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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071213102420_2_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7-80916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4 00:0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18620071213102420_2_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价字[2008]166号签发人:吴健林

海口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供排水管理处:

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1419号)等有关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海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批准同意,现就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各类用水户(含自备井)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0.80元/吨;其它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10元/吨。

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三、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市政府给予0.20元/吨的补贴。

四、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污水处理价格通知

资源局、市物价检查所、市排水收费所、海口水务集团公司、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海南松海联合供水公司、海口

市琼山自来水总公司

海口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2008年11月12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发言

关于xx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你们好

我叫xxx,今天作为县人大代表身份参加听证会,深感荣幸!下面就发改局提出的三个污水处理费拟调方案中,我表示基本赞同方案一,理由是:

一、这次拟调方案既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又能够补偿污水处理企业的资金需求,也是符合我县“山水家园、童话世界”的小县旅游名城建设需要。还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 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xx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着以水养水、办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服务人民生活的目的,本人表示同意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很有必要。我们xx最早的供水基本上是建立在福利型供水基础上,原来的水价只包括了水的处理价格,而没有包括水资源的价格、污水处理的价格以及整个水生态的代价。所以,你付费用水后的排水而造成水污染也理所当然要付费。

三、县发改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听证会准备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充分体现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县发改局通过对污水处理成本的测算时,也充分考虑企业、单位、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周边县市的标准,可以说这个拟调方案是比较全面的、具有可行性的。

四、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的支出增加有限。如果按居民每吨收取污水处理费0.35元计算,居民按一户家庭平均每月使用15吨自来水的用量,每月将污水处理单项支出5.25元。所以这一调整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影响较大的是用水大户及企业、餐饮、酒店业,虽然会增加部分成本,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这些行业节约用水及中水等二次水源的综合利用。

建议:

一、在成本核算中、请发改部门进一步核算,不要遗漏和附加各种因素,如消防、农业用水、公共场所、低保户、水管漏水、损耗率、污水处理厂中折旧部分等不能纳入用水总量统计中,同时,环保处置企业污水排放罚款、企业自行备水等的污水处理费等都要纳入收入中核算。(不处罚、不征收是部门的责任,不能由居民买单)

二、根据xx群众现有收入水平、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和参照周边县市的标准,建议适当调低幅度。(我个人意见,居民的污水收费标准与景宁不要相差太多30,企业收费标准不要高于丽水)

三、污水处理是社会公益事业,(作为用水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两个责任),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这一公益事业投入的终结。政府在这方面还要继续进行公益性投入,xx污水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污水没进入管道而直接流入内河,臭气冲天,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所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污水排放、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污水处理费,确保全额用于污水处理事业,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加大管网(污水管网、给水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四、希望发改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避免各种趁机搭车涨价、乱涨价的行为发生,影响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采取切实措施调控市场物价,抑制市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五、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不应“一刀切”,企业污水处理费调价要与国家的环保政策统筹考虑,工商企业应按污染程度分类收费,水重污染行业(包括使用自备水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就要加价,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提高这些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无可非议的。对将污水直接向河、湖、沟及渗水井排放的,不仅要加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且还要严肃处理和交纳罚金。希望县环保局会同经贸局能对我县的企业、用户进行重污染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污水处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挖掘生产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实现污水处理事业的良性发展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建设美丽的“山水家园,童话世界”旅游名城提供水环境的保障。

七、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优抚措施,认真落实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优抚措施,妥善处理好因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对特困群体生活的影响。(定量4吨)

八、要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污水治理力度,让市民知道为什么要收费、怎么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对促进和保护环境有什么意义。

最后,希望发改局在听证会后要认真研究吸纳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我县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方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三篇:成都市新都区物价局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调整申请方...

成都市新都区物价局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调整申请方

案听证会

一、污水处理费拟调整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新都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含学校、幼儿园、部队、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公园、游乐园;非营利性医院)按用水量每吨由原0.15元调整为0.35元。

2、工业用水(含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按用水量每吨由原0.30元调整为0.65元。

3、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含商业、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仓储;旅游;影剧院;餐饮业;宾馆饭店;招待所;美发;游泳池;写字楼;营利性医院;建筑业)按用水量每吨由原0.30元调整为1.00元。

4、特种行业用水(含娱乐业;浴室、浴足、美容;茶楼;烟草加工;纯净水厂、饮料业、酒厂;洗车场)按用水量每吨由原0.30元调整为1.30元。

二、区自来水公司、新繁久源供水公司、大丰自来水厂自来水价格拟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含公立学校、幼儿园;部队的办公及生活用水;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每立方米由1.30元调整为1.35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含非营利性医院的办公及医疗用水;公园、游乐园绿化及办公用水;改制及民办学校;企业及民办幼儿园)用水每立方米由1.66元调整为1.90元。

3、工业用水(含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仍执行每立方米1.77元不变。

4、商业、服务业、基建(含餐饮业;宾馆饭店;商业;物资企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旅游;影剧院;招待所;美发;游泳池;写字楼;营利性医院;建筑业;金融保险)用水每立方米由2.22元调整为3.00元。

5、特种行业(含娱乐业;浴室、浴足、美容;茶楼;烟草加工;纯净水厂用水、饮料业、酒厂、洗车场)用水每立方米由2.22元调整为4.00元。

三、各镇自来水厂(万安、新民、马家、竹友、龙桥、利济、清流、斑竹园、军屯、泰兴、木兰水厂)自来水价格拟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含公立学校、幼儿园;部队、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每立米由1.15元调整为1.35元。

2、工业用水(含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每立方米由1.35元调整为1.77元。

3、其它用水(含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业、基建、特种行业等)每立方米由1.35调整为1.90元。

4、鉴于石板滩水厂的特殊情况,其自来水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混合用水用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应分表计量,凡未分表计量的用户,水价按分类就高水价标准执行。

五、对低保对象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全区范围内的在册低保户凭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相关证明,由代收单位和供水企业以每户每月按调价额度的50%予以减免。

六、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建议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

收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4】2414

各省辖市、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精神,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得以有效运行,开工率、处理率显著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建成并正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出安排,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进行核定,力争使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为污水处理产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各省辖市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同时速将文件转发所属各县(市),并督促执行。

五、加强沟通服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联系,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及时反映问题的同时,积极协助代征单位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0]95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8-27 穗价[2010]9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

1.3‰计征调整为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由0.45‰计征调整为按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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