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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论文: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7-52783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6 21:1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洗钱论文: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洗钱论文: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文摘要】反洗钱已经成为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结合,可以发现反洗钱关系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金融安全的成败。本文试图按照洗钱产生的原因——洗钱的治理——洗钱的预防——国际经验的思路进行研究。从洗钱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角度分别研究外部性对反洗钱的影响,揭示反洗钱供给不足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通过对反洗钱的外部性和成本收益的分析,可以发现只有政府充分介入,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反洗钱的成本,增加洗钱犯罪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洗钱供给不足的状况。第一章介绍了洗钱基本背景。先从概念入手进而研究了洗钱的具体形态,强调了洗钱的危害性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指出了我国反洗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力求从发现问题开始确定研究的目标。第二章运用了法经济学知识对洗钱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寻找到根本的解决之道。通过犯罪经济学和洗钱的成本收益的分析不难发现,洗钱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丰厚的收入按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紧跟着第二章得出的结论,第三章主要运用了外部性来对洗钱及反洗钱做出经济学的分析,得出洗钱是具有负外部性而反洗钱是具...【英文摘要】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become a hot and difficult issues in society today, has attracted national

attention.By constantly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can be found between the fight against money-laundering crime,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the success of the national financial security.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ause in accordance with money laundering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inking.From money launder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go...【关键词】洗钱 外部性 补偿 反洗钱法 【英文关键词】 【索购全文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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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4-59

Abstract5-6

引言9-12

论文摘要

Ⅰ.问题的提出

9-11

Ⅲ.Ⅱ.反洗钱问题经济学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的价值11-12反洗钱问题概述12-2212-16

第1章 洗钱犯罪与

1.1 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1.1.2

1.1.1 洗钱与反洗钱的概念及渊源12-13

洗钱的运行机制及表现形式13形式和特点13-15国反洗钱的现状16-1919-22

1.1.3 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

1.2 我1.1.4 洗钱的危害性15-16

1.3 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1.3.1 反洗钱监管模式遭遇挑战19-201.3.2

反洗钱监管思路有待进一步转变201.3.3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

中也面临着种种矛盾分析22-26

20-22第2章 洗钱问题产生的法经济学

2.2 反洗钱的犯

2.1 法经济学概述22-23

罪经济学分析23-242.3 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24-26

3.1 反洗

第3章 洗钱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26-38钱的外部性分析26-3127-28

3.1.1 洗钱外部性的具体表现

3.1.3

3.1.2 反洗钱外部性的具体表现28-29

反洗钱外部性补偿的必要性29-31度选择31-32国际洗钱现状3333-3636-3838-4238-39

3.2 预防与治理洗钱的制

3.3.1

3.3 国际反洗钱背景分析32-383.3.2 各国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

3.3.3 各国反洗钱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发第4章 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的若干建议4.1 加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4.2 建立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39

4.3 建立反洗

钱奖励基金和建立税收优惠系统39-4040-42

参考文献42-44

4.4 结论

致谢44

第二篇:浅谈“洗钱”与“反洗钱”

浅谈“洗钱”与“反洗钱”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例如贪污贿赂、偷税漏税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经过清洗变成表面看似合法所得,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 “白钱”的犯罪行为。“洗钱”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预谋性,即主观上为故意的、且经过精心计划的;特定性,洗钱活动针对的是特定的资金或资产,即为上游犯罪所得的资金、资产,例如上述的贪污贿赂所得的资产、资金;隐蔽性,洗钱活动即是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上游犯罪的证据,故洗钱活动一般都是非常隐蔽,例如最早的洗钱活动是通过洗衣店,即将违法所得的财物与正常合法经营的财物混合在一起,使其表面看似合法,且不被别人所怀疑。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出以下趋势:严重性,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分离,同时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多样性,即洗钱活动日趋呈现出多样性,例如借用金融公司、空壳公司、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专业性,欲洗钱者往往聘用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参与洗钱过程;复杂性,洗钱活动为的是消灭上游犯罪的证据等,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变为更复杂。

在上述的形势下,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已经成为许多(包括中国在内)国家的共识。我国反洗钱法在此背景下立法、颁布。《反洗钱法》颁布的意义重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上游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以及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破获了数起洗钱犯罪,例如福建省福清侦破162亿地下钱庄案,同时牵出央企高管贪腐案;中国银行闽清六都支行成功制止一起网络诈骗事件,挽回客户资金损失11.31万元;东山县支行成功推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宣判等案件。同时,《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各金融机构、普通民众均对洗钱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手段等更深的了解,能更加准确、迅速的识破洗钱犯罪活动,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

虽然《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反洗钱工作仍然不容忽视,仍需进一步探索。反洗钱工作仍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及困难,尤其是金融行业(例如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仍需加大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犯罪活动谋求利益的手段日益增多,同时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手段已无法满足“销赃”的需要,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性。而保险业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已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如何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工作重点之一。

若为保险洗钱者,其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常通过趸缴即领、利用中介机构等套取费用等方式进行洗钱行为。故如何通过保险洗钱的征兆,识破保险洗钱行为成为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即可从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的疑点、所购保险存有的疑点、资金来源存有的疑点、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的疑点等识破客户洗钱的风险。但实际作业中,识别上述疑点的困难性较大,例如客户自身的经济情况、以及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情况。同时,因客户自身的反洗钱意识不足,部分客户对履行反洗钱工作认识度不够,提供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工作主动性不够。再者,保险公司大多以业务为主,且部分业务均由中介机构代为发展,部分中介机构代理人员缺乏反洗钱工作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不能较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可能引起客户流失,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以上因素为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针对上述的工作难点,个人觉得反洗钱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位置,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的工作目标,加强员工的反洗钱知识的培训,提升其反洗钱意识,引导从业人员尤其是业务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同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完善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监控业务办理的过程,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建议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合力作用。健全客户信息档案管理,保证保险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准确有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过程中应该不断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

第三篇:洗钱与反洗钱

商业银行洗钱与反洗钱

自20世纪20年代至今,各种洗钱方式层出无穷,损害了世界人民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人民也开始意识到洗钱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因而,各种洗钱犯罪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当然,世界各政府部门也针对洗钱而出台各种措施来进行反洗钱。特别在“9·11”事件后,反洗钱成为世界各国的政策取向,一些国际组织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国际协调,以逐步形成反洗钱的国际性规范。

一、关于洗钱

1、洗钱含义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俗讲,就是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的收入,通过隐瞒这些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将这些“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洗”字形象地描绘出了黑钱漂白的过程。

2、洗钱特征

第一,洗钱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第二,洗钱过程的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

第三,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第四,洗钱活动的国际性。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

3、商业银行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主要渠道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 ,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犯罪的首选渠道。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商业银行以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

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是洗钱者进行洗钱的第一步。犯罪分子常常以隐匿的身份在商业银行开立多个账户 ,使这些黑钱在这些账户中进行多次转账 ,使之合法化。近年来 ,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开立存款账户成为国内腐败分子清洗其贪污受贿所得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利用商业银行将黑钱在境内外进行流通转移

我国开放的投资环境给境外犯罪组织和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提供了良好的途径。由于国内政府迫切希望引进外资进行投资 ,因此很少去分析这些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这就给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境外犯罪分子将其在境外的非法所得以各种形式对我国进行投资 ,以合法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投入我国境内企业 ,然后将其混在收入中作为利润的形式汇出境外 ,实现黑钱的合法流通。

(三)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子货币等新型银行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 ,新型银行业务的出现 ,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也日益科技化。这就给洗钱者掩盖其真实身份和资金的真实来源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同时也给资金来龙去脉的监控造成了困难。

4、洗钱犯罪的危害

(一)洗钱犯罪活动将导致腐败现象的加重 ,助长社会犯罪。

洗钱者为了洗钱就会想方设法地贿赂洗钱涉及部门的当权者 ,当权者接受贿赂后就不仅要考虑为自己所得利益寻找出路 ,而且还要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 ,于是就出现洗钱者与当权者的相互勾结。这使得犯罪分子越来越明目张胆 ,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 ,严重地败坏社会道德 ,助长社会犯罪。

(二)破坏金融机构的信誉 ,动摇社会信用

金融业 ,特别是商业银行是犯罪分子洗钱的首选渠道 ,银行有可能受利益驱使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有意参与洗钱 ,或无视已知的洗钱活动 ,其行为一旦败露 ,会使公众对某一银行甚至是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产生质疑 ,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 ,引发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 ,损害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不仅会严重地威胁合法客户的利益 ,而且将极大地破坏金融秩序 ,甚至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三)洗钱犯罪活动将导致资本外逃 ,影响社会经济生活

我国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 ,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 ,资本外逃数相当于国际收支账户上的误差和遗漏账户 ,这种非法资金外逃将导致国际资金流动异常 ,降低我国的外汇储备 ,扭曲汇率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我国政府对世界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 ,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关于反洗钱

1、意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工作人员素质不强 ,缺乏专业人才

反洗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 ,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但是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一般是通过营业柜台来开展。由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是很高 ,因而,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部门缺乏完善的协调合作机制

反洗钱是涉及面极广的系统工程 ,不仅需要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合作 ,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合作。但是目前国内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力度不足 , 社会各部门间缺乏统一的协调。又由于各部门在洗钱问题上不自觉地考虑自己的利益 ,经常 “不作为” ,这就从客观上造成洗钱犯罪无法深入开展。

(三)大量现金的使用给反洗钱工作设置了障碍

在中国,日常结算使用现金非常普遍 ,现金的收存基本不受限制 ,这就给洗钱者利用现金进行洗钱提供便利 ,同时也加大了对洗钱的监管难度。

3、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对策

(一)加强各部门各行业间的合作

在反洗钱的工作上。要加强其他各部门的合作 ,应当要建立一整套包括金融、财政、税务等诸多部门在内的预防和打击洗钱的综合系统。

(二)加强宣传力度 ,建立反洗钱机构 ,培训专业人才

各商业银行加强专业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对人才的培养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

1、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各商业银行应当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外语交流能力以及具备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干部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

2、进行反

洗钱培训。各商业银行认真选配人员后 ,还要做好反洗钱培训工作。

3、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定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 ,加强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反洗钱意识。

(三)减少现金交易 ,加大现金管理

在我国,由于整体信用环境较差 ,现金结算就成为必要的方式 ,而促进洗钱。因此应尽量减少这种结算方式 ,从其他方面进行调整、管理。一是在大力发展支票、汇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的基础上 ,继续推出个人支票、定期借记等其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二是对一些大额或可疑的现金交易进行核查 ,发现涉及洗钱的要及时上报。三是采取切实措施 ,减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现象 ,加快现金的归行速度。

(四)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网上金融业务的监管

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电子货币等新的工具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 ,也给洗钱提供了新的途径。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新型银行业务和金融工具进行洗钱 ,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和对计算机、网络的信息管理。

(五)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反洗钱的收益和成本是关系到商业银行是否能够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只有当洗钱的收益高于成本时 ,银行才会积极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 ,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只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才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第四篇:反洗钱征文:杜绝洗钱,人人有责

杜绝洗钱,人人有责

当今社会,反洗钱以及不再是陌生的词汇,经常在电视新闻广告宣传标语上见到,那什么是反洗钱呢?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试想,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贩,黑社会组织,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备受广大人民喜爱的影视剧比如《人民的名义》、《毒枭》等,里面贪官和贩毒集团的非法收入经过大规模洗钱后,以“合理、合法”的渠道回到他们手中。观众在痛恨“坏人”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贪小便宜或者“恶小而为之”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助长了以上洗钱行为。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社会群体和金融机构必须要两手抓。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洗钱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要做到全民反洗钱,人人都懂法的节奏,所有人都应该做到以下4点: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一个为您频繁

“通融”、违规经营的网上钱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染指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这样的网上钱庄帮您打理血汗钱吗?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2、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为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4、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对于金融机构,首先必须加大培育反洗钱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同时,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近几年,有些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现金存款却不够重视,而现金存款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网点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再者,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及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尽快建立和完善邮政金融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核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诸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等形式,使大家认识并树立——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的观念。通过宣传,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储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而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此同时,也更进一步促使金融机构自身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在防范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始终处于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如果仅凭个人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那就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为他们提供可趁之机。总而言之,要防范和遏制洗钱这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不仅需要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通晓法规、熟悉业务、反洗钱经验,切实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显然,反洗钱对策远远不止上述这些.作为一场战斗,反洗钱任重而道远,永远没有胜利可言!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金融不断深化,我国洗钱现象也在逐年增多,洗钱行为隐蔽复杂,已经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历史不乏这方面的案例,比如我们熟悉的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法国巴黎银行由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同伊朗苏丹古巴等受制裁国家进行支付交易,违反相关国际制裁法令,最终于2014年遭到89.7亿美元的巨额罚款。由此可见,反洗钱也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反洗钱工作要想取得成功还必须有赖于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使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洗钱获得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保障和支持。反洗钱,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公众对反洗钱在认识上已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银行一线员工,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建立起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洗钱手法分析

洗钱手法分析

一、常见的洗钱方法

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Placemen t stage),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 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Layering stage),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帐户,通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3]围绕这三个阶段,常见的洗钱方法主要有:

(一)利用“鱼目混珠”洗钱

“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这虽然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二)利用货币走私洗钱 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5]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 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三)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

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四)利用“smurfs”洗钱

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针对这种洗钱方式,美国1998年通过了《洗钱与金融犯罪对策法》,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如下所示 :

(1)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2)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3)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4)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5)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五)利用双重发票洗钱

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六)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

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这可能是最难发现的一种洗钱方法。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七)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

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八)利用信用卡洗钱

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8]当信用卡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有可能成为洗钱者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九)利用“空壳公司”洗钱

“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二、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上面介绍的洗钱方法 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将脏钱洗净,往往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而且面对各国警方的联合打击,不断变换 洗钱手法,给人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年 度报告,下面几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犯罪分子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洗钱的更加隐蔽的方法。

(一)利用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 拟银行”(Virtual Bank)。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1)人们通过 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3)电 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 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 与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难。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 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各国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无法 履行。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 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 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11]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1)受托 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3)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 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 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融活动有关。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 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一旦犯罪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信托可使犯罪收益与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不清。如果这个过程是在一系列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通过 一些享有职业保密特权的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 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12]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三、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洗钱方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出现了逐步严重的洗钱现象。一方面因为我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洗钱方能将犯罪收益合法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人们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也缺乏对付洗钱的经验和防范洗钱的相关措施,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已将我国列为洗钱渗透的重点,现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州飞龙帮”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我国大肆渗透。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犯罪分子于是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趁机到我国洗钱。据专家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洗钱的手法主要有:(1)利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转移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在诈骗、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得逞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赃款以逃避打击,有的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区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2)携带毒资潜入中国境内洗钱。中国的金融机制转换的速度目前尚不如技术先进国家的速度快,金融法制尚不够周密,有些地方金融制度还存在一些混乱等。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空档”,乘机作案,妄图利用中国金融机构秩序混乱进行洗钱活动。(3)利用中国出口贸易转换赃款。犯罪分子利用假借贷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然后达到资金转移之目的。(4)以向中国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纷纷指向中国。(5)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中国渗透。中国连续发生的国际走私、国际贩毒、国际诈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带有十分明显的洗钱行为。

洗钱论文: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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