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国际不循规旅客的规制研究论文
一、《东京公约》对机长特权设定的限制
1963 年通过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下移《东京公约》)对机长授予了三项特权,一是机长可以对不循规旅客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measuresof restraint)。二是将不循规旅客“下机”(disembark),三是将不循规旅客“移交”(deliver)主管当局。为鼓励机长在对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时能迅速、有效地决断,公约对机长赋予了“豁免权”,“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同时,公约对机长特权也制定了相应限制。“虽然《东京公约》背后的用意是赋予航空器的机长充分的权力,但这决不意味着给予了航空器机长“无限行动权”。必须在《公约》的背景下,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正如下文所解释的情况,不这样做不仅可能触发航空器机长的责任,还可能触发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第一,时间上的限制,机长治安权的行使时间公约限定在航空器的“飞行中”,公约第三章“机长的权力”规定“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可以看出,虽然公约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但就机长特权的开启时间节点上,公约同其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保持了一致性。机长行使特权的时间是航空器关舱门到开舱门之间(即“门到门”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航空器机舱门尚未关闭,或者飞行结束已开启机舱门,机长便不得行使特权的。机长特权的时间节点门到门原则是由不循规或扰乱性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公约所规制的不循规行为,通常包括了诸如:抽烟、饮酒、吸毒、吵闹、未经机组同意换位等等。但是,这些不循规行为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有的常常并未被视为违法,由于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特别保护,才授权机长将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地面上可能不重要的轻微违法,在空中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为此,航空器上的犯罪值得特别注意。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在登机或者离机过程中,这些不循规行为并不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东京外交会议筹备工作期间,曾有提议将航空器机长权力时限扩大到登机开始直至登机过程结束。但东京外交会议拒绝了这项提议“因为当时认为,如果登机过程开始到舱门关闭的期间发生任何事,航空器和机长以及机组成员可以获得地面当局的协助”。第二,空间上的限制。公约对机长特权空间的限制有两个方面,一是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公约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即机长特权只能在民航航空器上行使,某些情况下,国家航空器搭载旅客的,由于《东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机长不享有依公约所授特权,而仅受该航空器国内法调整。二是机长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只能在航空器内进行。公约规定“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不循规旅客由于其扰乱行为,通常不适宜继续留置在航空器上。机长根据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只能要么将不循规旅客“下机”,要么将其“移交”降落地国相关当局。也就是说,航空器降落后,除了公约规定了几项特殊情形外,机长必须决断对不循规旅客采取“下机”或者“移交”的行动。而一旦决定后,即应当解除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民用航空器降落于任一国境内,不循规旅客对危及飞行安全的威协已解除,此时再对不循规旅客进行管束亦不必要。进一步地,根据一般国内法和际际法的授权,机长只是航空器的管理人和最高指挥官。一旦离开航空器,机长即只具备一般私法上外国自然人的地位。离机被“下机”或“移交”进入该国的不循规旅客即受该国的属地管辖权管辖。此时,机长特权即必须让渡于国家属地管辖权。
二、公约要求机长承担的义务
第一,机长负有通知和报告义务。公约规定“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国际航班中,降落地国很多时候并不是被“下机”不循规旅客国籍国或居住地国,或者降落地国此前并未有允许其进入的法律许可,机长的通知报告义务是尊重降落地国主权的必然要求。“不履行这些职责有可能使航空器机长丧失其豁免因为他将被视为未在《公约》的范围内行事”。第二,机长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同前述理由,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扩大了降落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管辖权,《蒙特利尔议定书》删除了航空器“登记国”措词。需要指出,ICAO 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曾试图附加机长的“请求起诉”义务,“在移交犯罪嫌疑人时,机长请求着陆国主管当局起诉该嫌疑人。有几个代表团认为没有理由为了让着陆国获得管辖权而将这一要求列入草案,因此,建议删除这一要求。它们指出,这一要求还为机长施加了不适当的责任,因为这需要机长做出法律分析。”
三、对机长豁免权的评价
事实上,在东京外交会议上,对是否应当赋予机长豁免权发生了严重分歧分歧,支持在草案中将豁免权完全删除的动议仅3票落败(16 票比19 票)。在《东京公约》现代化修订的研究和数次会议过程中,一度试图以“专断和恣意”或以“必要和适度”来清晰界定机长的豁免权,以消除不同国家法院对机长行使特权时主观“合理理由”理解的冲突裁判。ICAO 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草案备选条文三——顺从标准中规定“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行动,无论是机长、机组任何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因对此人采取这些行动提起的诉讼或代表此人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除非以恣意和任性的方式采取这些行动”。小组委员会考虑到“《东京公约》中设想的合理性标准在大多数管辖区域得到了充分和普遍的理解。”“《东京公约》原有文本(笔者注:指豁免权条款)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应该予以保留”。“与会者达成普遍共识,即《东京公约》为机长、机上乘务人员、旅客以及飞机所有人和经营者提供的现有豁免权应予以保留”。小组委员会认定无需为机长的豁免权更改《东京公约》第六条或第十条的用语。最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对豁免权进行修订。
四、结语
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制不循规旅客、授予机长特权的同时,应当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国际旅客权利,需要国际民航界进一步总结相关文献,以在实际履行公约时符合公约目的。
第二篇: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
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刑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体现出我国对侵犯著作权行为重拳出击的态度,也表现出我国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工作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各式各样的作品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食粮。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是当代艺术作品的一大特点,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多样化的侵权方式使得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从刑法的现实效果来说,建立著作权刑法保护模式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广泛性的体现,也是刑法保护在严厉性方面的体现,针对社会侵犯著作权行为频繁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国家强制力的最强干预与刑法的震慑作用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刑事归责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有著作权保护体系已日臻完善,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存在一些现实判例中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形式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变化,造成法律的灰色地带。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刑法保护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模式单一且不够具体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模式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种类和刑罚惩罚,刑法的提示性条款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也无法体现出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立法的专业性要求。在立法模式中,虽然单一集中式立法具有稳定、方便适用与学习的优势,但是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著作权保护也出现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专门性法律不能承担时代使命、立法模式不能及时应对新情况,那么许多著作权侵犯行为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规定的犯罪情形不全面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至八种,但是面对著作权保护的严峻形势仍是杯水车薪,最突出的是现有刑法对于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互联网既是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也是著作权侵犯比较严重的领域[3],互联网作品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明确应纳入刑法的行为。
(三)缺乏人身权利的保护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因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存在,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作者转让作品的经济权利后人身权利依然存在,受让者不得擅自行使或更改。当前我国的刑法保护内容多是经济利益,忽视了人身权利对于著作权的重要性,这与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大力发展经济的时代背景有关;在新的著作权保护环境下,人身权利是经济权利的重要支撑,需要平衡二者在刑法保护中的地位,更多地重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这一领域目前还是立法空白。
(四)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界限模糊
著作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我国刑法是广义上著作权的概括式立法,没有明确区分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不能明确体现出著作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种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传播者表演形成劳动成果的一种权利,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确立了保护邻接权条款。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矛盾日益加深,可以说,侵犯著作权的客体已经从传统上狭义著作权向邻接权转变,这一点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五)违法所得规定的设置不合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数额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②。其一,大量侵权案例中的侵权者虽然有少量的利润收入,但是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十分巨大,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弥补,在侵权人大量复制并低价销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4]。其二,比较同一章中对于商标法的成立标准是销售金额较大,而非违法所得,能够更好地把握成罪标准,也有利于司法实践认定侵权行为。
三、刑事立法完善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现阶段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应在立法层面予以重视,特别是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及时立法。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有关规定,本研究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协调部门法关系,调整立法模式
根据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典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作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只是概括为原则性或一般性的条文;著作权法是具体规定的细化,最终依据刑法规制惩罚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立法模式对于我国制定著作权刑法保护有借鉴意义,既可以保证刑法依据其他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不必频繁修改,也可以促进著作权法的完善,保持法律的活力,顺应社会关系变化及时调整。
(二)及时立法,确保法律涵盖的犯罪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涵盖目前存在的全部著作权侵犯案件,规定的情形较少也不利于我国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适当拓展著作权犯罪新情况是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方式。立法方式可以采取制定刑法修正案、颁布司法解释、修改著作权法等,用以弥补司法实践的法律空白,如打击互联网盗版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将复制品用于非法途径等都是亟需立法规制的侵权领域。
(三)重视“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邻接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但是,现有体系中没有完全体现出地位,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邻接权保护的规定只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能满足邻接权包含的众多内容,其他邻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与录音录像权利等同。因此,立法中应当刑法规制侵犯表演者权、广播电视权、出版者权的行为,平等地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维护我国著作权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四)设立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存在人格权、身份权等依附权利性质,对其保护常见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对著作人身权的归责由民法或行政法规调整,现阶段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体现出不重视人格权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原有的归责体系不能很好地保护著作人身权。根据功利主义刑法立法原则提出的“威慑力不足”原理,即对于某一不当行为,应当用刑法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制,当非刑法责任对现有的情况处理失灵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加以规制,用刑罚弥补威慑力的不足[5]。应当肯定民、行责任规制的作用,其中刑法保护的内容应依照审慎原则设置规定,与其他调整方式并行不悖。
(五)建立“非法经营所得”的犯罪构成标准
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所得是不同角度成罪定性的设定标准,前者以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评判是否构成犯罪,后者以行为人对受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判断是否成罪。对比而言,后者能够更加直观地表现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量化该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以便定罪量刑。因为法律实践中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却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及时调整成罪标准非常必要。
四、结语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刑事立法工作应当以司法实践为主要依据,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完善,以保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
[2]邸瑛琪.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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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艳.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67.
第三篇: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论文
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论文
题目名称: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 系部名称:法律学院民商法
班级:1341班
学号:***
学生姓名:闫卉卉
指导教师:杨小辉
2014年4月
论文题目:阅读《双重悖论》有感
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魏德安教授是一名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资深专家。他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在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魏教授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如果我们把中国经济与腐败问题摆在一起,则得到了一个悖论,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有明显的负相关性。
但在1992年—1996年的中国清廉指数有所增长,腐败研究的新正统理论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应该下降,经济发展受限。然而,我们看到腐败加剧,高增长率与经济高速发展。由此,我们发现有三个明显的矛盾之处:
1.腐败率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实施快速增长之前就明显提高。
2.经济增长最迅速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态势加速恶化时期正好吻合,依据是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及粗略计算的受贿金额。
3.虽然清廉指数和专家对腐败真实程度的主观估计都翻了一番多,中国经济依然在快速增长,而腐败仍在加剧。
由作者的观点我们不难得出中国腐败问题恶化与经济快速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矛盾。虽然新正理论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恶化会降低经济增长率,并且阻碍发展,但现实正好相反,出现了双重悖论。作者认为“中国特色腐败”与其他国家腐败并没有本质区别。中国的腐败不仅包括广义的腐败,还包括更严重的,过度的掠夺性腐败。作者认为对此现象可以用3点来解答:第一,在腐败问题恶化之前,中国已经经历过几轮经济改革,中国经济长期遭到的压力得以释放。经济改革后腐败才开始恶化,这种先行后续的关系决定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方式。第二,腐败侵蚀的不是现有的价值,而是价格双轨制催生的新增价值。第三,随着日益恶化的腐败,中国开始开展腐败斗争,虽然这种斗争并不完善,而且效力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防止其恶化到不可控制的地步。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也加剧了腐败。不仅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如此,美国的波士顿“大挖掘”项目。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潮恰巧开始在经济增长快速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此,国家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资金加剧了腐败态势。
作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腐败开始呈现增长趋势,但是高级别的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剧的,此时经济改革已经启动了10年。而腐败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经济改革后才开始迅速增加的,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呈现了爆炸式、几何式的增长。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
作者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中国特色的腐败”带来一个根本的问题:发展和腐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共生的还是寄生的?如果是寄生的,那么腐败会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在增长较快的时候,这点可能不那么令人担心,但随着今后增长逐渐放慢,腐败的影响会变得日益沉重。如果两者的关系是共生的,那么过去由市场化带动的增长会催生更多腐败的土壤,而这种情况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中国特色的腐败”。在中国改革时代伊始,腐败只是零散而不集中的,并非“根深蒂固的”。朝着更市场化的体制来改革计划经济为加快增长提供了激励因素和动力,同时也为新的和更有利可图的腐败提供了大量的机会。
在韦德曼看来,这种新形式腐败的核心就是“双轨价格体系”:也就是从计划经济的定价朝着由竞争性市场决定的价格的转变。这一改革过程影响了商品、投资、土地、建筑以及最突出的官员向市场买家出售政府资产的价格。这些买家既有私企,也有国企,这些国有企业本身也经历了通过向私人买主出售资产而实现不同程度私有化的过程。在这些交易中,更低的控制价格和更高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交易给参与者的寻租行为提供了非常有利可图的机会。
作者认为中国改革后“价格双轨制”为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充裕的空间,这也是中国腐败独具特色的核心所在。同样地,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在改革后蓬勃发展,因此,腐败只是腐蚀了改革后经济增长的部分,还未对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危害。但如果不能合理地抑制腐败,中国经济增长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将不复存在。
对此,作者指出,国家控制应该从经济中“撤出来”,不管这种撤出对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是遏制还是推进,都能够有效地削减腐败。他同时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和力度非纸上谈兵,中国有能力并且正在努力消除腐败。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自十八大以来,众多省部级高官下马,大小腐败事件都被揭露了出来。反腐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作者对中国腐败工作的乐观和信心。但是,新的形势下反腐斗争依旧严峻,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相信只有这样才会取信于民,深得人心。
第四篇: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研究论文
1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难点与问题
1.1现代物流的发展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天津港口物流业虽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从其发展现状来看,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国外先进的现代物流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首先表现在物流规划缺乏协调性,天津港口物流产业的发展与环渤海区域的其他港口之间存在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企业经营成本的低效率。其次,港口物流专门人才缺乏,成为本市物流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了现代物流发展的步伐。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天津物流企业理念落后,发展缓慢。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物流企业的竞争力。
1.2天津涉港产业发展仍相对落后
与上海、大连、青岛等港口的发展相比,天津港虽然有其比较优势,但是,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涉港产业的发展上,其发展的潜力和后劲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港口型经济对开放型经济的支撑牵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完善港口城市总体功能,使其由单一的运输功能向商贸、服务、工业等功能拓展,使港口成为对外开放的门户和桥头堡。其二,围绕港口进行城市生产力的布局,形成港口导向型工业体系,并注意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的结合进行招商引资,使港区成为外商投资的主阵地。其三,以港口城市为增长极,利用港口处在对外对内两个辐射扇面结合部的独特位置,聚集和扩散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良性循环,为直接腹地的开放型经济服务。国际经验证明,国际港口城市应是涉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低成本的制造中心。而天津港及其涉港产业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仍显不足。可以说,如果没有港口及港口经济(重点是港口的现代化、专业化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国际港口城市的地位很难确立。
1.3北京对天津的吸附效应依然存在天津毗邻北京,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辐射,但由于过去京津城市定位模糊,京津在综合经济发展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特别是北京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加上资源、要素和产业集聚所带来的规模效应,对天津的吸附效应明显存在。尽管北京不再定位为北方的经济中心,但由于其人口规模庞大、消费需求拉动作用较强,加之原有的经济发展规模,北京在经济发展方面对天津的吸附效应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延缓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的步伐。
1.4港口城市之间存在激烈竞争
受现存行政体制的影响,环渤海区域的港口城市群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长期以来,环渤海区域城市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产业联系,在产业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没有实现一体化,造成产业结构雷同、重叠,彼此间的竞争大于合作,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对外缺乏自己的中转枢纽港,无法形成与外界竞争的拳头,在与韩国、日本港口竞争的过程中缺乏统一协调的机构和力量。尽管国务院已经明确将天津建设成北方的国际港口城市,但现有体制的束缚使得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面临严峻的挑战。
2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带动作用,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带动作用,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的发展
首先,应充分发挥滨海新区的港口带动作用。天津港是天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基础性依托,对天津整体经济实力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快天津港的建设,促进人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自由流动,对于提升天津的城市竞争力和经济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天津作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应充分发挥滨海国际机场的带动作用。以机场为依托,通过改建和扩建滨海国际机场,加强天津机场与首都机场的合作,把滨海国际机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航空货运中心及东北亚航空货运集散地”,提升天津的国际航运地位。第三,应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建设“大交通体系”的作用,围绕海、空两港,加强铁路、公路建设,构筑区域一体化的现代交通网络,加快天津各功能区与周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推动天津交通网络的完善。第四,应充分利用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先导作用,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通过建设一批大型物流基地和配套设施,推进天津物流体系的发展。
2.2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产业优势,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产业的优化和调整
随着滨海新区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逐步建设,与航运和物流相关的产业也会焕发生机活力。天津应借助滨海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机会,加快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首先,天津作为环渤海港口城市群中实力最强的城市,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渤海湾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从整体布局出发,加强天津港与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曹妃甸港、青岛港、大连港等港口的分工与合作,积极协调周边港口城市群的产业布局,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模式,做到优势互补,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竞争,促进环渤海港口产业群的发展。其次,应充分利用“工业东移”之机,大力推进天津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积极发展金融、商贸、房地产、保险、交通运输、旅游、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业,推动天津从单一的产业结构转向综合的产业结构,为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第三,应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的机会,大力发展天津现代加工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创建现代化外向型工业体系,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工业为先导,布局合理的新型工业结构。
2.3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综合优势,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整体素质的提升
滨海新区应充分利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契机,进一步加快开发开放步伐,通过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提升滨海新区的整体功能。天津通过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综合优势,积极推动天津整体素质的提升。首先,应明确国际港口城市的本质特征是城市功能的国际化。天津向国际港口城市迈进的过程即是天津城市功能日益向国际化转变的过程。也是从城市的空间规模拓展向功能的集中拓展与升级转变。通过重点发展现代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以会展为中心的国际经贸展示区、以港口为核心的国际现代物流区、以新兴工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以都市文化旅游博览区为一体的现代化港口大都市城区和以现代工业为基础的涉港工业基地。其次,应进一步营造国际港口城市新环境,提高城市的人文素质。天津需要根据国际交流的新需求、新挑战,积极营造与国际大都市相符的人文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同时,下大力量挖掘西洋文化内涵,保护、恢复标志性建筑;发展能够代表当今世界最新时尚,体现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社会文化结构和时代精神风貌;逐步将城市布局、城市景观与人口生态系统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4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物流的服务引领作用,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服务水平的提升
天津在建设国际港口城市的过程中,应致力于服务周边地区,通过增强服务功能,树立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形象。首先,应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水平、更新的理念,立足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天津的辐射力、凝聚力和带动作用。其次,应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建立健全高效率的行政管理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推动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实现经济关系市场化、经济发展开放化、经济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专业化,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发展奠定体制基础。第三,为适应滨海新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需要,应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不断完善国际航运与物流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服务大厅,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内容,推动天津国际港口城市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五篇: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问题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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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自然“的技术原因而形成的独家经营市场格局。本文所研究的“自然垄断”,更加侧重于行政垄断和国有企业借助自身掌握行政资源的基础上的垄断。与西方广义的“自然垄断”的界定稍有区别。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和对其的规制问题是我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阐述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思想和实践之后,对比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意见。
关键词 自然垄断 行政垄断 国有企业 政府规制
ABSTRACT Natural monopoly is due to ”natural“ for technical reasons and come into being exclusive formation of market structure.This paper studied the ”natural monopoly“, and more emphasis 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ies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 with its own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monopoly.Western General's ”natural monopoly“ conception is slightly different.from the definition I made in this article.The existence of natural monopolies and their regulation issue is the urgent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and process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ransform.This paper presents the natural monopoly of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 both in thinking and practice, then compared to our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y regulation problems, the author give our government some advice on how to regulate our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y.Key word: Natural monopoly, administrative monopolies, state-owned enterprise, government regulation
引言
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一直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热点话题,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的方法从拆分,强化管理,放松管制到综合管理和规制。学术界也在不断争论规制的主体,对象,方法,手段等问题。本文首先引入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随后分析理论和实践中的规制思想,然后转入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问题的分析 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义及规制思想
自然垄断行业通常具有这样一种生产技术特征: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自然垄断行业往往是某些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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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共物品特点的行业,之所以他们会呈现出垄断的特性,是因为这些行业具有规模经济壁垒,必要资本壁垒,产品差别壁垒,绝对成本壁垒,政策法律壁垒的特点。一个新企业进入某一行业时所必须投入的最低资本量,对于铁路、电信和航空等产业来说,必要资本壁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资本金不足的中小企业阻挡在行业的大门之外。在产品差别壁垒较高的情况下,产品的异质性较大,该种产品所能够实现的社会总效用也就越多。而铁路、电力、民航、通信、自来水、燃气等产业,都属于低、中度产品差别化壁垒产业,它们当中,除民航与通信业在较大程度上通过服务质量体现出产品差别外,其它产业中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产品差别,因为用户对于这些产业的产品几乎是没有任何选择的。电力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及铁路业等,都是高绝对成本壁垒产业,新企业如想进入这些产业,就必须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等资源的占用和营销网络的开辟等方面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现实中的自然垄断行业以公用事业为主,如供水、供电、煤气供应等,以及其他一些特殊产业。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的初始投资往往十分巨大,如果任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政府不加以适当规制,可能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福利改进及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常见的后果有两种: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无法实现优胜劣汰,任何企业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恶性竞争持续不断。另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达到了均衡,某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行业生产成本因此而大幅度降低,但是无数其他企业被竞争淘汰。
政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确保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破坏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已经指明了垄断带来的四个主要问题,即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以及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耗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理自然垄断问题上,大都对自然垄断企业(主要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制。
自然垄断产业组织的市场集中度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集中度过高必然要造成垄断,窒息产业内的竞争,阻碍技术进步,降低产业绩效,而集中度过低则会导致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使企业规模小型化、分散化,无法获取规模经济的利益,最终也会降低产业组织的市场绩效。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工业的一般集中度是逐年上升的,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业集中度相比,我国的工业集中度还是比较低的,只及工业发达国家的1/ 3~1/ 2。
2自然垄断行业在中国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改革中,我们不断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措施。事实证明,这样的改革措施有利于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明确产权,确立法人治理机制。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真正的,完全的转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中去。在政企分开之后,原来的行政事业单位纷纷改制成企业,因此形成了一大批自然垄断企业。他们在事实上垄断或半垄断了我国的公共事业领域。包括石油,电力,电信,铁路,城市供暖供水等领域。从行业来看,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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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的市场结构目前已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一方面是自国家放开非基本电信业务之后,这一领域呈现出众多企业间激烈竞争的局面,打破了基本电信业务被邮电部独家垄断局面,使这一领域中形成了寡头竞争的态势,其市场集中度虽然很高,但市场竞争也十分激烈,消费者从竞争中得到了不少实惠,但同时由于该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电信企业存在合谋的可能性,企业得到的消费者剩余过多,定价不合理,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从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来看,民航业目前已处于多家航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局面,其市场集中度并不是很高的。民航业也是我国较早放开的一个公共物品的行业,目前几大国有控股航空公司虽然仍然在市场上占据优势,但是他们不断遭遇来自民营航空公司的竞争。从铁路业来看,尽管已经先后成立了广州铁路集团、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但从整体上铁路依然处于独家垄断的状态。我国铁路业的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能否从根本上打破其大一统的独家垄断局面,建立起多家企业相互竞争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
我国的电力工业多年来一直是由国家投资建设。从1988 年对电力系统进行改革,促进了多家办电格局的形成。中央与地方、内资与外资、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之间以多种形式合资办电,出现了一批分属华能、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合资、中外合资的独立经营的发电企业,打破了电力生产与供应一体化的格局,对加速我国电力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在我国新增装机容量中,仅地方投资的部分就已经接近50 %。到1993 年,上述新出现的独立经营的发电企业的发电量已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0 %左右。
从能源行业上来看,国有企业垄断率较高的是石油行业。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依然拥有国内外的石油开采权。在炼油和化工等中游环节,全国大型的炼油厂和化工厂都归属两大集团,社会上只是零星散布一些小型的民企炼厂,难以形成和国有石油公司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还垄断成品油批发市场。因此,在石油领域,行政垄断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虽然近来有民营企业在某些环节突破这些限制,但是总体来看进展缓慢。国外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和实践
19世纪的经济规制理论,将自由市场经济被认为是最小化市场失灵影响的工具,规制的目的是鼓励受规制的产业向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结构转变。并认为自由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发展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率的。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理论界公认垄断产业是低效率。通过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政府能够解决业内的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或次优。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规制造成的高成本和低效率,自然垄断产业所具有的潜在和现实可竞争性为经济学家所认识。
80年代以来,以里根和撒切尔为首的西方自由派政府的存在,促使了新自由主义思潮和反规制理论的诞生。委托一代理理论、机制设计和信息经济学被纳入规制经济学,改变了规制理论长期以来忽视信息和激励问题的缺陷。他们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会产生企业内部无效率,而且这种企业内部无效率在既实行价格规制又实行进入规制时更为严重。自此,政府不仅在规制目标上而且在通过规制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上受到挑战,而且紧急规制在许多产业是否符合经济效率准则甚至经济规制存在的必要性为微观经济理论所动摇。结果,被喻为“将政府从人民背上移走’’的放松规制和规制改革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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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美国、欧洲等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了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改革。有学者研究了有效地接入定价规则。接入网络或“瓶颈”设施的问题。人们开始探索同时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方法,激励规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理论。具体为放开自然垄断网络接入。允许其他相关产业接入网络并提供服务。从此,自然垄断产业由一家企业纵向一体化、垄断经营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为竞争和市场机制所取代。与此同时,自然垄断产业被分解之后面临互联和兼容的问题。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不足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和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自然垄断产业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开始注重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在吸收和运用国外规制理论以及吸收国外规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作了一些理论分析与实践相结合的开创性工作。一些学者的研究,在引进规制理论的最新成果,运用规制理论分析中国政府规制的现实,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对国有经济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现阶段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因而,现阶段政府的微观规制,无论从作用范围,还是作用程度上来看,都是不成熟的。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主要有如下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形式化,收效不大。被管制者——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掌握是全面充分的。而实施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而企业希望抬高自己的经营成本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的有关企业真实经营成本的博弈,企业往往略占上风,毕竟企业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众多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出台的所谓的“管制价格”,很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我国政府由于对企业信息的不了解而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规制。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获得高利润,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与竞争的压力。自然垄断行业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政府调高管制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利润能被垄断者长期稳定地获取。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有竞争的刺激、没有破产的压力、没有激励的动力,这些行业一定程度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长期垄断使他们服务产品质量低、价格高,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我国的电信行业就是一典型案例。当然,这其中涉及到行政垄断,邮电部国家电信总局在其中没有发挥应用的、积极的作用。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难以中立。只要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歧视新的市场进入者。行业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浓厚,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避免了。更进一步说,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使引入了竞争,竞争机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国有经济的垄断不是产生于市场竞争,而是行政权力划分市场的结果。至于政企不分,政府身份的重叠,应该说是处于经济转轨期的中国所特有的。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方法研究
5.1在自然垄断行业也要反垄断、适度引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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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和我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许多国内经济政策都不能只着眼于国内,必须要主动、积极去适应国际潮流。比如电信业,过去由国家垄断,但入世后电信服务业受制于国际规则,需要进行开放和反垄断。经过几次改革,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我国的其他自然垄断行业,虽然还没有马上面临开放的压力,也应该未雨绸缪,按照产业性质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但是,并不能对自然垄断产业一律简单地用拆分的方法引入竞争。因为自然垄断产业的本意就是指由于存在着明显的规模经济,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使得该行业中只能存在一家达到规模经济的企业,由其供应全部市场。引入竞争应该根据具体产业的特点进行。如果一律予以拆分,只会损害规模经济效益。
5.2 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要求竞争与规制相结合
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正受到来自经济技术飞速发展、社会需求不断增大的严峻挑战,自然垄断带来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在缩小到产业链上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环节和业务上,对于这些业务和环节,政府规制主要是价格规制,如构建调节系数定价模型;而对引入竞争后效率优于原有自然垄断产业绩效的环节和业务,主要进行准入规制,防止过度竞争。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要体现超越微观运作的宏观调控,更依托于法律的健全,更集中于社会性福利,也尝试信用的置信规制。企业合谋所形成的资本集中和集聚所产生的绩效远逊于因为生产效率提高而形成的资本集中和集聚,产权多元化和企业定价行为是政府规制自然垄断产业组织调整的重要内容。相对垄断地位保证引入竞争的自然垄断产业市场主体行为以国家竞争优势为核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5.3 对规制者的规制要加强,强化对规制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这是规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竞争。其中法治的第一个作用至关重要。许多人反对政府干预或规制,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法治的第一个作用不能保障时,政府规制市场难免滥用权力。当前个别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与规制权被收买不无关系。
5.4 规制重点要转变,在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时要注意增进社会的福利
我国当前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应当由重经济性规制向社会性规制与经济性规制并重转变。改革前的规制体系也包含了大量的社会性规制,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也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偏差,表现为更愿意执行经济性规制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旨在增进广义社会福利的各项社会性规制,如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公害增进安全的措施、确保公众健康与卫生的法规等等总是执行不力;在经济性规制中,更乐于执行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这样的可以人为形式垄断租金的规制措施,而对质量规制等方面却不那么热心。消费者对垄断行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质量不满意,而且这种规制形式会使垄断企业攫取大量消费者盈余,是规制制造了垄断租金。因此,我们一定要让规制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广大消费者认可的规制是公正的。赢得了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忠诚与信赖,也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5.5简化规制行为的程序,提高规制的效率
在转轨阶段,旧的制度制衡与制约体系基本被打破,新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权力寻租不可避免。以审批这一常见的规制方式为例,很多人认为,审批权很大程度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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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空间,这增加了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况且,烦琐的审批手续耗时费力,使想获得许可的人疲于往返奔波,这只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预期强化,减少经济的活力。所以,我们对于那些很容易被收买又难以监督和制约的规制权利应逐项检查,不必要的规制措施应该取消。以垄断性行业进入规制来说,在自然垄断已不再明显的产业里继续排除竞争,以行政力量支撑垄断地位就不再具有任何合理性,应当剔除这样的规制。对那些将垄断性企业的利益凌驾于广大消费者利益之上的规制措施,也应当取消。
结论
从实际来看,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垄断的特点。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行政垄断是完全可以打破的,自然垄断产业也是可以引入竞争的。中国的公共事业企业的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到垄断竞争再到寡头垄断的一般发展过程。期间经过几次政转企和拆分,未来中国的产业组织结构的市场态势会更加多样化,对自然垄断企业也会采取进一步的改革方式。与此同时,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的规制水平也是改革的必然结果。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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