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警队年绩效考核自查报告
法警大队2011年绩效考核自查报告
2011年年初至今,XX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省院法警总队、市中院法警支队的指导帮助下,在院党组的认真领导关心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院工作大局,把服务审判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11月30中院法警支队对我院法警大队进行了绩效考核,现对法警队2011年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自我检查。
一、队伍建设方面
(一)以岗位练大兵活动为中心,注重干警体能、技能培养。
岗位大练兵工作是法警队2011年的中心工作。依照省市两级法院关于开展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的通知要求,我院自2011年2月起开展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注重对干警体能素质和各项专业技能的培养,坚持集中封闭训练和平时训练相结合,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结合,确保训练时间、内容、人员、效果的全面落实。2011年8月18日至8月25日,XX法院法警大队组织全队干警到XX进行为期七天的集中封闭训练,由专业教员对XX法院法警大队干警进行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发面的训练指导,通过扎实的训练,巩固了平时训练成果,切实提高
了整体战斗力和各项专业技能。2011年11月14日下午郑州法警支队岗位大练兵成果汇报工作在郑州中院举行。我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法警大队的二十多名干警参加了此次成果汇报工作。在此次成果汇报表演活动中我院法警大队表演了擒敌拳,并参加了礼宾兵、警卫等工作,出色完成了此次岗位练兵活动的汇报工作,充分展现了我院法警大队良好的精神面貌,受到与会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建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警队规范化建设。为促进法警队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服务法院的审判事业,法警队十分注重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1、涉诉缠访应急机制。涉诉缠访应急机制的落实,增强了法警队处臵突发事件的速度和能力,使突发事件的危害降至最低,维护了审判事业的安全稳定。
2、枪库24小时值班制度。为确保枪弹库的安全,法警队采取了枪库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都安排有专人对枪库进行24小时的全方位值守,确保安全无事故。
3、队领导带班制度。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法警队实行队领导带班制度。由队长、政委、副队长轮流带班,每人负责一周并且法定节假日由带班领导值枪库夜班。这一制度,促进了法警队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了队领导与干警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利于警队领导对全队工作的掌握和了解。
4、上下班签到制度。为促进警队的规范化管理,严守工作纪律,法警队还实施了上下班签到制度,和外出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变改了以往部分同志组织纪律涣散的问题,加强了全队干警的组织纪律意识,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重视作风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在建党90周年之际,法警队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开展了“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法院干警联系基层活动” 组织干警到西柏坡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群众观念,增进了群众感情,使人民群众至上,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深入到每位干警心中。通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使我队干警学习了革命前辈求真理、不怕牺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关荣传统和革命精神,增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使全体干警从内心深处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通过 “法院干警联系基层活动”,使我队干警切实深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社会的和谐安定贡献了一份力量。这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了全队干警的党性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职责任务方面
(一)做好值庭押解工作。
值庭、押解工作是法警队日常工作的中心,截止2011年11月30日,XX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完成刑事值庭974余场次,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1277余人次,处臵突发事件52余起,协助保全、执行36余次,协助拘留24余人次,安全检查28000余人次。且无一安全事故发生。尤其在协助执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干警们不畏艰险、冲在前头,平息了多次冲突,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二)规范押解秩序,维护庭审安全。过去在押解工作中,法警队没有注重警戒隔离工作,每次把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押解回院内后,常有大批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围观,向犯罪嫌疑人递送东西、说话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庭审安全,损害审判秩序的严肃性。为更好地维护庭审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法警大队在2011年的押解工作中更加注重规范押解秩序。在把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押回院内的路上,提前用对讲机通知保安,拉好安全带,做好警戒隔离工作,防止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靠近囚车。这一措施的实施,规范了押解秩序,维护了审判事业的严肃性,更防止了意外事件等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三)重视信访接待引导工作。
为做好院内安保工作以及对信访者的接待引导工作,法警队在院内每座办公大楼均设有值班岗位,这些岗位是接待
信访人员的第一站。如何对信访者进行引导,如何将信访者的怒气降到最低,如何使突发的矛盾纠纷得到最好的解决是每位值班者面临的重要任务。对此法警队对每位干警进行了严格要求,要求每位值班干警做到(1)上班时间必须在岗在位,严禁迟到、早退。(2)说话文明礼貌,严禁推诿扯皮,不作为。树立首问责任制的思想理念和心理准备,耐心、仔细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3)对每位来访者的个人资料严格认真进行登记,问清来访原由,及时与接访领导进行联系,并热情对来访者进行引。对于自己能解决的问题,争取做到息诉停访。(4)对无理取闹者要冷静理智地进行处理,对缠访者要诚恳耐心,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装备设施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和《全省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等级评定标准》等文件的要求,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法警大队不断完善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车两方面,法警大队现配备指挥车一辆,开道车一辆,囚车两辆。办公设施方面,法警队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录音机,每个办公室均配备办公电话并可以正常使用。通讯工具方面,大队主要领导有通讯工具,警队配备对讲机20部,大队领导可以及时与出勤干警取得联系。警用器械完备,有羁押室,羁押区有卫生间,有监控措施,防护措施到位。枪库
“三铁一器”齐全,手续制度完善,有监控设施。设施完善,各类职责、制度等基本上墙。法警队在硬件建设方面完全达到法警工作一级工作单位的标准
四、宣传调研方面。
法警大队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宣传调研工作,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院法警大队共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发表有关法警工作的信息5篇,调研文章1篇。在市级以上报刊、电台发表有关法警工作的信息、调研文章5篇。法警队高度重视岗位练兵工作,经常组织全队干警到省军区警备连,由专业教员对法警大队干警进行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方面的训练指导,河南法制报、河南电视台等媒体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五、工作发展中的瓶颈和困难。
(一)事业编法警无法入衔。法警大队现有法警28名,其中已授警衔法警4名,未授衔事业编法警16名,工人编制法警10名,授衔人员占全队比例较小。未受衔法警因无法入警没有警官证而导致多项工作无法开展,法警应有的各项权利无法实施。切未受衔法警长期工作在一线,担负着值庭、押解协助执行等职责,中午、晚间加班是常有之事,工作辛苦却不能得到作为司法警察应有的岗位津贴,严重影响这些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警队建制不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在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应设立中队,但由于种种困难,我院法警大队至今尚未成立中队,影响了法警队的规范化管理的,给工作的开展到来了不便。
(三)装备方面,车辆配备时间过长,性能老化不符合达标要求;安检设备不齐红外线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仍没配备;制度标牌因院内施工改造未挂墙上。
六、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足。
回顾全年的工作,我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是队伍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法警队将总结经验教训,更加注重队伍管理,注重加强处臵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处臵突发事件能力,真正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技能出众的法警队伍,为我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绩效考核自查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2013年动物防疫工作绩效管理自查报告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 “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年,今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控制疫病流行、保障畜牧生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以强制免疫注射为重点,以强化督办、完善机制为手段,不断完善“集中免疫,常年补免,整体推进,跟踪督导和规范操作”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全县防疫工作呈现出“防疫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工作格局。现将****年****动物防疫工作和党务工作等,对照县局《2013年****局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畜组„2013‟25号)进行自查总结如下:
一、职能目标(60分)
1、项目工作(3分)。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项目的实施。自查得分3分。
2、动物防疫工作(20分)。依法负责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控物质的组织与供应、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源体系建设的实施,确保了全年猪、牛、羊口蹄疫免疫率100%;猪瘟、蓝耳病免疫 率100%;禽流感鸡、鸭、鹅免疫率100%;鸡新城疫-禽流感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率100%;犬只免疫密度达到100%。畜禽其它疫病常规免疫率达90%以上。五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交叉检查测抗中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均在90%以上。自查得分20分。
3、疫病监测及应急管理工作(20分)。一是扎实做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疫情监测实施方案》,调整了疫情分析评估专家组和疫情监测工作队,每季度召开了一次疫情监测评估会商会,会商结果同时上报给市动物疫控****。二是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监测任务。全年共检测各类动物疫病血清学样品11种,监测样品****份(次),合格数为****份。监测动物疫病抗体平均合格率为**%,其中禽血清****份(次),禽流感抗体合格率为***%,鸡新城疫抗体合格率为***%;猪血清*****份(次),猪瘟抗体合格率为****%;口蹄疫抗体合格率为***%;高致病性蓝耳病抗体合格率为****%;牛、羊血清***份,口蹄疫抗体合格率为*****%。从监测效果来看各项动物免疫抗体合格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全年对30个定点监测点进行流行病学,共调查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肉联厂、散养户等500场(户、次),累计调查各类动物*****头(只、次)。三是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应急预案,做好了演练和应急物资、人员、技术储备工作,及时、规范了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安 排做好了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值守工作。自查得分20分。
4、防疫规范化管理和信息上报(7分)。一是规模场防疫规范化管理。养殖场免疫程序、消毒、无害化处理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等制度健全,各类防疫记录填写规范;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及兽医技术人员配置到位。二是按照规定时间规范报送农业部、省、市要求报送的动物疫情监测、疫情分析评估报告及疫情信息月报、季报、等工作。三是及时报送各种总结、信息,本报送防控工作动态信息****篇(次)。自查得分7分。
5、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5分)。一是县乡均有完备的冷链设施设备,落实专人、专库管理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管理,合理计划、使用疫苗;二是县****疫苗台账和乡镇站疫苗实物账健全、规范,疫苗调运、出入库、使用等记录真实完整、科学规范。三是加强规模场防疫规范化管理,各规模场防疫档案填写规范、记录完整。自查得分5分。
6、专业技术培训(5分)。县级兽医技术人员全员培训,培训率100%;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对乡镇、村基层防疫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率100%。自查得分5分。
职能目标自查合计得分60分。
二、共性目标(33分)
1、党的建设(13分)(1)党风廉政建设(3分)。****全体职工,在支部带领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项规定,落实反腐倡廉“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扎实开展惩防体系建设,夯实反腐倡廉基层基础,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全年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自查得分3分。
(2)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2分)。****领导班子及成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性修养,切实改进作风,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抓紧抓实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自查得分2分。
(3)创先争优活动(3分)。****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大力开展“讲党性、树新风、重实干、促发展”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五比”主题实践活动。扎实推进“五型机关”创建活动、“千名机关干部进基层帮万户”活动、“比学习、谈体会”读书活动、“送温暖、献爱心”挂包帮活动等。抓好“十八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的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庆祝建党92周年系列活动。自查得分3分。
(4)继续抓好基层组织建设(3分)。巩固基层组织建设年成果,建立基层党组织“三分类三升级”活动长效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预决算制。确保工作有实 效、有特色。自查得分3分。
(5)党员队伍建设(1分)。****支部认真做好了党内统计、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工作。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认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自查得分1分。
(6)党建宣传(1分)。建好用好宣传阵地,实现党务公开。自查得分1分。
2、政治建设(12分)
(1)政令畅通(2分)。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行政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自查得分2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分)。扎实巩固平安创建成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年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自查得分2分。
(3)信访工作(2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办理工作,及时办理上级转、交办信件,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工作,****全年无越级进京、赴省、市上访和到县集访事件发生。自查得分2分。
(4)维稳工作(2分)。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坚持不稳定因素排查和研判制度。全年无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群体上访事件发生。自查得分2分。(5)目标绩效管理、督查督办、信息调研工作(2分)。明确信息调研、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绩效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完成上级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及专题督查报告。自查得分2分。
(6)群团工作(1分)。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职能作用发挥好,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学术谈论,为发展畜牧经济服务。自查得分1分。
(7)保密、档案工作(1分)。加强保密工作,做到秘密载体管理规范,全年****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上各类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自查得分1分。
3、其他目标(8分)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联系乡镇、帮扶村工作(2分)。积极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联系乡镇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贫困帮扶措施得当,效果明显。自查得分2分。
(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1分)。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包街责任制,搞好“门前五包”工作,抓好环境卫生清洁化,人居环境优美化等目标的落实。自查得分1分。
(3)统计工作(1分)。畅通统计信息网络,依法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资料,建好统计台帐,数据准确可靠。自查得 分1分。
(4)安全工作(2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全年无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自查得分2分。
(5)计生工作(2分)。本单位职工无违法违规生育行为,完成好计生“三结合”帮扶任务。自查得分2分。
共性目标自查合计得分33分。
三、综合评估(7分)
1、局主要领导评分(3分)。得3分。
2、副局长及党组成员评分(2分)。得2分。
3、股室负责人评分(2分)。得2分。综合评估合计得分7分。
四、加分
2013年2月获得****一等奖,加分0.1分。
《***》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加分0.03分。
总之,一年来我****按照上级要求,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照县局《2013年***畜牧食品局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自查,我****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全年工作目标,合计得分100.13分。
2013年*月*日
第三篇:年终绩效考核自查报告(精选)
山东省青岛第二卫生学校
二0一一年年终绩效考核自查报告
青岛市卫生局:
按照《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精神,我校在青岛市卫生局党委和中共胶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增量,提高质量,注重内涵,实现学校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统一”这一工作主线,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更加注重发挥教育管理效益,更加注重优化师资队伍素质,更加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创建“三好一满意”学校,开创了学校发展新局面。现将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稳步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学校全面推行了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改革和“凡进必考”的进人制度,不断完善以“按需设岗、按岗择人、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和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2011年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参加了青岛市卫生局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考试,择优录用了6名教师,并且签订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目前,学校在职职工聘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11月23日—28日,对在职行政后勤人员和专任教师分类进行了考核,整个考核坚持做到平日考核制度化、考核标准规范化、考核过程程序化、考核结果公开化。依据《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考核结果与个人分配实施了挂钩,并将把考核结果兑现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和2011年各科室、教研室的岗位聘任中,继续执行了校长—中层—职工层递式岗位竞争聘任办法,各职工根据
学校的岗位设置情况、岗位要求和个人的工作能力、考核成绩等,报名参加竞聘了适合的工作岗位。
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分类管理、总量调控和“职责决定岗位、贡献决定利益”的原则,按工作实绩发放,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保证职工基本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首先确定了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体现了岗位工资的差异;其次,将规范补贴的全部和考勤奖等纳入了二次分配,统一搞活,绩效分配,实行了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发放办法,有效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对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考核、法人登记、事业单位保险、人事代理等工作,学校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和上级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
2011年,学校党委把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科学发展观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组织生活、全员政治学习、业余党校培训、举办时事报告会等途径深入学习。通过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等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将力量凝聚到实现学校改革发展的要求上来,增强了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事关学校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召开相应的校长办公会、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等予以研究,领导班子民主团结,富有凝聚力和向心力,深得群众拥护。
学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认真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了党员奉献日—“志愿社区,和谐胶州”义诊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七一”前夕组织了部分党员教师赴胶州市楼子底村为村民免费送医送药活动;积极参加“慈善一日捐”等
活动。
三、严格落实校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当家作主。学校定期进行校务公开,让政务透明,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透明,真正体现教职员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2011年,学校对科室开支、定额消耗、学校的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及时进行校务公开,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去年年终目标考核。
四、行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文件要求和各项会议精神,实施了“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教研室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态势。严格落实学费清单制度和大额物资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制、学校服务设施面向社会公开竞标承包制。严格落实了助学金管理制度,2011年,共为1441人发放助 学金1080750元,共为125人减免学费312500元。加强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教师教风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完善了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协调解决学生反映的实际问题,学生的满意度较去年有了一定提高,行风建设有了新进步。
五、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促进了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健康校园建设
学校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丰富新内涵,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发展。2011年,开展了“三好一满意”活动、“志愿社区、和谐胶州”进社区义诊、送医下乡活动、职工羽毛球比赛、“红歌传唱”合唱比赛等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爱心助学活动、“手拉手”结对子帮助贫困小学工程、清明节扫墓等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美育、创业、竞争意识以及公民道德等多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这不仅提高了广大师生文明素质和行业整体文明程度,而且营造了迎接奥
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良好环境。
大力加强了校园文化建设。巩固完善了“真情寓教”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创建工作。一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管理服务好。二是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做到教学质量好。三是大力弘扬高尚师德,严肃教学纪律,努力做到师德好。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普法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建立师德师风电子考评档案,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师德。四是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做到师生满意。同时学校还加大宣传展示力度,营造了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同时,以优化校园文化氛围为抓手,净化美化了校园环境,设置了校园文化标识牌,力求使学校的每一棵花草、每一面墙壁都成为校园文化的实施者,使学生的知情意行符合校园文化的传播点,促进了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
有计划开展了师生普法教育活动,加大学校法制宣传力度。学校针对学生群体现状,相继推出了“法制宣传月”主题教育,“法律知识进课堂”普法品牌创建活动。通过邀请共建单位到校举行法制讲座、师生普法考试、法制宣传上街进社区、法制主题班会等形式,造就良好的校园秩序,推进平安校园、健康校园建设,保证了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年共有师生3200余人次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全年无一例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2011年,我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狠抓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绩效考核目标也已顺利完成。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深化改革,加快学校发展,为振兴青岛市的卫生教育事业,谱写出灿烂的篇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四篇:法警队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
一
司法警察执勤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睢县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
第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第六条 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
第七条 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立外部联系制度。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一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49(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 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
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
(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提押与还押、看管
(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
51(二)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
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
第十三条 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节 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应按照《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能够用于枪决和注射执行所需的固定刑场,刑场内应设立除执行人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允许靠近的警戒线;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指
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担负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 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 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
第四节 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55 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 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 56 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健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第三十条 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督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监督机制,保障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睢县人民法院领导全院司法警察的督察工 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司法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院长负责。司法警察部门和院监察室应成立专门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各项督查。
第三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重大警务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值庭、民商事案件执行及各种妨害诉讼行为的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八)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九)法警部门警备情况。
第四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的意见。
第五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法警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司法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八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应作出决定,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司法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警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司法警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法警队职责
法警队工作职责
1、负责院机关及与本院有关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审判法庭值勤工作。
序。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案件。
4、拘留、押解、看管人犯。
5、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审判秩
6、做好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
7、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8、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法警队工作划分
队长包泉:主持法警队全面工作;
副队长张彦虎:协助大队长负责法警值庭,法院安全保卫 工作,协助执行部门强制执行,乌吉斯古楞:
法警乌吉斯古楞: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乌力吉达来: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白乙拉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钢苏和:司机。法警钢胡亚嘎:司机。
法警额日和: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阿其拉图: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额尔敦花: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吕娅楠: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内勤李强:内勤工作及装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