如何同我们对于种族歧视的直觉相吻合,这一观念如何支持所谓的反歧视的具有政治争议的实践。与第十二章论述相同,说明不同的理由如何能从相同的渊源中到处类似的公民权利。公民有两类平等权利,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权利。第二类权利时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的对待的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

四、善良违法和反向歧视

作者论述了一些传统权利的派生性,它们不是从一个更为抽象的、一般的自由权中派生出来,而是从平等权自身派生出来的。另外,并不存在与平等权相矛盾的自由权,确实,这样一种权利的思想自身便是一种混乱。在权利当中,获得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表现自己是基本的权利。作者的核心概念是平等而非自由,“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定: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的人民,就是手,把他们当作有能力经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就是说,把他们当作根据它们应当如何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取行动的人,政府必须不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的关心

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的分配利益和机会。它千万不要根据某个公民的某一集团良好的生活概念更高尚或者高于另一个公民的同样概念而限制自由权。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时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时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权利,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必须被当作是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只有当作为一个平等的人对待的根本权利被解释为要求这些特定的权利时,个人对特定自由的权利才必须得到承认。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对特定自由的权利就不会与任何假定的与之抗衡的我平等权相互冲突了,相反,它来自于被认为更根本的平等概念。

五、自由和道德主义、自由和自由主义

作者探讨同性恋、卖淫和出版淫秽书,是否应当用法律禁止的问题,探讨从德富林勋爵的理论开始。他有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社会有权保护自身存在;第二,社会遵循自己标准的权利。第一个观点认为,某些道德共识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是基本的要素,社会可以运用法律加以维护,但社会需要容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只有当公众情绪发展无法容忍某种行为时,社会也就可以自由的强制实现这些权利。这个观点

非常致命的地方在于,公众的痛恨被提出来作为最初的标准,只要符合这一标准,法律就可以加以禁止特定行为,另一个观点认为,某种行为,例如同性恋是有害的,进一步讲,不道德行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法律禁止,也就是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同意一种答案,那么,即使少数受过教育的人可能持有异议,立法者也有自认根据多数人的共识而采取行动,归纳起来就是深灰的确有权保护其核心,有价值的制度,以便反对广大社会成员根据道德原则所不赞成的行为。

这里何谓道德行为就很关键,有些理由不具有普遍的标准,首先被排除。比如,偏见,个人的感情反应,合理化的建议以及引证别人的观点,当我们真正对何谓道德行为提出观点,不仅预先假设了道德原则,而且预先假定了关于道德推理的更加抽象的观点,预先假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列入不道德行为的范畴。所以当我们说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我就不能仅仅通过汇报我的感情而解决它们,你还将考虑我所提出的支持我自己信念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我的其他观点和行为是否与这些理由所预先假定理论彼此一致。我们认为偏见,合理性及个人好恶并不能证明限制他人自由本身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这一认识在我们通常的道德观念中还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当然,社会的大多数也没有权利遵循自己的标准,因为,社会并没有把这种特权扩大到根据偏见、合理性和个人好恶而行事的人们身上。

第三篇:法理

从茂名px项目群体事件观中国法治进程

摘要:4月初发生的茂名px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一些群众在茂名市区在市委门前大草坪聚集,以表达对拟建芳烃(PX)项目的关切,但现场有小部分闹事者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借机肆意破坏市区的公共设施。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舆论的导向以及真实性,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及公民不服从四个角度来看法治进程发展情况。

关键词:法治

违法

舆论

造谣

知情权

参与权

公民不服从

理性

一.该怎么样理解法治?

季卫东先生在《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法治?学说上对于法治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法治看做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法治的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前一种法治观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能够耳熟能详的。我国从上古时代起,就讲命令视为法律,一直延续数千年。不言而喻,后一种以权利限制权力的法治观来自社会现代性及其制度设计。至于哪一种制度模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对于我们国内法学界来说,我们制度变革的目标还是基本清楚的,就是从前一种法治观向后一种法治观转变,探索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提高国家能力的适当途径。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出现茂名px事件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当公民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并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国家理应用国家强制力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

首先我们要看到,参与这次游行示威的群众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这次茂名px事件,茂名市公安机关依法共查处3.30事件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其中刑事拘留18人,行政处罚26人。被刑事拘留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对任何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或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公民应该在法律规范内,进行自己的法律行为。因为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也失去了法的尊严和权威。我们之所以守法,不仅因为守法是法的要求;还因为守法是人们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是出于社会的压力;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是我们道德的要求。我们并非处在蛮荒社会,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依法理性地维权和文明自由地发声,暴力是不可能解决国内任何问题,只会增加社会不同阶层的对立,只会让亲者痛仇者快。如果事件中确有打砸抢,那么警方应当履行职责,坚决打击。警方若在处置中有违法行为,同样应当依法追究!

三.舆论导向以及传闻真实性

在我国当前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治环境和传播环境是近年来非常突出的谣言传播环境因素,信息不公开,没有权威专家论证,公众会很自然地将种种疑虑无限放大。在此次茂名PX项目事件中共出现“扭曲”和“误解”的三大谣言,从根本上看,表现出传播交流缺乏对等性而产生。因此,在公关决策过程中,要求政府由始至终保持与民众对话的态度,共同推动政策议程的设置,摆正姿态承认网络民意表达中的合理部分。而网上传说的茂名“15死300伤”“坦克出动”无中生有,纯属造谣。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网上发布这样的消息,不是道听途说,就是别有用心。广东茂民一些市民上街游行,想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理解。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打砸破坏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条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应追究法律责任。

群众有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进行表达,而不是上街游行,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机会。同样对于一些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应当是劝导,而不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造谣。群众的诉求与闹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无中生有的造谣。

而且,就算是表达诉求,也需要坚守一个“法”字。少数人浑水摸鱼,无端让冲突加剧、矛盾升级,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政府依法行事,市民依法维权,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中、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理性对话,那种偏见导致的杯弓蛇影、曲解带来的风声鹤唳,才能最终消除。

往回看看,从厦门、宁波,到彭州、昆明,PX项目不断遭遇民意狙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壅蔽催生抵触情绪乃至恐慌心态。事实上,茂名不忘前车之鉴,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目前项目仍处于科普宣传阶段,不仅当地媒体发表系列文章“揭开PX的神秘面纱”,还邀请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的相关专家解疑释惑,却仍未能阻挡负面情绪的滋生乃至“决堤”,这也说明,复杂现实远非一句“公开透明”就豁然开朗。那么,究竟怎样着力才能化解PX信任困局?

不妨看看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在国外,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他们的成功经验,是邀请群众参观生产车间、设置“公众参观日”和群众代表监督会;在国内,福建漳州的PX项目得到95%的居民支持,源于“过细的群众工作”,不仅充分公开信息,而且选派代表远赴日本、新加坡实地参观。这都说明,知识普及、信息披露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参与和互动才更能赋予项目合法性,细致耐心并富于创新的工作才能涵养信任资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违法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由此看出,对于在网络上进行造谣传谣、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来讲,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四.关于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公众要参与民主必然首先要求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因为只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去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否则公众参与民主将成为一句没有价值的口号。在知情和参与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对政府事务的各个方面开展实际而有效的监督。对于茂名政府发展px,当地居民有权知道并且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公民了解国家事务、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活动的重要保证,它以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

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己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就有必要了解政府的行为,参政议政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知情权不可或缺。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应该公开自己的行为,主动让公民了解政府的行为、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加强了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而为公民的知情权服务也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念之一,政府是否以及怎样赋予公民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的文明程度。综上,公民知情权的满足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要想我们的群主真正安慰的生活,就要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而不是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这样类似于“茂名px”事件才能够避免。

五.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这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主旨只在于,除了正义与和平之外不依靠任何别的力量来拯救自己。公民不服从者拒绝暴力,并非由于惧怕暴力,亦非他们不能使用暴力,而是因为他们充分意识到:当被统治者像统治者一样热衷于以暴力解决自身问题时,他们在本质上已经与统治者同一了。

表达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1)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或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3)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不服从权”。

结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制尚不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用,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我们也应该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把作为普适价值的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精神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实际,始终坚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篇:法理书籍

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必读书目

一、基础书目(必读)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

2、柏拉图:《理想国》(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

4、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

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

6、洛克:《政府论》(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1993)

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

8、勒鲁:《论平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

9、边沁:《政府片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

10、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

11、密尔:《代议制政府》(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

12、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

13、梅因:《古代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

14、孟德斯鳩:《论法的精神》(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3)

15、《潘恩选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

16、《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

1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

18、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2)

19、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

20、休谟:《人性论》(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

21、《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

22、科恩:《论民主》(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

2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5、凯尔逊:《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6、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7、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8、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

29、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30、戈尔丁:《法律哲学》(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二、扩展书目(选读)

31、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7)

32、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

33、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

34、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中译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5、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36、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8)

37、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8、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9、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中译本),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40、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中译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41、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2、格尔兹:《文化的解释》(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3、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4、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45、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46、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47、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48、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9、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0、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1、菲吕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三、特别书目(推荐)

52、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53、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54、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5、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56、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吉林大学法学院老师推荐读书书目

法学会读书系列活动

说明:这是法学会历经一个学期向法学院各位老师搜集整理的,曾经对他们影响很深,读过颇有收获的书籍,望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认真阅读

l 霍存福老师推荐书目 书 名 简 评 专著类 1.〈〈中国刑法史〉〉 蔡枢恒 归拢一些问题,读过之后深有启发。2.〈〈中国刑法史〉〉 周密 问题阐述全面 3.〈〈中国民法史〉〉 叶孝信 有关中国古代民法 4.〈〈秦律通论〉〉 专门研究秦朝法律的专著 5.〈〈唐律研究〉〉 乔伟 6.〈〈唐律研究〉〉 钱大群 南京大学出版社 7.〈〈中国法学史〉〉 何钦 8.〈〈罗马法原论〉〉 周然 本科生都应读一读的教材 9.〈〈罗马法教科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杂志类 1.《法律史论评》 2.〈〈法理学论丛〉〉 法律出版社 3.〈〈美国学者眼中中国法律传统〉〉 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

l 姚建宗老师推荐书目(法理学)一、一年级学生阅读书目

1、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

3、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法边余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郝铁川:《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余灵灵、罗林平:《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

9、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

10、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 二、二年级学生阅读书目

1、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孙正聿:《崇高的位置》,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麦基:《思想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

6、房龙:《宽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7、茨威格:《异端的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8、刘小枫:《走向十字架的真》,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9、邓正来:《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0、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三、三年级学生阅读书目

1、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5、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7、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8、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0、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有新版)四、四年级学生阅读书目

1、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赞恩:《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6、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说明:

1、本书目是应法学院本科学生的请求而开列的,供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课外学习使用。

2、本书目可根据情况特别是学生的个人兴趣和爱好而由学生自行修正和补充。

3、本书目不具有权威性,仅仅是我个人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以及对于学生培养自己的法律 职业素养的考虑而设计的。

l 王克金老师推荐书目:(法理学)1。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2。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

3。梁治平《法辩》和《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4。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5。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6。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7。哈特的 《法律的概念》

8。德沃金德 《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

9。博登海默德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10.孙正聿 〈〈哲学通论〉〉 11。梯利的 《西方哲学史》

12。维特根斯坦 《逻辑哲学论》(本科生看有些困难)

说明:上面的书可以有所选择,挑喜欢的感兴趣的看,不过《哲学通论》我希望大家能细 读。

l 潘宇老师推荐书目(法律史)1. 怀瑾先生的书,如《论语别裁》、《历史的经验》等。南老先生的书在于可以把一件 比较有趣的比如论语、易经等事物,以及枯燥的考证活动,用比较通俗的语言解释得妙趣 横生,很是了不起。

2. 费孝通先生的书,如《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等。社会学方面的 书,通常我都是比较感兴趣的,费先生的作品也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媒介

3. 如果有同学喜欢新一代学者阐述中国传统的作品,那么,梁治平的《新波斯人信札》、《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律的文化解释》;刘星的(是否是他写的我记不清了)《木腿正义》、徐忠明的《法学与文学之间》、范忠信的《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等,这样的书籍可能比较好读懂,好理解,也比较有趣。我一般不推荐非法律史专业的学 生去读古文原著,因为那将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l 邓勇老师推荐书目(法理学)1。梁自平〈〈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2.梅因、摩尔根 〈〈法律文化〉〉 3.瞿同祖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

l 石少侠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1.《企业与公司法纵论》 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 作者:赵旭东(毕业于西南政

法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今年西南政法大学 校庆时,陆续出版了50余本书,此为其中之一。全国十佳青年法学家 2.《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 2002年12月 作者:蒋大兴 西南政法大 学副教授 3.《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2年10月 作者: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4.《商事法论集》 法律出版社 不定期出版 作者:王保树 原清华大学 法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l 冯彦君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1.《伦理学、效率与市场》,(美)艾伦。布坎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

2.《平等与效率》(美)阿瑟。奥肯,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版 3.《美国法律史》(美)伯纳德。施瓦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4.《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德)马克斯。韦伯,三联书店1987年12月版 5.《现代化与法》(日)川岛武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当代经济法》(日)金泽良雄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11月版 7.《通往奴役之路》(德)哈耶克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 8.《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 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版 9.《论自由》(英)密尔 商务印书馆1989年3月版 10.《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商务印书馆 1980年2月版 11.《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12.《法律与宗教》(美)伯尔曼 三联书店1991年8月版 13.《竞争的经济、法律与政治制度》(美)哈德罗。德姆塞茨 三联书店1992年7月版

14.《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卡多佐 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版 15.《得失相等的社会——分配和经济变动的可能性》(美)莱斯特.C.瑟罗 商务印书馆 1992年10月版 16.《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v.奥斯特罗姆等编,商务印书馆1992年9月 版 17.《法治理想国》 周天玮 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版 18.《产权、政府与信誉》 张维迎 三联书店2001年7月版 19.《市场逻辑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版

l 孙学致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学)

1.海尔克 《木人五义与经济秩序》 《自由宪章》 2.拉尔(德)《德国民法总论》 3.罗素 《西方哲学史》 4.波斯纳(美)《法理学》

l 董进宇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学)1.丹宁(英)《法律的训诫》 2.《本杰明。富兰克林自传》

l 赵惊涛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学)1.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 3.《环境资源法学教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

l 车传波老师推荐书目(经济法学)1.张伟平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2.《正当法律程序导论》 3.《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

l 李洁老师推荐书目(刑法学)书 名 评 论

1.张明楷 《刑法的基本立场》 提倡刑法学流派在中国学立的著作 2.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 创体学的刑法学著作

3.马克昌 《犯罪通论》 《刑罚理论》 体系性的深入研究的著作 说明:上述几本专著都比较难,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 选读

l 郑军男老师推荐数目(刑法学)

书 名 评 论

1.谢晖,陈金钊著《法律:诠释与应用》 我国一部关于法律诠释学的力著,倡导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和应用。

2.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建构区别于自然科学方法的社会科学方法论。3.《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下)了解日本刑法学者的成长历程和学术发展脉络。

4. 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 第一部与传统教科书理论和体系完全不同的刑法学教材。5.《法律是什么》 21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 6.《刑法哲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的价值构造》 理念型理论刑法学 7.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英国法理学著作

l 徐岱老师推荐书目(刑法学)专著:

1. 瞿同祖 《法学论著集》

2. 梁治平《法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0年代论文集 3. 张文显《西方法哲学思潮》 4. 《送法下乡》 ——观点新锐 期刊: 1.《读书》 2.《新华文摘》

非法学类: 1.《宽容》 2.《忏悔录》 3.《约翰。克里斯朵夫》

l 陈劲阳老师推荐书目(刑法学)1.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2.哈特 《法律的概念》 3.哈耶克 《法律立法自义》 4.罗尔斯 《正义论》 5.陈兴良

《刑法哲学》

l 马新彦老师推荐书目(民法学)史尚宽民法系列丛书

l 曹险峰老师推荐书目(民法学)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2.梁慧星:《民法总论》 3.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 4.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5.【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7.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l 徐晓老师推荐书目(民法学)

1.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杨涛 《法学方法论》

4.马克思。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5.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等法律方法》 8.李锡鹤 《民法哲学论稿》 复旦大学出版社 9.邱兴隆 《惩罚的哲学》 法律出版社 10。柏拉图 《理想国》 11。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12。史尚宽 《民法总论》 13。罗尔斯 《正义论》

14。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力》 15。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 16。《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三联书店 17。周坍 《罗马原理》

18。崔建远 《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分析》 19。龙勃罗梭 《犯罪人论》 20。《规则与惩罚》 21。《社会契约论》 22。《论法的精神》

23。苏力 《法治及基本资源》 24。梁彗星 《民法总论》 25。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 26。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如果有时间还可阅读一些趣味性的书目 1.《大坝经济学》 中国发展出版社 2.《聊斋志异》

3.何勤华《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法律出版社 4.《历史上最伟大的演说集》 5.《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 6.《产权与法》

l 李洪祥老师推荐书目(民法学)

1.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

1981年版 2.沈宗灵《比较法概论》(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研究》(1998年)

3.大木夫〈日〉 《比较法》 范渝译 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 4.摩尔根<美> 《古代社会》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5.彼得罗.彭梵得<意> 《罗马教科书》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版 6.孟罗.密斯<美>《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8.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2)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 9.王利明等论《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 10.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11.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 1999年版

12.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 1999年版 《新婚姻法专家指 导丛书》

(一)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13. 张玉敏《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 2003年版 14. 龙翼飞《民法》 清华大学 2003年版

15.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 杨利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 2003年版 17. 马俊驹《民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 2002年版

18. 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19.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0. 曾芳文《个罪法定情节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 2002年版 21. 王作富《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检察 1998年版 22. 张文显《法理学》 《法哲学》

l 鲁鹏宇老师推荐书目(行政法)1.《英美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了解英美法的一本简单易懂的书籍 2.《英美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内早期英美法著作 3.《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 马德怀 最新的行政法学权威著作 4.《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 关于公权威著作法原理的l 刘亚军老师推荐书目(国际法)基础理论部分

1、冯青 《知识产权法哲学》 公安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原则,知识产权

法的法理学框架 2、《知识产权法初论》 人民出版社 3、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专著类 1、《侵权行为法归则原则研究》

王利明 结合实际,重点突出,指出民法的发展动向(大三同学必读)2、《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 薛虹 法律出版社 薛虹是研究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 3、《网络法研究》 刘颖、齐爱民 法律出版社 前沿问题,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法 国际法权威期刊

《法学评论》 《国际贸易》 《武大学报》

l 那力老师推荐书目(国际法)

1、陈安 《国际经济法专论》(总。分)热点问题,理论性强 2、余劲松 《国际经济法专论》 天津大学出版社 WTO新议题 特别:鸣谢以上各位老师对我们此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搜集整理

吉林大学法学会

第五篇:法理材料分析

P8 既没能证明不存在绝对价值,也没有证明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并未共享任何基础。他没有看 到问题的实质,并且提出了错误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有四:其一,以相对主义观点视之,正确的提问方式应该是:从个人在共同体中所感受到的“某种”道德性中是否可以得出法 律与之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也即是问,无论何种法律体系都有必要以成文形式表达此种道 德所公开表明的某些价值。对于相对主义者而言,这个问题兼具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明确回答了此问题,就无须再回答凯尔森问及的所有相对主义道德中为所有法

律体系共同服膺的共同价值问题。其二,法律是否因其内容而必然地遵循道德价值,并非是唯一恰切的问题。其三,凯尔森的证述因其自然法概念而失之偏颇。最后,凯尔森仅予考虑确定的道德力量,而无视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可能性——它赋予法律一种可能为相阋之道德关怀所忽略的初级道德特征。当我们对上述三位重要学者的观点进行考查时,可以发现他们乐于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以法律内容的种种独立特征为依据,这并不排除恶法有效的可能性,而只赋予法律初步的道德强制力。

P21 1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

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国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

四、正当性。

五、阶级倾向性。

法律功能:又称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又分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种。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也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它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特点:概括性,价值性,稳定性,灵活性。

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法系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我们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合宪性原则。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效率原则。共同意志

P47 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管标的多少,法院都应当受理。通过一元钱官司的公正判决,可以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当然,也有人反对。认为一元钱官司是小题大作,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我的看法是,除了上面所说的公益性诉讼,总体上认为不必要为一分钱、一元钱去较真。实际上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诉讼到法院的矛盾日益增多。人少案多,成为各地法院的一种普遍现象。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用于处理各种矛盾,实际上关系到正义如何分配的问题。与诉讼成本也不相称。不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也难以实现当事人的初衷。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是不要当把法律判决当成道德审判。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净化美国的金融环境,避免信用卡持有人也就是消费者受到欺骗性复杂规定的侵害,以控制美国的金融风险。而这一法案的目标是双向的,对于银行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如禁止向未满18岁的年轻人发放信用卡等条款的制订,就是为了减少违约风险。不仅如此,消费者权利、义务及消费风险条款的明晰化,也利于消费者重建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客观上有利于银行的工作开展。

而另一方面,银行在推广信用卡的同时,需要保持必要的风险意识,避免一味追求发卡数量而忽视发卡质量,在推广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方面下功夫、把好关。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强化银行的充分告知义务,打击违规套现,是有着战略意义的。严格的信用卡管理,对消费者及银行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没有监管和约束,那就会一方面造成消费者穴持卡客户雪受到银行的盘剥,另一方面也驱使银行为了争夺此项业务而采取违规做法,最终可能酿成金融风险。

P61 要正确地认识和利用,以便更好地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有着现实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它一经推出,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与叫好,就说明了这一点。推行“禁酒令”不仅仅是一个节约问题,也是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对于提升和改善干部形象,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因为只要大部分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不饮酒,就能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让民众放心满意。

节约必然是有限的,所占吃喝费用的比例不会很高;工作日晚上和非工作日饮酒,同样会影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对于作风建设和形象树立来说,并非仅靠工作日白天的表现,其他时间的所作所为同样重要。由此看来,一纸“禁酒令”所能起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大。

要坚定不移地执行“禁酒令”,确保五天工作日杜绝公款吃喝玩乐。另一方面,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使之在任何时间都“不想喝”;通过从财务支出入手切断经济来源,使之在任何时间都“无法喝”;通过严厉的监督查处,使之在任何时间都“不敢喝”。如此多管齐下,公款吃喝之风必将得以遏制,作风与形象的完善。

禁酒令发挥其作用 白酒股价下跌高端白酒的业绩之所以好,很大程度上是公款消费在支撑。一旦“禁酒令”下,高端白酒的业绩高增长就很有落空之虞。白酒股近期的下跌也就不难理解了。指日可待了。

P72 法律是人的产物,它不可能穷尽社会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况的存在,而使得法律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种价值本身存在冲突 第二种个体与个体——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共同体与共同体——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个体与共同体——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解决办法:

1、价值位阶原则。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但是这个不是唯一的排序

自然法学派选择正义优先。分析法学派选择秩序优先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的约束。因而,发生以上价值之间冲突时,可以按照 自由>正义>秩序的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优先。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兼顾各方利益)在处理位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到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到各方的利益。如民法中的 公平责任。

3、比例原则 简言之,即使某种较优越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期望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手段适合目的)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实际上,三者不是并列的。可以组成两个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位阶,同时适用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需要同时适用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

所以,严格地讲,只有比例原则是适用所有类型的价值冲突原则。

P82 法律的正义性

(一)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我国去年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规定撞了白撞的地方性法规,就属于“恶法”。

(二)正义性与法律评价:正因为法律有正义性,才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成为被批评、评价的对象。法律绝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绝不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主权者”、“立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制定“法律”,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只有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法规,人民才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对于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即所谓“恶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程序”予以废止,或者通过“统一解释法律法规程序”回避其适用。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当我们参与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这是在为人民制定行为规则,为法官制定裁判规则,容不得任何轻率和半点私心。我们撰写论文、讨论案件,也应持慎重态度,一定要再三斟酌,我们所主张的新观点、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裁判方案,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

(三)正义性与法律职业: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和判断标准!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研究法律、适用法律为职业。但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四)正义性与裁判妥当性: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违背社会正义的判决,无论在程序上和实体法上如何“合法”,都是错误的判决!

(五)正义性与诚信解释:当对于如何裁判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方案,而两种方案均有其理由,一时难以判断哪一个方案更为妥当时,应采用诚信解释方法:先假定采用第一种方案裁判本案,并对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进行评价;再假定采用第二种方案裁判本案,并对所作出判决结果进行评价。如果采用某一方案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丧失平衡,亦即使无辜的受害人没有得到救济,诚实守信的履约方的合法利益未受到保护,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的加害人、违约方非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则应当判定这一裁判方案是错误的,当然不能采用。如果采用某一方案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大体平衡,亦即使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诚实守信的履约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的加害人、违约方受到惩罚,则应当判定这一裁判方案是正确的,应当采用这一方案裁判本案。

(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具体案件裁判的妥当性,即最终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的正义,属于实质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来来,在法院裁判工作中,出现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的倾向。必须指出,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裁判的目的只能是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间实现实质正义。

法院裁判当然要讲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切不可走向极端。片面强调程序规则、举证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忽视“法官”的作用,不仅违背法律的正义性,也违背裁判的本质。法院裁判的本质,是行使裁判权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之所以需要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为了帮助行使裁判权的“人”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形成“内心确信”。绝不是要“代替”案件的“事实真相”,代替法官的“内心确信”,更不是要取代“法官”。

质言之,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无论如何科学、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程序规则只是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工具,正如“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关键。正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P108 没有绝对自由,也没有绝对平等!没有泛滥的人权,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即使是动物也有阶级性,人类社会的阶级性无法消除,也就谈不上平等。自由永远被限制在政权的控制下,而政权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民主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被统治阶级的民主权利是确实存在的,但在一定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人是有社会性的,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是无法脱离社会的,人权是人类进化的象征,对人权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无论是资产阶级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有明文规定关于人权、自由、民主的条例。但白纸黑字不代表就一定会有这些。掌握暴力机器的国家机构面对自然人是占据主动地位的。

人权是可以争取的,但自由、民主、平等,我认为没有绝对的,是可能随时被剥夺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可以满足的,但在保证人生存的权利后,所谓的其他权利,不取决于人本身,而是由国家绝对掌握 中国现已基本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保障公约为补充的比较完整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在法律保护内容方面,中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人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人权保护的伟大成就。

P120 如果社会安全网不能建立,政府旨在刺激消费提振经济增长的努力恐怕仅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另外,相当一部分人把中国人爱储蓄的习惯归结于节俭的美德,其实这不过是问题的表面,真正的原因应该是百姓不敢消费所致,与美德似乎关系不大。显然,一个诚惶诚恐,人人自危的社会注定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更不可奢谈什么幸福和民族振兴。从长期来看,生活满意度的持续下降还将侵蚀社会凝聚力,减少社会资本,这或许是对一个社会机体最致命的冲击了。不同于我们熟悉的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衡量的是一个由文化和传统所规定的特质,社会风气如诚信等都属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依社会学大师帕特南(R.Putnam)的分析逻辑,社会资本不仅有助于促进公众的自发性合作与协调,改善社会行动与提升社会凝聚力,而且还可增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形而下地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的动力。社会资本的下降不仅使社会凝聚力大打折扣,危害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导致经济发展停滞不前,陷入各种发展怪圈。损耗和降低社会资本的不良力量包括尔虞我诈、腐败以及包括收入在内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等等。

人人生而平等早已是许多国家的治国理念,也写进一些国家的宪法之中,但要实现人人平等,天下大同谈何容易。常言道,政治清明,则人心归向,上下团结;政通人和,则政事通达,人心和顺。欲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改善和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就必须建立一个公平的法治社会,这既是政府当前的迫切任务,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不二选择。如此不懈努力不仅能舒缓社会压力,减轻社会矛盾和冲突,而且还可改善和提升公众的生活满意度,增加社会资本存量,为社会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永续的动力,这也才是民族振兴的真正之源。

P132 法律秩序生成和确立需要一点一滴地积累,在积累中建构起对法律力量的认知,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事实上,对法律的信心是在司法一次次彰显正义中构建起来的,足球打假风暴未尝不是建立现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契机。

P144 职业法官坚持思维的职业化,与平民的大众化思维、政治性思维形成隔离,有高度的形式化倾向。职业法官将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对他们而言,伦理的告诫与法律的命令之间是有严格界线的。

由于平民法官的思维有实质化的倾向,他们在裁决过程中瞄准的焦点不是法律规范而是目的。他们不像职业法官那样重视成文律法的适用,也不习惯于像职业法官那样以“合法”与“非法”的二分图式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定性。而职业法官则重视以法律规范作为其裁判的合法性为依托。对他们而言,有两点至关重要:欲证立法律判断,必须至少引入一个普遍性的规范;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解释的技术和学说在传统制度中一直得不到重视和充分的发展,没有一套法教义学拘束古人的法律适用行为。职业法官在“诽韩案”中受概念和逻辑的制约。

中国面临的问题是要从关注实质正义转变为关注形式正义。正是因为法律与法庭以外的社会力量在中国的过于密切地结合,才出现法律的非形式化、非自治化,进而法律事业落后。但是,“诽韩案”也折射出一些问题来。形式主义方法论实际上也是一种专制,是用规范压制事实。职业法官高度形式化的做法势必会引发人们去追问法律事业本身的意义。相反,如果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注重将裁决的合理性建立于面向事物的妥当性,便不至于形成尴尬局面。

不论做什么,或做法学研究或进行实务工作,法学理论总是很重要的。法官如果仅依据条文做判决,势必会出现不合逻辑的荒谬结论,因此,我们要重视法学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P164 司法解释里的信用卡的扩大解释,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看看.而且是国内先例,一审二审降了两级,现在刑法规定最多降一级.属于恶意透支的行为.法官们在审判中没有合理有效地使用法律方法,譬如,对许霆案审判中法律规范的选择、对所适用罪名的解释及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都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如果这些都进行了清晰、合理的“交代”,人们也就“无疑”可问了。即使案前我们没有或不能对该案进行有效的评议,但案后对此案进行思考也能帮助法律解释学更好地融入实践。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很多法律解释理论的专家对此有更多的关注。也许有人会说,对案例的研究将会使法律解释学走向一条“纯粹技艺”研究的学科,丧失了其应有的品味,但是陈金钊教授说:“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最近一直想通过加强对判例的研究,实现所谓“理论研究一旦具体就可能深刻”的局面。”

P192 此案与许霆案有相似之处,都是恶意窃取。这属于触犯刑律,而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只要退赔就可以,而恶意侵占公私财物属于严重的刑事罪行。由于情节较轻,一般认为量刑不足以构成无期徒刑,但犯罪的性质是明确的。舆论混杂了太多法律之外的情感因素,把法律看作儿戏,还把受侵害人的权益看成可有可无。

P216 营利性不是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专属的一般人格权,固为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应受保护自不待言。同时,基于尊重主体价值之需,鼓励自然人除可依法自行利用支配其肖像权外,还可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权,以实现其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充分利用。然则在二者之间如何划界,使两相俱宜,则不无歧义。营利性是否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该条规定?其真实含义果真是在于明确营利目的是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吗?实际上,在明确该条规定的真实含义之前,我们需要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认真审视该条规定的属性和意图。换言之,对该条的解释不能简单地拘泥于字面含义,其解释方法也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文义解释,而需要求助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可以肯定的是,解释方法的恰当把握乃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所在。

第一,从立法体系和规范性质来看。大陆法系成文法一般将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规定实际上可以分两个层次解读:第一个层次为首句“公民享有肖像权”。三,从形式逻辑来看。如此不仅不符合该条本意,而且违反了逻辑规律。第四,从比较解释来看。查现代民法,并无可以不经同意而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之规定。第五,从学理解释来看。尽管不无争议,但学者主流见解均倾向于认为营利性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另外,在学者拟议的中国民法典建议稿中,对此问题的界定也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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