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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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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 徐照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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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但随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等行政许可申请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规范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1.在线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均要求上网在线填报,申请单位登录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未进行网上在线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

2.材料受理: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其它经营单位首先报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3.审核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换发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组织现场核查或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省局组织现场核查时会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申请程序

加油加气站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严格按照《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157号)规定执行。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暂不开通网上在线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相应受理机关。

1.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首先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设计审查。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设计审查。

2.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附件四);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原有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新建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复印件,新建汽车加气站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有仓储设施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验收意见书或现场核查意见书;无仓储设施的,提供本单位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须提出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6.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附件:(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评价需要的其它附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五);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6.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附件:

(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评价需要的其它附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六);(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成品油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所属省辖市商务部门核准的《河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人单位法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单位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拟变更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变更办公场所地址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以下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涵盖变更后经营范围的安全评价报告。注:新增或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增或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5.改、扩建工程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变更有效期的,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附件九);(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件十);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七);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省商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土地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土地产权(租赁)证明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新建项目需提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7.有关设计施工图缩印件,缩印件缩印至A3纸。主要图纸包括(改扩建项目仅提供与改扩建内容相关的图纸):

(1)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标注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2)总平面布置图和设计说明;(3)加油加气站立面图和侧面图;(4)加油加气站工艺流程图;(5)埋地油罐施工图;

(6)加油加气工艺管线平面布置图和安装施工说明;

(7)防雷防静电施工图和设计说明;(8)动力电缆平面布置图;(9)照明平面布置图;(10)电气原理系统图;(11)给排水系统图;

(12)建筑施工图和设计说明。

(五)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附件九);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制件(见附件八);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制件;

7.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 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材料装订及其它问题

1.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按目录所列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胶装方式封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三。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与换证申请合并申请的,应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按变更前的内容填报),并分别进行在线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时,将两种申请要求的材料合并装订(重复部分除去,顺序可作适当调整)。

3.所有申请材料一律采用70g以上A4白色胶版纸双面印刷,《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处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申请材料合订后加盖封页章。

4.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5.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应提供该法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机构的,可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应提供申请单位的上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表

8.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

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

11.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安全条件现场核查意见书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

校对:徐照升

共印60份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办理危化证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证 4.场所租赁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7.安全报告

8.供应方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 9.运输企业的合同、资质证明 10.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保险 13.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① 人员培训以及报名

②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以安监局提供的版本为准,委托书填写:由法人填写,日期不写,各自按手印,盖公章)

4.上游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方合同(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5.运输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合同(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6.专家聘用书(有公司需盖章,无公司需专家本人签字)7.应急预案

8.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9.应急预案电子版

10.将以上材料交给安监局备案,安监局出具受理承诺单 11.四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登记表

③ 保险准备材料 1.联系保险人员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由保险人员出具保险投保单 ④ 安全报告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上岗证 3.经营场所产权(或国有土地证)、租赁合同(复印件)4.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备案表 7.供货合同(原件)8.运输合同(原件)

9.上游企业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运输企业资质证书(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1.承诺书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通知(135)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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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现就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包括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国家明令禁止、本市禁止经营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不列入许可范围。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下列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审批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两级分工、市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其中,变更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重新申请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部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将逐步交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三、审查要求

市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上述分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见附件),统一运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审查书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监管局。

四、网上申请

经营企业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网(www.teniu.cc)“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承诺书样本见市安全生产网)。同时应将纸质材料全套存档备查。

五、网上受理

市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设在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联系电话:54666232。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开始受理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退回,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经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由信息系统告知经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六、审批时限

经受理的经营许可证申请中,对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变更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人员在审批系统中将项目退回给企业整改后,行政审批系统计时自动暂停;审查人员对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的整改文件进行确认后计时恢复。

七、其它事项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并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失效。

(二)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22 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自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作为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企业同时申请,许可证注明所有经营方式。

生产、使用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如自有储存设施已取得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可用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按照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方式申请。

二、基本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三)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除外),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三、申请类别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的经营企业除承诺书外,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应提交: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相应其它材料:

(1)经营场所如位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应有相关批文和房产证。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3)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农药主体范围证明材料;

(5)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进口,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储存企业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供供应方的储存设施资质,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7)委托运输单位应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或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的非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提交意向协议或合同及其资质;零售(除加油站)企业可提交供应方的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8)供需方均不在上海市内的经营企业,可提交相关储存设施资质和运输单位资质,其资质范围均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9)对市场内的经营企业,市场可根据容纳的企业数量、经营规模,确定仓储面积、运输单位数量,统一签订合同。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使用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5.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五、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注明“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批发(自有储存设施)”中的相应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不同内容。

正本载明:许可范围见副本。

仓储经营企业副本载明:仓间或储罐编号、危险化学品类项、该仓间或储罐最大储存量、可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其它经营方式的企业副本载明:汽油、煤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另副本注明:请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参照样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参照格式)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变更、延期换证)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申办程序: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告知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转交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监管三科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办理或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5、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会审会议对监管三科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后,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认真填写,申请单位应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内容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

2、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否则不予受理。

4、所提供的各证照载明内容需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5、申请时,提交的各种证照需在有效期,否则不予受理。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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