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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7-57506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3 08:4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

1.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3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

2.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10天或行驶1000公里。

3. 汽车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0公里。

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

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配件的订购时间)。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

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一天。

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

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题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己负责。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第二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

1.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3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

2.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10天或行驶1000公里。

3. 汽车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0公里。

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

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配件的订购时间)。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一天。

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车配件,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题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己负责。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

2015-01-01

第三篇:汽车维修制度

汽车维修制度

1、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6、(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7、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8、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10、(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1、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12、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13、(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14、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15、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16、(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7、第二章经营许可

18、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9、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20、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21、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四篇:汽车维修制度

*****维修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维修厂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维修厂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二、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三、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四、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五、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六、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10cm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七、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维修厂

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一、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二、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三、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四、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五、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六、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维修厂 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二、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三、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四、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五、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六、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维修厂 轮胎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二、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三、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上护罩,方可启动。

四、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五、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维修厂 质量管理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维修厂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维修厂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维修厂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维修厂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维修厂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维修厂

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优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济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作处理。

第五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度(推荐)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问题的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维修质量问题是指汽车维修后,车辆维修部分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或者影响安全、或者维修质量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汽车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为100日或者20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在承诺保质有效期内,汽车维修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回厂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维修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维修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维修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款。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其它修理厂维修,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要求原修理厂负责支付全部费用,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汽车维修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维修维修应

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由维修企业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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