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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推进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合集五篇)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7-90091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1:41: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科学推进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

科学推进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

202_/03/2

3加强讨赖河流域管理树立勤政务实高效的流域机构新形象

创新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水利管理局局长 刘强

讨赖河流域地处河西走廊中部,属黑河水系一级支流。流域东起马营河,西以嘉峪关市境内的黑山为界,南与疏勒河流域毗邻,北以金塔盆地的马鬃山为界,涉及青海省祁连县,甘肃省张掖市的肃南县、高台县,酒泉市的肃州区、金塔县,以及嘉峪关市,共有6河3坝和11条小河沟,主河道全长约360 km,流域总面积为1.93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11.6 2 亿m3,地下水资源为0.51亿m3,灌溉面积约137万亩。讨赖河出山口多年平均径流量6.36亿m3,建有渠首枢纽工程及南北干渠,直接控制下游灌溉面积57.9 6 万亩。

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讨赖河流域管理局。202_年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管理局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讨赖河流域甘肃省境内的水资源和河道,承担向流域内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金塔县,农垦边湾农场和酒泉钢铁集团公司调配水资源的任务。

以现行分水制度为基础的流域管理工作,对维持流域正常用水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水利厅的正确领导和酒泉、嘉峪关市委市政府、酒钢公司的大力支持及流域内各用水单位的紧密配合下,管理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和方针政策,对内求实创新,不断加强管理,夯实基础,对外重视关系协调,团结治水,流域内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现行分水制度,管理局积极落实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最大限度保证了工业、农业及上下游的合理用水,流域内初步形成了合理用水、团结用水,工农业生产有序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生态环境基本良好的和谐局面。

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在西汉时期就有了引水灌溉,明清时期灌溉农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开始产生用水矛盾。民国以后逐渐形成具有水权意识的讨赖河分水制度,构成了讨赖河水资源管理机制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讨赖河流域的传统分水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彻底废除了燃香分水的制度。1962年,成立全流域性的讨赖河管理处,随着讨赖河渠首引水枢纽和南北总干渠的建成,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份完整的全流域分水方案。讨赖河现行分水制度正式始于1963年的《讨赖河系1963年灌溉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酒泉钢铁公司上马后,经1974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四次局部调整修订后执行至今。

现行讨赖河分水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没有直接确定分配给各用水户的总水量,而是通过取水时间控制分水,即“定时不定量”,只有酒钢公司年引水量4500万立方米在规定时段内按量供给。从实践看,讨赖河现行分水制度较好地起到了协调供需矛盾、维持流域用水秩序的作用,是讨赖河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流域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业、农业、环境及生态用水对水资源调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水资源管理政策也要求采用现代化、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而传统分水制度与现状用水需求及现代水资

源管理方式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用水总量控制难以实施;种植结构调整致使作物需水时间与分水时段出现不符;地下水采用没有科学的监控调节手段,给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流域中上游无水量调蓄能力,难以达到总量控制和水权实时管理要求;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难以到位。

针对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按照科学发展观与现代水资源管理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管理局准确把握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任务与目标,相继开展了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编制、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泉水资源调查研究、干旱情况下应急调水预案编制、传统分水制度与现代水资源管理相结合模式研究、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调研起草等基础性、前瞻性的工作,在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流域内酒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在我省的GDP比重和人均收入等方面位居前列。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传统农业灌溉为基础的流域水资源管理面临现代工业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需求的挑战,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已越来越迫切,对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水利部陈雷部长在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核心是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这表明传统的治水思路已转向新的治水思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从最大限度满足人类的需求,转变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个转型阶段,水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根据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的可利用量,优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制定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防止人类对水资源的无限需求造成对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通过大胆而积极的工作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律、技术、工程和经济等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手段,实现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才能维持讨赖河的健康,为流域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因此,围绕推进流域水资源科学管理的目标,要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历史性、现实性、公平性相结合的方针,遵循水资源统一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协商调整、以供定需和统筹发展的原则,并以优化完善现行分水制度为抓手,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强化管理,全面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也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但用水矛盾仍然在凸显,因此要以现行分水制度为基础,以初始水权分配为核心,重构流域水权制度体系与制度安排,通过行政手段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的方法,向各用水单位配置初始水权,合理确定流域内各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同时,严格制度,协商制定各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建立微观定额体系,把合理确定的水资源总量分配到各行政区域和各用水户。制定和执行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进行动态调度管理。

其次,促进水商品市场的形成和运转。充分发挥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探索和建立水权流转的运行机制,不断拓展水权转让领域,培育和建立水市场,并从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入手,积极培育水市场和水权有偿转让机制,鼓励将节约的水量在企业、农业和城市用水户之间以水商品的方式进行交易,促进水资源商品化、市场化的形成。在加强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以水权制度建立为基础,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鼓励和支持水资源向高效产业方向倾斜,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在坚持流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次序的前提下,认真分析各行业的发展状况,从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鼓励水资源配置向相对低耗水、高效益的产业倾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节水、高产、优质产业的发展;指导广大农民群众以渠系为单元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合理布局和优化,推动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业向专业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的区域发展,切实减少农业用水总量。围绕优势产业调结构,把种植业结构调整与龙头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引导、效益驱动,使水资源流向高效益的二三产业。

第四,狠抓节约用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解决缺水问题的有效战略措施。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创新和提升其途径与手段,从微观用水效率的提高拓展到宏观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从传统的用水末端计量发展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蓄、取、供、用、耗、排的系统控制,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转为制度建设和全过程管理,从传统的行政措施转为经济调节等多措并举上来。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应用必要的、现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依***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用水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从传统节水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跨越,实现水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发展现代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实现流域水资源信息化调度。讨赖河流域目前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已不适应水资源科学管理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现代信息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建设信息基础平台和重点信息化应用系统,采用现代遥测、遥感、遥感影像、数据自动化采集、数值模拟与仿真等先进技术,强化水资源计量和监测,科学地制定水资源优化调度方案,为防汛抗旱、节水灌溉、水力发电、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已建工程设施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提供保障,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篇:讨赖河流域分水制度

附件1:

讨赖河流域分水制度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使有限的水量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对工农业、上下游使用讨赖、清水、临水三条河系水量规定如下:

讨赖河:

讨赖灌区(包括嘉峪关市、肃州区、农林场)用水: 3月25日中午12时至4月18日中午12时(以下均为12时)24天;

5月5日至7月15日71天;7月31日至8月15日15天; 8月31日至9月15日15天;9月25日至10月15日20天;

10月31日至11月8日8天。

年内用水153天。其中春、夏、秋给洪水河灌区分水3000×104m3左右(春灌1000×104m3,夏灌800×104m3,秋冬灌1200 ×104m3左右)。嘉、肃分水按1973年各轮灌溉面积分配,边湾农场按当年实播种面积进行分配。三月春灌开始的时间,根据气温变化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连续供水24天不变。

鸳鸯灌区用水:

2月3日至3月25日50天;4月18日至5月5日17天; 7月15日至7月31日16天;8月15日至8月31日16天; 9月15日至9月25日10天;10月15日至10月31日16天;

11月8日至12月28日50天。

年内用水175天。其中3月1日至5日给讨赖灌区用水2m3/s,放涝池;7月给讨赖灌区留水5m3/s,使用10天。

酒钢用水:

全年按4500×104m3供给,今后生产规模扩大需要增加水量另行商定。冬季从12月28日于来年2月3日供水37天,这个期间河道来水量要尽量做到全部引进,以免浪费。不足部分在7、2 8、9三个月由讨赖灌区用水时间补够。冬季供水开始日期,讨管局可视气温情况适当提前或推后。

清水、临水河:

清、临灌区用水:

4月10日至8月15日127天;

8月31日至10月15日45天。年内用水172天。鸳鸯灌区用水:

8月15日至8月31日16天;

10月15日于来年4月10日177天。年内用水193天。清水河魏家湾水库以上,春季蓄水从4月1日开始,8月15日至8月25日给鸳鸯灌区分水10天。

4月18日至5月5日、7月15日至7月31日,讨赖河给鸳鸯灌区分水期间,清、临灌区沿讨赖河两岸的蒲上、蒲中、头道坝、二墩坝只准引原流量,其余各口都不得引水;8月15日至8月31日(讨赖河)给鸳鸯灌区分水期间,临水坝、鸳鸯坝可以引 3 用洪水河下泄的洪水,临水坝只准引1m3/s,鸳鸯坝只准引0.5m3/s,当通过两坝口的洪水流量小于2m3/s时,停止引洪;9月15日至9月25日,清、临灌区沿讨赖河两岸各口一律给鸳鸯灌区分水。每次分水期,清、临灌区沿讨赖河两岸各口,开闭口时间推迟6小时。

给鸳鸯灌区分水(期间可开)的渠口是:讨赖河大草滩引水渠首;南、北干渠;清水河郑国寺水库以下各引水口;沿讨赖河两岸的蒲上、蒲中、蒲下引洪口,山水沟(祁家沟)引洪口、头道坝、二墩坝和临水坝、鸳鸯坝。

讨赖河给酒钢、讨赖、鸳鸯分水水量分别以大草滩水库渠首和讨赖河渠首计算。

为了保证流域分水制度顺利贯彻执行,各水管部门,用水单位必须做到:

1.要经常宣传教育群众,严格遵守分水制度,树立全局观点,统筹兼顾,团结用水。

2.在上游没有水库调节的情况下,个用水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 推迟引水,逾期引水造成浪费由用水单位负责,不在补给少引水量。

3.为了加强沿讨赖河两岸各口的管理,给下游分水期,允许清、临灌区沿讨赖河两岸引用原流量的渠系,在分水前二日内,由讨管处组织酒泉、金塔有关人员共同测定,并设立标志,严格遵守。清水河沿河水库不准蓄存分水水量,金塔不得多放分水前库存水量。酒泉灌溉需要放出原来库存水量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4.在各河来水量变化大,或遇到特殊情况时,讨管处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调整,用水各方不得拒绝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改变分水规定和擅自开口强行引水。

5.讨赖灌区嘉市、酒泉、农垦用水分配(包括给酒钢供水、洪水灌区分水),有嘉、酒、农垦和处属水管所供水。用水期间嘉、酒可在分配给自己的水量中进行余缺调剂,但必须提出计划,跨干渠的呈报讨管处,灌区内的送交所在干渠水管所进行安排。

本制度以一九七六年第一次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的《讨赖河流域分水制度》为依据,增加了历次流域管理委员会修改的内容 汇集而成,经第六次流域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制度便为今后指导流域分水工作的依据,以前的分水制度不再生效。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三篇: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主动性

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主动性、协调性研究之

---农业水价改革

马光明

(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水资源管理局,甘肃 酒泉 7350000)

【摘要】阐述讨赖河流域农业灌溉水价现状,分析水价改革后灌区运行情况,以嘉峪关文殊镇灌溉水价征收情况为例,对水价改革后灌区运行情况以及农民对水价改革的承受能力进行研究;对农业水价改革有关供水成本的确定、农民承受能力、补偿办法提出了建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价改革,确定供水的合理成本,充分考虑农民对水价的接受能力,确立明确的水价补偿办法。

【关键字】 农业水价;改革;农民;承受能力;灌溉

【中文图号】

【文件标志码】

【文章编号】

我省是一个农业占大比分的多民族、贫穷地区,灌溉对于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极为重要。灌溉用水量占水资源总量的 70%。在本流域灌区内用水逐年紧张的情况下,提高灌溉水利用率,节约用水成了解决水危机必须面临的问题之一。同时,农业水价长期以来严重偏离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难以运行。因此,研究农业水价改革理论,探讨农民水价改革承受能力和改革措施,对于实现水费的合理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增强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的主动性、协调性,改进农民负担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流域水价现状

长期以来,灌区供水工程实行的是公益性无偿供水和政策性低价供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关于水价制定及征收办法进行了多次改革。1985年, 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次把供水定为有偿服务, 并提出按照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202_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照文件的总体要求, 地方应大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 最终达到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目标,合理确定各供水环节的水价, 实现供水服务计量到户, 避免原来定时不定量供水办法,建立克服乱加价、乱收费、收不到费等一系列问题的水费计收新体制。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的实施, 取消了很多不合理的因素, 规范了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 使农业水费在计费方式、计征手段和方式上取得了较大进步。近年来, 针对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的现状, 许多地方积极推行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改革。常见的做法有: 【1】实行定价到户;实行最高限价;让农民用水者协会参与定价。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方, 末级渠系的供水价格大多由农民参与协商定价。这些做法, 明确了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权限,规范了定价原则。在水费的征收上采取直接收费到户的方式, 简化了收费程序, 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加价和水费截留, 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过去多数灌区在向农民收取水费时, 通常实行水费按单位面积均摊的方式, 在这种计费方式下, 农民缺乏节水积极性, 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浪费。

1997 年以来, 许多灌区改变了水费计量的方式, 实行了按量收费、分时段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新的计费方式。这些新的计费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户节水意识, 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但是, 目前流域内灌区的农业水价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水价改革在许多地方仍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2]。一方面, 流域内灌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仍然低于成本, 普遍偏低, 亏本运行;另一方面, 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水费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相关单位机构在水费征收过程中, 常常出现中间加价、搭车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扰乱了水价秩序,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也很容易使农民乃至社会产生误解, 认为水价改革将加重农民负担的, 不支持或者甚至反对农业水价革[3] 农民对农业水价的承受能力研究

2.1 农业水价改革和农民承受能力调查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中西部产粮区, 包括山西、河南、陕西、河北、内蒙、新疆等省、区近年来的农业水价改革、灌区水费收支和农民的年均收支现状、特点 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 [4]。2.1.1 典型灌区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 水资源开发情况, 灌区的基础设施情况, 灌区管理和生产运行状况, 管理人员数量和配置,近年来的灌溉用水情况和灌溉面积。2.1.2 灌区农业水价改革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灌区农业改革的进展, 农业水价改革的步骤, 水价改革前后水费征收情况、征收的标准和办法, 水价改革前后灌区财政收支状况, 水价改革前后农户收支情况, 水价改革前后种植成本, 水 价改革前后农户水费支出情况 [5]。2.2 水价改革后灌区运行情况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 多数灌区现行水价只有供水成本的 30%~ 60% , 有些水利工程甚至无偿供水, 大多数供水部门亏损严重。近几年农业水价经过几次调整, 一些灌区的水费收入有一定的提高, 但是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绝大多数地区水价远没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 灌区仍然难以维持良性运行状态。

例如, 山西省临汾市神刘扬水灌区位于临汾市城南汾河东岸, 以汾河为水源提水灌溉, 设计灌溉面积2380hm 2 , 有效灌溉面积2000hm 2。该灌区为3 级提水, 3 级水价。该灌区自 1996 年开始几次提高农业水价。但仍未达到临汾市物价局批复的 3级成本水价[ 0118/ 0123/ 0128(元/ m 3)]。神刘扬水灌区水价改革及前后执行情况见表 1。

表1 神刘扬水灌区水价改革及前后执行情况(3 级水价)元/m 3 水价改革前(1995年)执行标准水价改革后执行标准1996 年1997~ 1999年 春浇1999年冬浇202_ 年 以后0109/ 0 111 / 0 115 0112/0115 / 0119 0 115/ 0123 / 0 128 01165/ 01205 / 01245 01175/ 01215 /01255 该灌区在水价改革前的 1995 年收支平衡后亏损 6 万元, 1996 年第一次调高水价后, 收支平衡,1997 年第二次调价后, 收支平衡后略有盈余。经过1999 年、202_ 年的 2 次调高水价, 至 202_ 年收支平衡后盈余6 万元, 逐渐弥补了水价改革的亏损, 这期间该灌区得到了比较好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水价改革。但是简单的提高水价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从 1998 年后, 由于小麦价格不断下降, 自 202_ 年开始, 3 级灌区只能春浇一次, 只浇保命水,2、3 级灌区冬浇面积下降, 用水量减少, 灌区水费收入由五六十万元下降到三四十万元。职工的工资难以保证, 灌区不能按照要求提取工程维修费, 无法维持良好运行。2.3 农民承受能力研究 2.3.1 农业水费和农业生产成本

和其他生产要素相比, 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例并不高。调查结果显示, 一般北方灌区水费占生产成本的 10% ~ 20% , 虽然近几年水价有所提高, 但是通过节水和减少不合理的支出等措施, 一些地区农民的水费支出并没有增加。农业在我国现阶段仍然需要国家大力扶持, 农业用水被定位为一种特殊商品, 明确规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收和利润, 只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 比过去价格水平略高。农业用水应当实行统一价格, 水价改革必须考虑当前农业生产成本收益和农民收入情况。1980~ 1990 年间, 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粮食税后净受益持续增长。直到 1995 年, 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结束了粮食供给不足的状况, 这时的粮食价格也基本与国际市场持平, 不可能再全面上涨, 而粮食的生产成本却不断上涨, 导致了粮食单位种植面积平均净收益全面下降, 灌溉成本占粮食生产总成本的比例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1995 年后, 粮食生产成本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灌溉成本的提高引起的。根据 202_年统计资料, 在北方小麦主产区河南、河北、山东等省份, 种植小麦的税后平均每公顷收益仅在 750~ 1800 元之间, 种植小麦的灌溉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15%,18%, 13%。以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灌区为例, 该灌区农民种粮单位面积投入情况见表 2。表 2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灌区 202_ 年 农民种粮单位面积投入调查(旱作区)元 项目 投

入 高 中 低

种子 525 390 330 化肥 202_ 1800 1530 农药 450 375 300 税费 975 840 750 农机 945 870 750 水费 630 630 630 劳工 2250 1950 1500 注: 粮食作物为玉米和小麦。# 32 # 2.3.2 水价改革和农民承受能力

在北方的小麦生产区, 农业对灌溉有高度的依赖性。目前灌区的灌溉水价还未达到供水成本, 如果根据新的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提高水价, 过高的水费支出将使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 北方许多地区的小麦等粮食作物生产会出现负收益局面, 若不采取有效的措施, 灌溉水价改革对我国的粮食生产和灌区发展将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人民胜利渠位于河南省新乡市, 是我国建国初期在黄河下游兴建的第一个大型引黄灌溉工程, 灌区有效灌溉面积 4133 万 hm 2 , 202_ 年实际灌溉面积4 万 hm 2。人民胜利渠从开灌初期就开始征收水费,当时的水费很低, 而灌溉大大地提高了粮、棉的产量, 灌区农民缴费的自觉性很高。进入 20 世纪 80年代后, 灌区进行了多次水价调整。在这一期间, 农民种粮收入呈上升趋势, 虽然水价连年上涨, 但农民依然积极缴费, 没有拒交、拖欠现象。为了促进节水, 扭转水管单位连年亏损、管理经费紧张的不利局面, 河南省在 1997 年出台了新的水价政策。新水价的出台, 引起了灌区农民的强烈反应, 加上灌区在水费征收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 导致灌区水费实际收取率在40% ~ 70%之间, 维修费和管理经费严重短缺, 灌区运行存在很大困难。

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 2 个原因: ¹ 水价上涨幅度很大, 农民心理上难以承受。水价改革前的1996年执行的标准是: 按灌溉面积计算, 旱作区 240元/ hm 2 , 水稻区 390 元/ hm 2。尽管这时的水价比 1981年有了很大的增加, 但还是远远低于成本(相当于当时灌区核算的供水成本的 1/ 3左右)。1997 年水价改革后核定的新水价标准为: 旱作区 525 元/ hm 2 , 水稻区825 元/ hm 2。º 1997 年以来, 我国市场粮价逐年下降, 农民种粮实际收入也呈明显下降趋势, 在这种环境下大幅度增加水价, 群众的反应可想而知。因此, 虽然 1997 年灌区水费收入较上 1a 有很大增长,但水费到位率很低。此后, 粮价进一步下跌, 农民种粮收入也逐年下降, 部分群众对水费征收产生了抵触情绪, 水费征收成了灌区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从农业水费的实际收入来看, 水价改革前的2a 水费收取率都在 90%以上, 1997年水价改革后, 连续 2a 的水费到位率在 55% 左右, 1999 年稍高, 约为 70%。从202_ 年至 202_年, 水费收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总收入略高于 1996 年。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因此 1997年的那次不成功的水价调整对灌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 水价过高不利于农业水价改革的进行, 合理的水价一方面要使农民可以承受, 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另外, 要使农户有主动节水的意识, 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尽可能地发挥水资源的效益。农业水费比例和农民承受能力调查见表 3。

表3 农业水费比例和农民承受能力调查水费占单位面积投入比例/ %农户对水价所持的态度 农户对灌区水的反应 4 水价很低, 乐意接受按面积缴费的用水户浪费严重 8 水价不高, 乐意交纳 正常用水 水价合理, 可以接受用水正常, 按量缴费的有节约意识 13 水价较高, 勉强接受按量缴费的用户出现滞后用水, 节水意识强 15 水价过高, 难以接受 退出灌区, 拒绝用水 3 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水价改革完善的农业供水、节水设施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准确计量水费的前提条件, 灌溉系统的配套与改造是水费改革的必要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 才能公平合理地对农业用水进行计收, 才能实现节约用水, 高效用水, 农业水价改革的目的才能达到。3.2 确定供水的合理成本

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6规定了对合理成本的补偿。目前, 许多供水单位机构臃肿, 效率低下, 导致了供水成本的扭曲。因此, 合理成本如何确定必须有章可循, 不能随意确定。正确划分供水成 本范围、合理分摊各种费用、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是确定合理成本的前提条件。3.3 充分考虑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

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与当地的作物种类、产量、耕作水平、水土条件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 在对灌溉依赖性较强的地区, 将每公顷平均水费维持在占每公顷投入的 10% ~ 12% 左右, 占每公顷产值的 5% ~ 7% 左右, 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一般来说,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 该比例应该越低。3.4 确定合理的农业水价补偿办法

根据灌区目前所核算出来的成本水价来看, 如果马上按照成本水价加合理利润对灌区农户征收水费, 农民将很难承受, 以至于挫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不利于灌区农业发展。因此, 首先应在核定水价 并确定农户用水的水价后, 确定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亏损额), 在农业用水未能实现按成本收费之前, 该亏损额需要由国家给予补偿, 否则灌区难以实现良性循环。补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来确 定, 建议将补偿款直接补给农民, 而不是补给灌区。这样做的结果是: 灌区可以逐步提高水价直至按照 # 33 # 成本水价收取水费, 同时让农民意识到真实的水价,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 而农民承担的实际水费仍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 1] 姜文来.WTO 条件下农业水价调整研究[ J].海河水利, 202_(4): 7~ 8.[ 2] 王国柱, 宗学才, 李洁.东营市引黄灌区的水价改革探讨 [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2_(7): 30~ 31.[3] 廖永松.农村水价改革的问题与出路[J].中国农村水利 水电, 202_(3): 74~ 76.[4] 王凤翔, 刘晓明.陕西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基本做法 [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2_(7): 36~ 38.[5] 李曦, 雷海章.西北农业水价改革的现状与对策[J].水 利发展研究, 202_(3): 23~ 26.(收稿日期: 2004O12O01 编辑: 梁志建)(上接第 13页)入滩、滞洪、沉沙, 对群众因此而造成 的生产损失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补偿。3.4 高滩区的开发利用

高滩区属于土地综合利用率较高的安全地带。主要开发内容应为/ 合理开发, 集中建镇0, 结合黄河 综合治理规划要求, 可以积极开发一些建设用地、休 闲区和旅游区等。

高滩区利用的关键在于滩区安全建设, 一般采

取村庄外迁、就地避洪、临时撤离 3种措施。1989~ 1997年, 国家投入资金开展了 3 期滩区水利建设, 扶持滩区发展农田灌溉、修建生产道路、进行低洼地 土地改良和滩区排水工程建设。但是, 滩区安全建 设状况还严重滞后, 为搞好滩区土地利用, 必须加大 工程建设投入力度, 按有关标准修筑生产堤、控导护 滩工程、避水台、村台工程、撤退道路工程、桥梁工 程、村庄外迁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工程的位 置、规格、形式和数量等, 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 定, 以确保滩区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以及高滩区 内正常的工农业生产。3.5 引洪放淤, 刷槽改土

黄河泥沙含量大一直是黄河治理的主要问题。减小河道主槽的淤积抬升速度及维持河道排洪能力是治河的关键。黄河的滩区面积较大, 可供沉沙的地方也就较大。洪水期间, 挟沙水流漫滩后, 流速降低, 水流挟沙能力减小, 大量泥沙将沉于滩区, 越往下游, 水流含沙量就越来越少。大水流漫滩、沉沙、落淤后, / 清水0沿河进入河槽, 从而稀释水流, 使河槽少淤或减少冲刷, 在滩槽水沙交换的过程中进行/淤滩0。对于来沙系数大的洪水, 河槽可能不冲刷,但漫滩落淤的/ 清水0归槽后, 会减少河槽的淤积量,这对维持一定的滩槽高差, 保持河槽的过洪能力都大有好处。因此, 利用洪水淤滩, 具有/ 刷槽0和加大河槽过洪能力的重要作用。此外,/ 引洪放淤0可以利用洪水泥沙淤滩、淤堤沟和低洼地等, 起到平整土地和淤滩改土等多种作用。为了保证有目的、有计划地引洪淤滩, 来改土、淤堤沟和低洼地, 需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首先, 应对滞洪沉沙区引洪放淤进行统一规划, 保证引洪放淤通道的畅通;然后, 在引洪的入口和出口应修建必要的控制工程, 防止洪水改道及大量泥沙进入滩区。3.6 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特色农业

目前滩区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 农作物有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等, 结构比较单一, 经济效益一直较低。因此, 应结合滩区特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相结合, 注重发展绿色产业, 加大投资力度, 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扩大建设规模,强化基础设施管理, 在滩区逐渐形成林、粮、果、菜、经济林等种植、养殖全面发展的局面。滩区土地利用必须以科技为先导, 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用现代化科学方法管理农业, 加大科技投入, 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把滩区农业改造成布局较为合理、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特色农业。4 结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与防洪的关系, 应该是在确保黄河安澜的前提下, 加快黄河下游滩区的治理开发, 以滩区的治理开发促进黄河现代防洪体系的构筑, 逐步形成黄河防洪与下游滩区治理开发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良性运行机制。随着小浪底水库的运用和下游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 使黄河/ 上拦下排0的防洪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 提高了下游防洪能力, 为黄河滩区土地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使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在不降低河道功能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开发, 以实现滩区的可持续发展, 应积极加强滩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阎恒, 王建国.黄河长江经济开发比较研究[M].郑州: 黄河水利出版社, 1997.51.[2] 端木礼明, 成刚.河南黄河滩区综合治理与开发措施探讨[J].中国水利, 202_(6): 485.[3] 胡一三.中国江河防洪丛书#黄河卷[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6.17.[4] 赵春明, 邓坚, 李宪文, 等.起草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的几点体会[N].中国水利报, 202_-08-23(2).[5] 于迎涛.黄委与河南省老年科协共商黄河下游滩区治理

第四篇: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202_年1月6日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臵、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四条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工作。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内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量相适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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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八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违法开采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鼓励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第十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安臵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条件的区域内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原则。流域管理机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监督落实市、县(区)用水总量及削减量。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各自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开采削减量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特殊情况下调整用水总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组织论证,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行业用水比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水权臵换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功能区划分,经科学论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水量过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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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井更新凿井作业时,旧井应当提前回填。人畜饮水机井因水量过少更新时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更新井运行后旧井应当回填。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市、县(区)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削减量完成情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十六条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应当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流域内禁止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或冷却降温项目。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八条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应当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

申请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旧井更新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第二十一条 新增取水实行机井指标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机井数量为基数,各县(区)不得新增机井数量指标。符合条件新增取水的,通过关闭现有机井取得指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打机井:

(一)已列入农村人饮工程规划,地表水无法解决供水,以整村或多村为单位集中解决人畜饮水的;

(二)新农村示范点或重要移民搬迁安臵点,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无其他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三)规模化设施养殖小区(场),圈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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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程已完成,周边无其它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四)重大民生项目、生态项目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或符合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无其它供水条件的;

(五)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人畜饮水;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新打机井的。

前款第(三)、(四)项水量应当在县(区)总水量中通过水权臵换解决。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打机井取水许可量应当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确定的水量在县(区)用水总量内从严控制。总量已达控制指标的县(区),新增取水通过关闭已有机井臵换水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

(四)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流域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旧井更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前款第(一)至

(三)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新打机井和半径超过60米旧井更新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审核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原址旧井更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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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有的小型自备水源井普查登记,核定水量,严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备水源井。

本办法所称小型自备水源井是指井管内径不超过20厘米的取水机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应当施工。逾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审批。凿井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打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旧井更新的验收,由流域管理机构以县(区)为单位,定期集中验收。

第三十条 新打机井和旧井更新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臵成井;

(三)机井质量、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机井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变更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及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节约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确需保留的,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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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因重大项目征地拆(搬)迁,原区域内机井应当关闭。因特殊情况保留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已关闭的机井报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注销取水许可证,不得重新启用。机井指标和水权2年内可用于臵换符合条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记备案的,机井指标作废。

第三十六条 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计量管理。单井年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企业,逐步实现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联网实时远程监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臵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发生。

禁止采用渗井(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臵一定数量的监测井,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定期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回填,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臵凿井取水的,对申请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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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按时审核上报的,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上报的;

(二)越权批准取水许可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隐匿、篡改、拒绝上报机井取水数据和监测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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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2_年第109号 【发布日期】202_-01-06 【生效日期】202_-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2_年1月6日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四条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工作。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内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量相适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八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违法开采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鼓励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第十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条件的区域内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原则。流域管理机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监督落实市、县(区)用水总量及削减量。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各自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开采削减量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特殊情况下调整用水总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组织论证,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行业用水比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水权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功能区划分,经科学论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水量过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机井。

旧井更新凿井作业时,旧井应当提前回填。人畜饮水机井因水量过少更新时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更新井运行后旧井应当回填。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市、县(区)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削减量完成情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十六条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应当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流域内禁止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或冷却降温项目。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八条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应当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

申请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旧井更新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第二十一条 新增取水实行机井指标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机井数量为基数,各县(区)不得新增机井数量指标。符合条件新增取水的,通过关闭现有机井取得指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打机井:

(一)已列入农村人饮工程规划,地表水无法解决供水,以整村或多村为单位集中解决人畜饮水的;

(二)新农村示范点或重要移民搬迁安置点,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无其他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三)规模化设施养殖小区(场),圈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体工程已完成,周边无其它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四)重大民生项目、生态项目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或符合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无其它供水条件的;

(五)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人畜饮水;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新打机井的。

前款第(三)、(四)项水量应当在县(区)总水量中通过水权置换解决。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打机井取水许可量应当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确定的水量在县(区)用水总量内从严控制。总量已达控制指标的县(区),新增取水通过关闭已有机井置换水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

(四)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流域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旧井更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前款第(一)至

(三)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新打机井和半径超过60米旧井更新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审核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原址旧井更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有的小型自备水源井普查登记,核定水量,严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备水源井。

本办法所称小型自备水源井是指井管内径不超过20厘米的取水机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应当施工。逾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审批。凿井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打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旧井更新的验收,由流域管理机构以县(区)为单位,定期集中验收。

第三十条 新打机井和旧井更新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

(三)机井质量、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机井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变更协议或者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及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节约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确需保留的,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因重大项目征地拆(搬)迁,原区域内机井应当关闭。因特殊情况保留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已关闭的机井报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注销取水许可证,不得重新启用。机井指标和水权2年内可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记备案的,机井指标作废。

第三十六条 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计量管理。单井年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企业,逐步实现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联网实时远程监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发生。

禁止采用渗井(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一定数量的监测井,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定期监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回填,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凿井取水的,对申请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按时审核上报的,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上报的;

(二)越权批准取水许可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隐匿、篡改、拒绝上报机井取水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科学推进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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