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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二(精选五篇)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7-23262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5:2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史二

(二)重点章节(仅供参考):

第一梯队:第九章唐朝法律、第十章宋朝法律(民商事法律)、第十三、十四章清朝法律(两个问题:宪法问题和刑法问题)——全身都是重点

第二梯队: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特别注意与唐律的联系)、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成文法)、第十二章明朝法律(注意特色制度)、第十五至十七章近代宪政 第三梯队:第三章西周法律(刑事、民事法律)、第六章汉朝法律、第五章秦朝法律 第四梯队:第一章(至多一个填空题)

(三)重点内容:

P32:赎刑和《吕刑》

P36:契约制度

1、傅别

2、质剂(各自定义)

P38: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婚姻关系的建立(即聘娶)和婚姻关系的解除,代表朝代是西周、唐代和清代,复习时要注意三个朝代之间的联系和比较。

1、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两项基本规定:

①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娶)的聘娶程序。

2、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①“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②“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P41:审讯“五听”:

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局限性(依赖主观自由心性,可能出现冤假错案)P52:刑鼎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郑析又“私造”过一部“刑书”并将其书写于竹简之上,故被称为“竹刑”。

P54:魏国变法与李悝《法经》(以此为例讲大题答题思路)

要点:

1、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立法者有明确姓名的要点出,历史背景可适当扩充)E.g.《法经》是战国初年魏国法制改革中,由李悝制定的法律。

2、内容(解词要写出篇名)

E.g.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它的基本原则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逾制”(违法享用不应该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等僭越行为)。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

3、特点(可以根据内容和影响变通)

E.g《法经》有如下特点:

①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②以严惩盗贼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确定总则和分则,首次创立成文法的篇章体例结构;③立法宗旨是确立中央集权制度;

④贯彻重刑主义法治原则;

4、评价和地位(可根据内容、特点变通)

E.g.《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治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秦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它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P61】: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了大量记录秦律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

P63:秦律的“廷行事”即“判例”

P64:

城旦舂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筑城墙、城堡和城池之类的苦役;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

P78: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被告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庭成员内部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由家庭内部自行调处,当事人坚持控告者有罪。

P84:汉律六十篇和【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所合。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

【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P108:春秋决狱

1、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

2、《通典》中记有董仲舒所判的案件也反映出【“论心定罪”】这一理论。

3、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积极方面:①推动法律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②修正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③基本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以来苦役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消极方面:①在律学和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造成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混同,失去了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

②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导致司法主观臆断的流弊;

③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行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法官自由裁量权大,量刑也相差较大。

P117:北齐律

北齐律包括十二篇: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名例律》是它的首创,它还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制。

【P121】: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八议”入律,自【曹魏】时

(二)“准五服以治罪”←中国法律儒家化表现的核心

【五服: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

西晋《泰始律》

P136:“十恶”与“五刑”

“十恶”重罪是隋《开皇律》首次设置,源自北齐“重罪十条”。这“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开皇律》在北朝五刑制基础上确定了新的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P140:

1、唐朝统治者对法律的基本认识:【“德主刑辅”】

2、《唐律疏议》确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即唐律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P144:《唐律疏议》

1、【唐永徽二年颁布施行的《永徽律》文字简练,内涵丰富。为防止各地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律文理解的偏差,】由专人对《永徽律》全部502条律文进行逐条解释。

2、《唐律疏议》是在《永徽律》基础上增加立法解释而形成的。

P155:“六赃”

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联系“六杀”,宋增添为“七杀”)

【P156】:“保辜”制度

P164:婚姻制度

1、履行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程序,婚姻关系即正式成立;

2、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P169:司法机构

1、在中央朝廷,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共同行使。大理寺作为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和京城犯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对于徒、流案件的判决,必须经刑部复核;

2、一般情况下,各机构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但对于特别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以示慎重。

P174:宋代法典《宋刑统》

P175:编敕和“阿云之狱”

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

P185:契约制度

1、一般买卖契约

2、典卖契约

P198:鞫分司制度

P229:《大明律·吏律》设“奸党”罪

【P243】:“三法司”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

【P256】:清朝死刑【明确区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P271:“秋审”制度

P276:

1、1902年4月,派【沈家本、伍廷芳】将所有现行法律按照外交需要,参考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善编纂。

2、“预备立宪”的原因、内容(制定文件)和评价,《钦定宪法大纲》

【P287】:民商事法律

1、《大清民律草案》

2、商事法律、《破产律》

P306: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P308:推进社会改革的各项法令(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成就)

宗旨:保障民权,改革司法制度。

P318:《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P324:司法机关

【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系统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执掌行政案件的裁判。】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中央设立大理寺为最高法院,在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P329:“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成就)

【P342:】在法典编别体力上,编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第二篇: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然而很多时候,有些作者是为了写书而写书,为了研究法律而研究法律,久而久之,忘却了最初的梦想,最初的热情,展现给我们的也只是一些条条杠杠。我想,法律并不是生硬的,也不是纯理性的,它是有血有肉的。所以学者研究法律,包括出书,不可或缺的,是那份对法律的热爱。

读了本书第一章中的第六篇,我更坚定了这种想法。此篇题为“法律的天问:勇敢地安提戈涅”,讲的是民主政治氛围中,极容易产生“恶法非法”的观念。作者带领我们游览雅典著名的酒神大剧场,欣赏2300多年前上演的一出著名的悲剧《安提戈涅》,剧中的主人公安提戈涅面对至高无上的国王,反驳:“你的说话也能算法律吗?宙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不认为你说的话是有法律效力的。”原来,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而不是有权有势的统治者们个人的喜怒和随意咆哮。秉承着这样一种自然的法学思想,摒弃制定法律中各种专权与独断,去除研究法律过程中各种功利的思考,便是我所希冀的最原始却也最崇高的境界。

说过作者,聊过热情,让我们再回到这本书,谈谈几个我特别喜欢的因素。

首先要说的肯定是它的楔子,我不得不再次拿《宽容》与之作比较,因为我特别喜欢这两本书在娓娓道来前所下的这样一个引子。《宽容》中描述的是一个先知,以及人们怎样对待这个先知。其实说的就是真理由被误解到最终被证实,会有人付出,甚至会有人牺牲,但当世界重新迎接光明的那天,一切都是值得的。而我们也要用一种宽容的态度,面对那些未被接受的真实,或是未被证实的认知。这样的一个引子在《宽容》整本书中起到思想引导的作用,或者说它是一种隐性的思想。而在此书中,楔子向我们展现一幅远古的画面,一串神秘的足迹,他们从何处来,又要往哪里去,这样的哲学上永恒的问题,激起我们探索历史的好奇心。不过,这个引子比起《宽容》中的引子,还是略显单薄,思想性没有那么深刻。

接下来,不得不说书中场面的铺陈和渲染,以及对人物传神地描绘。初写楔形文字法,作者提到金字塔、狮身人面像、太阳历、一大堆写在纸草上的文学作品……我们便如同置身于古埃及浩茫的沙漠,面前矗立着那座刻着《汉谟拉比法典》的石柱,记载着巴比伦昔日的辉煌。石柱上的开首语令人印象深刻,“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我不禁想到,不同年代、不同阶级、不同思想的人对什么是“公正”和“幸福”总会有不同的看法,但谁能否认汉谟拉比的这句声明,的却是超越一切时空地表达了一切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

在写罗马法时,作者这样写道,“现在,我们就站在这尊司法女神的雕像脚下,满怀崇敬地,仰视着她那二千年不变的庄严面容,只见她神情肃穆,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雕像的背后,可有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看到这儿,我记起了我们法学院在校运动会开幕式那天,就是呼喊着这句格言,当时还觉得挺好玩的,现在觉得这句话真是让人肃然起敬啊!

是的,古今中外,有多少人,为了正义,不怕天崩地裂,不怕失去自己拥有的一切。像在这本书中特地描写的,古罗马著名的辩护律师、执政官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研究和整理了大量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文献,把古希腊的自然法学思想引入罗马,进而设计了古罗马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到诉讼、监察的一套法律制度,从而为罗马法学开创了一个新时代。然而,当他在罗马元老院里滔滔不绝地鼓吹“法治”、反对“人治”,鼓吹“公民自由”、反对“寡头政治”的时候,他被凯撒派兵赶出了元老院。可是,我们看到,历经2000多年的沧桑变幻,今日意大利,早已废除了君主专制,重新恢复了共和政体。昔日的凯撒、安东尼、渥大维及后世的罗马诸帝乃至墨索里尼等独裁者们,早已成为了万劫不复的粪土,只有西塞罗的共和理想和法治理想,超越了2000年的时空,依然像“润物细无声”丝丝细雨,飘荡在台伯河的两岸。

此外,本书除了讲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的法律史,还别出心裁地将其与中国做比较。中华上下五千年,拥有非常厚重的历史,然而,在法律史上,却是缺乏的。我们的历史,是人治的历史,而非法治的历史。就算现在,在“依法治国”的呼号中,我们的水平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第三章中提到沉默权的起源,1639年发生在英国伦敦下的李尔本受鞭笞案。第五章又提到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你有权会见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那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与此,我不禁想到这样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古代英国也有一句异曲同工的格言,叫做“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我国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也提出了沉默权,然而,没有相关机制的配合,此次沉默权在中国的实行前景堪忧,效果可能并不明显。

其实,从这本书的引言、楔子到每一章、每一节,乃至每一节前的法律名言,到结尾的法学链接,都能使我有所收获。我也渐渐有了自己的思考,在现代民主国家里,法的本质,都已从维护封建帝王统治的、以人民义务为中心、以暴力压迫为主导的“暴力之法”,转变为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以利益冲入的调节和谐为主导的“权利之法”。所以,现代一切民主国家的法典上,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许多许多的权利。要考查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如何,最简单的一个做法就是去考察这个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准则究竟是以“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究竟是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去治理国家,还是以“公民利益”的名义去治理国家?是人民为国家、法律而生,亦或是国家、法律为人民的权利而设。这些问题,我想,一本书,两本书,给不了我答案,我也不需要一个书本上的答案。我所要的,只是我所生活的这个国家,用怎样的方式证明,他以及他的法律值得我们相信。这些,就是这本书所带给我的,而我,又迫不及待地想让将这些带给更多的人。

第三篇:外法史笔记

1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a.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b.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c.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d.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 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A.它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商品社会关系最完善的规范。B.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C.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D.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3日耳曼法的特点:

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 ②注重形式 ③以团体为本位 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4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近现代欧洲的法律文明史上,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①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②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 ③日耳曼法还为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因素。

51215《大宪章》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这些规定有效地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

61689《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利。

7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议会主权原则

国会在立法方拥有最高权力

(二)分权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①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②行政权由内阁行驶,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

③英王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

④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刑事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

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具体内涵: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都必须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附属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四)法治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8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其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还是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都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积累,逐渐定型、完善的。新的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旧的宪法渊源,而是对旧的宪法渊源的继承和充实,使其能够顺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求。

2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无一部成文的宪法典,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刚性宪法的修正程序较普通法律严格,因而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柔性宪法的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力也往往与普通法律一样,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

9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10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11《独立宣言》

a.起草者: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 b.意义:第一次用政治纲领性形式肯定民主、人权

高举革命的旗帜,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 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c.局限:初稿中曾有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但由于南部奴隶制的反对而被删掉,表明了这部宣言的局限性

12美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①分权原则(横向与纵向)

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横向)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纵向)的权力分配上。宪法规定的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力。宪法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以禁止性条款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联邦政府内部: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是政府首脑,也由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有官吏任免权,军事统率权,外交权和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力,宪法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以禁止性条款规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②制衡原则

不仅表现在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利与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根据宪法,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相互制约,任何一方都部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③限权政府原则

美国宪法明确表达了政府职权和组织活动都由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制原则。限权政府原则还表现在关于个人权力和自由的规定上。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1787宪法自生效以来,经过了两百多年的发展,至今仍然有效。两百多年来,宪法内容和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但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始终未变,正因为如此,美国宪法被称为刚性宪法。14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

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阶级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也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美国法在它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也曾以它的一些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如它的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

15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法律风格的一致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 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16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法国行政法最核心的原则和基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责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责任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在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中遭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

由法国行政法院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国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②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③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④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1804 年《法国民法典》历史贡献及其影响:

1,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事法律,对法国法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大作用。2,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典所确立的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保障了资产阶级尊重人、尊重人追求自己利益 的权利的伦理要求,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追求财富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3,他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部民法典,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取得了光辉成就,在以法律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方面成为好的典型,对促进近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8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①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②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③法国调式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④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两者的设制、人员、职能及适用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独立。19法国法与大陆法系

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体系,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法国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拿破仑系列法典编纂事业的完成及其在19世纪的传播,标志着大陆法系最终确立。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和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

大陆法系特点:概念: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主要内容是民法,分布地区有法德,西班牙 葡萄牙 比利时 意大利 荷兰 瑞士 奥地利 日本 泰国

土耳其。

大陆法系实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实行法典化。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例没有正式效力。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一.雅典法的发展

(一)德拉古立法

规定公民权取得条件:自备武装 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标志着雅典法已经进入成文法时期

(二)梭伦改革

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4.经济方面:发展工商经济,确认私有制(改良主义的措施)5.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法

*梭伦改革原因: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

*梭伦改革影响: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

(三)克里斯提尼改革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由每个选取选出50人组成 3.确立陶片放逐法制度

(四)伯利克里改革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官职津贴制

3.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性质

雅典的民主制度在整个希腊世界里是最为完备的,是经过多次立法改革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官制实行义务制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第四篇:外法史读后感

姓名:王进

学号:0811401096

班级:08级2班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后感“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 11 世纪末至 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本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作者从西欧中世纪 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作者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这个定义使我更深刻的理解了平时挂在嘴上的西方一词。

法律代表秩序,是一种静的力量;而革命代表变革,是一种动的力量。法律维护着秩序的合法性,而革命,尤其是暴力革命则以一种非法形式爆发出来,并破坏旧秩序。二者似乎冰火不容。

但是当作者引领我们回顾历史,不禁会惊异地发现,不但生命起源于一次大爆炸,法律传统也是在一次革命中得以形成。格列高利七世革命借上帝之名将完整的社会分为精神和世俗两个世界,统治权也被重铸为精神和世俗两把剑。正是这种撕裂,一方面使西欧原本分裂的趋向再次加重,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这道撕开的口将各种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创造了中世纪的璀璨文明。这些文明中最富有长远意义的则无疑是西方的法律传统。这种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这种司法管辖权和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同时,在世俗世界内部,由于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为更多社会力量的发展留出了必要空间。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在彼此竞争中建立起一种平衡。在这种既有对峙又有借鉴的多种法律体系中充满张力,使传统与革命之间没有彻底决裂。封建法、庄园法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而商法、城市法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王室法的权威曾长期被这四种法体削弱,同时也从后者中汲取养料。两种经济模式共存于世并彼此找到了自己在法律上的表达,使得步入自由资本主义乃至垄断资本主义的西方社会的许多法律特征都可以追溯到遥远的中世纪甚至古罗马时期。这样,法律如同有了生命,而革命既是打击亦是雨露。传统就在这种法律的“沿”与“革”中生生不息。

在尾论部分,作者总结了自己的观点,11 世纪末到 13 世纪末教皇改革这次全面的巨变产生的西方法律传统,西方历史上的数次伟大革命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活水。伯尔曼教授的旁征博引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让我们折服。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起源。科学是智,哲学是慧,宗教是灵。它们既

是人类精神发展的三个方向,又是衡量人类文明成就的三大指标。以为宗教最大的作用是让人们有爱心又所敬畏,一个人即使不信任任何宗教,也要有爱心,不可狂妄。

作者在这部巨著中向世人展示了他独特的法律史观。我想可能是知识背景不够的缘故,对于教皇格列高利的改革的描述,始终不能很好的理解,而这恰恰是这本书的精华部分,煞是汗颜,希望以后重读这部分式有所长进。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任,是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劳,这也是本书第一部中一直讨论的内容。出于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掌控,他们宁可相信法律——这样一个诸多原则来自于神学的制度——能够成为他们最终的救济渠道。那么这种信任,在东方是否存在呢?答案是不的。由于对“罪”的神学解读,使西方人在做事时有一道德底线,即为死后考虑,为最后的审判考虑,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己利益,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国人来说,并不存在对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传统,那么如何从本民族的精神出发,寻找一条结合的道路,而不产生排斥,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这时想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的那句已成为法律“流行语”的话:“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西方法律与革命的关系类似于西方科学与革命的关系,存在着辩证的紧张和互动关系,每一次社会革命总能引发法律的进展。而中国尽管朝代更迭频繁,其变化却局限在从较早时代承袭下来的基本结构内,法律的专制精神无根本改观,当然亦无走上法治之路的可能。

冷静而不冷漠、理智但不理想、渐进而非激进地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才是中国法治的现实路径。

阅读《法律与革命》让我获得的更多是心灵上的震撼,伯尔曼教授花费 40 年心血写的这本书得到了许多赞扬,这对他来说都不为过。他在序言中即表明了他要以广阔的眼光来研究法律,因为“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防碍了其它学者有效的研究法律”,并对他的研究表示了谦虚的态度。合上书本,似乎能看到一位头发斑白的老人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孜孜不倦追寻法律、正义、自由的身影,这不禁让人肃然起敬。“人类不能以自己的无知为荣。”伯尔曼教授的声音掷地有声,值得我们深思。

第五篇:外法史作业

作业一

一、选择:

1、目前所知的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

A《摩奴法典》 B 《汉谟拉比法典》 C 《乌尔那姆法典》 D《哥尔琴法典》

2、古代印度佛教法的渊源是()

A 摩奴法典

B 法经

C 三藏

D 国王赦令

3、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四百人会议

B 民众大会

C 陪审法院

D 十将军委员会

4、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 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 经过罗马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 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5、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又称为法学总论,它是以一位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为蓝本改编而成的,这位法学家是()

A 盖尤斯

B 西塞罗

C 伯比尼安

D 莫迪斯蒂努斯

二、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2、《汉谟拉比法典》:

3、市民法

4、《十二表法》

三、问答:

1、简述古印度四大种姓的法律地位

2、简述罗马法的渊源

作业二

一、选择:

1、根据日耳曼人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适用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是()

A 教会法

B 日耳曼法

C 罗马法

D 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中任选其一

2、中世纪欧洲主要法律支柱包括()

A 教会法

B 日耳曼法

C 罗马法

D 商法和海商法

3、教会法的渊源包括()

A 教皇教令集

B 从世俗转借来的法规

C 圣经

D 宗教会议决议

4、伊斯兰法中最发达的部分是()

A 婚姻家庭法

B 刑事法

C 信仰和礼仪法

D 债务关系法

5、“5个人在一起,就有5种法律”,这句话所反映的日耳曼法的特点是()A 团体本位主义

B 世俗主义

C 属人主义

D 形式主义

二、名词解释:

1、蛮族法典:

2、教会法:

3、异端裁判所

4、古兰经

三、问答:

1、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2、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作业三

一、选择:

1、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2、英国规定法官终身制的法律是()

A

1689《权利法案》

B 1679年《人身保护法》

C

1701年《王位继承法》

D 1215年《大宪章》

3、下列哪项内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得以确立的标志?()A 1776年《独立宣言》的颁布

B 1787年《联邦宪法》的颁布

C 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D 17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

4、关于英美法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那些?()

A 英美法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完全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B 英美国家既有判例法,也有制定法,甚至在某些国家的一些法律部门还编撰有法典,但其法典不象大陆法系各国那样高度概况、严密和富有逻辑 C 在法律推理上,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法

D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中心主义”,非常重视程序法制建设,很早就形成了“程序优先”的法律传统

5、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 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 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二、名词解释:

1、普通法:

2、衡平法

3、《独立宣言》:

4、司法审查权

三、论述:

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作业四

一、选择:

1、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是()

A 法兰西法

B 德意志法

C

意大利法

D 英格兰法

2、对德国法产生深远影响的罗马法著作主要是()A

《法学阶梯》

B 《学说汇篡》

C

《法学总论》

D 《十二表法》

3、最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4、日本以中国唐代法律制度为蓝本编篡的法典是()

A 《大宝律令》

B 《养老律令》

C 《公事方御定书》

D

5、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属于()

A 大陆法系

B 英美法系

C 中华法系

D 以上都不是

二、名词解释:

1、魏玛宪法:

2、明治维新

3、欧洲联盟法:

4、六法体系:

《御成败式目》

三、简答:

1、简述俄罗斯法的基本特点

2、欧洲联盟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如何?

四、论述

比较英美发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

法史二(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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