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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民间融资主持词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7-8993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5 00:33: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亿万民间融资主持词

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开业典礼主持串词

宏: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静: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合:大家晚上好。

宏:我是主持人段建宏。

静:我是主持人王雅静。

宏: 感谢大家来参加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开业庆典!在今天在这喜悦、欢乐的日子,我们心怀美好的祝愿,经过处正式批准,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静:下面请允许我隆重介绍,出席本次庆典的各级领导和嘉宾,出席庆典的领导有:

宏:今天,对德宏金融业来说,是值得纪念的重要日子。因为,当地老百姓终于有了一个安全投资,拥有高回报的服务平台;通过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手中财富可以稳定增值;同时德宏当地的中小企业,通过平台得到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在今天的生存发

展艰难的问题。

静:特别感谢各位到场的嘉宾和媒体朋友,德宏亿万民间

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庆典正式开始!下面,请领

导对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庆典上台致

辞:

宏:感谢领导的发言,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

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为我们德宏民间运作资金提供阳光化

操作模式。未来的改革,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的出现会使德宏民间资本回归到应有的地位与价值。而

我们在进行民间资金对接过程中,担保公司承担着重要的角

色,现在跟我们服务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均是德宏当地的信

誉优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融资提供严密的风险控制。使

投资人的资金更具安全性,下面请我们的合作担保公司代表致辞:

静:感谢担保公司代表的致辞,的确,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离

不开担保公司的紧密合作。担保公司为投资客户的资金顺利

投入提供了强有力的信心保证和安全保障。作为普通老百

姓,我们在不断上升的物价与动荡的股市中寻找一个投资渠

道。下面,让我们有请投资人代表,谈谈他们的看法,掌声

有请。

宏:感谢投资代表的质朴的发言,在党的18大

3中全会之后,国家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普惠金融”的理念,金融未来更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创富权。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将有效激活德宏民间资本,促进德宏的经济发展,建立一个合法、安全、阳光的民间资金交易服务平台,为德宏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未来,我们将树立诚信的行业标准!我们的成长,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座各位朋友的关注与支持。

结束:

静:短短分钟,我们在此见证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庆典已经接近尾声

宏:我们相信德宏亿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启程是,德宏民间金融发展的探索与尝试,为德宏民间金融实践开启新的华章,谢谢大家!

第二篇:浅谈民间融资

浅谈民间融资

【内容摘要】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尽快理清我国民间融资的现实状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势在必行,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作进一步探讨。

【关键字】民间融资 合法性 路径

一、民间融资合法性问题的解读

“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①

法律一词,在我国,广义而言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狭义的法律则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的规范体系是有不足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财产权的理解,应当既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消极权利,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属于积极权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不能把财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使用权,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也特别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民对财产使用权的行使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出路。资金作为公民财产的主要形式,理应获得公民的自由支配。我国《合同法》也承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因此,从宪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民间融资并不等于违法融资。当然宪法也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权利即使要受到限制,也应当由法律加以限制。由于有效等级的差异,违反一个位级规范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另一个位级规范。

我国目前对民间金融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刑法》中确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对这种行为划定范围。《取缔办法》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但并不能成为刑罚适用的依据。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作出解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偏离了民间融资的本性。那么,《刑法》对民间金融的规制应当是以扰乱金融秩序为要件的违法融资方式。《取缔办法》虽然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但是由于在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缺乏法律这一位阶,对民间融资实行限制或剥夺就缺乏完整性的法律规定。

因此,从法律规范位阶的角度,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可以有不同法律位阶的理解。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民间融资的存在具有合宪性,从民法的意思自治看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保护;第二,无任何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经依法批① 高炳忠:《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2_年第2期

准的融资行为属于非法融资的规定来自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颇可质疑。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民间融资法”显然已属必要。

二、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通常而言,融资是一个金融概念,是指筹集资金或吸收资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债务式和股权投资式。融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民间融资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区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发展势头。而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从金融部门所获得的资金支持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讲,由于投资理财渠道狭窄,银行又连续降息从而使居民个人为了寻求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式,形成了民间借贷资金供给。现实生活中,无外乎有以下几种融资方

②式。

(一)债权债务式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无偿的,且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最高额度限制。依现行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

2.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

自然人向单位的资金融通又可以细分为因公借贷和因私借贷两类。前者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勿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而是为财经制度所允许的。因私则会因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272条的挪用资金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若是国有单位则构成《刑法》382条的贪污罪。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太大疑问的,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财经制度,而且情节严重者还会触犯法律。即自然人不论是向本单位还是外单位进行融资,不论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会因为构成挪用行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3.单位向银行的资金融通,这是企业解决资金缺口的常态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所持的“慎贷”和“惜贷”态度,贷款难已经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合法,但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要以此作为主要的融资手段的话,显然是望梅止渴之举。

4.单位向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至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被视为无效合同。

5.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

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即盈余单位(最终贷款人)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单位(最终借款人)使用,其间不需要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方式。该种融资方式可以及时、灵活、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快速高效的发展。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管是何种资金融通行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也因为规避法律而归于无效。

(二)股权融资式②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经济学动态,202_,(12)

股权融资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我们既要强调其融资能力,同时还应强调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如果不能保证股市资金向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流动,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就是股市功能的扭曲。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阻力和困难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要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来吸纳资金,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很多。

三、对民间融资现象的反观与思考

(一)从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考察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第一位的,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里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无论从哪方面讲,商业银行都不太愿发放贷款给非国有经济。从效益性上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一系列调查与咨询、聘请中介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查,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银行支付的成本。从安全性上讲,由于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市场风险和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了经营中出现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使银行对其不敢问津。从流动性上看,《商业银行法》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基于以上原因,民间融资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加之我国银行体系还尚未建立面向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服务机构,为了规避与防范商业风险,商业银行难以与非国有经济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的今天,如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探讨就更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笔者以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将“流动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让资金流动起来,才能切实解决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仍不明确。经营目标不明确的银行,就谈不上统一经营思想和按照现代企业的目标运行。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尽快改善银行的金融服务,推出尽可能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才可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金供给问题

(二)从经济人或者理性人的角度来考察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通常而言,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在与民事主体相比较而言,商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的主体。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所持的否定态度看,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社会主体的利益。企业将其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论是存入银行还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完全是商事主体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投资行为,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再者,在现实生活中,放贷的企业并非多数,国家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至于投资的安全性,这完全属于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国家大不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而对企业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加以干涉。据笔者所知,在国外立法中是没有这样的限定的。但是,企业之间互通有无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放贷则构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三)从民间融资与我国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角度来考察

民间融资是折射金融生态是否健康的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已经证明,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利于弥补我国目前银行业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的不足,可以比较有效的满足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的调剂资金缺口的的迫切需要。其次,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利于建立符合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民间融资的利率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商定的,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金融供给市场的供求情况和资金

机会成本,有利于形成利率市场化。目前银行的利率上浮幅度过大,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成本。再次,民间融资有利于民间资金在当地的聚集,有利于满足本地生产性资金的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最后,民间融资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民间融资多发生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比较有效的解决了融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特别是在目前,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兴起有利于推动和建立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从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来考察

从202_年开始,我国开始致力于建立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的征信体系,时至今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征信体系还尚未建立。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的单位,但由于我国金融征信制度体系很不发达,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几乎无法了解,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消费信贷的高风险性,这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金融征信制度的完善应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等级制度。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可以包括企业所有人或消费者的收入状况、债务余额、财产、雇佣状况、住宅所有权,以及以往银行贷款行为记录。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表明,建立广泛的社会信用制度需要一个长期过程,短期之内银行贷款风险只能通过增加贷款担保机构来缓解。考虑贷款担保活动的高风险性,人民银行应着重抓好国家和省级两级再担保机构的建设。此外,积极发展贷款保险业务也是弥补金融征信体系缺位的重要手段。由此观之,民间融资的蓬勃兴起也是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必然结果。

(五)从我国目前的直接融资法律制度来考察①

纵观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大量融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国有企业一般享有优先进入资本市场的特权,使上市成为专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服务和“脱贫”的工具。而对非国有企业而言,上市的门槛过高。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亦须审批,其资本金要求显然对于非国有经济来说太高不可攀,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因此现行的法律未为非国有经济提供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关法律制度:

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除了现金、上市流通的证券外,建立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以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市场,增大市场容量。

2.改变现在的股权结构,打破国有股与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

这样非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一样,可以通过“收购”或“买壳上市”的行为进入证券市场。

3.建立多种合法的交易组织形式,使非国有经济不限于场内集中交易的严格限制,可以在较为灵活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融资。

4.设立二板市场,拓宽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

通过设立二板市场,可有力推进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为其提供一条门槛较低的上市融资渠道。

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入世后我国将逐渐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而广泛存在的行政管制大大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将法律责任覆盖到金融活动的广泛领域和环节中,也将自主融资压迫到狭小的角落里。金融管制权,不应过分压抑市场内在力量和金融形式创新。对民间融资的调控应该是有边界的,调控的逻辑前提是市场失灵和政府

失灵,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需要进行经济调控;调控须遵守法律为避免政府失灵所限制的条件。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对民间融资总体而言,法律松绑,解除法律威慑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民间融资自身尚未建立其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民间融资进行适度的调制时规范民间融资的利益取向。同时,还应该兼顾继续发挥民间融资的灵活性,多样性特点,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立法调控分而治之相结合的方式:

(一)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调控民间融资行为

管理民间融资,法制先行。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和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法律保护其正常的融资活动,致使民间融资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现行法律中关于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与监管。制定《民间融资法》,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从“地下”转为“地上”,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经营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民间融资法》应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又要符合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对融资主体的划定,应多尊重民事主体当事人对财产或资金的支配权。当然,对民间融资组织的规范应建立在对组织宗旨合法性,活动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在《民间融资法》中规定对民间融资组织实行登记和报备制度。对融资内容的规范,应当根据民间融资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鼓励民间借贷,贷款经纪人,农村地区融资组织等多种融资方式规范化发展。另外,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秩序,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利率水平,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还可以在《民间融资法》中对融资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所涉及、(二)完善和协调民间融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融资法》从宏观的角度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组织机构,风险防范以及信用体系的纳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在各种民间融资行为中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交易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则可以通过试用或变通适用《合同法》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立法,清理对民间融资行为多头管制和行政法规、规章,协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一致性。为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形成金融竞争态势,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篇: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文章分析了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供给、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强监测和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等治理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管理对策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民间融资形成原因有二:

1、资金需求: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

2、银行制度因素: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

一、民间融资的正面与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正面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二、管理策略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摘要]在我国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出现了实体经济增长和银行信贷增长严重背离的现象。民间融资的存在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指出目前我国体外循环资金规模已相当巨大,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文章分析了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供给、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强监测和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等治理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 管理 对策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2_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2_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第四篇: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参与民间融资

南都讯 据财新网报道,银监会日前发文明确表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通知表示,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通知最后还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篇: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与规范?作为民间融资课题的参与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现有的民间融资立法,发现现有立法呈现出分布散乱、层级效力低的状态,但释放出了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信号,现正处于从金融“压抑”到“自由”的转轨时期。

“规范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以促进和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意图十分明确。”浙江省金融办袁军培向记者指出,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无不表明国家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政策与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政府对货币财产在平等主体间运行如何干预?既要实现有效监管,又让融资者免受无端追究,就需要一项免除后期纠纷的程序安排。备案登记制度应成为民间融资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港湾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责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说,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可以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从被融资者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当然,民间融资涉案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共同监管模式。

亿万民间融资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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