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 简述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3. 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机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定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的法律。如民法和刑法。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3. 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4. 名词解释 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 违法构成的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 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 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3)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通过斗争而争取到的民主地位固定下来,并予以确认。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
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律通过惩罚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制度。
3.论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为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
1)依法治国得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第四章宪法
1.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其一是说,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二)其二是说,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内容方面的特点。
第二,效力方面的特点。
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 简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宏观世界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 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一,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5.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
6.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章 行政法
名词解释:
1.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
法行为。
1. 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 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与合理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效能与便民原则;3)监督与责任原则。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章 民法
名词解释:
1.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
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
3. 专利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4.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5.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使用的一种标记,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
多项选择题: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6.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7.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实质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 无效的民事行为
9.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0.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为: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11. 结婚的条件:一为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二为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三为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第七章商法
1. 简述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名词解释:
1.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多项选择题:票据具有的特征:1)文义性2)要式性3)无因性4)流通性
1.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
日期6)出票人签章
第八章经济法
1. 税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名词解释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经营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2)使用
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九章 刑法
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2.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
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 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是直接故意。
4. 另外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是间接故意。
5. 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案例分析题
1.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的损害。
第四,防卫不能过当。
2.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第二,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第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自动地放
弃犯罪的预备行为,则应按犯罪中止处理。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第二,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所谓自动放弃,是指在客观上或者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上都具有完成犯罪的条件和可
能性,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选择题
1.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2. 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戡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重在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名词解释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2.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
性措施。
4.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案例题
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多项选择题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十三章国际法
1.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选择题
1. 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2)赔偿
3)道歉
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审判。
名词解释
1.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害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
1.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
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
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 所谓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 转致则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5.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外一个连接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制定本实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
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第二篇: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整理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law system)。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从历史角度看,包括: 1.风俗习惯: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2.判例: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3.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
4.权威专业人士的观点: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5.体现人之理性的“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自由心证”)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 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
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
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00年)
立法法
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00年)和《宪法》(1982年)。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
1.谁享有立法权?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 2.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参阅教材第40~42页
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说明都重视成文法。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在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二大法系的区别:
1.历史渊源不同。一个是源于罗马法的传播; 一个是在统一地方习惯法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
2.法律渊源不同。一个是以制订法为渊源;一个是以判例法为渊源。
3.立法技术不同。一个重视编纂法典;一个不重视法典,但也有单行法规,占少数。4.法律结构不同。一个是主要由公法和私法组成;一个主要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5.法律适用技术不同。一个是将成文法适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一个是遵循先例。6.诉讼程序不同。一个是由法官主导的讯问式;一个是法官被动听审的辩论式。另外: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大法系的法律体系与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包括以下种类的法律:(英国与美国又有区别)宪法(宪法性文件;柔性宪法)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家庭法和继承法 刑法
诉讼法(陪审制;抗辩式)
注:其法律渊源主要是 判例(普通法和衡平法),但也有成文法,主要单行法律。(common law, equity law)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应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是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几种行政行为法的内容(教材119页)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行为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法:涉及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还可分行政行为一般法和行政行为特别法。一般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注:与刑法相衔接】《税法》《律师法》《监狱法》《信访法》等【注:经济法】。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和专业特点。
宣告失踪和死亡教材140页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民事责任P188 监护人制度(教材142页)
监护,是指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未成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规定:监护人有顺序之分。未成人与精神病人各不相同。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著作权保护期(民法)P165 著作权 《著作权法》 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象:各种形式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 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权利期限:
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现使用制度
就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就其发表权、财产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著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新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教材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以及最长时效192页):
开始: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违反合同之日起起算,侵权之诉从侵权日或损害结果发现日起算。
中止:中断:延长:最长时效:20年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时间的流动,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后果。
权利人经过法定的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就是诉讼时效。但超过时效,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
时效制度意义,是方便法院及时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参见教材第192页。(民法见教材192页)(刑法见教材280页)
物权的概念P148 广义是指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物权的理解: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绝对性
物权法种类P149
理论上可做如下区分: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法》,具体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P322
依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称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专属管辖具有强制的排他性,无论法院或当事人都无权一协议变更。
商法
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3万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破产财产的分配(详见P21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P362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国家的要素(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至于被承认的对象,除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是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承认只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承认主体对于某一被承认者,例如新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承认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承认主体的承认行为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承认一经宣布,将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人权法体系P368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
公海自由内容 P374
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所有权P152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刑法
犯罪的停止状态P267 犯罪停止形态,亦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反映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各种停止下来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而且这种停止状态不是暂时的,而是结局性的中止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P300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刑罚:国家规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0年一月起施行的《刑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统一的刑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8次修订《刑法》 刑法三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正当防卫:(见教材263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进行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犯罪构成的概念: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3)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以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依法治国必要性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二)
(三)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抢夺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我们缺少尊重法治的传统。我们缺少严格执法的做法
藐视践踏法律的现象和行为依然存在。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第三篇:中山大学自考行政管理专科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专科)
毕业学校: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自考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广州自考网)
中山大学自考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大学语文、法学概论、公文写作与处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政治学概论、现代管理学、社会研究方法、公共关系学、管理心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计算机应用基础。
加考科目:宪法学。
说明: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非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宪法学。一门课程。
中山大学自考就业方向:
1.在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
2.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工作;
3.从事城镇街道民政所管理工作;
4.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以及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5.6.7.8.从事婚姻服务中介机构、收养登记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从事婚姻管理、收养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从事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工作; 从事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管理等工作。毕业生可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层或决策层高级助理,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 毕业生适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中山大学自考报读说明: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或同等水平的有志社会青年(报读本科需大专毕业或大专在读生)不受性别、年龄、户口、民族等限制均可报读。(免入学考试)(广州自考)
中山大学自考收费标准:
业余:学费4200年;全日制:6500-9800年。详细情况请咨询本学院招生老师。
报名电话:020-89104360*** 梁老师
020-84450972*** 赖老师
咨询QQ:107681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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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行政管理法学概论单选题
1.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1.00分)
A.文化教育权利 B.人身自由权利
C.政治自由权利 D.人格权
2.法的起源是指()。(1.00分)
A.法的制定 B.法的认可
C.法的执行 D.法的产生
3.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1.00分)
A.法律关系客体 B.法律关系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是在()
(1.00分)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B.1999年宪法修正案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D.1993年宪法修正案
5.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1.00分)
A.法律规范的数量 B.法律调整的范围
C.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D.法律调整的后果
6.下列选项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的是()(1.00分)
A.1978年宪法 B.1954年宪法
C.1982年宪法 D.1975年宪法
7.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1.00分)
A.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B.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
C.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D.工农联盟为基础
8.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1.00分)
A.提出批评的权利
B.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C.取得赔偿的权利 D.提出申诉的权利
9.法不能“朝令夕改”指法的哪一特征()。(1.00分)
A.局限性 B.稳定性
C.普遍性 D.可诉性
10.法治一词的概念()。(1.00分)
A.与帝制对称 B.指法律与制度
C.与人治对称 D.指执法者严明
11.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得()(1.00分)
A.超过三人 B.超过四人
C.超过五人 D.超过二人
1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1.00分)
A.政治待遇
B.特殊的标志
C.法律上的身份 D.社会地位
13.由一个国家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学上称为()。(1.00分)
A.法学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系 D.法律体系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1.00分)
A.领导力量 B.主要力量
C.主导力量 D.依靠力量
15.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1.00分)
A.法律指导关系 B.行政领导关系
C.审判监督关系 D.法律监督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1.00分)
A.对象 B.行为
C.物 D.精神财富
2.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1.00分)
A.起草 B.通过
C.审查 D.征求意见
3.对公民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00分)
A.200 B.500
C.100 D.50
4.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1.00分)
A.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主合同与从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5.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可以适
用简易程。(1.00分)
A.2000 B.500
C.1000 D.5000
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1.00分)
A.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B.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C.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D.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7.下列不属于自然孳息的是()。(1.00分)
A.宰牛而获得的牛肉 B.羊身上的羊毛
C.母牛产下的小牛 D.母鸡产下的鸡蛋
8.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1.00分)
A.空调放出的冷气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D.山羊身上的羊毛
9.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1.00分)
A.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B.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C.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D.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0分)
A.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
C.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D.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11.法人以其()为住所(1.00分)
A.主要纳税地
B.登记地 C.注册地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2.行政授权的依据是(A.法规 B.法律
C.规范性文件 D.法律法规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1.00分)
罚有()种。(1.00分)
A.6 B.5
C.7 D.8
1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1.00分)
A.18周岁 B.7周岁
C.16周岁 D.10周岁
15.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1.00分)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公民或法人
C.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16.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1.00分)
A.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B.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C.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D.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17.以下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A.行政调解 B.行政立法
C.行政处罚 D.行政奖励
18.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1.00分)
A.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B.意思表示发出时 C.意思表示作出时)。(1.00分)
D.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19.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1.00分)
A.物 B.行为
C.精神财富 D.对象
20.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1.00分)
A.强制刑拘 B.强制拘传
C.强制拆除 D.强制逮捕
21.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1.00分)
A.强制划拨 B.强制传唤
C.强制拘传 D.强制拆除
2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
当
()。(1.00分)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D.归王某所有
23.甲知道自己临河的房屋将被征用,而与想买一套临河住房的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甲违反()原则(1.00分)
A.情势变更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24.刘某A系大学少年班计算机系学生,现年15岁,因有项发明现转让给B,其行为()。(1.00分)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1.防卫过当是指()。(1.00分)
A.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C.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2.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原则上是依据犯罪的()。(1.00分)
A.对象 B.客体
C.方法、手段 D.危害程度
3.在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是
()的职责。(1.00分)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D.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
部。”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1.00分)
A.不株连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5.陈某偷割某铁路建设工地正准备架设的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价值3000余元)作为废品出售,获利500余元,致使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陈某的行为构成()。
(1.00分)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盗窃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6.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1.00分)
A.全面注册原则 B.自愿注册原则
C.强制注册原则
D.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7.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1.00分)
A.不履行义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C.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D.行为人有能力履行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1.00分)
A.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B.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C.建筑施工图纸 D.法院的判决书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1.00分)
A.走私罪从重
B.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
C.妨害公务罪 D.走私罪
10.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的含义是指将作品(分)
A.出版发行
B.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C.公之于众 D.在版权局登记)。(1.00
1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1.00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12.“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1.00分)
A.保护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13.对于著作权中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1.00分)
A.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C.没有保护期的限制 D.作者有生之年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1.00分)
A.立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论理解释 D.司法解释
15.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1.00分)
A.对象的错误 B.客体的错误
C.因果关系的错误 D.工具的错误
16.(),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A.犯罪地点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 D.犯罪时间
17.下列属于刑罚处理方法的是()(1.00分)
A.罚金
B.赔礼道歉
1.00分)
C.赔偿损失 D.训诫
18.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1.00分)
A.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
19.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的罪状,叫((1.00分)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
20.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0分)
A.8年 B.10年
C.20年 D.15年
。)
2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1.00分)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原则
22.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 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1.00分)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是犯罪
23.下列 哪些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00分)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B.醉酒的人
C.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00分)
A.抢劫 B.投毒
C.贩卖毒品 D.绑架
25.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1.00分)
A.15年 B.20年
C.30年 D.10年
26.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1.00分)
A.复杂共同犯罪
B.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7.甲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 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1.00分)
A.故意杀人
B.不构成犯罪 C.意外事件 D.过失致人死亡
28.()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1.00分)
A.起诉的时候 B.犯罪的时候
C.侦查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体现了()。(1.00分)
A.市场规制执法权 B.市场规制立法权
C.宏观调控立法权 D.宏观调控执法权
2.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 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1.00分)
A.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B.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C.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D.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3.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多超过()(1.00分)
A.8小时 B.7小时
C.6小时 D.9小时
4.下列人员中,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的是()。(1.00分)
A.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B.正在被审判的人
C.正在被通缉的人 D.正在被侦查的人
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1.00分)
A.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B.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C.甲乙双方 D.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6.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1.00分)
A.被害人居住地 B.被告人居住地
C.最先受理地 D.犯罪地
7.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分)
A.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B.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8.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分)
A.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B.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C.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D.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组成。(1.00分)
A.股东、董事、监事共同 B.股东
C.董事 D.监事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1.00分)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C.选举和更换监事会的全部监事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下述哪种人员不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1.00分)
A.鉴定人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人民陪审员
12.下列各项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1.00分)
A.争取独立的民族 B.国家
C.联合国
D.香港、澳门和台湾
13.下列内容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1.00分)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C.财务负责人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D.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14.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 三。”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1.00分)
A.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能向李乙索赔
C.只能向张甲索赔
D.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15.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1.00分)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1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是()。(1.00分)
A.董事会
B.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C.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D.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1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多少倍?(1.00分)
A.4倍 B.2倍
C.1倍 D.3倍
18.在甲国公开宣布禁止乙国向其境内移民后,乙国也对外宣布禁止甲国的移民。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被称为()。(1.00分)
A.反报 B.自卫
C.干涉 D.报复
19.民事诉讼法属于()。(1.00分)
A.实体法 B.行政法
C.组织法 D.程序法
20.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0分)
A.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合伙企业所有 D.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2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进行审查。(1.00分)
A.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B.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C.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D.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22.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是()。
(1.00分)
A.级别管辖 B.普通管辖
C.特殊管辖 D.专属管辖
23.以下是离休工人陈某的各项所得,其中()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1.00分)
A.中奖收入
B.退休工资 C.利息所得
D.出租房屋收入
第五篇: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
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第四章 宪法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
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能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事件或者行为)。
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亲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商法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和解协议通过后即着手整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规定了和解。
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款受清偿的债权等。
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票据行为可大致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第八章 经济法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4.(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消费者的)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九章 刑法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5.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0.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是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刑事案件的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述的第一种权限分工称为职能管理,第二、三种权限分工合称为审判管辖。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3.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律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
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行政纠纷:亦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2.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人作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给取代他的国家或取得其领土的国家的情况。国家继承的对象虽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与被继承领土有关连的特定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或由条约所引起,或属于条约以外的事项。
2.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并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自成一类,既不属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
3.自保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其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和自卫。
4.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范围,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留。
4.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在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
试卷补充:
1.法律规范的制定:即通常所说的立法。是统治阶级按照实际需要,通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创立具有不同形式和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
2.习惯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3.民事责任:指在民事生活中,公民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5.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8.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9.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1.行政解释: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12.行政管理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面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3.法律规范的认可:指国家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它们法律效力。
14.监护制度: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5.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6.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按一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以规范化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17.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客体的活动以及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承担责任的资格。
19.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0.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据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1.民事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
22.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出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求。
24.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故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文件为其主要形式。
25.主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26.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27.法律: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
26.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29.夫妻关系: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产生其他家庭关系的基础。
30.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31.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32.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查,有关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
3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35.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是针对具体的对象而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法学中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不作审查。
38.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3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表人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40.国际私法:是反映以涉外民事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