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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7-52549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14:4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度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二○一二年度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工资总额:指在2012年度之内支付的工资总额,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的各项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掌握,不包括通信工具补助。

2.机关的基本工资: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

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4.1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资中津贴占30%的单位。

5.2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资中津贴占40%的单位。

6.3类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资中津贴占45%的单位。

7.津贴补贴中的国家规定项: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发放的津贴和补贴,包括:

(1).机关

公安干警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法院办案岗位津贴、检察院办案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2).事业单位

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学校)、特教补贴(民政)、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农业保健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艺术工种补贴、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岗位津贴、野外工作津贴、老艺术家生活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工资福利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二篇: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4、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物质生产部门。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5、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6、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部门。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数)。实际售价和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的资料来源是,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的企业,则按其“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收入”数额填报: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如农户),则根据其已实观的商品进销差价和额定的毛利率加以推算,其公式为:

商品销售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应增加商品销售成本这部分,即商品进价。

饮食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即全价)。乡村饮食业如有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的,按其“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计算填报,如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则可按已获毛利数额和额定的毛利率推算取得,其公式为:

营业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鉴于目前农户家庭经营一般没有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零星商饮业收入,也可按毛利计算,但应注意核算费用上的差异(如按毛利计算,费用中则不含商品销售成本)。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1997年起商饮业收入改为按全价计算,但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只按全价计算收入,没有按全价核算费用,即在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漏掉了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货价)的统计,这样就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对应性,造成统计结果错误。因此,在进行商饮业收入统计时,如果按全价计算收入,必须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包括商品进货价);如果按毛利计算收入,则不能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不包括商品进货价)。

17、服务业: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部门。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18、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粮食物资盘盈、出售以前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19、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生产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由于乡、村两级企业执行的是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把乡、村两级企业的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其具体步骤:先从乡村企业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中,将剩余部分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0、生产费用: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生产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费用支出。在生产费用中还应包括产品保险费和递延资产摊销等。

这里所指的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人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费用。

由于商业收入按全口径计算,所以费用中还应包括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货原价。该指标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填列,或乡镇企业“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成本项填列。

获得种植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种植业生产费;获得林、牧、渔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林、牧、渔业生产费。

21、管理费用:指当年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凭证、书报、照明和旅差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分别计入有关生产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用内。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组集体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应扣除直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家庭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还应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22、净收入:指从总收人中扣除当年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计算公式:

净收入=总收入-总费用。

23、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具体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

24、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

25、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指“净收入”、“投资收益”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个指标的合计数。可分配净收入总额可以在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26、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27、农业税:指当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缴纳的税款。

28、其他税金:指农业税以外的各项税收。如耕地占用费、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等。

29、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纯利润额中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部分,包括上交管理费、各特种基金等。这里不包括向乡镇集体上交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上交的部分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上交的部分。

30、外来投资分利:指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投入到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年终实际分走的那部分利润。

31、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外部人员(农民工)以雇员的身份在本企业劳动,所带走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

32、企业各项留利:指乡村集体企业纯利润额中的企业留利部分。包括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基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基金等。

33、乡村集体所得: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所得,以及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收取的款项包括农业税附加、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以及其他款项等。

34、农业税附加:指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以农业税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门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等村级三项费用开支的款项。

35、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同意,当年向农民集资用于村级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道路修建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

36、农民经营所得: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得到的收入。由于本表为乡镇级和村级共同使用的通用表式,在乡镇级填报时,是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和其他经营形式中实际获得的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是指农民从村组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和村范围内其他经营形式获得的实际收入。具体说,农民经营所得等于“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扣除“国家税金”、“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外来人员带来劳务收入”、“企业各项留利”、“乡村集体所得”后的余额。

37、农民从乡镇集体企业得到收入: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劳动获取的工资收入、工资性奖励收入和从乡镇集体得到的其他有关收入。本指标只在村级核算农民收入时使用,从乡镇级开始本指标数值应该空白(因从乡镇一级开始,乡镇企业的收益分配资料已经进入整体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指标体系的运行)。

38、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指农民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舍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

39、农民所得总额:指农民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全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从集体再分配得到收入”、“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三者之和;在乡镇一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和“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两者之和。

40、从集体外获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净值。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保险赔款、国家救济款、国家发放的残废军人补贴、土地补偿费、退耕还林补贴、种粮农民获得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及农机补贴等。

二、农民负担情况统计

1、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

2、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

3、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

4、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

5、上交集体各种款项的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

6、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7、一事一议筹劳: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已取消农村“两工”的地方填报。

8、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

9、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

10、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

11、农业生产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畜禽防疫费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为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管理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13、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

14、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

15、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

16、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

1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18、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

19、一费制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的费用。20、代办费:指保险费、校服、体检费、课外读物费、电影费、补课费等。

21、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一费制收费、代办费以外的教育收费。如:借读费等。

22、罚款: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罚款”名义向农户收取的款项。

23、集资摊派:指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某项事业和某项建设向农户筹集、摊收的款项。如:乡村道路集资摊派、水利集资摊派、办电集资摊派、报刊摊派、保险摊派、电影摊派等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

24、政府补贴补偿:指国家对农民的补贴、补偿款。包括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和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5、其他补贴:指上述项目以外的补贴。如: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计划生育补贴、贫困学生补贴等。

2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的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包括只筹资、或只筹劳)的总村数。

27、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日数:指按当地规定的工值计算的以资代劳工日数。

28、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指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在校的学生数。

29、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指农户按规定缴纳的“合作医疗”方面的款项。

30、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如农业税、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利息税等。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三、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级单位数:乡镇级单位数,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数量,包括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如果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有农村经济的,也统计在本表内)。对于在大中城市的以农业为主的郊区,按建制也统计在内。汇总乡镇级单位数,是指在全部乡镇级单位中,其农村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乡镇个数。

2、汇总村民委员会数:村民委员会是指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汇总村民委员会数,是指在全部村民委员会中,其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民委员会个数。

3、汇总村民小组数:指在汇总的村民委员会中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4、汇总农户数: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汇总农户数是指参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具有明确权利、义务的家庭户数。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的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在统计汇总农户数时,应注意只统计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不包括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

5、汇总人口数:指户口在农村,并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常住人口。即汇总农户中的农村人口。

6、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7、耕地: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8、园地:是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9、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10、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11、水面:指可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12、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之外的面积。

13、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人口中在劳动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的人口总数。在劳动年龄以外,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并能顶劳动力使用的成员,也应统计在内;在劳动年龄之内,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则不应统计在内。

14、从事家庭经营: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劳动力。

15、从事第一产业: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6、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7、有组织输出劳动力:指通过政府或其他部门含各级劳务输出机构的组织介绍而输出的劳动力数量。不含能人带动、自发流动的外出劳动力。

18、经培训输出劳动力:是指接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掌握了某一项专门技术的劳动力人数。

19、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20、本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乡镇外的所属县内进行的劳动力数量。

21、本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县外的所属省内进行的劳动力数量。

22、本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外的其他省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力数量。

23、村组集体所有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结束时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列为生产性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生产性固定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

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干部报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用于本村行政管理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经营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益。如为净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8、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本指标应根据“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补助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其他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其他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4、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5、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6.各项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提取公积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公积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4)农户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5)其他:指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

17、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8、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

19、当年无收益的村:指“本年收益”为零或负数的村。20、当年有收益的村:指“本年收益”为正数的村。

21、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经营收益。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

22、集体收益5万元以下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村的个数。

23、集体收益5—10万元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24、集体收益1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万元村的个数。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统计

1、流动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2、货币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本指标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3、短期投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本指标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4、应收款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5、存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指标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6、农业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

7、牲畜(禽)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林木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本指标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应注意,统计表中的“固定资产”指标既不是固定资产的原值,也不是固定资产的净值,它是反映所有已购建、在建和清理中固定资产价值的一个综合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11、固定资产原价: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累计折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本指标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余额后的差额。

14、固定资产清理: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5、在建工程: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本指标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其他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属于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的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等。本指标应根据“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流动负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8、短期借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指标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款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指标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指标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22、长期负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23、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指标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4、一事一议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数额。本指标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25、所有者权益:指投资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26、资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本指标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7、公积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年末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28、末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六、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统计

1、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农户数量。

2、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

3、耕地归村(原生产大队)所有的面积: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中,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

4、耕地归组(原生产队)所有的面积: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中,归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

5、其它权属的耕地面积: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中,属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未确定耕地所有权属的耕地面积。

6、家庭承包合同份数:采用农户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份数。

7、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向农民颁发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制,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份数。个别省(区、市)向农民颁发了乡级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在统一之列,但需结合换发新证逐步规范。

8、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份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份数。

9、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承包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不列入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统计。

10、转包: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11、转让: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12、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13、出租: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14、入股: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15、其它形式: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包括委托(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16、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承包方承包并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或者接近与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耕地经营规模,即为适度规模经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采取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农户,为发展农业合作生产,自愿将承包耕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劳均耕地面积为衡量标准,按各地规定和标准执行。没有规定和标准的地方具体标准参照原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统计指标解释执行,即在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中,南方地区劳均经营耕地10亩以上,北方地区劳均经营耕地20亩以上。

17、机动地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统一组织承包耕地时,预留的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耕地面积。新开发或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没有分包到户的,也应列入机动地统计。

1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数: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独立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关数量。

1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员数: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独立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业务的专职和兼职人数。

20、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省级以下(含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受理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纠纷数量总和。

21、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省级以下(含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以调解仲裁等方式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数量。包括已审结和待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

22、仲裁裁决的纠纷数: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受理且出具了仲裁裁决书的土地承包纠纷数量。

23、调解解决的纠纷数:省级(含省级)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受理且出具了调解书的土地承包纠纷数量。

24、征用征收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中,涉及农户承包耕地的面积。

25、涉及农户数:征用征收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承包农户数量。

26、涉及农业人口数:征用征收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农业人口数量。

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情况统计

1、已审单位:指审计机构已作出结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审的独立核算单位。如果一份审计报告包括多个被审单位,应按被审单位如数填列。定期审计的单位,无论周期长短,年内均按一个单位统计。复审单位只在终审时,按一个单位初审机构统计。

2、违纪单位:指已审单位中有违纪问题的单位。

3、已审单位资金总额:是指审计单位拥有资金的总额。

4、违纪金额: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各项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5、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数量。

6、万元以上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在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

7、贪污金额总数: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金额的总和。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8、已退赔金额总数: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金额中已退赔金额总额。

9、受处分人数:指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10、受刑事处理人数:指对触犯刑法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11、已成立审计机构的县数:指经县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审计机构的县数。

12、已成立审计机构的乡数:指经乡镇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审计机构的乡镇数。

13、已配备审计人员数:指无论是否成立了审计机构,凡是县、乡两级从事农经审计工作的人数,包括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都应统计在内。

八、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情况统计

1、农经机构设置情况:是指省、地、县、区、乡(镇)已建立农经机构的数量,包括行政性的处、科、股和事业性的农经站、会计辅导站以及承担农经工作的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

2、未建机构已有人员的乡镇:指虽然尚未建立农经机构,但已配有专职或兼职从事农经工作的人员的乡镇。

3、农经人员总数:指农村经营管理系统国家干部职工和非国家编制农经干部实有人数之和。

4、国家干部编制人数:指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相关服务机构)从事农经工作的国家编制(包括在编招聘或合同制)的人员数。

5、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指国家农经干部中具有各专业系列职务(职称)的技术人员数。

6、非国家编制人数:指未列入国家编制,但经一定手续招聘长期从事农经工作的人员,如县、乡农经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数。

7、农经培训人次数:指年内各类农经培训的累计参训人数。

8、培训村组会计人次数:指年内村组会计的累计培训人数。

9、村组会计人数:指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中担任会计的人数。

10、领取《会计证》人数:指村组会计中已领取《会计证》的人数。

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

1、专业合作组织总数:指基层专业合作组织与专业联合组织总数之和。

2、基层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基层专业合作组织,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该组织要有成员5人以上,有组织章程,有生产、技术、信息、加工、仓储、运销等某方面的服务内容。

3、出资入股:指成员以资金、实物等方式入股,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4、专业合作社:指组织名称为合作社的基层专业合作组织。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

5、专业联合组织总数:指由3个以上基层专业合作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专业联合组织数量。包括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不包括社区经济联合社。

6、种植业:指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水果、花卉、茶叶等农作物种植为主,涉及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7、畜牧业:指以畜禽养殖为主,涉及产品、牧草、饲料的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8、渔业:指以水产养殖及捕捞为主,涉及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9、农机服务: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0、其他:指除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包括林业、农田水利等专业合作组织。对于既有种植业、又有养殖业等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以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主产业为准填写。

11、产加销综合服务: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初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2、加工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产品加工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3、仓储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仓储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4、运销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5、技术、信息服务:指仅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6、其他:指专门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合作购买,农机作业服务,合作办学等方面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7、已登记注册:指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8、工商部门:指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19、农业部门:指已经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数。20、民政部门:指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21、未登记注册:指未在任何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

22、设立人为农民:指专业合作组织的社长或会长由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担任。

23、设立人企业:指专业合作组织的社长或会长由企业授权的代表担任。

24、设立人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指专业合作组织的社长或会长由农技服务组织授权的代表担任,或以农技人员个人身份担任。

25、设立人基层供销社:指专业合作组织的社长或会长由县、乡(镇)基层供销社授权的代表担任。

26、设立人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指专业合作组织的社长或会长由县科学技术协会授权的代表担任。

27、设立人其他:指除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以外,由其他组织授权的代表或个人出任社长或会长。没有任职的非农民,划入其他。

28、成员总数:指专业合作组织年末在册成员数。

29、农民成员:指专业合作组织在册成员中,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成员数。

30、带动农户数:指与专业合作组织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

31、合作销售农产品总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本为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总量。包括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为成员销售产品,或接受成员委托代销成员生产的产品,或企业收购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的产品;但不包括专业合作组织只提供中介服务,成员自己销售的产品。合作销售指标数据,由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实际经营量填写,在仓库内存放未售出的不统计。

32、谷物类:指专业合作组织为合作销售谷物产品的数量。

33、蔬菜类:指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各种鲜菜及菜用瓜的数量。

34、干鲜果类:指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各种干鲜果的数量。

35、肉禽蛋类:指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产品的数量和禽蛋的数量。

36、奶类:指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牛奶、羊奶等数量,按鲜奶计算。

37、水产品:指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捕捞的人工养殖与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

38、其他:指除谷物类、蔬菜类、干鲜果类、肉禽蛋类、奶类、水产品以外,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销售的其他农产品的数量。

39、合作购买农用资料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为成员和非成员合作购买的农用资料总金额。根据成员生产的需要,专业合作组织批发购买农用资料,按照成本价供应给成员,称为合作购买。合作购买指标数据,由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实际经营量填写,在仓库内存放未售出的不统计。

40、化肥: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合作购买的化学肥料的金额。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

41、农膜: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合作购买的塑料薄膜的金额。

42、饲料: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合作购买的畜禽饲料的金额。

43、农药、兽药: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合作购买的农药、兽药的金额。

44、其他:指除化肥、农膜、饲料、农药、兽药以外,专业合作组织本合作购买的其他农用资料的金额。

45、培训农民情况: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对成员和非成员进行技术、管理等内容培训的累计人次。

46、注册商标数量:指专业合作组织历年已经注册的各类产品商标数量。包括合作销售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注册的商标数量。

47、资产:指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年末资产总额。

48、固定资产净值:指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49、负债:指专业合作组织年末各种债务总额。

50、借款:指专业合作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个人等借入的金额总数。

51、应付款:指专业合作组织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52、所有者权益:指投资者对专业合作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差额。根据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向成员收取会费,或者由成员投资入股。对于股份合作制的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吸纳本组织的个人成员和团体成员的普通股,还可以吸纳非成员的优先股,但生产者成员的股金总额应当占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53、生产者成员股金:指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事农、林、牧、渔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的成员入股资金总额。

54、股金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和非成员入股资金总额。

55、总收入: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实现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总额。不包括国家投资、救灾救济等,不包括成员个人的收入。

56、总支出: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发生的全部费用。

57、上缴税金:指专业合作组织本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已经缴纳的和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总额。

58、盈余: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实观的收益,即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专业合作组织年终盈余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积金,按税后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等;(2)公益金,按税后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3)股金分红,按税后盈余一定比例提取,分红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4)盈余返还,按税后盈余一定比例提取,按合作购买、合作销售产品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5)风险金,按税后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成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59、提留公积公益金、风险金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从盈余中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总额。60、成员股金分红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从盈余中按股金分配给成员的红利总额。

61、盈余返还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从盈余中按合作购买、合作销售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62、提留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的专业合作组织数:指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63、实行盈余返还的专业合作组织数:指按合作购买、合作销售交易额的比例,实行盈余返还的专业合作组织数。

64、农民成员人均纯收入:指参加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非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三部分。成员人均纯收入是指本组织所有成员家庭人均纯收入。成员人均纯收入由专业合作组织计算,采用在本组织成员中抽样调查方法获取。

第四篇:法律援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法律援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表一:

1、我省的市、县(区)都只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所以列3“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不填,只填列6“法律援助机构数”。

2、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分两种:行政和事业。行政分为行政内设和行政直属的机构(报表未涉及)。事业分为全额拨款和其他性质的单位。全额拨款中分为参公管理的、没有参公管理。上述分类以有关文件为准。

3、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指本级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上级部门转移的资金,不属于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同级财政预算明确办案经费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首先是办案经费。因此,明确办案经费的,是指在业务经费中明确了办案经费的数额。

4、有专门接待场所的:所谓专门接待场所,就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专门用来接待当事人的场所,一般有明显的标志,与办公场所相区隔。5、12348独立机构:指当地12348机构具有单独的编制、人员、经费,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

6、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无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

判断标志:目前,仍是司法局出具批件,民政局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表二:

1、编制数:指由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或者编制部门未明确编制数的,含确定内部调剂的,该机构的编制数为0)。

2、实有人数:机构的实际工作人员数,不包括短期、临时(一年内)用工。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指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人数。法律职业资格特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工作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关于表

一、表二的培训人次、学时是否重复的问题:表一的培训是考核的是指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班,培训的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所人员、社会律师等等。表二的培训是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他接受的可能是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培训,也可能是其他的培训。所以,考核的角度不一样,内容是交叉的,但并不是完全重复。表三:

1、注意经费的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2、人员经费:指用于发放法律援助人员基本工资、工作津贴和生活性补助等工资项目的经费。

基本公用经费:指用于法律援助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等费用。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3、业务经费:指用于办案、培训、宣传等方面的费用。(这是从用途方面对业务经费所做的定义,但拨款时很少明确具体份额分)

从拨款来源分,业务经费分为

1、同级财政拨拨款;

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3、中央、省级政法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该项由市中心负责填写,县区不填,是财政部拨付的,来源于发行彩票集中的收入。

关于计算收入的标志:按照拨款额填报,每年年底到账数为本拨款额,应填报在本报表内。

所谓到帐,从实质上讲,就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用途,可以实际用于法律援助工作。账户可能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或者政府的财务管理中心。

关于中央补助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地应当填写文件规定的金额,个别地方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说明。

表四:

1、在支出部分,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两项实际支出填写。

2、案件补贴及直接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案件给予的补贴为“案件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费用为“直接费用”。

五、表

六、表七:

1、指定辩护的各类案件不交叉计算。

2、关于申请数、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

一名申请人就某一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不可分(如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赔偿的),则为一个申请,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是可分的,但类型相同(如几名农民工同时请求所在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申请数按照申请人数计算,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3、受援人:

农民:指户籍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并以非农产业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关于已结案件、未结案件的具体含义:

已结案件:是指本批准的或历史批准的,在本结案的案件。

未结案件:是指本批准的或历史批准的,在本未结案的案件。

表八:

1、注意表八与表

五、表

六、表七之间的逻辑关系。 民事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民事诉讼

表六32+ 33 +34+ 35+ 36=表八2 +8+ 13+ 18 + 23  各民事非诉讼=类人员办理的民事非诉讼

表六37=表八3+9+14+19+24  行政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5+26=27+28=表八4+ 10 +15+ 20+ 25  行政非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9=表八5+11+16+21+26

2、已结案件中各类人员办理情况:一件案件的承办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且具有两种以上不同身份的,该案件归入主办人员办案数。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案件情况时,特指除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以外的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表九:

1、咨询方式、咨询类型:1人1次咨询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事 项,视为1人次咨询,2件或以上咨询。

2、咨询人身份情况只在来访中分类,在来信、来电中不区分。

表十:

1、有专门人员的,指具有全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站。

第五篇: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定稿]

一、主要指标解释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下同)的职工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1

遇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WI1号表宾栏(2)。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MI1号表宾栏(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UI3号表宾栏(1)。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女职工人数。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5.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同人社统UI1号表宾栏(2)。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不重复统计。

6.本月新增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退休(职)手续,本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7.本月新增退休人员应发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8.本月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当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9.平均缴费工资 即“本月缴费基数总额”除以“缴费人数”(或“参保人数”)。补充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涉及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关闭、破产企业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的参保人员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4.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入城乡统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当地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入城乡统筹的人数。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其中: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

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期初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在内各报告期中的期初欠费数不可更改。

2.本期累计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上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累计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累计新欠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5.本期累计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6.本期累计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期末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8.平均收缴率 即“本期实缴金额”除以“本期应缴金额”。

9.欠费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三)厅统表TH3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户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人员的分类同粤人社统保险2号表甲栏。2.本期增加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新增加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入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其他统筹区域转入本统筹区域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

3.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减少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出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本统筹区域转出到其他统筹区域的人数。

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人数。

出国定居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并领取出国定居待遇的人数。退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相关待遇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停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失业等原因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死亡的参保职工人数。

4.本期净增加缴费人数 即“本期增加缴费人数”减去“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四)厅统表TH4号 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期末之前的欠费。

3.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期末之前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期初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

5.本期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

6.本期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本期欠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

1.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总数;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不含在校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2.实际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含已退保、死亡人数。

其中,60周岁以上人数: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和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人数。

3.累计缴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人数。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由地方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特殊群体参保人数。

4.累计缴费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方政府为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5.累计退保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人数。

6.累计退保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退保人员支付的除政府财

政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金额。

7.本月应发人数:指填报当月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人数,不含暂停发放人员人数。

8.本月应发金额:指填报当月按规定应支付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总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账户基金负担的养老金。9.本月实发人数:指填报当月成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人数。10.本月实发金额:指填报当月实际支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

11.累计发放养老金人月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规定实际领取待遇月数的合计数。

12.累计发放养老金总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给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合计数。

13.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总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人数,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人数。

14.暂停待遇领取人数:指报告期末因未进行生存验证或者被判刑等原因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15.累计新增待遇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增加的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其中,到龄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年满60周岁、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缴费人员人数,不含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人数。

16.累计死亡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申报死亡并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人数。

17.累计补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补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8.累计趸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趸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9.本月补发养老金人数: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补发新农保待遇的人员人数。20.本月补发养老金金额: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给补发待遇人员的养老金金额。

(六)厅统表TH6号

甲栏:

指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宾栏

1.期初拖欠金额 指报告期初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

2.本月应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3.本月应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4.本月实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数(包括未足额发放的人数,不包括补发人数)。

5.本月实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金额(不包括补发的金额)。6.本月补发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7.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本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8.期末拖欠金额 指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9.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补充资料∶

1.本月补发调整待遇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发本月前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部分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2.本月补发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补发已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但本月以前未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八)厅统表TH8号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

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EI养老保险部分

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3.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4.其他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5.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

6.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不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7.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8.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参保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3.缴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缴费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人员)。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平均人数。

7.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8.本期病退人数 指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数。

9.本期特殊工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一定条件后,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10.本期提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办理提前5(10)年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共111个)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11.本期死亡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人数。

补充资料∶

1.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

2.私营企业参保职工、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4.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其中:“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个人”

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

2.本期单位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单位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个人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5.本期个人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6.本期应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应补发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7.本期应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8.本期应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9.本期实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补发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10.本期实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11.本期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补充资料∶

1.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补缴欠费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历年欠费金额(本金)。

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建账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数,包括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已中断缴费、但未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留个人账户的人员)。

2.职工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仍在缴费的职工人数。

3.离退休人员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及个人账户已支付完毕仍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4.其他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各种原因个人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人数。

5.期初累计记账余额 指上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6.本期账户记账额 指报告期内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利息和其他收入部分。

7.个人缴费部分 指报告期内个人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利息 指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额。

9.其他 指报告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其他收入。

10.补记历年记账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记因各种原因以前当期应记而未记的职工个人账户金额。

11.账户支出额合计 指报告期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其他支出)。

12.定期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定期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13.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对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定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一次性兑付的个人账户结存金额。

14.其他支出 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其他支出,包括异地转移等支出。

15.期末累计记账余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余额。

HI医疗保险部分

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合计。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4.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职工人数。

5.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平均人数。

6.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退休人数。

7.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8.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9.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平均人数。

10.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11.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12.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13.特殊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人员数(包括按照国家和各地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或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及老红军;1-6级革命伤残军人)补充资料∶

1.国有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2.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3.私营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

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实施统账结合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实施统账结合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3.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4.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启动金。

5.单位实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实际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6.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补缴上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7.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8.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9.单建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0.单建统筹基金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1.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12.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13.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补缴上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4.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5.实施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实施统账结合的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2.单建统筹基金的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经办机构确定的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数。说明:上报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数应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数重复统计。

2.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非政府举办,不纳入财政预算,由社会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门诊大病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的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门诊大病自付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门诊大病自费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镇职 17

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政策范围内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9.政策范围外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属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0.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1.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2.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3.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4.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住院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6.住院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8.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并到医疗机构

就医的人数。

2.出院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数。

3.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的总额。

以下几个指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地方填写。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包括本期因生育和计划生育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5.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非公立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弥补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8.非公立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

1.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由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人数构成。包括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2.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3.成年人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人数。4.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5.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6.低收入老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数(不含低保)。

7.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除按 19

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成年人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8.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人数。

9.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民政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学生儿童人数。

10.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人数。

11.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儿童人数(不含低保)。

12.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除按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学生儿童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困难学生儿童人数。

13.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人数。

14.困难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人数中,由教育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困难人员数。

15.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16.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补充资料∶

享受生育保障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5-49岁之间的参保人数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的人次,主要包括享受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人次数。

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 同HI5号表宾栏 宾栏:

1.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

2.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3.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数。

4.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5.本期应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参保居民筹资标准有关规定当年应由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额。

6.本期实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当年各级财政实际到位的补助资金额。7.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当年各级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的资金额,不含补拨当年未到位资金。

8.财政补助累计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由各级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历年累计资金额。

人社统HI7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5.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门诊大病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包括大病、慢病、特殊病。

7.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8.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1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2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1.住院费用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22.住院费用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费用的人数。

人社统HI8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

2.社区医疗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也要报送该社区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3.没有门诊大病的统筹地区,只填报普通门急诊栏下的相关数据。宾栏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首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人次。

4.普通门急诊转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向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次。

5.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6.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首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8.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转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转诊发生的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药品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 23

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费用支出金额。

10.普通门急诊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普通门急诊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3.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中药品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支出金额。

16.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8.按人头付费标准 指报告期内经办机构按照在一定时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每参保人员的人头支付给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金额标准。

补充资料: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数。

2.门诊大病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头数。

人社统HI8号表续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1.住院费用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2.住院费用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住院分娩出院人数

指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的人数。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费用。

3.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

1.在职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在职人员。

3.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4.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5.退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

6.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7.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0.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数,具体指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诊人数。

2.异地工作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工作人员数,具体指按当地规定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因病在工作地就医的人数。

3.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4.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人社统HI9号表续 甲栏

异地居住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居住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5.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6.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

7.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8.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

9.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0.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1.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3.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2.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指参保人员短期外出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1.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上期的“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其中: “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本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女性“,指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数;

“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 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3.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含领取当期、补发和提前发放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4.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含缴纳当期、补缴和提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

5.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包括:

(1)企业 指本期从企业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2)事业单位 指从事业单位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

(3)其他 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同单位或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 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2)待遇期满 指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届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3)其他 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7.本期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补充资料:

8.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地方规定,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提前就业的失业人员,将本人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领取的人数。

9.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二)人社统UI3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人数。

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4.外国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中国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合法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非中国籍的人员人数。

5.实际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6.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7.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8.其他企业

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9.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10.事业单位 指由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

11.其他 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人社统UI4号表

1.失业保险金标准 指各市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2.最高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 3.最低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4.平均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数; 5.调标时间

指省级调标文件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4.事业单位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它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工亡待遇人数之和。

6.享受伤残待遇的一至四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数。

7.享受伤残待遇的五至十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五至十级伤残人数。

8.未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不够评定伤残等级,但已享受工伤医疗等项待遇的生存者。(不含工伤死亡人员)

9.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认定为因工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10.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 31

数。

11.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

1.高风险企业 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主要有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2.其他高风险企业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3.服务业

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中所有的一类风险行业。4.其它服务业 指一类风险行业中除餐饮业、住宿业以外的所有行业。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乡镇企业。

其中,一类至三类风险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对应企业所在风险类别。

2.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有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

3.事业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4.其他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三条规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按产量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6.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7.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应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8.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9.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10.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

11.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这样的地区(含委托管理单位)称为统筹地区。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伤残、工亡待遇的总人数。不进行重复计算。

其中:职业病 指职工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待遇的人数。

2.享受伤残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给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和未评定伤残等级伤残职工的人数。

3.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4.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数。

5.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6.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护理等级标准支付给伤残职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7.安装辅助器具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人数。补充资料:

1.本期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其中,退休后未转入养老保险管理的人数是指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而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数。

2.上年转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总人数 指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继续享受的人数。

其中:上年转入享受伤残津贴的人数 指上享受伤残津贴本继续享受的人数,也包含领养老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人员。

其中:只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工伤职工退休后,在上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生活护理费本继续享受护理费的人数。

其中:旧伤复发只享受医疗待遇 指上病情复发,经审核属于旧伤复发并跨只享受工伤医疗一项待遇的人员。

其中:其他 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跨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指标 指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4.本期退休的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指退休的工伤职工在报告期内享受旧伤复发后的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5.“小工伤”人数 指依据各统筹地区针对伤害轻微、医疗费用额度低的人员专门制定的简易认定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数。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2.工亡待遇支出 其中,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3.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费用 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的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4.基金补差的伤残津贴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2.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4.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6.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治愈(包括死亡)出院的人次数。

7.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规定的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额。

2.住院伙食补助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的总额,含统筹地区内的住院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用和非住院期间的工伤职工的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协议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的合计。

5.工伤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6.职业康复费用小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的合计。

7.职业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8.工伤预防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工伤预防方面的费用总额。包括宣传费、培训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于预防的开支费用。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本期享受生育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本期因生育、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数。

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5.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6.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7.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享受待遇的总人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按待遇类别分类参保女职工生育人数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待遇的人次数,按支出类别分类享受医疗待遇和津贴待遇人次。

2.女职工生育津贴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说明:生育一次记享受生育津贴一次。

4.计划生育津贴人次:指报告期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5.本期医疗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说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本期津贴: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津贴的金额。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津贴。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2.应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尚未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人数)。

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数。

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5.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入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人数。

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数。

7.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8.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出,并终止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系的人数。

9.跨制度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考取公务员的人数)。

10.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1.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2.待遇领取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已经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数。

1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15.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数。

17.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8.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9.重复享受待遇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跨地区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二)人社统RI3号表

1.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2.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人数。

3.参加城镇乡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38

数。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基本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6.期末实有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7.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9.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10.基本生活保障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累计人数。11.当期收入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金额。12.当期支出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金额。

13.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当年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金额。

14.期末累计收入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累计金额。15.期末累计支出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累计金额。

16.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末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累计金额。

SI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宾栏

1.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年金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2.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数。

3.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数。

4.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享受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人 39

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5.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为解决封顶线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

6.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7.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数(含职工、退休)。

8.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享受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二)人社统SI2号表 甲栏:

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其经办险种的稽核情况。

宾栏:

1.实地稽核 指由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稽核。

2.户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的数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3.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参保缴费的总人数。4.违规户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单位的总数量。

5.违规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应参保未参保人数与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的合计。应参保未参保人数,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指已经参保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

6.少报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未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少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少报基数=应报缴费工资基数-实报缴费工资基数。

7.少缴社会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少报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征缴稽核追回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经补缴到账的社会保险费总数。

9.核查享受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等)的人次数。

10.欺诈冒领人数 指报告期内查出不具备领取资格或条件而故意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11.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冒领人故意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数额。

12.追回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

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到账总金额。

13.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4.实地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社会保险服务场所或违规现场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5.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查处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

16.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反协议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总额。

17.拒付追回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拒付或追回到账的违规资金总额。18.涉案案件数 指报告期内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总数。

(三)人社统SI3号表 宾栏

1.基金已先行支付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总额。

(1)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基金已追偿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费用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追偿的费用总额。

其中:扣减个人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

3.累计未尝还 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第三人累计尚未偿还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总额。

二、逻辑关系式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1)=(2)+(3)+(4)+(5),(7)=(8)+(9)+(10)+(11),(12)≥(13)宾栏:(1)≥(2),(1)≥(3),(1)≥(4),(5)≥(6)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1)=(2)+(7)+(8)+(9)+(10),(2)=(3)+(4)+(5)+(6)宾栏:(7)=(1)+(4)-(5)-(6),(4)=(2)-(3),(8)=(3)÷(2)×100%

(三)厅统表TH3号

宾栏:(1)=(2)+(3)+(4)+(5),(15)=(6)-(8)

(四)厅统表TH4号

甲栏:(1)=(2)+(7)+(8),(2)=(3)+(4)+(5)+(6)宾栏:(3)≥(5),(4)≥(6),(10)=(3)+(4)-(5)-(6),(11)=(7)-(8)-(9)+(10)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1)≥(2),(2)≥(3),(4)≥(5),(6)≥(7),(10)≥(13),(11)≥(14),(12)≥(15),(16)≥(13),(17)≥(14)+(15),(18)≥(19),(20)≥(21)

(六)厅统表TH6号 宾栏:(1)+(3)-(5)-(6)=(8)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八)厅统表TH8号表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EI养老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3),(5)≥(6)+(7),(8)≥(9)+(10),(11)≥(12)+(13)+(14)

(二)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3)≥(4),(5)≥(6),(7)≥(8)+(9),(10)≥(11)+(12),(7)≥(10),(8)≥(11),(9)≥(12)

(三)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2)+(3)+(4),(6)=(7)+(8)+(9),(11)=(12)+(13)+(14),(5)+(6)+(10)-(11)=(15)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4)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1)*单位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2)*个人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5)

HI医疗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2)=(3)+(5)+(7)+(9)

(二)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3)+(4)+(5)-(6)-(8)-(9)=(10),(4)≥(6),(5)≥(8),(6)≥(7),(10)≥(11),(13)+(14)-(15)-(16)=(17),(14)≥(15),(17)≥(18)

(三)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四)人社统HI4(续)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五)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1)≥(2),(1)=(3)+(8)+(13),(3)≥(4)+(5)+(6)+(7),(8)≥(9)+(10)+(11)+(12),(13)≥(14),(15)≥(16)

(六)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1)=(2)+(7)+(12),(2)≥(3)+(4)+(5)+(6),(7)≥(8)+(9)+(10)+(11),(12)≥(13);

宾栏:(5)≥(9)+(13),(6)≥(10)+(14),(7)≥(11)+(15),(8)≥(12)+(16)

(七)人社统HI7号表

甲栏:(1)=(2)+(4)+(5),(2)≥(3);

宾栏:(1)≥(2),(3)≥(4),(4)≥(5),(7)≥(8)+(9)+(10),(13)≥(14)+(15)+(16)+(17)+(18)+(19),(13)≥(20)+(21)+(22)

(八)人社统HI8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1)≥(2),(2)≥(3)+(4),(5)≥(6),(6)≥(7)+(11)+(12),(7)≥(8)+(9),(7)≥(10),(14)≥(15)+(17)+(18),(15)≥(16)

(九)人社统HI8(续)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3)≥(4)+(5)+(6)+(7)+(8)+(9),(3)≥(10)+(11)+(12)

(十)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1)=(2)+(5),(2)≥(3),(2)≥(4),(5)≥(6),(5)≥(7);宾栏:(5)≥(6)+(7)+(8),(10)≥(11)+(12)+(13)

(十一)人社统HI9(续)号表 甲栏:(1)≥(2),(1)≥(3);宾栏:(3)≥(4),(6)≥(7)+(8)+(9),(11)≥(12)+(13)+(14)

(十二)人社统HI10号表 宾栏:(3)≥(4),(6)≥(7)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4)=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8)=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9)=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6)=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9)=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9)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0)=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2)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宾栏:(2)=(1)+(8)-(13),(2)≥(3),(2)≥(4),(2)≥(5),(8)≥(9),(8)=(10)+(11)+(12),(13)=(14)+(15)+(16)。

(二)人社统UI3号表

宾栏:(1)≥(2),(1)≥(3),(1)≥(4),(1)≥(5),(6)≥(7),(12)≥(13),(14)≥(15),(1)=(6)+(12)+(14),(6)=(8)+(9)+(10)+(11),(2)=(7)+(13)+(15)。

(三)人社统UI4号表

宾栏:(1)≥(3)≥(2)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2)>(3),(2)>(4),(5)=(6)+(7)+(8)+(9)+(11)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1)=(2)+(3)+(4)+(5),(6)=(7)+(8)+(9)宾栏:(2)≥(3)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7)+(10)+(13)+(15)-(8)-(11)-(14)-(16)=(17),(7)≥(8),(10)≥(11),(13)≥(14)。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3)=(4)+(6)+(8)+(10),(12)=(13)+(15)+(17),(1)=(3)+(13)+(17),(2)=(5)+(7)+(9)+(11)+(14),(1)≥(2),(4)≥(5),(6)≥(7),(8)≥(9),(10)≥(11),(13)≥(14),(15)≥(16)。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4)+(10)+(14),(16)=(17)+(19)+(21)。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3)≥(4),(5)≥(6),(7)≥(8),(9)≥(10),(11)≥(12),(13)≥(14)。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1)=(2)+(6)+(7)+(8),(2)=(3)+(4)+(5); 宾栏:(11)≥(12),(13)≥(14)。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1)≥(2),(3)≥(4)+(5)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2),(5)+(6)-(7)-(8)=(9),(6)≥(7)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6)+(7),(2)≥(3),(4)≥(5),(7)≥(8)+(9),(10)≥(11)+(13),(11≥(12),(13)≥(14),(15)≥(16)+(17)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宾栏:(1)=(2)+(12),(3)≥(4)+(5),(6)≥(7)+(8)+(9)+(10)+(11),(7)=(15),(13)≥(14)+(15),(16)≥(17)+(18)+(19)

(二)人社统RI3号表

宾栏:(1)>(2),(3)=(4)+(5)+(6),(1)>(3),(7)≥(1),(7)>(8),(7)>(9),(9)=(10)+(11)+(12),(14)≥(15),(16)=(13)-(14),(18)≥(19),(20)=(17)-(18)

SI 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甲栏:(1)=(2)+(3)+(4)+(5)

(二)人社统SI2号表

宾栏:(1)≥(3),(2)≥(4)+(5),(13)≥(14),(13)≥(15)

(二)人社统SI3号表 甲栏:(1)=(2)+(3)宾栏:(13)=(1)-(5),(14)=(2)-(7),(15)=(3)-(9),(16)=(4)-(11)

2012年度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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