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召开干部任免会议[大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召开干部任免会议
来源:民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1月20日 浏览:
经过全校干部换届聘任、竞聘、考核、公示等环节,副校长石亚洲、纪检处副处长刘睿君、组织人事处干部刘莹于1月16日上午到法学院会议室宣布法学院干部任免。法学院全体领导、教师参加。党总支书记严奉姬老师主持。
首先,纪检处副处长刘睿君老师宣布了学校任免文件,任命张泽涛同志为法学院院长、匡爱民同志为法学院副院长;免去严奉姬同志法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命李文娟同志为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杨丽萍同志为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石亚洲副校长介绍了本次学校换届聘任的总体情况。针对法学院的换届,高度赞扬了法学院老领导班子在过去几年里团结奋斗的精神。石副校长说,严奉姬同志因为年龄问题不再担任法学院党总支书记职务,严奉姬同志在法学院工作了12年,兢兢业业,为法学院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贡献巨大。石副校长对张泽涛院长和匡爱民副院长的工作高度肯定,在聘任中获得连任;对于新提任的李文娟书记和杨丽萍副书记表示祝贺。石亚洲副校长希望新的领导班子继续秉承团结奋斗的精神,为法学院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张泽涛院长代表新的领导班子发言。张泽涛院长对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关心帮助法学院的发展表示衷
心的感谢,对严奉姬书记在法学院期间为法学院建设做出的贡献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同时对法学院老师对领导班子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张院长代表领导班子成员表态,在新的任期内将继续紧密团结、努力奋斗、建设卓越,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平台上为老师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平台,为学生成长打造更好的环境。
之后,新提任的李文娟书记和杨丽萍副书记分别发言。李文娟书记在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上已经7年,对法学院的情况非常熟悉。李文娟书记对学校领导、学院老师的支持表示感谢,她表态在任内将继续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做好各项工作,为法学院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杨丽萍副书记原在就业工作处任职,她表示一定不忘组织重托、各位老师厚爱,尽快融入法学院,扎实工作,为老师、同学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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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宣布干部任免会议主持词
干部任免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县委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宣布县委关于XXX单位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出席今天会议的有同志。今天会议的议程有三项:一是请县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XXX同志宣读县委任免决定;二是请同志作重要讲话;三是请XXX同志作表态发言。
首先,请县委正科级组织员XXX同志宣读县委干部任免决定。
……
下面,请同志作重要讲话
……
下面,请XXX同志做表态发言
……
刚才,XXX同志宣读了县委决定,做了重要讲话,XXX同志做了表态发言。介绍了XX同志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特点。同时,对XXX单位的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和要求。希望同志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的讲话精神。县委作出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县委对XXX单位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大家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决定上来,统一到的讲话精神上来,自觉服从县委决定,坚决落实 1
县委要求,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局面,倍加珍惜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倍加努力巩固好的发展势头。要按照的讲话要求,集中精力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推动XXX单位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篇:法学院召开第一党支部会议
法学院召开第一党支部会议
12月2日,法学院学生第一党支部在3121模拟法庭召开了全体党员会议。大会由支部书记xx同志主持,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参与。
本次党支部会议共分为四个议程。第一个议程,讨论并表决xx等8名同志的转正申请。各位预备党员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对预备期一年内自己的工作、生活、思想、学习等情况做出了总结,并正确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与不足,表明成为一名正式党员后,将不断地改善自身,提升自我。党内同志认真倾听,并给予诚恳的建议。全体正式党员逐一对提出申请的同志进行表决,8位预备党员全部通过,正式成为了光荣的共产党员。第二个议程,根据党支部书记刘飞翔的提名以及党员投票选举xx和xx分别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纪检委员。会上党支部成员对三位支部委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三位支部委员对这些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听取和记录。第三个议程,为了党支部内部和谐发展,更好的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宣传力,由法学院第一党支部书记xx申请,法学院党委副书记xx决定,将第一党支部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xx两位同志担任第一小组和第二小组的组长。第四个议程,讨论如何开展支部活动。各个党员同志积极踊跃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气氛非常活跃,展现了党员同志严肃活泼的一面,也为第一党支部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次党支部大会的召开不仅增加了一批爱党人员,注入了新的力量,而且提高了各党员对党的认识,深化了党员对党的热爱,每位党员更加明确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努力的方向,他们将以身作则,严守纪律,积极为支部的建设做贡献。
第四篇:干部任免
干部任免
市委公布接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嘉组干〔2015〕32号文件通知:俞志刚同志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挂职期2个月)。市委任命沈小平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书记、市委政法委委员(兼);李新荣同志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包晓敏同志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费朔军同志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张茂华同志任市统计局党组成员、书记;陈丽悦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丁立勇同志任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费国强同志任市委副镇级组织员(驻梧桐街道);姚伟平同志任濮院镇党委委员、副书记;高建松同志任市委副镇级组织员(驻濮院镇);杨晨智同志任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计亚平同志任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朱涯同志任共青团桐乡市委员会副书记(试用期一年);吴伟杰同志任梧桐街道党委委员、副书记;范定飞同志任凤鸣街道党委委员;姚国中同志任龙翔街道党委委员、副书记;姚自钢同志任乌镇镇党委委员;曹国强同志任崇福镇党委委员、副书记;沈春杰同志任大麻镇党委委员;朱跃龙同志任河山镇党委委员;朱坤兴同志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平伟良同志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张耘天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组长;王沈标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王明兴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黄建富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组长;钱少华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副组长;盛泽世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沈剑飞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三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徐有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四纪律检查组副组长;裘贤标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四纪律检查组副组长;谢树彬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五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姚伟良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五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奚春友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陆明仙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曹建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七纪律检查组组长;沈玉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八纪律检查组组长;王新江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九纪律检查组组长;张英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纪律检查组组长;凌建初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一纪律检查组组长;诸月松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二纪律检查组组长;李海强同志任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刘建良同志任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蒋建根同志任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试用期一年);姚晨晓同志任市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胡春玫同志任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卫亚敏同志任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市委免去吕忠飞同志的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李新荣同志的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职务;包晓敏同志的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正局级领导干部、濮院羊毛衫市场党工委副书记、委员职务;费朔军同志的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职务;张茂华同志的濮院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陈丽悦同志的梧桐街道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丁立勇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费国强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姚伟平同志的龙翔街道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高建松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谢峻同志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范建成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戴克虎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计亚平同志的崇福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姚国中同志的凤鸣街道党委委员职务;黄建富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局级领导干部、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张耘天同志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职务;平伟良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王沈标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振东新区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王明兴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钱少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审计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沈剑飞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徐有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裘贤标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商务局(粮食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谢树彬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奚春友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陆明仙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曹建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沈玉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财政(地税)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王新江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张英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农业经济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凌建初同志的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副书记、成员、市纪委驻市科学技术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诸月松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刘建良同志的市司法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姚晨晓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胡春玫同志的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主任职务;夏根伟同志的市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职务;陆建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陈建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钱锋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于嘉平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顾根潮同志的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成员、市纪委驻市水利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沈建龙同志的市供销合作总社纪委书记职务;陈新悦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广播电视台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同意吴大江同志辞去公职;同意皮裕龙同志辞去公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戴克虎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苗青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沈小平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俞谷青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接受何伟明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市政府任命费朔军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丽悦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范建成同志任市水利局副局长;计亚平同志任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吴伟杰同志任梧桐街道办事处主任;姚国中同志任龙翔街道办事处主任;郑熙同志任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范定飞同志任凤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于嘉平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沈建龙同志任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沈国萍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府免去费朔军同志的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职务;陈丽悦同志的梧桐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谢峻同志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职务;包晓敏同志的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姚伟平同志的龙翔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皮裕龙同志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吕忠飞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吴伟杰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姚国中同志的凤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黄建富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姚伟良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职务;张耘天同志的市监察局副局长职务。组织部任命张耘天同志任市委办公室办公会议成员;蒋建根同志任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丁立勇同志任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范建成同志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朱建清同志任市振东新区党委委员;沈国萍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姚晨晓同志任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委员;黄建富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曹建林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王新江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凌建初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苗青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挂职期18个月);确定张耘天、黄建富、李海强同志的职级为正科长级;确定沈国萍、华春伟同志的职级为正科级;确定吕钢平同志为副科长级干部,职级为正科级;确定王沈标、王明兴、钱少华、盛泽世、沈剑飞、徐有林、裘贤标、谢树彬、姚伟良、奚春友、陆明仙、刘建良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确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方炤玮同志任现职期间享受副科(局)级待遇;确定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所长朱建清同志任现职期间享受副科(局)级待遇;确定李国清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试用期一年);确定高炜人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试用期一年);提名姚伟平同志为濮院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提名曾正君同志为高桥镇人大主席。组织部免去吴伟杰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李新荣同志的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委员(兼)职务;平伟良同志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职务;姚晨晓同志的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职务;曹建林同志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委员职务;王新江同志的市民政局党组成员职务;陈建明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职务;刘建良同志的市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姚伟良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职务;奚春友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职务;裘贤标同志的市商务局(粮食局)党组成员职务;徐有林同志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职务;钱少华同志的市审计局党组成员职务;陆明仙同志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谢树彬同志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职务;王沈标同志的市振东新区党委委员职务;沈剑飞同志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党组成员职务;提议张茂华同志辞去濮院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提议曹国强同志辞去崇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
第五篇:中央民族大学 协议书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姓名)
为帮助我校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学校研究决定,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解决部分贫困学生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甲方经考核选拔同意乙方到甲方 岗位参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
2、甲方雇佣乙方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需督促乙方不影响学业。
3、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由学生处支付,临时岗位每小时为人民币8元,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固定岗位最高为每月320元,由学生处支付。原则上临时岗位的月报酬不得超出固定岗位月报酬。
5、甲方应严格考勤制度,甲方无考勤或考勤不合格,学生处有权拒绝给乙方发放报酬。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乙方若有迟到、早退、不到岗的情况,甲方有权按照勤工助学有关条例和办法解除协议并予于解聘。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应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甲方在每月月初,将《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酬统计表》(文字和电子版)报到学生处,学生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放报酬。
四、学生处保留随时监督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和学生处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0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学生处: 签字:(盖章)签字: 签字:(盖章)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