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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7-47786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0 21:01: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下面我们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我国已加入WTO,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旧的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随之大量产生,因此,百姓打官司的情况随之增加。分析矛盾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时期它之所以由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有其深刻的客观必然性,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集中反映。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第一,多发性。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中,必然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各种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益显露出来,突出地表现为“五个明显增多”:一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已由过去主要是群众之间转变为干群之间。二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改革、利益格局的调整、分配方式的变化,容易造成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和经济矛盾。三是涉法性矛盾纠纷明显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表现为不同形式的法律关系,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四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因职工下岗等引发的诸多矛盾呈上升趋势。五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道德滑坡,不养老的现象普遍增多;由于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也大量增多。

第二,易激化性。由于房屋拆迁、职工下岗、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等原因引起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导致心理失衡,情绪不稳定,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第三,复杂性。许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因素、多种问题,有的甚至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人多面广,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由于少数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许多问题往往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在群众中产生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更容易使矛盾纠纷复杂化。

第四,群体性。因企业改革、市政建设征地拆迁、拖欠职工工资、干部经济不清以及执法、司法不公等原因,引起局部地区部分群众不满,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由共同的利益所致很容易聚集请愿、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引发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妨碍执行公务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总体而言,它是各种主客观因素

长期积淀、相互交织、碰撞的结果。我们认为,较为直接的原因有:一是改革措施不够配套。在社会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推进改革、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运作时常异化,发生现实与理论、法律与政策的撞车,当社会压力过大、人们的情感难以承受时,就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如城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改革配套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居民的基本利益受损,必然引起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的不满,对立情绪加剧。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的关系,不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群众就会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一有人调唆,就会采取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找党委政府要“说法”,或发泄不满情绪,引发社会矛盾。三是基层工作薄弱。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客观上要求党政领导方式和管理方法相应转变。四是法制建设滞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出现法律真空,社会法治化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五是思想建设软弱。面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有的地方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不重视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阵地建设,腐朽落后的文化糟粕和精神垃圾乘虚而入,蔓延滋长,严重污染了社会环境。人心不齐,社会风气不正,极易产生各类矛盾。

综上,不管是哪类矛盾,不管其成因为何,归根结底还是围绕着经济利益产生的,而在各类矛盾中,处于劣势的,恰好是经济比较贫困的弱势群体,因此,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才能发挥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全面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新形势下,我们应着眼于提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能,在加强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按照“硬件要硬、软件不软”的要求,狠抓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强化运行机制,实现四个方面的规范化:1.组织机构规范化。认真构建和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体系、人员组成以及内部机构设置等建设,使之真正体现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特色。2.业务工作规范化。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承办业务,开展工作,这是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尽快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转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规章制度,使之程序规范、高效运转。3.中心管理规范化。制定完善业务承办、岗位责任、考核评比、监督制约、档案管理以及奖惩等制度和措施。4.设施装备规范化。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手段等硬件建设,并不断予以改善。

二、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1.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场无私奉献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心里装着群众,急当事人所急,真诚实意地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担风险,尽心尽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2.有良好的品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只有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情操,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赖。3.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评判是非的根本标准,是统一各方当事人认识的基础,熟悉掌握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如果不懂现行法律、政策,即使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也不可能正确地做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素质,首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分析形势,讲评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做法,从而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引导他们以满腔热情的工作态度,以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工作。其次,开展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可聘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员授课,认真学习《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培训要力求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四是要加强自学和实践锻炼。综合素质的形成还要靠本人平时不断地积累和培养,因此,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学,除了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外,还要学习了解与法律援助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要结合工作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使自己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之初,首先强调政府的责任非常重要。这是法律援助自身性质使然,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参与这项施惠于弱势群体的新兴事业,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筹措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体系,将更加有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服务职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是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切实保障;它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决策的顺利实施;它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并且是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第二篇: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逐步加深,我区农村和农民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法律援助面临的新课题。

一、当前我区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村和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我区系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省区,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约340万,占人口总数的55.02%,农村贫困人数近26万人。目前,全区区内农民工近50万人,其中来自我区农村的有35.4万人,来自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周边地区及河南、四川、湖南、江苏等的有14.6万人。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饮服务、采矿等行业。每年向区外输出的农民工在40-65人万左右,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新疆以及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外出农民工返乡率在10%-15%之间。以固原市为例,今年初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34354人,占全市输出总人数的12.67%。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的6767人,占返乡总人数的19.7%,主要分布在电子、制鞋、纺织、食品加工、玩具加工等行业;受季节性用工返乡27587人,占返乡总人数80.70%。从受援人的情况来看,我区农村受援人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受援农民工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加工、餐饮服务等工作。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男性多于女性。

(二)涉及农村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类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取消农业税、耕地补偿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行,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区在沿海发达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因企业倒闭大量返乡,纷纷要求租种土地,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并呈快速上升趋势。以青铜峡市为例,2007年前该市每乡镇年受理此类案件在10件左右,2008年迅速上升到20件左右,增幅达到1倍,且这类土地纠纷争议较大,难以协调解决。

2、劳动争议纠纷。2008年,我区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96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多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二是用人单位长时间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缺乏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四是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农民工在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方面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两种,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多,占此类纠纷的70%左右。

4、家庭婚姻纠纷。2008年,全区办理赡养、抚养案件43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其中90%集中在农村。另外,农村中仍有一部分青年尤其是回族青年只是按民间习俗或宗教礼仪举行婚礼,不办理婚姻登记,发生矛盾后,彩礼返还、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等纠纷时常发生,妇女儿童往往成为弱势群体。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农村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增多,许多农村未成年人缺乏父母管教,无心学习,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甚至盗窃、抢劫。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不容忽视。

二、我区开展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建立了纵横交错,遍布区内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区所有乡镇及村委会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区、市两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所有劳务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窗口,在各县、市(区)相继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上海、北京、山东、陕西等12个省区(市)建立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联系,为外出打工的我区农民工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触角实现了全面覆盖。

(二)创新了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组建了全国首家“宁夏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服务团”,组织全区630余名志愿律师深入乡村、工地等,无偿为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实施“一送四抓”工程,即:外出前抓法律培训、外出时送法律“指南”、进城时抓服务保障、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把法律武器交给农民工。同时,与劳动、工会、信访、法院等部门联手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建立了“农民工讨薪快车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零门槛”服务。今年,根据宁夏实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将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等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内,做到了应援尽援。

(四)畅通了法律援助服务通道。在全区推行“农民工绿卡”制度,对持卡人简化案件审批程序快速办理,实行“三优一上”服务,即: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针对涉及农民及农民工的案件普遍缺少证据,不愿诉讼的心理,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2005年至2008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非诉讼方式成功办理了2000余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农民工索回工资及赔偿款额达650余万元,为3000余名农民工维护了合法权益。2009年第一季度,全区涉农已结案件中有52件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占已结非诉案件的75.39%,这种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援助形式得到农村困难群众的欢迎,受援人满意率达到10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和农民工怕“打官司”。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低,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极端方式或依赖于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他们一怕“官官相护”,二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三怕时间耗不起。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石嘴山市的调查数据来看,有70%农民及农民工都不愿意诉讼解决,其中怕伤和气的占25%,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15%,而有60%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

(二)案件难度大,成本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周期长。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周期达1年左右,工伤认定程序则更复杂漫长;二是调查取证难。农民及农民工大多数文化水平低,缺乏保存证据意识,全区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一半没有直接的证据。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中,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当时工作难找,一些农民工在用工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还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导致调查取证困难;三是案件执行难。农村土地、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使受援人往往赢了官司却没办法执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因程序多、时间长,一些案件到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

(三)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区农村和农民工请求法律援助的越来越多,每年增长近20%。2009年,我区将土地纠纷等涉农案件扩大到法律援助事项后,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呈大幅增长趋势。据测算,一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完成日常咨询接待及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经费使用与管理、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员,但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只核定编制62个,有专职律师35名,其中9家机构没有律师,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无专职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兼任,一些社团援助工作站也因无专门人员导致有名无实,作用得不到发挥。

(四)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影响服务质量。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所需费用更多。据测算,我区法律援助平均办案成本为:刑事案件800元、民事案件1000元、行政案件800元。随着社会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办案成本还将不断提高。但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我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现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15家,且预算资金保障较低,多为20000至30000元,多数地方办案补贴只能依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经费,很难满足工作需要。2008年以前,我区办案补贴标准执行的还是2003年提出的每件200至400元标准,实际发放水平仅是应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2009年,我区全面提高了补贴标准,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有效调动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造成法律援助专门人才的流失。同时,各地基本没有宣传和培训经费,无法开展长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另外,《司法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但我区目前还没有农民工工作的专项资金,经费不足造成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五)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较低,服务功能落后。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90%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办公设施普遍陈旧,办公用房拥挤,没有必备的接待咨询工作场所。有些法援机构没有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基本的办公设施,更没有办案交通工具,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所处的楼层较高,无法建设无障碍设施,不利于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前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影响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

(六)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较为繁琐,服务效率不高。我区各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审查、指派时,使用的是司法部及自治区统一的文书表格,有申请表、审批表、援助决定书、告知书、指派通知书、援助协议、委托书、征询意见书、结案报告等10多种,内容多,要求细。而农民及农民工案件往往是群体性案件,动辄几十人前来申请,仅办理相关手续就要耗费大量时间,有时会造成群众的不理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农民及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农村和农民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并把相关内容融入到对农村党员轮训、农民工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劳务市场、企业、建筑工地等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农民工工作站点开展“三个一”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农民工法律咨询活动,面对面宣讲法律知识;每名工作人员联系一名农民工,定期了解其权益保障情况;每季度为农民工至少解决一件维权方面的实事。通过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率,增强农民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二)建立广泛实用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维权合力。一是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协调配合机制;二是与审判机关在案件承办中的对接协调机制,对农村赡养、抚养纠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落实诉讼费用的减免,实现快立、快结;三是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聘请法律援助联络员,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四是进一步完善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通报联席会制度,完善日常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和案件办理。

(三)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对农村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协助受援人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四)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和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对接,并做好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的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处理矛盾纠纷,以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解决农民和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保证农村和农民工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文书表格,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承办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事后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组织强有力的援助力量,保证求援农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组织农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六)争取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保证办公用房和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达到无障碍标准。争取为偏远地区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农村弱势群体及农民工。同时,广泛开辟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

(七)进一步加强基层援助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力度,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通过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入公务员系列,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三是加强志愿者管理工作,引导他们深入农村和农民工中,运用各自优势提供援助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八)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结合“五五”普法,指导有关涉农单位在为新农村和农民工服务中增加法律援助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企业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协调各级新闻媒体,把在农村和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和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三篇: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个大问题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为其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果该公民是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指控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也将为其指定律师提供免费辩护。简单点说,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建立的一种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所需相关费用由政府支付。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复杂,聘请专业人士解决法律问题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不足逐渐成为必要,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如果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不法侵犯,但高昂的律师费使很多经济上比较拮据的公民望而却步。为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宪法基本原则的实现,保障公民不因个体经济状况的差异导致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律援助条列》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国家拨付一定的资金,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我国目前阶段,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完全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受援助的人员的法律服务费用将由政府来买单。

第二个大问题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会为当事人提供下列的帮助:

(1)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获得法律援助(不包括咨询服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当事人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机关对特殊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咨询的问题(重点讲解)

1、什么是法律援助咨询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法律援助中的咨询,其对象是公民,不包括法人;咨询的范围也就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承担咨询任务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看到,法律援助咨询与广义的法律咨询是有区别的。

当前,尤其在基层,在法律咨询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公民的习惯和主流意识,相当多的人群对法律援助工作不够了解,普法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咨询工作不能拘泥于《条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放手大胆工作,这样对普法和自身宣传,对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支持大有好处。

2、法律援助咨询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咨询,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条文,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得好不好无关紧要。因而,很多人对此重视不够。在我们司法行政系统内,也有不少人认为代理一个诉讼案件远比咨询工作有意义。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甚至错误的认识。实际上,每个当事人对法律咨询都是非常重视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及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的正确选择,影响到法律纠纷的解决效果,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咨询工作者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信任程度。法律咨询的关键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重要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如果我们一直停留在前一种认识程度上,那么咨询工作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必然落后于实践,更谈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价值也无法充分体现。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法律咨询工作的意义、作用进行重新探讨和认识。从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搞好法律咨询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是法律咨询的基本作用。这些年来,通过持之以恒的全民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些感性认识,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寻求法律帮助的主动性大大增强,这是一件好事,但同时给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法律的不断增多,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专业化、多样化、系统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法律原则与具体规范间、此法与彼法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之间越来越复杂,一般群众靠零星的、随机的了解法律条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精神,而且随着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对不同法律的关注和理解程度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普法工作的手段、方式、队伍都要趋向多元化,要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重点,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去那种突击式的、阶段性的集中宣传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全方位、持久性、网络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普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越来越凸显,以案说法成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也成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一种法律服务需求。因此,对这种工作,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大力加强。

(2)、做好参谋,指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之间、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之间的磨擦和碰撞不断增多,处于“矛盾凸显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也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少群众包括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对“法律手段”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法律手段是诉讼,或者只有诉讼打官司才叫法律手段,而将咨询、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不认为是法律手段,重视不够。遇到矛盾,动辄动员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

实际上,“法律手段”的本质在于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诉讼只是法律手段的一种,也是最后的选择。诉讼具有成本高、期限长、程序严格的特点,多数群众从心里上并不愿意选择,一些弱势群体更是如此。由于对法律手段理解上的偏差,形成了这样一些问题: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但盲目相信诉讼手段。遇到问题是盲目诉讼,对诉讼结果期望值很高,但如果诉讼结果与自己的预望相去甚远,则心里落差非常大,转而怀疑、埋怨法官、埋怨地方党委政府,有的重新走上了漫漫的信访路。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知道诉讼费是费力、要花钱,不愿诉讼,但又不了解其他途径,只能不断找信访,导致信访工作量不断加大。而很多法律问题是信访部门依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加之信访部门缺少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咨询不到位,导致一些当事人贻误了仲裁或诉讼的最佳时机和时效,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其中一些人又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怀疑信访部门官官相护,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上现象,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法律咨询工作的缺位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基层农村法律咨询工作缺位造成的。假如每个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到能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指导,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预期,综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纠纷,自觉克制过激情绪和不当行为,相信大多数民事纠纷都会及时在早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矛盾激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不仅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良好愿望,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美好蓝图中的一个场景。所以,法律咨询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入口和首要环节,其社会作用不可低估。

(3)、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资源的社会效益。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起步较晚,尤其是基层大多法律服务人员少、素质差、经费不足,这种状况,与群众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形成了很大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如何利用好现有的人力物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咨询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尽量降低个案的办案成本,尽量选择低成本的咨询、代书、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那些通过咨询指导,当事人有能力自己办理的事务,尽量指导当事人自己去办理,法律援助律师重点为当事人把好咨询关。这样,节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为更多其他当事人服务。实际上,一些当事人通过几次循序渐进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办好法律事务,对其自己也是一个学习和锻炼,是一件好事,这种方式应当推广。

4、沟通政府和群众,了解、反映社情民意,理顺党群干群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群众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工作中,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事例仍屡有发生,导致群众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恐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长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们近年的法律咨询实践来看,搞好法律咨询工作,将法律交给群众,通过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不仅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且可以矫正、抵制一些公务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纠正一些群众对法律政策及政府的模糊、错误认识,使其对党和政府增加信心,增进理解,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法律咨询窗口接触群众的广泛性,为政府了解、分析不同时期的社情民意、矛盾纠纷特点,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提供了便利。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登门、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无须提出专门的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都设有专人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另外,还开通了 12348 法律咨询电话,拨打电话是一种方便的咨询方式;如果登门咨询或拨打电话都不方便的话,还可以书信方式提出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也将以书信方式为其提供专业解答。

如果当事人想获得咨询以外的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具体来说:

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b.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例如索要工资。

c.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

(3)不提供完整的材料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

相关材料是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如果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4)经济困难证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衡量尺度是客观的,被称为经济困难标准。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需求的变化等因素而适时调整。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设区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它社会救济证明等。

如果申请人没有这些证明,就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申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该证明表必须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意见。

我区现在的做法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必须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意见。

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主要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

(5)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江苏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如果申请人想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需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以下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010年江苏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增加了六项,分别是: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由上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与公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事项。

为什么要了解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为现在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不是只要你经济困难,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一要经济困难,二要申请的事项属于援助的范围。(顾世俊案件)

刑事法律援助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

(6)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吗?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关人员会为申请人作书面记录。我们建议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这样有助于申请人快速、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援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而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刑事法律援助(视情况讲解)

1.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和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司法机关指定辩护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司法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公民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吗?

处于不同地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不同: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提出申请;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他们可能不能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这时候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5.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如果您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就必须为您指定辩护人,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是您的基本权利。

第二类是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

(五)申请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视情况讲解)

1.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a.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b.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检举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c.免费获得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援助服务;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

①缓交、减免诉讼费

如果申请人在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后,又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申请人败诉的,可以享受减交诉讼费用的待遇(减交比例不低于30%)。如果申请人是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其他收入的人,申请人可以免交诉讼费。

②缓交、免交劳动仲裁费

申请人可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缓交仲裁费。如果申请人胜诉,仲裁费由对方承担;如果申请人败诉,依照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而申请人交纳该笔费用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减免。

③缓交、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如果申请人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以缓交鉴定费。待案件审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将给予申请人减免相关费用的待遇。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可以缓交相关费用。判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的行为,可能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可以要求申请先予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拒绝辩护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申请人的义务

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b.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六)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被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三个大问题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等从业素质。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相互探讨。

乡镇司法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广泛学习。法律援助工作面对的是各行各业的基层群众,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所以,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解答好每一个法律咨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分秒必争、广采博收抓紧一切机会搞好学习,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绝不能有任何自满情绪,否则,就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局里面每两周都要进行业务和政治学习,以前没有司法所长参见,从现在起以后每次的学习可以安排所长也参加局里面的学习。以后局机关争取每年对全区司法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

关于学习的重点我认为还是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打铁先要自身硬。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司法所长在下面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面的,不管是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哪个方面都要用到法律,都需要你了解相关法律,有时候甚至要相当的有研究才行。只有自己对于法律有了相当的了解和钻研,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如果不学习光靠吃老本,结果是必然被淘汰、被别人笑话。举个例子来说,以前的劳动法规定,发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只有60天的期限,但是现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一年(分别参见劳动法第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果不知道这点,还是用老黄历来办事,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说到这里,最起码你要把《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要熟悉。

二要提高政治觉悟。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工作实践中也必须紧跟国家政治形势,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这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基本的政治要求。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群体中,有部分同志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不是领导,干的是普普通通的业务工作,只要学好法律,办好案件就行了,犯不了什么政治错误,因而对政治总不敢兴趣。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这样做,久而久之,在自觉不自觉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就是,思想上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降低,政治责任感、大局意识淡化,在业务工作中,偏离政治原则和方向,变成事务主义者。如:我们有的法律工作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研究不够,不注意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与国外的区别,看到一些社会问题,不进行认真的分析思考,而盲目崇尚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当事人一样,随意发表一些违背党的政治原则的言论,在咨询、代理工作中,为了某些当事人的利益,鼓动当事人群访、闹访。解答问题时不注意研究政策,不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尤其面对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随心所欲解答,要么鼓励当事人与政府对着干,要么怕麻烦、怕困难,不愿尽力为其想办法,而以“民不与官斗”之类的理由搪塞。这些现象,都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悖,都是不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发展下去是危险的。因此,强调讲政治不是老生常谈、无的放矢,而是非常有必要。

三是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倡“三心”服务。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弱势群体,很多人不但经济困难,而且往往文化程度低,有些人还有肢体、智力方面的残疾,如行动不便、语言障碍等,所以,这些人沟通起来相对正常人费时费力,社会上不少人对他们抱有歧视的态度。作为专门为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注意改进工作作风,让其充分感受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在法律援助接待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爱心、耐心和诚心服务。首先要有爱心,要面向对待父母兄弟姐妹那样热情接待他们,端一杯茶,让个座,问一声好,行动不便的搀扶一把,这样使其打消自卑心理,增强对我们的信任感,愿意与我们交流。其次要有耐心。由于文化程度低,不少当事人陈述情况逻辑性差,前后颠倒,重复罗嗦等现象很常见,因此,我们不能怕麻烦,要耐下心来注意听取他们的陈述,必要时采取引导提问方式帮助其陈述情况,绝不能冷言冷语,随意打断其谈话,否则又可能听得一知半解。最后,要诚心为其服务。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而且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比其他人群难度更大,更加复杂,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常怀政治责任感和公益心,克服名利思想,与收费案件同样对待,同样尽责,设身处地地为其解决问题,防止敷衍塞责,被动应付。不能说我给你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帮你省掉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解决了你这么大地难题,你没有任何表示,从而对人家刁难、敷衍、推诿,千万不能有这样的想法。因为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帮助,本来就是我们的份内之事。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科普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村居、企业、单位,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我们司法所长每次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是很好的宣传法律援助的时机,事情处理完之后可以让当事人帮着发放十张法律援助宣传卡片,即“1+10”宣传法)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可以宣传栏、乡土宣传队、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赶集日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同时,由乡司法所联系专业的援助律师定期对各村的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培训,发挥联络员身兼调解员的优势,告知调解外尚有法律援助途径,通过受援人口口相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五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可以将每个村的民调主任发展为法律援助联络员,这样构成区中心、乡镇司法所、村联络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同时明确分工: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及简易程序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代理,开展诉讼外调解与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村法律援助联络点负责对发现的纠纷苗头及时与乡调委会沟通,并进行诉讼外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负责保全相关证据,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引导其走法律维权途径,及时高效排解社会矛盾纠纷。

另外,还可以加强对低保、重点优抚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排查。与镇民政科、社会保障所联系,摸清并掌握辖区内低保家庭、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人员情况,为今后此类特殊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服务。

六要讲求实效,灵活处理,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当前党对政法工作的一项原则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的一项科学决策。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规定、执行都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的原则、精神与司法实践之间、与社会的现实状况之间又难免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种渐进式发展的道路,在当前仍然存在着新旧体制之间、人治与法治之间、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原则精神出发,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向与途径,又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不能死扣教条,机械执法。例如,一些民事赔偿纠纷,经过当事人的亲属或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前来咨询,准备诉讼。我们经过研究,对照法律规定,调解的数额及项目比法律规定低,有的还差距很大,但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显然很差,就目前承诺的赔偿数额也是要亲朋好友东挪西借才能实现。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慎重对待,尽量替当事人分析利弊,避免诉讼,接受调解,防止将来判决打白条,造成新的矛盾。有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工作程序不当,做法比较简单粗糙,引发群众意见,但从实体法来分析,处理结果却是基本合理的。一些当事人准备诉讼,前来咨询。这种情况,如果提起诉讼,对保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意义不大,进而有可能加剧干群之间的矛盾,也给基层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我们应当劝说当事人放弃诉讼。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处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是,由于不懂法而违了法,侵害了群众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事后已经认识到,又怕当事人漫天要价,不愿公开认错,这种情况为律师参与调解留下了很好的空间。如果能掌握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咨询的同时,最好做一些延伸服务工作,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动员当事人积极尝试调解,而不能轻易选择诉讼。其实,有些强势主体,如机关、企业领导是愿意接受这种方式的。如果选择诉讼,对方很可能为了顾“面子”,千方百计设臵障碍,增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拖延期限等,对法律援助对象来讲,这是不愿看到的一种结局。

七要加强领导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前所述,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大有文章可做,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就尤为必要。所长要对此项工作足够的重视,将其纳入工作视野,经常关心指导、过问研究,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篇:三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理县司法局三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知晓程度。我局主要做了以下三点工作宣传法律援助。

一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在全县81个行政村建立完善村级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使困难群众在有法律需求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努力实现哪里有贫困弱势群体,哪里就有法律援助。

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成立法律援助服务团,积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下农村、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助残扶残、职工工伤帮扶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并为特殊困难人员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三是强化法律援助能力建设。运用多媒体等科技手段开展对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培训,对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及咨询录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调查取证的经验技巧、法律援助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培训,着力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

第五篇: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乡镇工作?(推荐)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乡镇工作?

2012-06-15 08:10来源:半月谈网

乡镇政权位于我国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乡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在经济建设的最前沿、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面临的形势与局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做好乡镇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难题与挑战。

当前多数乡镇干部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就是“芝麻大的官儿,巴掌大的权力,无限大的责任”。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乡镇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上级部门的行政命令、工作任务、考核指标最终都要层层下压落到乡镇头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司法、招商、交通、税收等多项任务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之外,诸如计生、维稳、安全、信访等名目繁多的“一票否决制”和“第一责任书”更是常常让乡镇干部叫苦不迭。“属地管理”下的权责不对称成为影响乡镇工作的一大难题。

当前许多乡镇领导都时常觉得“缺钱”。随着集资提留的终止和农业税费的取消,乡镇一级的财政顿时陷入困境、入不敷出。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却一刻也离不开资金支持,无论是迁村并点还是建厂办园,无论是筑桥铺路还是盖楼建校,无论是公共服务还是公益事业,离开了资金都将是空谈。单纯依靠上级财政拨付,维持机关运转尚且困难,更别谈产业机构调整了。许多乡镇领导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先想办法“化缘”。由此也导致了乡镇政府负债严重,乡镇干部垫款普遍、工资福利长期拖欠等衍生问题。

为治理乡镇政府超编严重、机构臃肿等问题,各地近几年来一直实行减员增效、只出不进的政策;由于乡镇条件艰苦,待遇低下,许多新考录的公务员都想方设法调走,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干部队伍结构失衡、人员老化、青黄不接、断层严重。由于一些素质不高、视野不宽、思路不新、能力不强的同志长期占据领导位置,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懈怠思想,缺乏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慵懒散漫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使得年轻干部无法脱颖而出、干事创业,更贻误了发展良机,造成了工作被动。

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和土地流转的深化,村民自治的推广和民主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对村集体的依附意识不断淡化,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微妙。乡镇干部如果不能在工作方法,发展思路、服务意识等方面转变角色、与时俱进,依旧沿用原有的方式与理念,当遇到征地、拆迁、计生、选举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时,就很容易将冲突和矛盾激化,使得干群关系骤然紧张,甚至诱发一些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乡镇政权的强与弱,乡镇干部的能与慵,乡镇工作的好与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要破解乡镇工作出现和存在的困境与难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理顺权责关系。乡镇工作是农村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乡镇工作,必要要敢于改革、舍得投入。针对当前乡镇存在的权责失衡问题,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对乡镇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理顺:要么收权收责,要么放权放利,对乡镇政权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不断细化和明确,破除单纯以“属地管理”等单一方式把利益全部收归上级、把责任无限下放乡镇的的不合理做法。

二是积极开源节流。针对当前乡镇政权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债务沉重的问题,乡镇领导一方面要积极与上级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财政拨付和转移支付力度;对辖区内企业、商户、经营单位的税费按时足额收缴;通过招商引资、村企共建、土地置换、金融支持等方

式用活资金。另一方面要提高乡镇政府的机关效能,引导广大乡镇干部树立勤俭节约、高效务实的节流意识,坚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

三是用活用好人才。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治国之道,务在举贤。改进乡镇工作拖沓散漫的面貌,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措施大量引进吸纳素质高、能力强、思路新的年轻干部,包括选调生、公务员、大学生村官等;另一方面要不拘一格用人才,敢为事业用人才,大胆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积极为年轻干部搭建成长成才的梯子,让他们干事有机会,创业有舞台,从而激发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活力。

四是转变工作理念。乡镇领导要引导广大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从以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向以服务为本的工作模式转变,树立“没有不合格的群众,只有不合格的干部”的理念,经常走出机关、走下案头、走进乡村,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察民情、知民忧、解民困、暖民心,真正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儿里。(山东寿光 桑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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