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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经典)[★]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10212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18:2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经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

一、税前扣除确认的基本要求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基本要求: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应遵循的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以此来衡量收支的确认。

1、权责发生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上和限额上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会计核算与税法分立原则,即企业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纳税时则按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根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纳税人的成本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价,购货费用和相关税金,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中。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二)费用。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不属于管理费用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得扣除。

(四)损失是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及其他损失。

三、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的具体规定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的摊销费用,在使用这些资产时,可计入成本扣除。

2、企业按县级政府规定对无房户的住房未达标准户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3、企业按省级政府规定发给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可以在不少于3年内均匀扣除。

4、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可在税前扣除。

5、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具体规定为: 职工养老保险金按国务院国发(202_)42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

补充养老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纳。

待(失)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金按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6%(我省规定按工资总额的7.5%)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4%缴纳。

残疾人保障金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

特殊工种保险费按劳动部门和保险部门规定的缴纳。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

6、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7、纳税人转让、变更各类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清理费用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8、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省6%)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9、纳税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成本。

10、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全额扣除。

11、企业发给职工的通讯费(不含固定电话费用)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内扣除。(比例为省地税局规定)。

12、企业一次性发给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养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13.经批准提取上交的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工商受理费、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向按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批准的标准,贪污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

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支出。

2、贿赂等非法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没款(物)。

4、税收滞纳金、罚款。5.赞助支出。

6.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7.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的坏帐损失。

8.企业以低于房改价或成本价出售住宅的损失,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份。

10.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坏帐、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之外,其它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11.补提(补记)以前年度费用。

12.不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支出。13.销售回扣。

14.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方应分摊的损失。1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价款缴纳的税金。

16.为个人支付的人寿保险(特殊工种除外)和财产保险。17.为他人担保而承担的责任的支出。18.粮食类白酒的广告支出。

19.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据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税前列支。2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二部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

第一节 调整计税利润部份

一、收入调整

1、视同销售计算的收入,企业将自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帐上未作收入处理的,应按当期售价计算收入及所得额。

2、少记或未记收益。纳税人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各种附加,除纳入财政预算和专项管理的外,都应作企业收入。

3、逾期(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需要廷长返还期的应报税务机关核准。

4、短期投资利息收入。

5、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中应付款项的差额应调入应税所得。

6、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专项拨款余额,除国家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指定用途以外的,均应并入应税所得。

7、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

8、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超过三年未催收的)应付款项。

9、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并入当期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报经批准5年内均匀进入每年所得。

10、纳税人经营国库券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

11、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1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收入等。

二、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调整(前一节已述)。

三、有限制的扣除项目调整

(一)工资。工资分为计税成本工资、工效挂勾工资和饮食服务业的分成工资,分别计算扣除。

1、工资的范围: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与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不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方面;而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任职和雇员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补贴、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而支付的款项。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及乘务员的乘务津贴,司机出车津贴等。

不纳入工资范围的支出;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②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⑤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迁的各项支出。⑦独生子女补贴。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⑨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计税工资人数:包括在本企业任职或有雇用关系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应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窒、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未列入企业的租房管理人员。

3、计税成本工资调整,每人每月限额800元内扣除,超过部份调整。

4、工效挂钩工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扣除;提取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

5、工资:适用于饮食业,按国家规定的分成比例扣除。

(二)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超过部份调整。

(三)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凭工会专用收据支付,凡超过计算比例和不能出具工会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超过部份作调整。

(五)佣金。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收入的5%。

(六)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5‰内据实扣除。

(七)广告费。广告费反指经过专门的机构制作,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的宣传费用。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作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内据实扣除。超过部份可以无限期廷长以后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广告费可全额扣除。

(八)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收入净额的5‰;全年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份的3‰内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应提供能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劳动保护费、降温费、取暖费,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烤火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四川省规定可在每项100元/人内扣除。

(十)固定资产折旧费。

1、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调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 4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盘盈的固定资产;(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4、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层报税务机关批准。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十一)利息支出

1、购建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在开发期间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资借款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含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3、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份的利息不得扣除。

4、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经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坏帐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佘额的5‰,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十三)企业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十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必须通过教育、民政等公益单位、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的捐赠。

2、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具实扣除(金融保险为15%)。

3、下列捐赠可全额扣除: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政府、民政、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的防治非典的捐赠。

4、下列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税所得额10%内扣除: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教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

5、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税所得不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的基数。

(十五)会议费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十六)差旅费扣除应能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

(十七)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2.修理后廷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的;3.修理后改变了用途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并入该项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若该项资产已提足折旧,则改良支出作为递廷资产在5年内平均扣除。

四、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扣除项目调整

下列项目应报请税务机关核准,未核准的不得扣除。

1、财产损失:包括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亏、毁损、转让净损失减除责任人员赔偿和保险后的余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扣除。

2、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额大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均匀摊销年限。

五、其他调整项目

从联营方分回的利润、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对方所得税率低于企业税率的 计算公式:从联营方分回的未税利润=分回利润÷(1-联营方税率)

应补所得税=从联营方分回的未税利润×(本企业税率—联营方所得税率)。

第二节 调减计税利润部分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贴收入

四、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在当期未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

五、工效挂钩企业以前年度提取未发的工资在本年度发放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实)。

七、新技术开发费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金额扣除外,可再按实际开发费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开发费只能据实列支)。

八、企业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不并入利润计征所得税。出口退税的消费税抵减应收账款或商品成本,不直接利润征税。

第三节 调减所得税额部份

至202_年底以前,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新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安置再就业人员1人,可抵征当年企业所得税202_元。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存在的原因

从当令世界范围来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关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一致,即企业会计处理基本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另一类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分离,即企业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纳税时则按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税法与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来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所以税法与会计核算不存在差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随之而来的会计制度改革即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该由企业会计准则来执行。逐渐形成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分离的隔局。形成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税负、调节经济、培植税源,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保护纳税人权益,引导社 6 会投资等;会计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信息质量,为投资者,企业管理者以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与税法的目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遵循的原则不同

税法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会计制度遵循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一致性原则;

5、可比性原则;

6、及时性原则;

7、明细性原则;

8、权责发生制原则;

9、配比性原则;

10、历史成本核算原则;

11、谨慎性原则;

13、重要性原则。以上可以看出,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为实现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差异。如:会计核算实行谨慎性原则,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加以合理估价,而税法却坚持确定性原则,对可扣除费用必须是已经发生来确定。又如: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按规定增加应税所得。再如:会计按劳取酬确定民原则的规定,因或有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还有对配比原则的适用,税法与会计制度都遵循费用与收入相配比,但税法院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费用不得提前和滞后申报扣除。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基本前提不同

1、主体的差别,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即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如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而税法主体原则上应以法律主体为纳税人主体。

2、分期的差别。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尽相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和主要差异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概念上的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概念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

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几乎所有的收入都要纳税。

以上可以看出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要比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2、税法与会计制度收入上集体差异

(1)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税法规定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按相同产品的销售计算收入所得。

(2)短期投资利息的差异。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7(3)债务重组就付款余额的差异。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

(4)应付未付款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记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同时,为防止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帐,税法对应付款规定了一定期限(内资企业为逾期3年,外商投资企业为逾期2年)逾期未付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

(5)专项拨款余额的差异。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除指定用途的以外,并入应纳税所得。

(6)捐赠的差异。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捐赠,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连同捐赠资产一并记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受赠,扣除应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捐赠①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②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规定的了限额内扣除;③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用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受赠: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捐赠收入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税所得。

(7)百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的原值。税法规定,换入换出双方经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8)债务重组所得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因债务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应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9)销售回购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购不确认业务收入,视同融资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将商品销售差价收入结转库存商品差价处理。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和购进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成本费用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的确认中有较多差异,归纳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会计的成本费用额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额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再转回;二是时间性差异。指企业会计的成本费用额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额的差异,可以在以后若干时期内转回。

1、永久性差异的成本费用项目:(1)工资及附加(附加费用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2)业务招待费;(3)业务宣传费;(4)借款费用;(5)总机构管理费;(6)公益性、救济性捐赠;(7)佣金支出;(8)劳动保护费;(9)粮食白酒的广告费;(10)各种罚款;(11)其他永久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上述费用均可以进入企业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以列支的依据、可支比例、数额,从而产生了扣除口径上的差异,这种差异额不但当期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也不能在今后时期做税前扣除。

2、时间性差异的成本费用项目;(1)广告费;(2)折旧费;(3)固定资产改良支出;(4)企业开办费;(5)计提的 8 8项减值准备;(6)因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7)权益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某些递延收益;(8)其他时间性差异。上述时间性差异的成本费用项目,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法在以后时期的所得税前扣除:一是账务调整,如多计提的折旧费;二是在可以抵扣的时期申报抵扣,如广告旨费、开办费等;三是在资产处置时一次性申请扣除,如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时间性差异在以后期间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注意纳税申报的调整。

(三)资产处置的差异

1、创购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资本化,而税法规定作为资本化。

2、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要求计提,而税法规定计提的8项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以规定,在资产价值恢复时,已提取减值、跌价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的,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3、资产出售时差异:资产出售时会计制度规定以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销售成本(不含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以资产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为销售成本(包括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在内)。

4、资产的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的差异。资产发生损失后,会计制度规定将资产账面净值转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确认财产损失,同时财产损失还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扣除。

5、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的差异。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的,会计师制度规定可作为坏帐损失入账;税法规定,企业未经过金融保险机构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的坏帐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6、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的差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制度规定,以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促较低者与其他相关费用之和为入账价值;税法规定,以协议确定的价格款与其他相关费用之和为入账价值。以上可以看出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面本不同,税法不认可“未确认融资费用”。

7、投资固定资产原值的差异。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完全按投资者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税法规定,对投资者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即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以资产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差异。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制度规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税法规定:比照购入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原值。

9、换入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差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换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制度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他相关税费为原值,税法处理为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原值。

10、购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资本化的差异。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会计准则规定:当期购建的固定资产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上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为购建、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11、出售的职工住房折旧的差异:出售的职工住房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折旧;税法规定出售经职工的住房提取的折 9 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投资的差异

1、投资成本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股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

2、投资帐面价值调整的差异。

(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股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税法规,短期投资利息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成本法核算规定,投资收益仅限于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3)权益法核算规定,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任何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4)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期末计提短期折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所提取的跌价和和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3、股权转让的所得和损失的差异

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可全部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份,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还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_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_年06月07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_〕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本稿系近期一位网友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贴出。实际上是202_年就流传出的版本,是海南省财政专员办的一位同志最早在网络贴出。浪子个人对办法的诸多条款有不同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会议在高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培训学院专家教授、江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得税处领导、以及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基层税务干部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税前扣除原则、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手续费及佣金的范围及扣除标准、会议费绿化费的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投资资产的计量及税前扣除、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了各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现状。同时,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并形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该办法的制定将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三)、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六)、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七)、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第七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第九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任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第十条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第三章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销售成本是指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

销货成本是指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所销售货物的成本,以所销售货物的购买价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五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而随意变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六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手续费和佣金、经营性租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第二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第二十二条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差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准予扣除。

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六条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

第四章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如会计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税务处理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第三十条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企业自行开发建造房屋或者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或者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外购房屋或者建筑物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价款的,应当在房屋或者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如土地使用权年限高于房屋或者建筑物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应合理估计房屋或者建筑物提足折旧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

第三十二条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视同投资资产管理,若在其投资期间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转让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清算、撤资、减资等情形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股权投资资产成本除另有规定以外,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投资方企业参与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被投资企业以利润分配方式派发红股,投资方企业可以按取得股份的面值,确认取得股权投资成本。

(三)被投资企业以除股权(票)溢价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投资方企业应确认相关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应当增加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企业股东之间按事先的相关合同约定,发生的股东权益比例变更,其增加或减少其股东权益比例的部分,持股成本不得调整。

第三十五条投资方除清算、减资或撤资情形外,投资企业转让、处置被投资企业股份,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不得从股权转让或处置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管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企业以前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扣除。

如会计政策变更前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没有变化的,也可以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扣除。

第三十八条对企业以前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对企业以前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的重要会计差错,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发生差错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章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五条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四十一条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免税项目的凭证是否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三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四十四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建议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活动支出应取得但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发生,且取得收入方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相关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当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后取得该项支出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应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六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此条建议删除)

第七章附则

一、专项规定

二、与以前文件的衔接

三、废止的文件

四、执行时间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

政策依据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 职工福利费 14% 2.5% 职工教育经费 8% 全额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2% 业务招待费(60%,5‰)

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0% 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 12% 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梁野税官)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7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工资薪金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5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财政部

训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30号)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税函[202_]79号)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知》(财税[202_]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2_年12月造)企业

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利润(会计利润)总《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_〕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2_年4月14日起、202_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34号)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7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权益性投资5倍或2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倍内可扣(关联企业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借款)内,其他业2倍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无关联关系)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7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2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自然人)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部分不得扣除 足应缴资本额的)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立交易原则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312号)期间借款额

(同上)利息支出(向自然权益性投资5倍或2人借款)倍内可扣(有关联关

系自然人)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据实 性缴款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不得扣除 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不得扣除

费用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据实

项资金 财产保险 据实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可以扣除 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租入固定按租赁期均匀扣除资产的租赁费 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不得扣除 缴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不得扣除

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不得扣除 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扣除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提折旧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5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规定范围内可扣 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无形资产分摊 摊销

不可扣除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实际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5号)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开办费 可以扣除 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据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98号)

据实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形资产的,据被扣附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研究开发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费用 的50%加计扣除;形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扣 本的150%摊销)

税金 咨询、诉讼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据实 费等费用 印刷费 咨询费 诉讼费 邮电费 租赁费 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公杂费 车船燃料费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据实 据实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116号)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202_年以前计入工资总交通补贴08年以前并入工资,额同时缴纳个税;202_及员工交08年以后的并入福

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通费用 利费算限额

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据实

转运费 修理费 安全防卫费 据实 据实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5%(一般企业)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10%(人身保险企业)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不得扣除 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

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3号)(注:该文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1% 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4号)

(注:该文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不得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按比例扣除——

《财政部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2_]104号)(注:该文将财税[202_]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2_年12月31日止)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25%

(同上)(同上)(同上)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财政部 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9号)(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9号)董事会费 据实 绿化费 据实 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10号)(注:该文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1% 用担保机构)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50% 业信用担保机构)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 其他 据实 实际发生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2号)(注:

该文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局公告[202_]第26号)

票据

按10年分摊

据实 票据

据实 据实 视情况而定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上述规定: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一般而言,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职工提供的劳务总量大体相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⒉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⒊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⒌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是工资薪金支出不仅可以表现为现金支出,也可以表现为非现金支出。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公允价值折合为现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是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为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202_年底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核算。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以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列支工会经费。

(三)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2_〕9号)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北京、上海、苏州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商业保险支出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依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依照《煤炭法》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财产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借款费用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通过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结转成本等方式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八、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4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应当就大于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甲公司202_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当年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为202_万元。甲公司202_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调增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即12万元(30×40%);

第二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即202_×5‰=10(万元)

第三步,比较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部分大小。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万元,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万元,所以税前扣除限额仅为10万元,应纳税调增8万元(18-10)。

综合来看,业务招待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20(万元)。

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具体内容有待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目前仍按原税前扣除办法要求,对于广告费需要通过媒体发布、实际支付且取得专用发票。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总局正在调查制定之中。

十、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十二、专项资金支出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必须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专项资金应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

十三、租赁费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尽管条例中提到租赁费只指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但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国发〔202_〕21号文件规定,自202_年5月12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还有就是对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本条规定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

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除外。

十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方法确定。⒈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⒋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⒍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符合税收特殊规定外,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筑物,为20年;⒉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⒋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⒌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五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⒈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⒋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⒍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十七、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方面确定:⒈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⒊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其主要内容包括:⒈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⒉自创商誉;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⒋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本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二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⒉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是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九、销售或使用的存货成本的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货的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⒈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⒉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⒊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三是销售或使用的存货成本结转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弥补亏损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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