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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最终定稿)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7-35544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02:2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厅: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切实提高煤矿井下职工工资待遇,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井下津贴:

(一)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

(二)井下辅助工20—35元/工。

二、班中餐补贴:15—20元/工。

三、夜班津贴:

(一)前夜班津贴10—15元/工;

(二)后夜班津贴12—17元/工。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精神,将此次津贴标准调整工作与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相结合,并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倾斜。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人社发〔2010〕2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煤炭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煤矿等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津贴的执行范围

1、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冶金、有色、黄金、化工、交通、建材、水利水电系统等非煤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

2、井下辅助工:20-3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10-14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10-14元/工;

2、后夜班:14-18元/工。

三、调整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矿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提出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执行津贴的标准、人员范围、支付办法等。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做好劳动安全工作,切实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新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颁布日期:2010-12-31 执行日期:2011-1-1

第三篇:河北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6]5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的各类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0元-30元/工(班);

2、井下辅助工:10元-20元/工(班);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元-10元/工(班)。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暂不具备集中供餐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解决,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集中供餐。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8元-10元/工(班);

2、后夜班(0点至8点工作4个小时):10元-12元/工(班)。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调整和确定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的比例关系。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并可根据本企业不同矿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各矿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但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高于最高标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日(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

第四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8月4日 阅读次数:1469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

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煤矿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我们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发放的最低标准,并没有规定上限标准。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在不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上述三项艰苦岗位津贴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企业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加发艰苦岗位津贴补贴。

二、几点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涉及的企业和职工数量比较多,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按照市里要求,加强督导,狠抓落实,确保有关津贴补贴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切实维护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各级人社局为全市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本辖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实行包保责任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落实包保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三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按周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统计上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附件:1.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一)2.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

第五篇:徐群贤:建议免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个税

徐群贤:建议免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个税

有关民生的话题在两会上都是热点。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化工集团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今年把610万井下矿工的呼声带上两会。

建议内容:免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煤化工集团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

在采煤一线工作了30多年的徐群贤,一直关注井下作业人员的待遇问题。他说,我国于2006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煤矿井下工人的下井津贴、夜班津贴和误餐标准。就他们矿来说,算下来每个井下矿工每月可以拿到1402元的津贴补助,但这些津贴都被纳入工资收入中,产生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也要递进扣除。这样一来,使得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无形中打了折扣,没有达到让一线艰苦职工充分受益的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煤化工集团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本身从事这个行业都属于高危行业,水火瓦斯煤尘,包括低压冲击,随时都要应对一些突发的事情,如果在这方面再征收了税收,职工的津贴跟收入就大打折扣了。

徐群贤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当前煤炭企业经营困难,我国有50%以上的煤炭企业不得不减发、欠发或缓发工资,井下工人要求津贴应免征个税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呼声较高。

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有关加强社会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时提到,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徐群贤建议国家应将煤矿企业艰苦岗位职工津贴,即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等作为免税项目,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范围的政策。同时建议国家在个税改革上,考虑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家庭负担,将个人申报改为家庭申报。

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煤化工集团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一个人按照一个月平均就是22到23个班次计算,能增加他们不到100块钱津贴收入,咱们国家来说,从事煤炭行业现在有610多万人,国家真正给减免了以后,我相信还是对大多数煤矿工人都是一个受益。

关于调整山西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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