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2_]311号文),结合淮河流域水资源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审批取水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凡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均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条凡在淮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淮委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水政水资源部门负责制。
二、管 辖 范 围
第五条下列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淮委组织实施:
(一)淮河干流(自河南省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及洪泽湖(全
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5.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5.0m3/s;
(二)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新汴河(张桥闸至岱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2.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3.0m3/s;
(三)沂沭泗水系由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具体范围是:
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入骆马湖口;支流枋河入沂河口至姜庄湖拦河坝;
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支流汤河口至上游6公里处
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入中运河口;
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
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
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
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
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四)淮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五)1991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人工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六)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在第五条范围内取水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淮委或通过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单位向淮委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单位申请审查文件;
(二)报告书一式二十份、电子板一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
第七条淮委收到业主单位送审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填写审查登记表,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发现属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或情况特别复杂需要报水利部审查的,应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水利部;如认为按规定不应由淮委审查,则尽快退回业主单位。
第八条淮委自收齐业主单位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报告书的初审工作,并根据初审情况及时进行如下处理: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修订或重新编制;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下达受理通知。通知中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淮委自下达受理通知后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地表、地下、混合等)、规模,建设项目或取水口所在地,以及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5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确定专家评审组组长、副组长。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属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一般采取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可采取书面函审的方式。
需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在审查期间完成。
第十条报告书专家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专家审查时,评审专家应提交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应提出由组长和副组长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组认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业主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并报淮委审核。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对修改完善的报告书应在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经审核认可的报告书由业主单位制作书面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板一份报送淮委备案。
四、批复
第十四条专家审查工作完成后,淮委应及时向业主单位下达审查意见,并通知受理单位(机关)。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报送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淮委应依据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补充修改而业主单位未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淮委不下达审查意见、不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
五、备案
第十七条淮委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水利
部备案:
(一)淮委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书面材料二份、电子版一份;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附则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仍未批准,业主单位仍拟建设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淮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篇: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资源[202_]311号 【发布日期】202_-07-16 【生效日期】202_-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202_]311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 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 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 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 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关和专家的审查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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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审查水资源报告书的请示(范本)
**********有限公司
文
件
公司字[202_] 号 签发人:
关于申请审查《**********有限公司********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
省、自治区水利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于****年**月**日在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备案手续,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整合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符合产业布局要求,并将加快当地优势资源的转化,延伸矿产品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满足市场的需求,对推动地区工业经济的跨跃式发展,实现长治久安,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设计安排建设期**年,投产期为**年,生产负荷为**%,第**年达产,达产期为***年。
项目具体建设地点位于*************。生产用水水源拟从************取水,生活用水取自城市生活用水管网,由********厂供给。按照国家节水要求,工序能耗均低于节能设计指标,平均吨钢综合能耗较低,工业废水按零排放控制,达到生产全过程节能、减污、清洁生产的目的。
目前,我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已委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有限公司*********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项目年取水量****万立方米,耗新水量为****立方米,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于****年***月**日对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呈报贵部请安排审查并批复为盼。
特此请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程序】》202_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程序】
时间:202_-12-10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四)《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2_〕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6、通过水利部组织的专家审查。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收到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水利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流域管理机构初审;
(三)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
(四)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五)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印发批准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示本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示 范 文 本
本示范文本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的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 2 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