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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试验管理办法经典版本(合集五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4164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3:3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委试验管理办法经典版本

中马友谊大桥项目外委试验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验证试验工作,加强本项目现场质量控制,提高试验监督检测水平,确保用于本项目原材料及产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靠性,特制定本外委试验管理办法:

1、对超出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的试验项目和参数,以及国内采购出口物资的产地检验、进场材料按要求需定期抽样送国内检验的,应该委托国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良好业绩的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

2、施工技术组在项目启动后,首次外委试验之前35天,必须上报符合要求的外委检测机构名录及其资质业绩能力证明文件至项目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3、需要变更和增加外委试验检测机构时,施工技术组也应在变更和增加前35天提出申请报项目管理部。

4、各项外委试验项目的原材料必须由项目技术组报项目管理部现场或国内监理人员见证取样、标识、封样并送样至经批准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工地试验室必须建立委托试验计划和外委台账,对外委报告要单独管理。

6、外委试验检测完成后,试验报告原件要及时带到项目工地试验室,并上报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外委试验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把关,对委托试验报告必须审核,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7、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7.1根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如下:

(1)具有综合甲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2)机构具有从事 10 年以上的检测工作并具有从事过海工检测方面的业绩;

(3)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7.2由于国外检测机构的评定等级与国内不一致,国外检测机构要求其资质的等级须达到国内综合乙级及以上的资质水平,同时该检测机构具有从事相关检测工作的经验。

8、外委检测机构报审要求 8.1遴选推荐

要求施工技术组认真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在中国进行外委,初步拟定三家(一家推荐,两家备选);在国外进行委外,可视情况,拟定一家或以上(如有)。

8.2材料申报

拟委托试验的检测机构的材料应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主要仪器设备及相关人员资质、拟委托试验检测的工作内容、拟投入委托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和设备等。

在审批外委试验检测机构时,如有必要,监理办将组织现场考察,审查确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委试验检测须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在经过审批备案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未经监理办书面批准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或未经见证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办均不予认可。

如需更换或增加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以上程序和原则进行报批。

9、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细集料、粗集料、水泥、粉煤灰、硅粉、各种砼添加剂、压浆材料、钢绞线、锚具、土工布、钢筋阻锈剂、UPVC 管、防水材料、泄水管铸铁、波纹管、聚丙烯纤维、钢材(板材及线材)、钢筋连接接头、高强螺栓、涂层、伸缩缝、支座、沥青等原材料以及砼配合比验证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的验证试验等。

第二篇: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1.对于超出项目部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的参数,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参数通过“计量认证”,采用公路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取得交通部相应检测资质),并且业绩良好的检测机构完成。

2.选择委外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考虑检测费用等,择优选择。初步确定委外检测机构后,及时上报第三方试验检测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确定为委外检测机构。

3.外委试验前,应将外委检测计划上报至第三方检测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委试验。取样、送检,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检测中心必须三方共同完成。

4.数量等提出要求,委外的试验报告原件由委托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中心共同保存,其他单位需要的复印件应由委托单位在报告上加盖公章。

第三篇:外委施工队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圆满完成神山露天矿基建时期的各项任务,根据金烽煤炭分公司«关于神山露天矿矿采剥运排等施工方案的会议纪要»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准入程序

第一条凡中标后参加神山露天矿基建的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矿方将按《合同》内容结合露天矿施工特点对施工队伍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设备情况等进行考核审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具体入矿手续如下:

第二条由驻矿安监处负责审验施工队设备是否适宜采场作业,同时要求出示设备所有权证明,签注意见并备案。符合要求,方可填表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三条由机电组检查设备状况是否完好,能否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签注意见并备案。调度室根据施工设备性质分类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由综合办查验施工人员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签注意见并备案。

第五条由驻矿安监处组织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入矿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查验驾驶证、操作证,培训后考试合格发放安全资格证及上岗证,签注意见并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填报《开工报告》,按程序经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审批程序表返回矿调度室存档。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第七条所有外雇设备及人员要纳入矿统一管理。

第八条所有施工队伍都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矿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严格执行矿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确保工程位 1

置及工程量符合计划要求。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根据欠量情况,将对施工方处2~5万元的罚款;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计划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施工方,矿方可另行组织队伍替代。

第十条施工方必须每月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包括外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培训学习教育,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安监处负责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原则上施工队要保持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确实需要更换或增减人员,必须到驻矿安监处登记。新进矿人员必须经过安监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所有施工队作业人员都要统一组织班前会,并将当班的设备数量、作业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当班领导,以便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生产。

第十三条所有施工队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须服从现场管理、检查人员的指挥,对拒不听从的,管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强行到安监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矿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行为。

第十五条在矿期间,由于施工方的责任(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及矿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其损失及后果全部由施工方负责。

第十六条矿里每季度统一组织,对外雇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强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作业资格。

第四章工程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矿建剥离量以甲方组织实测工程量(土石方量),结合工程性质,根据合同规定的单价按月支付施工方。

土建、安装工程在工程完成后,经有关方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

第五章其它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矿方的组织各种

会议(包括矿调度会、现场协调会、班前会)、学习、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办法由驻矿安监处及矿调度室负责督查,对不按要求实施的,轻者要求其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重者报请矿里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六章违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进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进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和设备必须服从相关管理人员、检查人员、警戒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否则每发现一次视情节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和作业场所打闹玩耍,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上岗人员进入作业区不准吸烟、乱扔杂物,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设备操作室内操作设备时可不佩戴)并系好帽带,夜间在设备操作室外作业的上岗人员着装时必须有夜光标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严禁酒后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并且取消其在本矿上岗作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当班领导及矿调度室汇报,并且负责现场急救与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采区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底行走和逗留,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禁进入正在作业的采装设备工作半径之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严禁进入与本岗位无关的其它作业环节的作业区内,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不准驾驶其它车辆进入作业区,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采装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禁止维护和注油,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禁止装偏车或大块物料超出马槽的车辆行

驶,违者罚驾驶员100元。

第三十二条采装设备严禁在台阶有崩落滑动迹象或塌落危险的较大伞檐下作业,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采装设备作业时,驾驶室不允许有其它人员,如有学徒及实习人员随机实习,必须经驻矿安监处批准方可乘坐,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四 采装设备在挖掘过程中发现有未爆炸药包和雷管、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有松软底板可能造成设备下沉或被淹没、有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时立即停止挖掘,退到安全地点,上报、检查、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采装设备作业时距台阶坡面、运输设备、架空线必须保证适当的安全距离,相邻的两台采装设备作业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半径的2.5倍。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司机离开采装设备时,要将铲斗放到地上,关闭锁定手柄,如较长时间离开设备,要关闭发动机,取下钥匙。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保证装车质量,剥离车辆先核定单车统计标准量,如查出不足核定标准量,每欠1立方米罚款50元。装煤车辆不得超出马槽并装平,违者每发现一车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采装设备要按规定要求的位置作业,保证邦齐、底平,不得超界采挖,违者视情况予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并将装载物卸至指定地点,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如发现将煤炭(包括含矸煤、清顶物)拉离指定地点卸载,视情节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进入作业区严禁司机离开驾驶室,如需检查车辆可在非作业区平稳地带进行。

第四十条运输设备在采区及场内道路行驶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遵守限速、限距规定;临时道路、便道、移动线路、排土场线路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固定线路、半固定线路、出入沟

下坡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保持安全车距不低于30米,雨、雪天路面打滑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米,严禁超车(设允许超车标志的出入沟上坡道除外)和超速行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运输车辆待进入装车位置时应停在采装设备回转半径之外并按秩序排队,停到装车位置的车辆应停在采装设备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允许装车时向采装设备发出可装车信号(鸣笛一短声),装车完毕待采装设备发出行车信号(鸣笛一长声)后方可驶离装车地点。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正在装载的车辆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严禁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设备,否则每有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车辆行驶中严禁司机穿拖鞋驾驶、吸烟、打手机或其它影响安全的事情,驾驶室不允许载有其它人员,如有学徒及实习人员随车实习,必须经驻矿安监处批准方可乘坐,违者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严禁从正在倒车的车辆尾部抢道通过,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下坡时,严禁空挡溜车或熄火滑行,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卸载时按顺序排队,严禁高速冲撞挡土墙,卸载后,严禁在排土区域边落斗边行驶,违者罚款100元;更不允许不落斗行驶,如将电缆桥挂倒或将电缆挂断,要按价赔偿并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运输设备在运行中必须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和人员,正常情况下不得急转弯、急刹车,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严禁坡道上停车,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故障,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使用驻车制动,并在前后轮下放置制动楔。放炮警戒时在坡道停车,严禁司机离开驾驶室,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运输设备的物料要装在适当位置,行进平稳避免洒货,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条重车故障需临时卸载时,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同

意卸到指定地点,并尽快自行安排清理,否则每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设备必须保持状况良好,制动、转向(回转)、灯光、喇叭、消防器材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有一台次罚款50-500元。

第五十二条设备运行时严禁碾压电缆、水管,不得碰撞其它设备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对运行设备进行点检并做好点检记录,违者罚款50元-200元。

第五十四条运行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得带病作业,轮胎磨损不得过限,违者责令停运整改并罚款50元-200元。

第五十五条夜间设备因故障停在运输道路上时,设备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设备加油时要按顺序排队,进入加油点的设备应缓慢行驶,与加油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加油时要停止发动机运转,周围严禁烟火,不要将油加得太满,如油溢出油箱外,要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停运的设备要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违者每发现一台罚款50元。

第六十二条严禁在作业现场检修,特殊情况报安监处同意后方可检修,否则违者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三条设备修理时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并将车轮楔好;严禁单独用举升缸支撑进行检修作业,必须采用加垫或用原设备安全设施固定,违者罚款500元。

第六十四条设备检修时,要随时清理检修现场,废油、棉纱等废物不得随处乱扔,检修完毕要彻底清理检修现场,违者罚款50元-2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山露天煤矿。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神山露天煤矿

2007年12月20日

第四篇: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外委工程的管理,严格把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明确职责分工,使外委工程管理达到高效、流畅、简洁、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焦化一厂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土建工程、维修、抢修等外委施工项目。

三、管理部门

1.大修、技改及零星检修、维修等所有外委工程的申报统一由机动科管理;机动科负责外委工程的开工、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2.外委单位进厂的培训、安全教育、工作票办理等统一由安环科管理;安环科负责外委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3.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及工程施工要求由各车间统一管理;各车间配合厂部领导、科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管理办法

1.定义

⑴计划项目:指列入公司计划或月度计划的项目。

⑵临修项目:指未列入公司计划或月度计划,临时发生的需要维护、检修的项目。

⑶抢修项目:指机组或设备因突发故障、事故时出现的紧急检修项目。⑷外委工程:指本公司委托给承包商的小型基建、维护性检修、大(小)修和技术改造工程。

⑸包工包料工程:指按照有关图纸、工艺规程或要求,由承包商提供人力(工人和技术人员)、施工器具和全部施工材料的工程。

⑹部分外委工程:指承包商提供人力、必要的施工机具和辅材,主要材料和设备部件由本单位提供的工程(简称包工包辅材);承包商只提供人力和必要的施工机具,辅材、主要材料和设备部件由本单位提供的工程(简称包工包机具)。

⑺外委工程工程量: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细目的数量。

⑻施工过程:指对外委工程进行现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⑼工程申报单位:指在所属车间(科室)提出的外委工程项目。

2.外委工程的申请

⑴申请车间不能完成某项工作、需要由外单位来完成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申报理由、详细工作量、工期要求及所需材料备件。

⑵外委工程申请车间将申请单交机动科审核,审核外委工程是否必要和合理,通过后填写《固定资产立项表》,无申报理由和工程量不清,机动科不予上报,工程量必须准确无误,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填写工程变更单。

⑶《固定资产维修立项表》经厂长审批后,由装备部审核,经主管副总批准后交由装备部进行外委。

⑷外委工程的申报,原则上每月上报四次。遇事故抢修时,为了不影响安全生产,申请单位经厂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外委抢修,但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3.外委进厂施工过程管理

⑴大修、技改外委工程的开工经设备厂长批准后,到机动科办理外委工程派遣单,然后到安环科办理安全施工手续及作业票;外委零星工程的开工由设备厂长(机动科)允许后方可到安环办理安全施工手续及作业票。⑵外委工程开工前,工程申报单位应向外委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

底内容包括工作范围、危险因素、采取措施等,外委单位应向工程申报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表、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⑶工程申报单位向外委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提供电源、水源、指定物料和施工垃圾堆放场地。

⑷外委工程工作票的办理按工作票有关规定执行。

⑸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⑹发现外委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各车间及时向厂部汇报,厂部领导、机动科、安环科有权对外委施工进行停工、处罚、整改,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焦化一厂任何人有权让其停工。

⑺外委施工所需的材料、备件,按外委施工需物资清单限额领料、发料,严格控制物资消耗。

⑻外委工程的施工,不论是车间上报还是厂部安排,只要在所属车间范围内施工,都在车间监管范围内。

⑼ 施工过程监督,指对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由机动科根据合同及相关标准制订过程验收单,过程监督由各车间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施工质量、隐蔽工程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不合格的部位,车间责令其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⑽对于不服从厂部、车间安排的外委工程队伍,车间上报厂部,由安环科重新进行培训学习。

⑾除过程监督外,在施工过程中,各车间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施工中各项资料,与工程要同步进行,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

4.工程验收。

⑴外委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质量标准,合同及技术协议等执行。

⑵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整个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大修、技改由装备部组

织通知厂部,厂部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零星工程、维修项目由设备厂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⑶验收内容包括工作量是否全部完成,施工工艺质量、工期是否满足要求,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参加验收各方就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如工程合格,各车间(科室)在竣工单上进行签字。

⑷竣工验收时,如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备案,要求外委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全部合格,方可在验收单上签字。⑸焦化一厂的工程验收单,最终由厂长签字盖章后,标志此项工程在焦化一厂的验收手续全部完成。

五、考核办法。

1.外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根据《外委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厂部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车间监督不到位,对车间进行考核。

3.由于外委单位责任造成违反外委工程合同条款,由焦化一厂向公司装备部申报,由公司装备部处理。

第五篇: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 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 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第七条 矿方责任范围

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结算单价: 1.5米锚杆,33元/根;1.8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6、提供具备电、暖条件的员工宿舍。第八条 外委单位责任范围

1、采场验收结束后,无特殊要求时,48小时内必须封堵好采场板墙,须做到充填时不跑浆。

2、承担采掘工程所用的周转材料。

3、承担局部通风、排水设施、设备及材料。

4、承担凿岩、爆破使用的一切材料费用。

5、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时完成矿方下达的采掘生产计划。

6、采掘过程中购买的轻轨、枕木、风管、水管,25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进行登记,否则将视为矿方的材料。

7、构筑采场假底、巷道支护所用的钢筋、水泥等物资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领出后,必须马上运到井下作业地点。第九条 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每月11日进行一次人员核查和登记,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不及时汇报的,一经查实,每增加或减少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2、运营管理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外委单位的班前会记录及月度例会记录,发现记录内容不全或缺少记录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外委单位每天上午8:00前向运营管理部汇报前一天的工作量及影响生产的因素。上报不及时或者上报数字不准确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不上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4、外委单位领导必须按时参加矿方组织的现场办公会、运营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召开的各种相关会议,对不参加会议的单位,每次罚200元;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5、外委单位的主要领导有事离矿时,必须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不得影响生产,向运营管理部经理汇报后,方可离矿。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条 作业量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要根据矿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2、采矿及掘砌作业量以运营管理部验收报表为准,考核依据以月度生产计划为准。临时停风、停电、停水及其它影响因素影响作业时间在3个小时内时,均不调整作业计划。生产计划有调整时,以调整计划为考核依据。

3、以当月生产计划为基数,无特别规定时,采掘总量每超、欠1吨,各奖、罚3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10元;列入重点工程的采 掘工程,每超、欠一吨,各奖、罚10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30元。

4、由采矿车间协助出碴的地点,超产奖的分配比例为采矿车间30%,外委单位为70%。罚款按欠产责任承担。

5、因施工顺序不合理或未按设计、计划要求施工,导致施工难度增大而欠产的,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技术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听从运营管理部指挥而私自施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不予验收工程量。

6、采场、巷道、硐室大面积自然冒落,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现场确认后,不列入考核范围。

7、每月下达生产计划后,各单位必须在22号前将施工组织方案、措施和劳动组织情况报运营管理部,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8、月度采掘计划实现率要达到90%以上,每欠一个百分点扣200元。

9、严禁无设计、无计划或无技术交底施工,否则,运营管理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已施工工程量不予验收,并给予200~500元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执行新城金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1、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出现漏风、漏水、漏电现象,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2、施工作业面要及时冲洗顶板及两帮(每次冲洗的距离20~30m),便于降低粉尘、素描、施工放线等工作。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采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石、毛石,不得随意乱放,要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4、对矿、毛分离不清的(地槽、大巷),按实际混合量计算,每吨罚责任单位50元;

5、矿方供给的材料,如圆木、锚杆、锚盘、金属网、钢筋、水泥、沙、石子、风、水管等物资现场要堆放整齐,不能出现浪费现象,否则,按原材料价格的两倍罚款。

6、各工作面按要求安装局扇,加强局部通风,禁止用高压风通风(经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7、要按时完成运营管理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任务,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运输材料时丢在斜坡道上的材料,要当班运走,否则按材料价格的4倍罚款,扣罚采矿车间20%,责任单位80%。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分别执行我矿的相关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矿原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运营管理部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金矿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外委试验管理办法经典版本(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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