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辩证推理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及应对
一、引言
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对法官来说,它是法官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法官实施法律推理是一种应受法律规制或调整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法官运用法律推理办案旨在为司法裁判提供正当理由,增强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以为法律问题提供健全的、经过充分论证的答案,使得解决纠纷机制摆脱主观任意和偶然随意的弊端。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因而它是法治生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从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内容来说,它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辩证法律推理。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是在缺乏确定无疑的法律前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推理。①辩证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
在对案件的处理中,如果该案的事实简单,所适用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只要运用形式推理从法律规定中找出大前提,便能对该案作出裁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极有可能面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在这些疑难案件里,有的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依据,有的虽然可以找得到,但规定之间互相矛盾,或得出的结果极为不公平,这时法官仅运用形式推理无法得出裁判结果,就需要运用辩证推理来进行价值判断。
二、运用辩证推理的情形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官需要进行辩证推理:
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清,而且这种含糊不清不是文字上的含糊不清。文字上的含糊不清一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技术予以解决,而法律规定本身不清,系立法者有意应用立法技术造成的,在法学上称为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不确定概念是指内涵不确定,而且外延比较开放的法律概念。如民法上规定的合理、不合理、公平、显失公平、善意、恶意、重大过失等,在刑法上规定的“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其他相似情形”等。这些概念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须由法官评价地加以补充,使其具体化。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一般条款仅仅为办案法官指明了一个前进的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法官到底可以走多远,则让法官自己去判断。②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适用中,法官所做的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作字面解释,还要根据立法目的作出价值判断。
2、法律规定有漏洞,致使法官无法从法律条文中得出具体的处理结论。在法治理想的蓝图中,无论现实生活中出现何种情况,法律规则总会为法官提供一个可以作为大前提的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现实的实践和司法的历史告诉我们,这种理想从未能真正的实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出现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它有可能是本应作出法律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加以规定;也可能是后来出现了新的情况,出现了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但法律还未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作出规定,如是否认可“安乐死”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而拒绝裁判,同时解决纠纷的紧迫性不允许法官等到立法机关在完善法制之后再来审理案件,法官必须运用辩证推理进行论证,以期得出能获得广泛赞同的结论。
3、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在对案件的处理中,既可以适用此规定,又可以适用彼规定,法官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这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法律规定“打架”现象,它给审判带来了困惑。如果冲突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位阶的差别,则可依据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的标准进行取舍,如果两者的位阶相同,则需要法官运用辩证推理的手法进行价值判断,决定具体适用哪一条规定。
4、合法与合理之间存在矛盾。如果适用法律规定将带来极不公正的结果,法官必须运用辩证推理排除不合理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有时不能穷尽现实生活的种种情况,导致适用法律规定将出现不合理结果的发生。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冲实时,如何协调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关系,这是不同国家审判机关在不同时期所面对的一个共性问题。③如1882年美国纽约州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在该案中,甲是乙所立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甲为了阻止乙改变遗嘱,将乙杀害。由于当时纽约州的法律并未禁止甲根据遗嘱获得此财产,所以法院在决定是否应当保留甲的继承权问题上十分为难,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根据此遗嘱赋予杀人犯以继承权将违背正义和常识。此案中,法官最后运用了辩证推理,根据“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行为而获利”这一原则,排除了适用导致极不公正结果发生的法律条文。④
三、运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在疑难案件审理时,法官如果找不到相关规则适用于本案,或者说适用已有的规则将会导致极端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往往要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确立和建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从而形成新的法律理由,克服法的普遍适用性和个案的具体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1、通过探求法的精神来进行辩证推理,以指导裁判前进的方向。法是实现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目标的工具。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法律时为实现秩序和正义,需确立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立法者往往要在所立法律总则和相关草案中加以说明其立法目的。法的精神又可以分为法条精神和法典精神。法条精神是指适用于具体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的精神。法典精神不同于法条精神,因为具体法条具有时代局限性,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造成不正义,但“法典精神是整部法典的整体目的和理想,是法典的正义和理性所在,且不会因时代的变化而变化”。⑤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必须不得违背法的精神,否则就会造成“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的现象。这种法的精神可以帮助审理疑难案件的法官走出困境,指导法官进行推理活动,从而得出正确符合理性的结果。例如在前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该纽约州遗嘱法的精神和目的在于财产公正而有序的转移,而帕尔玛的犯罪行为与此法典的精神相违背,因而其无法通过适用该法律获得继承权。
2、通过衡平原则进行辩证推理,以克服法律僵化。衡平原则是指在具体案件处理当中,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则,但如果将该规定直接适用于案件,将造成显失公平或明显悖于法理和社会道德情理,法官此时通过拒绝适用或回避、淡化等衡平手段,克服现有法律的缺点和不足,以求个案公正的原则。衡平原则表明,当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有时过严或不适当时,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复杂以致立法机关不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的结果作出详细规定时,法院运用衡平原则加以处理是必要的。以衡平原则作为辩证推理的指导原则,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正当的权利救济,这也是人类理智的要求。
3、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辩证推理,以克服形式推理的困难。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国家政策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例如我国宪法中明确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种法律政策对法律推理显然具有指导意义。
国家政策具有灵活性特点,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社会适应性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因而能起到补救成文法天然不足的作用,法官在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时可以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辩证推理。如我国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法院一般首先要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问题,这是保持社会稳定这一国家政策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4、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辩证推理,使法律推理走出不义的困境。法律推理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也不是纯粹的技术操作过程,而是以一定法律制度为基础和环境,以维护一定法律秩序为目的社会活动。因此,法律推理的标准要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根本价值,是法律的最高理想。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无相关规则适用时,可根据这一原则来判断法律和事实问题,从而使法律推理走出不义的困境。在特定的情况下,为实现正义的辩证推理不应当被视为对立法权的越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了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该案是运用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辩证推理的典范。其案情为:甲受雇为乙拆除厂房,后厂房大梁中间折断,甲受伤感染,经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起诉乙,要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而乙则辩称:死者与其签订招工登记表时,同意“工伤概不负责”的招工条件。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无法从合同协议规定而演绎式地推出结论。最后,法院不得不诉诸于社会公平与正义,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⑥在该案中,超出了法律形式逻辑推理的范围,而是运用公平和正义进行了辩证推理,从而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的认可。
四、辩证推理的一般操作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法官在实行辩证推理的过程中,大致可以按下面所述程序进行操作,以得出符合理性的、能被社会接受的结论。
1、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官从头脑里初步得出可以适用的模糊大前提。一般来说,法官裁判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是从前提规则推出所要作的判决结论。但是实际上,法官作出判断的过程,一般是通过预感得出一个模糊的结论,然后从这一模糊结论出发,试图找到可以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不同以及事物的评判标准多元化,因而同一案件会因不同的合理性标准得出两个以上都认为是合理的结论,由此逆推所得到的大前提也会出现多元化,对所得出的多个大前提是否符合正义,将由法官作出进一步的价值判断。
2、对模糊结论得出的大前提,再运用辩证推理方法进一步确定。首先,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和衡平原则来进行初步检验,其目标在于使辩证推理大前提符合理性。其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原则和法理来判断推理前提和理由的合法性,其目标在于使推理和论证的理由更为具体化和确定化,满足辩证推理的的正义性要求。
3、通过价值判断选择大前提。如果通过前面的步骤所得的前提是一个,则辩证推理结束;如果仍有两个以上,那么要进行更为高层次的合理选择------价值判断,以形成最优的法律理由,作出最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
五、强化辩证推理的应对
强化辩证推理运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合理性。反思我国司法判决的制度和实践,我认为在强化法官辩证法律推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1、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履行着联系人与法的“桥梁”作用。一方面,法律借助法官而实施;另一方面,法官又通过公正的审判来体现法律权威,使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官作为法律思维活动的承担者要发挥这种桥梁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辩证推理能力。辩证推理能力是一种综合素质,它不仅是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以一定的法律思维结构为主观框架来认识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分析和综合能力、推理的逻辑性、思维的敏捷性、语言表达的感染力和辩论技巧等等。
由于历史原因,在《法官法》实施以前,对进入法院队伍的人员素质要求不高,导致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我国目前现有法官二十多万名,分布在全国三千多个法院之中⑦,其中有相当部分并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工作中又不注意自学,因此在办案中运用辩证推理的能力存在缺陷,难以胜任复杂案件所要求的思维活动,从而影响了法院的办案质量,降低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整体评价。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意味着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意味着对法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的标准。除提高对法官准入“门槛”外,还必须面对现状,强化对现有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各级法院应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以不断提高法官的辩证推理能力。
2、裁判理由要反映法官运用辩证推理的过程。审判实践中,存在部分裁判文书写得过于简单,甚至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推理内容,特别是需要运用辩证推理解决疑难案件时,所写的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不能讲清楚其运用辩证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强化判决书中对法律理由的说明,增强判决的推理论证成分。应允许法官在裁判中,直接援引正义、公平、人权等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以形成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对为什么这样裁判进行说明,公布辩证推理过程,一个方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开,从而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防止司法专横,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公权的任意侵犯;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如果他们的意见和观点在裁判中得到了回应和尊重,他们在心理上有一种平衡,从而增强了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少上诉和上访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3、强化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法律辩证推理中法律理由的形成和运用是受司法程序制约:不仅形成法律理由的过程受其制约,而且运用法律理由的顺序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和形式也受其制约。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获得充分的机会或权利,以提出和发表自己的主张的论据,然后再由法官根据法律的标准权衡各种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主张和理由,作出判决。正是程序本身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辩证推理的前提正确、充分。
4、发挥法官运用辩证推理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推理合理性要求制约的前提下,应注重增强法官个体裁决案件的自主性、能动性,这是由法律辩证推理具有逻辑推导和论证说理两方面的内容所决定的。法官在法律推理中作用有两个方向:一方面必须受制于规则体系、法律体系,在该体系内进行逻辑推导,客观、平等地把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纠纷种类繁多,各案的具体情况又不相同,在法律缺少相关规定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正义、公平、人权等公共价值标准作出判断,因此法官必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完成辩证推理,以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化。
我国法院系统一直采用行政模式来管理法官,法官更象公务员服从于上级领导,而不是独立的分析案情、独立地对案件处理作出决断。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表现为:法官审结案件拿出处理意见后,要由庭长把关上报,由院长最后签发,庭、院长不同意法官意见的,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要被更改,通过官阶的行政化,形成审判层面的等级性;对重大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官必须服从,即使法官与审判委员会的观点截然相反但还是不得不按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写出违背内心的裁判文书,按法官个体辩证推理所形成的裁判理由和结论无法出台。这种体制,忽略了法官个体自主性思维的作用,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官独立的基本法治要求。
当前,必须根据审判权力运作的特殊规律,在法院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机制,发挥法官个体的法律推理职能,使法官能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辩证推理能力,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促成我国司法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因此,要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取消法院内部的层层审批汇报制度。院长、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只有在参加合议庭或以独任审判员的身份审理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责。案件裁判文书应由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负责签发。同时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的处罚力度,以避免法官主观擅断,增加法律辩证推理的可确定性。
六、结语
肖扬院长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要求,其中就包括要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能力。当前,尽快提高法官的思维方法和思维素质,提高法官辩证推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时,通过采取多种措施,除要使法官熟练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和人文素质,因为在裁判中对法律的适用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推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法官如果只懂得尊重法律,不懂得法律的适用在于形成法律理由,而法律理由除了来自法律规定外,还有公平、正义、人权等更高的价值目标,就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掌握法律推理的方法,可以使法官的法律思维成为符合认识规律的自觉思维,从而能更加科学地、辩证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地处理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4页。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
3、孙万胜:《宋鱼水审案方法之实践价值》,2005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B1版法治时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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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夏建武:《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空缺与补救》,1995年《法律科学》第6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1期。
7、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1998年《法学研究》第3期。
第二篇:比喻推理及其在写作中的运用
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并非今天才有,早在先秦文献中就已出现。惠施在答复梁王所问时曾说:“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公孙龙子的《迹府》篇中曾指出:“公孙龙……假物取譬,以守白辩”。《墨经》的《小取》篇中将“辟”(同譬)看作是一种独立的辩说(推理论证)形式,说:“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荀子在穿越小说网 http://www.teniu.cc《非相篇》中指出:“谈说之术……譬称以喻之,……”显然,他将“譬称以喻之”列为一种“谈说(推理论证)之术。”古因明学的“五支作法”为“宗”、“因”、“喻”、“合”、“结”五支。后陈那将古因明的“五支作法”改为“三支作法”,即“宗”、“因”、“喻”,成为转因明。但不管古因明、转因明,都将“喻”列为论证的一种形式。
谈到比喻,一般人都会想到,它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修辞手法。那么,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与作为修辞手法的比喻有什么相同与不同之处呢?它们的相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是运用“以彼物比此物”的手法,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也具有一定的修辞作用。它们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1.作为修辞手法的比喻,被比喻的对象是一个具体的事物。如鲁迅《故乡》中的“豆腐西施”杨二嫂;而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被比喻的对象是一个比较抽象的事理。如毛泽东《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中的“精兵简政是克服物质困难的一个重要政策。”
2.作为修辞手法的比喻,用以比喻的是一个具体鲜明的形象,如《故乡》中的“一个细脚伶仃的圆规”。而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用以比喻的是一组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形象和事件。如《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中的“气候变化了,衣服必须随着变化”,孙行者化为一个小虫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去而把它战败,贵州的小老虎能吃掉庞然大物的驴子,后两则虽然是神话与寓言,但仍然揭示了生活的真理,它们本身的内在必然性是无可怀疑的,所以它们都能起到一定的论证的作用。
3.在语言的表述上,作为修辞手法的比喻往往只是一个单句的组成部分,即词和词组。而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则往往是一个复句(条件句、假设句、因果句),至少也是一个复句的凝缩句。
4.作为修辞手法的比喻,目的在于增加文章的艺术感染力,使人读后对文章所叙及的人物、事件有更加深刻的印象。而作为推理形式的比喻,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修辞作用,但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文章的逻辑说服力,使人读后对所论证的命题深信不疑。
人们常常把比喻推理看作是类比推理,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二者都是根据两个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关联系由个别前提推知个别结论的推理。其结论都带有或然性。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类比推理是同类事物相比,如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对我国松辽平原蕴藏着大量石油的推断就是同类事物相比,所以人们把它当做类比推理典型例子使用。比喻推理是异类事物相比如毛泽东在《愚公移山》中,通过愚公移山这一寓言故事,以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一定要胜利,用的是异类事物相比。所以人们把它当作比喻推理的典型例子使用。
2.类比推理的两对象既然是同类事物,那么在它们的属性之间肯定有相同点,而没有所谓相似点。而比喻推理的两对象既然是异类事物,那么在它们的属性之间只会有相似点,而不会出现相同点。
3.在类比推理中用来作类比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人和事,不能假设,不能虚拟。而比喻推理中用来作比喻的对象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或是夸张的。
4.进行类比推理要求两事物相同属性愈多愈好,相同属性愈多,结论可*性愈大,而进行比喻推理,则要求两事物有一点相似即可,如果它们相似的地方太多,反倒不适宜用作比喻。比如说“这所房子很象饭厅”就不成其为比喻了。
比喻推理在议论文写作中用的比较多。它不仅可以增加文章的形象性、生动性,而且可以增加文章的逻辑说服力。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比喻推理的作用,在使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准喻体。如果喻体选得不准确,不仅论证乏力,而且还不能自圆其说。只有选准喻体,洞察其精微,才能恰当地借以传达抽象的道理,使枯燥平淡的事理变得生动鲜明,使深奥的事理变得具体浅显易懂。如《说苑》“螳螂捕蝉”篇中,阐述只顾眼前的利益就会带来后患的道理,就是采用比喻推理的形式加以说明的。
其次应抓住喻体的某一特征,多层次地进行论证。如荀子的《劝学篇》就是这样。我们看一下文章的最后一段:第一层用“积土成山”、“积水成渊”、“积善成德”的铺陈比喻,多方面论述学习*积累。紧接着又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从反面设喻,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这两次比喻的运用,既是反复论证,又是正反论证的结合。第二层由积累讲到持之以恒,用了“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
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两组一反一正的比喻,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持之以恒”的重要性。第三层用蚓和蟹两个十分鲜明的比喻论证了“用心专一”才能成功的道理。全段论证不作任何分析说明,也不讲大道理,只抓住喻体的主要特征,全*比喻推理的巧妙运用,就论证得十分准确贴切透彻周密,这里的比喻形象是鲜明的,而比喻穿越小说网 http://www.teniu.cc蕴藏的内容却又极为广阔丰富,读来不仅使人口服心服,而且易受感染,激发了读者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情绪。
最后比喻推理要和其他推理形式结合起来使用,才有比较大的说服力。比如毛泽东在《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中关于精兵简政政策的论证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首先是分析战争的机构和战争的情况之间已经发生了矛盾,然后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假若我们还要维持庞大的机构,那就会正中敌人的*计。假若我们缩小自己的机构,使兵精政简,我们的战争机构虽然小了,仍然是有力量的;而因克服了鱼大水小的矛盾,使我们的战争的机构适合战争的情况,我们就将显得越发有力量,我们就不会被敌人战胜,而要最后地战胜敌人。所以我们说,党中央提出的精兵简政的政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这里从形式逻辑上说是运用了假言选言推理形式,从辩证逻辑上说是运用了辩证分析的方法。论点得到充分有力的证明之后,再用比喻推理形式进一步消除人们头脑中可能产生的疑虑。如果前面没有采用其他推理形式论证,而单用比喻推理形式论证,就不能取得如此强有力的论证效果。
第三篇:中银必读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裁判规则及应对措施
中银必读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裁判规则及应对措施
导读: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底,我国人均持银行卡量达到3.5张。随之产生了大量的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全国每年发生近万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被盗刷金额从至几千元至几千万元不等,每年造成储户经济损失数十亿元。本文对盗刷案件的大数据予以分析,结合本律所承办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公安在侦查过程中民事诉讼是否中止审理、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梳理,将司法实践中的相应裁判规则、裁判观点、司法解释予以归纳。结合本所承办的大量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为广大储户在遭遇银行卡被盗刷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应对措施和补救措施。
一、银行卡被盗刷后,开卡行认为卡内资金系被犯罪分子所盗取,为刑事案件。主张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此类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即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影响储户对银行民事诉讼权利的主张。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索引: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1民终167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9日,万某正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家中休息,其手机分五次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短信通知,显示该银行卡内资金在广东省广州市被他人通过ATM机分五次共取现47700元、手续费113元,合计47813元。同日,万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报案,该大队向万某出具了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2015年3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向万某出具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件尚未侦破。后经与银行部门协商后无果,万某欲以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诉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损失。裁判要点:
(一审)本案系储户与银行之间基于储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而涉及的刑事案件则是犯罪人经济犯罪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的处理结果并非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对工行灌城支行、工行青山湖支行要求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二审)刑事案件的侦察并不影响工行灌城支行向万某履行合同义务、兑付存款。如果在侦察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万某泄露的密码实施犯罪行为,对于向犯罪分子追偿不能部分造成的损失,银行可以就其与万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工行灌城支行、工行青山湖支行提出本案处理应考虑“先刑事后民事”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相同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82号
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被盗刷POS机的审批开户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即此类案件持卡人应起诉开卡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案件索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77号 案情简介:
曾某于2007年5月在文山农行法古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经公安机关侦查,曾某存在该卡上的255万元,于2009年12月22日中午12点被他人在广东省珠海市金鼎潮春力布料商行工行POS机刷卡交易100万元,30分、32分分别被他人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成兴财饲料批发部工行POS机刷卡交易36万元、24万元,35分,36分分别被他人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利同建材商行农行POS机刷卡交易475618元、474382元。在此期间曾某在南非等国家考察。2009年12月31日曾某到位于文山市普阳路的文山农行法古支行办理转款手续时,发现其卡中的255万元已被他人盗取。曾某当即找该行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该存款被转走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向文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事后,其本人及委托律师分别两次与文山农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文山农行以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解决为由拒绝赔偿,曾某遂诉之法院。裁判要点:
珠海工行及肇庆支行与曾兴富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肇庆工行及肇庆支行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曾某无权要求珠海工行及肇庆工行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曾某亦未起诉上述两家银行承担责任,上述二人参加诉讼系因文山农行申请,故珠海工行及肇庆工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相同案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29号
三、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举证分配问题‘
1、持卡人举证责任:①应证明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②证明银行卡资金系被盗刷;③被盗之前金额;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在于,证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持卡人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件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428号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一张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该卡和密码一直由刘某本人保管和使用。2015年1月23日,刘某的银行卡被分8次盗刷,每次取走2500元,每次产生手续费14.5元,刘某账户共计减少20116元。银行卡被盗刷时,刘某正在家中休息,早上看到银行提示短信后立即报警。裁判要点:
(一审)本案中刘某提供了银行卡,证明银行卡户名为刘某,一直由刘淑艳持有和使用;
2、农行新街口支行出具的《说明》,证明刘某与农行西城支行存在合同关系;
3、银行取款提示短信,取款在异地,证明银行卡被盗刷;
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回执》,证明刘某因银行卡被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该院认为上述证据所载内容可以辨识,故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农行西城支行其主张刘某举证不能,承担伪卡盗刷造成的损失,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判决农行西城支行偿付刘某20116元。(二审)刘某已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伪卡盗刷行为,而农行西城支行无法提供本案银行卡交易的监控录像,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交易系刘某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所为,故本院认定本案银行卡交易系伪卡盗刷行为。农行西城支行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
2、银行主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对持卡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主张持卡人具有过错,银行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件索引: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鹰民一终字第39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处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并设置了短信提醒业务。开卡后,该卡一直由原告保管和使用,从未丢失和交与他人使用。2015年8月26日,原告发现手机有短信,经查看发现短信转账提醒:2015年8月26日分三次,转账共计99055.23元。原告立即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便立即致电工行95588办理挂失手续,原告事后立即拨打110求助,110警察到原告家后,将原告送到贵溪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报案。原告认为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得到的答复是只有到法院起诉才能得到权利保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对交易密码的保密存在过错,被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的前提下,应先行向储户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形成的储户资金损失。(二审)本院认为,工行贵溪支行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错误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工行贵溪支行如认为董某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泄露密码,则工行贵溪支行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由董某通过举证证明工行贵溪支行存在泄露密码的行为来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工行贵溪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董某违反合同约定泄露了密码,故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相同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宁商终字第763号
四、持卡人在正常交易范围之内(即本地或者周边)发现银行卡卡内金额被盗刷,持卡人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银行卡被盗刷,即此类案件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关损失。案件索引: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72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在2015年9月21日打印2012年1月13日到2015年8月18日的流水清单发现在2012年9月23日在原告卡上转账支取2530元人民币。原告在2015年9月23日9时9分向河田派出所报案,警察给了回执。当时,经与银行联系后得知是在东莞本地厚街鼎盛分理处盗刷,原告让建行查一下盗刷者的身份信息,银行说没有办法查明此人身份,只有公安才能查。原告从10月10日开始等建行的结果直到现在还没有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30元及2012年9月23日到2015年9月23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裁判要点:
该交易地亦属于原告正常交易的范围之内,银行卡盗刷一般发生在异地,此案通过记载的刷卡地点和时间,以及被盗刷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常理进行推理,不存在异动现象。综上,本院认为,案涉交易应为原告或其授权人员的正常消费行为,并非其主张的被盗刷行为,原告称案涉交易为盗刷,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此不予主持。(相同案例):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8号律师建议:
防范于未然,当事人银行卡应开通信息提醒服务,以便及时了解资金动向,发现被盗,马上采取以下行动:
一、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起到立即制止继续被盗情况。
二、不能及时挂失的情况下,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打印相应凭证。
已及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
三、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领取相应的回执,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声明
第四篇:浅谈“一案一总结”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浅谈“一案一总结”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金 健
“一案一总结”是目前在自侦案件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案后总结方式,它既是对办案全过程的总结回顾,又是对办案经验和教训的累积,有利于侦查业务水平的全面提高。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的“一案一总结”却流于形式,敷衍应付,没有真正起到总结提高的应有作用。结合在自侦部门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想对“一案一总结”的运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一案一总结”的概念意义
“一案一总结”是自侦部门在长期的侦查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总结提高方式,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在办理完一起自侦案件后,由承办人员回顾办案的过程,重点总结该案办理过程中值得发扬的好的经验做法和需吸取的教训,同时,由参与办案人员共同对该案的办理进行评议,分析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办理该类案件或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以达到共同提高侦查办案水平的目的。
在自侦案件中推行“一案一总结”具有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的共同提高。通过在案件办结后召开总结分析会,由参与办案人员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评议,使好的经验做法得到总结,问题和不足得以发现纠正。同时,由于参与总结分析会的是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使每个人都得到了一次总结提高的机会,都相当于亲自办理了一次类似案件,共同领会了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或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就能及时应对。如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神色紧张不安,根据以往办案总结的经验,办案人员认为该嫌疑人有自杀的倾向,遂在凌晨1时左右及时召开碰头会研究对策,进行工作部署加强安全防范,果然防范了该犯罪嫌疑人的自杀行为,防止了一起办案事故的发生。而通过该起案件办理后的总结分析,又使每一个参与办案人员都学到了如何发现并应对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行为的对策,使每个人的办案水平都共同得到了提高。
2、有利于侦查工作经验的总结提高。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更多的是注重办案的过程,而忽视了案后的总结,往往案件一突破就大功告成,或放松心情进行调整,或注意力转移到新的案件上,没有及时对案件的查办经验和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回顾。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侦查工作经验得不到总结,从而不能在新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得以应用,也使类似的问题在新的案件中出现时不能及时发现或提出应对之策,从而使得相同的经验和教训在一次次地循环往复。而“一案一总结”的运用则可以避免此类无意义的重复循环,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就能使该类案件的办理经验得到推广运用,也使类似问题在其它案件得以避免发生。同时,通过总结分析,也使办案的宝贵经验以书面形式得以总结推广,不仅成为本单位本地区侦查人员办案的学习材料,甚至在省市、全国范围得以推广。
3、有利于新一代侦查人员的培养锻炼。多年来,我们培养新的侦查办案人员多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主要是老侦查人员把自己多年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通过带领新侦查人员在每个案件办案过程中手把手地进行“传、帮、带”,实现对新一代侦查人员的培养和锻炼,而新一代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水平也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个案办理。这样的培养方式可以实现新老交替,也使老侦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得以继承和发扬,但是也存在培养周期长、培养内容不全面等缺点。而“一案一总结”正可以弥补这些缺点和不足,使新一代的侦查人员得到快速全面地成长,避免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一案一总结”注重的是所有参与办案人员的共同参与评议总结,无论是老侦查人员主办案件还是新侦查人员主办案件,都能使更多的新侦查人员通过参与办理案件和案后总结学到更多的侦查经验和办理不同个案的实践经验,从而更快地得以成长。
二、目前“一案一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一案一总结”在侦查工作中的诸多作用和积极意义,我市检察机关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全面推行该制度,要求所有案件侦结后均应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一案一总结”材料。但从实践操作上看,一些地方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总结,甚至背离了该制度的设立初衷而流于形式,当然也就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了。目前的“一案一总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个人敷衍应付较多,集体讨论研究不够。目前,许多地方的“一案一总结”流于形式,虽然每个案件查办后都写“一案一总结”材料,但往往是三言两语,过于简单,草草应付了事,基本案情占了总结材料的大篇幅,真正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剖析只有寥寥几行文字,而且这些总结和剖析往往又都是套用一些公式化的语言,缺乏针对性,没有结合具体个案的特征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案后没有及时召开总结分析会,没有由所有曾参与办理该案的人员对该案进行评议和回顾,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该案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对策,“一案一总结”材料大多是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草草完成,应付的成份多,认真思索得少。
2、强调客观情况过多,主观原因分析不够。受体制、传统、风气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多种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环境,这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我们要努力改善这些客观情况,但有些客观因素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消除的,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我们更需要在主观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主观能动性。但在一些“一案一总结”材料中,过于强调所遇到的客观因素和问题,而没有真正从主观上深入查找自身的问题不足和原因,这对于今后侦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没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3、强调成绩较多,剖析问题不够。有的“一案一总结”材料中,对于办案的经验总结和工作成绩写得详尽充实、有理有据,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则一言概之,少之又少,其根本原因是报喜不报忧的心理在作祟。实行“一案一总结”的目的是通过案后分析,总结经验,剖析不足,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办案。如果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就会使“一案一总结”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中,侦查人员通过深挖细查,一举突破了嫌疑人受贿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时,参与办案人员中有的已满足于现状,认为已大功告成。而根据以往总结的办案经验,结合本案的种种迹象,有的参与办案人员提出,此人还有更大的受贿犯罪事实。于是,调整充实了侦查方案后,办案人员对本案开展了更为深入的侦查。果然,深挖出了嫌疑人受贿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扩大了战果。这就是有效运用以往总结的办案经验的成果体现。同时,在对本案进行总结分析时,成绩固然是主要的,但问题和不足也是存在的,如果当时仅仅满足于2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那么嫌疑人受贿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就无法发现。因此,在总结工作经验、发扬成绩的同时,更要查找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以利于指导今后的办案。
4、就事论事较多,应对措施缺乏。有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虽然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但却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和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一案一总结”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指导今后的侦查办案工作,但如果不能举一反三,不能对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出应对之策,是无法真正起到指导办案的作用的,而一旦再次遇到类似问题时,就只能是束手无策了。
三、做好“一案一总结”的对策措施
做好“一案一总结”对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在“一案一总结”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和改进。
1、及时组织开好总结分析会。每一起案件办结后,及时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是做好“一案一总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案一总结”的效果得以发挥的有效方式。总结分析会组织得好差将直接关系到“一案一总结”的质量和效果。而要开好总结分析会,一是要领导重视。总结分析会能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剖析问题、总结经验的作用,领导的重视是关键。只有领导带头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实行“一案一总结”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督促并组织自侦部门侦查人员认真召开总结分析会,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深入的总结和剖析,才能为“一案一总结”奠定良好的基础,才能使“一案一总结”起到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同时,要把“一案一总结”作为自侦部门岗位练兵的重要形式列入到对每位侦查办案人员的要求中,使其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深入剖析。总结分析会不能流于形式,要有实效,这就要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规程,先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陈述总结,再由参与办案人员加以补充,共同深入剖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在总结分析时,重点是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剖析原因,共同探讨对策措施,以对今后侦查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2、认真细致写好“一案一总结”材料。在召开总结分析会的基础上,“一案一总结”材料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写,从其质量情况可以反映出该办案人员的业务面貌和工作态度情况,也能使领导及时掌握侦查办案的动态。要写好“一案一总结”材料,一是要认真办案。“一案一总结”实际上是对办案过程的一个总结回顾,反映了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要认真总结。对于办案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不能夸大也不需过于自谦,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剖析,并提出意见建议。在内容上要去虚务实,少讲空话大话。三是要严格行文。“一案一总结”的制作要规范,严格按规定行文,从基本案情、经验总结、问题剖析、措施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同时,对于典型案件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要组织每一位侦查人员进行深入的学习讨论,以共同提高业务素质。上级业务部门也可对每年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进行评选,对好的材料予以转发交流,指导下级侦查部门进一步提高“一案一总结”的水平。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一案一总结”的质量,不仅体现了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也反映了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高低。一份好的“一案一总结”材料,不仅要有实践基础,还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来解决问题的存在和不足。因此,侦查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通过在“一案一总结”中的运用,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得以提高。
第五篇:在学校中如何应对网络游戏
在学校中如何应对网络游戏
信息技术组
郑忠理
当今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是信息技术时代,网络是信息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和表现,是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而网络游戏正是基于网络下而诞生的产物,我们都知道,沉迷于网络游戏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特别是对中学生的影响甚大,因此,我们要恰当地去对待网络游戏,不能因为它的影响而阻止社会前进的步伐,限制信息技术的发展,针对网络游戏的影响,我觉得要从社会、家庭、学校等各个方面进行协调管理和教育。
作为教育者的我,觉得在学校的教育中,应积极应对网络游戏,分析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原因,多方面想办法进行管理和教育,下面,我就在学校中如何应对网络游戏谈谈几点我的个人认识:
一、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自身原因分析:
1、社会发展和社会潮流的影响
社会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和计算机走进了千家万户,上网是很容易的事,对于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追赶“时尚”和追赶“潮流”是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兴趣,而网络游戏的出现,以其前所未有的独特魅力很快成为“时尚”的重要内容,是“时尚” 和“潮流”的象征。许多中小学生谈起网络游戏时,眉飞色舞,令同学们听了无不心驰神往。于是,同学们也跟着盲从与追求网络游戏,使得越来越多的同学们加入了网络游戏大军的行列。这种“时尚”的诱惑即便是成年人也难以抵挡,又何况是自制力差和价值观念尚处于完善之中的中小学生呢?
2、虚荣心和感就感的驱使
学生的虚荣心使得学生认为不会玩网络游戏,那就落伍了,那就脱离了朋友圈,跟同学和朋友就没有共同话题了,在游戏中可以实现现实生活中或学习上得不到的表扬及成功体验,使学生很有成就感,满足心理上的虚荣。慢慢地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并幻想着生活在其中,逐渐地分不清真实的世界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从而,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除了以上两点的学生自身因素外,还有诸如家长监管不严、同学间影响、学校宣传不到位、教育者的不重视等诸多因素。
二、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应对策略
1、要有充分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玩游戏(包括网络游戏)是中小学生的本性,也是他们的权利,而提供健康的可供选择的、多种形式的游戏是教育工作者(包括家长)的责任。应该积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正面渠道展示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同时让一些青少年去切身体验网络游戏的危害,而不是一味禁止。面对网络游戏,既不必对其谈虎色变,也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因为担心其负面影响,就简单地对其围追堵截、四处喊打,实践也表明仅靠封杀和围追堵截是行不通的。只要教育工作者正确认识、妥善引导,不仅可以避免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而且还可以充分利用其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功能。
2、学校要加大与家长、社会合作的力度
教育学生不单单是学校的事,应该发动起家长和和社会的力量来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家长们应多关注和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控制好零花钱,从而,制约了上网的经济来源,多与班主任了解情况,多让学生参与到一些有意义、有趣的活动中去。如家中有电脑的,更要严格监督,不能让孩子以查资料为由玩游戏;社会方面,由于“收益”因素,很是难于合作,特别是有很多“黑网吧”。
3、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
基本上很多教育者都知道,沉迷网络会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但就是没有去很好的宣传和教育,作为学校,应该积极通过“宣传海报”、“宣传专栏”等进行案例宣传,揭示沉迷网络游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降低学生的学生压力、多开展课外兴趣活动
对于现在的初中生来说,上课是枯燥无味的,对于高中生,功课繁多,作业负重,学生的压力感觉很大,学校又缺少开展课外兴趣活动,没有能将学生的兴趣从网络游戏上引导到有意义、又健康的课外兴趣活动中来。因此,学校我做好初中的教学,提高初中的教学水平,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学生的兴趣自然也就会慢慢回到课堂上来;对于高中生,学校要适当减负,科任教师要精简作业布置。对于全体学生,学校要多开展课外兴趣活动,多开展活动课,多使教学与活动相结合,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5、信息技术教师要起主导作用,引导学生正面认识网络游戏
作为信息技术教师,对网络游戏更是了解和熟悉,因此,在教学中,不但要传授文化、技术知识,更应该还要通过正面渠道向学生展示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宣传危害,积极引导学生认识网络游戏的本质;其次,教师还要多开展生动有趣的计算机实验教学,诸如软、硬件的维修,多开展兴趣小组活动,多举行计算机竞赛活动等,增加本学科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的兴趣,转移学生的兴趣从网络游戏到动手实践学习中来。最后,我们要知道,玩游戏是中小学生的本性,也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禁止和扼杀,那样反而更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学生的注意力转到智力类和教育类的游戏中去,从而,可以开发学生的观察、记忆、判断、逻辑思维等能力,手眼协调能力,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和社会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